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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_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

时间:2022-04-04 07:33:27 奖惩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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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奖惩制度_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

  规范的安全生产奖惩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员工安全生产意识,更好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进行。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_安全生产奖惩制度规定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更好地推动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和更好的消除施工建设中的安全隐患,促进我项目施工任务计划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本项目所编制项目管理办法相关法规、规定,特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项目范围内职工、合同工、农民工。

  第二章 奖励

  第三条 根据我项目管理文件中安全生产奖罚办法中相关规定,凡坚持原则,遵章守纪避免了事故发生,挽回经济损失的有功人员,遇重大事故积极参与抢救,减少事故损失的有功人员由项目经理部审批给予奖励。

  第四条 每季度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部门(队伍)和个人,并分别给予通报表彰。项目经理部在进行年终总结评选先进时,同时进行安全生产先进评比。

  第五条 安全生产先进部门(队伍)评选条件:

  认真贯彻国家、华达公司、业主、监理处及各上级颁发的各项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起模范带头作用;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在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安全检查和现代化管理等方面有一定的创造和成绩。

  第六条 个人评选条件:

  (1) 各部门(队伍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责,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法规和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坚持“五同时”成绩突出者。

  (2) 在安全生产中有重大革新、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有明显效果者。

  (3) 认真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制度,勇于探索制止他人违章,积极主动解决所属部门(管辖范围)不安全隐患有贡献者。

  (4) 认真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及时发现重大不安全因素,防止伤亡事故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者。

  (5) 专职或兼职技安人员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权,成绩突出者。

  第七条 奖励标准:

  先进部门(队伍)奖励1000-2000元;先进个人奖励500-1000元。

  第三章 惩罚

  第八条 凡发生一般性安全事故惩罚如下:

  (1)对直接责任人罚款500-1000元,并取消其当年评先的资格;

  (2) 对事故发生部门(队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罚款1000元,实行安全生产否决权,取消该部门(队伍)当年先进部门的资格。

  第九条 凡发生一起重伤事故,对该部门(队伍)负责人罚款1000-2000元;对事故主要责任人罚款800-1500元。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之事故的,追究部门(队伍)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并从重罚款。

  (1) 忽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执行的;

  (2) 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3) 不参加安全技术教育,或不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而上岗操作的;

  (4) 由于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的;

  (5) 无安全防护设施,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文明施工规范的;

  (6) 未执行施工计划与安全措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伤亡事故的,追究事故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从重罚款。

  (1) 存在事故隐患,生产条件恶劣,接到《安全检查整改通知》后拖延不整改的;

  (2) 违章指挥生产、作业;

  (3) 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玩忽职守的;

  (4) 因采购不合格原材料、设备、劳动用品的;

  (5) 发现伤亡事故险情,不立即报告的;

  (6) 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队伍),视情节处3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 忽视安全生产,不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各项安全操作规程不上墙;

  (2) 不坚持“三同时”的规定的;

  (3) 生产现场杂乱,不行使安全文明生产要求;

  (4) 不执行三级安全教育规定和违反其他安全教育培训规定的;

  (5) 无证上岗操作的各工种,尤其是特种作业,从重处罚;

  (6) 对事故隐患不排除、对“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或监理通报工作指令不能按时完成整改的;

  (7) 对发生事故瞒报、拖报从重处罚。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处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管理施工人员违章从重扣罚。

  (1) 检修带电设备时在配电开关处不断电或不挂警示牌;

  (2) 任意开动非本工种设备;

  (3) 特种作业非持证者独立进行操作;

  (4) 设备上有安全装置,但开车操作时不用;

  (5) 危险作业未经技安部门审批和无人监护;

  (6) 任意拆除设备上的'安全、照明、信号、防火、防爆装置和警示标志、显示仪表;

  (7)使用未经审批的临时电源线;

  (8)高处作业任意往地面上扔东西

  (9)违反爆破作业“十不准”;

  (10)非岗位人员任意在危险区域内逗留;

  (11)焊、割未经完全清洗和充分通风的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密封器和通道;

  (12)在爆破作业区内抽烟或动火;

  (13)开动情况不明的电源或动力源开关、闸、阀;

  (14)其它违反操作规程中相应条款能直接倒致工伤事故或火灾、爆炸、倒塌、中毒等事故的行为;

  (15)不戴安全帽进入生产区域的;

  (16) 高处作业不系安全带、或在有高处作业、有机械化运输设备下工作而不戴安全帽的;

  (17)高处作业穿硬底鞋底;

  (18)穿高根鞋进入施工现场的;

  (19)电气作业不穿绝缘鞋底;

  (20)带电作业或使用双重绝缘电动工具在潮湿地区或在容器内、构架内工作而不戴绝缘手套的;

  (21)高处作业位置在非固定支撑面上,或在牢固支撑面边沿处以及支撑面外和在坡度大于45度的斜支撑面上工作而不使用安全带的;

  (22)在爆破作业场所穿化纤料服装操作的;

  (23)其他违反防护用品使用规定能直接造成工伤事故或火灾、爆炸、中毒的;

  第四章 罚款管理

  第十五条 凡发生以上,由项目经理部下发奖罚通知,交财务部从当事人当月工资中扣除,并张贴通报。

  第十七条 财务部所收罚款作为安全生产奖励基金,用于奖励安全生产先进部门(队伍)或个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即日起实行。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公司员工的安全健康和公司财产不受损失,保证生产建设的正常运行,保证“三大规程”的严格执行,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的奖惩对象是:荥经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所属各处室部门、生产单位和全公司员工(含农协工、临时工)。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条: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安全指导监察相结合的两线(即行政指挥执行线、安全监察督促线)制度。各单位、部门行政正职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各单位、部门第一责任人必须义不容辞地把各自分管区域的安全工作尽职尽责落实。同时必须接受安监部门的检查、指导、监督、查处、教育。不明确或不执行者处罚50~500元。

  第四条:无故不参加安全会、调度会,处罚单位、部门行政第一责任人50元/人次。

  第五条:单位、部门负责人无故不参加安全大检查处罚100元/人次。

  第六条:单位部门负责人参加安全检查,中途退出者,处罚20元/人次。

  第七条:不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管理“三防线”措施的单位或部门处罚50~500元。

  第一道防线是工人的自我保安。劳资科在招工时,原则上招采、掘、运井下熟练工,安监科进行安全技术知识的培训,连队要进行岗位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及安全措施的培训,作业小组要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并作好相关培训记录。必须通过上述三个环节,达到完成和提高自我保安的能力,没有做到者,予以处罚。

  第二道防线是连队行政管理,掌握本单位人、财、物分配的权力;是二级制度的制订和贯彻执行安全管理、考核各项工作的关键,没有建立二级安全管理经济责任制和有效安全措施制度,是二级行政的失职行为,要给予处罚。

  第三道防线是安监科。安监科是代表公司行使安全管理职能,提供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数据,为连队管理人员指挥生产提供依据。提供的防尘设施供连队防尘使用。同时另一个重要任务是对现场违反安全操作和工作不负责的工人及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指导和处罚。

  任何安全隐患不能突破第三道防线,必须把事故隐患消灭在第三道防线之内。违反者予以处罚。

  第八条:安全监察查出的隐患,工人不按期完成整改或抗拒不干造成后果,说明连队管理混乱,连队干部与工人并处,按工人罚款额分解为当班管理员负70%,队干为30%。处罚总金额为100~1000元。

  第九条:安监人员要跟踪处理隐患,不处理决不罢休。同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违者处以50~500元的罚金,属安监人员自身责任,由本人自付,按违章责任大小处罚。

  第十条:由于煤矿安全管理具有较其他行业更具有复杂性和难度性,企业为确保安全目标实现,推行重复“奖惩”制度,在安全管理中,工作突出表现好的职工、干部,可以有1~4级奖励,反之则可能有1~4级处罚,(即:队级、处级、矿级、政府级),以体现国家的“重奖重惩”安全管理方针,确保煤矿安全。

  第三章 劳动力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凡在荥经县凤凰煤业有限公司工作、劳动的员工(包括农协工、城镇工、长期工、短期工、临时工和企业外聘负责人)都同时执行本“安全奖惩条例”的规定。

  第十二条:公司各单位用人,必须向劳资社保处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凭劳资社保处手续用人,严禁用人单位在公司内私招滥用员工(劳资社保处解除合同协议工人应通知用人单位),违者罚用人单位负责人50~500元/人次。并因此而引起的后果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三条:公司各单位严禁私招滥用农民协议工。发现农协工受伤者没有劳资社保处招工分配手续,安监科培训合格登记,罚该招收用人单位负责人或本人50~500元/人次,发生事故单位、部门负责人按责任划分后增加一级处罚。并负责因此而引起的其它后果。

  第四章 采煤、掘进工作面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每月两次安全大检查或平时的安全监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除下达定期整改通知书以外,对现场存在的因连队现场管理不到位而引起存在的通风、瓦斯、顶板、支护、电器等较大安全隐患,现场检查人员除下达整改外,同时附上对隐患的处罚决定,处罚金额在50~500元/项,月终由安监科统一开收据到财务处扣款,对老隐患屡不改的,对单位处罚100~1000元/条,对现场采掘工作面支柱未及时保护的,按20元/根现场处罚。

  第十五条:连队工人、干部必须落实安全经济责任制,将支护材料消耗、安全、质量、出勤等指标,与计件工资挂钩。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由连队内部制定岗位工资+安全生产考核工资=总工资考核制度。现场安全工作应当当场完成,违者处50~500元的罚款。

  第十六条:采掘各连队必须将临时支护材料及永久支护材料由连队统一管理,不能下放到小组和个人,更不能以包代管,凡是因支护材料下放到小组与个人出事故,加追连队第一责任者的罚金50~200元。

  第十七条:采掘工作面因支护或安全现场管理不到位,而造成工作面垮岩,垮岩长度在2~5米的,处罚连队(小组)100~300元/次,在5米以上的处罚300~1000元/次。影响工作面通风,导致工作面瓦斯超限,或造成人员负伤的,在上述处罚基础上增加50%的处罚,责任人员负70%,管干负30%罚金。

  第十八条:采煤共用回风巷,主进回风巷必须保持生产处设计断面,先采单位使用时,应留够煤柱,保持支护完好,不得回收。后采单位应积极维护,采后回收。影响通风困难而不主动整改者,或未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的,分别处以单位100~500元罚金。

  第十九条:掘进工程巷道符合设计要求,合格率达到大于或等于90%者,予以签字验收,由生产处组织,通风巷道以安监科签字同意办清结算,其他巷道以生产处和使用单位签字同意,办清结算。凡办理结算的巷道维修由使用、管理单位承担,违者处以50~500元罚金。

  第二十条:各连队担任放炮工作的职工,必须是经安监科进行爆破专业培训,并获得担任放炮工资格证书的职工担任(市县级证书)。如果发现有不具备上述资格证书的职工从事放炮工作,一次处工人、代班员、安监处现场瓦检员、队长20~100元(工人20元,代班员、瓦检员50元,队长100元)的罚款。安监科通知一次,连队不落实工人培训办理相关手续,处罚该单位行政负责人20~5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矿灯由公司、连队、个人三级管理,工人管好、用好、维护好自己用的矿灯,连队督促编号、维修、集中充电,安监处发现不防爆矿灯就地销毁并罚款。电缆线必须完好,不能破损,灯头必须闭锁,不能松动。符合矿灯防爆、完好标准。违者按《矿灯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 机电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矿井主扇风机是煤矿企业的重要安全设施。风机工要每班做好运行记录,遵守操作规程,熟悉正常的负压值、电压值、电流值、轴承温度值、噪音感,如果出现异常必须向调度室、安监处、机电车间汇报,请求处理,违者处以5~50元罚金。

  第二十三条:每月按相关领导安排更换主扇风机,更换主扇风机由机电技术员、电工、机修工、安监科的监察员和操作司机配合一起完成更换,运行20分钟以上正常时,方能离开,并向公司总工程师汇报,违者处以10~50元罚金。

  第二十四条:主扇风机因故需要修理,一般故障必须在三天内完成,修复备用。较大故障由总工程师会同有关部门专题制订抢修措施方案及完成时间。违者处责任人10~50元罚金。

  第二十五条:采掘各队的管理人员和电钳工不得关闭所在区域的检漏继电器,发现关闭,被检举和查获,处单位负责人30~100元,责任人50~200元。并负责因此而引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二十六条:井下三大保护检查记录,主提升系统检查记录、主提升装置检查记录、锅炉运行、检修记录等各类记录,必须按规定按时、准确记录。负责人签字,违者处责任人20~100元。

  第二十七条:入井电气设备和缆线未经机电车间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检查便私自入井者,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20~100元。

  第二十八条:井下电缆的悬挂和管理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者,每发现一处罚款10~50元/次,并限期整改,否则加重处罚。

  第二十九条:井下各类电气设备的安装和接线达不到防爆要求(如密封不良,封堵挡板不上或不严密,缺螺栓,少垫子,少弹簧垫圈等。接线的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等)每发现一处罚款20~100元/次。造成事故者,要从重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电钻绝缘不良,插销失爆,开关、按钮、大小接线盒失爆,每发现一处,罚款20~100元。

  第三十一条:井下各类电气设备的接地保护不符合《规程》规定,每发现一处,罚款10~50元/次,芯线接地不做者取上限。

  第三十二条;关闭井下投入的各类电气保护装置者罚款50~200元/次,造成事故者要从重处罚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提升、运输设备不符合《规程》要求(如绞车基脚不牢,钢丝绳断丝数超过规定,刹车不灵,无挡车装置或不使用,机车无调速装置等缺陷),每发现一处,罚款30~100元/次,造成事故者,除按规定处罚外,罚款50~500元/次。违反提升、运输相关规定,违章操作和违章作业,不尽职尽责的,未造成后果处20~100元,造成后果者,按事故大小和责任划分处100~500元。

  第三十四条:机车司机车外驾驶、起动、停止不发信号,发现行人不发信号等违章驾驶行为,处10~50元。

  第三十五条:违反机电设备操作规程,擅自操作或违章操作机电设备者,每发现一次,罚款20~100元。造成事故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者要赔偿经济损失的10~50%。

  第三十六条:在井下私自动火,不经安监科同意或未落实相关防范措施的,处当事人50~100元,造成后果处100~500元。

  第六章 综合类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通风大系统出问题,防尘系统出问题,是安监科、生产科的责任,同时也是公司经理责任,超过安全规程规定,要制订特殊安技措施,或召开一通三防专题会议讨论落实措施,不能久拖不决,造成长期隐患。安监科、生产科在开拓设计和生产管理中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和手段,保证通风、防尘大系统不能有问题,违者处两部门20~100元罚金,经理及分管副经理并处。

  第三十八条:每年春节前后两个月份是事故易发期,应加强现场、系统管理。如果发生重伤以上事故,按罚金上线执行,同时扣减单位、部门行政领导目标风险资金(重伤事故减半、死亡全减),有特殊会议明确规定不扣减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井下火工产品发放硐室。增加违章领取火工产品登记表。由供销科井下库管员执行。违者每次由安监科检查和处罚10~50元。

  第四十条;地面作业安全管理比井下安全管理更容易一些,如果地面单位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单位行政负责人要比照责任增加一级处罚(即一般责任上升为次要责任,以此类推)。

  第四十一条:每月安监科必须作一次全公司的风量测定及风量分配分析,向公司经理、总工程师或分管副经理和上级主管部门呈报,违者处部门50~100元罚金。

  第四十二条:凡重伤以上事故或较典型的未遂事故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由安监科组织追查,死亡事故按规定程序组织追查,主要责任嫌疑人逃跑了的,处单位(部门)50~100元,符合法律条文规定应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若不追查事故单位或责任人员不主动配合的处10~50元罚金。

  第七章 奖 励

  第四十三条:安全奖金的发放

  1、公司全年安全生产达到了年初提出的奋斗目标,公司对当年安全工作所负责任大小,对公司安全工作的有功人员进行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由公司召开会议确定。

  2、每月进行安全目标考核,在月终吨煤(进尺)工资中,依照经济责任制的标准进行奖惩。

  3、对安全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的奖励,由安监科提名,总经理或分管副经理提出奖励金额,交安监科办理支款手续,在财务处的.安全罚款中支付。财务处建立“安全奖惩收支”专户管理。

  第四十四条:对有下列一种情况,给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者,给予一次性奖励50~500元。

  1、最大限度冒着生命危险抢救人身安全和国家财产者。

  2、检举揭发破坏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的行为,并经调查属实。

  3、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避免了重大事故或显著减轻了事故危害程度者。

  4、在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方面有改进或创新,成绩显著者。

  第八章 惩 罚

  第四十五条:对违反《三大规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

  度,发生下列伤亡事故的处罚标准:

  一、当月发生死亡事故,或者按经济损失10~50万元以上,对单位的处罚标准(公司内部处罚):

  1、对触犯刑法的主要责任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主要责任者罚款200~500元;次要责任者罚款100~300元;一般责任者罚款50~100元。同时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

  3、发生事故小组人平罚款30~50元。

  4、对本单位中干、当班值班干部及安监员罚款50~100元;单位人平罚款20元。

  5、对所有公司级领导干部、安监科长、生产科长罚款50~100元(按责任大小而定);对各部门中干(除生产单位中干外)罚款20~50元;对各部门一般管理干部罚款10~30元(生产处、安监处取上限)

  二、对单位发生重伤事故,除按公司制定的《轻重伤奖惩制度》处罚外,以开事故追查会形式对相关人员处罚标准:

  1、故意肇事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刑法责任。

  2、对主要责任者罚款100~300元;对次要责任者罚款100~200元;对一般责任者罚款50~100元。

  3、发生事故小组人平罚款30元。

  4、对单位中干、当班值班干部及安监员罚款20~100元(队长100元)。

  第四十六条:其它违章违纪情况处罚标准:

  一、各生产单位、小组对上级制定的安技措施不执行,致使隐患长期存在,人为造成重大未遂事故的,对主要责任人处以20~50元的罚款,对行政负责人处以20~50元的罚款。

  二、单位、部门不开展安全活动日和矿安全活动,而且无会议人数登记和记录的,每缺一次对单位行政正职、副职、支部书记各罚款20~100元。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追究当事人或事故肇事者的责任,并罚款20~500元。

  1、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的;未造成后果的处20~100元/次,造成后果按事故大小处100~500元。

  2、忽视安全工作,玩忽职守的;处20~100元,造成后果按事故大小处100~500元。

  3、发现事故预兆和险情,不采取防止事故的措施,又不及时报告的;处20~100元,造成事故按事故大小处100~500元。

  4、对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的人员,对揭发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进行谩骂、欧打及借故进行报复的;视情节和相关影响处50~200元。作业人员对安监处瓦检员必须实施反监督,按“三不伤害”原则精神,对瓦检员失职行为或不履行瓦斯员岗位职责行为要敢于检举、揭发,若现场作业人员不对瓦检员反监督,造成了安全隐患事故,必须视同瓦检员同等处罚。

  5、事故发生后,隐瞒事故真相,对肇事者进行姑息包庇或弄虚作假,甚至嫁娲于人的。视情节和相关影响处50~200元。

  四、违反通风、瓦斯、防尘和安全监测有关规定,故意损害通风设施和防尘设施的,罚款50~100元,造成后果视事故大小处100~5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50~80%;瓦斯员空班漏检一次罚款50~100元,情节严重的,视事故大小处100~500元,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五、违反爆破材料的贮存和运输,违反易爆、易燃、有毒物品的有关规定,罚款20~100元,造成后果者,处100~500元,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压力容器管理、使用规定的罚款20~100元,造成后果视事故大小处100~500元。

  七、违反爆破物品使用登记和井下放炮规定的,罚款20~100元,情节严重的,造成后果处100~500元,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八、违反提升、运输管理规定的(如:绞车司机操作、刀把工操作、撞罐工操作、操车工操作、爬坡器操作、信号工操作、机车司机和押车员操作、摘挂工操作、平巷和斜巷运输、乘罐管理、立井提升管理、下放物料管理等),罚款20~100元。如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的10~60%。

  九、违反空压机操作规程,擅自拆卸安全装置的罚款50~100元。

  十、违反电气设备保护、接地、防爆、检查、维护、修理、调整和管理使用的,罚款30~100元。视其情节轻重,处罚100~500元,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违反机械设备的防护、检查、维修、使用管理的罚款20~100元。一次无各类记录的罚款20~50元。

  十二、违反高空作业规程,无安全保护和安技措施的罚款20~100元,造成后果按事故大小处罚100~500元。

  十三、电器设备、缆线未经防爆检查(无防爆合格证)、防漏检查而擅自运入井下的,发现一次罚款20~100元。

  十四、矿灯失爆、在井下修理矿灯和换灯泡者;擅自拆卸矿灯者一次罚款20~100元,造成后果的处罚100~500元。

  十五、生产单位(部门)干部擅离工作岗位,违章指挥,对“三违”人员不处理,甚至为其开脱责任的一次罚款50~300元,造成后果者,处100~500元。

  十六、特殊工种(绞车司机、信号工、操车司机、值班电钳工、配电工、锅炉工、风机工、充电工、机车司机、瓦检工、库管工等)擅离工作岗位,无证上岗者,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一次罚款20~50元,造成后果者,处50~200元。

  十七、在生产、工作中吵嘴、打架者,先动嘴骂人者,处50~100元,后动嘴骂人者,处20~50元,导致最终打架者,先动手动脚打人者,处100~300元,后还手者处50~150元,并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伤药款、工时费等,先动手,负80%,后动手者,负20%(工时费按病假计,药费凭有效票据计),同时对单位罚:主要责任者单位处100~300元,次要者单位处50~150元。

  十八、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且本公司或非本单位人员替班、挪班者,发现一处罚责任人20~50元。

  十九、酒后上班,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或穿化纤衣服入井,带小孩上班者,出入井不登记者,一次罚款20~50元。

  二十、违反防火管理,携带烟火和易燃物品入井,在井口风井等重点防火部位20米以内用火、吸烟者,一次罚款20~50元。

  二十一、违反环境、噪声、尘毒管理规定的,给予罚款20~100元的处理。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篇3

  1目的

  为保护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杜绝重大职工伤亡事故的发生,有效降低职工伤亡人数,搞好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用经济办法管理、促进职工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办法。

  2范围

  公司全体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奖励和处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职责

  见《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部门职责与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4奖励

  4.1安全生产部门和个人的奖励分为通报表彰、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以及给予物质奖励。

  4.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企业的安全法规和有关管理制度,为公司安全工作做出突出贡献者,经公司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推荐,公司总经理批准,给予奖励。

  5事故的划分

  5.1按伤害程度分:根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

  (1) 轻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2) 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3) 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4) 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5) 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5.2按经济损失程度分:根据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程度,事故通常分为:

  (1) 一般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2) 较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3) 重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4) 特大损失事故: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6处罚

  6.1公司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对部门的处分分为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评先资格。

  6.2对员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事实、情节造成的后果,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规的手段严肃处理。但对违反本办法的同一行为的经济处罚不得重复进行。

  6.3违反本制度发生事故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6.3.1因违章作业,虽未造成事故后果,但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对当事人根据违章情节轻重给予扣罚30-200元。

  6.3.2发生轻伤事故,对事故发生部门进行经济责任考核,并按责任程度,对责任部门有关领导及事故责任人扣罚200-1000元。

  6.3.3发生重伤事故,对事故发生部门进行经济责任考核和行使经济责任制安全否决权,并按责任程度,对责任部门有关领导及事故责任人扣罚1000-2000元。

  6.3.4发生死亡事故,对事故发生部门进行经济责任考核和行使经济责任制安全否决权,并按责任程度,对责任部门有关领导及事故责任人扣罚2000-3000元,对企业有关安全生产主管领导按照与董事会签订的承包合同进行扣罚,情节恶劣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6.3.5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对事故发生部门进行经济责任考核和行使经济责任制安全否决权,并按责任程度,对责任部门有关领导及事故责任人扣罚3000-5000元,对企业有关安全生产主管领导按照与董事会签订的承包合同进行扣罚,情节恶劣者,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6.3.6发生特大死亡事故,对事故发生部门进行经济责任考核和行使经济责任制安全否决权,并按责任程度,对责任部门有关领导及事故责任人扣罚5000-8000元,对企业有关安全生产主管领导按照与董事会签订的承包合同进行扣罚,情节恶劣者,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6.3.7发生一般损失事故,除对所在部门行使经济责任制安全否决权外,对责任人按责任程度给予扣罚150-500元,直接责任者要赔偿经济损失的1%至10%。

  6.3.8发生较大损失事故,除对所在部门行使经济责任制安全否决权外,根据责任程度,给予有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扣罚500-1800元,直接责任人要赔偿经济损失的1%至10%,情节恶劣者,给予行政处分。

  6.3.9发生重大损失事故,除对所在部门行使经济责任制安全否决权,并按责任程度,给予公司有关安全生产主管领导,有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扣罚1800-3000元。直接责任者要赔偿经济损失的1%至10%,情节严重者,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6.3.10发生特大损失事故,除对所在部门行使经济责任制安全否决权,并按责任程度,给予公司有关安全生产主管领导,有关部门领导和责任人扣罚3000-10000元。直接责任者要赔偿经济损失的1%至10%,情节严重者,给予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追究其刑事责任。

  6.3.11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报、故意拖延报告,或故意破坏现场的,经公司讨论后对责任人处以扣罚,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

  6.3.12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有关部门和人员隐瞒不报、谎报、拖延报告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和处理、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未按规定组织救助的,根据情节轻重,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事故损失扩大的,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3.13发生工伤事故具体扣罚事宜由质量安全科根据区市有关劳动保护法规要求执行,发生其它事故由各有关部门具体进行处理。

  6.3.14机动车辆事故如发生地点在单位区域内,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如发生地点在国家道路上,按有关交通管理法规及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6.3.15非责任事故所造成的伤亡事故及经济损失,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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