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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管理制度_票据的管理制度规定

时间:2022-04-05 00:11:30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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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管理制度_票据的管理制度规定

  为加强票据的管理和监督,保障财务系统统一管理,应制定规范的票据的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票据的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票据的管理制度_票据的管理制度规定

  票据的管理制度篇1

  (一)乡镇财政所设专人管理票据,具体负责票据管理、购入、发出、回收等项工作。

  (二)乡镇财政所统一管理票据,乡镇各单位统一到乡镇财政所领取票据。

  (三)对各单位核定供票数量,定期检查,定期收缴,交旧领新。

  (四)要严格票据领用手续,建立票据使用登记簿,登记册号,领发票据须统一登记编号,领用人签字。

  (五)不准将票据涂改、挖补、撕毁、隔号、拆本使用。

  (六)乡镇各单位收费收入全部存入财政专户,对坐收坐支的,在问题没查清处理前应暂时停发票据。

  (七)乡镇各单位不按规定使用票据或自购自制票据收费,或收费不开票据,要依法严肃处理。

  票据的管理制度篇2

  一、确定专人对票据进行管理,负责票据的领发、登记、核销和保管工作。

  二、领用票据应遵照“凭证核发,限量供应,核旧领新,限时缴存,票款同行,定期清理”的管理原则。

  三、严格规范使用票据。严格区分收费票据(专用票据)和内部往来结算收款收据的使用;财政所内部各经管人员领用的票据不得串用;要做到一事一据、一次一据、一人(户)一据,不得混杂开具;填写时应逐项、逐栏填列,书写工整,字迹清晰、票面整洁,不得涂改、挖补、撩草,金额大小写书写规范一致准确,对填错的发票,各联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备查;票据记账联和收据联须印章齐全。

  四、严肃内部牵制纪律。票据管理员不得领用票据,经管现金收支业务不得兼任票据管理员,做到管票的'不用票,用票的不管票;票据管理员在核销票据时凭相关责任人在票据存根核签后方可核销。

  五、严禁收入款项的坐收坐支和体外循环,严肃资金解缴纪律,严格按规定时限缴存收入。

  六、票据管理员要建立票据领用核销登记薄,实行领、核双项签字;要经常盘点结存的票据,及时向主管部门核销、领用票据,确保票据供应;要每季组织清查,并向所长报告票据领、发、核、存情况。

  七、财政分局至少每半年结合内部审计、业务评比开展票据全面清理盘点,实行重大事项的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要专柜保存票据,确保票据安全;核销的票据存根要纳入单位会计档案立卷归档。

  票据的管理制度篇3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的票据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明确学校票据购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苏省票据年检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票据的管理

  会计室是学校各类票据的管理部门,校内所有票据由会计室向市财政局领购,并指定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发放、保管、缴验、销毁、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票据的种类

  目前我校使用的财政票据有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通知书,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收款收据。

  三、票据的使用

  (一)票据的适用范围

  《徐州市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学费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培训收费等四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三项。事业性收费、代收费培训收费等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收据。

  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收款收据、作为徐州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前端票使用。在上缴非税收入时,应区分前端票的种类、收费项目,分别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在缴款书存根联的备注栏注明前端票的名称。

  1、徐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限用于收取经有权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代收费。

  2、徐州市行政事业单位结算凭证:适用于暂收暂付、代收代付及学校内部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往来结算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往来结算票据不得作为单位经营性收入凭证或替代税务机关税务票据。

  各部门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用途使用票据,不得互相混用。

  (二)使用票据的过程中应遵照的具体事项

  1、票据领用后,在正式使用前应作检查,如有错页、缺页等印刷错误应及时在每一联盖上“作废”印记后封存作废。凡检查无误可以使用的票据,应在每本票据封面填写使用人和启用日期等内容。

  2、在使用票据过程中应规范填写

  机打票据一般设置为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开票后留存备查;第二联为收据联,机打时应核对收费日期、收费项目名称、收费代码、收费标准、缴款人、金额大小写、收款人等票据所列内容不得漏填,字迹清楚,开出的票据收据联必须盖上财务专用章,收费项目名称必须使用规范名称,不得使用简称,收款人姓名必须写全,不得简写为姓。

  票据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如填写错误,应另行填写。票据使用单位因填写错误或因缴款义务人不按时缴款而作废的票据,应当在每一联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

  3、票据必须严格按申领时注明的用途和范围使用,不得擅自扩大收费标准和收费范围,不得挪作他用,严禁将票据转借或转让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替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开票据。

  4、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票据和存根遗失,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计财处,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教育局和财政局备案。

  四、票据的缴验与销毁

  (一)收费结束后应及时将票据存根、票据记账联及所收款项缴回财务处,由财务处核对票据的开出金额与财务入账金额,确保票款一致,各部门不得坐收坐支,严禁擅自挪用所收款项。

  (二)领用票据原则上采取缴旧领新、分次限量申领的办法。凡未将已领用票据缴回验收、在票据使用中有违规行为经责令后仍未整改的,一律不再发放票据。

  (三)对已作废或不需用的票据和保管五年以上的票据存根,由会计室根据管理需要,报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向财政部门申请销毁。

  六、票据的保管和移交

  (一)所有票据及存根以及《记录簿》由校财务处统一保管。《记录簿》(包括注销、毁损及用完的)和票据台账应作为会计档案长期保存,不得随票据销毁。

  (二)管理票据的人员发生变更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需要移交的票据及相关资料包括:(1)《记录簿》;(2)票据台帐;(3)空白票据;(4)已用票据存根; (5)缴验记录;(6)销毁票据批件和相关记录;(7)票据管理文件;(8)以往的移交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三)办理移交手续必须做好移交记录。移交记录应包括:票据的种类、数量、起止号码,相关资料的种类、数量,移交日期,监交人员(应为财务负责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其他相关内容。凡未办理票据移交手续的,新的经办人员不得接手票据管理工作。

  七、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票据的;

  (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票据监(印)制章的.;

  (三)伪造、制贩假票据的;

  (四)未按规定使用票据的;

  (五)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票据的;

  (六)利用票据乱收费或收取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的收费或政府性基金的;

  (七)互相串用各种票据的;

  (八)不按规定接受财政部门及其委托票据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

  (九)管理不善,丢失毁损票据的;

  (十)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有违法所得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学校依法予以没收,并处以警告或罚款。对非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单位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八、本规定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九、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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