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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服务协议

时间:2022-11-21 07:15:51 代理 我要投稿

人事代理服务协议

甲方:

人事代理服务协议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直接聘用的员工提供人事代理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之内,甲乙双方均未书面提出解除合同,则本合同有效期自动延期一年,依此类推。

第二条 服务项目

乙方根据所在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向甲方和甲方员工提供的人事代理服务详见附件三《人事代理服务项目明晰表》。

第三条 服务费用标准

1、按甲方提供的当月人员清单收取 元/人/月的人事代理服务费(不含其他任何费用)。

2、按实际当月发生的甲方需要补缴的补缴服务费 元/人/月。

第二章 乙方陈述和保证

第四条 乙方陈述和保证

1、乙方陈述和保证有必要的能力来履行本协议及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且其对本协议的签署和履行不会构成对任何其作为一方的重大协议或合同的违约。

2、乙方陈述和保证具有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知识、经验、能力、技术 1

和资源,且同意以专业的态度,与领先的服务标准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3、乙方具有经营其业务和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所必需的所有执照和许可证,且同意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遵循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条例、法令和政策。

4、乙方陈述和保证对服务的履行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的保密关系、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或其他专有权利)。

5、乙方陈述、保证并承诺其没有也不会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向甲方的任何管理人员、董事或员工、甲方分部或分支机构提供金钱、礼物或其他性质的利益。

第三章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甲方独立行使员工聘用、管理、解聘等劳动用工方面的权利,承担劳动用工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

2、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人事代理服务项目明晰表》(见附件三)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人事代理服务及履行义务。同时按本合同人事代理费用标准、支付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相关人事代理费用。

3、甲方变迁办公地址时,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乙方新的办公地址;甲方变更营业执照时,应在营业执照变更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有关变更事宜。

4、甲方新聘员工,应及时给乙方发出《委托服务通知书》(参见附件一),并督促该员工于通知发出之日起30日内给乙方提供代理服务所需的相关信息和资料或到乙方办理委托服务的相关手续。

5、甲方或甲方员工提供信息不准确或甲方未在规定日付款等原因造成乙方缴纳错误或缴纳不及时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或甲方员工自行承担。因甲方或甲方员工原因造成的补缴,甲方除支付所补缴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相关费用外,还应按照本协议第三条项下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补缴服务费,同时承担由此造成的滞纳金或罚金等。

第四章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按照《人事代理服务项目明晰表》(见附件三)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委托服务,同时有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人事代理费用。 2

2、乙方在收到甲方人员增减保变动书面通知后,应当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政策规定的情况下,及时办理社保申报和停保手续。若因乙方缘故未能及时为甲方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或停保的,所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3、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员工需要补缴各种费用的,包括但不限于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乙方不得向甲方另外收费,且应同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各项滞纳金、罚金。

4、乙方在本合同规定时间内收到甲方人事代理费用后,应当在第一时间内将相关费用支付到当地社保缴费机构。若乙方原因造成社保缴费机构未能及时将社保费用划入到员工个人账户,致使员工与甲方劳资纠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5、若由于乙方申报不及时,造成甲方员工生育、工伤、医疗等保险断缴无法享受,乙方应在第一时间积极与当地机构协商处理解决或承担因此造成的甲方员工的一切经济损失。

6、乙方应在当地政府或社保机构公布有关劳动、社会保障的各项规定、政策的当月,及时向甲方提供该类规定、政策的书面文件。

7、乙方应根据甲方年度财务审计的要求,向甲方提供委托业务范围内的相关资料、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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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定期征求和听取甲方对委托服务的意见和建议(每季度至少1次),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不断改进服务质量和提高服务的满意度。

9、当甲方或甲方员工投诉时,情况属实的应立即纠正或改进,情况不实的应做好跟进和沟通安抚工作。自接到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将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10、当甲方委托服务员工的人数大于20人以上时,乙方每月应给甲方提供《 人事代理服务月度报告》。

第五章 人事代理费用及其结算

第七条 人事代理费用构成及结算标准

按本协议约定实施人事代理服务后,甲方应按月及下列费用标准向乙方支付人事代理费用:

1、社会保险费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社会保险缴费政策规定进行结算。

2、住房公积金

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住房积金缴费政策规定进行结算。

3、工本费

按实际当月发生的甲方需要支付的各类工本费,具体为养老手册 / 元/本、社保卡 / 元/张、医保卡 / 元/张、医疗本 / 元/本。

4、补缴服务费及补缴利息

因甲方或甲方员工原因造成的补缴,甲方除支付所补缴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相关费用外,还应按照本协议第三条项下的约定向乙方支付补缴服务费,若补缴产生相应的补缴利息或罚款,则甲方应按政府社保部门提供的扣款额为准向乙方及时支付。

5、委托服务费

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三条项下的约定向乙方支付人事代理服务费。

6、代收代支项目费用

按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本合同附件四《人事代理费用明晰表》中代收代支的项目标准进行结算。

第八条 费用结算方法

1、乙方每月 日(账单日)前依据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市的社会保险、公积金缴费政策规定及人事代理服务费标准,向甲方出具人事代理费用付费清单。甲方自接到费用付费清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须与乙方进行核对,无误后甲方立即提供确认函,乙方凭确认函开具发票寄发甲方,每月 日(费用支付日)甲方按开具发票的金额将款项打入乙方账户。

2、乙方银行账户

企业名称:

开 户 行:

账 号:

第九条 结算规则

1、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费用的结算

甲方应在每月 18 日(人员增减变化通知日)前以书面形式将人员社保增减情况通知乙方,否则由此所造成社保、公积金未能及时停缴所产生的费用、委托服务费或未能及时增加影响社保待遇享受的责任均由甲方承担。人员增减通知日后到当月末前乙方

不再受理甲方当月的人员增减业务。停保通知的当月,甲方照常支付委托员工的社会保险和公积金费用。停保通知时间晚于人员增减变化通知日的,甲方照常支付次月的社会保险费用。

2、人事代理服务费的结算

按甲方当月委托的人事代理人数×人事代理服务费标准,收取人事代理服务费(不含其他任何费用)。如甲方为其员工补缴社会保险或公积金的,需按补缴月数计算的结果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补缴产生的利息甲方需按照相关部门出具的补缴利息明细向乙方支付。

第十条 缴费比例调整

本合同期限内的每个公历年度,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有关社会保险、公积金的费用标准,应按照政府颁布的社会保险费用调整比例做相应的调整。乙方在当年政府公布新标准的次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据此调整社会保险、公积金费用的金额。

第六章 双方约定

第十一条 甲方无乙方认定的正当理由,而延迟向乙方付费时,每延迟一日按应付款金额的2‰向乙方支付滞纳金。

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指示的时间足额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乙方多缴、错缴、漏缴的,由乙方承担多缴部分,错缴、漏缴的应当及时补缴。

第十三条 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导致乙方或者甲方、甲方员工蒙受经济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甲方或甲方员工需要社会保险费补缴,若政府政策或规定不支持的,则乙方不予受理。

第七章 保 密

第十五条 乙方和乙方人员对甲方信息保密

一、乙方对甲方以下信息保密

1、所有与甲方或甲方员工相关的各种性质的信息和数据;或甲方在经营过程中使用的所有与甲方客户相关的各种性质的信息和数据;

2、 乙方或乙方人员因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而获得的或甲方所披露的,属于第三

方的且甲方负有保密义务的专有信息和数据;

3、本协议和与其相关的补充协议的条款。

二、乙方不得将甲方信息透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他们因履行本协议项下乙方的义务而有必要知悉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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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在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时不得使用任何第三方的服务。若甲方同意乙方使用第三方的服务,在该等第三方签订保护甲方信息的秘密性和保护甲方对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和利益的绝对性和完整性的协议之前,有关本协议项下应履行的服务有关的任何信息不得披露给该等第三方。

第八章 其 他

第十六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或用合同附件另行约定。

第十七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中国政府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合同条款发生矛盾,应以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八条 本合同所涉及员工、委托服务时间及下岗通知书在《委托服务通知书》(附件一)、《员工下岗通知书》(附件二)中加以明确。

第十九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有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叁份,以中文书写,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两份,具同等效力。

甲 方: 乙 方:

签字(盖章):

地 址: 地 址:

邮 编: 邮 编:

业务联系人: 业务联系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签字(盖章):

企业名称:

开 户 行:

账 号:

20 年 月 日 20 年 月 日

人事代理协议书 (完整版)2017-04-26 09:05 | #2楼

甲方:

乙方:中国北方人才市场 (天津市人才服务中心)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在其授权的范围内,为甲方提供劳动人事管理相关的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人事代理服务内容

1、乙方为甲方员工提供人事档案及劳动人事关系管理。

2、乙方为甲方员工代办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天津市相关规定执行。

3、甲方需要的其它服务

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告知甲方办理各项手续所应提供的相关材料;并应及时准确地完成甲方员工信息变更和个人资料交换等书面材料的交接工作;同时对甲方员工进行信息登记管理,便于查询核实。

2、乙方应按甲方提供的员工名单,每月按时完成双方约定的服务内容。

3、乙方自收到甲方支付的款项后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合法的财务票据。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甲方员工有效的相关材料,如因甲方提供材料不符合乙方要求,导致协议不能如期履行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1页 共4页

2、甲方应在每月25日前,将次月确定的参保人员的增减变更信息通知乙方,如因甲方未按时提供变更信息导致错缴或漏缴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应按照乙方实际代缴金额向乙方支付保险费和代理服务费。

3、甲方应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甲方员工的社会保险费用按时汇入乙方指定的社保中心账户;如因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指定的社保中心支付社会保险费,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连续2个月未支付或一年累计达到3次迟延支付前述款项的,将视同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4、甲方在与员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甲方负责通知该员工到我中心办理个人档案转存以及缴纳保险等相关手续,如因甲方未及时通知到本人,由此造成的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协作义务

1. 甲乙双方应对甲方员工的情况及时交换信息、转递资料。

2、甲乙双方承诺保守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取的对方及客户单位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不得将对方的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三、乙方为甲方提供的服务及双方约定的其他事宜

□档案管理

□代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申报

□代理住房公积金申报

□代填各类保险报表

□保管、填写养老保险手册

□代办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报销 (单次收费)

□代办就失业证、用工手续、合同备案 (单次收费)

□提供上门服务

第2页 共4页

四、服务费收费标准

1.人事代理服务费标准为: 元(人/年)。

2.支付方式:自乙方为甲方提供第一次服务当月起,乙方按年度根据实际服务人数向甲方收取服务费。服务费为:标准费用(人/年)×实际服务人数。甲方每半年向乙方支付一次服务费。

五、违约责任

1、因乙方过错造成的社会保险费迟缴、漏缴、错缴,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

2、甲方未按时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逾期支付达30日后,乙方可中止提供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服务内容,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有甲方自行承担。

3、任意终止本协议的,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年服务费的30%计算,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经有关权威机构确认后,违约方应予以赔偿。

4、 除乙方存在重大过错外,甲方不得在协议期内办理撤户及大宗档案转移,否则视为甲方有意终止本协议,则按第五条第3款执行。

5、甲方及其员工或第三方,因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服务内容之外的事项而产生的争议,由甲方承担相应责任,与乙方无关。甲方员工与原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发生争议的,需由甲方员工本人与原人事档案存放单位协商解决,乙方不提供代理协商服务。

六、争议的解决

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先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本协议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七、其他

1、本协议所列条款之未尽事宜,或根据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需修改、变更本协议时,提出方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协议条款的修改、变更,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且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协议期间为自 年 月 日(本协议生效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协议期满后,如双方均未提出终止本协议,则本协议自动顺延,顺延期双方约定。

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中国北方人才市场 地 址: 地 址:天津市河西区友谊 邮 编: 北路29号

人事经理: 邮 编:300204

电 话: 服务专员:

人事专员: 电 话:

电 话: 手 机:

传 真: 传 真:

E-mail: E-mail: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请人事代理单位仔细阅读以下提示

以免影响职工合法权益 养老保险:

1、根据津劳社局发(2017)85号文件的规定,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向前为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2、转入人员的养老保险手册手工记录必须与社险中心电脑上的记录完全一致。

3、凡从机关、事业单位转出人员或在外省市缴纳过养老保险并将个人账户转入到我市社保中心的人员(户口在本市),单位应为其审定连续工龄作为视同缴费年限。 医疗保险:

1、员工在本年度发生的门(急)诊费用一律用医保卡刷卡结算,因医保卡暂未下发或者无法正常使用或遇节假日等原因未能联网结算的,所有兰联收据、费用清单、药品费处方等均需加盖全额垫付章,然后于本年度内办理报销手续。

2、员工住院时必须做住院登记,费用直接在医院联网结算,有医保卡的员工可以直接在医院做住院登记;没有医保卡或医保卡无法正常使用的必须在五日内到社险中心做住院登记。如果新参保员工在参保首月住院的,住院费用必须先全额垫付,出院后再到社险中心或我部办理报销手续。

3、患门诊特殊病Ⅰ类和Ⅱ类员工直接在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做门特登记,之后发生的门特费用一律用医保卡刷卡结算,因医保卡暂未下发或者无法正常使用或遇节假日等原因未能联网结算的,所有兰联收据、费用清单、药品费处方等均需加盖全额垫付章,然后于本年度内办理报销手续。

4、员工在外地看病的,需先办理医疗保险异地安臵手续,办理完毕异地安臵手续后方可以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5、用人单位应办理完毕医疗保险报销后,方可办理保险关系转出手续。 失业保险:

1、农业户口参保人员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失业保险只缴纳单位部分的2%,个人无需再缴纳。

2、因各种原因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停缴社会保险且需要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单位应办理减少名册的同时提供《企业劳动合同退工花名册》的复印件,方可打印《失业保险缴费清单》。

工伤保险:

1、员工发生工伤后,必须于发生事故的24小时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行政机构和参保地社险中心工伤科电话备案,然后在1个月之内向劳动

行政机构报书面材料,在72小时之内向社险中心报书面备案表。

2、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不能恢复工作仍需治疗的,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的鉴定申请。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在办理保险关系转出时,应先办理工伤保险转出手续。 生育保险:

1、女职工怀孕后十周内须由本人或本人家属持诊断证明原件(加盖生育保险章和诊断证明章)、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医保证复印件到社险中心做妊娠登记。

2、女职工要在外省市生产的,需先办理生育保险异地安臵手续,否则无法享受生育保险的住院医疗费。

3、女职工住院生产时持妊娠登记表、生育服务证复印件、医保卡、身份证直接在医院做住院登记,因医保卡暂未下发或者无法正常使用的必须于住院的5日内(自然日)到社险中心做住院登记,登记后发生的住院费用直接联网结算。在外省市生小孩的必须于住院的10日内(自然日)到社险中心做住院登记,发生的住院费用先全额垫付,产假休满后再进行报销。

4、生育职工产假休满之后,方可办理申报产前检查费、住院费和生育津贴等相关手续。

5、准备实行流产手术的,应在手术前到社险中心做终止妊娠登记,然后再进行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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