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登记制度

时间:2023-03-24 05:49:44 登记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预登记制度

一、考勤规范

预登记制度

(一)进驻行政服务中心的部门窗口工作时间执行、县政府统一规定的行政机关办公时间和节假日安排。

(二)窗口工作人员每天上下班都要进行指纹签到,每天签到四次,即上午上下班、下午上下班签到。

(三)窗口工作人员要在岗在位,无特殊情况不能离岗。

(四)工作人员应提前10分钟上班,做好办公的准备工作。

二、请销假规范

(一)窗口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准请假,如确需公出或有事外出,经中心大厅综合管理服务领导小组批准,并填写请假条后方可外出。

(二)窗口工作人员因事请假后,要在准许时间内回到工作岗位,并向中心大厅综合管理服务领导小组销假。

(三)窗口工作人员若AB角因故不能到岗,单位替补人员到岗后,要及时向大厅综合管理服务领导小组说明情况。

(四)窗口部门不得因窗口工作人员外出等原因,延迟或耽搁业务办理。外出后应保持通讯畅通,随时接听中心及办事群众的电话。

三、工作纪律规范

(一)工作时间不得擅自离岗、串岗。

(二)不准将非工作人员带入服务台内,不准带小孩上班,不准在厅内喧哗,影响他人工作。

(三)严禁在大厅玩游戏、聊天、听音乐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四)严禁工作时间或利用工作之便玩牌、打麻将、赌博等。

(五)不准发生与服务对象争吵或对服务对象冷、硬、顶等影响工作或中心形象的行为。

四、仪容仪表规范

(一)工作时间要统一着正装,有制服的部门必须着制服。

(二)容貌修饰、饰品佩戴要庄重得体,朴素大方。

(三)工作时间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五、工作环境规范

(一)上班前要自觉清理好本办公区域内卫生,保持窗口部门工作区域内的卫生清洁。

(二)窗口要在柜台上整齐摆放本部门服务指南、本人岗位工作牌、单位名牌等,所有材料要及时更新、增补,不能出现政策变化时服务指南不及时调整的情况。

(三)办公桌面文件材料要摆放整齐,保持整洁。办公桌上不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四)下班后要将所有档案收集整理好,摆放整齐,重

要档案、物品锁入档案柜妥善收存确保安全。

(五)上班时间不得在大厅内吃东西,随地吐痰、乱扔杂物。

(六)下班后各窗口部门要关闭区域内所有用电设施开关,确保不留安全隐患。

(七)保护大厅公共设施,不得向洗手池、下水道、厕所内倾倒茶叶、饭菜、烟头等杂物。

(八)提倡工作人员不吸烟,禁止在服务大厅内吸烟。

六、服务规范

(一)服务要热情、真诚、周到、规范。

(二)服务要做到百问不厌、百查不烦、解释全面、一次性告知。不得冷落、刁难、歧视、训斥服务对象。杜绝因未一次性告知而让服务对象为同一事项连续多次到窗口办理。

(三)服务时要目视对方表示尊重,面带微笑表示友好,服务对象的建议、意见要耐心倾听。

(四)服务对象产生误解、出言不逊时,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并及时汇报部门窗口负责人。出现重大情况,窗口负责人要及时向中心大厅值班人员和部门主管领导汇报。

(五)提倡使用普通话,特别是与外地服务对象交谈尽量使用普通话。

(六)做到四个一样:受理、咨询一样热情,生人、熟

人一样和气,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忙时、闲时一样耐心,来早、来晚一样接待。

七、业务规范

(一)认真学习国家、省、市、县有关行政服务工作政策法规、文件制度,积极刻苦钻研本部门业务,熟练掌握各项技能,认真参加中心的各项考核、考试。

(二)书写批文、单据准确、规范。各种表格、资料、文字材料发送及时、准确无误。

(三)严格执行承诺时限办理制度和收、退件管理等工作制度,按部门授权和有关规定操作,权限掌握正确。

(四)正确使用各种办公设备,做好各类办公设备的维护、保养。

(五)各种档案资料收集齐全,档案、资料整理规范。

八、台账和日记录月报告制度

(一)台账制度。窗口工作人员办理事项过程中及时、认真将每件事项录入网上审批和收费管理系统,形成办事台账。

(二)总台登记制度。所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事项,都要执行大厅总服务台;窗口工作人员受理事项后,通知申请人到大厅总服务台登记。窗口工作人员每天对办理事项要进行“回头看”,及时到大厅总服务台补录未登记事项;窗口工作人员要及时将办结事项到大厅总服务台进

行登记。

(三)日记录制度。工作人员每天要记录、汇总当天工作办理情况。

(四)月报告制度。窗口负责人负责业务统计,并于当月月底将月报告汇总表报中心业务科。

运作方法

1设立预登记工作前台,设置办件预登记前台,负责审批办件的业务咨询 、办件预登记、导办等服务。

《预登记制度》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2、办件预登记

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统一受理登记制度》和《“一次告知,两次办结”实施方案》的通知

唐政办函〔2012〕6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统一受理登记制度》和《“一次告知,两次办结”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一次告知,两次办结”实施方案

为全力打造唐山市最优的经济发展环境,更好地为公民、法

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统称行政管理相对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政务服务,解决审批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多次申报、多次告知等突出问题,全面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

市行政服务中心各审批窗口承办的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和行政监管事项的承诺件。

二、主要内容

“一次告知”是指“中心”各服务窗口在接到行政管理相对人办理事项申请后,工作人员要当场依法依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一次告知申请人。“一次告知” 既要将补正告知一次完成,又要确保行政管理相对人再次申请受理时能够正式受理。

“两次办结”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将补正后申请材料第二次报服务窗口,服务窗口要正式受理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三、实施办法

1、统一受理登记。“中心”在一楼、二楼、三楼分别设立统一受理登记窗口,安排专门人员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事项办理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对第一次申请办理事项人员进行登记,同时统计办事人员申报次数,摸清每个事项办理的具

体情况。

2、网上运行。除即办件外,所有事项受理、审查、办结等环节都要在“中心”网络办公平台运行,利用专网办公的单位同时要在“中心”网络办公平台登录相应办理信息,保障“一次告知,两次办结”顺利实施。

3、每月通报。“一次告知,两次办结”运行情况实行月通报制度,及时向各级领导及纪检监察机关反馈情况。

四、有关要求

1、加强业务培训。各进驻部门(单位)要在配强窗口工作人员的前提下,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窗口人员熟悉业务、熟悉法律法规政策,具备“一次告知,两次办结”的素质和能力,确保一次性答复意见准确、清楚、具体。

2、增强服务意识。各进驻部门(单位)工作人员要增强主动服务、优质服务意识,对于需补充的材料,要提供补充材料的示范性文本;对于需修正的材料,要告知修改的具体文字表述;对于非法定形式的材料,要视情况主动帮助撰写。要通过多种形式、多项举措,真正落实“一次告知,两次办结”。

3、严肃工作纪律。“一次告知,两次办结”是、市政府提出的明确要求,必须落实到位。凡因“一次告知”不到位,导致申请人反复补正材料,不能落实“两次办结”的,每发现一起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该窗口当月“流动红旗”窗口评

选资格;每月发生3起以上的,取消该窗口年度“五星级”窗口评选资格,并提请市纪委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领导、窗口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的责任。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统一受理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过程的监督管理,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在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置专门的统一受理窗口以及“一次告知,两次办结”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省、市行政审批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各服务窗口承办的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行政监管及公共服务事项的承诺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统一受理登记”,是指申请人在“中心”办理具体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时,必须首先在统一受理登记窗口进行初始登记后,才能正式进入审批程序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统一受理登记窗口分别在“中心”的一楼、二楼和三楼设置。一楼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房地产业项目)统一受理窗口(简称“项目受理窗口”),由市“中心”、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分别指派相关工作人员进驻,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的所有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的受理登记、联审联验申请材料的统一受理、联审联验会议的组织协调,以及项目审批全过程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等工作。“项目

受理窗口”业务上接受项目审批各相关部门指导,日常管理由“中心”负责;二楼、三楼统一受理登记窗口分别负责除“项目受理窗口”办理业务以外的本楼层其它进驻事项的受理登记及基础信息录入工作。工作人员及窗口设置由“中心”选定。

《预登记制度》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审联验申请材料的统一受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它进驻“中心”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申请人首先在统一受理登记窗口进行统一登记,由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事项基础信息录入“中心”审批办公网络系统,并转相应审批窗口,同时出具《统一受理登记通知书》。申请人持《统一受理登记通知书》和相关申报材料到审批窗口办理。无《统一受理登记通知书》,各审批窗口一律不得受理。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审批窗口应当立即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由审批窗口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同时报“中心”统一受理窗口备案;除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法律法规或政策性限批外,不得作出不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第六条 统一受理窗口要对补正后再次办理受理事项进行登记,对于经2次以上补正才正式受理的事项“中心”将进行通报,并按照“一次告知、两次办结”的有关规定对相关承办人

进行处理。

第七条 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后,统一受理登记窗口工作人员随机发放《征求意见卡》,认真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建议并对服务质量作出评价。

第八条 统一受理登记窗口工作人员要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申请事项的办理状态和有关信息,加强与服务窗口、申请人之间的沟通,并把意见建议汇总后视情况报“中心”相关处室处理。

第九条 经“中心”核定进驻“中心”办理的事项,必须全部在“中心”办理。凡未经统一受理登记窗口统一登记而由各服务窗口自行接件审批的,一律按违纪处理。每发现一起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窗口当月“流动红旗”窗口评选资格;每月发生3起以上的,取消该窗口年度“五星级”窗口评选资格,并提请市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领导、窗口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的责任;经统一受理登记窗口统一登记的事项,出现未经批准超时办理的,一律实行“超时默许”,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开展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预约服务的窗口单位,应将预约事项及时报告“中心”,以便随时提供统一登记服务。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2年4月10日起实施。

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统一受理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强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办理过程的监督管理,按照、市政府提出的在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置专门的统一受理窗口以及“一次告知,两次办结”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省、市行政审批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心”各服务窗口承办的行政许可、非许可审批、行政监管及公共服务事项的承诺件。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统一受理登记”,是指申请人在“中心”办理具体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时,必须首先在统一受理登记窗口进行初始登记后,才能正式进入审批程序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统一受理登记窗口分别在“中心”的一楼、二楼和三楼设置。一楼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房地产业项目)统一受理窗口(简称“项目受理窗口”),由市“中心”、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分别指派相关工作人员进驻,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涉及的所有行政审批及服务事项的受理登记、联审联验申请材料的统一受理、联审联验会议的组织协调,以及项目审批全过程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等工作。“项目受理窗口”业务上接受项目审批各相关部门指导,日常管理由“中心”负责;二楼、三楼统一受理登记窗口分别负责除“项目受理窗口”办理业务以外的本楼层其它进驻事项的受理登记及基础信息录入工作。工作人员及窗口设置由“中心”选定。

第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联审联验申请材料的统一受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其它进驻“中心”事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申请人首先在统一受理登记窗口进行统一登记,由该窗口工作人员将申请事项基础信息录入“中心”审批办公网络系统,并转相应审批窗口,同时出具《统一受理登记通知书》。申请人持《统一受理登记通知书》和相关申报材料到审批窗口办理。无《统一受理登记通知书》,各审批窗口一律不得受理。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审批窗口应当立即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由审批窗口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资料,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同时报“中心”统一受理窗口备案;除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法律法规或政策性限批外,不得作出不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第六条 统一受理窗口要对补正后再次办理受理事项进行登记,对于经2次以上补正才正式受理的事项“中心”将进行通报,并按照“一次告知、两次办结”的有关规定对相关承办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 行政审批事项办结后,统一受理登记窗口工作人员随机发放《征求意见卡》,认真听取申请人的意见、建议并对服务质量作出评价。

第八条 统一受理登记窗口工作人员要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申请事项的办理状态和有关信息,加强与服务窗口、申请人之间的沟通,并把意见建议汇总后视情况报“中心”相关处室处理。

第九条 经“中心”核定进驻“中心”办理的事项,必须全部在“中心”办理。凡未经统一受理登记窗口统一登记而由各服务窗口自行接件审批的,一律按违纪处理。每发现一起予以通报批评,取消该窗口当月“流动红旗”窗口评选资格;每月发生3起以上的,取消该窗口年度“五星级”窗口评选资格,并提请市监察局按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领导、窗口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的责任;经统一受理登记窗口统一登记的事项,出现未经批准超时办理的,一律实行“超

时默许”,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开展国家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预约服务的窗口单位,应将预约事项及时报告“中心”,以便随时提供统一登记服务。

第十条 本制度自2012年4月10日起实施。

简介“预告登记制度”2017-04-22 10:43 | #2楼

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请求权而进行的不动产登记,该项请求权所要达到的目的,目的在于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请求权。预告登记的本质特征是使被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效力,也就是说,进行了预告登记的请求权,对后来发生的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对抗的效力。债权请求权之所以需要通过预告登记保全,根源在于传统的民法对于物权与债权效力的区分:债权具有相对性,没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而物权优于债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且物权的变更只有在公示之后才能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经济生活中常有毁约现象的发生,而违反合同的一方常常是经济上的强者,相对人往往是弱者,故而学会运用法律给予的权利,了解预告登记制度是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体现。

但此项制度有一定的局限性,多用于不动产买卖(例如:土地使用权抵押,林地使用权,林木抵押)等民事协议中,但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

综上所述,实质是防止“一物二卖“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土地登记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预登记制度】相关文章:

登记制度销毁制度09-23

预结算管理制度04-16

煤矿安全预评估制度04-11

煤矿班组安全预控制度04-11

学校登记制度11-09

验证登记制度06-16

值班登记制度04-17

离岗登记制度09-23

财产登记制度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