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规章制度>消防安全>《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时间:2022-03-23 14:53:30 消防安全 我要投稿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是消防法规定的职能,也是我国三级消防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以下是小编整理的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南省消防条例》、公安部《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120号令)、公安部《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121号令)以及《河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三)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灭火、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公安派出所应将除市、县(区)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列管的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所有单位和场所纳入消防监督检查范围。

  第四条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可以专门组织,也可以联合治安、综治、民政、工商、安全监管等部门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防火检查和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条 公安派出所应明确一名所领导具体分管消防监督工作。市公安局直属派出所和各县乡镇派出所应当至少明确一名民警,负责安排本单位的消防执法工作,同时负责收集、整理消防工作的各种数据、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上报消防监督执法情况。

  第六条 辖区内符合以下标准的单位或场所,应当列为公安派出所监管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下同)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集贸市场;

  (二)客房数在15间以上50间以下,或客房数在15间以下但设有商场、歌舞娱乐、餐饮场所等的宾馆、饭店;

  (三)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影剧院、放映厅、礼堂、舞厅、KTV以及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等室内公共娱乐场所。

  (四)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300平方米以下的足浴、美容院、桑拿浴室(洗浴部分面积除外)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和游艺、游乐场所;

  (五)住院床位1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医疗保健机构,住宿床位50张以上100张以下的养老院、福利院,住宿人数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六)生产车间员工在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服装、鞋帽、玩具、纺织、食品、电子通信设备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七)总储量在5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粮库,总储量在100吨以上500吨以下的棉库,总储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10000立方米以下的木材堆场,总储存价值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下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

  (八)除市、县(区)两级公安消防机构列管的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七条 公安派出所对其列管的三级重点单位应当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其他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监督检查。每个警务室每周检查单位不少于30个 。

  第八条 公安派出所每季度应召开一次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居(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参加的消防工作例会,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至少每季度要组织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保卫人员、保安队员、义务消防队员开展一次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派出所民警在日常检查时要做到检查与宣传教育同步,做到以下内容:

  (一)宣传培训常见消防设施、器材的使用方法和要点,教会单位和场所人员如何扑救初期火灾;

  (二)确保单位和场所人员真正会实地操作使用灭火器,且人人过关;

  (三)教会如何报告火警;

  (四)教会如何疏散逃生及逃生时的注意要点;

  (五)讲解存在火灾隐患可能造成的后果。

  第十条 公安派出所每年应当提请辖区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与辖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居(村)民委员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向辖区社会单位和社区、村庄发放《消防安全责任告知书》,告知其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为单位日常消防管理、整改火灾隐患提供技术服务;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和“四个能力”建设,督促落实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自我评估三项报告备案制度,提高单位自我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发现被检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依法改正,并依法跟踪督促整改:

  (一)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未组织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演练的;

  (二)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八)在居住建筑物的公共走道、楼梯间、门厅内为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充电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

  (十)生产、储存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十一)未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进行全面检测的。

  第十三条 检查沿街门店、商铺以及生产加工作坊发现其生产、经营、储存部分与住宿部分未进行有效防火分隔,且住宿超过2人的,必须责令立即搬出,并拆除多余住宿设施,暂时不能搬出的,必须停止经营;发现其外窗设置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铁栅栏的,必须责令限期拆除。

  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责令改正的同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共同督促其整改: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消防设施、器材严重损坏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规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当场无法整改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隐患较大,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

  第十五条发现被检查单位的建筑物存在以下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理:

  (一)未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

  (三)公众聚集场所未依法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擅自使用、营业的。

  第十六条公安派出所监督检查的重点是:

  (一)所列管的三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沿街门店、歌厅、网吧、洗浴、旅馆、中小学校、幼儿园、卫生所、敬老院、小作坊、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午托部、各类培训中心等人员聚集、危险场所;

  (三)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即“三合一、二合一”场所。

  第十七条 市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导办公室每月对各直属派出所和县公安局的消防监督工作进行考评;各县公安局消防工作指导办公室每月对各乡镇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进行考评。

  每月派出所消防工作考评结果前三名的直属派出所,市公安局分别奖励其负责消防执法工作的民警500元、300元、200元;每月派出所消防工作考评结果前两名的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分别奖励其分管派出所消防工作的负责人500元、300元。

  第十八条 市公安局每年通报表彰一批消防监督工作成绩突出的派出所和民警,其中综合成绩排名前三名的直属派出所分别奖励1万元、5000元和3000元;综合成绩排名在各县公安局前三名的乡镇派出所分别奖励5000元、3000元和2000元。

  所属受到奖励的各公安派出所负责消防工作的民警每人奖励1000元。

  第十九条 凡辖区发生一般亡人火灾的扣除辖区派出所当月绩效考评成绩1分;发生较大以上亡人火灾的在扣除当月绩效考评成绩的基础上,扣除全年绩效考评成绩1分。

  凡辖区发生亡人火灾的,一律取消辖区派出所和派出所负责消防执法工作民警的评先评优资格,同时市公安局纪委及时介入调查民警的履职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视情给予组织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公安派出所民警在消防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不按照规定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职责,拒不改正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组织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或在检查中弄虚作假的;

  (四)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五)利用消防监督检查职权为用户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指定消防安全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维修保养单位的;

  (六)接受被检查单位、个人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向被检查单位强行摊派、乱收各种费用,吃拿卡要的;

  (九)对危害消防安全的投诉和举报未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如何加强派出所消防工作的几点意见

  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73号)赋予公安派出所的权力,同时也是法律法规赋予公安派出所的一种责任。如果我们的公安派出所能正常地开展消防监督工作,很多失控漏管现象将会尽可能的减少,很多的火灾隐患亦将尽可能的消除,火灾事故的发生将尽可能的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将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因此,当前改进和完善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显得尤为迫切,现对如何开展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谈几点认识。

  当前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对消防工作认识上的不足。一是部分领导认识上的误区。认为消防工作仅仅是公安消防机构的事,消防的事无需参与或不能参与太多。二是所领导对消防工作认识不足。部分派出所领导认为派出所工作千头万绪,上面的各项任务指标都往所里压,消防工作都是消防大队的事,与派出所关系不大。三是民警认识上的不足。受制度的影响,消防工作不是派出所职责范围的模糊认识在基层民警中比较普遍,认为目前派出所任务已十分繁重,无法在现有警力条件下有效行使消防监督管理职能,因而部分民警对开展此项工作有抵触情绪,未能正确认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与其他公安业务工作之间的关系。另外,一些公众聚集场所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对公安派出所上门检查消防工作感到不理解,有的单位甚至拒绝或不配合公安派出所的工作,致使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出现极其被动的应付局面。

  派出所参与消防监督的警力不足。公安派出所处于公安机关的最基层,存在着警力不足的实际情况,基层派出所常常为了应付日趋繁重的社会治安工作,而把消防工作搁在一边。当前,虽然许多派出所根据新《消防法》和公安部颁布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建立了由所领导分管,民警包片的消防分工负责制。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大力发展,社会的治安、刑事案件逐年攀升,公安派出所人员编制少、警力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基层派出所常常为了应付日趋繁重的社会治安工作,而把消防工作搁在一边,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成为“无人管、无人问”的摆设,严重影响了消防监督工作的正常开展。

  民警的消防监督检查业务不熟。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是一项消防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不具备一定的消防专业知识,就很难开展消防监督工作,这就要求从事消防监督工作民警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知识水平和相当的工作经验。但是,当前一些经过短期培训的派出所民警,平时忙于各种社会治安案件,既无心也无力学习消防知识,在日常防火检查工作中也就很难发现火灾隐患,由于业务的不熟也直接导致在工作中走马观花。在检查中只注意到场所的灭火器、消火栓、通道之类的简单常识,而忽视了防火分区、防烟分区、自动消防设施之类的专业知识,导致工作被动,给场所留下了先天性的火灾隐患。还存在一种很普遍的现象,虽然随着新《消防法》的颁布,有很大一部分基层派出所也希望干好消防工作,但是消防是一门多学科交叉性的综合科学,内容非常广泛,许多派出所民警因为所学学科、专业不同,大多数民警都是初次接触消防工作,并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消防业务知识培训,导致许多派出所“心有余而力不足”,降低了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从而使派出所在履行消防职能时实际操作性不强。

  加强和改进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对策

  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各级公安领导及广大民警必须明确认识到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73号)赋予公安派出所的权力,同时也是法律法规赋予公安派出所的一种责任。公安消防部队是公安队伍中的一支现役部队,所从事的消防工作是公安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工作必须置于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之下,各级公安机关是必须依法把消防工作纳入公安全面工作之中,公安派出所理应依法承担消防监督管理职能,公安派出所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能本是公安工作“一盘棋”局面的体现,也是公安机关提高自身综合能力的需要。

  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消防监督组织机构,明晰责任管理,规范考核奖惩。公安派出所应建立健全开展消防监督工作的组织,指定一名所领导(所长或教导员)分管消防监督工作,并组成以社区民警为基础的消防监督力量;同时,要制定出各岗位的消防监督工作职责,明确分工,各岗位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落实了三项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即:“谁检查、谁负责”的消防监督检查责任制;“谁签字、谁负责”的消防行政审批责任制;“谁承办、谁负责”的消防行政处罚责任制。

  切实加强民警的消防业务培训。消防监督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很强,且随着经济的发展,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不断出现,消防工作的新课题也越来越多。加强基层民警消防业务知识培训,对于确保公安派出所正确行使消防监督管理职权具有积极的意义。消防部门要积极举办培训班,要针对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特点对派出所有关人员进行消防业务知识、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制作的培训,提高其消防监督检查的整体水平。在对派出所进行消防业务培训的同时,要加强对其实践的指导,积极邀请派出所民警参加对场所、企业的检查,尤其是具有典型意义的消防安全检查、火灾隐患整改及火灾原因调查等,都要与辖区民警一起边检查边讲解,理论联系实际,使民警能在实践中不断得到锻炼。基层派出所要通过有计划选派消防民警到消防部门跟班学习,提升民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切实打牢消防执法基础,使广大民警在实践中迅速熟悉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方法和相关安全技术标准,从而掌握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案件办理的程序,学会规范制作各类消防法律文书。并结合基层派出所工作特点,建立健全基层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工作例会、业务报告、业务培训和绩效考评等工作制度,将各项消防业务工作与民警入户访查、治安防范、行业场所管理和群防群治队伍管理使用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真正将消防工作融入基层派出所日常警务之中。

  另外,公安派出所民警对消防档案的制作也不够规范,对此,辖区消防大队可以每年年初制定年度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方案、固定台账目录及每月工作推进计划,明确派出所消防档案制作要求,帮助派出所民警能一目了然的了解全年消防工作并严格按照每月工作推进计划执行。

  公安派出所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消防工作作为惠及广大群众、维护人民利益的民生工程,按照“以公安派出所为依托,以消防工作社会化为目标,夯实消防工作基础,全面提升基层火灾防控能力”的整体思路,将消防工作纳入农村、社区警务战略同步实施,前移火灾预防关口,创新基层消防警务模式,有力提升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防控火灾的能力,确保辖区火灾形势平稳,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扩展:

  派出的分支机构,并不是特指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由于公安派出所与群众生活关系最密切,故群众习惯上常作为公安派出所的简称。 公安派出所为公安系统的基层组织,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在中国,公安派出所依照国家治安管理法规和上级公安机关规定的权限,其主要任务是:坚决贯彻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同犯罪分子作斗争;防、控各种事故的发生,管理社会治安,维护公共秩序;保障人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保卫国家安全。

  派出所网上联盟,作为中国警察网警种频道之一,致力于加强公安派出所和人民群众的联系,全面介绍全国基层公安民警执法流程、社区警务工作,整合全国各类公安派出所的工作动态,关注和发布同百姓生活、安全密切相关的新闻资讯,夯实公安基层基础工作,实现新闻宣传、经验交流、资源共享等相结合的公安派出所网上联盟。

【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船舶消防安全管理规定01-18

消防演练制度规定(精选6篇)04-25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度02-07

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03-09

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02-24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度6篇02-07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度(6篇)02-07

合同制消防员管理规定04-08

出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精选11篇)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