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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外包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

时间:2022-11-22 08:19:47 意见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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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外包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商业银行外包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防范商业银行外包风险,保障商业银行业务持续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等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中的外包是指商业银行将原本应由自身负责处理的某些事务或某些业务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处理的经营行为。服务提供商包括独立第三方,商业银行或其所属集团设立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的子公司、关联公司或附属机构。

第四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承担外包活动的最终责任。第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外包活动应制定外包的风险管理框架以及相关制度,并将其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章 外包范围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其外包战略发展规划,确定与其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尤其是重要业务的外包活动范围。

第七条 商业银行在确定某项外包业务是否为重要业务时,应评估以下因素:(一)是否涵盖到商业银行大部分的信息技术、财务会计、信贷处理及客户信息等业务事项;

(二)业务一旦中断是否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声誉或利润等产生重大影响。 在无法确定某项即将被外包的业务是否为重要业务时,可向所在地监管机构进行咨询。

第八条 重要业务可参考但不限于下述业务事项:

(一)业务操作环节:贸易融资及结算有关的单据处理和系统操作等服务;授信业务的贷前调查和贷后催收;信用卡营销与催收;电子银行客户服务等;

(二)数据处理:联行对帐;会计业务的影像处理及数据录入;客户数据录入及维护;数据查询等;

(三)信息技术:业务操作系统软件的开发和维护、网络安全设计建设、网络银行应用系统设计开发和 IT 重要基础设备服务等;

第九条 商业银行涉及到战略管理和风险管理职能的业务不宜外包。商业银行涉及到内部审计职能的业务不宜外包给独立第三方。

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十条 商业银行外包管理的组织架构应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外包管理团队。

第十一条 董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议批准外包的战略发展规划;

(二)审议批准外包的风险管理策略;

(三)批准所有重要业务的外包安排;

(四)定期审阅外包安排的有关报告;

(五)定期安排内部审计,确保审计范围涵盖所有的外包安排;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定外包战略发展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制定外包风险管理的政策、操作流程和内控程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确保重要业务的外包安排在执行前及时向董事会及监管机构报告;

(四)明确外包管理团队职责,并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第十三条 外包管理团队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执行外包风险管理的政策、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

(二)负责外包活动的日常管理,包括尽职调查、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及风险状况的监控;

(三)向董事会和高级经营层提出有关外包活动发展和风险管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在华外国银行分行进行外包活动时,由管理层承担相应职责。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关注外包活动的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国家风险等风险。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重要业务的外包必须经过和得到董事会的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在核准外包业务时,应评价或评估以下事项:

(一)可能影响服务提供商进行外包业务能力的实际因素;

(二)评价服务提供商的财务实力、技术能力以及业务存量与流量;

(三)评估服务提供商的风险控制、业绩标准、业务策略、管理程序、监督过程等方面;

(四)判断服务提供商与银行竞争对手是否存在外包安排;

(五)评估重要业务的业务连续性;

(六)其他关注的事项。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在进行外包活动时应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时应注重评估服务提供商下述有关内容:

管理能力和行业地位;

(二)财务稳健性;

(三)经营声誉和企业文化;

(四)技术实力和服务质量;

(五)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六)对银行业的熟悉程度;

(七)对其他银行提供服务的情况;

(八)商业银行认为重要的其他事项。商业银行的外包活动涉及多个服务提供商时,应对这些服务提供商进行关联关系的调查。

第十九条 所有外包活动务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或协议至少应该包括以下相关条款:

《商业银行外包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全文内容当前网页未完全显示,剩余内容请访问下一页查看。

(一)外包服务的范围和标准;

(二)外包服务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三)外包服务的业务连续性;

(四)外包服务的审计和检查;

(五)外包争端的解决安排;

(六)未履行责任的赔偿,补救和追索权;对于具有专业技术性的外包业务,可签订服务标准协议。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承担分包或转包的最终责任。本指引中所提到的分包或转包指服务提供商就一项其外包的经营活动与第三方签约,将这项业务的一部分进一步外包给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在服务提供商在分包或转包时,应明确以下事项:

(一)外包合同或外包协议中应明确设立服务提供商分包或转包的规则或限制;

(二)分包服务提供商应严格遵守主服务提供商与商业银行确定的外包合同或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包括安全和机密标准与相关条款;

(三)主服务商应确认在业务进一步分包后继续保证其为服务水平和系统控制负总责;

(四)应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提供商不得将外包活动全部转包或分包。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在开展跨境外包活动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审慎评估境外国家的经济与政治环境、技术风险以及境外权限的法律和管制风险;

(二)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的安全;商业银行在选择境外服务提供商时,应明确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已与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签订谅解备忘录。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和建立业务外包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机制,防范外包活动中断出现的风险,以确保银行业务的正常经营。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一次委托外部审计机构

对外包活动进行全面的外部审计评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在开展外包活动时,应向所在地银行业监管机构报送以下材料:

(一)外包活动的战略发展规划;

(二)外包活动的风险管理制度;

(三)外包管理的组织架构;

(四)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的重要业务和跨境外包活动应事先向所在地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外包合同的文本草案;

(二)对服务提供商的风险评估报告;

(三)业务连续性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外包信息的安全及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外包时如遇下列事项,应及时向所在地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

(一)合同期内终止合同;

(二)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服务提供商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在每年 4 月前向所在地监管机构提交上一年度外包活动的内、外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期对商业银行的业务外包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对该机构的监管评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城市信用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商业银行业务外包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2017-05-12 11:02 | #2楼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范商业银行外包风险,保障商业银行业务持续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等机构。

第三条 本指引中的外包是指商业银行将原本应由自身负责处理的某些事务或某些业务活动委托给服务提供商进行处理的经营行为。服务提供商包括独立第三方,商业银行或其所属集团设立在中国境内或者境外的子公司、关联公司或附属机构。

第四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承担外包活动的最终责任。

第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外包活动应制定外包的风险管理框架以及相关制度,并将其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第二章 外包范围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其外包战略发展规划,确定与其风险管理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尤其是重要业务的外包活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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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商业银行在确定某项外包业务是否为重要业务时,应评估以下因素:

(一)是否涵盖到商业银行大部分的信息技术、财务会计、信贷处理及客户信息等业务事项;

(二)业务一旦中断是否对商业银行的业务经营、声誉或利润等产生重大影响。

在无法确定某项即将被外包的业务是否为重要业务时,可向所在地监管机构进行咨询。

第八条 重要业务可参考但不限于下述业务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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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操作环节:贸易融资及结算有关的单据处理和系统操作等服务;授信业务的贷前调查和贷后催收;信用卡营销与催收;电子银行客户服务等;

(二)数据处理:联行对帐;会计业务的影像处理及数据录入;客户数据录入及维护;数据查询等;

(三)信息技术:业务操作系统软件的开发和维护、网络安全设计建设、网络银行应用系统设计开发和IT重要基础设备服务等;

第九条 商业银行涉及到战略管理和风险管理职能的业务不宜外包。

商业银行涉及到内部审计职能的业务不宜外包给独立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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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织架构

第十条 商业银行外包管理的组织架构应包括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外包管理团队。

第十一条 董事会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议批准外包的战略发展规划;

(二)审议批准外包的风险管理策略;

(三)批准所有重要业务的外包安排;

(四)定期审阅外包安排的有关报告;

(五)定期安排内部审计,确保审计范围涵盖所有的外包安排;

第十二条 高级管理层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定外包战略发展规划,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二)制定外包风险管理的政策、操作流程和内控程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三)确保重要业务的外包安排在执行前及时向董事会及监管机构报告;

(四)明确外包管理团队职责,并对其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第十三条 外包管理团队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执行外包风险管理的政策、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

(二)负责外包活动的日常管理,包括尽职调查、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及风险状况的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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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董事会和高级经营层提出有关外包活动发展和风险管控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在华外国银行分行进行外包活动时,由管理层承担相应职责。

第四章 风险管理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关注外包活动的战略风险、声誉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国家风险等风险。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重要业务的外包必须经过和得到董事会的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在核准外包业务时,应评价或评估以下事项:

(一)可能影响服务提供商进行外包业务能力的实际因素;

(二)评价服务提供商的财务实力、技术能力以及业务存量与流量;

(三)评估服务提供商的风险控制、业绩标准、业务策略、管理程序、监督过程等方面;

(四)判断服务提供商与银行竞争对手是否存在外包安排;

(五)评估重要业务的业务连续性;

(六)其他关注的事项。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在进行外包活动时应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时应注重评估服务提供商下述有关内容:

(一)管理能力和行业地位;

(二)财务稳健性;

(三)经营声誉和企业文化;

(四)技术实力和服务质量;

(五)突发事件应对能力;

(六)对银行业的熟悉程度;

(七)对其他银行提供服务的情况;

(八)商业银行认为重要的其他事项。

商业银行的外包活动涉及多个服务提供商时,应对这些服务提供商进行关联关系的调查。

第十九条 所有外包活动务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或协议至少应该包括以下相关条款:

(一)外包服务的范围和标准;

(二)外包服务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三)外包服务的业务连续性;

(四)外包服务的审计和检查;

(五)外包争端的解决安排;

(六)未履行责任的赔偿,补救和追索权;

对于具有专业技术性的外包业务,可签订服务标准协议。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承担分包或转包的最终责任。本指引中所提到的分包或转包指服务提供商就一项其外包的经营活动与第三方签约,将这项业务的一部分进一步外包给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在服务提供商在分包或转包时,应明确以下事项:

(一)外包合同或外包协议中应明确设立服务提供商分包或转包的规则或限制;

(二)分包服务提供商应严格遵守主服务提供商与商业银行确定的外包合同或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包括安全和机密标准与相关条款;

(三)主服务商应确认在业务进一步分包后继续保证其为服务水平和系统控制负总责;

(四)应在合同中约定服务提供商不得将外包活动全部转包或分包。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在开展跨境外包活动时,应遵守以下原则:

(一)审慎评估境外国家的经济与政治环境、技术风险以及境外权限的法律和管制风险;

(二)确保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的安全;

商业银行在选择境外服务提供商时,应明确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已与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签订谅解备忘录。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和建立业务外包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机制,防范外包活动中断出现的风险,以确保银行业务的正常经营。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至少每年一次委托外部审计机构

对外包活动进行全面的外部审计评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在开展外包活动时,应向所在地银行业监管机构报送以下材料:

(一)外包活动的战略发展规划;

(二)外包活动的风险管理制度;

(三)外包管理的组织架构;

(四)监管部门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的重要业务和跨境外包活动应事先向所在地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外包合同的文本草案;

(二)对服务提供商的风险评估报告;

(三)业务连续性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外包信息的安全及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外包时如遇下列事项,应及时向所在地银行业监管机构报告:

(一)合同期内终止合同;

(二)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服务提供商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在每年4月前向所在地监管机构提交上一年度外包活动的内、外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定期对商业银行的业务外

包活动进行现场检查,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对该机构的监管评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城市信用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以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二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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