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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财务管理制度_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时间:2022-11-29 07:02:35 财务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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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财务管理制度_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为加强内部财务管理,规范各项收支行为,应制定规范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_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定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公司的财务工作管理,发挥财务在公司经营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财务制度》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部门和员工在办理有关财会事务时,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工作管理

  第三条 会计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四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并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五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会计事项必须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 并根据审核的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会计、出纳员记账,都必须在记帐凭证上签字或盖章。

  第六条 财务工作人员在集团公司的统一安排下,应当定期进行财务清查,保证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相符。

  第七条 财务工作人员应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上报集团公司领导,并报送有关部门。会计报表每月由会计编制并上报一次。会计报表须会计签名或盖章。

  第八条 财务工作人员对集团公司实行会计监督。

  财务工作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财务工作人员发现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及时向领导报告,并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及收入、费用、债权和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九条 财务工作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条 财务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财务负责人、集团公司办公室主任监交。财务负责人办理交接手续,由分管领导负责监交。

  第三章 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的管理

  第十一条 有关信用担保、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的管理,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市国资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支票管理

  第十二条 支票由出纳员保管。支票使用时须有“支票领用单”,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签字,然后将支票按批准金额签发(或封头),加盖印章、填写日期、用途、登记号码,领用人在支票领用簿上签字备查。

  第十三条 支票付款后支票存根,发票由经手人签字、集团公司领导审批(购置实物的还需由使用或保管人员签字),然后交出纳人员。出纳员统一编制凭证号,按规定登记银行帐号,原支票领用人在“支票领用单”及登记簿上注销。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财务人员支付每一笔款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集团公司领导签字。

  第五章 现金管理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四)集团公司领导批准的同意使用现金支付的其他开支。

  第十六条 除本制度第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财务负责人审核,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支付现金。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劳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原则上应采取转帐结算方式。

  第十八条 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超额部分应存入银行。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现金借款单》,经财务负责人审核;交集团公司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

  第二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十五条的,凭发票、差旅费单及集团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

  第二十一条 发票及报销单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帐凭证。

  第二十二条 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人力资源部填报的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的工资发放单,原则上通过银行转入职工工资卡内,并依据工资发放单,填制记帐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办公用品(包括耗材),按《费用开支报销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出纳人员应当建立现金日记账,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做到账款相符。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凡是集团公司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六条 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包括制单、审核、记账、主管),按年度移交集团公司综合档案归档保存。

  第二十七条 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须经集团公司领导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第六章 处罚办法

  第二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财务人员予以警告

  (一)用不符合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凭证顶替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资金(包括现金)或支付款项的;

  (三)利用帐户替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的;

  (四)保留帐外款项或将公司款项以财务人员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的;

  (五)违反本制度条款认定应予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人员应予调离工作岗位:

  (一)违反财务制度,造成财务工作严重混乱的;

  (二)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的会计凭证、帐表、文件资料的;

  (三)伪造、变造、谎报、毁灭、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或虚报冒领、骗取公司财物的;

  (五)弄虚作假、营私舞弊,非法谋私,泄露秘密及贪污挪用公司款项的;

  (六)在工作范围内发生严重失误或者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损失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和严重错误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财务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篇2

  一、会计岗位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财务制度、严格按照《会计法》进行计账、算账、报账,规定,严格财经纪律,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账目清晰。

  2、负责编制公司年度财务计划;编制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及有关说明,每月10日前向公司领导及时、真实、准确地报送会计报表,完整地反映财务状况,并按季度进行财务分析。

  3、责会计核算,特别对应收、应付等往来账要及时清算和催收;定期对固定资产、低值易耗等财产物品进行盘点,做到账帐相符,账实相符,发现不符,必须查明情况及时汇报。

  4、负责公司的资产管理和各项财产的登记、核对、抽查与调拨,按规定计算折旧费用,确保资产的资金来源。

  5、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本、会计报表等档案资料。

  6、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二、出纳岗位职责

  1、负责现金及银行转账票据的收付,不得积压,按时将现金送存银行。

  2、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库存现金按规定限额执行,不得挪用、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坐支营业款。

  3、根据会计人员签章的收、付款凭证,按款项的审核批准制度办理收付。

  4、开据支票,办理汇款时要按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办妥有关手续,不符合规定者予以退回。

  5、填制有关收入、支出的会计凭证、登记银行存款、现金出纳日记账,保证账款相符。

  6、负责保管未签发的'支票,支票本及已签发的支票存根联。

  7、负责职工每月工资、奖金以及各种福利待遇的审核和发放。

  8、结合公司的业务实际情况,每月汇总收付款凭证并将凭证交会计登记明细账。

  9、每月10日前,将上月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逐笔核对,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

  10、每月底将银行存款余额、营业收入及本月、本年累计额报告总经理及法人代表。

  11、妥善保管保险柜钥匙,密码不得泄露及外传。

  12、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规定

  1、公司的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车辆、家具、电器、其他设备等,其财务管

  理和计提折旧,由财务室负责。

  2、每年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固定资产盘点,做到实物和账表记录相符,核算资料准确。对固定资产遗失、损坏的,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做出适当处理。

  3、购置固定资产,必须有经批准的购置计划;购置时,经领导批准,可借用限额支

  票在计划范围内使用。

  4、购置的固定资产报销时按财务制度审批程序进行。

  四、印章使用的管理

  1、公司印章包括公章、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合同章等。公章由行政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章、合同章由财务室专人负责保管。

  2、保管人员必须坚守职责,未经领导批准,不得将印章带出办公室,不得私用,不得委托他人代管。

  3、保持印章使用的严肃性。各类印章只限使用在正式公文、函件上,严禁在空白介绍信上盖章。印章使用必须做到用章登记。

  五、公司员工差旅费的规定

  1、职工因公出差,按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一律乘座火车,可购硬卧车票。如因特殊情况需乘飞机者,必须报总经理批准方可乘座,否则不予报销。若需乘船可购四等舱船票。

  2、在途补助。乘座火车和轮船每人每天按20元补贴,乘座长途汽车6小时及以上的,可按在途标准补贴20元。

  3、员工每人每天按80元标准住宿,出差住宿按天数计算;副总经理以上实报实销,所住宾馆不得超过三星级。

  4、住勤伙食补贴,每人每天20元标准。

  5、市内交通补贴,每人每天10元标准。

  6、公差人员报销差旅费,必须在回公司五天内办理报销手续、缴还预借差旅费,否则作为挪用公款处理。

  六、物资采购规定

  1、各部门根据每年物资的消耗率、损耗率进行预测,于每年十二月中旬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报财务室审核。

  2、计划外采购或临时增加的项目,也要制定计划或报财务室审核。

  3、财务室对各部门采购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核,经审核的计划交行政部门监督实施。

  4、采购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物品要有2人以上共同办理;大宗用品或长期需用的物资,必须向3家以上供应商摸底询价,并签定供货协议。

  5、计划外和临时少量急需品,需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采购。

  6、采购人员采购物资付款,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使用转账支票或委托银行付款;价值在500元以下的,可以支付现金。

  7、转账支票结账一般由出纳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准确数字或单据填制转账支票。若由采购人领空白转账支票与对方结账的,转账支票必须限额。

  8、物资采购价值超过500元,卖方要求付现金的,必须由财务室审查,经批准后,方可付款。

  七、公文及合同的管理规定

  1、以公司名义向外发送的正式文件需经部门经理审阅,总经理签发。

  2、以公司名义对内、对外签定的合同,统一由财务室负责办理,并在办理完毕后将原件分类存档,以便随时备查。

  八、财务审批、报销规定

  1、公司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事先拟订支出计划,报总经理同意后,再由经办人按规定办理借支或报销手续。

  2、公司员工报销,需下列审批程序:经办人—部门经理签字—总经理签字—出纳付款。

  3、上述开支的必须支出,如果总经理不在,需经电话请示总经理同意后,方可予以支出,待总经理回到公司后再予补签。

  4、员工个人因私借款一律不予批准。

  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篇3

  为了加强单位内部财务管理,规范各项收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及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怀化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体系的指导性意见(试行)>的通知》,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一、财务岗位责任制度

  (一)财务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会计集中核算后,仍保留专职财务机构、并配备财务负责人及财务管理员各一名,局长分管财务会计工作,负责财务科的直接管理、指导和协调。局长对本局的财务会计工作及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1、财务负责人职责:

  ①负责财务的全面工作,熟练掌握会计法规,正确贯彻执行有关财政方针、政策。

  ②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③当好领导参谋,制定并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定期向局领导汇报。

  ④负责对财务管理员备用金的核对工作,负责本单位的财产物资实物管理,组织定期、不定期的实地盘点和财产清查。

  ⑤负责本单位日常会计核算、会计分析和年终财务决算工作。

  2、财务管理员岗位职责:

  ①负责本单位的报帐工作,协调本单位与会计核算中心关系。

  ②认真审核各种支出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必须拒付,或重新规范后方可报帐。

  ③负责管理好本单位的备用金,登记备用金备查帐及银行存款备查帐。

  3、其他会计岗位职责:

  ①负责本单位财产物资实物管理,做好往来帐务的备查登记和实物资产明细帐的核算工作,组织人员定期、不定期进行财产物资盘存,编制财产物资盘盈亏情况表,与会计核算中心进行帐帐、帐实的核对工作。

  ②负责本单位会计档案保管的工作。每年终了,定期与会计核算中心办理本单位会计资料的交接手续,并与单位内部形成的会计档案一并整理、归档,移交单位档案管理员保管。

  (二)实行内部牵制制度和会计回避制度。

  1、财务管理员以外的人员不得经管现金、有价证券和票据,不得负责会计档案的保管。

  2、单位领导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财务负责人和财务管理工作。

  3、单位领导及会计机构负责人发生的各项支出,本人不得审批。

  二、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1、现金支付范围包括:对个人的工资性支出、1000元以下的日常零星支出;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2、备用金为单位3-5天日常零星支出所需资金,由会计核算中心负责核定。

  3、所有现金收入必须当天存入银行,严格坐支现金行为,对因特殊情况确实要坐支现金,必须经主管财务领导同意,报会计核算中心批准。

  4、备用金必须日清月结,每天下班前,财务管理员必须核对备用金余额,保证帐实相符,对备用金长短款暂应及时查清原因,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1、对单位确需购置的固定资产,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分管部门的副局长签署“拟同意购买”或“拟不同意购买”的意见后,报局长审批或由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对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执行政府采购。采购与验收实行专人负责。对大宗、贵重物品,局领导必须亲自参与验收。

  2、对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实行“谁使用、谁保管、谁维护”的原则;对故意或者失职造成财产物资毁损的,应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另处被损财产价值的1至3倍的罚款。

  3、处置固定资产时,由财务人员到财政部门领取并填写《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表》一式四份,同时提供被处置资产的有关资料(包括被处置资产原始凭证复印件、鉴定资料及有关证明等),按权限报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批或集体讨论决定,并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进行处置。对固定资产以外的财产物资,由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意见,报财务科审核后,按金额大小分别报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批。批量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还应经财政部门审批。

  4、为保证单位财产物资的帐实相符,每年进行两次财产物资的清查盘点工作。分别在6月底、12月底进行;在6月底进行的财产物资清查盘点工作主要由各使用部门自己组织人员进行,并将清查盘点结果报财务机构核实、对帐;在12月底进行的清查盘点工作,由财务部门牵头,使用部门、保管部门配合,对单位财产物资进行具体的清查盘点。对清查结果编制“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情况表”和“材料盘盈盘亏表”并报中心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对盘亏的财产物资,应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属人为的.责任,由过失人赔偿;属不可抗力自然因素造成的损失,凡已投保的,应争取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没有投保的,报批后按规定处理。

  5、对单位的重要财产物资实行保险制度。由财务部门具体办理房屋、小车等重要财产物资的保险。

  四、往来款项管理制度

  1、职工因公出差借款,按路途远近及出差时间计算借支款项的金额,经财务管理员核定后报审批领导审批方可借出。借款人员回单位后在一周内报帐,不得无故拖延。

  2、财务管理员每月末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和核对;个人借支超过规定时间未归还的,由财务负责人进行催缴,催缴三次无效时,财务负责人报主管领导同意,将从本人应发工资等收入中扣收。且未结清上次借款之前,不得再次借款。

  3、对发生的呆帐、坏帐,由财务部门提出申请,按金额的大小分别由主管领导、单位负责人或集体做出处理决定,超出单位审批权限的,还必须按规定程序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五、收入和支出管理制度

  1、各科站的事业收入范围和标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对非税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以财务独立核算为标准,单位的各项收入支出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3、各项支出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度。凡开支金额由财务管理员审核,报局长审批;5000元以上,报经局领导集体研究后,由局长审批。对于统发工资性支出,由财务管理员审批。

  4、对各项支出建立严格的支出标准。各项公用支出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因情况特殊超标准开支,按照审批权限报有关领导审批后列支;对用于个人的工资性福利支出,国家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由单位自定的各项个人福利支出,报会计核算中心审定后执行。

  5、专项资金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原则,项目完工交付使用必须有相关部门的验收手续。项目完工的专项奖金结余,经财政部门同意后留用;未完工的专项资金结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六、财务会计分析制度

  1、单位的财务会计分析内容包括:预算执行、资产使用、支出情况、人员增减变化等。

  2、财务会计分析按照市会计核算中心《数据统计分析评价指标体系》所设计的指标体系进行分析。

  3、财务会计分析每半年进行一次。半年后财务会计分析报告在次月10日内、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年终末的次月15日内报财政部门。

  七、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单位内部形成的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档案保管员保管。市会计核算中心形成的本单位会计档案,自移交之日起由本单位财务部负责保管一年,期满后交单位档案保管员负责保管。

  2、会计档案原则上不予外借,确需借出,要经单位领导同意,由档案保管员开出“会计档案借阅、查询通知单”,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才能对外提供并借阅或查询有关资料,会计档案保管员要在“档案借阅、查询登记簿”上做好登记工作,借出的会计档案,必须按期归还。

  3、对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由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销毁会计档案时,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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