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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时间:2022-11-29 07:09:18 财务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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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为规范乡镇财务管理,切实缓解乡镇财政困难,应制定规范的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办法

  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财务管理,规范收支行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提高资金安全使用效益,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凤阳县行政区域内所有乡镇。

  第三条 乡镇财务管理的原则。

  (一)、收支平衡的原则。乡镇财务应根据可用财力,合理安排支出,坚持以收定支,量力而行。

  (二)、民主理财的原则。乡镇财务重大支出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三)、厉行节约的原则。乡镇要按照乡镇财政体制的要求,首先安排人员支出和乡镇运转支出费用,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

  第四条 乡镇财务管理由乡镇长对本乡镇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五条 建立监督机制。乡镇财政所人员由县财政局垂直管理,按规定配置人员定岗定编,明确各自职责,实行账、款分开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的所有印章。

  第六条 依法管理乡镇财务。乡镇财务管理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经纪律法规和中央“八项规定”。坚持做到:拨款按预算,用款按计划,支出按标准,审批按程序。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乡镇预算收入必须按照规定全额缴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设过渡账户,不得截留、挪用和坐支,不得随意划分和变更收入级次、种类。

  第八条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类资金、有价证券必须全额纳入乡镇财政统一管理。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现金管理规定和银行结算办法,预算外资金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和其他各类收入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足额征收,不准擅自减免,不准白条收费,不准超标准、超范围收费,不准转借、转卖票据。

  第十条 乡镇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按照“限量供应、定期核销、以票管收、票款同行”的原则领取、使用、核销,指定专人保管,完善管理手续。

  第三章 现金及银行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 现金(备用金)是乡镇用于临时周转使用的资金,不得公私不分和公款私存。

  第十二条 规范现金使用范围,凡超出现金使用范围的款项一律用转账支票、汇票等银行结算方式办理。允许使用现金的范围包括:

  (一)职工工资、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现金收入必须当天存入县非税局在乡镇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的代缴点缴入县非税收入专户,严禁公款私存和坐支现金。

  第十四条 现金日记账要日清月结,做到账面金额与库存现金一致,发现差错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 因公借用现金的,必须在办理该项业务后,当月报销结清,多退少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个月入账,逾期不还者,从借款人的工资中扣回。乡镇财政不得将公款借给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于与工作无关事项。

  第十六条 乡镇的银行账户开设、撤销、主要事项的变动等必须经过账户管理部门审批、备案,每月要将银行对账单装入记账凭证,严禁私设“小金库”和擅自开户。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乡镇预算编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坚持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预算支出应以保工资、保民生、保稳定、保运转为重点,专款专用,强化预算约束,严肃预算执行。

  第十八条 乡镇财务支出实行审核审批报销制度。分类清楚、内容完整、附件齐全的.各项支出凭证必须先由财政所长进行合规性(含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合理性、适用性、政策标准、事由、经办等)审核,再经乡镇长审批。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审核、审批程序权限和范围如下:

  (一)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内的,由财政所长审核,乡镇长审批;

  (二)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由财政所长审核,党委书记或人大主任复核,乡镇长审批;

  (三)单项支出在10000元以上和工程类支出事前需经集体研究,做出是否支出的决定,然后按照以上第二条程序审核、复核、审批。

  第十九条 乡镇财务各项支出必须做到“六有”即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有完备的附件材料,有真实的支出事由,有经办人,有审核人,有审批人。不准以领代报、以拨作支,不准白条抵库、白条报账。

  第二十条 加强公务招待、公务用车、工程、办公等费用支出的管理。

  (一)公务招待: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和安徽省《省内公务活动禁止饮酒规定》等制度要求进行公务接待。公务招待凭借公务函或其他证明材料安排在乡镇食堂就餐,对确实不能在食堂就餐的,要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安排就餐,及时结账,不准记账拖欠,不准公款大吃大喝,不准公款私请。

  (二)公务用车:按照编制配备车辆,不得公车私用。汽车保险费由县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统一使用加油卡加油,每月公示里程和耗油量;汽车定点维修保养,由乡镇统一安排,两人以上经办,必须有修理费清单,及时结账,不准记账拖欠。

  (三)工程类支出:新建、扩建、维修、拆除等工程类单项支出满10万元以上的项目支出,要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实行招标制、监理制、合同制、项目法人制、预算审批制、决算审计制,按合同协议规定的付款方式,依据正规支出凭证和附件材料(招标材料、合同协议、监理、验收、预算、决算、审计等材料)办理支出。不得白条预借,不得违反合同将工程款支付给任何第三方。

  (四)办公等费用:打印、复印材料,根据附件清单逐条核实后据实报销;大宗办公用品,根据附件清单逐条核实后据实报销;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其他设备、货物、服务等根据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进行政府采购,同时相应增加固定资产。不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的不予办理支出。

  第二十一条 不准超范围、超用途支出各种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必须按照批准的项目、用途,实行专款专用、专账专管。不准挪用、截留项目建设资金,要及时结算支付项目资金,不准拖欠形成新的债务。

  第二十二条 乡镇应加强债权债务管理。严格执行《凤阳县政府性债权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凤政[2014]27号)规定,加强政府性债务的计划、使用、偿还、监督等管理,控制债务规模,严格举债程序,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合理使用债务性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加强乡镇财产物资管理。

  (一)根据预算安排、工作需要添置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的财产物资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按照规定的程序先报批再购买。

  (二)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的采购、验收、领发、保管、盘存、清查等制度,确保财产物资的安全。

  (三)所有财产物资和固定资产必须建账登记,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四)国有资产处置,要报县财政局批准。出租、出售、转让国有资产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乡镇不准随意自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乡镇办公设备、用品、用具(包括接待用品等)要按计划按标准统一采购,统一保管,建立收发台账审批使用。

  第六章 加强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完善公示制度。乡镇要把财务公开作为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按季度进行财务收支公示,元月20日前公示上年度财务收支情况,每季度终了,在下一季度首月的15日前公示上一季度的财务收支情况。财政所要将公示资料及时上报县财政局。财务公示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各项预算内、外收入及专项拨款。

  (二)真实、完整、准确的各项支出,其中单项支出在5000元以上和工程类支出逐笔公示,并注明审批人和承办人。

  (三)各种专项资金和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债权、债务变动情况。

  (五)其他特别需要公示事项。

  第二十六条 建立乡镇财务日清月结制度,按月核算,各财政所要向县财政局按月上报乡镇财务收支报表。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对乡镇财务进行定期检查。乡镇在接受上级有关部门检查时,如实提供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监督、隐匿资料,谎报信息。

  第二十八条 建立会计档案管理制度。会计档案包括各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册、财产物资清查盘点表格、会计报告和合同协议及其他会计资料。会计档案要有专门库房,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实行统一管理,专人负责。做到完整无损、存放有序、查找方便。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前款收入管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管理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财政所有关人员违反前款支出管理有关规定,擅自办理支出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承担不能追回的损失,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职、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乡镇负责人违反前款支出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县级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或党纪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前款财产物资管理有关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并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第三十二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乡镇处5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视情节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另对其中的会计人员,由县级财政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薄、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开除或其他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凤阳县经济技术开发区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凤阳县乡镇财务管理办法》(凤办[2008]1号)同时废止。

  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篇2

  为了进一步推进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乡镇财务管理,切实缓解乡镇财政困难,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一、健全制度,强化管理,进一步规范乡镇理财行为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预算法》、《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目前乡镇财政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规范理财行为,不断提高理财水平。

  (一)加强收入管理,严格依法理财。切实加强对乡镇财政收入、上级转移支付收入、上级各项支农惠农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乡镇所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取得收入,严禁巧立名目,超标准或自定项目收费。

  (二)强化预算管理,严格预算约束。进一步增强依法理财、硬化预算约束的意识,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科学合理地编制乡镇政府及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年度收支预算。收入预算按照各乡镇和单位上一年度收入实绩和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支出预算要按照“量入为出”和“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不得留有硬缺口。

  (三)严格实行“零户统管”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乡镇财政所要在对本乡镇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撤销各单位现有的银行账户。乡镇各项收入全部纳入乡镇国库或财政专户,由乡镇财政所统一核算和管理。各单位支出实行报账制管理。任何单位都不得自行设立账户,更不能私设“小金库”.

  (四)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支出审批程序和手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制定各项开支标准,严格实行支出“一支笔”审批制度,做到支出有预算、开支有标准、审批按程序。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手续,限时办理费用结算。各项开支一律做到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有合规的支出用途、有具体经办人、有单位负责人和审批人签字,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

  (五)加强债权债务管理,逐步化解现有债务。坚决控制新增不良债务,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制止乡村发生新的债务的“三个不准”和“两项制度”。即:各地一律不得下达乡镇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担保、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以及要建立健全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和乡村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凡不能及时清理消化旧债而继续发生新债的乡镇,要严肃追究乡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加强财产物资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改变国有资产产权性质和用途,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乡镇固定资产要纳入乡镇账务核算,并定期进行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严禁存在账外资产和公物私用。

  (七)进一步加强乡镇会计基础工作管理,提高会计工作规范化水平。县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财会工作人员的管理,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从业水平。

  (八)进一步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各乡镇要定期公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乡镇财政收支和单位财务收支情况;成立以乡镇人大、纪检监察、财政、工会等部门人员参加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定期对本乡镇的财务情况进行审核、分析、评价,提出改进措施;实行乡镇长离任审计制度,未做出审计结论前,不得办理离岗手续。对截留、挪用、贪污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积极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和方式改革,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

  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化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将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一)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各地要根据乡镇经济状况区别对待,合理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妥善处理县乡财政分配关系,确保乡镇财政通过稳定的财政体制获得与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收入和财力来源。在确定县乡财政管理体制过程中,要适度向乡镇财政倾斜,照顾乡镇财政的利益,保障乡镇政权的基本支出需求。

  (二)继续开展“乡财县管”试点,进一步创新县乡财政管理方式。在保持乡镇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各地原则上都要大力推行“乡财县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财政管理方式,由县级财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并监督乡镇财政收支。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小的乡镇,可以积极探索试行由县财政统一管理其财政收支的办法;对经济较发达,财政收支规模大,自身财政收入能够满足支出需要的乡镇,可以暂不实行“乡财县管”办法。

  三、积极创新,逐步建立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积极支持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等农村综合改革。要进一步精简乡镇人员和机构,转变乡镇政府职能,逐步建立精干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特别是要创新乡镇事业站所运行机制,积极稳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加大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力度,按照公益性与经营性相分开、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逐步变“花钱养人”为“花钱办事”,切实减轻基层财政压力,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创造条件。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责任明确、分级投入、以县为主管理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切实减轻乡镇的'教育支出压力。

  (二)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不断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严把涉农收费审批关,继续停止审批新的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监督落实中央和省两级已公布取消、免收和降低标准的涉农收费。全面执行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以及涉农负担案件事件责任追究制。深入治理农村教育、农村土地、农民建房、道路修建、用水用电、计划生育、农民务工等方面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行为。

  (三)进一步完善支农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及时兑现国家补贴农民的政策。对直接补贴农民的资金和政策,要实行公示制,充分发挥群众、社会的监督作用。不断提高补贴政策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同时,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建立健全乡镇财政财务管理考核制度。县级有关部门要采取定期考核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乡镇强化和规范财政财务管理的工作进行考核,逐步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和考核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做到既注重考核工作的数量,更注重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县级党委政府要把乡镇财政财务管理情况纳入乡镇干部考核责任制的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与乡镇干部的任用、奖惩挂钩。

  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总则

  一、为规范机关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做到收入规范,支出合理,确保机关的正常运转,让财务工作真正达到“增收、节支、增效”的目的。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镇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基本原则:遵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制止奢侈浪费,量入为出和“保工资、保重点、保稳定”的原则,注重资金的使用效益,使我镇的财务管理进一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

  三、严格实行计划付款制度。理财小组每月召开一次财政例会,根据资金情况,按照“三保”原则,研究决定本月用款计划,由出纳严格按计划付款,严禁无计划擅自付款。

  四、财政所认真做好记帐、算帐、报帐、检查和分析工作,对镇财政范围内的一切收支要及时登记入帐,按月编送报表,按季分析收支预算执行情况,随时向领导提供数据情况,合理合规地控制支出。

  五、本制度包括总则、票据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四大部分。

  第二章票据管理

  一、票据管理的范围主要为收款收据等专用凭证,票据管理的主要负责人为财政所总会计。

  二、镇统一使用财政在市非税收入管理局领取的正规收据(统计经管站除外),严禁使用其他收据。如确需使用其他相关部门的专用收据,必须由财政所统一到相关部门领取,再予以发放。

  三、镇属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原则上都不得领取票据,所有收款项目统一由财政开据收款,财务独立核算的镇属机构和遇特殊情况确需领用票据的,须经审批财经领导同意,开出领据审批单后方可到财政所领取。

  四、领取收据必须严格办理登记报领手续,必须有经办人、领用人签字。每次限领一本,交帐后方可续领正本。

  五、根据市非税局对乡镇票据管理的要求,票据必须每月零结清,所有领取的票据每月24日前到财政所签核(含当月未使用的票据),再由总会计将领用、签核情况报市非税局。

  六、各村(居)委会按规定统一使用《湖南省农村公益事业筹资专用收款收据》,由各村(居)委会会计到村账镇代管中心领取。

  七、票据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不得转让、转借、代开,不得遗失、擅自损毁,不得拆零使用票据。

  第三章收入管理

  一、各站所所有收入必须在发生的当天以现金上解财政,也可将现金存入财政指定帐户,不得坐收坐支、留存,如遇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五日,上解资金的使用由财政统筹安排,各站所收入可按比例优先安排使用。机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严禁私设明目乱收费,严禁收款不开收据打白条隐瞒收入,严禁公款私存设立小金库。

  二、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等财产的出租、处置收入资金统一归口财政。

  三、各站所及个人不得擅自借贷资金。

  第四章支出管理

  一、由财政所报销的原始发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符合财经制度。

  (2)发票项目必须填写齐全。

  (3)有经办人并验收人签字。

  (4)金额相符,无涂改现象。

  (5)必须为正式发票。

  (6)需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事发后15天,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0天),每月15日和30日统一到财政所报账,超过报账期限责任自负。

  (7)发票粘贴要体现一事一单,不同类型、事由支出必须分开粘贴,不能混合。

  (8)有附件的发票必须带附件,其中租车、烟酒、餐饮、办公用品类发票必须有附件及明细单。

  (9)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先由财政所通过网络申报乡财局审核同意后,再按相关程序报销。

  二、合法的原始票据报销程序:

  (1)不得签单,必须先请示,然后自行垫付,再拿原始凭证到财政所报账。

  (2)所有原始凭证由经手人、证明人和部门分管领导签字,并注明日期及用途。

  (3)经镇长同意后,由分管财贸领导签字。

  (4)领导签字、财政所长审核后,由行财会计开出红票交出纳按付款计划单付款报销(注:每周定于星期一、星期四报销发票)。

  三、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借款必须填写借款单,由审批财经的领导审批签字后方可借款,借款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未还的,审批人在借据上签署扣款意见后,由财政所从借款人工资和其他个人款项中相应扣回。

  四、镇域范围内的.招待用餐应安排在机关食堂,标准为20元/人,且原则上不安排烟酒,烟酒的发放必须请示党政一把手同意。除党政人协四大家及市委政府、两办正常督查、检查、调研列为镇公用经费统筹开支外,其余一切开支均在各站所包干经费中列支。镇域范围外的招待用餐严禁签单,实行报告制,报请书记、镇长同意后方可开支,未经同意擅自开支的一律不予报销。食堂接待由分管领导到办公室申报,党政办主任在登记表(见附表一)上进行登记,开具接待通知单,食堂凭通知单按月到财政所报账。

  五、空调、办公家具、大型仪器、电脑等办公设备的采购,由分管领导拿出采购计划报请镇长同意后,由财政所集中购买,并办好实物验收登记,及时建好固定资产台帐。

  六、各部门办公用品的采购,由各部门负责人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汇总交党政办,经镇长批准后,由党政办统一定点采购,财政所统一按月结算。

  七、各部门的打字印刷、宣传品制作等原则上在镇打印室进行,特殊情况由部门负责人报请分管领导同意后,交由党政办统一在定点单位签单制作,由财政所统一按月结算。

  八、全年各项会议一般在镇域范围内召开,统一在机关食堂就餐,用餐标准按会议规模参照招待来客用餐标准执行,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不开支酒水、香烟等其他费用。大型会议和规格较高的会议,要本着节俭的原则,由党政办编制会议费用预算报镇长审批,由财政统一安排经费。

  九、机关房屋的修缮和办公室的装修及大宗采购和基建维修工程,参照政府性投资办法实施。

  十、机关水、电、通讯、网络、杂工等各类日常支出,先由党政办签字审核,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由财政付款。

  十一、公务租车及车辆管理:

  (1)镇里统一安排的公务租车,由党政办在登记表(见附表二)上进行登记,并注明事由、时间,由分管财经的领导签字后再到财政所报销。

  (2)各部门因工作需要进行的公务租车,由分管领导报党政办,经镇长或机关支部书记同意后,由办公室在登记表上登记,按报帐程序报帐。

  (3)车辆维修管理:车辆需维修养护时,先由司机向办公室申报,并报请书记或镇长同意后,到定点单位(由办公室和财政所共同考察确定)维修,由财政所统一结算。

  十二、机关工作人员参加的脱产学习和短期培训的学杂费,按通知要求予以报销(凭党政领导签字的原始学习培训通知书),误餐费按相关规定标准报销。

  十三、机关工作人员的通讯费、交通费、独生子女费等严格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四、财政支出首先确保干部工资、福利的发放。党委政府指定专人按季度核算并交纳公积金、医保、社保等支出,再到财政所报账。

  十五、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党政会议研究决定。

  十六、本制度自签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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