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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时间:2022-11-27 22:22:59 食堂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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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为进一步加强食堂食品安全监管,明确食品安全职责,应制定规范的食堂安全责任追究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食堂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食堂安全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一、镇政府食品安全职责

  乡政府主要领导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在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助相关部门抓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 安全监管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宣传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落实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制定和发布有关食品安全的规定;

  (三)建立镇食品安全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明确主管领导,配备必要的人员;

  (四)组织实施安新县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向食品安全领导小组报告食品安全事故等信息。

  (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六)定期向县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报告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七)依法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认真排查事故隐患并督促整改,有效防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八)按照职能分工做好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九)依法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十)及时上报、反馈食品安全信息,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时向县政府及县食品安全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协同组织事故救援,减少事故危害和损失。

  三、行政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过责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

  (一)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而予以许可,致使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食品安全条件的企业进入生产、经营环节,并造成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

  (二)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过程中,不按法定职责实施执法检查的或不按法定程序对本辖区内容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日常执法检查,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隐瞒、包庇、袒护、纵容,不予制止和纠正以及其他违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而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产生不良后果的。

  (四)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对应当予以制止或者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以制止或不给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的;擅自改变处罚的种类或幅度,以罚款代替其他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 (五)阻挠或干扰执法部门正常的监督执法活动,致使本地形成假劣食品集散地,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不及时受理、调查、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举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在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发生时,未采取有效措施,不听从统一指挥或行动迟缓不利,不及时上报信息,造成事故扩大的;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的。

  (八)在通报、报告食品安全监管信息、材料工作中,瞒报、迟报、谎报的。

  (九)依据食品安全监管各部门制定的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应当追究监管责任的。

  (十)领导不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当年食品安全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十一)因工作措施不力,导致发生一次伤害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的。

  (十二)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或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利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三)其他应当依法追究食品安全责任的行为。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三)通报批评;

  (四)行政赔偿;

  (六)行政处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主动、及时纠正行政执法过错行为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行政过错显著轻微的;

  (三)因为行政管理相对人弄虚作假以及出现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过错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的;

  (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的过错行为;

  (三)干扰、阻碍调查人员进行调查的;

  (四)故意导致责任事故发生的;

  (五)拒不执行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纠正其违法行政行为的决定的;

  (六)因监管不到位,导致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食堂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篇2

  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有效控制学校食物中毒及其它食源性疾患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 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校领导应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列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级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二、学校校长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食堂安全检查工作。

  三、总务处在学校领导的带领下,对食堂进行安全检查。

  (1)设立食堂仓储保管员,具体负责监督检查学校食品验收及保管。

  (2)建立学校食堂校务安全监督机制,每天对食堂采购物品及操作流程、饭菜质量监督,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学校。

  四、校务值周食品安全监管员职责

  (1)严查食堂环境卫生是否整洁。

  (2)严查食堂从业人员是否佩证上岗、健康证明是否有效。

  (3)严查检查索证索票制度是否落实。

  (4)严查清洗消毒是否到位。

  (5)严查加工管理制度是否落实。

  (6)严查是否存在违法使用食品添加剂行为。

  五、食堂责任人对食堂易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场所加强安全防范,严禁非相关岗位人员进入食堂的食品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入间等,严防投毒

  事件的发生,确保学生用餐安全。

  六、学生食堂食品采购人员必须按规定到正规市场,通过实地考察,认真对比,购买质优价格适中的食堂所需物资。

  七、食堂校务安全监督全面负责食堂购物的监管,负责督查食堂采购物品及操作流程是否规范、饭菜质量是否达到要求,是否进行购物索证等进行监管。

  八、各班班主任以多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宣传教育,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增强学生食品卫生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九、对各责任人员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各自职责,造成就餐者身体损害甚至生命危险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十、 对下列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校长责任:

  1.食堂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

  2.未建立堂安全负责制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3.未建立食堂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

  4.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从事经营活动。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校务值周责任:

  1.未按照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检查,或检查次数、纠正力度达不到要求而出现问题的;

  2.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检查出的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不主动配合上级卫生主管部门检查,有失职行为的;

  4.未及时传达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负责人的责任:

  1.不主动配合学校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进行管理与检查、自查的;

  2.在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过程中发现食堂从业人员有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不予以及时纠正、制止的`;

  3.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不及时上报学校主管主管领导的;

  4.食堂发生食品卫生安全问题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5.食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采购员责任:

  1.采购不按卫生部门要求对供货方进行索证的:

  2.采购无有效许可证的食物:

  3. 采购变质、腐败食品的;

  4.采购不按计划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究食堂保管员责任:

  1.食堂使用积压食品和过期食品、三无食品的:

  2.食堂把腐烂变质、不合格产品搭配给食堂的。

  3.对食品验收不把关造成不良后果的;

  4.对库存食物不检查造成积压或过期、变质的;

  5.让食堂使用过期、变质的不合格食品的。

  十一、 责任追究程序

  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由学校组织相关负责人进行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中心学校等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食堂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篇3

  第一条 为监督和保障我校认真履行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职责,保护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安全稳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食品卫生工作中,发现因失职行为而造成学校食物中毒事件的;对造成食物中毒或其它食源性疾患后,隐瞒不报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失职行为,是指学校及有关责任人在食堂及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中,玩忽职守、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有关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明确的;

  (二)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的;

  (三)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的;

  (四)未认真执行或严重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已经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未能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或隐瞒不报的。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行政责任追究,是指除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责任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对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和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第五条 行政责任追究的形式有通报批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

  第六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学校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主管校长负责制,或未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求设立学校卫生保健机构,无专门人员对学校食堂食品卫生进行监督的,或未落实责任报告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的;

  (二)未建立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虽已建立但未落实的;

  (三)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责任报告人未在1小时内向当地政府、教育局及卫生等部门报告的;

  (四)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严格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对卫生部门调查、处理不予配合,或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处理措施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未保留现场以及未经批准销毁留样食品的;

  (六)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就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和销售的,食堂工人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培训证而上岗的,患有影响师生健康的疾病仍在岗工作的;

  (七)违反《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管理规定》,向未经许可经营学生用餐的生产、经营者订餐及采购熟食品的;

  (八)对卫生部门或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要求的;

  (九)有其他与学校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渎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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