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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件认可制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09-25 04:18:57 意见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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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件认可制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吉县11省道马家渡至椅子塔段改建工程(下简称“安吉县11省道改建项目”)的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文件等有关规定,在安吉县11省道改建项目实施“首件工程认可制”,特制订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首件工程认可制”是指对每一个单项工程,在开工前,从技术培训、技术交底、材料进场、施工工艺、技术要求、质量控制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按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工艺技术要求先完成样品工程,随后对样品的各项质量指标进行检测。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对比,再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完善,然后下发试生产,待施工工艺和质量满足要求后正式批量生产。

第三条 “首件工程认可制”按照“预防为主,先导试点”的原则,对首件工程的各项工艺、技术和质量指标进行综合评价,确定最佳工艺,建立样板工程,以指导后续工程批量生产,预防和纠正后续批量生产中可能产生的质量问题。

第四条 实行“首件工程认可制”,从工序上以分项工程质量保分部工程质量,以分部工程质量保单位工程质量,以单位工程质量保总体工程质量。

第五条 “首件工程认可制”以施工标段为基本单位分别进行,凡未经首件工程认可的单项工程,一律不得批量生产。

第二章 “首件工程认可制”的评价标准

第六条 《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G/T F50—2011)、《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G F10—2017)和有关规范、合同、设计以及招投标文件等。

第七条 浙江省交通厅、安吉县11省道改建工程项目管理部有关制度和办法。

第三章 实行“首件工程认可制”的工程范围

第八条 路基工程:软基处理*、湿陷性黄土地基处理*、结构物台背回填、路基填筑、新旧路基连接*。

第九条 涵洞工程:圆管涵、盖板涵、箱涵、倒虹吸的接长和新建;通道的接长*和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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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桥梁工程:基础、墩台身*、梁板预制与安装*、上部结构现浇*、桥面铺装及凿毛、防水层、防撞护栏、伸缩缝安装、橡胶支座安装及更换、旧结构物加固补强*、跨线桥拆除。

第十一条 路面工程:底基层、基层*、下封层、沥青砼下面层、中面层、上面层*、中(侧)分带、水泥砼路面。

第十二条 防护工程:挡墙、护坡。

第十三条 排水工程:排水沟、盲沟、渗井。

第十四条 绿化工程:种树、树木移植。

第十五条 交通工程:防撞护栏、标志、标线、防眩板。

第十六条 房建工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砼预制、安装、装饰工程。

第十七条 机电工程:电缆埋设、设备安装*。

第十八条 上述工程项目中:带*的为A类分项工程,其余的为B类分项工程。

第四章 “首件工程认可制”的职责

第十九条 “首件工程认可制”评价责任体系应坚持“自下而上,分级负责”的原则。参建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分别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作为施工主体,是首件工程认可的直接责任单位,对完成的首件工程进行自我评价,编写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包括施工工艺、技术指标、自检资料、质量保证措施、技术负责人及质量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驻地监理办承担A类分项工程的初评和B类分项工程的终评责任。提交首件分项工程的监理实施细则、抽检资料、评价报告及监理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总监办承担A类分项工程的终评责任。负责组织召开现场会或邀请专家评审等措施来评价首件工程的质量是否达到优良工程,其工艺技术是否可以推广。终评通过后下达指令,开始批量生产。

第五章 “首件工程认可制”的实施程序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三章确定的单项工程内容,按总体施工组织计划,对每个单项工程的首件工程制定施工工艺和质量要求,编制首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除写明单项工程的工程特点、工程部位等内容外,应重点阐述人员、设备准备情况,施工工艺,技术培训和交底及质量控制措施等,报监理驻地办审批。

第二十四条 驻地监理办对施工组织和施工工艺进行认真审核,并据此制定相应的监理实施细则,明确质量目标和监理责任人,书面指令施工单位开始实施首件工程。 2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操作过程中要详细记录操作程序和有关技术指标,修正完善施工组织设计。驻地监理办必须对首件工程全过程旁站,做好相应纪录。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提出可行的调整处理方案,以保证其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 首件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对其施工工艺和质量进行综合评价,提交总结报告,监理驻地办组织进行检测,验证施工工艺的可靠性、合理性,提出改进意见,形成评审报告。对于A类分项工程须报总监办进行终评。单项工程评定未达到优良工程标准的不得上报或正式施工。

第二十七条 首件工程经评审通过后,施工单位、驻地监理办应根据评审意见进一步完善施工方案和监理细则作为最终实施方案。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和驻地办要对首件工程的原始记录和总结报告分类整理,交工验收时统一归档。

第六章 推广示范和保证措施

第二十九条 通过终评的首件工程项目,由驻地监理办组织召开现场会,在标段示范推广。

第三十条 对于通过终评的首件工程,驻地监理办应督促施工单位将施工工艺、技术指标及质量控制措施制做成标志牌,竖立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应包括施工技术负责人、施工队长、自检责任人、监理责任人等信息。正式批量施工前,逐级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确保全体人员对各道工序详熟于心。

第三十一条 通过终评的首件工程,对全线施工有指导意义的,由总监办组织召开现场会,对其施工工艺、技术指标及质量控制措施进行全线推广。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首件工程所形成的施工工艺、技术指标、设备和人员要求、质量控制措施等进行施工,通过终评的首件工程,其后续工程质量不能低于首件工程的标准,确保产品质量始终保持优良。同时通过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完善施工工艺,确保工程质量。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指导意见由安吉县11省道改建项目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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