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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职工管理制度_小学教职工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28 21:44:44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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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职工管理制度_小学教职工管理制度范本

  为价钱教职工的管理,提高学校教学水平,应制定规范的小学教职工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小学教职工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小学教职工管理制度_小学教职工管理制度范本

  小学教职工管理制度篇1

  为了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运行,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目标顺利实现,根据学校的实际,特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1、教职工必须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到依法执教。

  2、教职工必须遵纪守法。

  (1)严禁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封建迷信活动,违者按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2)严禁教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者按计划生育有关条例处罚。

  (3)严禁奸污、猥亵女生,违者报司法机关处理。严禁教职工单独找异性学生进入私人宿舍和单独在办公室、寝室关门谈话。

  (4)严禁参与其它违法违纪活动和参加非法组织。

  3、教职工必须严守师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团结友爱。

  (1)注重仪表。不穿背心、短裤、拖鞋上课,不穿奇装异服,不准坐着上课或把脚翘在讲台上,上课期间不准抽烟和接打手机,不准带小孩进入课堂。

  (2)坚持讲普通话,语言文明,不讲脏话、粗话,更不能出语伤人。

  (3)严禁造谣惑众、背后议论他人是非,闹不团结,拉帮结派,无事生非;有意见应向组织反映,严禁越级上访或诽谤诬告他人,辱骂领导、同事。

  (4)严禁吵嘴、打架斗殴。

  (5)弘扬正气,见义勇为,对维护学校利益的'行为,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见义不为,袖手旁观者对造成重大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6)遵守社会公德,爱护校园环境。严禁从楼房上面倒水、扔垃圾,严禁随意砍伐树木、践踏花草、损坏公物或在花草树木上晾晒衣物。

  4、爱护、关心学生

  (1)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体罚一次,予以批评,屡教不改者,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且负责受伤学生医疗费;对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坏者,除负责受伤学生的医药费外,并报教育局处理。

  (2)严禁歧视差生,对侮辱学生、强迫学生转学、转班、退学。

  (3)严禁教职工动用学生为私人做事;对造成安全事故的,负责事态的一切后果。

  (4)严禁教职工自行向学生收费或罚款,严禁硬性向学生摊派各种试卷资料或其它用具,发现一次除退还所收款项外,并通报批评。凡使学校造成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小学教职工管理制度篇2

  为了确保学校各项工作正常有序地运行,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目标顺利实现,根据学校的实际,特制订如下管理制度。

  一、师风师德

  1、教职工必须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到依法执教。

  2、教职工必须遵纪守法。

  (1)严禁参与各种形式的赌博、封建迷信活动,违者按组织有关规定执行。

  (2)严禁教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违者按计划生育有关条例处罚。

  (3)严禁奸污、猥亵女生,违者报司法机关处理。严禁教职工单独找异性学生进入私人宿舍和单独在办公室、寝室关门谈话,违者一次罚款50元。

  (4)严禁参与其它违法违纪活动和参加非法组织。

  3、教职工必须严守师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团结友爱。

  (1)注重仪表。不穿背心、短裤、拖鞋上课,不穿奇装异服,不准坐着上课或把脚翘在讲台上,上课期间不准抽烟和接打手机,不准带小孩进入课堂。

  (2)坚持讲普通话,语言文明,不讲脏话、粗话,更不能出语伤人。

  (3)严禁造谣惑众、背后议论他人是非,闹不团结,拉帮结派,无事生非;有意见应向组织反映,严禁越级上访或诽谤诬告他人,辱骂领导、同事。

  (4)严禁吵嘴、打架斗殴。

  (5)弘扬正气,见义勇为,对维护学校利益的行为,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见义不为,袖手旁观者对造成重大后果的,依法追究责任。

  (6)遵守社会公德,爱护校园环境。严禁从楼房上面倒水、扔垃圾,严禁随意砍伐树木、践踏花草、损坏公物或在花草树木上晾晒衣物。

  4、爱护、关心学生

  (1)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体罚一次,予以批评,屡教不改者,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且负责受伤学生医疗费;对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影响极坏者,除负责受伤学生的医药费外,并报教育局处理。

  (2)严禁歧视差生,对侮辱学生、强迫学生转学、转班、退学。

  (3)严禁教职工动用学生为私人做事;对造成安全事故的,负责事态的一切后果。

  (4)严禁教职工自行向学生收费或罚款,严禁硬性向学生摊派各种试卷资料或其它用具,发现一次除退还所收款项外,并通报批评。凡使学校造成损失,由当事人负责。

  二、劳动纪律

  1、教师必须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上课要提前在教室外等候。

  2、全体教师必须按课表上课,不准私自调课、让课。凡因事请假或因公出差,自己先安排好代课教师,然后在教导处填写调课或代课通知单,并将通知单交考勤员备查,否则按私自调课处理。私自调课每节扣6元。因公出差的代课工作量学校给予补贴,结算依据为:代课通知单和出差人请假条。

  3、有事必须请假。教师的请假分两种情况:范围内请假,按法定期限准假,假期工作量不扣除;范围外请假,每月准一天假,每超过一天扣款10元。事假半个月须经学校集体研究批准,并扣除当月工作量;事假一个月以上必须经教委批准,并不享受请假期间学校所有待遇。病假一周以上要出示医院诊断证明及相关资料。一月以上的病假要报请上级批准,期间的待遇按教育局相关规定执行。请假必须履行手续,由当事人写请假条送校长审批。他人代假,或先斩后奏作旷课(旷工)处理。函授学习、培训属范围内请假,日期以通知日期为准。

  4、教职工必须服从组织、听从安排;必须保证政令畅通,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学校安排的工作不推诿、不退让;要顾全大局,积极参加公益劳动或学校临时性布置的任务。

  5、升旗全体教师必须参加,上操班主任必须到场。

  6、严肃开会纪律,无论任何形式的开会,学校只要通知到位(见黑板或听广播)。会议期间必须认真听会,不看报不做与会无关的.事。

  三、常规教学

  1、教师的教学必须具有目标性、计划性、条理性,每学期初必须按照学校工作计划制订出切实可行的科务计划。

  2、每位教职工必须不折不扣地完成学校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备教辅批改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质”和“量”。备课数量以国家课程计划课时数为准。复习课、辅导课、作业订正课、试卷评讲课必须备课。

  备课质量要求:⑴要有知识、能力、德育目标;⑵要有重难点;

  ⑶一切内要体现突出重点、分散难点的的教学流程,体现知识的传授和能力提高的方法;⑷知识的传授和能力的提高等方面要结合学生实际,贴紧新课标。

  作业:语文,大作文每学期八篇,小作文每周一篇,语文练习每课一次(讲读课)作业题量不少于1页;数学,一课一练,量不少于一面;其它,每周一次,量不少于1页。作业必须全批全改。每单元或章节结束,教师必须对学生进行测验,且有成绩记载。对优生或差生要有辅导名单,并有针对性的辅导。对学生的课外作业(课外资料、试卷等)要有检查和批改。

  3、上课必须有教案,且与讲授内容同步。

  4、课堂教学要管教管道,要对学生严格要求,严禁让学生放任自流。

  5、教导处每月组织一次常规教学工作检查,每年组织一次年度工作考核,对备教改辅没有完成学校规定的质和量,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6、上课时,教师要清点人数,对缺课的学生要问清情况并及时向班主任反映,防止学生外出发生事故。如果是上课教师没有及时反映情况,学生在校外或课堂外发生事故,上课者承担一切责任。课堂内学生发生的事故,由当堂任课教师承担一切责任。

  7、学校每次举行的大型考试(期中期末考试等),必须在限定的时间内完成监考、阅卷、登分、试卷分析任务,每次考试原则上在三天之内必须阅完试卷、登好分数并进行分析。

  8、在学校组织的大型考试中,有管理试卷泄密、监考不负责任、阅卷错判或其它舞弊行为,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9、科学教师要按时完成学生的实验操作任务,到堂指导学生做好实验。对无故不上实验课或实验课没有完成,按教学事故处理。

  10、体育、音乐、美术课,必须对学生有任务,不能让学生“放羊”,要组织好学生活动,不得提前离堂,更不能让学生提前放学。凡“放羊”或提前下课,因此出现事故,一律由当事人承担。

  四、业务学习

  1、学校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教师参加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凡规定学习时间,所有教职工必须参加,且有学习笔记。

  2、每位教师每学期必须自学教育理论、教学经验等相关书籍一本,并做好自学笔记,至少每周有一页。

  3、每位教师必须加强自身教学技能的提高,提倡组内教师互相听课、评课,年轻教师应主动听老教师的示范课,低年级的教师应率先听高年级的先头课。每周教师自由听课不少于一节,全期不少于15节,领导不少于20节。

  4、每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不断摸索,及时总结教学经验,并将经验上升为理论,每学期必须完成1~2篇论文,完善一篇优质教案,写好一份教学工作总结。

  5、每位教师应积极参加学校或学科、年级组织的教研活动。

  6、在校本培训和集体备课中,每位教师应积极参与积极探讨。

  7、教师的业务学习表现直接与职称评定挂钩。

  小学教职工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为了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请假

  第二章 学校要建立考勤登记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教职工的考勤工作,每日记录,定期公布,按学期统计出勤情况。要将出勤情况作为收入分配、评优、考核、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中小学校长和教职工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按管理权限审批,否则视为旷工。

  第四章 市直学校、乡(镇、办事处)中心校校长请假,一律经市教体局局长批准并在局人事政工科登记备案。乡(镇、办事处)中心校所属学校校长请假一周以内的,由中心校校长审批;请假超过一周的,经中心校签署意见后,由市教体局局长审批,并在局人事政工科登记备案。

  第五章 教职工请事假在15天以内的由学校校长审批。超过15天的,应由学校签署意见后(中心校所属学校的教职工须报中心校审核同意),上报市教体局人事政工科审批。

  第六章 中小学校长和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在15天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全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事假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发给;全年事假累计超过22天的,从第23天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第七章 教职工因病无法坚持正常上班的可申请病假。病假期限在一个月以内的由市直学校校长或乡(镇、办事处)中心校校长审批(中心校所属学校的教职工请病假15天以内的,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超过15天的由所在学校签署意见后,报中心校校长审批)。请病假一个月以上的,由学校签署意见后(中心校所属学校的教职工须报中心校审核同意),上报市教体局人事政工科审批。

  第八章 教职工病假全年累计超过2个月的,需报局人事政工科登记备案。

  第九章 凡请病假一周以上者,须有乡级(含)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请病假一个月以上者,须有市级(含)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

  第十章 中小学校长和教职工全年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基本工资;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5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5%。如确系危重疾病患者(有医院证明),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可作特殊对待。对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应立即停发其工资及有关津贴、补贴,并责令其返岗工作。

  第十一章 教职工凭结婚证申请婚假,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的`婚假为3天;晚婚者(男25周岁,女23周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8天(如遇国家规定的公休假不予补假)。教职工在婚假期间(含晚婚增加假期),工资全额发给。

  第十二章 教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和子女)死亡,可请丧假,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丧假时间为3天,教职工需要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的远近,酌情增加途中假。在批准的丧假和途中假期间,工资全额发给,交通费自理。

  第十三章 教职工符合国家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的,可享受产假,由所在学校校长审批。产假期间,工资全额发给。

  女教职工的产假为90天(含产前假15天);如果是剖腹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教职工晚婚生育或者二十四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产假三个月。

  第十四章 已婚教职工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以休假,假期为:

  1、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

  2、结扎输精管,休息15天;

  3、结扎输卵管,休息21天;

  4、人工流产,休息15天;

  5、中期终止妊娠,休息30天。

  女教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确需保胎休息的,或产假期满后仍需休息的,经市级(含)以上医院证明,由所在学校或中心校校长审批,可按病假处理。

  第十五章 教职工探亲(包括境外探亲),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否则,一律按事假处理。

  第十六章 对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以及既无正当理由、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而无故超假的,一律按旷工论处,单位应督促其及时返回工作岗位,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聘。

  第十七章 教职工旷工,应扣发旷工期间的工资。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学校可以单方面解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予以辞退。

  第十八章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教职工不允许停薪留职。基层学校擅自批准教职工停薪留职的,将追究学校校长的责任,并扣减自该人员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的本人工资及学校的业务经费。

  第十九章 教职工请假期满或提前回校工作时要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否则按缺勤论处。

  第三章 培训进修

  第二十章 教职工脱产培训必须坚持按需派遣、学用一致的原则。脱产培训的专业、课程内容原则上要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对口(确因工作需要可申报培训其他专业),脱产培训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进修院校及专业。否则,学校不承担脱产培训费用,并按违约处理。

  第二十一章 教职工脱产培训原则上以业余、自学、短期为主。学校应根据工作需要,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的前提下,有计划地统筹安排教职工培训进修。教职工有义务完成学校下达的培训进修任务。

  第二十二章 教职工参加不脱产培训以及3个月以内的短期脱产培训的,由学校和中心校审批。脱产培训3个月以上的,须填写《济源市教职工脱产培训申请表》,经所在学校、中心校同意后,报市教体局审批。非一线教学人员原则上不安排脱产培训;欲取得合格学历层次的脱产培训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二十三章 申请脱产培训的教职工,需具备下列章 件:

  1、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

  2、教学工作认真,服从组织安排,满工作量,有培养潜力;

  3、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含)以上等次,并且没有出现过教学责任事故;

  4、身体健康。

  同等章 件下,在山区学校工作满三年以上者,到农村和薄弱学校支教者,骨干教师、优质课教师,年度考核优秀者,应优先安排脱产培训。申请第二次脱产学历培训者,距第一次培训结业时间间隔须在三年以上。市级(含)以上优秀骨干教师,可以不受培训年限及次数限制。

  第二十四章 脱产培训的教职工,必须履行以下手续:

  1、与学校签订《济源市教职工脱产培训协议书》,内容包括:培训单位、所学专业、培训时间、培训期间的工作任务及要求、培训完成后的回校服务期、学校与个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2、根据脱产培训的时间长短,缴纳一定数量的回校工作保证金;

  3、申请培训人员凭《录取通知书》和《济源市教职工脱产培训协议书》,到市教体局人事政工科办理脱产培训手续。

  第二十五章 教职工在脱产培训期间的年度考核,主要依据培训进修期间的表现确定。脱产培训人员必须在年终或在短期培训学习结束后写出书面总结,连同培训院校出具的学习鉴定材料以及考试成绩单或合格证,一并交市教体局审核。凡本人不提交上述相关材料的,当年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凡脱产培训期间违纪违规或学习进修成绩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第二十六章 脱产培训人员非个人原因需延长学习时间的,须提前1个月凭有效证明向市教体局提出延期申请。对未经市教体局同意擅自延期培训,或培训结束后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章 脱产培训1年(含)以上的,回校工作的最低服务期为3年。未满服务期本人要求调离或辞职者,学校有权收回因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章 教职工脱产培训后未满服务期本人要求调离学校或辞职者,必须按比例向学校退还脱产进修期间的工资、福利及学校为其个人缴纳的培养费、社会保险等各项费用。退还数额为上述费用÷规定服务月数×未满服务月数。

  第二十九章 经学校同意、市教体局批准参加脱产培训的,在脱产培训期间工资照发,正常调资不受影响。脱产培训半年以上的,工龄连续计算,但不计算教龄。脱产培训时间不足半年或参加其他不脱产形式培训的,培训期间工龄和教龄连续计算。

  第四章 调配交流

  第三十章 教职工调配交流要坚持优化教师资源配置、统筹城乡教育协调发展的指导思想,学校配备教职工必须严格在核定的编制数、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不准超编进人。鼓励教职工到薄弱学校工作,到山区、农村学校开展支教活动。

  第三十一章 中小学教职工在本乡(镇、办事处)范围内学校之间调动,由乡(镇、办事处)中心校予以调配。

  教职工在本市教育系统内由市区向乡(镇)学校、由平原向山区学校调动的,经调出和接收学校(含乡、镇、办事处中心校)双方签署意见,由市教体局人事政工科根据接收学校缺编状况予以调配。

  教职工在山区乡镇与山区乡镇学校之间、平原乡镇与平原乡镇学校之间、市区办事处与办事处学校之间以及同类市直学校之间调动的,须经调出和接收学校(含乡、镇、办事处中心校)双方签署意见,由市教体局人事政工科根据接收学校缺编状况及申请调动人员的实际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教体局领导同意后予以调配。

  教职工由山区乡镇向平原乡镇调动的,须经调出和接收学校(含乡、镇、办事处中心校)双方签署意见,由市教体局人事政工科根据接收学校缺编状况及申请调动人员的实际情况提出初步意见,报市教体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予以调配。

  教职工往市区学校调动的,由教体局根据市区学校的编制标准和缺员情况,拟定出往市区学校调动的章 件和名额,在系统内部通过考试、考核公开选聘。

  第三十二章 申请跨乡(镇)、市直学校调动的,必须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在原单位工作满五年以上并聘期已满,且近五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要求调离山区学校的教职工,在符合上述章件的同时,近五年来还须受过乡级(含)以上的表彰,并被认定为乡级(含)以上优质课教师

  第三十三章 教职工在本市教育系统内调配交流,一律在暑假期间进行,学期、学年中间不予调配交流。凡要求调动的教职工,必须填写《济源市教育系统人员调动审批表》,并于当年7月10日前送交市教体局人事政工科,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章 聘期未满的教职工原则上不予调动,特殊情况要求调动的,必须与原学校协商同意解除聘用合同,方可申请调动。

  第三十五章 申请调入我市教育系统的人员,应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学历,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一般不超过40周岁(符合高层次人才引进章 件的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一般行政管理人员的调入从严控制,工勤人员原则上不调入。

  第三十六章 教职工要求调出本市教体系统,须经所在学校同意,同时解除聘用关系,处理好相关问题后报市教体局审批,并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凡未办理正式调动手续就离开原工作单位的,均按自动离职处理,不予办理调动手续。

  教职工申请调往市外和外系统工作的,每年寒假和暑假各研究一次,其它时间一般不予办理。

  第三十七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职工,五年内不得调出本市教体系统(特殊情况除外):

  1、被评为特级教师者;

  2、被评为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

  3、被聘任为高级教师职务者;

  4、新招聘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

  5、脱产进修两年(含两年)以上者。

  第三十八章 教职工原则上不得借调到教体系统以外的单位工作,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确需借调学校教职工的,应经过协商并征得市教体局同意,办理正式借调手续后方可借调。借调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协商的决定执行。未经市教体局同意,其他单位从教体系统借调的教职工,自借调之日起,停发其工资,借调期间不予考虑其工资晋升和职称评定,其教龄不予连续计算。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章 教师进修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学校和幼儿园的教职工管理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章 本暂行规定中的章 款若与国家政策、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的政策、法规为准。

  第四十一章 本暂行规定由济源市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章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济源市教育体育局关于教职工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试行)》(济教体[2004]7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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