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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

时间:2022-03-23 14:09:12 代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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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

甲方:吉林市合隆棚架制造有限公司

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

乙方:乌鲁木齐欣效好合隆设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互利互惠的原则,就乙方代理甲方指定产品在指定地区推广,销售等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授权乙方作为甲方的产品(包括玻璃钢葡萄立柱、保温圈舍、新型节能日光温室)在新疆地区的总经销商。

2.甲方授权期限为本协议签署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3.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不要求乙方在2017年度的销售额度,但要求乙方在在2017年度完成600万的销售额,以后逐年增加100万销售额,直至2020年。

4.乙方如果不能够完成甲方要求的销售额,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在新疆地区独家代理甲方产品的资格。

5.乙方可以用“甲方产品授权经销商”的名义进行一切合法的商业活动,但未经允许不得用任何具有排它性的名义进行宣传。

6.乙方须在所授权的市场区域内从事及销售活动,不得越区从事销售活动。对于跨地区销售或不按规定的零售价格销售者,一经发现,将给予警告;对于连续两次违反者,取消当年获得奖励的资格;对情节严重者,甲方有权取消其代理资格和本协议给予的一切权益。

7.甲方将进行全国性的广告宣传并提供市场支持。乙方应充分利用甲方提供的市场宣传资源配以适当投入,积极开展市场推广活动。甲方全资投入包括:主要专业媒体的合作专栏和硬性广告、网上广告等。

8.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是甲方在新疆唯一总经销商,如发现新疆市场出现第二经销商 或有厂家同类产品出现视为甲方违约,有权终止本协议,甲方应赔偿乙方所有损失。

9.甲方同意并支持乙方在本地区设立二级经销商,乙方有二级经销商定价权。

10.合同期满乙方有优先续约权

甲方拥有玻璃钢葡萄立柱、保温圈舍、新型节能日光温室等产品的出厂价格制定权、解释权。乙方可自行制定市场零售价格,甲方有价格指导权和建议权。 11.甲方供给乙方所有的产品,须保证产品质量达到国家相关部门,质监部门等的要求。如出现质量问题有甲方负责。如有争议,在权力主张方所在地公诉。

12.甲方向乙方无偿提供技术支持及技术服务包括(规划设计,施工,人员培训,技术培训,售后服务)。

13.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国家相关部门规定核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行证明,法人身份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检报告。乙方须向甲方提供本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结构代码证,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

14.甲方如在变更企业性质,生产地址,营业执照,企业法人等须及时通知乙方,并同时提供甲方新的变更后所有国家相关部门规定合法资料。

15.代理价格:详见合同附件一。

16结算方式:详见合同附件一。

17.甲方在收到乙方订货要求后,根据订货的数量及要求具体安排供货时间,及时保证乙方的供货时间。

18.退货:如甲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甲方可接受乙方的退货要求,但乙方的退货要求必须在进货后5日内提出,否则甲方可以拒绝; 乙方退回的产品及其包装必须达到不影响再次销售的要求,否则,甲方不予退款; 甲方在收到退货并确认符合上述要求后退回货款。

19.乙方除正常性经营赢利外,可享受甲方给予的定期考核奖励。考核及奖励政策另定。

20.在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了战争、承担责任。

21.如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引起的所有纠纷及法律责任由甲方出面澄清和承担一切责任。

22.如有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本协议签权力主张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满前如双方同意续约,应在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签署书面续约协议。

24.本协议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5.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地址: 地址: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产品代理销售协议书2017-04-26 08:06 | #2楼

甲方:广州市佳得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丙方(担保方):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丙方三方有好协商一致,甲方特授权乙方作为甲方产品的销售代理商。三方就产品代理及货款结算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授权乙方为甲方之产品的代理商。代理销售范围为: 。

二、鉴于乙方可能无法亲自办理每件代理事务,乙方授权丙方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时接受、发送货物、对账等事项的代办人员。丙方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的,乙方同时授权该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代办上述事项。丙方或其个体工商户雇佣人员签署送货单、对账单等交易文件时,该签署行为均对乙方产生约束力。

三、基于甲方对乙方的支持和信任,甲方可以在不收取货款的情况下向乙方先行供货(简称铺货),铺货价值金额上限为二十万元,铺货期限为一个月。 自甲方向乙方发送第一批货物起三十天内,若乙方累积向甲方收取货物金额达二十万元时,乙方必须在付清该二十万元

时方可继续收取货物,该继续收取的货物,乙方按照月结方式支付货款(即收货起满一个月时乙方支付货款)。若在一个月之内,乙方累积收取货物金额不足二十万元的,则乙方按照每批次铺货时间(收货时间)以上述月结方式支付货款。

四、乙方指定下列收货人:乙方亦可要求甲方直接向乙方之客户发送货物,该客户收取货物的行为对乙方有约束力。

五、乙方不得以代理销售商的身份掺杂销售非甲方生产之产品或其他侵害甲方产品商标权、专利权等权益的产品。否则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六、丙方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担保人,就乙方在本合同中应承担的支付货款、赔偿款等经济责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甲方: 乙方: 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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