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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时间:2022-11-21 02:25:52 登记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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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去年10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明确提出了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去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法》的决定,新《公司法》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推进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今年2月18日,国务院正式公布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为有效实施改革提供了政策依据。《改革方案》公布以来,媒体和社会反响非常强烈,给予了高度评价。

登记制度改革政策解读

一、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是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突出亮点,改革围绕公司设立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大幅度降低了公司的设立门槛,还权于市场、还权于市场主体,一定程度上重新界定了政府与社会、政府与企业的权利(权力)边界,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保障创业创新、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

一是有利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举措进一步放松了准入条件的管制,创业成本大幅度降低,能够有效激发投资热情,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尤其是对小微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的发展有大的推动作用。这对巩固当前经济稳中向好的发展态势是非常有利的,也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等新兴生产力发展的要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政府管理经济社会的一项基础性的制度,从长远看,这项改革将进一步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完全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

二是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革举措突出强调了简政放权,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协同监管,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等。改革要求从对企业微观活动的干预转向对市场主体行为、市场活动的监管,从传统的“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这将推动政府管理方式由事前审批为主向事中、事后监管为主转变,更加有利于形成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国务院部署这样一项全局性的改革工作,对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而市场主体和创业者从中受益。

三是有利于促进信用体系建设。从《改革方案》看,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转变监管理念和方式,强化信用监管、协同监管和社会共治,更加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形成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和主体自治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格局。强调企业在享有改革赋予更多便利条件的同时,也要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息公示等义务和责任。这些措施的实施必将有力地推动政务信息公开,从而促进政务诚信建设;有力地增强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相关信息的透明度,保障交易安全,从而促进商务诚信建设。

二、推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激发市场主体创业热情

现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是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逐步形成的,在培育市场主体、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法》自1992年颁布以来,公司制这种现代企业制度形式在我国得到了快速发展,已经成为企业发展的主要形式。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公司制度设

计中注重政府管控、准入成本过高的弊端也日益显现。推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较好地解决了现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遇到的问题,最大限度地为投资主体松绑,释放其投资创业活力,更好地让现代企业制度为发展我国经济服务。

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根据新《公司法》和《改革方案》,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在注册资本管理方面增加了一系列权利:一是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二是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零首付”;三是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对于高科技、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创新型企业可以灵活出资,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四是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出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资金使用效率。在登记注册环节,改革后,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在进行公司登记时,也无需提交验资报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上述改革对于创业者而言,意味着注册公司“门槛”和创业成本最大限度的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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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方向。但考虑到一些特定行业由于行业自身和政府管理的特殊性,对其实缴注册资本的要求较高,这次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不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27个行业,这些行业仍然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需要强调的是,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股东(发起人)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发起人)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股东(发起人)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发起人)应先缴足出资。因此,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发起人)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理性地作出认缴承诺,并践诺守信。

三、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方便市场主体准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住所是市场主体经营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投资热情的高涨,住所(经营场所)资源日益成为投资创业的制约因素之一。现实中,很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初创企业以及电子商务等新兴业态,实际上对住所(经营场所)的要求很低。但现行的工商登记制度下,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手续繁多,准入的门槛过高,规划、环保、消防、卫生、建筑质量等许多管理功能被融入到市场主体的住所登记监管中,客观上导致场地资源利用效率低

下、各部门监管职责不清,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主体准入和社会投资创业,也给经济社会管理带来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

为破解现阶段制约投资创业的住所(经营场所)资源瓶颈,同时兼顾社会管理、城市管理的特殊性,《改革方案》提出,要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管理的实际需要,按照既方便市场主体准入,又有效保障经济社会秩序的原则,可以自行或者授权下级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要求,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落实监管责任,保障经济社会秩序。

根据《改革方案》的要求,本着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省政府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的规定》(以下简称《住所规定》)。既切合我省实际情况,也体现了我省的改革力度。

一是明确了住所(经营场所)的基本功能。

住所是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地址,其功能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所在地的地址。

二是明确了工商登记的形式审查原则。

申请市场主体登记时,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申请人应当对使用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实行形式审查,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法定用途及使用功能。需要强调的是,尽管工商登记不审查住所(经营场所)的用途、功能,但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取得规划、环保、公安、消防、文化、卫生和其他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批准的,应当依法向相关行政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取得许可审批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

三是放宽了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管制。

允许有直接或间接投资关联关系的市场主体,使用同一地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允许在集中办公区以同一地址作为多家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市场主体在同一县(市、区)区域增设经营场所的,可以选择办理经营场所备案或分支机构登记。遵循现行法律规定,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允许将居民住宅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放宽对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管制,有利于合理利用场所资源,降低开办成本,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发展。

四是明确了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

住所的规范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管理问题,涉及多个职能部门。为进一步落实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协同监管责任,《住所规定》明确提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市场主体登记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对于应当具备特定条件的住所(经营场所),或者利用非法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经营活动的,由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环保、安全监管等部门依法管理;涉及许可审批事项的,由负责许可审批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监管”。《住所规定》还特别强调,要“积极探索建立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登记、监管的信息共享机制,实行协同监管,进一步提高及时发现问题和有效处置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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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规定》的出台,意味着投资创业的场所登记管制将进一步放宽,注册“门槛”和创业成本将最大限度的降低,有助于解决当前场地登记面临的实际问题,释放更多的场地资源,鼓励创业就业,促进经济社会快速、健康、持续发展。

四、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推进信息公开和共享

随着电子技术的迅速发展,国民经济社会信息化进程不断被提速,信息化在行政管理、社会管理和企业管理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而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更是为解决信息“孤岛”提供了技术支持和保障。充分利用现代电子技术、网络技术服务政府管理是新时代提升政府管理效能的有效手段。《改革方案》提出将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作为“严格市场主体监管”的一条重要措施,正是适应了当代经济社会信息化发展的新趋势和新要求,也适应了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的新期望,对工商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监管手段、监管机制都提出了新的挑战。

从《改革方案》规定来看,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包括了两个方面内容:一是要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在发挥市场机制决定性作用,赋予市场主体更大权利的同时,强化市场主体主动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以尽量减少交易、管理中信息不对称问题。这样,在制度层面为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提供了法制保障。二是要建设主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这一系统的建立为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提供了最便捷的实现途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运行,既立足于对市场主体信息的公示,又由于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通过系统向全社会公

示,也起到了对主体披露信息的监督。因此,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是落实“宽进严管”最为重要的技术措施和保障手段,对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改革以至于整个工商登记制度的改革来说至关重要。

《改革方案》明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体系要以企业法人国-家-信-息资源库为基础,按照统一的技术规范和标准,搭建中央和省级两级信息平台。并要求加强公示系统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这种规划,既考虑到了我国国家法人库建设规划和建设成果,又充分体现了法人库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基础,还考虑了各个管理部门既统一规范又各司其责,从而这一系统也成为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必将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供重要支撑。

从《改革方案》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内容规定来看,市场主体登记机关通过系统公示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监管等信息;市场主体通过系统公示其年度报告、股东出资情况、获得资格资质等信息。系统将通过数据共享,向有关政府部门或国家有关信息系统开放数据接口,各政府管理部门通过系统可以获取市场主体公示信息,作为其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有效地扩大了市场主体信息的公示范围,方便了社会各方对市场主体信息的需求和查询,真正实现了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进而将对市场主体单一部门监管扩大为全社会共同监管。

五、实行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推进企业监管制度创新

企业年度检验是企业登记机关依法按年度根据企业提交的年检材料,对与企业登记事项有关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的监督管理制度。伴随着我国经济管理体制转型,企业年度检验制度在监督管理中发挥过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弊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随着企业登记条件随之放宽,企业数量势必大幅增加,继续沿用原有的管理方式难以适应“宽进严管”的要求。

《改革方案》将现行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一方面充分借助信息化技术手段,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便于企业按时申报;另一方面,强化企业的义务,要求其向社会公示年报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与现行的企业年度检验制度相比较,对企业的监管会更加有效。这个改革把传统的通过年检的方式,市场主体向监管部门负责,改为市场主体通过有关信息的公示向社会

负责,突出了信息公示的服务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来查询企业的有关信息。对企业来说,也不用每年年检都要跑工商部门了,减轻了企业的负担。同时,增强了企业披露信息的主动性,也就增强了企业对社会负责的意识。这会使社会公众便于了解企业的情况,促进企业自律和社会共治,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改革方案》将年度报告公示作为企业的一项法定义务。企业每年在规定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供社会公众查询,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这为政府相关部门有效采集和社会公众查询企业真实状况奠定基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通过抽查的方式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的内容进行监管,将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以信用监管方式取代行政处罚方式,达到引导企业规范经营的目的。同时,将年度检验改为年度报告公示,也有利于避免市场主体因疏忽大意而陷入不可逆转的退市境地,彰显政府服务功能。对于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和对未按规定报送公示年度报告而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采取相关信用约束措施,从而更有效地监管企业,促进其诚信守法经营。

六、完善信用约束机制,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改革方案》提出了通过完善信用约束机制等监管措施来推动实现“严管”。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以后,市场主体数量会快速增长。“宽进”情况下如何“严管”是新形势下政府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目前条件下,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依托,通过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实现协同监管,是一个可行而有效的手段。

从《改革方案》规定的内容来看,完善信用约束机制,政府需要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经营异常名录制度。将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年度报告和公示义务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市场主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向社会公示,警醒市场主体,促进市场主体改过自新的同时,提醒社会对其警戒。二是建立联动响应机制。完善以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任职限制为核心内容的失信惩戒机制,加大企业失信成本,促进

企业诚信守法。对被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黑名单”、有违法记录的市场主体及其相关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针对性的信用约束措施,形成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局面。三是建立健全境外追偿保障机制。将违反认缴义务、有欺诈和违规行为的境外投资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列入“重点监控名单”,并严格审查或限制其未来可能采取的各种方式的对华投资。

七、充分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促进行业自律和社会共治

《改革方案》要求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自律作用。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贴近市场主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对维护相关领域经营环境有主动作为的积极性,是加强对市场专门领域监管的重要力量。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社会组织的自我发展,除了政府监管部门对市场监管之外,通过行业组织自律实现对市场秩序的监管与维护已经成为市场监管机制作用的重要表现形式。目前,介于市场主体与政府监管机构之间的各类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承担着越来越多的社会服务和社会自治事务,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政府职能由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变所留下的监管空间,需要行业自律组织及时进行填补。

因此,落实《改革方案》要求,提升社会组织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就要积极引导、创造条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行业管理、监督、约束和职业道德建设等方面的作用,督促本行业成员企业履行出资义务和社会责任。要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发挥其所具有的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来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相关领域的监督作用。要支持行业协会、仲裁机构通过调解、仲裁解决股东之间、公司与股东之间股权纠纷、公司治理事务纠纷。要鼓励发展和支持信用评价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对市场主体信用评级,为政府和相关公众了解市场主体提供参考。通过这些措施,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积极因素,促进行业自律和社会共治,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管,促进其规范健康发展。

八、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自治

此次改革就是要将市场可以解决的问题交还给市场,同时加强主体自律、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管,最终建立诚信经营的市场体系。因此,《改革方案》要求强化企业自我管理。通过强化企业自律自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既可以促进企业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也可以有效地提升市场监管效能。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市场竞争主体,当然也就要求企业同时必须成为责任主体。放宽注册资本等事项管制,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制度,就是变企业对政府负责为企业对社会负责,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调动社会积极性,利用社会化监管来取代单纯的行政监管。尤其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起来后,公示范围进一步扩大,企业相关信息更加透明,企业的各种失信行为将被如实披露,为社会公众、政府各管理部门、行业组织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和监督提供了机制保障,将对企业形成较强的信用激励和信用约束作用,这对于企业加强自我规范和自我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强化企业自律自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必须内外并举,使企业充分发挥遵纪守法的主观能动性。一方面,要通过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积极引导公司股东(发起人)正确认识注册资本认缴的责任,理性作出认缴承诺,切实做到践诺守信。要督促和引导企业履行好相关信息公示义务,接受好外部监督约束。另一方面,外因要通过内因起作用,企业要自觉地根据制度的变化健全自我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强化股东间的监督和约束,发挥企业内部独立董事、监事的监督作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诚信经营。

九、强化部门协同,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

《改革方案》提出要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具有动态性、多样性、多-维性,特别是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全球化的发展,跨越国界、空间即时交易已经成为现实,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监管将变得更为复杂,涉及部门越来越多,涉及面越来越广,跨国合作越来越普遍。这些变化,更需要强化部门协作,相互配合,切实形成监管合力。

因此,按照《改革方案》要求,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主体、市场活动监督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加强对市场主体准入行为和退出行为监管的同时,要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大力推进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执法,加强对各类商品市场(包括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规范管理,强化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侵犯商标专用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虚假违法广告,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各行业主管部门、许可审批部门与综合监管部门都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能范围内的监管职责,

加强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监管。同时,各部门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理顺监管执法部门职责关系,形成各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共同维护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十、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进一步发挥司法权维护市场秩序的作用 《改革方案》要求,强化司法救济和刑事惩治。司法机关的民事救济和刑事惩治是对合法民事权利的保护和对严重违法行为的惩罚,对维护经济社会秩序稳定具有基础性的作用。要明确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职责分工,切实保障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司法救济。因工商登记争议引发的民事纠纷,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照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者协助执行通知书提出工商登记申请的,只要是符合法定登记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应当依法办理。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登记环节中申请材料的审查要坚持形式审查的原则,以尊重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依法惩处各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是有效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手段。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管执法中发现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都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履行职责,严厉惩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2017年《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政策》全面解读2017-04-22 14:55 | #2楼

我省12项举措构建“宽进严管”体系,本报独家解读改革方案和具体举措昨日,省工商局召开改革动员会,部署从3月1日起在全省全面推开工商登记制度改革。作为改革开放先行地,广东此前已在深圳、珠海、东莞、顺德等地开展工商登记改革试点并取得显著成效。国务院部署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时,也吸收了广东试点经验。

作为今年全省的重点改革任务之一,省政府日前批准了《广东省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下称《方案》),推出12项改革措施全力构建“宽进严管”的工商登记管理制度体系。《方案》在哪些方面进行了改革?改革在全省铺开后将对省内企业产生哪些影响?昨日,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接受了南方日报的独家专访,对《方案》和即将铺开的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进行了全面解读。

1 改革登记审批流程

改“先证后照”为“先照后证”

改革前,工商登记采取“先证后照”模式,企业登记需先向审批部门申领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才能办理营业执照。改革后,实行“先照后证”,除部分涉及前置审批的工商登记需凭“证”(批准文件)办“照”外,其余直接向登记机关申领营业执照后就可从事一般生产经营活动;对必须经审批才能开业的,经审批取“证”后,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原来规定先有‘证’再办‘照’,而‘证’的审批往往要求具备相应的场地、设备、专业人员资质等,而拿不到营业执照,没有主体资格,就无法以市场主体的身份租赁场地、采购设备或签订用工合同等,又难以满足办‘证’所需条件,所以以前经常出现证照互为前提的困局。”

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现行“先证后照”的制度设计,准入程序不够科学,有法定依据的前置审批就多达180多项,存在种种弊端。《方案》以改革市场准入流程为切入口,推行市场主体登记与经营项目审批相分离,是对现行登记审批流程的重大调整和重构。为进一步落实这项改革,将从两个方面进行配套衔接:一是精简和规范工商登记审批事项,二是推进工商登记及相关审批标准化建设。

2 改革公司注册资本登记

实现“一元公司”注册“零首付”

改革前,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登记制,公司股东必须在两年内(投资公司在5年内)实缴出资并提交验资证明,公司设立时首次出资比例不低于20%、股东货币出资比例不低于30%,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

改革后,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由其自主约定(法律法规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另有规定的除外),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额、首期出资比例、出资期限及货币出资比例限制等。

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现行制度设计中,对公司注册资本设定了较高的要求和不尽合理的限制,加大了中小微企业进入市场的成本,不利于投资创业。如实收资本需要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这一环节手续繁琐,期限较长,增加了企业使用资金的成本。

对注册资本登记条件进行改革,实质上解决了企业在市场准入方面的资本限制。一方面,注册资本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投资人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也就是说理论上可以“一元钱办公司”。另一方面,全面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允许自主约定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通俗的说法就是可以“零首付”;允许自主约定出资方式和货币出资比例,提高知识产权、实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形式的出资比例,可以克服货币资金不足的困难;允许自主约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不再限制两年内出资到位,提高公司股东(发起人)资金使用效率,最大限度降低企业资本运营成本。这些改革措施,对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投资创业都是重大“利好”。

需要说明的是,注册资本认缴制并不代表不缴,改革后,虽然公司登记可不提交验资报告,但股东需要按照章程约定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出资,并且要向社会公示,实现全社会监督。股东没有按章程约定交付出资,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仍然要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一元钱办公司”只是一个形象的比喻,开办公司还有场地和人员等方面的要求,并且公司基本运营也需要一定的资本,完全不花钱办公司实际上是不可能的。

3 改革住所登记

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

改革前,住所登记往往需要审查住所用途和使用功能,不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改革后,申请人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即可登记,工商登记机关不审查住所用途和使用功能,探索“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对住所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编制市场主体住所审批事项目录。

“住所登记条件较高是阻碍市场准入的一个主要原因。”省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以往的操作中,住所登记承载了很多社会管理功能,往往将住所登记与住所审批捆-绑,在住所登记中要把“审批”关,产生准入障碍,也造成部门监管职责不清。很多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对住所的要求并不高,随着市场主体数量日益增多,住所资源更加稀缺,住所已经成为投资创业的一个“门槛”。

改革后,允许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范围内探索“住改商”、“一址多照”及“一照多址”,以鼓励电子商务、文化创意等新兴业态发展。但考虑到全省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市化水平不同,各地对住所条件的要求差别较大,《方案》授权地级以上市政府可以在兼顾方便准入和维护秩序的基础上,根据管理需要对住所的条件,包括“住改商”、“一址多照”及“一照多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4 改革经营范围登记

放宽管制,实现“非禁即入”

改革前,对经营范围实行较为严格的核定政策,经营项目登记需具体明确。改革后,经营项目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依照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证件登记经营范围;属于其他经营项目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门类或者大类登记经营范围,也可以登记具体经营项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栏统一加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近年来,中央多次强调,对市场主体,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凡法律、法规未禁止企业或个人经营的行业和项目,都应允许其经营。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前置审批项目的不统一、不规范、不清晰等问题,哪些行业和项目无需审批就可工商登记并不明确,此外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涌现了大量新兴行业和新型业态,这些行业哪些应该纳入前置审批,经营范围又该如何确定,成为困扰企业及基层登记工作人员的一大难题,也是影响市场准入效率的一个重要原因。”

省工商局负责人告诉南方日报记者,经营范围登记的核心在于确定哪些是需要审批的项目,此次《方案》按照是否属于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这一标准予以划分,并分别规定登记的操作原则,这样区分,有利于进一步放宽对经营范围的管制,实现“非禁即入”,鼓励企业灵活自主经营,激发投资创业活力。

需要强调的是,“非禁即入”的实现需要明确“禁入”或“审批准入”的清单,如国家、省积极开展的政府“负面清单”、“权力清单”的清理编制,经营范围登记改革也有待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的出台作为支撑。 5 改革年检方式

实行年度报告制,建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改革前,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年检(验照)制度,市场主体退出市场主要是注销和吊销两种方式。改革后,实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制度,市场主体退出市场增加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省工商局负责人介绍,此前的年检制度,更多地体现为工商登记机关对市场主体的一种定期检查监督制度。年检要在规定的时间集中办理,常常导致“塞车”、“拥挤”现象;由于疏忽等原因未按时参加年检,要被处以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处罚过重;一些市场主体利用这一制度故意不申报年检,通过被吊销企图逃废债务。

《方案》提出,改革现行的企业年检和个体工商户验照制度,实行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制度。“这样就改定期集中年检为由市场主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年度报告并对外公示,使市场主体由‘被监督’改为‘我愿意’接受监督,突出年报信息公示功能,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同时简化办理程序,市场主体可在网上完成全部操作,解决‘塞车’、‘拥挤’

问题。”省工商局负责人称,《方案》提出创新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建立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为逾期年报提供了合理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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