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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时间:2022-11-18 21:14:04 注意事项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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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近几月,没少往看守所跑,有时一天跑两趟。律师进看守所,唯一的目的就是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面对我们的服务对象,我们应该如何提供法律服务,律师自己又应当注意些什么事项,下面谈谈我的看法:

律师会见注意事项

1、律师会见,应当为两人或者两人以上。虽然《律师法》没有对律师会见的人数做出强制性规定,但是律师在会见时,为了自身安全以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意外,最好为两人以上。假如遇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攻击自己时还有另一人可以帮助,被司法机关处罚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另一位律师可以作证。律师会见确实应该谨慎。

2、律师会见不要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会见时,律师往往会遇见一些家属苦求让想办法让他们见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些家属会找人通关系会见。但是作为律师应该恪守自己的职业规范,如果会见带家属被告监管人员或者看守所监察室的看见,轻则不让再会见这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重则可能到时只能为自己辩护。再者,一般的家属见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没有任何作用,二般的家属见了有作用可能把律师出卖了。会见时,不带家属是条禁忌。

3、律师会见不可传递证据与信件,更不能传递一些可能转移财产的账号或者密码。看守所的大门就是警戒线,无论任何信件,机密的东西,律师均没有权利私自传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材料最好通过看守所工作人员审查以后传出。如果律师私自传递了不应该传递的东西,可能被以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追究刑事责任。

4、律师会见应当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同意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不管在侦查阶段,还是审查起诉阶段或是审判阶段都应当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尽管律师事务所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签订了委托协议,委托书,但是由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始终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律师应当告知谁为其聘请的律师,律师在这个阶段能做什么。征求当事人的同意,不仅是对其的尊重,也是和法律法规相协调。

以上四点是律师不变的职业操守。

5、律师会见前应列出会见提纲,并针对关键性问题设计连环问题。

6、律师会见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和义务。并告知可能会判处的刑罚,让其有心理准备,在庭审过程中如何陈述、为自己辩护。

7、律师在会见时不可放过案件的任何疑点、难点。不管是程序性还是实体性的都应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对。

8、律师会见时不可以放过辩护要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程,也是在他们身上捕捉辩护思路的过程。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可能有法定、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时,律师可能会发现。 这四点是一名律师的职业道德体现。

作为一名好的刑辩律师,在遵守职业规范的基础上体现职业道德,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争取最大的利益。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流程和注意事项2017-03-17 14:46 | #2楼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36条规定,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亲友委托以后,律师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刑事辩护业务的基本工作,甚至是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的主要工作。但是有的律师会见时却出现了这样那样的问题,有的律师会见变成了流于形式的履行公事。律师会见不单单是好让客户看到你在工作的公式化的客套,成功的会见会对律师澄清案件疑点,发现新的辩护要点,大有裨益。律师会见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律师会见前应列出会见提纲,不应漫无目的。

接受委托以后,不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客户不答应,而且肯定有悖职业道德。但是有些律师却是为了会见而会见,没有目的,没有中心。实际上,在侦查阶段会见之前,律师已经见过主办案件的警官,可以了解到涉嫌的罪名,可以了解到部分案情。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之前,律师已经查阅复制了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资料,应当对案件有了一个大概了解。在法院审判阶段会见之前,律师已经查阅复制了全部的卷宗证据材料。律师只要

仔细分析研究,完全可以发现案件的疑点难点,完全可以列出详尽的发问提纲,完全可以避免无益的流于外表的会见徒劳。

二、律师会见不要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

作为家属肯定非常关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活情况、身体情况,当然更关心自己家人的未来前景。家属一听说律师要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肯定格外兴奋。尽管律师告诫多次,律师会见时不允许家属在场,但是有的家属就是死活不听。有的看守所,可能把守不严,有的家属可能给看守所打过招呼,所以在律师会见时,他们可能尾随而进。家属一旦见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又哭又闹,又楼又抱,甚至递送钱物。一旦败漏,律师的麻烦就大了。若被监管人员或者住看守所检察室发现,律师净跟着给自己辩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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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会见不可单枪匹马,应二人以上。

律师会见必须二人以上,并没有由《律师法》作出强制规定。刑事案件也可能由一个律师做,有的律师不想麻烦其他律师,或者不想让不多的律师费用外流,可能出现一个律师会见的情形。有的看守所已经明确要求律师会见必须二人,有的看守所并没有这方面的禁止要求。但是笔者建议律师会见一定二人以上。二人以上会见,既可以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机外逃,又可以使律师不发生意外伤害,还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时有个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时心怀叵测,防不胜防,趁律师会见之机,突然外逃,律师被追究者有;精神失常,突然攻击律师的有;被司法严惩,倒打一耙,说律师叫他翻供的有。律师确实应慎之又慎。

四、律师会见不可传递证据与信件。

看守所的大门就是警戒线,就是红灯,就是雷区。无论何种证据,何种信件,律师均没有权利私自传递。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材料、上诉状最好通过看守所审查以后传入传出。不怕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如果律师私自传递证据与信件,那么《刑法》第306条可能已经对您张网以待。有的律师收取高额律师费,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铤而走险,不惜以身试法,最后被以辩护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追究者不是没有。

五、律师会见不可不征求其是否同意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不管是在侦查阶段,接受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的代理人也好,还是在审查起诉阶段、一审二审担任辩护人也好,尽管律师事务所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属签订了《委托协议》、其亲属也出具了《委托书》,但是由于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始终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以律师必须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看是否同意自己给其提供法律帮助。同时告知谁为其聘请的律师,已取得信任感。征求被告人意见,不仅是对被告人辩护权的尊重,同时也与法律规定相协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9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可以拒绝辩护人继续为他辩护,也可以另行委托辩护人辩护。”如果自己费尽心机辩护,却被被告人当庭拒绝,不单单是难堪,而且还作了无用之功,也就是在未征得同意的情况下自己瞎忙活。

六、律师不可以放过案件任何疑点、难点。

一个案件总有一些疑点、难点,亟待律师去破解。事实上,只要攻克了案件的疑点难点,其他问题可能迎刃而解。你为何要杀人?有没有作案时间?贪污款项是否既遂?采用了什么手段?为何能采用肢解尸体的方法?为何捅被害人20刀?踩点是什么意思?什么叫贩毒中的“以贩养吸”? “黑了谁”是什么意思?“出出气”是什么意思?为何供词前后反复?律师一

定要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取得答案。有时涉及到专业比较强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是该领域的专家,起码比较熟悉该专业流程,比如贴现、远期信用证、汇票、本票、支票等等金融专业知识,律师不妨请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可以了解他们对该流程知识的熟悉程度,同时也可以发现他们犯罪的根源。

七、律师会见不可以放过任何辩护要点。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过程,也是从他们身上捕捉辩护思路的过程。起诉意见书、起诉书、一审判决书,可能没有认定的法定从轻情节,可能没有发现的酌定从轻情节,在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时,律师可能会发现。比如,被告人先投信声明自己是杀人凶手,而后被侦查机关抓获,应当是自首。被告人协同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二人,应为立功。被告人不是希望被害人死亡,没有极力追求,而是采用了放任态度,应为间接故意杀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被告人之所以捅被害人20多刀,是因为被害人强奸了他,对他肆意进行了*****,被害人有过错。如果供词前后反复,是由于在侦查阶段存在刑讯逼供情况,自己就应当详细询问刑讯逼供的具体情节,看是否留下证据。如果供词确系刑讯逼供所得,那么作为毒树之果取得的供词,将应当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

八、律师会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与义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律师,不可能对其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全面了解,否则也不会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给自己辩解属不属于不老实?检察官与其有过节该怎么办?律师应当告知其享有辩护权、申请回避权。开庭时有几个阶段?注意哪些问题?律师应当告知一般审判的几个阶段,即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评议宣判。应当告知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以后,会征求其对起诉书的看法,会对其进行讯问,在宣读每份证据以后,其有质证的权利。遇到疑难问题,公诉人、其他被告的辩护人询问时,一定不要紧张,一定听清以后再回答。如果没有听清或者听明白发问者的意图,一定让其再次陈述其发问内容,以便准备作答。若被告人熟悉了庭审过程,可能会减少紧张感,可能会与律师做到默契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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