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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的区别

时间:2024-04-02 22:20:12 王娟 代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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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的区别

  采购人选择什么样的采购代理机构、什么样的采购方式都有自己的考量。但无论怎么考量,都需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否则可能违规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也会影响采购的成功率。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关于招标代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的区别的内容,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招标代理机构与集中采购机构的区别

  《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它的工作性质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是为党政机关服务,为政府把关。目前有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在承担采购计划招标时不向采购人和供应商收取任何费用。招标文件都是免费发放。这就决定了该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不会受采购人和供应商左右,为供应商创造一个公开竞争的平台,容易在采购活动中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而招标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机构,是非生产经营性企业法人,它作为一个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理性经纪人,追求利润最大化是其根本目的。由于收取了采购人招标代理费,对于采购人不合理的要求很难公正处理。

  属性不同

  政府采购活动是政府行政职能的延伸,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实际上是一种准行政组织,即行政性事业单位,它不具备国家行政机关性质,但实际上是经政府设立和授权,承担着一定行政管理职责的机构。

  《招投标法释义》中指出,从性质上说,招标代理机构既不是一级行政机关,也不是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而属于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准行政组织的属性。从法律角度来说,政府集中采购执行机构是事业法人,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是非生产经营的企业法人,二者法律基础完全不同,不能同日而语。

  职能不同

  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活动,不仅仅是招标,还包括采购计划的落实、组织招标、制定采购操作规程、集中采购人员培训、催促合同履约、采购效益评估分析等。这些职能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环环相扣不能分开。

  而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之间是一种单纯的民事主体关系,委托代理行为是建立在完全平等自愿基础上的,它只需在委托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以代理人的身份办理招标业务,是通过民事合同来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政府采购法》规

  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这是具有法律强制性的,采购人没有选择权,不能擅自将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以“特殊要求”为由规避集中采购而由社会招标代理机构采购。

  作用不同

  国办发(2003)74号文件进一步强调集中采购的地位和重要作用,要求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集中采购机构在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政府集中采购是深化财政支出体制改革的组成部分,它能够有效规范采购行为,防止腐败,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地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其意义十分深远重大。

  《政府采购法》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由该机构办理集中采购事宜,服务对象是本级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它的设立为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供了组织保障。而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面向社会上各类市场主体,更多的是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代理服务。行为准则是参与市场活动,遵守市场活动基本原则。

  哪些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

  被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政府采购法》第十九条条款规定:“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第十八条与第十九条规定属于法律普遍的、共性的与特殊的、个 性的基本逻辑关系中的范畴。也就是说,该法第十八条是第十九条的执行前提。

  因此,采 购人不能断章取义只运用后一条作为挡箭牌来规避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 只能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不能自行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哪些项目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也可以选择社会代理机构实施采购;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是多少?

  各省每年或者每2年都会根据自身情况出台《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相关通知规定,一般都会在每年第一季度在各省政府采购网公布。

  以山西省《2022-2023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为例:

  省级以及设县(区)的市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50万元;

  县级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为30万元;

  省级、市级和县级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需要遵守政府采购法吗?

  需要: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采购单位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实行分散采购。

  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内的项目需要遵守政府采购法吗?

  不需要。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单位按照主管预算部门以及本单位内部控制与管理制度自行组织实施。

  什么情况下必须公开招标?

  以山西省为例,山西省《2022-2023年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中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

  采购单位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达到400万元以上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符合其他采购方式法定适用情形的,采购单位可依法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变更为非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工程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以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什么情况下可以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

  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依法自行确定采购方式,不需要事前审批。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3年第74号)第三条。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该类项目而言,采购人在自行确定采购方式时,依然要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选择采购方式,否则,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13年第74号)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对采购人处以行政处罚。

  集采目录内品目超过公开招标数额,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吗?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无论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还是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都不能委托社会代理机构。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

  部分采购属于集采目录,部分不属于,可委托社会代理机构吗?

  应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因为目录外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不违法,但集采目录内的项目委托社会代理机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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