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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管理制度_专利管理制度办法

时间:2022-11-29 08:33:4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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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管理制度_专利管理制度办法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员工发明创造,应制定规范的专利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专利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专利管理制度_专利管理制度办法

  专利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公司技术创新能力,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积累专利资产,充分发挥专利资产的效益,根据《知识产权管理总则》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专利管理目标;在公司内牢固树立专利意识;技术创新与专利管理紧密结合,专利管理贯穿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全过程。制订专利战略,把专利资产的形成和充分利用、专利资产效益的发挥列入公司战略的内容之一。

  第三条 专利名词解释

  本规定中所称的专利是指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及软件著作权。

  本规定中所称的职务发明是指:发明人或设计人主要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发明人或设计入在本职工作中做出发明创造;发明人履行本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本规定中所称的专利资产是批:专利申请权、专利权。

  第二章 专利管理机制

  第四条 根据《知识产权管理总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总经理主管和统筹公司专利工作。

  第五条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是专利管理的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专利管理宏观调控和多方协调工作,以及有关专利的法律事务方面的工作。主要有以下方面:

  1、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

  2、专利评价、评估;

  3、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贸易、运用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权质押;

  4、制定和落实公司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相关的技术档案的管理及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

  5、制定和落实涉及专利技术开发权益的流动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

  6、落实专利权保护,包括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及专利权保护;

  7、收集、研究与公司有关的信息,为公司技术创新、经营管理等相关活动提出对策;

  8、落实有关专利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9、提出修改本制度的意见、建议并提交决策层。

  第六条 在专利管理工作中,必要时可从社会中介机构聘请专业人员帮助公司开展专利工作,并对该方面工作实施管理。

  第三章 技术创新的专利管理

  第七条 公司强调技术创新对公司发展的重大意义,并鼓励各部门和员工积极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工作应当与公司的专利管理紧密结合。

  第八条 在技术创新活动立项之前,应当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其目的在于避免重复研究,向决策层提出预立项项目应采取引进、合作或自主研发的建议。

  技术创新活动立项申请由技术中心向决策层提出后,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技术中心对该技术创新活动涉及的技术领域进行国内的专利文献检索;必要时还应该进行国际专利检索。在分析国内外专利信息的基础上,提出专利检索报告。提出能获得最大市场效益的技术路线的技术解决方案建议。

  决定层的立项决策,专利检索报告和解决方案建议作为重要依据。

  第九条 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技术创新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技术中心对该技术创新活动涉及的技术领域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及时向决策层提出该技术创新活动的方向性建议。

  在研究开发完成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供涉及该技术创新活动的技术领域的全面知识产权分析报告,并根据公司的需要提出对该技术创新活动产生的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形式的建议。

  第十条 对于已经成形的技术创新成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及时做出分析评价,提出该成果的知识产权方式建议。

  对于已经成形的技术创新成果应该申请专利的,及时提出申请。决定提出专利申请的技术创新成果,应该在提出申请后再进行成果鉴定、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会导致技术发明公开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对于有必要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技术创新成果,应当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公司决策层做出决定。鉴于向国外提出专利申请的费用支出巨大,周期长久、获权不确定因素强等原因,在做出国外申请决策前应进行论证,必要时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提供意见。

  第十一条 对于开发完成的技术创新成果,经过论证不适于申请专利的,要根据该成果对本公司的作用和意义,除从公司专利战略及经营实际出发需要公开的以外,应将其纳入公司商业秘密保护范围。具体保护措施由〈商业秘密管理制度〉规范。

  第四章 专利申请的程序

  第十二条 专利的国内申请程序:

  1.准备提交专利申请的,由技术创新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设计人)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专利申请报告书,并提出申请的时机、种类的建议。

  2.技术创新成果由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设计人)起草专利申请文件。

  3.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协助完成专利申请文件后应备案,同时向知识产权主管领导报告;

  4.经知识产权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办理专利申请手续。具体申请工作可委托专利服务机构代理。

  第十三条 专利的国际申请程序:

  1.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项目,由技术创新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设计人)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专利国际申请报告;

  2.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向公司总经理汇报,由公司决策层主持,组成公司领导、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技术中心、市场主管部门等参加的评议会,对该成果的国际专利价值进行评估,必要时听取该技术创新的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设计人)的汇报。在论证基础上决定是否提交国际专利申请和向哪些国家申请等具体工作。

  3.决定提交专利国际申请的相关技术创新成果,由项目负责人或发明人(设计人)起草专利申请文件。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协助起草申请文件,具体申请工作可委托专利服务机构代理。

  4.论证后要进行专利国际申请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申请获得基金、专项资金等的支持。

  5.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专利国际申请之后的监督、跟踪事宜。对于申请后产生的各种问题,随时向公司决策层汇报,具体问题可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及时解决。

  第五章 专利申请流程管理

  第一条 公司在开发的科研项目、研制新产品过程中的技术创新点由发明人、设计人或项目负责人,对创新内容形成专利资料,报公司知识产权主管领导审核。

  第二条 对于确定申请专利的创新项目,在申请前,应委托知识产权服务中心进行专利检索,以防止低水平重复研究和避免侵犯他人专利。通过专利检索了解竞争对手所处的技术水平,为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服务。

  第三条 经过检索确定其创新点申请专利的,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将专利资料以书面或电子文档的形式,委托专利事务所办理正式的申请手续。委托材料中应确定专利申请的类型、国家、时间等内容。

  第四条 专利事务所将公司提交的专利申报资料整理成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后回复到本公司确认,(包括;说明书、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等),经公司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确认后由专利事务所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式申请。

  第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受理专利申请后,对文件进行审查,合格后专利事务所向本公司转发“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公司在收到受理通知后,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申请费和文件费。

  第六章 专利资产的管理

  第十四条 对于已经提交的专利申请和已经获权的专利,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跟踪监控,具体工作:

  1.需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的,及时交纳,维持其有效;

  2.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予以论证确认,报请公司决策层批准后放弃或终止,同时对该专利建立档案;

  3.监测市场状况,掌握本行业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对有损于本公司权益的他人专利及专利申请应及时启动相应法律程序;

  4.发生被侵权或者与他方关生专利侵权纠纷,进行综合分析,提出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本公司与其它公司签订有关技术开发的合同,或者签订其它在将来履行中可能产生发明创造的合同时,应根据合同签定时的情况在合同中明确可能产生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到本公司进修学习的临时聘用人员工作中做出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本公司所有;对于在技术合作中以合作方工作人员为主做出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归属,依照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 对于由公司决策层做出的专利对外许可或转让决定,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落实专利资产评估工作。开展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符合执业资格的中介机构完成。

  第十七条 公司决策层在做出有关技术、设备的引进(开展技术贸易)决策前,指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分析引进技术、设备的国外专利信息,提出引进方案。

  第十八条 公司在收购、兼并时,涉及到对方专利资产的,公司决策层在做出决策前,指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核实其专利的法律状态,并与对方协商其专利资产的价值评估的方式、价值等,为收购、兼并提出参考意见。

  公司在对外合营、合作时,涉及到自有专利资产的,指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与对方协商自有专利资产的价值评估的方式、价值等,为合营、合作提出参考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在建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时,外方以技术、设备、产品作投资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就所涉及的专利和相关技术领域进行专利检索和论证,提出可利用性的建议,并定期监视其法律状态。

  第二十条 公司定期对专利权及专利申请状况进行统计,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公司财务部门评估公司专利资产,评估结果纳入本公司财会核算管理体系。

  第二十一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公司专利保护的市场监视工作,及时掌握本行业专利申请及授权情况,对出现的侵权行为,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综合分析后提出应对措施建议。采取措施的决定由公司决策层做出。具体工作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落实。

  公司专利权益涉及海关保护的情况,由公司决策层做出决定,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列,向海关申请办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手续。所有具体维权工作,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落实。

  第七章 专利工作经费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专利管理中发生的费用,包括:

  1.从专利申请到专利权终止的全过程发生的有关费用;

  2.专利技术交易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如专利资产评估)

  3.发生专利诉讼产生的有关费用:

  4.请求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产生的费用(如专利海关保护备案等);

  5.公司专利数据库的建设和更新费用;

  6.专利管理工作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专利管理费用按照年度拨付。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每一财政年度前提出计划,由决策层审核批准。财政年度中发生的专利管理的临时费用,如专利国际申请、专利纠纷诉讼费用等,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决策层审核批准后财务部门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专利专项资金的来源,主要由公司拨付。在公司的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权转让以及其他从专利资产上获得的收益,按照交易额的3%到5%的比例提出,纳入专利专项资金。

  第二十五条 对于员工开发或参与开发的技术创新的创造发明,根据其最终确立的知识产权形式,公司将执照《知识产权创造奖励制度》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公司员工将其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公司予以支持。需要公司出具证明的,由公司审查确认后,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

  第八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员工就其做出的发明创造的职务与非职务性质与本公司发生争议时由公司和员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照有关法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制度的规定,造成专利资产损失的,以侵害公司财产按照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法律的,本公司将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

  第二十九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玩忽职守、履行职责不当或者泄露秘密,造成公司损失的,按照本公司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法律的,本公司将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

  专利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技术创新和形成自主知识产权,推动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调整职工在研究、开发及其它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同企业发生的权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只限于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所属单位和在职职工的专利事务。

  第二条 为加快公司的专利发展,使专利机制成为促进技术创新的一个主要动力,基层单位的专利状况和专利管理水平将作为公司评价考核其科技管理和技术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目的是鼓励和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为企业技术创新以及安全、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第三条 技术中心办公室负责对公司专利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统一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能、职责

  第四条 技术中心办公室是负责专利管理及其相关事务的部门。在国家知识产权政策方针指导下,以服务公司为本质,以项目研发增值为宗旨,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在公司的经济策略指引下,开展各类专利增值性服务和相关项目经营性工作。

  第五条 技术中心办公室专利业务范围:

  1、负责专利申请项目的审查、申报与奖励以及档案管理、产权的维持工作;

  2、负责对专利项目的维权(包括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

  3、负责组织对向国外申请专利项目的可行性分析;

  4、专利资产的综合评估与认定;

  5、与专利局及专业代理机构的沟通;

  6、专利技术的转让与许可;

  7、专利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及专利项目商务体系的建立;

  8、填报各类报表及上报。

  9、依据本制度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

  第六条 每年年初制定年度的工作计划,并存档备案。

  第七条 负责专利知识的宣传及培训工作。

  第八条 负责申请和管理各类专利政府资助基金,及时了解和掌握各种优惠政策。

  第三章 管理工作规范

  第九条 每个单位设专利管理员一名,单位或员工自主向所在单位的管理员提交专利申请资料,每月汇总后领导签字,统一上报技术中心办公室。

  第十条 对任何一项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由技术中心办公室进行检索查新和分析评价后确定是否提交审定。

  第十一条 任何个人或部门不得在申请专利之前进行有关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可能会导致发明创造公开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第十二条 提交的专利申请由技术中心办公室定期(每季度一次)组织专家对申报的专利进行技术创新性鉴定。

  第十三条 技术中心办公室对鉴定通过的专利申请汇总制表,将《检索和评价报告》和《专利申请汇总表》提交总工程师。

  第十四条 总工程师审定签字之后,技术中心办公室正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或向国家专利局提交专利申请书和相关资料。技术中心办公室负责备案。

  第十五条 每项专利在授权维持期间,由技术中心办公室与专利代理机构或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联系,办理相关的手续和费用,并备案。

  第十六条 技术中心办公室认为某项专利丧失维持价值,可向公司决策机构提出申请放弃,公司总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按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专利许可或转让他人的,应签订书面合同。专利许可或转让的费用及相关条件由专利所有人与专利受让人协商确立,报总工程师批准,及时向国家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公告,并报当地的专利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员工应时刻注意对专利权的保护,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技术中心办公室或公司领导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调处,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条 应自觉遵守专利法及其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专利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他人专利,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

  第四章 专利信息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技术中心办公室专利管理人员负责日常专利信息的收集:

  1、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的与专利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

  2、与本公司产品和技术有关的专利文献。

  第二十二条 专利管理人员负责日常专利信息的保存:

  1、公司内部的各种专利管理规定;

  2、研究开发过程中的工作记录和有关文件;

  3、技术合同文件,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课题组的承包协议等;

  4、学术或技术会议、新闻媒介和展览会上公开的报告、报道和材料等。

  第二十三条 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产品、技术研究开发立项之前,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在项目论证和研究开发过程中,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以确立专利的申报类型、技术关键。

  第二十四条 研发项目立项之前,必须有专利申请的检索查新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重大的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或者具有重大市场前景需要申请外国专利的技术创新成果,技术中心办公室要进行项目专利战略研究,及时提出分析报告。

  第五章 专利的界定及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书”中的发明人的权利属于所在单位。下列情况均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公司交付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离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第二十七条 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公司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业余时间,在没利用本公司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的前提下,并且与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无关的发明创造,则视为非职务发明创造。对于非职务发明原则上技术中心办公室不予以接受,特别的可以例外。

  第二十九条 发明人如果离开公司工作,不得将本公司专利技术资料带离,不得将正在申请的专利提供给其它单位或个人申请,离开前必须将自己的发明成果提供给本公司;项目结束时,要把涉及项目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保管。

  第三十条 对取得国家“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专利,按照《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专利管理制度》给予相应资助;对获得授权的专利发明人,按照《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专利专利管理办法与细则》的相关奖励办法进行奖励。

  第三十一条 对公司所属单位专利管理工作成绩突出,完成的专利数量和质量达到或超过全年计划目标,每年度给予“专利管理优秀单位”奖励。

  第三十二条 专利项目的申请、维持、网络查询、奖励等相关管理费用在公司每年的科技开发资金计划中专项列支。

  第六章 专利技术的成果分享

  第三十三条 本公司具有知识产权的专利(或技术)进行转让或许可时,由专利所有人和技术中心办公室与受让人进行商务接洽。转让或许可所形成的经济收益由专利所有人和公司共同分享,分配比例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四条 具有知识产权的专利(或技术)应用在公司内部或投资设厂,专利所有人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入股,享受股权分红,也可以签订相关协议直接在形成的经济利润中取到一定收益,额度按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七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五条 员工将职务发明创造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或者有其它严重违反本制度规定侵犯、损害公司权益行为造成公司严重损失的,公司将依法采取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专利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履行职责不当或者泄露秘密,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中化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负责解释。

  附:

  申请专利需提交的文件与资料

  1、申请人资料

  Ø 申请人的准确名称或名字(单位申请人名称要与公章一致)、地址、邮编、电话,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或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Ø 发明人的名字和排序,联系人的名字、地址、邮编、电话。

  2、发明种类的选择

  Ø 发明专利:发明点较高、发明产品市场周期长的产品或方法(例如工艺步骤、产品配方、产品用途)的发明创造。

  Ø 实用新型专利:见效快、实用性强,需尽快获得专利权的涉及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的发明创造。

  Ø 外观设计专利: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产品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新设计(例如新产品的流线造型、包装物的形状、装潢、标贴、标志的图案)。

  3、技术资料准备

  Ø 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或直接应用的技术领域。

  Ø 背景技术:写明与本发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所存在的问题和缺点,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曾经遇到的困难,并引证反映这些现有技术的文献。

  Ø 申报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技术方案:

  (1) 本发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2)解决其技术问题采用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应当具体、清楚、完整的说明本发明产品的结构、联接关系、传动关系、工作原理及工作过程;涉及化学、医药领域的发明应给出工艺步骤,及各步骤的反应条件(例如温度、时间、压力、流量等);或者配方的组份和含量范围。要求保护范围较大时,至少应给出三个以上的实施方案。

  (3)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的有益效果。涉及化学、医药领域的发明要采用统计的方法表示其实验结果来说明有益效果,并给出实验条件和方法。药品可附临床或动物实验报告。

  Ø 说明书附图:涉及有型产品专利的均应提供产品结构图或原理图,附图不止一副,以能清楚、完整的反映本发明的结构特征为限,附图应绘制在A4纸上,图面不得有汉字,不能标注尺寸,图中各部件可以标号;标号的内容另外在图面说明中注明‘‘例如:l一蜗轮、2一蜗杆。各图中表示同一零部件的标号应当一致。附图应当清楚,不得有阴影,轮廓线不得有虚线,其大小及清楚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三分之二时仍能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4、图片或照片准备

  Ø 申报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供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式样的视图或者照片一式三份,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图片或者照片应提供产品的六面正投影视图,各视图应保持对应比例,不得变形或放大、缩小,不得有虚光、阴影。照片背景为单一色调,不得有陪衬、装饰物,照片不得小于3×8厘米或大于15×22厘米。

  专利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温州市xx有限公司的知识产权,鼓励员工发明创造,维护公司的利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知识产权工作实行一级管理。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全面推进整体管理工作,负责做好知识产权项目的直接管理。

  第三条 公司成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公司技术设立知识产权办公室,设相关知识产权的工作联络人员。

  一、 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成 员:

  二、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条例。

  2、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工作计划、发展计划,检查督促计划目标的实施。

  3、调查处理和解决与其他单位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问题。

  4、审议、决定公司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事项。

  三、知识产权办公室

  主 任:

  成 员:

  四、知识产权办公室职责

  1、制订公司知识产权工作方针、政策、工作计划、规划。

  2、负责对公司职工进行知识产权法的宣传和培训。

  3、办理或委托专业机构代理公司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等手续,管理公司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事宜。

  4、办理或委托专业机构代理公司各品牌、名牌产品认定。

  5、办理或委托专业机构代理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

  6、处理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和办理或委托专业机构办理知识产权诉讼事务。

  7、跟踪国内外涉及公司业务的知识产权动向,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8、参政组织专利实施和管理知识产权合同。

  9、参政管理技术出口和产品出口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工作。

  10、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和其他职务知识产权创造者的奖励、支付报酬等手续。

  11、研究和制订知识产权战略(包括专利战略、商标战略等),并积极组织实施。

  12、推动公司相关人员对专利商标的申报申请工作,并提供业务和法律方面的指导服务。

  13、支持、组织员工的发明创造活动,并为其提供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咨询。

  14、做好公司著作权管理。

  15、做好公司商业秘密管理(保密制度,保密措施,保密资料室,处理商业秘密争议等)。

  16、其他知识产权事务。

  五、知识产权工作联络员的职责

  1、协助知识产权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单位的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

  2、做好本单位内部的知识产权基础工作,尤其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项目的统计、申报和上报工作。

  3、负责与知识产权办公室一起办理知识产权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第二章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 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专利权。

  二、专有技术及技术秘密:指未申请专利但具有实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技术和经验,如关键工艺技术参数、技术诀窍操作规程、消化引进的各种资料、图片和科学技术秘密等。

  三、商标、服务标记:指公司拥有注册的和尚未注册的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四、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但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制备方法、分析方法、财务信息、薪酬信息、供销网络、客户名单、涉外合同等。

  五、著作权(版权)

  1.指员工在从事本职工作或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时,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公司承担责任的包括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声像材料以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作品。

  2.指由本公司职工进行创作,并由公司提供资金、设备、设施或资料等创造条件并承担责任的论文、专著、教材、报刊、画册、声像作品、美术摄影作品以及其他艺术作品的编辑作品的版权。

  第五条 本办法据称的公司知识产权是指公司职工在执行公司的任务,利用公司的名义和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以及享受公司的待遇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权益。

  “执行公司的任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一、 在本职工作中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即在执行科研计划(含补充计划和临时计划)课题和合同计划课题,完成计划创作任务和设计任务,实施技术改造工程或履行其他所在岗位职责的过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权益。

  二、履行本职工作之外,完成公司交付的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

  三、辞职、调离、离休或退休的职工在离开公司一年内完成的与原所在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利用公司的名义”是指在经济技术合同中使用公司名称。

  “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公司的资金、原材料、机器设备、试验研究设备各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图纸及其说明、声像材料等。

  “享受公司的待遇”是指经过创造性智力劳动获得的各种实验研究技改和技术创新成果、实验原始记录和各种数据、文件材料、图片、技术资料、实验装置与样机、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各种声像材料、程序软件、文学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及其他文艺作品等成果。

  第三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六条 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凡职务发明创造及其他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以及公司委托他方研究、开发、设计、制作等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其申请权和所有权为公司,但有合同或协议并在合同或协议中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七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

  一、 本职工作范围内或执行公司分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公司承担责任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属于职务创作软件,软件设计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资金报酬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属于公司。

  二、公司员工开发的软件,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公司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关系,同时又未使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则属于非职务创作软件,其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自己。

  三、由公司和其他单位或其他单位丐公司合作开发的软件,除另有协议者外,其软件著作权由合作开发者共同拥有,行使时按书面协议约定办理。如无书面协议,而合作开发的软件可独立使用的,由合作开发者协商使用,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又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四、委托他人开发或他人委托公司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若无书面协议约定或者协议中未作明确约定,其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第八条 商标权及其保护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九条 委托、合作开发或研究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属,按其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或合同办理,没签协议或合同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条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必须订立知识产权归属及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在签订合作研究合同、技术合同、(包括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合同)和专利实施许可、商标转让许可、版权转让许可合同时,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条件、以及公司的合同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知识产权对外转让时,应根据法律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并经知识产权办公室审查,报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组长批准、签字方能生效。向国外转让时,还须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转让。

  第十三条 公司在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究开发、技术改造时,在引进国内外知识产权,以及在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时,均须事先会同知识产权办公室对其法律状态进行调查,确定恰当的研究开发方向和起点,制定正确的生产经营战略、目标,避免重复研究,造成人、财、物的浪费,防止侵权纠纷的发生。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宣传(包括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参加国内外科技展览、

  举办技术鉴定会、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以及接待参观访问等,凡涉及公司知识产权时,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执行。职工非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凡需申请和登记予以保护的,必须由公司知识产权办公室审查,并出具证明,方可和政府主管机关申请或登记。

  第十五条 公司所属各成员开发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能申请法律保护的,应及时办理申请、注册各登记。

  第二节 专利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的各类发明创造,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来确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 产品开发计划内的项目,包括委托研究开发项目和共同研究开发项目,专利申请人的确定按开必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第一申请人是公司的,相关的专利工作由公司知识产权办公室直接管理,开发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八条 公司所属个人申请专利,应及时报送公司知识产权办公室,并按要求填报各项专利申请文件。

  第十九条 公司知识产权办公室对报送的各项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统一对外办理专利申请。

  第二十条 对职工的非职务发明申请,任何人不得压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与其它单位或个人共同开发的研究成果,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应根据事先签订的书面协议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专利申请和专利权转让,必须订立书面合同,办理转让手续后,向国务院专利主管部门登记。

  第二十三条 专利权被授予后,专利证书由公司知识产权办公室保存。

  专利证书复印给发明人或设计人留存,同时将该项目专利成果和实施效益情况记入员工技术业务考核档案,作为技术职务聘任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三节 商标管理

  第二十四条 商标管理工作的范围是从制订商标工作战略规划、计划、制度、组织商标注册到商标专用权终止的全过程管理,包括商标事务咨询、商标注册、商标续展、驰名商标认定、商标纠纷调处、商标监督、商标专用权引进与转让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各级领导和广大员工要自觉遵守《商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商标意识,不得冒充和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各新产品开发时应考虑着手设计其商标,并在新产品投放市场前向公司知识办公室提出申请商标注册,以获得商标专用权。

  第二十七条 公司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公司的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申请、续展、使用许可、驰名认定以及转让事宜。

  第二十八条 转让公司注册商标和受让他人注册商标,由公司知识产权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书面合同事宜。

  第二十九条 公司员工,特别是营销一线的员工,应注意保护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如发现冒充和假冒等侵权行为,应立即报告公司知识产权办公室,以便及时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与外单位发生商标纠纷,由公司知识产权办公室会同相关单位调查处理。

  第四节商业秘密管理

  第三十一条 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为公司的商业秘密:

  1、 公司管理、财务、人事等方面的系统设计、制度文本内容及方法;

  2、 公司公共关系的内容与方法;

  3、 公司客户名册与客户资料;

  4、 公司经营计划与营销策略;

  5、 招投标的规划与标底。

  第三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员工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商业秘密保护条款,员工在聘用期与解聘后规定期限内须承担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情况,对特定岗位有关人员签订对特定事项的保密协议。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技术管理部门对电脑设定完整的文件目录和子目录系统,并根据需要设定管理密码,由专人控管。

  第三十五条 公司行政管理部门对传真机、复印机统一管理,由专人使用,建立严格的使用登记管理流程。

  第三十六条 公司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严格的管理流程对公司发文进行管理,并应对各类文件及其载体设置警示标识。警示标识包括:密级标识、字样及“不得复印”、“不得携出”等特定字样。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人员应该参照本公司做法对本单位的商业秘密进行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公司商业秘密已经泄露,发现人与当事人均有义务立即报告主管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通报知识产品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泄露商业秘密的,公司有权给予当事人撤职、降职、辞退处分,直至解聘劳动合同,并有权追究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五节著作权管理

  第四十条 公司及员工对所开发的职务和非职务作品(含计算机软件)不论是否发表,不论在何地发表,自完成之日起均按照《著作权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享有著作权。

  第四十一条 合作、委托开发各类计算机软件,必须签订书面开发合同。

  第四十二条 公司员工应注意保护本公司的著作权,如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告单位主管部门,以便及时调查处理,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 与外单位发生著作权纠纷,由知识产权办公室会同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四条 公司对在知识产权的管理、实施、许可转让、保护工作中做出较大成绩的部门和人员将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给予重奖,并将成绩载入个人档案,作为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五条 公司设立知识产权奖励基金,专利申请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权证书后,公司将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一次性奖励,金额为:发明专利2000至20000元,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500至2000元。专利产品推向市场并为公司年创造利润100万元以上的重大专利项目奖励5000至20000元,并对获奖人员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表扬。

  第四十六条 对未获专利权证书,但被公司采纳,并广泛应用于生产或管理中,为公司年创造效益10万元以上的技术诀窍、关键工艺技术参数、操作规程以及其他小发明,小创造的,公司将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一次性奖励,金额不低于5000元。

  第四十七条 对未按本办法及其有关专项管理办法进行知识产权管理或管理不善,造成本单位的知识产权权益受损的,公司将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和谋取小公司和个人利益为目的给公司财产和声誉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和经济处分,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对其他单位知识产权的侵权,并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公司以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一律以本办法为主。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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