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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管理制度_图书馆管理制度办法

时间:2022-11-29 08:41:51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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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管理制度_图书馆管理制度办法

  为规范图书馆的管理,提高工作质量,应制定规范的图书馆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图书馆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图书馆管理制度_图书馆管理制度办法

  图书馆管理制度篇1

  一、入馆须知

  1、本馆采用全开放服务模式,进出本馆须通过指定出入口。院内读者凭本人校园一卡通刷卡入馆;院外人员凭介绍信或本人有效证件登记后入馆。读者离开室内一律通过监测通道。

  2、进入图书馆应保持言谈举止文明、衣装整齐、禁止只穿背心、拖鞋或带钉高跟鞋入馆。

  3、保持图书馆安静,禁止在馆内喧哗或朗读。入馆后请将手机调至振动档,不得在室内使用手机。

  4、图书馆是重点防火单位,严禁在馆内任何地方吸烟、用火。违者除令其立即将火熄灭外,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5、保持馆内清洁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嚼吐口香糖。未经许可,禁止在馆内外张贴或散发广告及其他宣传品,违者应主动清除,并将视其情况按有关规定处理。

  6、不得携带食品、饮料等进阅览室、自习室和书库。

  7、爱护馆内设施设备,不得在阅览桌等设备及墙壁上涂抹刻画,不得随意挪动阅览桌椅;要按操作规程正确使用计算机等现代化设备,损坏公物者,应按原价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8、维持馆内正常阅读秩序。讲文明礼貌,讲谦让互助,不得用物品抢占阅览座位和自习室座位。工作人员将及时清理占位物品。图书馆对占位物品不负保管责任。

  9、书包等私人物品可临时存放于存包柜内,个人证件、钱款等贵重物品请勿存入,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责任自负。不可长期占用存包柜存放各种物品。

  10、在抽取书刊浏览时,请注意保持架位的整齐,不要将书刊随意乱放。

  11、出入通道如监测器鸣响,请主动配合和协助保安或工作人员进行处理。

  12、未办理借阅手续不得将书刊带出室外,凡不按章办理书刊借阅手续,擅自将书刊带出本馆者,一律视为盗窃书刊行为。

  13、自觉遵守本馆的各项规章制度,支持工作人员按章办事。对违反上述规定者,任何人都有权进行制止和批评,情节严重者由图书馆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二、存包柜管理规则

  为了方便读者,维护读者利益和公私财物安全,图书馆在一楼大厅设有存包柜。请读者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1、图书馆存包柜由读者自助使用,仅用于读者入馆后临时存放书包、文件夹等不适宜带入阅览室、书库的个人物品。

  2、图书馆存包柜锁具分总锁和分锁,总锁由图书馆管理人员控制,分锁由读者自备挂锁。

  3、读者请自备挂锁将存包柜锁好,保管好钥匙并记下柜门号码,离馆时务必取走自己物品及锁具。

  4、如果钥匙丢失,请立即到图书馆办理登记手续后,证实确系本人物品,图书馆方可开启总锁取走物品。

  5、为保证个人物品安全,请勿将个人证件、现金、手机等贵重物品放到存包柜中。

  6、存包柜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及其它违禁、危险物品。如违反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将由安全保卫部门追究存包人的责任。

  7、为防止个别人长期占用存包柜,请读者务必在每天晚上22:00之前将所存物品和挂锁取走,不得过夜。图书馆每天闭馆前将统一开柜清理锁具和超期存放物品。

  8、读者使用存包柜时请爱护公共财物。因敲击、刻画、撬损等行为损坏存包柜者须照价赔偿。

  9、如违反规定,发生被盗或丢失物品事件,本馆概不负责。

  三、借阅制度

  1、外借图书

  1.1、读者凭本人一卡通可借阅图书2-30册,图书借阅期限详见读者权限表。

  1.2、某种图书如可借复本已全部借出,有预约权的读者可在各借书处或用计算机在网上办理图书预约请求。

  1.3、读者所借图书已经到期仍需继续使用,在无读者预约的情况下,可自己在网上续借,或持一卡通到借书处或还书处办理续借手续。

  1.4、读者如有过期的图书没有还回,不能再借阅其他图书;

  1.5、有非正常原因闭馆及寒暑假期间,系统将通过“延期还回”功能忽略其日期,即此间的借阅天数为0。但要求学生读者在开学后开馆的第一个星期内还回所借图书,以便提高利用率;

  1.6、读者所借图书必须1天后才能还回;

  1.7、读者类型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图书馆办公室,我馆将做相应调整。

  1.8、图书过期、遗失、损坏等,均按图书馆有关赔罚款制度执行。

  2、馆内阅览

  2.1、读者凭本人借阅证可以在阅览室内阅览书刊。

  2.2、读者未办借阅手续,不得擅自将书刊携出阅览室外,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理。

  2.3、阅览室内开架书刊,每位读者每次限取书刊不得超过1册,阅毕应按阅览室规定放回。

  2.4、读者须遵守《池州学院图书馆阅览室管理规定》。

  3、非本馆读者借书非本馆读者因承担科研项目或其它需要利用本馆藏书的读者,按《池州学院院外读者接待办法》接待。

  4、特殊图书的借阅本馆工具书和特色馆藏图书不外借,读者可凭借阅证或阅览证在室内阅览。

  5、解释权归图书馆。

  四、图书借阅室规则

  1、读者凭本人借阅证进入各借阅室,借阅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可转借他人,违者按章处理。

  2、进入室内须领取代书板,方可入室挑选图书。

  3、各借阅室为全开架借阅,读者在挑选图书时,请正确使用代书板,翻阅后要整齐放回原处。

  4、读者办理借阅手续时,应认真检查图书有无污损圈点、批划现象,发现后,请交给工作人员处理后,方可借阅。

  5、保持室内安静,不得喧哗,严禁在借阅室内打手机,避免妨碍他人。

  6、举止文明,着装大方,不得穿拖鞋、背心进入室内。

  7、讲究卫生,做文明读者,在内不得抽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乱丢果皮、纸屑等。

  8、要爱护图书,污损图书按规定予以罚款。

  9、未经办理外借手续的书刊,不得擅自带出室外。

  10、借出的图书一天后方可归还,归还图书及赔罚款请在一楼大厅办理。

  五、自习室守则

  1、本室系学生读者自习场所,必须保持室内的清洁和安静。

  2、进入室内,携带手机的读者必须关机或调制为“振动”状态。

  3、不得在室内聊天、吸烟、不得在室内进食或饮碳酸饮料。

  4、不得随地吐痰,不得随地扔弃纸屑、果皮等。

  5、不得只穿背心、拖鞋入内。

  6、不得用书包、书刊、文件夹等物品占位子。

  7、不得将桌椅搬出室外。

  8、不得在室内睡觉。

  9、离开座位20分钟以上,一律视为自动放弃,其他读者可以使用座位。

  违反上述规定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六、现刊室规则

  1、本室报刊仅供读者内阅,一律不外借。

  2、读者需换取号码牌后入室。

  3、读者可带笔记本入室,不得自带书刊和书包。

  4、室内报刊开架陈列,读者可自行取阅,但每次仅可选阅报刊1本,多选者,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其退回多选报刊,报刊阅毕须归回原处。

  5、读者要爱护报刊,不得污损、撕页和偷窃,发现撕页和偷窃者,要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6、读者要求复印期刊、报纸,由管理人员代办,若管理人员不能代办,读者须办理临时借刊复印手续,但每次只能带出1本。并在规定时间之前还回,否则将暂停借阅权限1学期。

  七、过刊室规则

  1、本室报刊仅供学生读者内阅,教职工读者若需外借,需经工作人员同意后办理外借手续。

  2、读者需换取号码牌后入室。

  3、读者入室可带笔记本,不得自带书刊和书包。

  4、读者入室后要正确使用代书板,不得将所取过刊乱放,要保持期刊整齐有序。

  5、读者要爱护报刊,不得污损、撕页和偷窃,发现偷撕者,要给予经济处罚和纪律处分。

  6、学生读者每次可选期刊1本,多选者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其退回多选期刊,期刊阅毕须放回原处。

  7、读者要求复印期刊,在拿出阅览室之前需检查是否有撕页、涂污现象,并告知工作人员,并且在当班人员规定时间之前还回,否则,将按相关规定处理。

  八、工具书资料室规则(外文资料室规则)

  1、工具书和外文资料须凭证内阅。

  2、工具书和外文资料一般不外借,教师确因工作需要,经馆长批准后,可短期(一个星期)外借。

  3、读者要爱护工具书和外文资料,不得污损、撕页和遗失,否则按本馆有关规章处罚。

  九、电子阅览室上机守则

  1、电子文献阅览室向读者提供数字化图书报刊阅览,专题性数据库查询,多媒体出版物欣赏和互联网信息浏览等方面服务。

  2、进入本电子阅览室须持本人有效证件(上机卡或校园一卡通)。上机须在服务台办理上机手续,在工作人员核定的机位上机。上机过程中如想换机,须经工作人员同意,对不服从管理的上机读者,工作人员有权中止其上机。

  3、本室开放时间,每天9:00至21:30,其中周四、周五12:00至21:30。

  4、上机读者必须爱护机器设备,遵守电子阅览室管理制度,安全卫生制度和设备操作制度。损坏机器设备须按设备原件价格赔偿损失。

  5、上机读者须严格遵守《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管理的通知》、《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范》等。严禁利用电脑设备和互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3)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愚昧迷信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7)散布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8)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力的;

  (9)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6、不得携带非法、盗版及未经本室工作人员许可的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上机使用,严禁私自改变电子文献阅览室原有信息系统或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数据和应用软件,违者造成损失,按我馆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7、谢绝使用自带光盘、软盘,需要正常拷贝或下载信息、文献,须征得工作人员同意,由本电子阅览室提供服务。

  8、读者必须保持室内安静,严禁吸烟;不得随地吐痰,不得吃零食,乱扔杂物;上机时将所带物品存放于存包柜中。

  9、本规定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池州学院图书馆。

  十、公共检索机使用规则

  1、公共检索机向本馆所有读者开放,读者可在机上查询本馆馆藏文献信息、查询本人借书情况等。

  2、读者上机应按检索系统使用说明进行检索、查询。

  3、读者不得长时间占有检索机,,以免其他读者无法使用。

  4、读者不得进行与检索无关的操作,不得破坏系统文件,不得格式化硬盘,不得删除系统文件及各种应用软件或对其重命名。

  5、读者在进行留言时,请遵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不得传播有害信息。

  6、爱护公共设备,不得随意搬动、拔插或改装有关设备,不得在键盘、显示器上随意涂划,如造成损坏照价赔偿。

  7、保持安静,严禁在图书馆内吸烟。

  8、上机操作过程中,若发现故障,要及时报告图书馆工作人员。

  9、违反以上规定,将按《图书馆管理规章制度》处理。

  十一、特色馆藏室规则

  本室所藏傩文化、佛文化等地方特色文化资料以及《四库全书》等,价格昂贵,且为单本收藏,一旦遗失或损坏将无法弥补,为加强管理,特制定如下规定:

  1、本室资料只供本院教师以及地方文化研究的学生读者阅览。

  2、本室资料只供室内阅览,不外借,不提供复印。

  3、读者只能携笔、笔记本入室,书包等物品一律寄存。

  4、保持室内安静、整洁,勿高声喧哗、交谈,严禁吸烟。

  5、严禁在室内吃零食及饮料。

  6、对所取的书刊须轻拿轻放。

  7、严禁在书刊上勾画、涂抹、批注、圈点,发现此类情况,按该书刊的5倍罚款。

  读者如需翻拍资料,必须经馆长同意,但不得带出室外。

  十二、借阅证管理规则

  为加强借阅证的管理,维持正常的借阅制度,防止图书丢失,维护读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1、借阅证的发放

  1.1、新生入院,以班为单位,按照学院要求领取校园一卡通,此卡即为我馆借阅凭证。

  1.2、新来教职工,按学院规定办理校园一卡通,此卡即为我馆借阅凭证。

  1.3、院外读者,凭本单位介绍信和本人身份证,按图书馆有关规定办理借阅证。

  1.4、院外临时来馆查阅资料人员,办理当天临时阅览证,每证2元只限当天使用。

  2、借阅证的使用

  2.1、池州学院校园一卡通即为图书馆借阅证是读者进入本馆以及在馆内借阅文献,进行学习活动的凭证。读者进入图书馆应随身携带此卡,按相关规定使用,并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检查。

  3、借阅证挂失及补办

  3.1、读者对校园一卡通要妥善保管。读者校园一卡通遗失后,应立即到图书馆大厅总服务台挂失并申请补办手续,每月第一周集中补证。挂失前所借图书由校园一卡通所有人承担责任。

  3.2、补办借阅证(即校园一卡通)按学院相关规定办理。在补证期间可持学生证及图书馆开据的丢失证明进入图书馆各室阅览。

  3.3、换卡。借阅证因损坏致使不能阅读的,读者须到学院校园一卡通管理处办理,以保证正常借阅。

  4、验证及离院

  4.1、为加强校园一卡通管理,避免给丢失校园一卡通的读者和图书馆双方带来损失,本馆将不定期查验校园一卡通。每次查验之后,未经查验的校园一卡通自动失效。

  4.2、读者离开学院时(包括毕业离院、工作调动、休学、退学等)须将所借图书全部还清,并到图书馆总服务台办理借阅证注销手续,方可办理离院手续。校园一卡通所有者逝世后,人事部门在发放抚恤金之前,先由其遗属到图书馆办理还书退证手续。

  4.3、读者离院时如不按规定到图书馆办理还书手续,由主管单位负责追回图书或赔偿。

  5、违规处罚

  校园一卡通只限本人使用,严禁转借他人,借用或冒用他人校园一卡通,一经发现即行扣留该卡,并区别不同情况处以罚款。其中经证实确为借用他人校园一卡通者处以10元以上罚款;冒用他人校园一卡通(用捡来或窃取的校园一卡通借书)处以50元以上罚款。

  本制度从二00三年九月一日起执行,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图书馆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市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充分发挥公共图书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图书馆,是指政府举办的,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书刊资料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包括市图书馆、区(县)图书馆和街道(乡、镇)图书馆。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设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市文化局(以下简称市文化局)对全市公共图书馆实施统一管理。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各级财政、规划、人事、物价、建设、教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房产、土地和邮电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置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区的人口分布情况和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需要,对辖区内各级公共图书馆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

  公共图书馆按照行政区域分级设置。有条件的地区,应当设置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无独立建制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地区,应当在公共图书馆内开设少年儿童图书室。

  第六条(管理原则)

  本市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设置

  第七条(设计方案的审核)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图书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将设计方案报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市和区(县)图书馆的设计方案报市文化局备案;

  (二)街道(乡、镇)图书馆的设计方案报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馆舍面积)

  区(县)图书馆的建筑面积应当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街道(乡、镇)图书馆的建筑面积应当达到100平方米以上。

  市图书馆建筑面积的要求,由市文化局另行规定。

  第九条(阅览座位)

  区(县)图书馆的阅览座位总数与本区(县)内街道(乡、镇)图书馆的阅览座位总数之和,应当达到本区(县)人口总数的2‰。

  区(县)图书馆的阅览座位应当达到500席以上;街道(乡、镇)图书馆的阅览座位应当达到50席以上。

  第十条(布局要求)

  公共图书馆分为阅览用房、藏书库房、办公用房和其他用房。

  公共图书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设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阅览室。

  第十一条(设置登记)

  市和区(县)图书馆应当自设置之日起30日内,向市文化局办理设置登记手续;街道(乡、镇)图书馆应当自设置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置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改变公共图书馆使用性质的限制)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用房和藏书库房必须严格管理和保护,不得任意占用。确需占用公共图书馆的阅览用房或者藏书库房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一)市和区(县)图书馆向市文化局提出申请,市文化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二)街道(乡、镇)图书馆向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禁止在公共图书馆内设置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

  第十三条(终止与变更)

  公共图书馆合并、分立、撤销或者变更馆址、馆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合并、分立、撤销或者变更馆址、馆名的公共图书馆,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并、分立、撤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书刊资料的收藏

  第十四条(收藏量)

  区(县)图书馆书刊资料的收藏量应当达到50万册以上;街道(乡、镇)图书馆书刊资料的收藏量应当达到1万册以上。

  市图书馆书刊资料收藏量的要求,由市文化局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收藏重点)

  市图书馆重点收藏专利文献、标准文献、本市的地方文献和国内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出版的报刊、丛书、多卷书以及国外主要出版物;

  区(县)图书馆重点收藏本区(县)的地方文献和本市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的主要出版物。

  第十六条(目录管理)

  公共图书馆应当及时对入馆的书刊资料进行验收、登记、分类、编目,并建立完善的书刊资料目录系统,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做到定期检查核对,保持书刊资料与目录相符。

  书刊资料的分类、编目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

  市和区(县)图书馆应当建立书刊资料目录数据库,实现计算机联网检索。

  第十七条(投入借阅的时间要求)

  公共图书馆的书刊资料投入借阅的时间要求是:

  (一)报纸在收到的当天投入借阅;

  (二)期刊自收到之日起2日内投入借阅;

  (三)其他书刊资料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投入借阅。

  第十八条(书刊资料的清理)

  公共图书馆应当定期做好书刊资料的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报市文化局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出版物样本的送缴)

  除特殊种类或者出版数量较少的出版物外,本市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应当自本单位出版书刊资料之日起30日内,将样本送缴市图书馆收藏,具体送缴办法由市文化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工作人员、设备与经费

  第二十条(馆长的条件)

  公共图书馆设馆长1名、副馆长若干名。市图书馆馆长应当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区(县)图书馆馆长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工作人员的配备)

  市和区(县)图书馆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体要求由市人事局会同市文化局另行规定。

  街道(乡、镇)图书馆应当配备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二条(培训与考核)

  市文化局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共图书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专用设备的配置)

  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逐步配置电子计算机和视听、复印、缩微、传真等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经费保证)

  市和区(县)图书馆的经费,分别由市和区(县)财政拨付。

  街道(乡、镇)图书馆的经费,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保证,区(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支持。

  公共图书馆的经费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逐年有所增加。

  公共图书馆的建设资金可以多渠道筹集。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公共图书馆捐资、捐书。

  第二十五条(书刊资料购置费使用的监督)

  公共图书馆的书刊资料购置费必须专款专用。

  公共图书馆书刊资料购置费的使用,受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监督。

  公共图书馆应当于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书刊资料购置费的使用情况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读者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开放时间)

  各级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的时间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市图书馆为70小时以上;

  (二)区(县)图书馆为63小时以上;

  (三)街道(乡、镇)图书馆为49小时以上;

  (四)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开设的少年儿童图书室为36小时以上。

  市和区(县)图书馆应当每天(包括节假日)向读者开放。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开设的少年儿童图书室周六、周日和学生寒暑假期间每天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第二十七条(借阅方式)

  公共图书馆可以采用馆内借阅、外借阅读(包括邮寄、电话预约等)、流动借阅等多种服务方式。

  第二十八条(借阅范围)

  除国家规定对某些书刊资料停止公开借阅外,公共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限定书刊资料的公开借阅范围。

  第二十九条(阅读指导)

  公共图书馆应当采用图书展览、辅导讲座和组织群众性读书活动等多种形式,向读者推荐优秀读物,指导读者阅读。

  第三十条(信息服务)

  公共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应当为读者提供书刊资料信息,解答读者有关阅读方面的咨询,指导读者查找书刊资料。

  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读者需求,为读者做好专题信息收集、参考资料编写和书刊资料的代查、代译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读者义务)

  读者应当自觉遵守公共图书馆的借阅规则,馆内借阅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需外借阅读的,应当办理外借证件。

  读者应当爱护公共图书馆的书刊资料和其他公共设施。损坏、遗失书刊资料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标准由市文化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收费规定)

  公共图书馆对图书、报刊借阅实行免费服务。

  公共图书馆为读者收集专题信息,编写参考资料,提供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借阅服务或者进行代查、代译、复印书刊资料等工作时,可以适当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文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另行规定。

  第六章辅导与协作

  第三十三条(业务辅导)

  市和区(县)图书馆应当设立业务辅导机构,协助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本地区基层图书馆的情况调查和业务辅导工作。

  第三十四条(业务协作)

  公共图书馆之间应当互相合作,并加强与其他系统图书馆的联系,在书刊资料采购、交换和借阅服务等方面进行协作,实现馆藏资源共享。

  第七章奖惩

  第三十五条(奖励)

  对向公共图书馆捐资、捐书以及其他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文化局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化局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或者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图书馆未按规定将图书馆的设计方案报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未经批准占用公共图书馆阅览用房或者藏书库房的;

  (三)未经批准合并、分立、撤销公共图书馆或者变更公共图书馆馆址、馆名的;

  (四)将书刊资料购置费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时向读者开放公共图书馆的;

  (六)任意限定书刊资料公开借阅范围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向读者收取服务费用或者超额收取服务费用的,由市文化局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向读者公开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里弄、村图书室的设置)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里弄图书室和村图书室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里弄和村设置图书室的具体办法由市文化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图书馆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市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充分发挥公共图书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推动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对科学、文化知识的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图书馆,是指政府举办的,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书刊资料的公益性文化机构,包括市图书馆、区(县)图书馆和街道(乡、镇)图书馆。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设置、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主管部门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文广影视局)对全市公共图书馆实施统一管理。各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各级财政、规划、人事、物价、建设、教育、新闻出版、房产、土地和邮电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设置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区的人口分布情况和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需要,对辖区内各级公共图书馆的设置实行统筹规划。

  公共图书馆按照行政区域分级设置。有条件的地区,应当设置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无独立建制少年儿童图书馆的地区,应当在公共图书馆内开设少年儿童图书室。

  第六条 (管理原则)

  本市公共图书馆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专业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设 置

  第七条 (设计方案的备案)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图书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将图书馆的设计方案报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市和区(县)图书馆的设计方案报市文广影视局备案;

  (二)街道(乡、镇)图书馆的设计方案报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馆舍面积)

  区(县)图书馆的建筑面积应当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街道(乡、镇)图书馆的建筑面积应当达到100平方米以上。

  市图书馆建筑面积的要求,由市文广影视局另行规定。

  第九条 (阅览座位)

  区(县)图书馆的阅览座位总数与本区(县)内街道(乡、镇)图书馆的阅览座位总数之和,应当达到本区(县)人口总数的2‰。

  区(县)图书馆的阅览座位应当达到500席以上;街道(乡、镇)图书馆的阅览座位应当达到50席以上。

  第十条 (布局要求)

  公共图书馆分为阅览用房、藏书库房、办公用房和其他用房。

  公共图书馆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开设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阅览室。

  第十一条 (设置登记)

  市和区(县)图书馆应当自设置之日起30日内,向市文广影视局办理设置登记手续;街道(乡、镇)图书馆应当自设置之日起30日内,向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置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改变公共图书馆使用性质的限制)

  公共图书馆的阅览用房和藏书库房必须严格管理和保护,不得占用。

  禁止在公共图书馆内设置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

  第十三条 (终止与变更)

  公共图书馆合并、分立、撤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置登记或者撤销手续。

  公共图书馆变更馆址、馆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 书刊资料的收藏

  第十四条 (收藏量)

  区(县)图书馆书刊资料的收藏量应当达到50万册以上;街道(乡、镇)图书馆书刊资料的收藏量应当达到1万册以上。

  市图书馆书刊资料收藏量的要求,由市文广影视局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收藏重点)

  市图书馆重点收藏专利文献、标准文献、本市的`地方文献和国内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出版的报刊、丛书、多卷书以及国外主要出版物。

  区(县)图书馆重点收藏本区(县)的地方文献和本市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的主要出版物。

  第十六条 (目录管理)

  公共图书馆应当及时对入馆的书刊资料进行验收、登记、分类、编目,并建立完善的书刊资料目录系统,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做到定期检查核对,保持书刊资料与目录相符。

  书刊资料的分类、编目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进行。

  市和区(县)图书馆应当建立书刊资料目录数据库,实现计算机联网检索。

  第十七条 (投入借阅的时间要求)

  公共图书馆的书刊资料投入借阅的时间要求是:

  (一)报纸在收到的当天投入借阅;

  (二)期刊自收到之日起2日内投入借阅;

  (三)其他书刊资料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投入借阅。

  第十八条 (书刊资料的清理)

  公共图书馆应当定期做好书刊资料的清理工作,并将清理结果报市文广影视局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出版物样本的送缴)

  除特殊种类或者出版数量较少的出版物外,本市出版社、报社、杂志社等出版单位应当自本单位出版书刊资料之日起30日内,将样本送缴市图书馆收藏,具体送缴办法由市文广影视局另行制定。

  第四章 工作人员、设备与经费

  第二十条 (馆长的条件)

  公共图书馆设馆长1名、副馆长若干名。市图书馆馆长应当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区(县)图书馆馆长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的配备)

  市和区(县)图书馆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体要求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文广影视局另行规定。

  街道(乡、镇)图书馆应当配备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二条 (培训与考核)

  市文广影视局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公共图书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与考核。

  第二十三条 (专用设备的配置)

  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逐步配置电子计算机和视听、复印、缩微、传真等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经费保证)

  市和区(县)图书馆的经费,分别由市和区(县)财政拨付。

  街道(乡、镇)图书馆的经费,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予以保证,区(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的支持。

  公共图书馆的经费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逐年有所增加。

  公共图书馆的建设资金可以多渠道筹集。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公共图书馆捐资、捐书。

  第二十五条 (书刊资料购置费使用的监督)

  公共图书馆的书刊资料购置费必须专款专用。

  公共图书馆书刊资料购置费的使用,受财政、审计主管部门的监督。

  公共图书馆应当于每年1月,将上一年度书刊资料购置费的使用情况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 读者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开放时间)

  各级公共图书馆每周开放的时间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市图书馆为70小时以上;

  (二)区(县)图书馆为63小时以上;

  (三)街道(乡、镇)图书馆为49小时以上;

  (四)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和公共图书馆开设的少年儿童图书室为36小时以上。

  市和区(县)图书馆应当每天(包括节假日)向读者开放。独立建制的少年儿童图书馆与公共图书馆开设的少年儿童图书室周六、周日和学生寒暑假期间每天的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

  第二十七条 (借阅方式)

  公共图书馆可以采用馆内借阅、外借阅读(包括邮寄、电话预约等)、流动借阅等多种服务方式。

  第二十八条 (借阅范围)

  除国家规定对某些书刊资料停止公开借阅外,公共图书馆不得另立标准,限定书刊资料的公开借阅范围。

  第二十九条 (阅读指导)

  公共图书馆应当采用图书展览、辅导讲座和组织群众性读书活动等多种形式,向读者推荐优秀读物,指导读者阅读。

  第三十条 (信息服务)

  公共图书馆的工作人员应当为读者提供书刊资料信息,解答读者有关阅读方面的咨询,指导读者查找书刊资料。

  公共图书馆应当根据读者需求,为读者做好专题信息收集、参考资料编写和书刊资料的代查、代译等工作。

  第三十一条 (读者义务)

  读者应当自觉遵守公共图书馆的借阅规则,馆内借阅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需外借阅读的,应当办理外借证件。

  读者应当爱护公共图书馆的书刊资料和其他公共设施。损坏、遗失书刊资料的,应当予以赔偿,赔偿标准由市文广影视局另行规定。

  第三十二条 (收费规定)

  公共图书馆对图书、报刊借阅实行免费服务。

  公共图书馆为读者收集专题信息,编写参考资料,提供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借阅服务或者进行代查、代译、复印书刊资料等工作时,可以适当收取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文广影视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另行规定。

  第六章 辅导与协作

  第三十三条 (业务辅导)

  市和区(县)图书馆应当设立业务辅导机构,协助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对本地区基层图书馆的情况调查和业务辅导工作。

  第三十四条 (业务协作)

  公共图书馆之间应当互相合作,并加强与其他系统图书馆的联系,在书刊资料采购、交换和借阅服务等方面进行协作,实现馆藏资源共享。

  第七章 奖惩

  第三十五条 (奖励)

  对向公共图书馆捐资、捐书以及其他为公共图书馆事业发展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文广影视局和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广影视局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补办有关手续或者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一)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图书馆未按规定将图书馆的设计方案报送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占用公共图书馆阅览用房或者藏书库房的;

  (三)合并、分立、撤销公共图书馆或者变更公共图书馆馆址、馆名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四)将书刊资料购置费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时向读者开放公共图书馆的;

  (六)任意限定书刊资料公开借阅范围的。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向读者收取服务费用或者超额收取服务费用的,由市文广影视局或者区(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向读者公开赔礼道歉;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里弄、村图书室的设置)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里弄图书室和村图书室的设置进行统筹规划。里弄和村设置图书室的具体办法由市文广影视局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应用解释部门)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文广影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1987年9月2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区县图书馆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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