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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财务管理制度

时间:2022-05-06 06:27:47 财务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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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财务管理程序,提高民政资金使用绩效,促使民政事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会计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行政单位财务制度》、《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民政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范围主要包括:资金收支管理、部门预算管理、实物资产管理、政府采购、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务执行情况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1、部门预算中县级财政安排的资金,包括我局自己使用的行政事业经费和分配下拨各乡镇及个人的专项资金。 2、上级和有关部门拨入的资金,包括市局、省厅下拨的各项预算内外资金,以及其他部门拨入的资金。

3、福利彩票公益金。

4、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主要包括社团登记、婚姻登记证书工本费、收养登记费等。

5、房屋出租收入、资产处置收入、利息收入等其他资金。 第四条 资金的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统筹安排、综合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其中由县财政直接支付的款项,执行“直接支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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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各项资金的收支均应纳入部门预算,没有预算的款项不予支出。

1、各科室根据县财政局的要求,结合下年度工作任务,提出要求县财政安排补助经费的项目及金额(包括下拨各乡镇的专项资金),并附立项依据文件和详细的经费测算过程。 2、各科室编制的项目预算,须经相关科室审核,报分管局长审批后,由财务室汇总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县财政局。

3、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将“预算数据”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区财政局。

4、根据区财政局批复的部门预算,下达各科室执行。 第六条 各科室要严格按规定的审批流程报销费用。 1、各科室使用经费,必须提供合法的原始凭证,外来凭证必须印有财政或税务部门的监制章,凭证中应有填制日期、填制人姓名、单位财务专用章,并列明经济业务内容、数量、金额等要素。支付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局长签字,其中用于购置财产物资的原始凭证还应有验收人签字。对有关重大经济收支活动的项目有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合同(协议)、工程预决算,以及反映决策过程完整的书面记录等有关资料也应作为原始凭证管理。

2、财务人员收到各类报销单据及领款凭证,经必要的审批流程后,应予以支付。若因资金原因导致无法及时支付时,应及 2

时与申请人沟通。款项支付后,在原始单据上加盖“现金付讫”、“银行付讫”或“附件”章。开具支票或银行汇票的,由取票人在登记簿上签字。如收到对方交来款项,必须开具收款收据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3、给职工个人的工资、奖金、福利、差旅费等可以用现金支付,1000元以上的款项原则上应以转账支票方式支付。

第七条 实物资产及档案管理

1、出纳于结账日编制《库存现金盘点表》,由会计监盘库存现金,并签字确认。次月3日前出纳收集当月所有开户银行的对账单,编制结账日《银行未达账项余额调节表》,对于所有未达账项需及时查清原因;主办会计核实未达账项及银行往来账目。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2、每季末固定资产管-理-员盘点固定资产,对其完好程度及使用情况进行核实,并填制《固定资产盘点表》。做到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

3、严格执行结算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清理债权、债务。

4、会计凭证要求按时录入财务软件系统;次月15日前打印上月凭证并装订成册,并归档登记保管。

第八条 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允许的范围内,积极组织收入。

1、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基本账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科室不得设立账户。

2、各项收入应根据不同情况开具符合财政部门规定的收据。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具备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按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标准。严格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按时向财政部门办理票据使用结报手续。

3、按规定必须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第九条 各科室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

1、购买固定资产应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各科室在编制下年度预算的同时,编制下年度的政府采购预算表,经办公室政府采购办审核后,由财务室汇总,报县财政局。

2、各科室购买固定资产时,应明确采购的时间和采购的型号、规格等,由政府采购经办人填写政府采购申请表,财务室提供资金来源渠道(自筹或财政直接支付)后,报县政府采购办。 3、固定资产和发票到达时,由采购经办人填写验收单并签字,验收单应明确使用部门,发票和验收单要及时传递到财务室,财务人员根据发票和验收单登记固定资产入账。

4、经县政府采购办批准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我局应成立专门的采购小组,采购采取公开招议标的办法进行,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三家,并按照公平、公正、优质、低价的原则进行采购。

第十条 办税员需准确核算当月纳税数据及填报纳税资料,并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及时传递相关纳税信息及税收政策。如符合减免税政策的,须按照有关程序报税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财务收支活动,应定期向县财政、上级民政部门报告,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审计。

第十二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如国家或财政等有关部门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财务室负责解释。

区民政局财务管理制度2016-06-27 20:39 | #2楼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运用预算内外资金,用好、用活各项资金,更好地促进我局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原则

(一)实行“一支笔”审批原则。一切开支实行局长“一支笔”审批和分管副局长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

(二)建立严格的经费开支审批制度。对于每项开支都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权限审批后方可报销;

(三)实行政府采购原则。根据中央、省、市、区有关政府采购工作法律法规执行;

(四)次月须开支的项目经费必须在前一月25日之前提供相关用款依据,由财务室统一向区财政局提交用款计划申请表。根据区财政局要求,凡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资金,还须提供政府采购审批计划及合同备案;

(五)基建项目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实施意见》和有关规定执行;

(六)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原则。

二、支出管理要求、审批权限

(一)一切开支原始凭证需由经手人及一名以上证明人签名,专项经费开支须注明是何专项,并由分管局领导审核,

其中:

(1)现金支出须局长审批后方可到财务室报销;

(2)转帐支出须提供所有依据,否则财务拒绝转账。

(二)报帐员对不符合财务制度的开支有权询问和拒绝受理,重大问题可直接向局长报告。

三、货币资金的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健全现金、存款内部控制制度,坚持通过银行账户转帐或公务卡结算,尽量减少使用现金。

(一)现金库存月底余额不得超过2万元;

(二)现金和银行存款应设置日记帐进行登记,做到帐、款相符;

(三)单位开户银行印鉴应由两人以上分开管理;

(四)单位的现金收入,由财务统一收取,统一管理,按财务规定执行,必须做到手续完备、数额清楚、账账相符、财证相符、帐实相符,任何人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并要使用财政局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款收据,杜绝白条报销;

(五)因公出差或办理公务预支费用的借款,按要求填写借条(一式两份,借款人和报帐员各持一份),并注明借款理由,经分管领导同意,局长审批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2000元(含)以下借款可由办公室加意见,报分管办公室领导审批;2000元以上的由局长审批)。出差结束或公务办

结后一周内应结帐,不得借故拖欠。如无法在当月结帐的,财务会将借条当原始凭证作报帐处理;

(六)机关饭堂伙食费做到一周一结,支出清单由局办公室统计打印并由相关经手人、证明人、监督人签名方可到财务室结账。

四、固定资产管理

(一)凡使用年限一年以上,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均属固定资产,建立档案;

(二)办公用品、办公自动化用品等全局性使用的物资由局办公室统一管理,登记入帐,并设立固定资产卡片,主要反映固定资产的原值、型号、规格、开始使用日期、附属设备以及使用部门等。其它物资由各股室负责保管或移交使用单位(如“星光计划”器材、赠送给社区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等);

(三)固定资产要每年由局办公室定期盘点,凡是盘亏、盘盈丢失和毁损的,要迅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报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审核、局长批准后进行处理。

五、监督措施

(一)财务工作由局办公室承担,分管办公室的领导对财务实施监督管理,局长对财务管理负总责;

(二)全体人员必须自觉遵守财务管理规定,自觉接受监督,廉洁奉公。对弄虚作假,贪赃枉法等一切违法乱纪行为,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财务人员要加强责任心,严格执行本制度。对违反本财务管理规定的坚决不予报帐。由于财务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按相关规定处理。

百里杜鹃民政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2016-06-27 11:44 | #3楼

为加强资金管理,严明财经纪律,堵塞财务漏洞,强化内部监督,规范机关财务行为,根据现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原则

1、坚持厉行节约、量力为出、勤俭办事的原则。对机关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切实做到科学编制预算,按规定开支。

2、坚持实行财务管理“一支笔”审批的原则。严禁各科室、各单位私设“小金库”。

3、坚持先请示后支出和大额支出经集体研究批准的原则。 4、坚持财务审计监督,实行财务收支公开的原则,以增强财务工作的透明度。

二、各项费用的使用与管理

1、办公印刷费的管理

(1)日常办公用品实行办公室统一购置,限额指标管理,各股室根据工作需要到办公室登记领取。因特殊情况需单独购置办公用品的,须经办公室和分管领导的同意,否则不予报销。

(2)各股室所有文件(材料)的打(复)印用纸,必须到局办公室登记,未经批准在外打(复)印材料的,费用一律自理。 2、差旅费的管理

机关工作人员到风景区外考察、学习、培训的差旅费,凭学习和会议通知及局领导签批件,按规定和程序签报,并按管委会规定的标准报销。

3、业务招待费的管理

(1)各股室的业务接待,由相关领导或股室予以招待,从本单位当年办公经费中列支,并由局财务统一结算。

(2)经局领导班子研究召开的全局性会议招待,由办公室拟定方案,报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和财务室统一安排和结算。

(3)严格接待范围,不准私客公接。控制接待标准和数量,最好自带酒水,并尽量减少陪客人数。

4、福利费的管理

机关工作人员及其家属子女患病住院,由局领导或局领导指派代表,购慰问品,前往探望。

5、资产管理

局机关的固定资产应分别建立总账、明细账,并按使用科室设立固定资产保管卡,做到账、卡、物三相符。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做到使用、管理、责任到人,实行年度清理盘点,防止资产流失。对各科室固定资产的转让、报废、报损等,必须报局财务室按程序报批后处置,并及时完善登记手续,做好资产帐务处理。

各类资产原则上不得外借,未经批准工作人员不得将电脑、传真机、照相机、摄影机等资产擅自带回家中使用或擅自外借。 局下属各单位资产管理按照上述办法落实,每年由财务室负责审计清理一次,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并向局领导班子专题汇报。各类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必须做到谁损失、谁赔偿。

三、经费开支的签报程序

局机关各股室正常业务经费支出,由股室经办人注明事由,报分管领导验收,由局长审批阅签报销。任何人不得在局机关报销属于个人开支的条据。

局机关原则上不允许私人借款。人员外出开会、办事需要借款的(借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周),要先拟定用款计划报局长同意后办理;经办人必须在工作完毕后及时与财务人员结清往来帐。

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经批准的外出学习、开会及零星小额开支用现金支付。各业务股室大额开支,要提前向财务人员报送用款计划,以便财务人员及时申请安排资金,保证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财务审计监督

局机关各股室的各项经费支出,必须符合现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切实做到使用凭证合法、开支有序、合理使用、管理规范。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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