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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证的福利补贴

时间:2022-03-27 10:14:54 福利补贴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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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证的福利补贴

  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包括对实际服务设施的补偿及纯津贴。这是爱汇网小编整理的独生子女证的福利补贴,希望你能从中得到感悟!

独生子女证的福利补贴

  独生子女证的福利补贴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2)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包括农村土地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迁安置中,对农村独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每人优惠购买40平方米)、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 (3)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可以对独生子女入托、入园、就学、就医给予补助。农村贫困家庭独生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减免杂费。 (4)各级人民政府和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奖励与优待。

  3、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是农村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乡(镇)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是城市居民的按照不低于所在市、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给奖金。具体办法按长沙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4、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自法定退休年龄退休之月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百分之五的'标准增发退休金。已建立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单位,这项奖励仍由原单位发放。 改制企业的职工原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未满14周岁,独生子女的保健费按标准计提到子女14周岁。职工实行社会就业的,可一次性发放到个人。原已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改制企业人员,在2003年4月1日后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根据本人基本工资5%的标准增发补贴,按15年计算一次性提取,由改制后企业逐年发放。破产、关门走人企业所提补贴经协调可一次性发放到个人。上列费用经审核后一次性提取纳入改制成本。

  5、独生子女父母是农村居民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采取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的形式,为其办理养老保险。

  6、终身未生育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可以享受第4、5项规定的待遇。农村生育两个女孩的夫妻落实绝育措施后,可以享受第5项规定的待遇。 夫妻只生育一胎系双胞胎或者多胞胎的,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与优待。

  7、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由用人单位支付;无用人单位的,由户籍地按本地规定落实。流动人口从业人员晚婚晚育的,依法享有增加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从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享受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待遇。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费,有用工单位的,由用人单位负担。无用人单位,属于跨省的流动人口,先由本人支付,回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销。无用人单位,属于省内的流动人口,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

  8、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子女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享受有关规定的优待,已领取的奖金、独生子女保健费、增发的退休金、政府和集体投入的保险费必须全部退还。

  9、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一)发放避孕药具和孕情环情监测;(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三)输卵(精)管结扎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人工终止妊娠术及其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10、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在开展小额贷款、项目开发、科技扶持、以工代赈、扶贫助教和社会救济等方面给予优待。

  11、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鉴定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需要治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督促施术单位安排治疗。 单位职工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期间,以及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休假期间,视为出勤。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照顾。 违反规定,拒绝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导致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终止妊娠费用,由受术者承担,不享受前款规定的待遇。

  独生子女证的福利补贴确定

  构成要素

  一成员政府或一成员境内公共实体提供财政资助,或提供GATT1994第16条意义上的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由此给予某种利益,构成补贴。一项措施是否构成补贴,取决于两个要素,一个是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财政资助,另一个是该资助产生利益。

  政府资助

  补贴必须与政府或公共机构相关。即便不是国家权力机构,只要行使政府职能,即属于政府范畴。政府既包括中央政府,也包括次一级的政府。公共机构包括类似国有公司的公共机构。财政资助的`形式多种多样:资金的直接转让;放弃收入或到期没有收取应收取的收入;提供一般基础设施之外的产品或服务,或购买产品;政府向基金机构支付、委托或指示私有机构履行前述一种或多种政府职能,且这种做法与政府通常采取的做法实质上并无不同。政府资助不以政府产生支出为条件。政府资助可以是政府直接出钱资助,或者政府通过其他机构资助,也可以是通过政府确立的法律框架,由其他机构资助。

  独生子女在福利补贴的作用

  政府财政统计中的财政补贴项目是一种会计分类,不具有很强的经济分析意义。所以理论界对于财政补贴还有若干其他分类:从补贴同社会经济运行过程的关系来看,可以区分为生产环节补贴、流通环节补贴和消费环节补贴;从政府是否明确地安排支出来分,补贴可有明补和暗补之别;从补贴资金的接受主体来做区分,可有企业补贴和居民补贴两类;从补贴对经济活动的影响来看,可分为对生产的补贴和对消费的'补贴;从补贴是否与具体的购买活动相联系来分析,又有实物补贴与现金补贴。

  禁止性

  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被明确列为禁止性补贴。出口补贴是指以出口实绩作为提供补贴的惟一条件或条件之一的补贴。出口补贴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出口补贴和事实上的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是指以使用国内产品而不使用进口产品作为授予补贴的惟一条件或其中一个条件的补贴。

  可诉性

  除非申诉成员证明补贴对其利益造成了损害,否则对该补贴不得采取反措施。这样的补贴称为可诉补贴。申诉成员只有在下述三种情形下,才可以采取反措施:受到补贴的产品进口损害进口国的国内产业;补贴使其他成员根据有关协议享有的利益丧失或受损;补贴严重妨碍其他成员的利益。

  不可诉

  不可诉补贴指一般不能通过多边纪律进行指控、不能对其采取反补贴措施的补贴。一般认为,不可诉补贴不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或者因为有某种特殊价值而不应阻止。但不可诉补贴并非完全不受指控。一补贴欲获得不可诉补贴的地位,须满足一定的标准和条件,否则依然可能以可诉补贴受到指控。这些标准和条件包括程序上和实体上两个方面。有关不可诉补贴的规定由于没有重新规定而于1999年到期。

  农业补贴

  《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仅对工业品的补贴作了规定,该协议并不涉及农产品。对于农产品的补贴问题,《农产品协议》作了特殊规定。《农产品协议》将补贴分为两类:绿色补贴和黄色补贴。前者指允许使用、不必承担削减义务的补贴,后者指必须承诺削减义务的补贴。《农产品协议》并不禁止与该协议的减让义务相一致的出口补贴,但对这种补贴是可以采取抵消措施的(比如可以征收反补贴税)。与减让义务一致的国内支持(指国内补贴,如农民收入支持),从多边纪律方面是不可诉的,但可以依据国内程序对其征收反补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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