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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11-22 07:33:31 意见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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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及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根据《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统称:国家安监总局)和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甲、乙级安全评价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管理。

第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为合格或不合格。

定期考核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资质有效期内,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的相对固定时间的周期性考核。

不定期考核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安全评价机构实施的针对性的考核。

对于发生事故的企业(或项目),承担其安全评价的安全评价机构重点考核。

第四条 国家安监总局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考核管理实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甲级安全评价机构的考核;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与对甲级安全评价机构的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安全评价机构的考核,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乙级资质的考核结果上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

第五条 发证机关应建立申诉、投诉、举报制度,完善考核机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核内容及要求

第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考核的主要内容:

㈠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

㈡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的运转情况;

㈢工作业绩;

甲级资质评价机构每年度应完成三个以上、投资规模2亿元以上建设项目的预评价或验收评价(新批准的机构从第二年开始计算);

甲级资质机构的安全评价资格人员每年度参与二个以上、投资规模2亿元以上建设项目的预评价或验收评价(新登记资格的人员从第二年开始计算)。

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的工作业绩考核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㈣安全评价报告质量;

㈤被评价企业对安全评价机构服务满意度;

㈥档案资料管理;

㈦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评价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情况;

㈧在安全评价工作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㈨发证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内容。

第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积极配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及时提供所需的各种见证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则实施考核。

第九条 对安全评价机构考核时,考核组应由三名以上人员组成,考核组成员中应有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

考核人员应当对每次考核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做出记录,并由参加考核的人员和被检查的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签字后归档。

第十条 考核人员与被考核的机构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处 罚

第十一条 对安全评价机构及安全评价人员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㈠警告;

㈡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㈢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㈣暂停或撤消资质、资格;

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给予警告。 ㈠不按时上报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工作业绩的;

㈡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㈢安全评价人员发生变化,不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的; ㈣不讲职业道德,故意贬低、诋毁其他安全评价机构的。

第十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由发证机关撤消其资质。

第十四条 安全评价机构未严格按照本机构安全评价过程控制程序编制安全评价报告的、评价报告质量达不到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并限期改正。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者,暂停其资质、资格。

第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撤消其资质。

㈠档案资料管理混乱,不符合安全评价工作要求的; ㈡以不正当的手段争夺业务的;

㈢设立分支机构的;

㈣在一年内编写的安全评价报告,累计两次不能通过专家技术审查的;

㈤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不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安全评价机构,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整改时间最长不超过60日),整改期间停止一切评价活动。如发现在整改期间继续从事安全评价活动或逾期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撤消其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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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考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消其资质。

㈠定期考核不合格的;

㈡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转包安全评价项目的;

㈢冒用他人资质或签名、超出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㈣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㈤不接受考核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㈥连续两次被实施停业整顿处罚的;

㈦安全评价发生重大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㈧安全评价报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的。

第十八条 安全评价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撤消其安全评价人员资格。

㈠在两个以上(含两个)机构从事安全评价活动的; ㈡服务机构发生变动,未办理变更登记的;

㈢弄虚作假骗取资格证书的;

㈣泄露被评价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的;

㈤违背职业准则,有失公正的;

㈥未达到资格保持条件的;

㈦ 评价项目组成员不下现场,编造虚假评价报告的。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每次安全评价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公告。

对被撤消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撤消其资质后的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质申请。

被撤消资格的安全评价人员,三年内不得参加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考试。

第二十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乙级安全评价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报国家安监总局备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参与煤矿安全评价甲级资质机构的考核,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安全评价乙级资质安全评价机构的考核,并于每年的1月31日前将上一年乙级资质的考核结果上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各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据本规则制定乙级资质考核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加强几项工作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2017-05-11 17:15 | #2楼

关于加强几项工作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车间、分厂、部室、子(分)公司:

在日常工作过程中,登房顶作业、登罐车取样作业、登高进入集装箱、驾乘电动三轮车等作业活动随机性强,危险性较大,没有安全操作规程可巡,很容易发生人身伤害事故。为了保证以上作业安全,特提出以下安全要求,对于违反下述要求的按“三违”处理并对所在单位进行考核:

一、登房顶作业安全要求

1、首先对登房顶的旋梯、直爬梯及其护笼等登高设施进行安全性检查确认,只有确认以上设施完好、可靠的情况下方可进行登高作业,并注意接近房顶部位时的临边安全。

2、登房顶作业列入二级危险作业(不包括砖混结构的房顶),如需登房顶作业,申请单位填写《危险作业许可证(登高作业)》按照相关要求审批。

3、若对房顶的设备、设施进行检维修,责任单位须规定巡检路线,检维修人员必须按规定路线巡检,不得私自改变巡检路线。

4、一次不得多人同时登房顶作业,或同时在一处集中作业。

5、项目管理部或其他部门外委相关方进行房顶作业时,必须对所在地单位进行告知,并对相关方进行书面的技术交底,并对相关方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形成《培训记录》备查。

6、严禁从房顶往地面抛掷作业工具、垃圾等物品。

7、登房顶作业进行动火作业或吊装作业的必须同时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或《危险作业许可证(吊装作业)》。

二、登罐车取样作业

1、登罐车前佩戴安全帽,系好帽带,穿防滑鞋。

1

2、首先告知司机要进行登罐车作业,并确认车辆已经停车、拉了手刹,防止车辆意外运行。在从罐车上下来后告知司机作业已经完成。

3、登罐车顶部后,先观察罐车上部取样台安全情况,只有在确认安全的前提下方可行进,行进过程中,要放低身体重心,当罐顶存在发滑的粉料、积雪、结冰等情况时,要先对进行清理方可继续作业。

4、在打开取样口上盖时,要缓慢松开螺丝,确认罐内无压力后方可将上盖打开。

5、严禁在罐车上方过桥、管道、电线等障碍物时登罐车取样。

三、登高进入集装箱作业

1、严禁使用叉车、铲车、纱车等轮式车辆作为登高工具。

2、只准使用安全的、专门的登高工具。

四、驾乘电动三轮车

1、驾驶人员、乘坐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否则一律按违章处理。

2、其它严格按照《交通安全管理规定》(ZW304-114)执行。

五、厂区禁止烟火规定

1、严禁所有人员携带烟火进入生产区。

2、公司员工驾驶车辆进入生产区的,车辆只准停放在停车场,严禁在车内或车外吸烟。

3、行政保卫部门卫人员对相关方人员进入厂区时,要告知其公司禁止烟火的规定。各相关方直接业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 2

方的影响,采用签订合同或协议、电话告知、书面安全告知等形式将公司禁止烟火的规定告知相关方,并加强对相关方的监督、检查。

4、各单位要加强对员工的监督管理,不定期抽查员工工作服、更-衣橱、工具箱等部位,对于携带烟火的,一律按照违章处理。在厂区内吸烟的待岗一个月;违反消防、安全等规定造成火灾的,解除劳动合同。

5、因工作原因需要带火具的,各单位要进行登记,并报安全主管部门、行政保卫部门备案。否则,一律按照违章处理。

6、安全主管部门、行政保卫部门要不定期抽查各单位禁止烟火管理情况、员工禁止烟火执行情况,若有违反,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处理。

六、使用手机规定

1、生产岗位除当班班长允许携带手机以便于工作协调及职工家属联系外,其他员工上班期间一律不得携带手机进入工作现场。

2、《 分厂、车间、生产部室 岗位员工手机携带、使用需求表》中分类为工作期间允许携带、使用手机的特殊岗位员工或班长,仅限于用于工作联系、沟通,工作期间严禁拨打私人电话及操作手机上网、玩游戏等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3、如果员工家中有急事可与当班班长联系,由班长传达或到指定安全位置去拨打、接听电话,如在检查中发现职工上班带

手机的,将按违反劳动纪律(“三违”)处理,除手机外,本规定也适用于具有网络、游戏、娱乐功能的其它电子设备。

4、各级管理、技术人员要加强对现场员工手机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是违反者一律按照“三违”处理。

5、各单位对岗位上有固定电话的,要保持固定电话完好,保持生产现场信息畅通。

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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