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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安全教育制度_学生安全教育制度规定

时间:2022-11-28 22:01:02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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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安全教育制度_学生安全教育制度规定

  学校安全教育工作事关广大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事关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学生安全教育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学生安全教育制度_学生安全教育制度规定

  学生安全教育制度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即按国家任务、用人单位委托培养、自费三种计划形式录取学生。

  第二章 安全教育

  第五条 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八条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学校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落实到年级、班主任。学校应由一名校领导主要负责。

  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其职责,具体组织实施安全教育及其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

  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 发生意外事故以及学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物安全等情况时,学校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学生在日常教学及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 学生组织集体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不得批准。

  第十五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与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六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并协助处理。在学校范围内的,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要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

  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校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学校认为有必要搜查学生住处,须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调查处理案件中要以事实为依据,不得逼供或诱供。

  第二十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在一天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

  在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二十四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正常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由学校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可为学生办理人身保险。

  第二十七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二十八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接收、落户等工作,由当地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残疾人劳动就业有关规定安置。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病死亡和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十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助。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以四年计)的平均奖学金数。

  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一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应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待遇。

  第三十二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事故处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本暂行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国家教育部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学生安全教育制度篇2

  一、重视安全预防教育,针对各类安全事故隐患,制订相应的工作细则。使安全工作以预防为主,防患于未然。

  二、学校每学期组织全校安全教育报告或讲座1——2次。使学生掌握安全知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三、建立每月1次周班会安全教育制度,在班级开展交通安全、预防火灾及人身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四、抓好新学期安全教育,在每学期开学教育中安排安全教育内容,为学期安全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五、开展晨会安全教育,利用“国旗下讲话”对全校师生进行安全教育。

  六、做好节假日学生安全教育工作。每学期寒暑假及其它节假日学校向学生印发假期要求,假期结束班主任收回“家庭意见反馈表”,掌握和了解学生假期情况。

  七、搞好周末事故高发期的安全检查工作,派专人负责校门及校园安全巡视检查工作。学生会安排“纪检组”进行辅助巡视。

  八、进行周末大扫除安全教育。对可能引发的事故隐患均提前做好防范教育。各班班主任直接负责此项工作的'具体落实。

  九、搞好校园、班级静态环境的安全宣传工作,营造浓郁的安全防范教育氛围。从思想上抓好师生安全防卫工作。

  十、班级考核工作中,每学期就各班安全工作质量进行考评,并量化打分,作为评优重要条件。

  学生安全教育制度篇3

  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安全教育意见与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订安全教育措施和制度如下:

  一、安全教育措施

  1、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安全工作

  2、加强宣传教育,强化安全意识

  (1)每学期组织一次安全报告会,利用升旗仪式、主题班会、等途径广泛宣传安全工作的重要性与紧迫性,讲解安全知识,强化师生安全意识;

  (2)定期与家长联系,建立学校、社会、家庭“三结合”的安全教育网络;

  (3)利用每年的安全教育宣传周活动,强化安全教育,提高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安全教育责任制

  为确保安全教育落到实处,明确安全职责,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特制定岗位责任。

  1、少先队职责

  (1)利用升旗仪式、主题班会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2)加强班级管理,重视课间管理,杜绝打架斗殴现象;

  (3)加强对班级学生及活动场所的安全检查,确保活动安全,不组织存在安全隐患的活动;

  (4)督促班主任加强与家长的`联系,及时反馈学生在校信息。

  2、总务处职责

  (1)及时进行校舍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2)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教育,严把食品卫生质量关;

  (3)经常对教育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设施安全可靠,加强财产和经费的安全管理,严防失窃;

  (4)加强学校用电安全,定期组织对用电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

  3、教务处职责

  (1)组织各年级经常对教室照明设施进行检查;

  (2)有计划地组织开展课堂教学渗透安全教育。

  (3)落实课堂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4、教职工职责

  (1)严格组织课堂教学,活动课周密考虑安全因素;

  (2)严密注意学生动向,切实履行安全教育责任,杜绝自己管理范围内的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3)文明执教,严禁体罚与变相体罚,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对由此导致的学生伤亡、出走等后果坚决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常规制度

  1、校内安全

  (1)不带与学习无关的物品进校,进校后立即进教室学习;

  (2)自觉维护安全的校园环境,不拿公物玩耍;

  (3)课间文明活动,不做不安全的活动;

  (4)在校时间学生不得擅自离开校园,有事需请假同意后方可离校;

  (5)同学之间不打架、不骂人,有问题及时报告班主任或老师;

  (6)宿舍内严禁学生私装电器,严禁用明火照明。

  2、校外安全

  (1)不玩火,不玩电,不玩水,不玩游戏机,外出游泳需由家长同行;

  (2)谨慎用火,野外不用火,严禁参加森林火灾扑救;

  (3)注意讲究卫生,饭前便后洗手;

  (4)在家听父母长辈教导,不做不安全之事,离家外出需告知家长。

  3、交通安全

  (1)上、下学行路时靠右行走,不抄近路,不奔跑,不争挤,按时到校,及时回家;

  (2)骑自行车上路时,不骑英雄车,不并行、不追逐,安全行使;

  (3)自觉遵守“一看、二慢、三通过”等交通规则。

  4、师生集体外出活动安全

  (1)建立师生集体外出活动提前报告制度,提倡徒步运足,按规定使用证照齐全车辆;

  (2)活动前学校对活动地点、设施、交通等安全措施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安全。

  5、校舍、设施安全

  (1)班级任课教师要时刻注意教室及周围环境的安全,一旦发现隐患,立即采取措施;

  (2)执行假期值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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