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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名词解释

时间:2022-03-21 19:16:12 名词解释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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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法律名词解释

1、司法:是指专门的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法定程序具体适用于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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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独任庭:是由审判员一人审判简易案件的组织形式。

3、合议庭:是由三名以上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团集体审判案件 的组织形式。

4、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负责审判重大疑难案件以及对审判业务进行指导。

5、回避制度:指司法人员与其经办的案件或案件的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因而不能参加处理这个案件的制度。

6、审判监督制度:又称再审判制度,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法重新审判的一种特别的审判制度。

7、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组织体系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8、检-察-院:是一些国家和地区中设立的司法机构。

10、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

11、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12、仲裁:是指民、商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选定的第三者,根据一定程序、规则和公正原则做出裁决,并

有义务履行裁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1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4、刑法:有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刑法指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15、犯罪:是危害社会关系、触犯刑事法律并应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16、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17、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18、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19、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危害结果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

20、犯罪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纵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21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22、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23、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24、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

25、死刑: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26、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生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的刑罚方法。

27、法官:法官是拥有娴熟法律技艺、具有强烈贵族精神和丰富知识在司法机构中审判人员的通称。

28、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查人员。

29、公证员:经法定任职程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公证机构从事公证业务的职业人员。

30、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31、合伙: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订立合伙合同,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

32、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

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33、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34、背叛国家罪:是指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35、武装叛乱、暴-乱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行为。

36、放火罪:是指故意防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7、爆炸罪:是指故意引发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8、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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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以存入金融机构、转移资金等方式使其在市场上合法化的行为。

40、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就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41、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42、过失致人死亡罪:因过失致使他人死亡的行为。

43、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44、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45、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46、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47、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允许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或经要求退出无故退出的行为。

48、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损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49;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50、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共财物的行为。

51、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52、抢夺罪:是指以非法扎去年有为目的,不适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公然夺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53、招摇撞骗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54、谋杀:是指一个人不但企图造成另一个人的死亡,而且也造成了这个人实际上的死亡;或者由于一个人的行为,明明知道自己正在做一件可能造成另外一个人被杀死的危险事情,热必然不顾别人的生命而造成他人的死亡。

关于金融法律的名词解释2017-04-09 22:51 | #2楼

1、金融法:就是关于我国国内的金融交易关系和金融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所谓金融交易关系:就是指金融交易过程中金融机构与客户之间建立的契约关系。

3、金融管理关系:是指政府主管部门对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交易的管理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4、存款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按照中央银行规定的比例,将其吸收的存款总额的一定比例款额,缴存中央银行指定的账户。缴存中央银行指定账户的款额,称为存款准备金。这部分款额与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总额的比例,称为存款准备金率。

5、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中央银行贷款给商业银行的利率,称为基准利率。它通常是整个社会利率体系中处于最低水平、同时也是最核心地位的利率。商业银行给客户的贷款利率受基准利率的影响。

6、贴现:是指票据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以票据为质押,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的活动。商业银行办理票据贴现,是对票据持有人提供贷款的一种方式。当商业银行自身需要资金周转,而贴现取得的票据尚未到期时,它可以持票据向中央银行申请贴现,取得贷款,这种贴现称为再贴现。

7、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与一般政府部门的一个区别就在于它可以在金融市场上从事买卖业务。中央银行从事这种业务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调节市场货币供应量或汇率等指标,这种业务称为公开市场业务。

第二章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8、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法》第二条对商业银行下了一个定义: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9、原国有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合称四大专业银行。1986年恢复的中国交通银行也可以属于这一群体。

10、股份制银行:特指改革开放后以地方政府或者企业为主体投资设立的股份制银行。

11、城市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的前身是城市信用社。

12、外资银行:包括外资法人银行、中外合资银行以及外国银行分行。

1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是由中国邮政储金汇业局转型而来,2017年3月20日正式挂牌成立。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位列工、农、中、建四大行之后,为我国第五大商业银行。

14、商业银行经营的特许制;商业银行是一个特许经营的金融行业,有市场准入的限制。由于它为社会公众服务,为企业提供贷款,为国民经济运行提供结算服务,所以,商业银行对经济和社会影响极大,必须经过中国银监会批准后才能经营银行业,这种批准是银行的特许制,具体以银监会发放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来体现。

15、负债业务:从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可以看出,银行的负债业务就是商业银行吸收、组织资金来源的业务。

16、资产业务:是指商业银行运用、分配其吸收、组织的货币资金的业务活动,是银行取得收益的主要途径。

17、中间业务:是指不构成商业银行表内资产、表内负债,形成银行非利息收入的业务。

18、同业拆借:是指金融机构因为资金周转需要,相互之间借入、借出的资金头寸。 1

19、流动性原则:是指商业银行的资金要保持较高程度的经常流动的状态。

20、效益性原则:从狭义上来解释,指商业银行本身的经济效益。效益性还可以从广义上来解释,指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政策指导的金融业务整体效益。

21、资本充足率:是指银行资本与经过风险加权后的银行资产之比,这是衡量银行抵御贷款等资产业务损失风险的能力的重要指标。

22、 贷款损失准备金:确定贷款的风险类别后,银行就需要计提损失准备金,行业内称为“拨备”。银行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与其不良贷款之间的比率称为拨备覆盖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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