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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管理规章制度_研究生管理规章制度条例

时间:2022-11-28 14:47:27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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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管理规章制度_研究生管理规章制度条例

  为加强研究生的管理工作,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应制定规范的研究生管理规章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研究生管理规章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研究生管理规章制度_研究生管理规章制度条例

  研究生管理规章制度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坚持强化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科学发展观,树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爱祖国,爱人民,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诚实守信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科学文化素质、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行为习惯;养成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团结协作的团队精神;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努力掌握现代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科学研究能力和专业才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良好的身心素质。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助学金及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新生持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和要求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的新生,须在报到时交验毕业证和学位证。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所在学院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其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和健康状况等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南京理工大学正式学籍,学校发给《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证》。

  第九条 研究生保留入学资格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因病不能正常入学的,或在新生报到过程中,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证明其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不宜在校学习,且短期内经过治疗不能达到健康标准的,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至两年;

  (二)因其他原因,经个人申请,导师和所在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也可保留入学资格一至两年;

  (三)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读研究生待遇;

  (四)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研究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前向研究生院申请入学,由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医院复查诊断,符合健康要求,经研究生院审批后,按当年新生要求办理入学手续。因个人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应在保留入学资格文件所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一个月提出入学申请,经研究生院审批后,按当年新生要求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提出入学申请,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仍不合格者;

  (四)弄虚作假获得入学资格者。

  第十一条 研究生学籍注册的有关规定:

  (一)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按学校有关要求办理学期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事先书面向所在学院办理请假手续,批准后可暂缓注册;

  (二)研究生应在每学年初及时缴纳学费和有关费用,未按规定缴费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申请缓交学费,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可办理注册手续;

  (三)未按规定进行学籍注册者,不予选课,不具备当次(当学年)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停发当学期助学金。

  第二节 培养与考核

  第十二条 硕士研究生的学制为两年半,最长学习期限为五年;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四年,最长学习期限为八年;直博生的学制为五年,硕博连读研究生的学制为五-六年,最长学习期限为八年,具体学制规定参照各学科培养方案。

  第十三条 研究生根据培养方案的要求,在导师指导下,制定个人培养计划并遵照执行。

  第十四条 博士、硕士研究生的学习和课程考试、论文选题与开题、学位论文的撰写,按照《南京理工大学关于博士研究生培养的规定》和《南京理工大学关于硕士研究生培养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硕博连读生的选拔与培养:

  (一)学校在接收推免生时,从中选拔具备硕博连读条件的学生,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通过博士生资格考核后,确定为博士生;

  (二)学校从完成硕士课程学习且成绩优异、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科研能力、尚未进入论文阶段或正在进行论文工作的在学硕士生中选拔硕博连读生,在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通过博士生资格考核后,确定为博士生;

  (三)硕博连读生的培养见《南京理工大学关于硕博连读研究生培养的规定》。

  第十六条 研究生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详见《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办法》,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七条 研究生要按规定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严格遵守考核纪律,违反考核纪律或舞弊者,该门课程成绩无效或以零分计并按规定重修,同时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处分,具体规定见《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集体民主评议、导师和组织鉴定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经导师同意、学院审核及研究生院批准,学生可以在校际间修课,原则上在设有研究生院的学校选修课程。

  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和学校、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研究生因各种原因需离校的,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导师同意后由学院批准;请假离校期满,应按时返校并及时到学院销假;确需续假的,应办理续假手续。未经批准而缺席活动或擅自离校者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依据《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应在规定学制内完成学业,一般不得延长。确需延期者,应提前三个月由本人书面申请,导师签署意见(定向就业研究生还应经定向或委托培养单位签署意见),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审批。研究生被批准延长学习期限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延长学习期限者不得超过最长学习期限,逾期按有关规定处理,其毕业时间,以学位授予之日为准。

  第三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办理休学:

  (一)因病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

  (二)因家庭特殊情况或其它特殊原因,被学校认可的;

  (三)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其学籍至其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四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或一学年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在籍期限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应附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的医疗诊断证明及医院提出休学的书面建议),经导师同意(定向就业研究生还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学校认为应休学的研究生,由研究生院研究确定后,学院将休学通知送达研究生本人。

  第二十六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违纪按《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执行,情节严重的,取消复学资格。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应于学期结束前一周向学校申请复学。因病休学者,还应持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的证明,经学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导师、学院同意,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二)定向或委托培养研究生除了上述手续之外,还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研究生院批准,方可复学;

  (三)休学研究生复学时,缴费的项目和标准按复学当年就读年级的研究生标准执行。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一般不得转专业,但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考虑:

  (一)具备特殊才能,经导师和所在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认为变动专业确实更有利于因材施教和人才成长的;

  (二)因所学专业调整或原导师变动,本专业无法继续培养的;

  (三)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专业继续学习的;

  (四)其他特殊情况必须转专业的。

  第三十条 研究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其他特殊理由,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一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未报到入学、注册取得学籍或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三)应予退学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转学,由本人申请,导师及学院审核,报研究生院批准;接受单位应专业对口、符合培养研究生条件。经接受单位同意,由学校报江苏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江苏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同时报教育部备案。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在学校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两次休学期满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办理延长学习年限有关手续的;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六)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以上不注册,且无正当理由的;

  (七)正常教学时间内出国(境)逾期两周以上且未经批准同意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四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分管校领导签发,退学文件送达本人(属定向就业研究生的还应送达学生本人所在单位),同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并办理有关退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原有毕业学历和当时的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江苏省高校招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一年内没有落实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六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五章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并通过学位论文答辩,符合国家规定的研究生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研究生提前完成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各环节,成绩优良,科研工作突出,按照《南京理工大学关于研究生提前或延期进行学位论文答辩暂行规定》,可提前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答辩通过,可提前毕业。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但未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以申请重新答辩一次,答辩通过者,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的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九条 依据《南京理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的规定,学校向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授予博士或硕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条 对修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并附已学课程的学习成绩单,对学习不满一学年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和已学课程的成绩单。

  第四十一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培养类型、学科门类和学习年限,填写和颁发研究生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研究生学历证书信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注册,并上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研究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配合完成学历照片和有关信息的填报。

  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一经发现,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于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无法追回的将通过报刊等媒体宣布无效。无论证书是否追回,学校均向江苏省教育厅报告,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注销。

  第四十四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学校不再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及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可以在学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团体的成立应符合学校学生社团管理的规定,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文艺、体育等活动。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公安机关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活动;学校根据实际情况,面向研究生开展助研、助教、助管工作。

  第五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具体规定详见《南京理工大学学生资助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自觉践行网络文明道德规范,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危害国家安全、侵害集体和他人利益。对于违反有关规定者,给与批评教育,并视情节依据《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给予相应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构成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应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在指定的学生公寓住宿,自觉遵守学校学生公寓管理和公寓消防安全管理有关规定,按时交纳住宿费。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三条 为鼓励研究生努力学习,树立优良学风,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学校每学年进行研究生评优评奖工作,具体办法见《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办法》、《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办法》等。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应遵守国家法律,遵守校纪校规,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与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纪律处分的具体条例详见《南京理工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实施办法》。学校给与学生纪律处分,应对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证件与档案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生取得学籍后由学校发给学生证。新生入学发放学生证应以学院为单位到研究生院统一办理。学生证应每学期办理注册登记,否则无效。学生应按规定使用学生证。

  第五十七条 学生应妥善保管学生证和身份证等有关证件,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若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以登报等方式公开声明后,并按规定进行补办。

  第五十八条 学生学籍变动应及时按规定办理证件变更手续,学生退学、毕业、结业、肄业时应注销学生证。

  第五十九条 学生档案是学生个人经历和素质的最基本的证明材料,是学生就业等重要依据。研究生阶段归档材料包括:政审表、录取登记表、入学登记表、学籍处理材料、奖惩材料、入党材料、成绩单、授予学位决定书、答辩委员会决议(复印件)、研究生学年总结鉴定表、毕业研究生登记表、报到证存根、档案寄发回执和硕士(博士)学位申请审定表。

  第六十条 学生转学、退学、开除学籍,档案由该生所在学院送至研究生院,按下发文件的时间,三个月内将档案寄发至该生原所在地市(县)人才交流中心。

  第六十一条 毕业生档案在毕业生离校后十天从机要局转寄到其报到单位。未能按时毕业或缓分毕业生的档案暂由学院保存,但应签订暂存协议。同意改派学生档案原则上由学生与用人单位协商,由原用人单位负责转递。用人单位违约的档案由用人单位退回后,由学院进行再次转递。学生个人违约的档案由学院负责转递到当地市(县)人才交流中心。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携带、寄发或扣发、缓发学生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二条 对非学历研究生、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可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自2014年9月10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

  研究生管理规章制度篇2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的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2005]21号),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研究生,包括脱产研究生(非定向生、自筹经费生)和非全脱产研究生(定向培养生、定向培养自筹生、委托培养生)。

  第三条全校研究生培养单位要紧紧围绕为国家培养合格的高层次专门人才的要求,不断加强和完善研究生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坚持行政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调动研究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的积极性。

  第四条在校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丈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研究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研究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新生应按规定日期,携带必要的证明材料(如户口、党团组织关系、学历证明、本人身份证明等),凭入学通知书到校办理报到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前向研究生处请假,事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报到后,在三个月内严格进行政治思想品德、业务和健康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经我校指定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或回原单位进行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并须在次年六月向研究生处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十条新生入学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

  (二)入学复查不合格者;

  (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

  第十一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必须按校历规定的时间来校,并在开学第一天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开学后三天内各学院要将报到注册情况报研究生处。注册前需缴齐有关费用。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不按时注册者,按旷课处理,并酌情扣发助学金。超过一周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按自动退学论处。

  第四章纪律与考勤

  第十二条我校研究生实行导师负责制,校、院两级管理的管理体制。由学科点所在学院负责管理,研究生处统一协调。研究生要按时参加培养计划规定和研究生处以及所在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研究生因病请假,须凭校医院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因病请假的研究生须经所在学院院长批准,一周以上到研究生处备案。研究生一般不得请事假,如确需请事假者,一周以内须经导师同意,院长批准;一周以上须由导师和学院同意,研究生处批准。请假要填写三联单,并按时销假。如需续假,应办理续假手续。

  研究生在一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一个月,病假不能超过两个月,超过两个月者应办理休学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课者,按旷课处理,并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10学时(或连续2天)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达20学时(或连续4天)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30学时(或连续6天)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0学时(或连续8天)以上者,给予留校查看处分;超过50学时(或连续2周)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理。

  第十三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并参加全部所修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

  第十四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参加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和技术技能训练,遵守论文答辩和实践考核的规定。

  第十五条 在学期间不受理研究生请假出国探亲。出国进修、留学按上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提倡晚婚。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晚婚年龄而要求结婚者,按山东农业大学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转学与转专业

  第十七条一般不受理研究生转学、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或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方可申请转学或转专业。

  第十八条 研究生转学或转专业,一般应在本省本系统进行。在校内转专业的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院长同意,征得转入得学院和学科点导师同意后送研究生处审核,由学校行文审批,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个别无法解决,必须向外校转学的,须由本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商量同意后,由学校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批(所报申请文件要附转入学校同意接收函和招生录取表),跨省转学由学校与转入学校商定后分别报所在地省教育厅,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教育厅抄有关公安部门。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

  第二十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办理休学手续,须由本人申请,导师和院长同意,研究生处审核,报校长批准。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二条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一年。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乱纪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第七章退学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三)无故不参加考试、考核或申请缓考未被批准擅自不参加考试、考核者;

  (四)经中期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毕业(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五)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以及患有其他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一年内不能治愈者;

  (六)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申请退学者。

  对研究生自愿退学的,由本人提出退学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核,经校长会议研究批准,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课程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做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证明。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原单位。

  (二)入学前为非在职人员的,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山东省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一年内没有落实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二十九条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条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办理。

  第八章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一条学校要定期对研究生进行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给予奖励与表扬。奖励和表扬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表扬的形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奖励办法按学校有关文件办理。

  第三十二条 对犯有错误的研究生,学校视其情节的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行政处分分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十四条 处分报批程序。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批准,报研究生处备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研究生所在学院提出处理意见,研究生处审核,经校长会议批准,并上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其中有特殊情况的报山东省教育厅审批。

  第三十五条 对犯错误的研究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适当,允许本人申辩。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七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研究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东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九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山东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十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并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一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要归入本人档案。

  第四十二条 受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处分者,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三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等各个环节的培养,成绩合格,论文通过答辩,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研究生实行弹性学制,一般为3年,研究生可申请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硕士研究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2年(含休学);博士研究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年(含休学)。延长学习年限期间的经费、医疗费及奖学金等学校不再负责。研究生申请延长学习年限,须在规定毕业时间三个月前,由本人申请、导师、学院院长签署意见,研究生处审批。延迟毕业研究生随下一级研究生办理有关毕业手续,未经同意延期而不能按期答辩者作终止学籍处理。

  第四十五条研究生毕业时,要做好毕业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德、智、体诸方面。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完成规定的培养环节,德育、体育合格,但毕业(学位)论文未通过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一年内可以修改论文、重新答辩,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在毕业、学位论文中发现有剽窃、抄袭他人科研成果,伪造实验数据等行为的,一经查实,一律取消学历、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山东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由学校印制。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研究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四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研究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研究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六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七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五十八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九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研究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章附 则

  第六十条本《管理规定》已经山东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第六十一条 留学生、港澳台侨研究生及非全日制研究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山东农业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研究生管理规章制度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上海大学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与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上海大学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上海大学培养的学生首先应该是一个全面的人,是一个爱国者,一个有文化艺术修养、品德高尚、心灵美好的人,其次,才是一个拥有学科、专业知识的人,一个未来的工程师、专门家。上海大学努力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努力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研究开发能力的人才。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实践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应当具有爱国主义思想和社会责任感;应当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和宽厚的科学文化知识;应当具有开拓创新和追求卓越的精神;应当具有勇于实践和善于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国家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研究生的学籍、学习和生活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章 研究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实践、科技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 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管理和改革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研究生在学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四)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事先凭有关证明,书面向学校请假,假期一般不能超过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以外,不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或请假逾期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将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其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入学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提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疗单位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经短期治疗可达到学校入学体检标准的,由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学生身体康复后,须在下学期开学前一个月,书面向研究生部提交“入学申请书”,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诊断,符合学校的入学体检要求,经审核合格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审核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首日教育时,研究生必须按期返校,持研究生证到所在学院或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按期返校注册的,须事先书面向所在学院或系请假。请假获得允许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返校并补办注册手续。自筹经费及委托培养的研究生,应在入学报到前交纳第一批费用,剩余部分应在中期考核前交纳完毕,否则不予注册。

  第十一条 在职定向研究生不脱离原单位工作,完成原单位规定的工作量,在学期间的工资、劳保和福利待遇等,由原单位提供。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研究生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可分考试和考查两种。任课教师可以根据课程大纲的要求,自行决定考核方式。考核可以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如笔试、口试或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等,既可以进行闭卷考试,也可以写课程论文、读书报告,或考核实验技能等。研究生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

  第十四条 硕士研究生学位课、必修课不及格(在我校,学习成绩不低于60分为及格,不低于75分为通过)应重修,但一学期内有两门学位课、必修课不及格,则不能重修,学校将以退学处理。研究生课程成绩不理想,可以申请重修,但须填写《上海大学研究生课程重修申请表》,导师、学院、研究生部同意后,研究生可以重修。重修通过者以75分记。

  第十五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研究生学期、学年所修学分或课程按研究生培养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研究生可以在导师指导下申请旁听、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选修课程后必须参加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

  需要在其他学校修读课程的,在征得对方学校同意和保证课程质量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导师、学院、研究生部同意后可以修读。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研究生部审核通过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研究生违反考核纪律构成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以0分记,并由学校视其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含)以下处分,经教育确有悔改表现,且进步明显者,可在毕业前申请重修。经院系、研究生部审核后,可给予一次重修机会。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向院(系)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的'按旷课对待。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学时者,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一)达十学时(含)以上、十五学时以下或两天(含)以上、四天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十五学时(含)以上、二十学时以下或四天(含)以上、七天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二十学时(含)以上、三十学时以下或七天(含)以上、十天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三十学时(含)以上或十天(含)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十四天(含)以上者,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处理。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条 研究生入学后一般应在本专业内完成学业。如因下列特殊原因,可申请转专业:

  (一) 学校学科发展需要;

  (二) 所学专业调整;

  (三) 导师变动,本专业学科点无法继续培养;

  (四) 身体条件或其他特殊原因。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一般应在本校内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第二十二条 研究生转专业或转学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 校内转专业:由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或系同意,同时通过拟转入学院或系的业务考核,并落实导师后,报研究生部审批;

  (二) 转至外单位:由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导师和所在学院或系同意,由研究生部初审,报校长审批,并报拟转入单位和所在省审批。在接到拟转入单位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三) 外单位研究生转入我校,要求转入者持原培养单位同意转学的证明和在原培养单位学习期间的考试成绩单(附试卷)及思想品德鉴定材料,向我校研究生部提出申请,经研究生部审核确认其符合转入条件,并征得拟转入的学院或系的同意,落实导师后,由研究生部报上海市教委审批(跨省转学者还须经转出单位所属的高教部门批准)。然后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培养单位办理转学手续。

  (四)研究生在进入论文阶段后,一般不再办理转专业或转学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对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应予退学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培生的;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四条 定向培养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联合培养研究生申请转学、转专业,须事先征得原单位(或委托单位或联合培养单位)同意,方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 学生申请休学者

  (二) 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经校医院确认应休学者;

  (三) 一学期内累计病假超过五周者;

  (四) 研究生在学期间妊娠、分娩及产后休息者(建议休学)。

  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可申请继续休学,但休学累计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一般由本人持有关证明,书面向导师、学院或系提出休学申请,由学院或系审核,研究生部批准,办理休学手续。

  为了研究生的身心健康,在学期间妊娠、分娩的女研究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时间为两个学期;为保证研究生培养质量,这些研究生的毕业时间须推迟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被批准休学的研究生,应离开学校回家或回原单位,其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休学期间的医疗费待遇按《上海大学研究生医疗管理办法》执行,不享受在学研究生的其他待遇。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向研究生部提出复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硕士生一学期内有两门学位课、必修课不及格或一门学位课、必修课不及格经重修后仍不及格;博士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及格;

  (二) 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年限(博士六年、硕士四年,在职学生可适当放宽)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又无正当理由;

  (三) 休学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审核不合格;

  (四) 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五)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

  (六) 超过学校规定时间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七) 导师认为不适宜在其指导下继续攻读研究生,在校内又无法变更导师者;

  (八) 经中期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或论文工作无法按计划正常开展,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差者;

  (九) 本人申请退学。

  第三十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除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以外,应当在听取研究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由校长会议讨论决定。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同时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一条 定向培养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联合培养研究生申请退学、自费出国留学、报考博士生等,须事先征得原单位(或委托单位)同意,方可按我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的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由校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报上海市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就业手续;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半年)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所在地。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结束学业时,学校将从德、智、体等方面对其作全面鉴定。

  第三十四条 对思想品德合格,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毕业要求(含通过双盲评审)的研究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研究生,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两年内可补考、重修或补作毕业论文、答辩的,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六条 对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上海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学位并发给学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研究生的学历证书实行电子注册管理。每年颁发的毕业(结)证书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注册,教育部备案。

  第三十九条 定向和委托、联合培养的研究生的毕业事宜,按《定向培养研究生合同》或《委托培养研究生合同》执行。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或弄虚作假入学的研究生,不发学历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明、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追回或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学生申请,由研究生部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上海大学校园公共秩序安全管理规定》,共同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参与有损研究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六条 研究生可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研究生成立团体,须提出包括团体宗旨、章程、活动内容、形式和负责人等内容的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研究生及研究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课外活动须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四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研究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研究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九条 研究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严禁研究生参加、举行未获批准的游行、示威、大型集会等活动。

  第五十条 研究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和《上海大学学生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暂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图书馆、阅览室、教室、画室、实验室、体育娱乐场馆、食堂、宿舍等学生学习、生活的场所,其设备是国家财产,研究生有责任爱惜和保护,损坏应予赔偿。

  第五十二条 出入校门和在校内会客要遵守《上海大学校门管理规定》,主动接受门卫管理。

  第五十三条 研究生应当遵守《上海大学学生社区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积极配合社区管理人员维持学生社区秩序。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校给予或报请上海市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表彰和奖励可采取授予“优秀学生”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五十六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详见《上海大学研究生违纪处分规定》、《上海大学学生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界定及处分规定》)。

  第五十七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 警告;

  (二) 严重警告;

  (三) 记过;

  (四) 留校察看;

  (五) 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研究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期,经教育不改的,可开除学籍。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一)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研究生的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六十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一条 对研究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由校长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十二条 对研究生所作的处分,由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对研究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六十三条 对研究生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可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具体申诉事宜见《上海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申述办法》。

  第六十四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研究生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第六十五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和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定向培养研究生、委托培养研究生、联合培养研究生、自筹经费研究生在我校学习期间,除遵守本管理规定外,还需履行入学时所签订的相关合同。对港澳台侨研究生、留学研究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并向研究生公布。

  第六十八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在校研究生工作委员会、研究生部。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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