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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总结

时间:2023-06-16 11:46:01 泽彪 名词解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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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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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名词解释总结

  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19、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

  20、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

  21、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共同经营,共同劳动。

  22、退伙,是指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脱离合伙关系,丧失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3、入伙,是指合伙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合伙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行为。

  24、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5、社团法人,以人的组合作为法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6、财团法人,是指以一定的财产的设定作为成立基础的私法人。

  27、企业法人,以从事生产、流通、科技等活动为内容,以获取盈利和增加积累、创造社会财富为目的的营利性社会经济组织。

  28、机关法人,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并因行使职权的需要而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国家机关。

  29、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目的,由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新闻等公益事业的单位。

  30、社团法人,是指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

  31、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32、法人分支机构,是法人的组成部分,它是法人在某一区域设置的完成法人部分职能的业务活动机构。

  33、法人的变更,是指在法人的存续期间内,法人在组织机构、性质、活动范围、财产或者名称、住所、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上发生的变动。

  34、法人的清算,是指法人消灭时,由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依据其职权清理并消灭法人的全部财产关系。

  35、物,是指存在于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且能满足人类某种需要,具有稀缺性的物质对象。

  36、动产,是指能在空间上移动而不会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37、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占有一定位置,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38、货币,是物的一种,是可以用票面金额来表现其价值的一种特殊的物。

  39、有价证券,是设立并证明某种财产权的书面凭证,是物的一种。

  40、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41、公司债券,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42、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43、仓单,是指保管人向存货人开具的证明保管物已经入库的有价证券。

  44、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45、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

  46、可分物,是指进行实物分割而不改变其经济用途和价值的物。

  47、不可分物,是指经实物分割后,将使该物改变其原有的经济用途降低其价值的物。

  48、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49、诺成法律行为,指仅以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为。

  50、实践法律行为,是指除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有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或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51、要式法律行为,是指依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采取一定形式或履行一定程序的法律行为。

  52、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或行政法规不要求采用特定形式,当事人可自由选择一种形式的法律行为。

  53、有因行为,指行为与其原因在法律上相互结合不可分离的法律行为。

  54、无因行为,是指行为与其原因可以分离的法律行为。

  55、推定形式,是指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

  56、沉默方式,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视为当事人的沉默已构成意思表示,由此使法律行为成立。

  57、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将其期望发生某种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的行为。

  58、无效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但严重欠缺民事行为的有效要件,自始、绝对、确定、当然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思表示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59、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60、撤销权,是指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能通过自己的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行为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权利。

  61、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是否生效尚不确定,只有经过特定当事人的行为,才能确定生效或不生效的民事行为。

  62、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63、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是指以一定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开始或终止原因的法律行为。

  64、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独立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或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法律制度。

  65、本代理,是指代理人的代理权来源于被代理人直接授予代理权的行为,或来源于法律的规定以及有关机关的指定。

  66、复代理,是指代理人为了实施代理权限内的全部或部分行为,以自己的名义选定他人担任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该他人称为复代理人,其代理行为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67、代理证书,以称授权委托书,是委托授权行为的书面形式,它是由被代理人制作的,证明代理人之代理权并表明其权限范围的证书。

  68、无权代理,是指不具有代理权限的当事人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69、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想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70、时效,是指当事人对财产的占有或不行使权利的行为,经过一定的时间,发生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效力减损法律效果的制度。

  71、诉讼时效,是指对于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诉权的法律制度。

  72、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届满后,权利归

  73、于消灭。

  74、普通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统一规定的,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

  75、特别诉讼时效,是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就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短于或长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时效。

  76、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事由消除后,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77、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78、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79、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典权等。

  80、物权公示制度,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81、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

  82、添附,是指民事主体把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合并在一起,从而形成另一种新形态的财产,如果要恢复原状在事实上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合理,在此情况下,则要确认该新财产的归属问题。

  83、继受取得,是指通过某种法律行为从原所有人那里取得对某项财产的所有权。

  84、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示转让人赔偿损失。

  85、共有,是指某项财产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享有所有权。

  86、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87、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据某种共同关系而对某项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88、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共同所有。

  89、家庭共有,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9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91、专有部分,是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独立性,并能够成为分别所有权客体的部分。

  92、请求排除妨碍,是指所有人在其所有物遭受损害和其所有权的行使遭受妨害时,可依法请求不法侵害人排除妨害,或请求人民法院责令侵害人排除妨害。

  93、共有部分,是指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对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

  94、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95、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国有土地所有人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地使用人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96、承包经营权,是指由公民或集体组织,对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依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而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97、采矿权,是指全民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定程序所取得的开采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的权利。

  98、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所享有的通过向有关部门申请,经批准后取得使用宅基地的权利。

  99、房屋典权,是指典权人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对其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00、国赎,是指出典人向典权人提出以支付原典价赎回出典房屋以消灭典权关系的行为。

  101、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提供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是时,依法享有的就担保的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

  102、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达成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103、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的担保,债务人不发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而优先受偿。

  104、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105、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106、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107、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108、按份之债,是指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或者分担义务的债。

  109、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当事人一方为多数,且多数人一方的各当事人都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全部债务或者都负有向对方履行全部债务的义务。

  110、加害履行,是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

  11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无先后履行顺序时,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112、不安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的权

  113、利。

  114、附随义务,是指化付义务以外的,随债的关系发展依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义务。

  115、债的保全,是指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对债的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法律措施。

  116、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实现时,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117、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养活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

  118、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

  119、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的一定款项。

  120、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主体的变更,即在维持债的内容的同一性的前提下,原债务人的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承担。

  121、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负有同种类的给付,将两项债务相互冲抵,使其相互在对等额内消灭。

  122、提存,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已届履行期时,将无法给付的标的物交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行为。

  123、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24、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125、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其应付的总价款按照一定期限分批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

  126、样品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

  127、试用买卖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于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试验或检验,并以买受人在约定期限内对标的物的认可为生效要件的买卖合同。

  128、招标投标买卖合同,是指由招标人向数人或公众发出招标通知或招标公告,在诸多投标人中选择自己最满意的投标人并与之订立买卖合同的方式。

  129、拍卖合同,是指对物品的拍卖,即以公开竞价的方法,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130、地上权,是指以建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种植物,并取得所有权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131、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使用、经营土地的便利而通过订立合同使用他人土地的一种物权。

  132、永佃权,以支付佃租为对价而永久在他人土地上进行耕作或畜牧的权利。

  133、反担保,第三人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债务人应第三人的要求为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134、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创造性劳动所产生的知识产品依法所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

  135、著作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136、邻接权,法律赋予作品传播者的权利,包括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权等。

  137、专利权,是每时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

  138、商标,是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织构成的,使用于一定商品或服务项目,用以区别商标使用者与同类商品的街道经营者或同类服务业务经营者的显著标记。

  139、商标权,商标注册人依法对其注册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140、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良好信誉,为社会公众普遍知晓的商标。

  141、继承权,是指公民死亡后其生前合法财产依法转归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142、法定继承,是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143、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由其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为继承的制度。

  144、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开户,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145、遗嘱,立遗嘱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于其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46、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有效遗嘱中确定的继承人的范围、顺序、遗产分割方法进行遗产继承的一种继承方式。

  147、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于其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48、遗赠抚养协议,是受抚养人和抚养人之间达成的关于抚养人承担受抚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受抚养人将其所有的财产遗赠给抚养人的协议。

  149、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150、招股说明书,是指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人经批准公开发行股票后,依法在法定的日期和证券主管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刊登的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发行股票的人的信息以供投资者参考的法律文件。

  151、作品: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152、演绎作品:对原有作品改编、翻译、注释、编辑、整理而产生的新的作品。

  153、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154、发明: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155、实用新型: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应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156、外观设计: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

  157、专利申请优先权:申请人就一项发明在一个缔约国提出申请之后,在一定期限内,又向其他缔约国申请时,申请人所具有的以第一次提出申请的日期作为后来提出申请的日期的权利。

  158、商标异议:对某商标的初步审定,依据商标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撤销初步审定。

  159、注册商标争议: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

  160、类似商品上的商标相同或近似而发生的商标专用权归属之争。

  161、商标权的续展:商标权人在商标权有效期间届满前向商标注册机关办理注册手续,经商标注册机关核准注册,经纬维持该注册商标的法律效力。

  162、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63、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164、借款合同: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165、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之间约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166、承揽合同: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167、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与承包人签订的关于承包人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建设工程,并由发包方支付价款的合同。

  168、建设监理合同:建设单位与取得监理资格证书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等监理单位签订的,为委托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69、联运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两个或以上的承运人通过衔接运送,用同一凭证将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支付运输费用而订立的协议。

  170、保护性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因不法行为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171、本国法人:是指根据本国法设立的具有本国国籍的法人。

  172、不动产:是指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改变或损害其价值的物。

  173、不可分物:是指经分割会改变其性质和影响其用途的物。

  174、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律不要求须采用某种特定形式的法律行为,这种法律行为采用何种形式可由 当事人自由决定。

  175、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为有瑕疵的意思表示,是指表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或者表示人的意思形成 不自由的意思表示。

  176、本代理:是指直接由本人授权的代理。

  177、表见代理:又称表现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为民事行为,但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善意相对人与行为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该民事法律行为后果由本人承担。

  178、不动产所有权:是不动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动产所有权包括土地所有权和建筑物所有权两种。

  179、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

  180、不完全给付:也称不良给付或瑕疵履行,指债务人虽已为给付,但其给付有瑕疵或者给债权人造成其他损害的情况。

  181、保证:是由第三人向债权人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负责履行债的全部或一部分的一种担保方式。

  182、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又称监护人的民事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监护人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83、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84、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诚实,守信用,善意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85、财产法律关系:是指直接与财产有关的具体由财产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

  186、财产权:是指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

  187、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188、财产责任:是指直接以一定的财产为内容的责任。(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

  189、财团法人:是指为一定的目的的财产的集合体,其以捐助的一定财产为基础,以一定的捐助行为为成立条件。(如基金)

  190、从物:是指辅助主物发挥效用的物。

  191、从法律行为:须依赖于其他行为而存在的法律行为。

  192、错误:指表意人因误认或不知而使其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193、撤消权:当事人享有的可使可撤消民事行为自始不发生效力的权利即为撤消权。

  194、除斥期间:又称预定期间,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的存续期间。

  195、撤消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消的权利。

  196、产品责任:又称产品质量责任或产品瑕疵责任,指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对因制造、销售或者提供有缺陷产品并致他人遭受财产、人身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197、单一民事法律关系:是指只有一组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198、动产:是指可以一般方法移动且移动后不会改变或不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199、代替物:是指得以同一种类、品质及数量的物代替的物。

  200、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仅有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以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201、多方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202、单务法律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仅负担义务而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行为。

  203、对话的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作出的意思表示可直接入于为对方了解范围的意思表示。

  204、代理: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由本人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

  205、单独代理:是指代理权仅授予一人,代理人只有一人的代理。

  206、代理权: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并由被代理人承担其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资格。

  207、代理权授予:指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的法律现象。

  208、代理权的行使:指代理人载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

  209、对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法律行为。

  210、地役权:是指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211、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进行的使用收益的权利。

  212、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

  213、抵押权:是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不移转占有而供为担保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214、动产质权:指债权人享有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以其占有的出质人用作债权担保的动产折价或者出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215、动产质权的实现:指质权人于其债权清偿期届满而未受偿时,处分质物,以质物的变价优先受偿其受担保的债权。

  216、代位权: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

  217、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以保证债务履行为目的,于合同成立时或未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的担保方式。

  218、代物清偿:是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的清偿。

  219、抵消:指二人互负有债务且给付种类相同时,在对等数额内使各自的债权债务互相消灭的制度。

  220、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承份额的法律制度。

  221、地面施工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时,施工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22、动物致人损害民事责任:是指因动物的独立动作而使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时,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223、分身关系:是基于主体的一定身份而发生的以身份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

  224、法律不溯及既往规则:指法律原则上只适用于法律生效后发生的事项,而不适用于法律生效前已发生的事项。

  225、反面解释:又称反对解释,是指法律条文所规定的事项,就其反面的意思进行解释。

  226、复合民事法律关系:是指两组以上对应的权利义务的民事法律关系。

  227、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

  228、法定义务:是直接依据法律规定产生的而非由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229、非专属义务:是指义务人可将其移转给他人负担的义务。

  230、返还责任:是指以返还利益为内容的责任。

  231、非财产责任: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责任。(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32、法定监护: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

  233、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34、非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235、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指法人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236、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即法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

  237、和设定民事义务的资格。

  238、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指法人对自己的不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39、法人机关:指根据法律、章程或条例的规定,于法人成立时就产生的不需要特别授权就能够以法人的名义对内管理法人事务,对外代表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集体或个人。

  240、法人权利机关:是法人自身意思的形成机关,是决定法人生产经营或者业务管理的重大事项的机关。

  241、法人执行机关:是执行法人权利机关决定的机关。是执行法人意志的机关。

  242、法人监督机关:是对法人的执行机关的行为实行监督检查,以保障法人意志得以实现的机关。

  243、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244、法人的财产:指法人独立拥有的财产。

  245、法人的责任:是指法人在对其在民事活动中发生的债务负责清偿的民事责任。

  246、法人的设立:指法人这一组织体的创办或建立。作为组织体的法人,只有建立起组织体,才能取得法人资格。

  247、法人变更:指法人成立后在其存续期间内因各种原因而发生的组织体、组织形式以及其他事项的变动。

  248、法人的合并:指两个以上的法人合并为一个法人。

  249、法人的分立:指由一个法人分立为两个以上的法人。

  250、法人的终止:指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再存在,其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终止。

  251、法人的清算:指法人终止时由清算组织依职权清理该法人的财产,了结其参与的财产法律关系。

  252、非法人组织:也就是法律中所说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中的其他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社会组织。(合伙、法人的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253、法定退伙:又称非任意退伙,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条件而非基于合伙人的意思而发生的退伙。

  254、法人分支机构:指由法人为实现其职能而设立的一种可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独立机构。

  255、非消耗物:是指可长期多次使用而不会改变形态和性质的物。

  256、非对话的意思表示:是指表示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不是直接可为对方了解而是间接入于对方了解范围 的意思表示。

  257、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行为人设立一定条件,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与否的民事法律行为。

  258、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以将来确定到来的客观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的民事法律行为。

  259、法定代理:是指由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直接规定的代理。

  260、身分权:是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分而依法享有的以身分利益为客体的一种民事权利。

  261、发现埋藏物: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262、附合:不同所有人的有形财产相互结合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添附方式。

  263、法定继承:是相对于遗嘱继承而言的,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先后顺序、继承人继承的遗产份额以及遗产的分配原则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

  264、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又称为法定继承人的顺序,是指法律直接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参加继承的先后次序。

  265、GGGG

  266、公平原则: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要求以社会正义、公平的观念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267、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不得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268、古代民法:是指简单商品生产者即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民法。

  269、公法人:是指依据公法设立的法人。

  270、公益法人:是指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的法人。(如学校)

  271、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经营实体。

  272、个体工商户:公民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273、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授予二人以上,代理人为数人的代理。

  274、国家所有权:是指国家对全民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75、共有:指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的法律状态。

  276、共同共有:指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物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共有。

  277、国有土地使用权:指土地使用人为营造建筑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

  278、共同抵押权:是指为共同担保同一债权,而于数个不同的财产上设定一个抵押权。

  279、给付不能:也称履行不能,指债务人由于某种原因,事实上已经不可能履行债务。

  280、给付拒绝:也称拒绝给付,指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故意不履行。

  281、给付延迟:也称履行延迟,指债务人对已届履行期的债务,能给付而未给付的情况。

  282、共同侵权行为:指两个以上的人共同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分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

  283、过错责任原则:指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284、公平责任原则:指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原则时,由法院根据公平的观念,在考虑当事人双方的财产状况及其他情况的基础上,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害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公平合理地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制度。

  285、故意: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行为的有害后果,仍然希望或放任有害结果的发生。

  286、过失:指行为人应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而没能预见,或虽预见到了却轻信此种结果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

  287、国家求偿权:又称国家追偿权,是指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以后,代表国家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的权利。

  288、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指因从事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89、工作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又称建筑物等设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他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290、合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人为了共同的经济目的,按照共同协议组成的联合体。

  291、合伙的解散:又称合伙的终止,指合伙终结,合伙人之间结束合伙关系。

  292、货币:有时称金钱,是指充当一般等价物的一种特殊的物。

  293、混合:不同所有人的财产互相混杂,形成一种新的不能分开或难以分开的财产添附形式。

  294、合同承受:指一方当事人与他人订立合同后,依照其与第三人的约定,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将合同上的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承受自己在合同上的地位,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295、混同: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的法律事实

  296、近代民法:是指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反映自由资本主义社会生活条件的民法。

  297、具体规定:是指具体规定某种事实状态发生的法律效果的法律规范。

  298、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一切权利人均为义务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299、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

  300、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 中的权利。

  301、积极义务:是指以义务人须为一定行为(作为)为内容的义务。

  302、居所:一个人总要居住在一个地方,起居住的地点称为居所。

  303、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304、监护: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立保护人的制度。

  305、监护人的更换:指在监护人无力承担监护职责时,经其请求由有关单位或者法院更换他人为监护人。

  306、监护人的撤换:指对不履行监护职责的监护人,经有关人员或单位申请,由法院撤消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307、监护的终止:监护的终止指监护关系的消灭,是指不再设立监护人。

  308、机关法人:是指从事国家管理活动的各类各级国家机关。

  309、禁止流通物:是指法律禁止其流通,不能成为交易标的物的物。

  310、健康权:指以自然人对其身体的生理机能的完整性和保持持续、稳定、良好的心理状态为内容的人格权。

  31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又称“住宅所有权”“公寓所有权”“楼层所有权”,是指多个区分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建筑物时,区分所有人所享有的对其专用部分的专有权和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总称。

  312、加工:指他人的财产进行制作或改造而形成一种新的财产的添附形式。

  313、继承:专指财产继承,是指在公民死亡时,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近亲属,按照死者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或法律的规定,依法取得死者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制度。

  314、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者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315、继承权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316、继承权放弃:指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所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317、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是指在继承人的继承权受到侵害时,继承人得请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予以保护,以恢复其继承权的权利。

  318、扩张解释:又称扩充解释,是指仅依法律文句的文义解释不足以表示立法的真意时,而扩张该条文文句的含义作出解释。

  319、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320、可分物:是指经分割后并不会改变其性质或影响其效益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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