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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奖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11-22 07:32:14 意见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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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奖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教职工奖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奖惩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高等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劳动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设立奖惩委员会,负责核实、审议学院奖励的奖项、行政纪律处分事项。奖惩委员会由人事分管领导、人事处、办公室、工会、教务处、学生处、财务处负责人组成,其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三条 奖惩委员会同时负责检查、监督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受理教职工提出的奖励异议事项以及对行政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

第四条 奖励提倡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对违反纪律的教职工,以思想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五条 对教职工的奖励和处罚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所有奖励和通报批评及其以上的处分应向全体教职工公布并装入个人档案。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大学城市科技学院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奖 励

第七条 奖励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

个人奖励为:表彰、授予荣誉称号、一次性奖励、工资晋级四种,以上四种奖励,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并用。

集体奖励为:表彰、授予荣誉称号,一次性奖励三种。

第八条 学院对各二级单位及教职工在下列各方面做出贡献者给予表彰奖励:

1.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在教学、科研、思政教育、学生教育、党务、行政、后勤等方面工作中有突出成绩的;

2.敢于同违法违纪、玩忽职守、不正之风作斗争,积极维护学院荣誉,事迹突出的;

3. 爱护公共财产,为学院节约资财有重大成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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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有其他突出功绩应该予以表彰的。

第九条 学院对各二级单位及教职工在下列各方面做出贡献者授予荣誉称号或一次性奖励:

1. 在自己的岗位上有发明、创造或为部门、学院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取得显著成效的;

2. 以我院名义并以我院作为第一申报单位获得市级及以上科研、教改项目;

3. 在学院组织的大型教学活动比赛中(如课件比赛、讲课比赛等)获奖;

4. 在区域性、行业性的大型活动,获得名次,为学院争得荣誉;

5. 在区级及以上且重要影响的学生竞赛项目中获得奖项的指导教师;

6. 在学院开展的大型活动中获得奖项的个人或集体;

7. 服务教学工作,忠于职守,善于发现问题并能及时处理为学院避免重大损失的个人或集体;

8. 获得以下奖励或表彰的个人或集体:

(1)获区级及以上教学成果、科学技术、人文社会科学成果一、二、三等奖;

(2)获区级及以上品牌(特色)专业、精品课程、教学基地、优秀教学团队、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称号;

(3)获区级表彰的单项工作先进集体;市级所属司局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的学院二级单位先进集体;

(4)获区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辅导员、名师奖称号;

(5)获院级“十佳教师”、“十佳辅导员”称号。

9. 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视获奖级别以及结合具体情况给予表彰或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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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发表、编著教材、校级优秀教职工、优秀集体按已制定的相关制度进行表彰和奖励。

属本办法第八、九条中有重大贡献者、成绩卓著者,经人事处提议、奖惩委员会审议,报院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可执行工资晋升。

第十条 在上级主管部门评优表彰时已获得奖励或奖金的,如未达学院奖励标准下限,学院按下限差额进行补齐,如超过下限,学院原则上不再重复奖励。获得上级业务部门或地方有关部门表彰的,学院原则上不发给奖励。

第十一条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表彰、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核实推荐至人事处,由人事处复核后将材料提交奖惩委员会审议,经审议通过后,报院长办公会批准,由人事处组织公示,并在公示无异议后实施表彰或奖励的发放。教职工对其中有异议的事项,可以在公示期间内向奖惩委员会提出异议书。奖惩委员会收到异议书后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在核实期间,奖励审批程序照常进行。

第十三条 属教学、专业建设方面的单项奖,由教务处制订相关评审细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属学生教育管理方面的单项奖由学生处,制订评审细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属行政管理、后勤保障服务工作的单项奖,由各相关二级行政单位制订评审细则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设置单项奖应按照学院有关奖励办法的规定和本办法奖励精神,由奖项归口的二级单位提交设置报告、评审细则和管理办法,由人事处初审、提交奖惩委员会审议报院长办公会批准,人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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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上级业务部门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布置的单项奖评选,一般由对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个人奖励以工资形式发放,进行正常纳税,集体奖励由财务监督使用。奖励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并向教职工公布,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章 惩 戒

第十六条 惩戒分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

经济处罚包括:罚款、扣除绩效工资;

行政处罚包括:通报批评、记过、解除劳动合同(含辞退、开除、

除名)。

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性,采取经济处罚和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七条 学院教职工受行政处罚的期限为:

1. 通报批评:6个月;

2. 记过:12-24个月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职工,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100-500元经济处罚。

1. 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和规定的;

2.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工作事故或经济损失(500元及以下)的;

3. 违反-社-会公德或职业道德、师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4. 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或者旷工、消极怠工、工作时间串岗、擅离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

5. 不服从部门负责人的合理指导的;

6. 其他应予通报批评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职工,给予记过处分,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500-1000元经济处罚。

1.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工作事故或经济损失(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

2. 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违反校园管理规定,严重影响校园环境的;

3. 违反-社-会公德或职业道德、师德,造成严重影响的;

4. 滥用职权,挥霍公-款,违反财经纪律,私留公-款的;

5. 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的;

6. 违规使用公章、印章的;

7. 损害公共财物,盗用公共财产,浪费学院资财,造成经济损失的;

8. 受通报批评后,在处分期限内又发生违纪行为的;

9. 其他应予记过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职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并视情节严重程度进行1000-3000元经济处罚。

1. 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政府的决议、决定的;

2. 参与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违纪活动的;

3. 违反-社-会公德或职业道德、师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4. 被依法行政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5.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工作事故或经济损失(包含但不限于1000元及以上)的;

6. 乙方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达 3个工作日或1学年内累计达5个工作日的;

7. 严重破坏工作秩序,致使学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8. 受记过处分后,在处分期限内又发生违纪行为的;

9. 有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或犯有严重错误的。

第二十一条 在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中,违反学院的规章制度,发生教学事故或教学管理责任事故,依照已实施的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教职工经济处罚金额由奖惩委员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在处罚期间进行赔偿。

第二十四条 记过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薪酬等级,不得晋级晋职。

第二十五条 有严重违规、违纪的教职工,在没有做出处分决定以前,不宜担任现任职务的,可以先行停止其职务。

第二十六条 审批教职工处罚的时间,从证实教职工违规、违纪之日起,处分决定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做出。由二级单位及时对教职工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必须对其所犯错误的事实进行认真调查取证,做出书面报告提交奖惩委员会,经批准生效后由人事处书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的二级单位。

第二十七条 给予的处分,必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对提供虚假证明或迟报、漏报、隐瞒不报的,经查实,按渎职行为追究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于滥用职权,利用处分对教职工进行打击报复或者对应受处分的教职工进行包庇的人员,从严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 处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并向教职工公布,经本人签字认后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如不服对本人的处分,可以自处分决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书面申诉,由二级单位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并将材料报人事处,人事处审核材料并进行再次调查,形成处理意见报奖惩委员会,经批准后由人事处将撤销处分的决定送达本人,并向教职工公布。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教职工不因提出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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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解除行政处分后,薪酬晋升的考核年限,从解除处分的次年重新计算。解除处分须由受处分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解除处分的意见报人事处,人事处根据受处分人的工作表现形成意见报奖惩委员会,由奖惩委员会研究做出解除处分的决定。解除处分决定由人事处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单位和受处分者本人,并将解除处分的材料归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若教职工的违纪行为本办法没有相关条文作出处理的,可比照本办法中相近似的行为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之前颁布的违纪处分规定若有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并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郑州交通技师学院教职工奖惩办法(征求意见稿)2017-05-11 16:21 | #2楼

为了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际,激励督促教职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我院教职工奖惩办法: 

一、奖项: 

(一)行政管理项

1、政府和主管部门综合表彰: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

2、政府和主管部门单项表彰:优秀班主任、各类优秀及积极分子等表彰;

(二)教学教研项

1、参加各类竞赛教师获个人奖项奖励标准

(1)学科竞赛类:参加各类教学、专业技能、学科、艺术、体育、演讲等竞赛的。

(2)论著作品类:参加教材、论文、课件等评比的。

(3)论文发表

国际核心刊物发表文章每篇奖励1000元,国内核心期刊发表文章每篇奖励500元,普通期刊发表文章每篇奖励100元。

2、参加各类竞赛教师获集体奖项奖励标准

参加各类集体项目竞赛,获奖的教师,按照教师个人奖励标准所对应金额的120%进行奖励(针对奖项)。

3、参加各类竞赛辅导教师奖励标准

(1)获个人奖项的辅导教师,参照教师获个人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 (2)获教师或学生集体奖项的辅导教师,参照教师获个人奖标准的60%给予奖励。

(3)一个奖项有多名辅导教师的,按奖励标准,将奖励发放到活动组织者,由组织者根据具体情况分配。

(三)其他项 单项工作有突出贡献者(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见义勇为、临时工作等),获得通报表扬的,按照行政综合类表彰奖励标准所对应金额的50%—150%进行奖励

奖励说明:

1、参加各类竞赛的教师、辅导教师,必须经学院批准、推荐;

2、其他奖励须经学院认定;

3、参加各类社会团体组织的竞赛活动,按对应奖项降一级进行奖励;

4、学院组织的各类竞赛另行奖励;

5、本方案由人事处负责实施和管理。申报奖项时须附相关材料及获奖证书,由所在处室报经人事处认证主管院领导审核和院长审批后落实。

二、惩项(扣发绩效工资或岗位津贴)

(一)常规项

1、迟到、早退每次(10分钟以内)扣20元,请假每半天扣10元,旷工(会、活动)每半天(次)扣50元。

2、不及时解决学生、家长咨询的问题,推诿者每人次扣50元;言论上不正确引导学生,损坏学校形象者扣50元;被家长、学生、外部人员投诉扣100元(经调查问题属实)。

3、遇到矛盾,不能采取正确方式,恶意诽谤或越级反映问题,扣当事人100元。

4、不服从工作安排每次扣100元。

5、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导致工作失误,产生不良后果者,扣100元。

6、其他违背学院及上级各项规章制度(文件要求、会议精神等等行为)视情节,每次扣50-200元。

7、临时安排工作任务不能按时间及要求完成任务每次扣100元。

8、发现学生出现违纪不能及时化解或处理者每次扣100元。

9、受学院通报批评每次扣100元。

10、由于个人因素导致学院声誉、财产遭受损失者每次扣200元。

11、由于个人因素导致学院声誉(主管单位以上)、财产(2000元以上)遭受损失者每次扣500元;导致学院声誉(地市级以上)、财产(1万元以上)遭受损失者每次扣1000元。

12、处室年度目标(每项)无故未完成,落实具体责任人者扣100元;无法落实具体责任人者,处室长为主要责任人,处室长扣100元,副职扣50元。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当年各种评先评优资格,取消当年年终一切福利。

(1)每年扣款超过300元者。

(2)未完成全年招生任务者。

(3)受到政府行政处罚者。

(三)其它项

1、全年扣款200元以上者在年度考核时不能确定为优秀等级。

2、全年扣款1000元以上者在年度考核时确定为基本合格或基本称职。

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或不称职。

(1)全年扣款2000元以上者。

(2)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或基本称职者。

三、奖惩组织管理

1、本制度由学院文明创建领导小组、学生管理值班组、学院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检查落实,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并实施。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院其他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同或矛盾时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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