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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27 13:54:49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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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为认真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杜绝或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应制定规范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1 目的

  为认真做好分公司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杜绝或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分公司员工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运输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分公司所有车辆及分公司厂区内的所有作业车辆(包括进入厂区的外单位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机动车是指上路挂牌照车辆,工艺车是指储运部的叉车、抬包车、阳极搬运车、罐车以及各单位拖拉机、轻型货车等没有上路牌照的车辆。

  分公司各单位,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教育职工以及外单位进厂人员,认真遵守本规定。

  因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分公司主管部门可制定车辆、行人临时通行规定。

  3 职责

  3.1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厂内行驶车辆的管理工作,规范厂内行车秩序;

  3.2综合管理部负责进厂车辆的办证管理工作,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工作;

  3.3设备工程部负责厂内工艺车的检审工作,负责组织车辆报废鉴定工作;

  3.4财务部负责机动车辆的保险、车船使用税的购买。

  3.5 各有车单位:

  3.5.1建立车辆管理具体办法,逐台建立工艺车、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一) 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二) 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三) 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四) 车辆事故记录。

  3.5.2负责督促机动车辆驾驶员做好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年检、年审、二级维护审验及等级鉴定等工作。

  3.5.2每周开展司助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培训记录;

  3.5.3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行车检查工作,纠正违章行为,并督促驾驶人员做好出车三检制(出车前、行驶中途、收车后),形成相关记录。

  3.6 二级单位及机关部室要建立健全私家车档案,经常开展私家车主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教育职工按照要求规范行走。

  4 基本要求

  4.1各种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转向、制动安全可靠,喇叭、灯光齐全有效。

  4.2汽车吊、挖掘机、推土机等专用机械车辆,不准带挂或牵引车辆;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不准牵引其它车辆或被其它车辆牵引。

  4.3装载货物的高度、宽度、长度要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厂区运载超高、超宽、超长物资以及设备时,由组织运输单位提出申请,经分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主管领导批准,并按指定时间、路线由专人引导通过。

  4.4司机新上岗时,各单位必须对其进行驾驶技能、交通知识的鉴定工作,合格者方可驾驶。

  4.5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车时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证、车船使用税、营运证、派车单等证件;

  (二)驾驶证不准涂改、伪造和转借他人;

  (三)不准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四)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上准驾车类不相符的车辆;

  (五)严禁酒后驾车;

  (六)不准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七)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时,必须戴安全头盔;

  (八)驾驶车辆时不准穿高跟鞋和拖鞋,不准不穿上衣驾驶车辆;

  (九)驾车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打手机、观看电视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和举动;

  (十)驾驶室内不准超额乘人,不准客货混装;

  (十一)必须在车门、车厢关好后行车;

  (十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不得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十三)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十四)工艺车不准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4.6各有车单位要认真执行派车单制度、实行车辆专人负责制度。

  4.7未经安全生产技术部批准,厂内工艺车辆一律不得开出分公司生产区域。

  4.8严禁面包车、小轿车等车辆拉运气瓶等危险化学品。

  4.9机动车牵引挂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动车和挂车的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并应挂保险链条;挂车的牵引架、挂环出现裂纹、扭曲、脱焊或严重磨损时,不得使用;

  (二)机动车与挂车之间,挂车前、后轮之间,应安装防护栏栅;

  (三)机动车在空载情况下,不得拖带载重挂车;

  (四)每辆机动车只准牵引1辆挂车;

  (五)挂车应安装自动刹车装置、灯光和显示标志;

  (六)挂车宽度超过机动车时,机动车的前保险杠两端,应安装与挂车宽度相等的标杆,标杆顶端安装标灯;

  (七)对采用自动连接装置的牵引车和挂车,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10 吊车在作业前,对吊钩、吊环、钢丝绳和链条等吊挂用具,应进行仔细检查,并定期试验,严禁降低安全系数使用。在吊装过程中安排专人指挥、监护。

  4.11 工艺车辆检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不合格的工艺车辆,不准行驶。

  出省车辆由派车单位按要求填写《机动车辆出省申请书》(见附件一),报安全生产技术部、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省。

  5 厂区内车辆通行要求

  5.1各种车辆严格执行厂区限速规定。除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外,机动车辆在中央大道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其它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在弯道、行人稠密地区以及载运危险物品时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在进出厂房、厂房内、通过铁路平交道口、门岗、倒车或通过前方有障碍物时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5.2除消防车、救护车、警车、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公务外,所有车辆进出厂区时,都应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和询问。必要时应出示有关证件。

  5.3严禁摩托车(工作车除外)进入厂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进入的,必须到综合管理部办理通行证,到安全生产技术部备案后方可进入,并按规定行驶。

  5.4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要做到文明行驶,礼让三先,严禁逆行、超速行驶、强行超车、会车。

  5.5在主干道路上,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严禁非机动车及行人进入机动车道行驶(走);在其它道路上,机动车靠中心线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靠道路两侧1.5米内通行。

  5.6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5.7除进入电解生产、施工用车外,严禁其他车辆利用电解通道作为便道行驶。

  5.8抬包车、阳极搬运车、叉车以及其他车辆出入电解通道口、车间大门等地时,必须鸣笛减速慢行。车间内标明有车辆行驶标线的,按照标明的行驶路线行驶,没有的尽量靠中间行驶,并按指定位置停放。

  6 .外来车辆管理

  6.1非**分公司车辆进入生产作业区时,首先提出申请,到综合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

  6.2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外来施工车辆的管理,分公司对外来施工车辆实行办证管理。所有施工单位的车辆(包括临时雇佣的),应在前挡风玻璃处贴单位标识,办证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制作、发放,加盖公章后使用。

  6.3外来施工车辆进入厂区前,指定运输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对其包括雇佣车辆司助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厂区安全行车注意事项教育,并按施工需要规定必要的路线。

  6.4送货等其他车辆需要进入生产作业区,有关单位对其进行安全行车以及分公司有关道路交通规定的教育。综合管理部只对进行了安全教育的车辆办理通行证。

  6.5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办理入厂证时,应出具运输危险化学品准运证,方准办理《公司临时通行证》。

  6.6拉运土石方、煤、建筑垃圾等的车辆,必须采取覆盖等防护措施,严禁洒落。

  6.7各种履带式车辆严禁在厂区行驶。特殊情况需要行驶时,到安全生产技术部办理审批手续,登记备案后,并采取保护路面的措施,按照指定的时间及路线行驶。

  6.8履带式装卸机械、压路机通过道口前,必须征得储运部同意,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应在道口两侧铁路线路上适当地进行防护。

  6.9轮胎式等工程机械行驶时,铲斗、推斗等必须放下,不准其上放置物品行走。

  7 厂区内车辆停放要求

  7.1大临院停车场等办公场所门前停车区域实行统一管理,严禁车辆随意乱停、乱放。

  7.2进入厂区的外来车辆(包括私家车),按要求在大临院等指定区域停车区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7.3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要严格遵守停车规定,交叉路口、门口、弯道、桥梁、铁路、消防井、平交路口15米内严禁停车;道路及道路两侧施工车辆装卸货物时,必须保持道路畅通,不得长时间占用道路,妨碍其它车辆通行。

  7.3厂区内道路上严禁随意停车,占用道路,故障停车时,应尽量将车移到道路边缘位置。

  8 厂区道路要求

  8.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在分公司厂区道路上及铁路两侧堆放物资、进行施工作业等妨碍道路通行的行为,以保证道路畅通。

  8.2分公司各单位如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路面或封闭道路时,需向安全生产技术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有关手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提前一日以上通知有关单位后方可进行。

  8.3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8.4严禁移动、损坏道路上的各种交通标志、交通设施等。

  8.5保持厂区道路的清洁卫生,不得随意往道路上倾倒脏水、拉圾等污物,不准在道路上嬉戏打闹。

  8.6各单位要加强货场、货位管理,货物堆放要符合货运规程要求,严禁乱堆乱放,避免刮车埋道,确保道路畅通。

  8.7冰雪天后,各单位应及时清扫责任区内冰雪,冰雪严重时,辖区单位应向通道口、车间路口及道路上抛洒盐粒,以保证车辆安全通行。

  8.8厂区道路上各种井盖、井圈、雨排应完好无损,各责任单位应经常进行检查,并及时更换。

  9非机动车辆和行人安全要求

  9.1自行车必须闸、铃齐全有效,牌照、钢号齐备。

  9.2骑行非机动车时要靠右侧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0公里,出入厂门时要下车推行,要服从交通管理和门卫人员的指挥、检查。

  9.3骑行非机动车时严禁双手撒把、扶肩搭背、截头猛拐、互相追逐、曲线行驶,严禁酒后骑行。

  9.4骑行非机动车通过平交道口时,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不得与机车争道抢行,经过交叉路口、弯道、斜型平交道及视线不良等处,须下车推行,主动避让机动车辆,不得冒险抢行。

  9.5厂区内严禁自行车骑车载人,非机动车严禁在机动车道上骑行。

  9.6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和交通繁杂路段时,要主动避让机动车辆,不得与机动车辆争道抢行。

  9.7厂区道路上的行人要自觉遵守分公司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有人行道的走人行道,没有人行道的,靠道路右侧行走,不准侵占车行道路。

  9.8行人不得在人行道、车行道上打闹、聚众围观、拦车、扒车、强行搭车及抛物打车。

  9.9行人及非机动车辆严禁穿越铁路专用线。

  9.10多人行走时,两人并排,三人成行。

  10 违章处理

  10.1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人员,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10.2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对责任者处300-500元罚款;造成人员伤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违章载人以及车辆超载、超员、超速行车的;

  (二)不按规定停车或车辆发生故障后,驾驶员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堵塞的;

  (三)违章逆行的(因施工需要除外);

  (四)人货混装的;

  (五)未按要求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六)运输超高、超宽、超长货物未经审批的;

  (七)驾驶证过期未审验仍驾驶车辆的;

  (八)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挡滑行的;?

  (九)擅自驾驶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十)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后视镜等不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十一)不执行派车单制度的;

  (十二)道路上抛洒垃圾及土石方的;

  (十三)在道路上打闹、聚众围观、强行拦车、搭车的;

  (十四)机动车跨越双黄实线通行的;

  (十五)其他违章行为的。

  10.3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人员伤亡的,对责任者处1000元罚款;造成人员伤亡的,按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驾驶员或单位领导擅自将分公司车辆交无证人员驾驶的;

  (二)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不听劝阻的;

  (三)酒后驾驶车辆的;

  (四)不吸取事故教训,屡犯不改的;

  (五)屡出事故,不引以为戒,放任不管的;

  (六)不及时清理道路垃圾的。

  (七)在道路上施工,没有采取警示等防护措施的;

  (八)不按驾驶证规定的要求驾驶所驾车型的。

  10.3偷开他人机动车的,处2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加倍处罚。

  10.4 对出省、旅游用车,未经审批擅自出车的,对责任人处2000元罚款。对车辆所在单位通报批评,同时,停止驾车一个月,发生交通事故加倍处罚。

  10.5凡违章违纪一年内三次以上者(含三次),停止驾驶分公司车辆3个月。

  10.6未向分公司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私自挖掘路面的,处2000元罚款。

  10.7未征得分公司有关部门同意,占用道路影响车辆通行的,处2000元罚款。

  10.8发生事故隐瞒不报,伪造现场或逃逸者,对驾驶员处1000元罚款,对责任单位处2000元罚款,并参照第11条加倍处理。

  10.9故意损坏道路上的各种交通标志、交通设施,除照价赔偿外,对责任者处1000元罚款。

  10.10违规人员不服从管理、态度恶劣的,除进行相应处罚外,同时进行5~8天的办班学习及站岗值班教育。

  10.11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反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分别裁定,合并处理。

  驾驶员丢失各种证件,造成车辆不能按时审验以及正常行驶的,其责任由本人承担,同时,对其处500元罚款。

  10.12分公司机动车辆在外行驶由于违章而受到处罚以及所产生的滞纳金,由司机本人负责缴纳。由此造成车辆不能按时审验的,其责任由本人承担。

  分公司机动车辆不认真进行维护保养,以致车辆没有通过审验的,其车辆审验由司机本人负责,同时对司机本人处以500罚款。

  10.13外单位车辆未办理临时通行证,门卫私自放行的,对放行人员每台车处以500元罚款,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外单位办理临时通行证时,有关单位未对其进行安全教育,或不按规定办理的,对责任单位处以500元罚款。

  10.14 外单位车辆在厂区内行驶,多辆违章或多次发现违章的,除对车辆所属单位进行处罚外,对其管理单位以及其它责任单位给予1000元罚款。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篇2

  1 范围

  为了加强公司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交通安全畅通,规范职工遵章守纪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规范了公司各单位厂内道路上通行的各类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的交通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指的机动车辆包括:各种汽车、吊车、摩托车、叉车、电瓶车、装载机、轮式或链条式专用机械等。非机动车辆包括:自行车、三轮车、架子车等。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厂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对《安全生产控制程序》的进一步细化和补充。

  2 职责

  2.1 公司质量安全环保处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车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和有关交通业务工作。

  2.2 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责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交通行车安全的法规、条例、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对企业的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实施行车安全的监督检查。

  2.3 凡在厂区道路上通行的车辆、人员、骑车人、乘车人以及在道路上进行其他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都必须自觉服从和遵守本规定。

  3 管理内容

  3.1 证照管理

  3.1.1 机动车准驾证申领程序

  3.1.1.1 交验公安部门核发的有效驾驶证。

  3.1.1.2 车辆单位签署意见,注明是专职驾驶员或是有车单位管理人员,专职驾驶员需注明所驾驶车辆,号牌、类型。

  3.1.1.3 机动车辆准驾证规定的准驾车型应与机动车驾驶证规定的准驾车型相一致。

  3.2 驾驶员管理

  3.2.1 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技术素质、身体素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交通标志、标线和道路交通管理规定。

  3.2.2 驾驶员应自觉参加各级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活动和技术培训,不断提高驾驶技能,增强安全意识。长期在外执行任务的驾驶员,出发前由本单位组织安全学习,有条件的,在执行任务所在地组织安全学习。

  3.2.3 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准驾证、行车路单及交通管理相关的证件和手续等。

  3.2.4 驾驶员要坚持车辆的“三检”制度,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工作,保持车辆处于完好状态;服从调度安排,接受安全监督检查,如实汇报出车情况。

  3.2.5 驾驶员有下列情况之一,严禁驾车:

  3.2.5.1 饮酒或服用影响驾驶能力的药物后。

  3.2.5.2 车证不符。

  3.2.5.3 疾病或疲劳过度。

  3.2.5.4 打移动电话或由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3.2.5.5 车辆机件失灵,转向、制动、灯光、喇叭等主要机件有故障和其他有碍安全行驶的。

  3.2.5.6 装载不符合安全要求和装载规定的。

  3.2.6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驾驶员有权拒绝驾驶车辆:

  3.2.6.1 有医院证明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的疾病。

  3.2.6.2 装载的物品不符合装载规定,严重影响安全行车。

  3.2.6.3 装载化学危险物品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手续不全。

  3.2.6.4 车辆存在严重故障,影响安全行车。

  3.2.6.5 行车路线和地点与路单不符。

  3.2.7 凡无准驾证的人员。驾驶本单位机动车辆按无证驾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发生

  事故责任自负,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3.2.8 驾驶员不得擅自将车交给他人驾驶,严禁私自教练他人学习驾驶。如有违反,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由此而发生事故的,全部责任和损失由驾驶员本人承担。

  3.2.9 违反公司规定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一切损失后果和责任自负。

  3.3 机动车辆管理

  3.3.1 机动车辆的行驶、停放应遵守国家、省、市和公司有关规定,不得在厂区、职工生活区违章行驶、停放和持续鸣号。

  3.3.2 在复杂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有严密的安全措施。遇有险情和简易难行的险路时,乘员应下车步行,机动车应降低车速,同时派人协助驾驶员加强嘹望,严禁冒险强行通过。

  3.3.3 施工车辆进厂车辆需携带施工合同,检维修施工安全合同,在公司车辆管理办理施工临时进厂证方可进厂。

  3.3.4 施工临时进场车辆必须遵守公司入厂须知规定。

  3.3.5 机动车辆装载运输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应遵守下列规定:

  3.3.5.1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储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产生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泄漏。

  3.3.5.2 驾驶员、押运员、装卸人员、管理人员应掌握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知识,了解所运载的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属性、包装、标识、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经省级道路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后凭《从业资格证》上岗作业。驾驶人员应有三年以上驾驶经验,并持有效危险品运输许可证;押运员要持有效押运证。车辆经有关部门检验,取得有效准运证,方可运输。

  3.3.5.3 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给车辆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气防器材。

  3.3.5.4 严禁在拉运易燃、易爆物品的车上及车辆周围吸烟。

  3.3.5.5 运输危险货物的车辆均应根据有关规定悬挂国家统一标准的标志灯、牌。

  3.3.5.6 夏季高温季节装运易燃、易爆的危险货物,应按当地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3.4 运输规定:

  3.4.1 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严格检查,发现故障必须排除后,才能投入运行。

  3.4.2 携带的运输危险货物有关的证件必须齐全。

  3.4.3 随车携带的遮盖、捆扎、防潮灯工具必须齐全有效。

  3.4.4 车厢栏板罐体必须平整牢固,车厢内不得有与所装货物性质抵触的残留物。

  3.4.5 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篇3

  一、认真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障全村道路交通安全符合规定。

  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三、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四、统一思想,加强领导,进一步健全预防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工作机制。

  五、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司其职,综合治理。

  六、整理本村(社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相关台帐及资料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备查,并负责随时更新。

  七、根据本村(社区)道路交通安全情况,向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每月报送本村(社区)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在本村(社区)能范围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及时向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报告。

  八、配合乡(镇、街道办事处)对重大道路交通安全生产活动、会议、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等方面工作的开展。

  九、总结、推荐本村(社区)道路交通安全的先进经验,参与交通治理和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交通文明创建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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