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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作协议

时间:2022-11-21 07:14:21 代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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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作协议

甲方:青岛 有限公司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合作协议

乙方:山东元增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就双方之间的货物运输代理合作业务达成以下协议:

一、 合作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下,根据双方要求,代办下列业务范围内的全部或部分业务:

1、订舱、托运、仓储、包装、报关报检;

2、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装拆箱与拼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

3、编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运费、结算及交付杂费;

4、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

5、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接到甲方委托后,按委托要求定舱,并及时将提单号、船名、航次、入货时间、地点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安排入货。否则造成甩货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

2、所订船期发生变动,乙方应在接到变更船期通知后立即通知甲方,甲方与顾客沟通后重新做出选择。否则乙方承担一切损失。

3、订舱确认后,乙方应保证有适宜、充足的箱型、箱源、舱位。如因乙方操作失误,造成不能按期将货发出(船公司无端甩货除外),乙方承担全

部责任。

4、甲方应如实填写委托单中的货物名称、数量、重量等项。如因填写不实,一切责任和后果由甲方承担。

5、甲方未按乙方要求的时间、地点入货,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甲方委托乙方承运的货物,如在乙方安排下的公路运输及场站接货时发生的货物损失由乙方承担,由船公司造成的货物损失,乙方应配合甲方向船公司协商解决,甲方有协助处理的义务。

7、乙方应在货物装船后12小时内向甲方传真清晰、完整的提单,以便甲方和顾客审核确认。确认后的提单应与正本提单保持一致,并于开船后24小时内交寄甲方。

8、如果甲方委托乙方报关,乙方应保证在报关日后20日内将正常核销单据并附寄件清单送至甲方。(有特殊情况,乙方应向甲方做出解释,以便甲方向客户说明情况)

9、有关提单等条款按船公司要求执行。

三、代理费用:

1、 海运费用以走货时双方商定为准。但乙方应给予甲方最优惠的价格.

2、 结算方式:双方约定每月一结。每月走的货发帐单确认无误后, 付给与乙方指定帐户。

3、 如甲方未能按双方确定的结算方式向乙方结算,乙方可留置甲方单证,直到甲方全面适当的履行完其支付代理费用的义务。因留置单证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4、 根据双方确认的每笔业务运杂费价格和结算方式,甲方向乙方结

算,如乙方擅自改变结算方式留置甲方任何单证,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四、 协议有效期自2011 年8 月 1 日起至 2012 年 12月 30

日止。

五、 解除协议条件:

任何一方解除本协议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待对方达成书面协议方可解除。

六、 协议履行期间如需变更,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协

议。

七、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青岛仲裁委员会裁决。

八、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作出补充协议。

九、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由甲乙双方盖章及代表人签字后生效。

十、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 方(盖章): 乙 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地 址: 地 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合同模版2017-04-26 08:02 | #2楼

合同号:

签订时间: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本着诚信友好、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双方之间的货物运输代理合作业务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一条 委托服务事项

甲方同意委托乙方为甲方进出口货物的装卸短驳、内陆运输、租船定舱、委托空运、中转交接、仓储保管、报关报检和单证办理、代缴进口环节税金及商检费用、代办其它相关业务和代付其它相关费用等服务;乙方同意接受上述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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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服务方式和流程

1.甲方在产生货运需求时,向乙方发出询价,乙方根据甲方询价内容和要求及时报价。

2.甲方确认乙方报价符合要求后,向乙方发出《货物运输委托书》,《货物运输委托书》载明的该单业务相关事项如附件。《货物运输委托书》应由双方盖章或授权人签署。

3.乙方在收到甲方《货物运输委托书》后,按照甲方要求进行运输安, 共 7页

排,并将订舱结果和相关信息和单据及时反馈和交付给甲方。

4.甲方将进口货物的相关信息和单据交付乙方,由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报关、报检等通关事务。

5.货物在口岸完成清关放行后,乙方将货物派送至甲方指定的收货地,并将签收单反馈给甲方。

第三条 运输方式

根据每一单货物的情况,由甲方确定每单货物的实际运输方式,运输方式包括公路运输、铁路运输、内河运输、国际海运、国际空运中的一种或多种,海运原则上采用集装箱运输。乙方按照甲方《货物运输委托书》载明的运输方式安排。

第四条 运输货物

乙方按照甲方《货物运输委托书》载明的货物品名安排。

第五条 费用和结算方式

1.运输费用以《货物运输委托书》确认为准。

2.货物在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后,乙方开具运输发票,甲方在收到发票后核对无误后45天内支付。

第六条 责任期间和货物风险的转移

1.根据甲方的《货物运输委托书》,乙方与甲方的供应商或客户沟通联系货物的运输与交付事宜。自货物装上乙方指定的运输工具时起,至货物运至甲方指定的货物到达地交付收货人时止为乙方责任期间,货物在此期间发生损毁、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2.自甲方将承运货物交付至乙方运输时,该货物的灭失和毁损风险转移至乙方,乙方将承运货物交付至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签收后,该货, 共 7页

物的灭失和毁损风险转移至甲方或货物的收货人。

第七条 资格与能力

乙方应确保具有和维持从事本合同相关业务的合法资格和能力,如需转运也应确保其所委托的转运人也具备转运业务相关的运输资格和运输能力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装卸、仓储和保管

1.甲方货物自交付乙方运输后,乙方应全程负责货物在交付收货人前的所有装卸、临时的仓储以及货物的保管。

2.装卸、仓储和保管应以确保货物安全的方式进行。货物交付乙方后,发生货物损毁、数量缺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 单证

1.甲方委托乙方代为甲方办理有关进出口所需的相关单证。

2.乙方应以合法、最大的谨慎和有利于甲方的原则办理相关单证,不得违法或违规办理。

3.甲方对相关单证的办理和转移有明确指示的,乙方应按甲方的指示办理,甲方未明确指示的,可按习惯或有利于甲方利益的原则办理。

4.乙方应按照甲方指示开具货运提单,货运提单正本应直接交付甲方,在未得到甲方明确指示前,乙方不得擅自将提单交付给除甲方外的任何第三人。

5.乙方代办完毕后需保证报关单等报关资料安全返回甲方。

第十条 变更或取消

1.甲方在下达《货物运输委托书》后,货物实际装船或装机前,有权变更或取消订舱和《货物运输委托书》,但由此造成的乙方应赔偿船公司

或航空公司的实际损失以及乙方支付给他人的其它费用损失,由甲方予以赔偿。

2.乙方在完成租船和订舱后,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取消或变更租船和订舱,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全部损失。因船公司或航空公司原因导致需变更或取消的,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另行安排运输而额外支付的运费和其它费用。

第十一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1甲方有择优选择货代的权利;

1.2甲方有变更或取消发运的权利;

1.3甲方有依法和按约获得相关单据、证明和文书的权利;

1.4甲方有索赔的权利。

2.甲方的义务

2.1甲方有依法提供有关货物进出口信息及文件的义务;

2.2甲方有依法遵守有关进出口法律法规的义务;

2.3甲方有核对相关信息和单证的义务;

2.4甲方有按约向乙方支付费用的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1乙方有按约获得运输费用和佣金的权利;

1.2乙方有拒绝接受货物运输委托的权利;

1.3乙方接受委托后有权代表甲方依法进行报关、报验及代办相关进出口单证的权利;

1.4乙方有因甲方违约按约向甲方索赔的权利。

2.乙方的义务

2.1乙方有依法办理本合同相关服务事项的义务;

2.2乙方代为甲方办理本合同相关服务事项应本着谨慎和有利于甲方的原则进行;

2.3乙方有核对接收货物是否与《货物运输委托书》载明的货物相符的义务;

2.4乙方有及时通知甲方核对有关信息和单证的义务;

2.5乙方有向甲方移交相关单证、文件和凭证的义务;

2.6货物在交付收货人前,乙方有对货物进行仓储和保管的义务;

2.7乙方有不得倒箱的义务;

2.8乙方有按约向甲方赔偿损失的义务;

2.9乙方有及时报告货物运输过程各种信息和状态的义务;

3.0依法或按约应由乙方承担的其它义务。

第十三条 交付逾期和不能交付

1.因乙方原因导致货物交付逾期三个自然日以上的,每逾期交付一日,按货值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货值总额的3%,乙方能证明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除外。

2.由于自然灾害、交通或海运事故造成无法准时提货或货物无法准时到达,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3.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货物不能交付收货人而导致货物重运或返运的,由乙方承担额外产生的运费和其它费用。

第十四条 索赔

1.货物交付乙方运输后,因任何原因造成的货物损毁或灭失或丧失利用价值的损失,甲方有权向乙方按照货物原值进行索赔,赔偿额度按实际损失额度赔偿。

2.因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办理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服务,导致甲方受到国家机关处罚或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进行索赔。

3.未经甲方许可乙方擅自将货运提单正本交付除甲方外的第三人的,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1.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国家或当地政府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以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应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不可抗力发生地区的公证机关出具,按其对履行合同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延期履行合同。

2.受不可抗力影响的签约一方或双方有义务采取措施,将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双方同意提交甲方住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七条 合同的生效及其他事项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有效期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物运输委托书为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

5.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一份。

委托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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