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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养护技术标准

时间:2023-07-05 08:25:06 振濠 标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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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养护技术标准(精选13篇)

  无论做什么事情,都有一定的标准,那么你知道园林绿化养护标准吗?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园林绿化养护技术标准,欢迎阅读!

  园林绿化养护技术标准 1

  第一章 总则

  1.0.1 为营造、保持良好的生态景观和环境景观,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加强绿化行业管理,适应城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按园林绿地的组成元素进行编写,涵盖园林绿化养护中有关乔木、花灌木、草坪、地被、绿篱及模纹图案、垂直绿化及立体绿化、花坛花带、古树名木、行道树、水体及喷泉、园林设施等元素,以各元素在养护技术上必须达到的要求为基本标准(三级)。在基本标准(三级)基础上,达到完善的水准为一级标准。介于二者之间的`为二级标准。

  1.0.3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各类城市绿地。

  第二章 术语

  2.0.1 乔木:树干高大,主干和分枝有明显区别的木本植物。

  2.0.2 花灌木:通常指有美丽芳香的花朵或色彩艳丽的果实的灌木和小乔木。种类繁多,观赏效果显著,在园林绿地中应用广泛。

  2.0.3 草坪:需定期轧剪覆盖地表的低矮草层。大多选用质地纤细,耐践踏的禾本科植物,仅少数是莎草科、豆科或其它科植物。

  2.0.4 地被植物:植株低矮、枝叶密集,具有较强扩展能力,能迅速覆盖裸露平地或坡地的植物,一般高度不超过60cm。地被植物可单一种植也可混植。

  2.0.5 绿篱:由灌木或小乔木成单行或多行规则式种植成墙状,可整形修剪或自然生长。

  2.0.6 垂直绿化:利用藤本等植物攀附于建筑物或构筑物墙面上的绿化形式。 2.0.7 花坛:应用一、二年生花卉、球根花卉和温室花卉等为主种植成规则的、群体的、平面图案精细、具美观效果的布臵形式。

  2.0.8 古树: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2.0.9 名木:珍贵稀有,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2.0.10 行道树:道路两旁的树木,常成行栽植,排列整齐,规格统一,株间有一定距离,主要起遮荫、防尘、护路、美化街景作用。随着道路形式的变化,行道树种植形式可单一乔木成行规则种植,亦可乔灌木群落规则或不规则丛植。

  2.0.11 切边:为阻隔两种不同植物生长带来相互影响所采取的养护措施,有时也可采用插片等新技术达到切边目的。

  2.0.12 水体:绿地内的水体分自然和人工建造两大类。人工建造的水体在形式上分规则水池和仿自然水池。在驳岸和池底结构上又分自然(软底)和人工(铺装)两种类别。

  2.0.13 园林设施:城市园林绿地中的一切设施。

  第三章 养护标准

  3.0.1 乔木养护技术应符合表3.0.1规定:

  表3.0.1 乔 木 养 护 标 准

  3.0.2 花灌木养护技术应符合表3.0.2规定:

  表3.0.2 花灌木养护标准

  3.0.3 草坪养护技术应符合表3.0.3规定:

  表3.0.3 草 坪 养 护 标 准

  3.0.4 地被养护技术应符合表3.0.4规定:

  表3.0.4 地被植物养护标准

  3.0.5绿篱及模纹图案养护技术应符合表3.0.5规定:

  3.0.5绿篱及模纹图案养护标准

  3.0.6垂直绿化及立体绿化养护技术应符合表3.0.6规定:

  3.0.6垂直绿化及立体绿化养护标准

  3.0.7花坛花带养护技术应符合表3.0.7规定:

  3.0.7 花坛花带养护标准

  3.0.10有害生物控制技术应符合表3.0.10规定:

  3.0.10有害生物控制标准

  3.0.11.水体及喷泉养护技术应符合表3.0.11规定:

  表3.0.11 水体及喷泉养护标准

  3.0.12 园林设施养护技术应符合表3.0.12规定:

  表3.0.12 园林设施养护标准

  1、垃圾箱及垃圾堆场:应外观整洁、完整,内壁无污垢陈渍,箱内无沉积垃圾,要创造条件分类收集。垃圾堆场必须与景区分隔,有大门、围棚、顶棚、地面排水良好,场内无臭、无蚊蝇孳生。

  2、园椅、园凳:分布设臵合理,位臵基本固定,无损坏,外观整洁美观,坐靠舒适。同一场地内材质、形式相对统一。维修与油漆未干时,必须有明显标志。

  3、标牌:应做到形式美观,书写端正,字迹清楚,构件完整,材质、色彩须与绿地景观、环境协调。

  4、报廊、宣传廊:应做到整洁美观,构件完好,内容丰富、健康,陈列材料定期更换。

  5、广播:应做到设施完好,适时广播,音量不得超过55分贝。

  6、停车场地:场地平整清洁,车位要求有明显标志,收费应符合有关规定。

  7、绿地内文物的保护和管理应符合文物保护法规定。

  8、园林绿地内所饲养的各种动物应符合城市内饲养家禽家畜的有关规定,做到不影响游览休息,不影响环境卫生,杜绝传播疾病。

  园林绿化养护技术标准 2

  本条例适合园林绿化中的乔木、灌木、藤木、竹类、花卉、草坪、地被、古树名木等的养护管理规范以及检查验收标准。同时对其他管理事项提出要求。

  一、养护质量标准

  1、绿化养护技术措施完善,管理得当,植物配置科学合理,达到黄土不露天。 植物生长健壮。新建绿地各种植物两年内达到正常形态。树木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枝条粗壮,无枯枝死杈;主侧枝分布匀称、数量适宜、修剪科学合理;内膛不乱,通风透光。花灌木开花及时,株形丰满,花后修剪及时合理。绿篱、色块等修剪及时,枝叶茂密,整齐一致,整型树木造型雅观。行道树无缺株,绿地内无死树。

  2、落叶树新梢生长健壮,叶片大小、颜色正常。在一般条件下,无黄叶、焦叶、卷叶,正常叶片保存率在9 5%以上。针叶树针叶宿存3年以上,结果枝条在10 %以下。

  3、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色彩艳丽,无残缺,无残花败叶。

  4、草坪及地被植物整齐,覆盖率99 %以上,草坪内无杂草。草坪绿色期:冷季型草不得少于260天;暖季型草不得少于210天。

  5、病虫害控制及时,园林树木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在园林树木主干、主枝上平均每100 cm2介壳虫的活虫数不得超过1头,较细枝条上平均每30 cm不得超过2头,且平均被害株数不得超过1 %。叶片上无虫粪、虫网。被虫咬的叶片每株不得超过2 %。

  6、垂直绿化应根据不同植物的攀缘特点,及时采取相应的牵引、设置网架等技术措施,视攀缘植物生长习性,覆盖率不得低于90 %。开花的攀缘植物应适时开花,且花繁色艳。

  二、园林植物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

  (一)修剪

  1、树木修剪应依据园林绿化功能的需要和设计的要求,在不违背树木的生长特性和自然分枝规律的前提下(特型树木除外),充分考虑树木与生长环境的关系,并根据树龄及生长势强弱进行修剪。

  1

  2、每年修剪树木前必须制定修剪技术方案,并对工人进行培训,认真贯彻后方可进行操作,做到因地制宜,因树修剪。

  3、自然型树木的修剪应以树木自然分枝习性所形成的树冠形状为基础进行修剪。

  4、造型树木的修剪应根据园林绿化对树木的特定要求,适当控制树木部分枝干,按照绿化美化要求把树木剪成各种理想形态。

  (二)树木修剪的时期

  树木可在休眠期和生长期进行修剪,但更新修剪必须在休眠期进行。有严重伤流和易流胶的树种应避开生长季和落叶后伤流严重期。抗寒性差的、易抽条的树种宜于早春进行。常绿树的修剪应避开生长旺盛期。绿篱、色块、黄杨球等修剪必须在每年的5月上旬和8月底以前进行。

  1、乔木修剪

  (1)应注意保护中央领导枝,使其向上直立生长。原中央领导枝受损、折断,应利用顶端侧枝重新培养新的领导枝。应逐年调整树干与树冠的合理比例。同一树龄和品种的林地,分枝点高度应基本一致。位于林地边缘的树木分枝点可稍低于林内树木。

  (2)针叶树应剪除基部垂地枝条,随树木生长可根据需要逐步提高分枝点,并保护主尖直立向上生长。

  (3)银杏修剪只能疏枝,不准短截。对轮生枝可分阶段疏除。

  2、灌木修剪

  (1)灌木造型修剪应使树型内高外低,形成自然丰满的圆头形或半圆形树型。

  (2)灌木内膛小枝应适量疏剪,强壮枝应进行适当短截,下垂细弱枝及地表萌生的地蘖应彻底疏除。

  (3)栽种多年的丛生灌木应逐年更新衰老枝,疏剪内膛密生枝,培育新枝。栽植多年的有主干的灌木,每年应采取交替回缩主枝控制树冠的剪法,防止树势上强下弱。

  (4)生长于树冠外的徒长枝,应及时疏除或早短截,促生二次枝。

  (5)花落后形成的残花、残果,若无观赏价值或其他需要的宜尽早剪除。

  (6)成片栽植的灌木丛,修剪时应形成中间高四周低或前面低后面高的丛形。 2

  (7)多品种栽植的灌木丛,修剪时应突出主栽品种,并留出适当生长空间。

  (8)造型的灌木修剪应保持外型轮廓清楚,外缘枝叶紧密。

  (9)花灌木修剪应注意的事:

  a) 当年生枝条开花灌木,如:紫薇、木槿、月季、珍珠梅等,休眠期修剪时,为控制树木高度,对于生长健壮枝条应在保留3个~5个芽处短截,促发新枝。1年可数次开花灌木如月季、珍珠梅、紫薇等,花落后应及时剪去残花,促使再次开花。

  b) 隔年生枝条开花的灌木,如:碧桃、榆叶梅、连翘、紫珠、丁香、黄刺玫等,休眠期适当整形修剪,生长季花落后10天~15天将已开花枝条进行中或重短截,疏剪过密枝,以利来年促生健壮新枝,

  c) 多年生枝条开花灌木,如:紫荆、贴梗海棠等,应注意培育和保护老枝,剪除干扰树型并影响通风透光的过密枝、弱枝、枯枝或病虫枝。

  3、绿篱及色带修剪

  (1)修剪应使绿篱及色带轮廓清楚,线条整齐,顶面平整,高度一致,侧面上下垂直或上窄下宽。每年整形修剪不少于2次。

  (2)绿篱及色带每次修剪高度较前一次修剪应提高1cm。

  (3)修剪后残留绿篱面的枝叶应及时清除干净。

  4、藤木修剪

  (1)吸附类藤木,应在生长季剪去未能吸附墙体而下垂的枝条,未完全覆盖的植物应短截空隙周围枝条,以便发生副梢,填补空缺。

  (2)生长于棚架的藤木,落叶后应疏剪过密枝条,清除枯死枝,使枝条均匀分布架面。

  (3)成年和老年藤木应常疏枝,并适当进行回缩修剪。

  (4)树木修剪时,落叶树一般不留橛,针叶树应留1cm~2cm长的橛。修剪的剪口必须平滑,不得劈裂,并注意留芽的方位。直径超过4cm以上的剪锯口,应用刀削平,涂抹防腐剂促进伤口愈合。锯除大树杈时应注意保护皮脊。

  (三)灌水、排涝

  1、应根据本市气候特点、土壤保水、植物需水、根系喜气等情况,适时适量进行浇水, 促其正常生长。浇水前应先检查土壤含水量(一般取根系分布最多的土层中的土壤,用手攥可成团,但指缝中不出水,泥团落地能散碎,就可暂不浇水;杨 3

  柳树等较喜水的树木则土壤含水量可适当多一些)。

  2、新植树木应在连续5年内充足灌溉,土质保水力差或根系生长缓慢树种,可适当延长灌水年限。

  3、浇水树堰高度不低于10cm,树堰直径,有铺装地块的以预留池为准,无铺装地块的',乔木应以树干胸径10倍左右、树冠垂直投影的1/2为准,并保证不跑水、不漏水。

  4、用水车浇灌树木时,应接软管,进行缓流浇灌,保证一次浇足浇透,严禁用高压水流冲毁树堰。

  5、喷灌时应开关定时,专人看管,以地面达到径流为准。

  6、在使用再生水浇灌绿地时,水质必须符合园林植物灌溉水质要求。

  7、在雨季可采用开沟、埋管、打孔等排水措施及时对绿地和树池排涝,防止植物因涝至死。绿地和树池内积水不得超过24小时;宿根花卉种植地积水不得超过12小时。

  (四)中耕除草

  1、在植物生长季节要不间断地进行中耕除草,应除小、除早、除了。除下杂草要集中处理,并及时清运。

  2、在具野趣游憩地段可采用机械割草,使其高矮一致。

  3、在绿地内采用化学药剂除草时,必须慎重,应先试验,再应用。

  (五)施肥及土壤改良

  1、应根据树木生长需要和土壤肥力情况,合理施肥,平衡土壤中各种矿质营养元素,保持土壤肥力和合理结构。

  2、在树木休眠期以有机肥为主,在与土壤拌匀后,采用穴施、环施和放射状沟施等方法。施肥后踏实,并平整场地。

  3、在树木生长季节可根据需要,进行土壤追肥或叶面喷肥。

  4、树木施肥量应根据树木大小、肥料种类及土壤肥力状况而定。施用时要用量准确,并充分粉碎,与土壤混合后要撒施均匀,随即浇水,严禁肥料裸露。

  5、用铁篦子等完全封闭的树埯,应预留专门的灌溉和施肥口。

  (六)更新、调整和伐树

  1、种植结构调整和伐树应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2、具备以下条件上报批准后再移植或伐树:

  3、密植林的调整与间伐。

  4、更新树种:

  枯朽、衰老、严重倾斜、对人和物体构成危险的。

  (七)病虫害防治

  1、防治植物病虫害应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

  2、应科学、有针对性地进行养护管理,使植株生长健壮,以增强抗病虫害的能力。

  3、及时清理带病虫的落叶、杂草等,消灭病源、虫源,防止病虫扩散、蔓延。

  4、应加强病虫检查,发现主要病虫害应根据虫情预报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对于危险性病虫害,一旦发现疫情应及时上报主管部门,并迅速采取扑灭措施。

  5、化学防治

  a) 应选用高效、低毒、无污染、对天敌较安全的药剂。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如:六六六、滴滴涕、西力生、赛力散、毒杀芬、甲六粉、乙六粉、氯乙酰胺、氯乙酸钠、培福明、杀虫脒、二溴氯丙烷、除草醚、三氯杀螨醇、氧化乐果、久效磷、对硫磷等对人毒性较大、污染较重、对天敌影响较大的化学农药在园林植物的养护中同样严禁使用。用药时,对不同的防治对象,应抓住时机,对症下药、安全用药,不得随意加大浓度。注意不同药剂的交替使用,同时,尽量采取兼治,减少喷药次数。

  b) 选用新的药剂和方法时,应先经试验,证明有效和安全时,才能大面积推广。 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农药操作规程》及《园林树木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质量标准》进行作业。

  防寒

  6、加强肥水管理,特别是返青水和冻水应适时浇灌,并浇足浇透。合理安排修剪时期和修剪量,使树木枝条充分木质化,有效控制病虫害的发生,提高抗寒能力,确保树木安全越冬。

  7、对不耐寒的树种和树势较弱的植株应分别采取不同防寒措施。

  8、对雪松等耐寒、耐旱、抗风能力差的边缘树种在新植3年内应搭设风障。

  9、对悬铃木等耐寒性差且树皮较薄的树种在新植3年内可采取主干裹纸加绕草 5绳等防寒措施。

  10、对月季等株形低矮、抗寒性较差的花灌木应于根基部培设土堆防寒。

  11、对紫薇、木槿、大叶黄杨等易发生春季哨条的树种,宜于上年初冬和当年早春适量喷洒高酯膜等抗蒸腾剂。

  三、花卉的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

  1、应根据不同花卉植物的生态习性、生物学特性、应用要求和周围环境状况,进行养护管理,使其适时开花,花繁色艳。

  2、宿根花卉萌芽前应剪除上年残留枯枝、枯叶。

  3、花坛、花径和各种容器栽植花卉应及时灌水,宿根花卉应特别注意返青水和冻水的浇灌时期和灌水量,矮牵牛等忌水涝花卉应注意排涝,花池应在适当位置加设排水孔。

  4、及时中耕除草,作业时不能伤根及造成根系裸露,宿根花卉萌芽期应特别注意保护新生嫩芽,同时及时剪除多余萌蘖。

  5、结合浇灌和中耕适量施肥,保持土壤肥力和合理结构。

  6、宿根花卉花谢后应及时去除残花、残枝和枯叶,并加强肥水管理;1年生草花花后失去观赏价值的应及时更换。

  7、及时清理死苗,并按原品种、原规格补齐。

  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及时清理株间的枯枝落叶,对病虫害早发现早治理。

  8、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必须按照《农药操作规程》并参照《园林树木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质量标准》进行作业。

  9、对不耐寒的宿根花卉应分别采取覆土等不同防寒措施,确保安全越冬。

  四、草坪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

  草坪的养护管理,应在了解各草种生长习性的基础上,根据立地条件、草坪的功能进行。

  (一)修剪

  1、草坪的修剪应根据不同草种的习性和观赏效果,进行定期修剪,使草的高度一致,边缘整齐。

  2、剪草的高度以草种、季节、环境等因素而定。一次修剪高度原则上不大于草高的1/3。草坪植物的修剪次数依不同的草种、不同的管理水平和不同的环境条件来

  确定:

  a) 野牛草:全年修剪不少于3次,自5月至9月,最后一次修剪不晚于9月上旬。

  b) 大羊胡子:基本上可以不修剪,为提高观赏效果一年可修剪2次~3次。 c) 冷季型草:要定期及时修剪,使草坪高度保持在6cm~10cm。

  (二)浇水

  1、除土壤封冻期外,人工草坪应适时进行浇灌,每次要浇足浇透,浇水深度不低于20cm。雨季应注意排水,干热天气尤其是冷季型草应适当喷水降温保护草地。11月下旬至12月上旬上冻前要浇足浇透冻水。

  2、严禁使用撒过融雪剂的积雪补充草坪土壤水分。

  3、在使用再生水灌溉时,水质必须符合园林植物灌溉水质要求。

  (三)施肥

  1、草坪建植时应施基肥,之后每年应根据草坪草的生长状况进行适当追肥。 施肥时期和施肥量:冷季型草坪返青前,可施腐熟粉碎的有机肥,施肥量50 g/m2~150g/m2,或施10 g/m2尿素或10 g/m2磷酸二铵等;生长期应视草情,适当增施磷、钾肥;晚秋,可施氮、磷、钾复合肥或纯氮肥2次~3次,每次约10 g/m2~15g/m2。暖季型草,如野牛草等可于5月和8月各施10 g/m2尿素。

  2、草坪施肥必须均匀,撒施后及时灌水。

  (五)除杂草、补植

  1、人工建植的草坪要及时清除杂草,保持草坪纯度。

  2、使用除草剂必须慎重,应先试验,再应用。

  3、对被破坏或其他原因引起死亡的草坪草应及时更换补植,使草坪保持完整,无裸露地面。

  4、补植时应补种与原草坪相同的草种;适当密植,并加强管理养护,尽快与周围草坪一致。

  5、三年生以上草坪应采取打孔透气、疏草等措施。

  (六)病虫害防治

  1、草坪的病虫害防治,应在加强养护管理的基础上,以防为主,综合防治。

  2、草坪病害以冷季型草最为严重。化学防治应在5月初开始,此后根据病情适

  时喷药。

  3、草坪害虫主要有:蛴螬、蚜虫、螨类、黏虫、淡剑夜蛾、地老虎等,草坪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必须按照《农药操作规程》并参照《园林树木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质量标准》进行作业。

  五、竹类养护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

  (一)间伐修剪

  1、竹林的间伐修剪应在晚秋或冬季进行,间伐以保留4、5年生以下立竹,去除6、7年以上,尤其是10年生以上老竹的原则进行。使竹林立竹年龄组成为1度~2度竹占40%左右,3度~4度竹占45%以上,5度竹占15%左右。

  2、应及时清除枯死竹干和枝条,砍除老竹、病竹和倒伏竹。

  3、竹林过密应适当间伐或间移,使留竹分布均匀,并及时用土杂肥回填土坑。 施肥

  4、竹林应以施有机肥为主,并适量加入含铁的复合肥料,肥料中氮、磷、钾的比例以5:2:4为宜。最佳施肥时间为早春3月和8月~9月。

  5、应在竹林计划延伸的位置,深翻土地,并压入青草或填有机质含量高的土杂肥。

  (二)浇水

  1、应于每年春季出笋前(3月)浇足催笋水,5、6月浇足拔节水。雨季可视降雨情况浇水,秋季(11月、12月上旬)浇孕笋水,冬季过于干旱时可适当喷水。

  2、竹林每经过3年~5年,应深翻、断鞭,将4年生以上的老鞭及每年砍伐后的竹蔸挖出。

  3、过密竹林应于11月适当钩梢,未钩梢的密竹林,应于降雪后及时抖掉竹梢积雪。

  4、竹林应于每年初冬适量培土。

  (三)病虫害防治

  1、病虫害防治以预防为主,综合防治。应以控制红蜘蛛、蚜虫等为主,经常检查,掌握虫情发展规律,及时防治。

  2、竹林应加强抚育管理,保留适当密度,使竹林通风透光、生长健壮。

  3、应注意因干旱、水湿、冷冻、日灼、风害、缺肥等所致生理性病害的防治。

  4、竹林主要病害防治

  竹丛枝病:加强抚育管理,3月~5月清除病枝或病株。

  竹杆锈病:合理砍伐,使林内通风透光,及早砍除病竹。

  5、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必须按照《农药操作规程》并参照《园林树木病虫害防治技术操作质量标准》进行作业。

  六、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

  1、古树是活文物,是不可再生的宝贵资源,是首都园林景观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古树生态环境的变化和古树生长的特点,加大科学研究力度,实现科学管理和养护。

  2、使古树生长的各项环境指标控制在允许的范围内。土壤有效孔隙度不得低于10%。土壤含水量控制在5%~20%之间,以15%~17%为宜。土壤中固相、液相、气相比控制在5:3:1左右。夏季土壤温度控制在15℃~29℃之间。平衡营养,防止土壤中各种矿质元素短缺或过量,土壤含盐量不超过0.1%土壤中有机质含量不低于1.5%。 太阳光照强度不低于8000Lux。

  3、在松柏类古树周围可适量保留壳斗科树种如栎、槲等,以利菌根菌的活动,促进古树生长。

  4、古松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严禁种植核桃树、接骨木、榆树,以避免对其的生长产生抑制作用。

  5、除对古树生长有利的部分植物可进行适量保留外,必须对古树周围生长的阔叶树、速生树和杂灌草进行控制。

  6、保持古树及周围环境的清洁。加强古树的病虫害防治工作。

  7、古树树体及大枝有倾倒、劈裂或折断的可能时,应及时采取加固或支撑等保护措施。

  8、在坡林地环境的古树应有下木和地被植物伴生的自然生态环境。应对坡坎进行加固、防止水土流失。平地古树林地应适时适地栽种豆科地被植物。浇水应一次浇透浇足。

  七、花卉管理

  四季草花,应季及时更换,花卉枯萎时间不超过五天。更换的品种多样变化,每个季节有一种主花,同时搭配各种配花。冬春季节以雨衣甘蓝为主,搭配金盏菊、雏菊等;春夏季以矮牵牛为主搭配三色堇、孔雀草等;夏秋季以太阳花为主搭配百日草、孔雀草、一串红、长春花等。

  园林绿化养护技术标准 3

  一、操作规程

  1、检查喷雾器性能是否良好,将喷雾开关打开关闭。

  2、治不同的病害虫,使用不同的药物配成不同浓度的药剂,将原药剂量倒入喷雾器内,盖上过滤网。

  3、用桶或水管加入无杂物的清水至水位线处。

  4、将喷雾器背在背上,左手拿压杆,右手执喷杆手柄。

  5、左手上下压动压杆至有一定压力时,右手打开开光,根据被喷植物(或面积)的大小调节开关大小。

  6、右手摆动摆杆,使喷头按要求上下或左右喷雾。

  7、每次使用后,将剩余药剂倒入污水井中,再加入清水,压动压杆,打开开关,使清水喷出,清溪喷雾器,并将喷雾器倒立,使剩余的'清水流尽。

  二、安全事项

  1、操作人员须戴好口罩和手套,着长衣长裤,防止中毒。

  2、药物要妥善保管,以免他人误用。

  3、水位不超过水位线,防止药液外流,接触皮肤,引起中毒。

  3、保持左手压力均匀,上下摆动次数在30次/分左右,勿使压力过大损害气压室。

  5、绿化员工在使用机器喷洒杀虫剂时,应将“危险”标志牌放在关键位置,警告人们勿靠近工作现场。

  二、打药安全注意事项

  (1)为了居民的安全,在每次打药前,要提前2—3天张贴打药通知,提醒居民注意安全,带好小孩,管好宠物。

  (2)操作人员必须带好口罩和手套,穿长衣长裤,戴防风眼镜,以防中毒。

  (3)根据不同的病虫害,打不同的药物进行防治。用药要严格按药品使用说明并进行配置。

  园林绿化养护技术标准 4

  1、高空行道树修剪安全操作规程

  (1)高空现场作业人员要戴安全帽,不得酒后高空作业。

  (2)作业范围要设置安全警示牌,提醒行人车辆不要进入作业区,作业时要注意树下安全和周围建筑物的安全,以免树枝下掉时伤人或损坏公私财物,必要时取得交警的配合。

  (3)注意树木上空各种缆线如电力线、电话线等,尤其是电力线,影响操作时,必须先取得电业部门配合,先断电,后作业。作业前要检测电线是否有电,确已断电方可作业。作业中,剪断的枝条应避免压断缆线或挂在线上。

  (4)修剪大径的长枝条需在基部裁去的,或长主干截短时不能一次截断,要分段进行。对周围有危险的枝条,要预先用绳索吊好,锯断后慢慢放下。要特别注意自身安全和周围建筑物、人员的安全。特大树枝修剪或砍伐树木,应由专人负责统一指挥。

  (5)使用竹梯上树修枝,竹梯要有足够长度,依靠枝条时须先检查其牢度,竹梯置放要有安全的倾斜角度,一般跟地面成60度左右,竹梯两腿根部都要包上防滑材料。上下树要放稳梯子后再登梯,不得穿滑底鞋上梯。

  (6)如竹梯不够长,需攀至更高枝条修剪时应特别注意要攀登的每个枝条的牢度,必要时须佩系安全带。

  (7)使用高空车作业者必须熟练掌握吊臂伸缩、升降、旋转的各种控制按钮及操作流程。枝条的`重量要在吊绳的承受能力范围内,吊臂下严禁站人。

  (8)使用油锯截枝必须仔细了解油锯的性能、功效、注意事项,熟练操作方法,正确安全操作。

  2、绿篱草坪修剪安全操作规程

  (1)作业现场,要确定适当的安全作业范围并设置安全警示标牌,提醒行人车辆安全通行,操作人员要在安全作业范围内作业,密切注意行人车辆通行情况,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2)使用绿篱机、割灌机、草坪机作业,必须仔细了解各机具的性能、功效、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熟练操作方法,正确、安全操作,专人使用、机具定期保养。

  (3)使用绿篱机操作时操作人须脚踏实地稳定身体,循序渐进,同时注意旁人安全。

  (4)使用草坪机、割灌机剪草作业前须清理草坪中的大小石块,以免损坏刀片及石子崩弹伤人。

  (5)修剪草坪、绿篱作业时,应按技术规范进行操作,正确使用剪草机、绿篱修剪机等机械设备,防止机械器具伤害人员事故发生。

  3、洒水、喷药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行车。

  (2)正确使用消防栓、消防带、喷淋枪头进行洒水浇灌时,消防带的接头不能漏水,驾驶员和操作员配合得当,水花尽量避免溅及行人。

  (3)喷洒农药时间尽量避开人流高峰,注意不要喷及阳台或活动场所设备。

  (4)打药作业时,必须佩戴口罩、防护眼镜与胶手套,方能操作,切实防止人员中毒的事故发生(注:天气炎热,喷药时间应为:上午11时前;下午3时至7时,防止高温喷药易造成药害与人员中毒)。

  (5)使用高效低毒农药,科学配比,对人与植物保证安全,严禁使用高毒农药。

  (6)喷药车使用完毕,应及时清洗罐内遗留的药液,解缓罐体腐蚀。

  (7)库房指定专人负责,农药、化肥、易燃物品要分类堆放,做好使用记录。

  4、现场垃圾清理

  在绿地保洁过程中,清理出来的树枝、树叶等杂物,不准将其就地烧毁。及时清运到指定地点存放。

  5、车辆安全操作规程

  (1)出车前,应对车辆的汽(柴)油、机油、冷却液、指示灯、制动、方向、档位及发动机运行等情况进行全面的检查,一切正常方可出车。

  (2)行驶中驾驶人员思想要集中,起步、上路、加减速均应按车辆驾驶有关规定操作,密切注意观察发动机运行情况和仪表盘反映情况,发现异常及时修复。

  (3)文明行车,遵守交规,严禁酒后驾车,不准无证驾车,谨慎驾驶,注意安全,严格执行驾驶规章制度。

  (4)按规定停放车辆,保持车辆清洁,及时进行车辆保养,车辆使用完毕及时入库。

  (5)司机在驾驶园林车辆作业时,要遵守交通规则,做到安全驾驶。

  6、养护人员宿舍安全制度

  员工的宿舍不准使用大功率电器,不准私自乱接电线。电焊作业时不准靠近易燃、易爆物品,须持证操作。

  7、现场消防措施

  做好绿化工作人员的消防器材使用培训,并按规定配备灭火器。

  园林绿化养护技术标准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园林绿化养护市场管理,规范园林绿化养护招投标行为,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本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进行的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职责)

  市绿化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局)是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管理的行政监督和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的实施办法;

  (二)对招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

  (三)组建评标专家库;

  (四)接受投诉、查处园林绿化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四条(实施部门和职责)

  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绿化工程管理站)按照本规定具体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审核招标人的资格、受理招标文件备案;

  (二)组织信息、负责养护招投标项目登记;

  (三)监督开标、评标、定标,核准中标结果;

  (四)调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分歧;

  (五)承担评标专家库成员的日常考核和评估;

  (六)指导和监督区(县)绿化管理部门具体实施的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原则)

  市绿化局对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工作的规范和要求、招标范围和规模提出指导意见。

  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对招标人的一般要求)

  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组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须招标的养护项目以任何形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交易场所)

  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园林绿化分中心(以下简称园林分中心)是为本市园林绿化养护项目交易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不以赢利为目的的专业服务机构。

  园林绿化养护招标投标活动原则上应当在园林绿化分中心进行。对在交易中心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交易服务费的收费标准,按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收取。

  园林绿化分中心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易规则,对养护交易所涉及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八条(反对地方保护和部门封锁)

  依法进行的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外符合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九条(投诉和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绿化局监察室、市绿化投诉举报受理中心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二章招标

  第十条(招标范围)

  (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养护项目;

  (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的养护项目;

  (三)紧急整治的养护项目除外。

  第十一条(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自行招标)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有专门负责养护招标的工作部门;

  (三)有2名以上招标业务人员。

  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持以上证明材料,向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第十三条(委托招标)

  招标人不具备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机构签定合同,并持委托合同副本及招标机构资格证明材料,向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第十四条(招标条件)

  (一)养护招标项目已列入年度计划,并且资金已落实;

  (二)具备养护招标所需要的技术资料。

  第十五条(信息)

  招标人应当在“绿化”门户网站()和园林分中心信息网上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连续时间应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住所;

  (二)邀请的投标人名称;

  (三)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及发包范围和基本要求;

  (四)对投标人资格要求。

  第十七条(入围方式)

  (一)全部入选法

  所有符合养护项目招标人资格要求的潜在的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均可成为投标人。

  (二)资格预审法

  对规模较大的或者园艺养护技术要求较高的养护项目可采用资格预审法。资格预审文件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制定评审要求,但不能以预先确定投标人的数量作为评审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的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投标人。

  (三)随机确定法

  当投标申请人或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过多时,招标人可要求采取随机确定法,从所有投标申请人或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中随机确定投标人,但投标人最低限额不少于7家,且在招标公告中明示。

  第十八条(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地点、发包范围及内容、养护期限、养护等级要求、资格要求、资金来源、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现场踏勘日期、投标答疑会日期、投标文件的编制、提交、修改等要求、投标截止时间、承包方式等内容;

  (二)拟签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合同草案;

  (三)技术规范及要求;

  (四)投标文件的格式以及应附的表格、公函等示范样本。

  (五)评标的标准与办法。

  (六)对细微偏差和重大偏差的认定。

  (七)评标办法。

  (八)工程量清单及绿化养护现场图。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澄清)

  招标文件交出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期限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条(招标文件的备案)

  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前二天,应当持招标文件样稿到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部分也应到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第二十一条(踏勘和答疑)

  招标人可以组织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投标人获得踏勘现场的机会应当平等。

  招标人对任何投标人做出的答疑,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有投标人公开。

  第二十二条(信息保密)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规避招标)

  招标人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属于规避招标

  (一)擅自改变养护项目资金来源或者用途;

  (二)虚假招标或者使招标活动流于形式;

  (三)将部分项目排除在具体招标范围之外;

  (四)其他不招标或者不公开招标的行为。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四条(投标资格)

  投标人应当具有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参加投标的养护企业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报送投标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养护企业营业执照;

  (二)具备招标人对投标人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的要求)

  (一)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二)投标人的报价应当保证其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完成投标项目。

  (三)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的提交、送达和撤消)

  (一)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投标人应当将投标文件密封,封口处由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章,送达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地点。

  (二)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管投标文件,开标前不得开启、遗失。

  (三)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之前,投标人可以撤回投标文件。

  (四)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日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五)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不含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的变更和补充)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之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截止日之后送达补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八条(投标保证)

  投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等方式。保证金应视标底的大小,按养护工作量的百分之一收取,最高不超过二万元。

  第二十九条(投标保证金的退回)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定合同后的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不退投标保证金:

  (一)中标后,中标人在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定合同的;

  (二)在领取招标文件并支付投标保证金的情况下,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投标文件、提交的投标文件无效、提交后又撤回的;

  (三)被评标委员会作废标处理的;

  (四)投标人拒绝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的。

  第三十条(投标截止期限)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一般不得少于20日,但招标人和投标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串通投标)

  投标人之间或者招标人与投标人共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一致投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商定,突出一个投标人,其他投标人作为陪衬参加投标;

  (三)招标人将投标情况透露给投标人;

  (四)招标人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

  (五)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六)招标人和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

  (七)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

  (八)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二条(开标)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地点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三十三条(无效投标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投标:

  (一)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

  (二)投标文件未密封的或者在封口处未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签章的;

  (三)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

  (四)其他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组成)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由招标人从市绿化管理局建立的养护项目评标专家库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参加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对评标专家施加可能影响评审结果的行为。

  在中标结果确定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

  第三十五条(评标专家的管理)

  评标专家应当是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具有与养护招标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的工程、经济类人员,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履行职责。

  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应当定期对评标专家库成员进行综合评估,根据需要对专家库进行调整和更新的,对在评标过程中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的评标专家取消其资格,应当报市绿化局同意。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今后不得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六条(评标)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人应当给予评标委员会足够的阅标时间。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提供书面评审意见。评标委员会将评标过程与结果形成书面评标报告,提交给招标人。

  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进行。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应当对评标过程进行监督,及时纠正和协查各类违法行为。

  第三十七条(评标办法)

  根据养护项目的不同特点,招标人可以分别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投标文件的澄清)

  经招标人同意,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它投标或者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应当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投标人拒绝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三十九条(废标)

  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人不能对报价较低作出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或者投标人作出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经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

  (三)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第四十条(中标候选人)

  公开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排序向招标人推荐不超过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邀请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按排序向招标人推荐1至2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一条(中标)

  招标人应当从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全部使用财政资金拨款或者财政资金拨款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的、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约的,可以依序确定其他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10天内完成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天。定标后,招标人应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等工作。

  第四十二条(重新招标)

  有效投标不足3个(不含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招标人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三条(评标备案)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市绿化工程管理站提交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

  (二)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

  (三)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未中标人的投标报价表。

  第四十四条(结果公示)

  市绿化工程管理站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应及时将中标有关情况告知市绿化局信息中心。市绿化局信息中心和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应及时将中标情况信息在“绿化”门户网站(和园林分中心信息网上进行公示3天。在公示3天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四十五条(合同的签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的内容订立书面合同。

  自订立书面合同之日起7日内,招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备案。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六条(履约担保)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中标人须提供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百分之十的履约担保。

  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四十七条(合同履约)

  中标人应当就承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备案的处理)

  市绿化工程管理站发现备案材料有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内容,以及招标机构不具备相应资格的,应当在招标人报送备案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四十九条(行政管理措施)

  市绿化工程管理站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公正度评价)

  市绿化局监察部门负责招标投标公正度评价工作,对反映招投标不公正的项目,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例外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评标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园林绿化养护技术标准 6

  为更好地为住户创造一个生态的生活环境,加强我小区区园林绿化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具体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小区绿化管理实行职责包干制,包干单位要做好本小区的绿化维护工作,负责管理好本小区内的花、草、树木,严防损坏。

  第二条:包干单位的绿化管理人员及其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努力学习,较全面的掌握园林专业知识;勤奋工作,培育养护好花卉苗木,不得因旱涝虫等引起的花卉苗木死亡事故发生;园区内如发生花卉苗木被盗、破坏等事故,要及时报告主管部门或保卫处及财务处。

  第三条:园林绿化是小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已规划与建设的绿地,不得随意占用绿地、改作他用,不得损毁绿地。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做到及时绿化。小区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要贴合国家要求。各种线路、管路的架设要充分思考绿化,对妨碍绿化的,要想办法转入地下。

  第五条:小区内要做到定期除草,定期松土、定期施肥,定期修剪草皮及绿篱,造型树等,施水要充足,到达水肥充足,花草常绿。地下停车场上大乔木及生长不良的乔灌木应每季度施农家肥一次,绿篱及草皮每年松土1至2次。

  第六条:小区内的虫害治理工作,要以预防为主,平时多检查,按不一样季节容易发生的虫害要及时处理;棕榈科植物,应挂药包,每年(2月、7月)开展不少于2次椰心叶甲虫害防治,并积极配合市政府开展重大植物病虫害防治;使用农药时要控制好比例说明使用,并在小区内张贴施农药的地点及时间。

  第七条:小区内要经常打扫,持续整洁干净。不用的.花盆要堆放整齐,绿化工具按指定位置存放。化肥及农药要严格管理和存放,修剪的树枝、叶要及时清理,做到小区内清新、舒适、雅致、美观。

  第八条:为提高小区内居民的绿化意识,区内设绿化知识宣传栏,作到室内摆花,阳台栽花。

  第九条:包干单位建有苗圃(花圃),节假日、喜庆活动应在路口等重要位置摆盆花,用后要及时搬回养护,确保花卉鲜艳茂盛。

  第十条:除本规范外,包干单位应配有专职管理人员,绿化建设和管理应设专门的档案,齐全规范。

  第十一条:区内的所有树木,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坏和砍伐。需要砍伐的,务必事先报经上级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具体管理“十不准”。

  (一)不准爬树折枝、采花、扯挖苗木花卉。

  (二)不准摇树、剥皮、刻划。

  (三)不准乱挖乱种、损坏树木根基。

  (四)不准围树搭棚或紧靠树身堆放建筑材料及其他杂物。

  (五)不准在树上牵绳晒物、钉挂物品。

  (六)不准在树下生火烧物或靠近绿篱带燃放鞭炮。

  (七)不准攀登园林建筑和在园林建筑及小品上乱涂乱画。

  (八)不准穿越、践踏绿篱、绿篱带、花坛。

  (九)不准向绿篱带、花坛、草皮内倾倒污水、垃圾及其他杂物。

  (十)不准损坏花坛池围、树木护桩、园林建筑、园林小品及其他一切绿化设施。

  第十三条:电力、电讯等其他线路的安装和施工涉及务必修剪树木时,务必向园区绿化管理部门申报,由园林工人负责修剪,不经许可不得随意乱砍。

  第十四条:对认真执行本制度,植树绿化成绩突出,或检举揭发破坏园林绿化或园林绿化设施行为有显著成绩者,给予表扬或适当的奖励。

  园林绿化养护技术标准 7

  为加强小区绿化管理,保证绿化带不被破坏,制定如下规定:

  一、管理处园艺工是住宅区绿化管理工作的直接职责人,负有培植、养护、管理绿化的职责,园艺工务必做到:

  1、熟悉住宅区内的绿化面积和布局,花草树木的品种、数量、名称、特性和培植方法,并在适当的地方公告其植物名称、产地、种植季节、生长特征和管理办法等,方便居民休闲游览与观赏。

  2、严格按规范对花草树木定期进行培土、施肥、除杂草和病虫害、修枝、剪叶、补苗、淋水,对大棵的.灌木给予造型,丰富绿化资料。

  3、持续绿化地清洁,草坪和灌木林内不留杂物、不缺水、不死苗,促进花草树木生长茂盛。

  4、义务向业主讲解园艺绿化常识,帮忙业主搞好家庭绿化。

  5、园艺工有权阻止违反有关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本住宅区业主是小区绿化的享用人,负有爱护绿化的权利和义务,请遵守:

  1、业主不得擅自践踏、占用、损坏绿化地,不得往绿化地排放污水污物或扔垃圾杂物;

  2、不得在绿化区内有放养牲畜、追逐嬉闹及其它有损绿地的行为;

  3、不得砍伐攀折花木、涂划树皮或在树上扎铁丝、打钉等,禁止损坏花木的保护设施及花台和周边装饰建筑群;

  4、不得用树木晾晒衣物、被褥等东西;

  5、行人和车辆不得跨越和透过有警告牌的绿化带,不得损坏绿篱栅栏;

  6、不得在绿化范围内堆放任何物品,不得在树木上及绿化带内设置商业广告牌和其它招牌。

  三、凡人为故意造成花木及保护设施损坏的,由管理处责令其改正,并赔偿损失。对违反园林绿化规定不听劝阻或刁难、辱骂、殴打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园林绿化养护技术标准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美化市容市貌,提高城市人居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山体以下各类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山体的绿化由延安市林业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延安市城市管理局是城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市园林管理处受城市管理局的委托,具体负责山体以下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城建规划、环境保护、房产、公安、农林、交通、水利、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和保护包括以下资料:

  (一)花坛、游园、绿地、绿化带等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

  (二)城市街道树木的种植、养护、管理;

  (三)建设工程附属绿化项目的审查、批准、验收;

  (四)单位及居民居住区庭院绿化的指导、检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用心支持鼓励国内外单位、组织和个人投资、捐资、合资建设城市园林绿化项目,并保护其合法权益。鼓励市区内单位和有劳动潜力的公民认建、认养、认管城市绿地;鼓励居民利用庭院进行绿化。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检举、制止损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行为的权利。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处理。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种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务必包括绿化设计。其绿化面积不得少于单位总占地面积的30%。单位内部现有绿地面积低于30%的,不得占用现有绿地进行其他建设。建设单位报市规划部门审批的规划设计方案,务必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绿化设计方案的审查意见。否则规划部门不予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新建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其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贴合下列规定。

  (一)居住区绿地面积不低于总占地面积的30%;旧城改建区具备绿地条件的,务必保证绿地面积占改建面积的25%;

  (二)市区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道路总占地面积的20%;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

  (三)校园、医院、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四)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和污染环境的工厂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0%;

  (五)市区内的企业具备绿化条件的,绿地率不低于30%。

  第十条在本市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因客观环境限制,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所缺的绿化用地面积收缴绿化补偿费,按照城市规划统一进行绿化建设。收费依据《陕西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按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收缴绿化补偿费。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绿化补偿费,统一上缴市财政局,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新建管线、杆线或者新植树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按下列规定确定间距:

  (一)地下管线设施的外缘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米;

  (二)线杆、消防设施与行道树干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二)设计方案的确定或改变,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审查;设计方案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三)附属绿化工程建设资金应纳入基本建设投资中,绿化建设资金为工程总造价的25%;

  (四)因特殊原因不能同步绿化的,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第二年的绿化季节。

  第十三条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务必按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城市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管理和保护

  第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实行行业管理、部门管理与单位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并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管理和保护: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行道树、干道绿化带及广场的绿化,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建设、管理;

  (二)单位附属绿地及其管界内的树木、绿地、花卉等的绿化,由所在单位负责。并理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花圃、苗圃等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或个人负责;

  (四)居住区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并理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五)公路、河道、铁路两侧的绿化分别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建设与管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树木、损坏公共绿地。因建设需要务必砍伐或移植的,按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一处一次砍伐或移植乔木50株,灌木50丛、绿篱100米以下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超过第(一)项审批权限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六条各类管、线、建筑物在施工时,确需修剪、移植及砍伐树木、灌木、绿篱的,务必经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审核,并报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修剪的,由绿化管理部门修剪,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移植和砍伐的,建设单位应按物价部门认证的价格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七条经批准更新或移植单位和个人所有树木的,应按“伐一栽三”的原则予以补栽,并保证成活。原地无法补栽的,应当缴纳补栽树木所需经费,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异地补栽。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建设需要或特殊原因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用地单位应持有关文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落实补偿措施后,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需要占用已构成的城市公共绿地,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按物价部门认证的价格标准进行补偿。需要临时占用已构成的城市公共绿地,经批准后,占用绿地的单位和个人务必服从绿地管理单位的管理,与其签定《恢复绿地保证书》,并按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绿化补偿费。

  第十九条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好处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者迁移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城市规划区山体以下古树名木的,务必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禁止下列损坏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就树搭棚、盖房或围圈树木;

  (二)距绿地、花坛一点五米内及行道树冠下设置有炉灶的摊点;

  (三)在绿地内摆摊设点、堆放物料,乱倒、乱扔废弃物;在树木、花卉、绿篱旁堆放有毒有害物品及焚烧树叶、废纸等杂物;

  (四)向树木、花草倾倒有毒、有害的污水、热水;

  (五)在树上钉拴刻划、拴系牲畜、攀折花木和任意采摘枝叶、花果;

  (六)在园林建筑设施上刻划留名,攀登踩踏;

  (七)其他损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因生产、交通事故,造成花草树木损伤、死亡的,职责单位或个人按物价部门认证的价格标准进行补偿;造成园林绿化设施、园林建筑、园林小品损毁的,按设施原造价赔偿。

  第四章:法律职责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整改,补办手续;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的,或不贴合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完成绿化建设;逾期不完成的,加收绿化费总额12倍的绿化延误费;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死亡的,每株处以1000030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责令补缴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处以1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造成花草树木或设施损坏的按实际价值赔偿。

  第二十四条擅自占用已建成或规划绿地的,或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未按规定清理绿化用地的;临时占用期满的,责令限期退还、清理、恢复原状,从侵占或占用期满之日起,按占用地每平方米每一天510元罚款,并追究主要职责者的行政职责。

  第二十五条擅自砍伐树木的,责令补栽被砍伐株数5倍的树木,并处以被砍伐树木价值25倍的罚款。盗伐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补栽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并处以违法所得310倍罚款。

  盗窃花木、绿化设施的,责令赔偿,并处以盗窃花木、绿化设施价值35倍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对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第二十七条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执法人员务必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执行公务时,应配带标志,持证上岗。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按其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追究职责,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职责。

  第二十八条实施本办法行政处罚,务必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罚款务必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对个人罚款金额在3000元以上,对单位、组织罚款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被处罚的单位、组织或个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作来源罚决定部门的上一级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能够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来源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延安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各县区城市绿化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1999年6月30日发布的《延安市市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园林绿化养护技术标准 9

  第一条 为加强居住区绿化管理,进一步提高居住区绿化水平,根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是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绿地是指为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而配套建设的绿地,包括居住区内公园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含屋顶绿地、垂直绿化)。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居住区绿化管理。

  各县(市)和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及其他独立的大工矿厂区的居住区绿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设计方案必须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六条 绿化设计方案审核应以下列法规和规范为依据:

  (一)《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三)《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建设部 建城[1993]784号文件);

  (四)《浙江省城市绿地植物配置技术规定(试行)》(省建设厅建城发[20xx]221号文件);

  (五)《宁波市园林绿化树种规划》(市政公用[20xx]101号文件);

  (六)其他相关规范和标准。

  第七条 绿地设计方案申报时涉及到原有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绿化设计方案中说明原有绿化情况,对有价值的原有绿地应当予以保留、利用。

  第八条 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植物种类配置,应当以乡土树种为主,并坚持多样化原则。

  第九条 居住区内(包括别墅),凡属居住区业主共有土地使用权,并经城市规划部门确定为绿地的,原则上不得进行隔离性设置。

  第十条 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应委托有相应绿化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设计和施工,并实行质监或监理。

  第十一条 绿化施工应符合下列国家和地方标准:

  (一)《城市绿化工作施工及竣工验收规范》(CJJ/82一99);

  (二)《浙江省园林绿化技术规程》(J10123一20xx);

  (三)其他有关市政公用设施施工规范。

  第十二条 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竣工后,应按基本建设程序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三条 居住区绿地竣工验收应当以批准的绿化设计方案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为依据。

  第十四条 居住区绿地竣工时,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确定绿地养护管理标准和绿地养护范围。

  居住区绿地养护管理范围为用地红线范围以内的居住区绿地(含用地红线以内居住区围墙以外的绿地)。

  居住区用地红线以内围墙外的绿地,应当按照道路绿地养护管理标准进行养护管理,物业公司养护有困难的,可委托专业养护单位进行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 居住区绿地养护责任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公司负责养护;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辖区街道办事处负责养护。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成后居住区绿地的监督和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十六条 经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原围护性隔离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养护责任按下列办法确定:

  (一)物业公司和住户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绿地养护协议的,以协议为准;

  (二)没有协议的,按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确定。

  第十七条 居住区绿地改造设计方案应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居住区绿化改造不得改变原有绿地性质和减少原有绿地面积。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原有绿地性质或减少绿地面积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并办理易地绿化手续。

  第十八条 绿地养护责任单位有义务对占用、毁坏绿地及其他损坏居住区绿化行为进行劝阻和制止,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养护责任单位未履行职责造成绿化损害的,由绿地养护责任单位负责赔偿损失。

  第二十条 居住区内发现有占绿、毁绿及其他损坏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查取证,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可按照《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责任或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xx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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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韶关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管理。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的园林绿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构建城市园林绿化数字化管理体系,实现园林绿化高效、精细管理。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按照均衡发展的原则确定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各类绿地的保护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因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的城市绿地用途,应当先修改规划,并按原规划审批程序报批。

  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擅自增设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确需增设的,应当贴合城市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并按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理解公众监督。

  城市绿地范围控制线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八条:绿化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绿化规划实施,以植物造景为主,优化种植结构、提升绿化水平、注重乡土树种的运用。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应当种植行道树,同一道路的行道树应当有统一的.景观风格,行道树应当选择适宜的树种,并优先选用乡土树种。

  第十条: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工程进行验收,经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十一条:绿地保护和管理职责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政府投资的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等,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

  (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其养护管理职责单位负责;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绿地由供给物业服务的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

  (五)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绿地,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在私人庭院内种植树木,由合法土地使用权人或使用人负责;

  (八)在团体土地上建设的小公园和街旁绿地等农村绿化,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团体经济组织负责。

  第十二条:保护和管理职责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绿化保护和管理技术标准对绿地进行保护和管理。

  保护和管理职责人应建立健全绿地管理制度,坚持绿地整洁美观、树木花草繁茂、绿化设施完好,对影响交通、管线、房屋和人身安全的树木及时修剪、扶正,确需迁移、砍伐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九条办理手续。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已占用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出清理通知,限期归还,并恢复城市绿地的使用功能。

  第十四条: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所有权人意见,协商确定临时占用绿地的位置、期限等资料,按规定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和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按规定由市、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组织恢复绿地。

  第十五条: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的,占用者应当对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损害,承担赔偿职责。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确需开设的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迁移、修剪二百株以下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城乡建设需要;

  (二)城乡基础设施维护需要;

  (三)发生检疫性或者新传入的危险性有害生物;

  (四)严重影响居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

  (五)对人身安全、交通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景。

  经批准砍伐、迁移城市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对树木所有权人进行合理补偿。

  第十八条:砍伐、迁移公园绿地、城市道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的树木,应当报本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其组织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实施。

  砍伐、迁移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树木,经本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相应的保护和管理职责人委托绿化施工企业实施,所需费用由相应的保护和管理职责人负责。

  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等部门,因安全需要而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其组织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单位实施。所需费用由申请单位支付。有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有关单位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先行实施,并及时报告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在险情排除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申请占用城市绿地七千平方米以下的,及砍伐、迁移二百株以下或胸径八十厘米以上树木的,申请人应当供给以下材料,征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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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搞好住宅区的绿化养护管理工作,持续住宅区环境优美,特制定本规定。

  一、住宅区的绿化,指区内绿化、花草、树林,园林建筑小品等,属住宅区公用设施组成部份,其更新、改造和完善工程由管理处负责,并按市政府绿化达标要求管理区内绿化。

  二、管理处采用各种形式开展宣传,使保护绿化、美化住宅区成为居民共识,构成良好风气,自觉爱护区内一草一木.

  三、管理处绿化人员职责如下:

  1、熟悉住宅区的绿化面积和布局,花草树木的品种和数量,充分利用绿化面积,持续绿化完好率在98%以上,并且合理布置花草树木的品种和数量。

  2、熟悉花草树木的名称,特性和培植办法,并对较为名贵、稀有或数量较大的.品种在适当地方公告其名称、种植季节、生长特征、养护办法等,供居民观赏。

  3、对花草树木定期进行培土、施肥、除杂草和病虫害,并修枝补苗、淋水,大棵的灌木要给予造型,丰富绿化资料。

  4、持续绿化地清洁,保证不留杂物、不缺水、不死苗、不被偷窃,使花木生长茂盛。

  5、每月检查、记录、报告树木状况,及时劝阻和处理违反有关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6、维护好剪草机、喷洒器、电机及其它器材、工具。

  四、本区住户是绿化的享用人,赋有爱护、管理本区绿化的权利和义务,严禁下列破坏生态环境、妨害绿化的行为:

  1、占用绿化地段;

  2、践踏绿化草地、林带;

  3、攀折花木,毁损涂污园林小品:

  4、行人和车辆在绿化带上行驶,碰坏绿篱和栅栏;

  5、在绿化区内堆放物品,设置广告招牌:

  6、在花木、建筑物、雕塑小品上拉绳晾晒衣物;

  7、在绿化地上倾倒垃圾、抛洒杂物。

  凡有上述第一项行为,按侵占每平方米罚款20-50元处理,并限期恢复原貌;其余各项中,凡损坏花草树木,按损一罚五罚款;凡损坏设施者,按造价的2倍罚款。

  五、根据市政府规定,凡人为造成花木及保护设施损坏的,作如下处罚:

  1、对乱砍或碰断树木主子,每株罚款150元,对攀爬树木、剥树皮造成损伤的每株罚款15元;

  2、攀摘花朵、枝条的,每朵(枝)罚款1元。因乱放材料或其它事故损坏花木的,每枝罚款20元,破坏草坪每平方米罚款8元。

  3、撞坏铁栏栅,每公尺罚款150元。

  4、对在绿化地带晾晒衣物、被褥者,由管理人员予以警告,并对其进行教育。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对检举破坏绿化的人员,给予罚款收入的50%作为奖励,奖罚由管理处执行。对违反园林绿化规定,不听劝阻、刁难或殴打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送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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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维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提高公民园林绿化和环境意识。城区义务植树工作由市绿化委员会统一部署,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参加城市园林绿化建设。

  第五条在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科研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双线”控制,即规划部门划定规划红线,园林部门划定绿化“绿线”。

  第七条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按以下指标执行:

  ㈠人均公园绿地面积9平方米;

  ㈡城市绿地率37%;

  ㈢城市绿化覆盖率39%;

  ㈣城市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产绿地应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总面积的2%。

  ㈤城市公园中绿化用地比率按建设部《公园设计规范》执行,并按公园的定位和内部的功能分区搞好公园建设。

  第八条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用地面积的比例(简称绿地率)必须符合以下指标:

  ㈠中小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低于35%;

  ㈡高等院校、宾馆不低于40%;

  ㈢企业单位不低于30%;

  ㈣城市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及其以下等级道路不低于20%;

  ㈤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5%,其中集中绿地不低于10%;

  ㈥旧城区改造范围内的各项建设不低于30%。

  ㈦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厂矿绿地率不低于35%,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第九条城市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风景林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现有居住区的绿地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地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由建设方或业主提出招标申请,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工、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开标、评标、定标,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园林绿化设计、施工企业依法参与投标、竞标。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报建时必须提交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绿化设计图。未提交的,城市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对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

  外地单位在我市承包园林绿化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的,必须持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到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服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投资、配套建设,在主体工程完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绿化项目的土建部分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因特殊条件限制达不到标准的,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所缺面积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异地绿化建设补偿费,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规划统一组织异地绿化建设。补偿费收取标准由城市园林绿化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拟定,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十五条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将竣工资料交存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影响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项目,在选址定点时应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的生产、经营、建设等活动,必须服从风景名胜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㈠市人民政府投资兴建的城市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道路绿化带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和管理;

  ㈡单位自建的公园、防护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管理;

  ㈢居住区绿地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也可由所有权人出资委托物业管理公司或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㈣苗圃、花圃、草圃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㈤铁路、公路沿线两侧及江、河、湖岸的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㈥居民在私有庭院或宅基地种植的花草树木由居民自行负责管理。

  沿街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门前绿化的责任。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城市园林绿化和规划已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或者破坏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的,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规划技术控制指标调整幅度较大的,须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确因需要临时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法办理其他审批手续,并按有关规定给绿地所有者予以补偿。占用期满后,占用者应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园林绿地内设置与园林绿化无关的设施。确需设立的,必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未经同意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其业主限期拆除;对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由业主负赔偿责任。

  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业主,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设点批准文件,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二十三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并及时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第二十四条城市园林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持树木花草茂盛,园容园貌整洁优美,设施安全完好。

  第二十五条城市树木花草所有权及其收益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㈠由政府投资或公民义务劳动在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内种植的`树木花草属国家所有;

  ㈡经鉴定并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树名木属国家所有,收益归其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所有;

  ㈢单位的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的树木花草属该单位所有;

  ㈣由个人或集体投资经营生产的绿地内的树木花草属个人或集体所有;

  ㈤居住区、居民小区、住宅组团绿地内的树木花草属个人或集体所有。

  第二十六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进行调查鉴定,建立档案,设置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制定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加强管理。古树名木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管理,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

  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市政建设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侧10米内严禁新建、扩建建筑物和架设网线,3米内禁埋任何地下管线。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园林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㈠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㈡在树木上涂、写、刻、画和悬挂重物;

  ㈢攀、折、钉、拴树木,采摘花草,践踏植被,丢弃废弃物;

  ㈣利用树木盖房搭棚、架设电线;

  ㈤损坏园林绿化的设施;

  ㈥采石、取土、葬坟和封砌地面;

  ㈦其他破坏城市园林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收取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列入城市园林绿化建设专用资金,由财政监督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按所开设的商业、服务摊点占用面积处以每日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擅自修剪或者砍伐城市树木以及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维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处以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园林绿化养护技术标准 13

  为了更好对校园绿化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保证校园的绿化能得到更好的管理及保护,让校园的园林绿化更加优美,给全校师生营造一个园林式、花园式的生活环境,让师生工作和学习更加舒适、自然,特制定本制度。

  1、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园林施工管理工作。接受部门主任的直接领导,并适时汇报,工作积极,贯彻执行公司的方针政策。

  2、应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工,事假必须先请假批准,病假须开具医生证明。

  3、园林管理员要经常对其所负责的区域进行巡查,发现有植物死亡或损坏一定要及时通知绿化主管,并填写《绿化监督检查记录表》,保证校园的绿化完好率达99%。

  4、保洁管理员要认真做到每日上下午按时巡检各地段,包括干道、人行道、便道、楼房周围,特别是要加强死角地带的巡检,做到无白色垃圾、无杂物。

  5、如发现校园绿化出现以上不良现象,要立即通知绿化主管进行养护、培植等工作,对在校区内随意张贴和散发传单者,要及时制止。

  6、保洁管理员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填写《庭院检查情况表》及时向主任汇报。

  7、监督绿化工是否按规定对校园的绿化进行施肥、浇灌、杀虫、修剪等作业,保证小区的绿化不生虫、不缺肥、不缺水、不乱长等现象。

  8、每天要做好巡检工作,达到路面、绿地内无砖头、碎纸、塑料袋、木棍、果皮等杂物,对绿篱边、树上的垃圾袋要及时指挥工人解决。

  9、每月由管理员定期对其所负责区域的绿化进行巡查,并填写《绿化每月检查记录表》。

  10、如发现有人乱踏花草或破坏植物,一定要进行阻止,保证校园绿化能得到有效的保护,给花草创造良好的生长环境,也给全校师生营造大自然的学习环境。

  11、每月由园林主管进行检查,保证各项工作能更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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