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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29 01:35:20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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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为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企业生产安全,应制定规范的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范本

  1 范围

  本标准对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GB13690-92 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6944-86 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写

  GB12268-90 危险货物品名表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经贸委 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

  3 术语

  3.1 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3.2 重大危险源

  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 一般规定

  4.1 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其它款项。

  4.2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4.3 分公司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4.4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5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应停止使用。

  4.6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统一由分公司供应处负责,销售由销售公司负责。

  5 生产、储存和使用

  5.1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5.1.1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5.1.2 工厂、仓库的周边的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5.1.3 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1.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1.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5.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改扩建应报所在地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5.2.1 可行性研究报告。

  5.2.2 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5.2.3 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5.2.4 安全评价报告。

  5.2.5 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2.6 符合5.1条件的证明文件。

  5.3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5.4 生产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注册登记时,生产和使用单位须填写《化学品安全登记申请表》、《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工作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报分公司安环处,由安环处统一到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办理。

  5.5 危险化学品在出厂时,生产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包装上应加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并提供应急服务电话。使用单位应向供应商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检查包装上是否张贴安全标签,作业场所有表示化学品危害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的标识。

  5.6 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和没有提供“一书一签”的产品,生产单位不得销售,证书每5年复核一次。

  5.7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8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危及社会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严禁销售,否则造成后果由生产单位负责,同时追究销售单位的责任。

  5.9 危险品化学生产单位的新工人,必须做就业前体检,发现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岗位作业。对作业工人要定期体检,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10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11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5.12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5.13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5.14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双发、双人保管制度。

  5.15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为从事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

  5.16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17 遇水、热、潮易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易积水的地方。

  5.18 受日光照射或受热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禁止靠近热源,存放处的温度不得高于物品的自燃点和熔点。闪点在450C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

  5.19 化学性质与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它危险化学品同存一库;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品同存一库。

  5.20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

  6 经营

  6.1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6.1.1 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6.1.2 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6.1.3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1.4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6.2 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不得销售。

  6.3 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所在地市级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6.4 领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持使用单位证明到供应处领取,实行两人制。

  7 运输

  7.1 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

  7.2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级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方可上岗作业。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的知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7.3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7.4 危险化学品的托运,只能委托有运输资质的单位;托运时,托运人应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应告知承运人。

  7.5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漏。

  7.6 装卸运输危险物品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库内搬运一律采用防爆型电瓶车、叉车,进入仓库内的机动车辆其排气管必须装防火罩。装运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7.7 互相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不得混合装运。

  7.8 遇热、遇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降温、防潮措施。

  7.9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停放。卸完物品后应彻底清扫。

  7.10 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GB13392—92的规定。

  7.11 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车、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8 剧毒品管理

  8.1 剧毒品管理必须遵守4~7项各款之规定。

  8.2 剧毒品包括:氰化钾、氰化钠、氰化银、氰化亚铜、砷、三氧化二砷(砒霜、亚砷酸酥)、五氧化砷、亚砷酸钠、钾、砷酸三钠、砷酸二氢钠、氯化汞、硫酸二甲酯、叠氮化钠及其它属国家规定的剧毒品物质。

  8.3 需要剧毒品的单位必须提前半年向供应处报计划,由供应处负责采购。

  8.4 使用单位领取剧毒品时,须经公安处审批并备案。经审批后持公安处介绍信(介绍信上注明两个领料人姓名和所需物品的名称、级别和数量)到供应处办理开票手续。并将领料单与介绍信一同交供应处安全保卫科签字盖章后,两名领料员(必须是介绍信上所注明的两人)同时到仓库领取物品,并在发放登记簿上签名。发料时,须有两名保管员在场。双方当场确认数量,出库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8.5 剧毒品应放置在保险柜内,并建立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发放完后,保管员须将原包装进行密封,存放原处。单位保管人员、班长、安全保卫人员、单位领导每季度应对本单位剧毒品进行一次检查,做好记录,并对领发过的进行复称盘点,建立转帐台账。

  8.6 发现剧毒品被盗、丢失,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8.7 分公司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剧毒品安全管理制度。

  9 事故应急救援

  9.1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各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分公司安环处备案。

  9.2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报告分公司有关处室。

  9.3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有义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10 检查与考核

  10.1 本标准由分公司安全、消防、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环保处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进行跟踪考核。

  10.2 对违反本标准规定的有关人员,由安全、消防、公安等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篇2

  1. 目的:明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要求,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储存、装卸、运输的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中毒、泄漏等事故。

  2. 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储罐区。

  3. 责任者: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人员、保管员、装卸工等。

  4. 内容:

  4.1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4.1.1 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场所为储罐区,必须严格按照各储罐设计要求,储罐对应的危险化学品,不得随意更改储罐的储存品种。

  4.1.2 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数量、其储存数量不得超过储罐的最大储存量。

  4.1.3 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加强对储罐区的日常管理、检查,认真做好储罐区现场的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4.1.4 储罐区现场必须张贴所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周知牌,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危险性质、最大存放量、灭火方法及其他应急储存措施等信息。

  4.1.5 储罐区域必须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物料标识等告知措施。

  4.1.6 对储罐区的消防消防设施、报警设施、防静电设施、自控设施、应急设施必须定期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如有损坏及时进行维修。

  4.1.7公司危险化学品的保管人员必须经安监部门培训,取得危险化学品仓管员特种作业资格证方可上岗。

  4.2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

  4.2.1 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人员必须经安监部门培训,取得危险化学品操作工特种作业资格证方可上岗。

  4.2.2 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装卸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违章操作。

  4.2.3装卸前,必须严格核对物料名称、数量,防止物料错放及储存超量事故发生。

  4.2.4装卸时,必须检查对应的链接管道、阀门、静电接地装置、接口等设备、设施的完好性,如有异常或隐患应立即停止操作,待隐患解除后,经安全管理员确认,方可重新进行装卸操作。

  4.2.5 禁止使用铁质工具操作,若必须用铁质工具,则需在工具接触面上涂以黄油,或采用其它安全措施。

  4.2.6 装卸时,必须穿戴好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4.2.7装卸结束后,必须对现场进行检查、清理,对所使用设施、工具按要求进行合理放置。

  4.3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4.3.1 危险化学品购销运输,必须由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

  4.3.2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储罐区,必须慢行,并安装阻火器或有其他阻火设施,否则不得进入储罐区。

  4.3.3 物料性质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时进入储罐区进行装卸操作。

  4.3.4 危险化学品车辆在储罐区内,必须服从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及仓管人员的指挥,按规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进出罐区。

  4.4 防火、防爆管理

  4.4.1 储罐区为严禁烟火区域,不得在储罐区内用火、吸烟等,因检维修等原因需要在储罐区进行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的,必须开具动火证明,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4.4.2 储罐区防雷、防静电设施必须每年进行检测,装卸操作必须做好静电接地工作。

  4.2.3 按要求设置消防灭火设施,并定期检查,确保其完好,可靠。未经许可(非火灾情况下)不准动用一切消防设施或器材。

  4.2.4 对所有储罐区员工进行消防知识教育,掌握灭火知识,并会正确使用储罐区内的消防设施。

  4.2.5 储罐区内设置可燃气体报警仪,并加强监测管理。

  4.2.6禁止使用易燃、可燃的液体擦洗设备、工具及衣服等。

  4.2.7可燃气体的放空管,应设置安全水封或阻火器;,同时应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设施。放空管应在避雷设施的保护范围内。

  4.2.8储罐区装卸区域,应装设导除人体静电的'设施,如接地扶栏、接地的门把手、装卸站台的接地金属棒等。

  4.2.9禁止穿戴易产生静电的尼龙等化纤衣服,在易产生静电及存有易燃、可燃气体的危险区域工作。

  2.4.10禁止使用绝缘软管插入易燃液体槽内进行移液工作。

  4.5 防尘、防毒管理

  4.5.1 防止有毒、有害物料的泄漏,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操作人员与有毒物料的接触。

  4.5.2 有毒、有害物料的储存、装卸尽可能采用密闭操作或自动化操作。

  4.5.3 对储存、装卸过程中,泄漏的有毒、有害物质,必须统一回收处理,不得随意排放。

  4.5.4 按要求配置防尘、防毒设施、器具,安全管理员对防尘、防毒设施、器具要进行定期的检查,及时进行维护、保养。

  4.5.5 在储罐区四周及装卸区域应设置洗眼喷淋设施,,地面要有防水层和排水沟。

  4.5.6储罐区现场或办公室,应根据毒物的性质,设置防护和急救药品并设有警示标志。

  4.5.7 有毒、有害物料操作人员,该配备相应的个人防护器具。危害特别大的毒物,要配备隔离服等个人防护器具。

  4.6 防泄漏管理

  4.6.1 发现储罐或管路泄漏,必须立即采取关闭阀门,控制泄漏物的紧急措施,并根据泄漏量,启动公司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预案。

  4.6.2 危险化学品泄漏物的处理人员,必须正确佩带劳动防护用品。

  4.6.3 定期、不定期对设备、管路、阀门等进行检查,减少或降低危险化学品泄漏几率。

  4.6.4 对围堰及、应急收集池及相应管路进行日常检查,确保围堰完好,管路通畅状态,防止应急池液体满出,污染环境。

  4.6.5 定期举行防泄漏应急演练,提高操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4.7 个体防护

  4.7.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4.7.2 危险化学品装卸等操作时,必须佩带劳动防护用品。

  4.7.3严禁直接接触危险化学品,不准在储罐区及装卸区内饮食。

  4.7.4 装卸及其他危险化学品操作结束后,必须清洗后方可离开。

  4.8 危险化学品的废弃

  4.8.1 储罐内残留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须先提出申请,制定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4.8.2 对危险化学品储罐、管路进行维修、更换、拆除,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对清洗出的危险化学品必须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不得随意进入下水设施。

  4.8.3 因泄漏事故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废渣,必须进行收集,按照危险废弃物要求进行处理,不得随意销售,掩埋。

  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篇3

  1 目的和范围

  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企业生产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运输、采购、销售、储存等环节。

  2 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制定本制度。

  3 职责

  3.1 管理部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并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3.2 管理部负责开展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普查工作,依据普查情况编制《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负责到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3.3 管理部负责配合企业内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对厂内员工进行危害告之教育。

  3.4 公司设立24小时报警、咨询电话。

  3.5 各归口管理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检查,并相应建立的管理、检查台帐,对相关方进行危害告之,对使用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相关方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4 控制程序

  4.1 生产和使用

  4.1.1 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分隔清楚。

  4.1.2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剧毒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4.2 安全技术措施

  4.2.1 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

  4.2.2 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4.2.3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3 个人防护措施

  4.3.1 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4.3.2 严禁直接接触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4.3.3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3.4 有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4.4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4.5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6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4.7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4.8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4.9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磨擦、撞击。

  4.10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免事态扩大。

  4.11 凡用于生产的`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4.12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4.13 装卸运输

  4.13.1 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4.13.2 危险物品的装卸运输人员,应按装运危险物品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4.13.3 危险物品装卸前,应对车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洗,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卸后必须洗刷干净。

  4.13.4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操作过程中注意下列事项:

  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

  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物品,要有防晒设施;

  放射性物品应用专用运输搬运车和抬架搬运,装卸机械应按规定负荷降低25%;

  遇水燃烧物品及有毒害物品,禁止用小型机帆船、小木船和水泥船承运。

  4.13.5 运输爆炸、剧毒和放射性物品,应指派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2人。

  4.13.6 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车,超速和强行会车。运输危险物品的行车路线,必须事先经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批准,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和停留。

  4.13.7 运输易燃、易爆物品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物品”标志。

  4.13.8 运输散装固体危险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4.14 报废处理

  4.14.1 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必须严加管理,物资部门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进行下列处理:

  1)铁制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

  2)包装容器必须由有资质的专业回收公司回收处理。

  4.14.2 化学危险物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废弃物的报废处理,必须预先提出申请,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当地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4.14.3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物品,必须先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4.14.4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化学危险物品废渣等,必须加强管理,不得随同一般垃圾运出。

  5 相关制度

  《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制度》。

  6 相关记录

  6.1 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表。

  6.2 各归口部门管理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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