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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安宁市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

时间:2022-03-23 14:12:34 代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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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安宁市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

甲方:安 宁 市 人 才 服 务 中 心

云南安宁市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协议书

乙方: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云南省人事厅《云南省人才市场条例》、昆明市人事劳动局《转发〈关于印发云南省关于推行委托人事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及省市有关流动人员人事管理和一系列政策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根据《档案法》和中组部、人事部有关规定,为乙方代理其员工人事关系及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其原有身份,确认或计算工龄。

二、甲方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乙方员工提供下列有关人事服务:出具相关证明、对符合评审专业技术职称条件的员工办理职称评审、申报工作,办理乙方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手续及毕业生工作满一年后的转正定级(毕业见习期满一年,乙方及其员工必须申请办理,过期后果甲方不负责)、管理代理人员党组织关系、调阅档案材料等。有关乙方员工的工作、工资福利等,均由乙方及其员工协议解决。

三、乙方必须实际聘用其员工,不得以“空挂”方式委托甲方办理其员工的人事业务。同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工作,申请上述服务时,应出示公函以及提供委托人事代理人员名单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并保证其真实性,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将上报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

四、乙方员工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乙方应及时送交甲方存入本人档案,以充实档案材料,乙方员工如有变化,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

五、乙方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的法律法规,遵守甲方有关档案及人事管理规定和计划生育有关管理规定。

六、协议有效期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本协议期满,乙方应及时与甲方续签协议,或

办理代理人员的档案和人事关系调出;否则,甲方视为乙方终止委托。对此,针对乙方代理人员的档案及人事关系仍挂靠在甲方管理的事实,代理人员应及时与甲方签订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协议,否则,甲方可依规定的收费标准每年向代理人员计收档案管理及人事代理费,并保留追收其欠费的权力。

七、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档案管理及人事代理费人民币 元(240元/人年)。协议期内如档案及人事关系调出,费用不予退还。

八、本协议由甲、乙双方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安宁市人才服务中心(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日期: 日期:

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2017-04-26 09:03 | #2楼

编号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

根据临沂市人事局《关于〈山东省人事代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临政人字(1998)80号],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代理乙方的人事业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如下合同。

一. 代理期限:自 年 月起至 年 月止。

二. 甲方在代理期限内,负责乙方下列第 项人事业务。

1. 管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办理出国政审,出具与档案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

2. 协助招聘录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办理大专中毕业生、转业军官、引进人才

及其他聘用人员的接受流动手续及聘用合同鉴证。

3. 代办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

4. 认定身份和工龄。

5. 调整档案工资。

6. 代办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考评和晋升。

7. 代办退休、养老保险。

8. 代管党团组织关系。

9. 负责人事统计。

10. 提供人事政策咨询。

11. 协助解聘人员的就业推荐。

12. 协助办理人事争议仲栽。

三. 乙方在代理期限内,承担下列第 项事项。

1. 委托代理人员必须是所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签有劳动(聘用)合同,不

得弄虚作假。

2. 服从甲方的各项人事工作部署,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3. 按有关规定落实委托代理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

4. 负责对委托人代理人员进行年度考核,并于次年年初向甲方提供书面考核鉴定。

5. 一次性向甲方缴清合同期内委托代理人的养老金。养老金的单位缴纳部分必须由乙

方承担,不得从委托代理人员工资中扣缴。

6. 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合同期内委托代理人员的档案管理费。档案管理费按每人每月 元计算。档案管理费全部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向委托代理人员收取。

7. 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事前报甲方审批。

8. 委托代理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合同,乙方应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

出具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情况鉴定,同时督促本人到甲方办理人事档案转存或转出手

续。

9. 督促委托代理人员中的党、团员按时缴纳党、团费,参加组织生活。

四. 甲方与乙方及乙方聘用人员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不承担乙方聘用人员的就业、工资、福利待遇、伤病残亡和其他日常管理及法律责任。乙方及聘用人员不得以甲方名义

对外活动。甲方在代理期间,按上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需费用,由乙方或乙方所聘人

员承担。

五. 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必须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约造成有关人事代理业务不

能办理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后果由违约方承担。

六. 若一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须提前十五日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商定,如需增加合同内容可加附款。乙方提前解除合同,档案管理费不予退还。

七. 本合同期满,代理关系即行终止。是否续订,应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如需继续委托,可办理合同续订手续。

八. 本合同未尽事宜,凡需政府有规定的,均按政府规定执行;凡属政府没有规定的,甲乙双方可协商补充条款。

九.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 附录或附件: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理人签字: 

签订合同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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