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规章制度>安全制度>《安全事故处置制度_安全事故处置制度办法

安全事故处置制度_安全事故处置制度办法

时间:2022-11-28 18:08:52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安全事故处置制度_安全事故处置制度办法

  安全事故不仅会对人体造成重大伤害,当处置不当时还会造成经济损失。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安全事故处置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安全事故处置制度_安全事故处置制度办法

  安全事故处置制度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安全事故处置制度篇2

  为了进一步保障在校学生的身心健康,积极预防和减少学生的伤害事故,为青少年健康成长提供保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1.通过对教职工、对学生进行安全、自救自护教育,确保学生健康成长,提高学校安全责任意识。

  2.完善风险防范制度及重大安全事故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二、组织管理:

  学校成立风险防范及重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各处室主任组成,与各班班主任组合成联络网,做好全校的风险防范及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三、风险防范措施:

  (一)制度建设及设施设备安全: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和“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学校的安全制度与学校的安全队伍建设,构建“依法、科学、规范、长效”的学校安全防范体系。

  2.将安全防范体系作为学校自主发展的重要内容之一。

  3.将安全防范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列入学校各部门年度考核中。

  4.制订各项安全制度,并将责任落实到人,重点场所、关键部门都有专人负责。

  5.学校保证所提供和使用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并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确保体育活动场所、实验室、食堂、教室、门口、走廊、扶梯等部门设施、设备的安全。及时维修破损的门窗玻璃,教室、走廊等部位不设齐眉钉。

  6.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指导家长配合学校履行监护人的职责及避免伤害的常用方法,倡导家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二)教学安全:

  1.教师在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做到:

  (1)根据课程内容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认真履行课前告知、课中指导、监督等职责。

  (2)履行岗位职责,遵守操作规范。

  (3)及时制止学生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

  (4)严格按照教学大纲安排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劳动、体育锻炼等活动,不能随意安排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活动。

  (5)班主任、课任老师及时沟通信息,对行为异常、体质特异的学生要进行个别教育和关心,并与监护人沟通,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6)布置体锻活动或实验类作业时,应对学生进行注意事项或实验操作步骤的教育和指导。

  (7)发现学生擅自离开学校或携带危险品等情况,应及时制止并告知学校负责人及学生的监护人。

  (8)遵守《教师法》,严禁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2.教育指导学生在参加教育教学中应做到:

  (1)患慢性病、先天性体质特异的学生应主动报告。

  (2)学生在参加教育教学中遵守各类活动的规章制度。

  (三)食品卫生及安全:

  1.认真学习国家和本市有关食品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严格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和学校制定的'《食品安全制度》。

  2.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必须符合食品卫生的要求。

  3.规范食品原料的采购与加工。

  4.严格监测食堂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食堂工作人员必须每天早晨接受体温测试。

  5.卫生教师重视学校卫生工作,防止传染性疾病的传播,做好教师及学生活动场所的通风、消毒工作。

  6.关注师生健康状况,对于发热、腹泻、过敏等人员,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防止群体交叉感染。

  7.严格各种传染病信息报告制度、严格执行学校门卫管理制度,一旦发生传染病疫情,要随时启动防控工作预案。

  (四)校外活动安全:

  1.事先应对活动场地进行勘察。

  2.制订详细活动方案(行程、集散时间及地点、食品供应、安全防护措施、带队方式、活动内容等)。

  3.活动前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告知家长。

  (五)交通安全:

  1.班主任要经常教育学生注意交通安全,节假日放假前更要特别强调。

  2.值班行政、教师与保卫组成员每天在学生放学和到校时间段应注意维持校门附近的交通秩序,对违反交通规则的学生要及时制止,并向班主任汇报,加强教育。

  (六)学生事故处理及报告: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后,应及时处理和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1.如发生食物中毒、传染病流行、安全事故、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时,学校风险防范及重大事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将启动应急工作预案,开展事故处理工作,落实各项防范应急措施。

  2.学校应根据现有条件和能力及时采取措施救护受伤害学生,同时以最快方式将伤者紧急送至附近医院救治,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

  3.迅速收集有关事故信息,并做好相应的记录,注意做好事故现场有关证据的保存工作。

  4.学校应在事故发生后2小时内向市教育局及事故相关的部门报告。

  5.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中毒人数、中毒原因、主要症状等。传染病流行事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首例发病时间、地点、感染人数、主要症状、卫生医疗机构的初步诊断等。安全事故及师生非正常死亡事件主要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事故原因、处理情况等。

  6.报告的信息必须是真实记录,经确认可公布发表的信息,公布事实时间、数字必须准确;事故原因要根据有关权威部门认定的信息公布。

  7.如实向家长阐述事故经过,确属校方责任的不推卸。

  8.公布的受伤情况以医院诊断为准,伤残等级以司法鉴定部门为准。

  9.不清楚的事实,待有关方面调查后再公布;涉及学生及家庭隐私的,必须依法予以保护。

  10.做好伤害事故及处理工作的分析、总结、存档工作。

  (一)加强安全责任意识:

  1.安全工作校长负责制。

  2.将安全工作有机地纳入学校自主发展规划之中。对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当事人给予一定的经济上的处罚或行政处分。

  3.对教师未履行教育、防范义务的,在年终考核中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处理。

  (二)组织学校教职员工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培训:

  1.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2.学习学校安全责任和防范方面的知识及学校各种应急预案。

  (三)确保安全防范经费投入和使用:

  教育局下拨专项经费,专款专用,用于学校的安全、防病及公共卫生标准化建设,用于教育教学设施的建设和改造,保证安全工作经费的使用。

  安全事故处置制度篇3

  1目的:当突然发生严重影响食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及时做出准备和响应,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2适用范围:本程序适用于在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的`整个过程中突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做出准备和响应。

  3职责: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总体负责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准备和响应;各职能部门及生产车间负责应急准备和响应的具体实施。

  4 监测、预警及报告

  4.1公司应加强对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收集,加强对原辅材料的检测分析,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管理,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测,加强对员工的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4.2公司应定期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4.3当突发事件已经危害或潜在危害消费者身体健康、生命安全时,公司应当立即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公司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4.4在后续的事故处置过程中应及时将事故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事故原因等向当地相关行政部门报告。

  4.5必要时,对消费者做好信息发布工作,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5 全面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5.1当有信息显示本厂突然发生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紧急情况时,应立即报告厂长。厂长应立即召开应急小组会议,会议首先应组织调查突发事件的真实性、严重性。

  5.2当确定突发事件导致或者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本厂《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立即予以处置,防止事故扩大。

  6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认真填写《食品安全事故处理记录》,并归档保存。

【安全事故处置制度_安全事故处置制度办法】相关文章:

小学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04-11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范本04-05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制度(精选10篇)07-21

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01-10

卫生应急处置制度04-17

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15篇01-10

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精选(15篇)08-25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制度办法04-06

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