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规章制度>管理制度>《高等学校专利管理制度办法

高等学校专利管理制度办法

时间:2022-11-30 01:07:50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高等学校专利管理制度办法

  为加强高校专利管理工作,鼓励职务发明人转化专利成果,应制定规范的高等学校专利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高等学校专利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高等学校专利管理制度办法

  高等学校专利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全校广大师生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促进科技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专利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保护我校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和发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进步,加速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使学校科技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自觉遵守(专利法及实施细则),不得非法侵犯他人的专利权,同时要维护我校专利权不受侵犯。

  第三条 东南大学知识产权办公室是由学校根据法律规定和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我校的具体情况批准设立的专门机构,既是学校专利管理的行政职能部门,又是从事专利事务的科技法律服务机构,实行专利管理和专利代理一条龙服务。

  第二章 专利权的归属

  第四条 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为职务发明:

  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调动工作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所作出的有关发明创造。

  我校师生员工(包括临时在我校工作的`人员)完成的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学校,批准后专利权归学校所有,未经学校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许可和转让。利用我校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学校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条 学校接受外单位委托或者与外单位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权的归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专利法及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六条 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批准后的专利权归其个人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压制、不得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但学校提倡将个人发明作为职务发明申请专利。

  第三章 专利的申报

  第七条 任何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都应符合《专利法》规定。发明人应对申请项目进行详细的文献检索,就其三性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作出判断,并对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作预测分析。

  第八条 申请专利的项目,应由发明人填写“专利申请调查表”,并附上能说明项目“三性”的文献检索结果,由发明人所在的院(系)负责人签具意见,加盖公章后报知识产权办公室。

  第九条 院(系)上报的申请项目,应由知识产权办公室就其专利性和经济效益提出综合分析意见,由校科技处审查。对决定上报的项目,由知识产权办公室安排专利代理人负责该项专利申报的有关事宜。

  第十条 凡决定申报的项目,由知识产权办公室代表学校与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人委托书》,专利代理人和代理机构应在委托书授权范围内工作。

  第十一条 发明人应负责提供申请专利所需要的材料,包括:①文献检索报告;②发明的构成及详细说明材料;③经济价值和应用前景;④附图及其说明等。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人负责撰写专利申请的各种文件。对于专利申请文件上报后的修改,主要由专利代理人负责,发明人应根据修改的需要提供有关的材料和作必要的配合。

  第十三条 凡准备申请专利的项目,为确保其新颖性,申请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发明内容公开于众,科技成果鉴定或发表论文应在办理专利申请后进行。凡准备申请国外专利的,应首先申请中国专利,在申请中国专利后一年内申请国外专利。

  第四章 专利实施

  第十四条 申请专利的项目,其有关专利转让和专利技术实施,须以书面的形式签订协议,并报知识产权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发明人所在的单位及发明人应积极联系用户,落实实施单位,提供专利实施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专利实施合同,要明确专利的名称、实施内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费用及支付与时间、保密、后续开发、违约责任和仲裁等主要条款,对价款较大的合同要办理公证。

  第十七条 专利的侵权纠纷由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处理,发明人及其单位应积极协助,必要时参加一定的诉讼活动。

  第五章 申请专利费用及奖励

  第十八条 发明人申报专利,应按中国专利局的规定,按时交纳申请费、审查费、证书费及年费等;按江苏省专利管理局的专利代理费收费标准交纳代理费。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专利基金,对申请权属于学校的职务发明专利,由学校支付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其它费用可在研究项目的经费中支付。

  第二十条 对专利申请发明人的奖励按照《东南大学科技奖励办法》执行,对已授予专利权的本校职务发明的发明专利,学校奖励项目发明人5000元/项,对已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项目发明人,学校给予1000元/项的奖励,奖励时间以自然年度计算,每年一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学校批准公布之日起执行。

  高等学校专利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国防专利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知识产权保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知识产权办公室,并依法设立中南大学专利中心。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学校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是:制定学校专利工作的规划和计划;协调校内的专利纠纷;组织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干部培训;协调校内各单位之间有关专利工作的关系。中南大学专利中心是由国防专利局批准、设立在我校的国防专利代理机构,主要职责是办理国防专利申请及学校普通专利正式申请的各项事宜。

  第三条进行专利申请时,依据《专利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以书面形式办理。

  第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依据《专利法》和《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判定职务发明或非职务发明。申请职务发明专利的,需经发明人、设计人所在单位和知识产权办公室审批。

  第五条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创造凡涉及国家安全需要保密的,由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审查,申请国防专利。

  第六条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了创造性工作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不应当被列为发明人或设计人。

  第七条校内不同的发明人、设计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或者发明人排名有争议的,由所在单位或知识产权办公室主持协商,协商不成由知识产权办公室确定后,方可申请专利。

  第八条发明人、设计人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首先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专利,再委托国务院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国外专利申请。

  第九条职务发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必须经知识产权办公室批准,并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条学校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职务发明作为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

  第二章专利申请前的准备和咨询

  第十一条为了促进学校专利工作的发展,科研项目选题时,应当注意研究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第十二条申请专利时,发明人、设计人应当提交专利申报材料。发明人、设计人应根据发明构思,在实验室或设计室进行诸方案试验或设计的基础上,选择一、二个最佳实施方案,撰写《中南大学专利申报书》,作为申报专利的依据,同时填写《中南大学专利申请审批表》并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后,报送知识产权办公室。

  第十三条发明人、设计人提交专利申请审批表的同时,应提交各种技术文件,包括查阅文献总结报告、探索试验报告或正式试验报告、主要参考资料以及发明人、设计人自己对该项技术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意见。

  第十四条根据发明人、设计人所提交的技术文件,知识产权办公室应及时与发明人、设计人一起研究技术文件,一起研究申请项目的技术价值和经济价值,确定是否申请专利。

  第十五条申请专利应当进行查新,由发明人、设计人委托文献检索服务机构进行检索。

  第十六条经知识产权办公室审查同意申请专利的项目,由学校委托专利申请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事宜。

  第十七条对不符合或者不适宜申请专利的,应建议发明人、设计人放弃专利申请或者采取其它保护措施;若发明人、设计人持不同意见时,由知识产权办公室审查处理。

  第三章专利申请

  第十八条经专利代理人撰写的专利申请文件,以及在专利申请过程中与专利局往来的各种文件,须交知识产权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发明人、设计人在收到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通知后,应及时办理专利权登记的有关事宜,并将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交由知识产权办公室存档。

  第二十条在专利权有效期内,如果发明人、设计人放弃专利权的,须报知识产权办公室审查,知识产权办公室根据放弃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在专利权有效期内,遇有他人对该专利权请求无效、起诉侵权或发现他人有侵权行为时,发明人、设计人应及时与知识产权办公室一起研究对策,制定相应处理方案,报主管校长。

  第四章经费和专利资助资金

  第二十二条申请专利必须缴纳费用。职务发明的申请费用由发明人从科研课题经费中支付,计入该科研项目的科研成本。为简化财务支付的手续,知识产权办公室采取统收统支的办法,以便统一对外支付。收取的费用主要包括专利申请费、代理费、维持费、审查费、专利证书费和授权后当年年费。各种专利的收费标准,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收费标准为准。未缴纳费用者,一般不给予申请专利。

  取得专利证书后,由科研课题组继续缴纳专利年费,以维持专利权。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专利申请资助基金,主要用于资助具有产业化前景、以中南大学为第一申请人的发明专利申请,每项专利申请资助金额为2000元。

  申请专利申请资助的,由所在二级单位签署意见后,由知识产权办公室审批,经审批符合资助条件者,由知识产权办公室支付申请费用,并到知识产权办公室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专利申请手续。

  第五章专利的实施和奖酬

  第二十四条专利权被授予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发明人或设计人发给奖金。

  第二十五条专利技术实施后,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报酬。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解释。

  高等学校专利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南交通大学(以下简称“学校”)专利管理工作,规范职务发明人与学校的权属关系,鼓励职务发明人转化专利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实施的若干意见》(国知发法字〔2012〕122号)及《四川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运用的实施意见》(川知发〔2015〕6号),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本校教职员工:本校任职的教师、职员、临时聘用人员、实习人员,以学校名义从事科研活动的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等。

  (二)本校学生:被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专利”包括:

  (一)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二)非专利专有科技成果;

  (三)技术信息和技术秘密;

  (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根据书面合同约定应当由学校享有的其他专利、技术权利。

  第二章 权属

  第四条 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依照法律法规及各项政策规定,为实现对职务发明人或职务发明人团队(以下统称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学校将奖励前置简化为国有知识产权奖励。对既有专利和专利申请,学校通过专利权人和专利申请人变更的方式实现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对新的专利申请,学校通过共同申请实现对职务发明人的奖励。

  学校与职务发明人就专利权的.归属和申请专利的权利签订奖励协议,规定或约定按30%:70%的比例共享专利权。职务发明人以团队为单位的,其内部分配比例由团队内部协商确定。

  第五条 对于学校既有专利,可由职务发明人按本规定提出奖励申请,学校与职务发明人签订奖励协议后,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以下简称“科研院”)出具专利权人变更所需材料,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专利权由学校所有变更为学校和职务发明人共同所有,变更所需的费用由职务发明人承担。

  第六条 对学校已经提出的处于审查中的专利申请,可由职务发明人按本规定提出奖励申请,学校与职务发明人签订奖励协议后,由科研院出具专利申请人变更所需材料,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专利申请由学校单独申请变更为学校和职务发明人共同申请,变更所需的费用由职务发明人承担。

  第七条 对于本规定实施后的专利申请,职务发明人可以选择是否与学校共同申请专利。选择与学校共同申请的,学校与职务发明人签订奖励协议后共同申请专利。

  第八条 委托合同或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学校享有专利权的,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学校与职务发明人共同申请该专利,并按30%:70%比例共同享有该专利权。未在委托合同或合作开发合同中约定职务发明人与学校专利权属分配比例的,按本规定约定的比例执行。

  第九条 离休、退休的教职员工,在离退休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所获得的专利权,由学校与职务发明人按30%:70%比例共同享有该专利权。

  第十条 学校在编人员或与学校建立聘用关系或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外出进修或赴境外公派访问、进修、留学及开展合作项目研究,对其在校已进行研究,在校外或境外完成的发明创造,如协议约定学校享有专利权,则学校与职务发明人按30%:70%比例共同享有该专利权。

  第十一条 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如协议约定学校享有专利权,则学校与职务发明人按30%:70%比例共同享有该专利权。

  第十二条 学校与职务发明人共同享有的专利和专利申请,专利的申请费、年费等可由学校与职务发明人按各自的权属比例共同承担,也可由职务发明人先行承担全部费用,学校再以奖励的方式给予补贴。

  第三章 转化

  第十三条 学校单独享有的专利一次性转让或许可后,学校从转让或许可净收益中(扣除相关费用)提取70%分配给职务发明人,剩余30%由学校与职务发明人所在二级单位按1:1的比例分配,其他基层组织不再享有专利收益分配权。

  学校与职务发明人共同享有的专利一次性转让或许可后,除职务发明人所享有的70%的收益外,学校享有的30%的收益,由学校与职务发明人所在二级单位按1:1的比例分配,其他基层组织不再享有专利收益分配权。

  第十四条 对需要评估作价投资的专利和专利申请,学校将持有的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转让给所属的全资国有公司后,再进行评估作价投资。

  第十五条 国家大学科技园、资产经营公司应引入市场机制,为专利成果转化提供中试投资、风险投资、评估作价和创业孵化等服务,积极推动专利成果资本化。

  第四章 管理

  第十六条 科研院负责专利管理工作。科研院通过科技建设专款支持知识产权申请、维持和保护方面的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 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派出人员,包括访问学者、进修人员、公派留学生等派出国的人员和派往国内其他单位的研究人员,应遵守本规定,不得擅自将学校的专利、技术及相关技术资料、信息对外泄露、带出。

  第十八条 来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进修或合作研究的客座研究人员、临时聘用人员、博士后在站人员,应由学校与其单位签署协议,约定其在学校及其所属单位学习或工作期间完成的发明归属。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或个人接受国内、外单位或个人委托,或者委托国内、外单位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须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中应对专利归属进行约定。

  第二十条 学校所属单位及有关人员应按照《西南交通大学科研档案归档要求和归档范围》做好科研档案归档工作,严格执行《西南交通大学科技档案工作暂行规定》和本《规定》,做好专利成果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申请非职务发明专利,应向科研院申报,接受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科研院出具相应证明。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法保护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奖励,并作为工作业绩和评定职称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三条 学校既要保护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也要维护学校的合法利益。

  转化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根据不同情况,对当事人予以批评、不得晋升职称、解除聘任等行政处分;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依法追究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未征得学校同意,擅自对外转化、转让职务发明专利;

  (二)未征得学校同意,擅自创办企业实施职务发明专利;

  (三)故意夸大技术水平、技术成熟度,引起转化合作纠纷;

  (四)以非专有技术冒充专有技术造成纠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国防专利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但实施须遵守《国防专利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知识产权办公室(挂靠科研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2013年6月颁布的《西南交通大学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高等学校专利管理制度办法】相关文章:

专利管理制度_专利管理制度办法04-05

专利奖励制度_专利奖励制度办法04-05

医院专利奖励管理制度04-12

高等学校人事管理制度04-25

公司管理制度办法模板12-23

员工考勤管理制度办法04-16

考勤管理制度补充办法05-18

公司管理制度奖励办法04-12

就餐管理制度_就餐管理制度办法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