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规章制度>管理制度>《最新借款报销管理制度条例

最新借款报销管理制度条例

时间:2022-04-05 22:47:51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 相关推荐

最新借款报销管理制度条例

  为加强对借款的管理,规范借款、报销程序,,应制定规范的最新借款报销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最新借款报销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最新借款报销管理制度条例

  最新借款报销管理制度篇1

  一、借款的形成与种类

  借款是指因不能及时取得合法报销凭证或不能及时办理报销手续,而形成的各种暂借款项,包括教职工差旅费借款、外出访学借款、教学实习借款、仪器设备购置借款、工程、修缮借款、材料购置借款、图书资料订购借款、零星开支借款、公务、招待借款、劳务费、离休人员医疗费等不同形式的借款。

  二、借款的审批

  (一)因开展教学、科研和其他业务工作需要办理临时性借款的,在有预算(项目)经费的前提下,借款人需填写《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借据》,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持部门(项目)经费本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

  (二)借款起点为1000元,借款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按《陕西学前师范学院财务报销管理规定》和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及程序执行。

  (三)对于零星基建、修缮等工程项目及大型设备购置借款,应持立项报告、经济合同、工程预算、购货合同等相关文本。

  (四)按照《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公务卡结算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凡纳入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的事项(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住宿费、印刷费、公务招待费、交通费等),须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不再办理借款手续。

  三、借款的清理报销

  (一)暂借款项不得长期挂账,原则上不得跨年度挂账,借款人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账还款手续。

  (二)职工出差借款,应在返校后10天内办理报账还款手续。

  (三)教学实习借款由带队教师负责借款和报账,应在返校后15天内办理完报账还款手续。

  (四)购置借款,市场现购的以发票取得之日计算;合同购置的以合同到货之日起计算,限15天内办理固定资产验收和报账手续。

  (五)零星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借款在工程结束并验收后20天内办完报账还款手续。

  (六)承办会议和外事招待等活动借款在会议或活动结束后10天内办完报账还款手续。

  (七)借款人报销住院费时,应持医院有关结算票据,经校卫生所审核报销范围后,办理报账还款手续。

  (八)借款人已办理借款,因故不能及时投入使用的应在借款后10天内将借款退回。

  四、其它相关规定

  (一)借款应本着“公款公用”的原则,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借款挪作私用或用于与借款用途不同的活动,违者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按照“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原借款无正当理由不清者,不再办理新的借款手续。

  (三)各单位借款审批人对借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对所借经费的核销、归还等后续工作负责。因借款逾期不还或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借款审批人承担相应连带清偿责任。

  (四)为了加强资金的'管理,控制借款的数额和占用时间,对已到还款期限,仍未还款或未办理延期还款手续的,财务处将于借款到期日的次月扣发借款人的工资或绩效工资直至暂借款结清为止。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结清的,办理延期还款手续需书面说明原因,经部门负责人签字、财务处审核后可暂不扣发工资或绩效工资。

  (五)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借款,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相关规定程序报批后,予以核销,以免影响会计信息质量。

  五、附则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原《陕西学前师范学院借款报销规定》(陕师院〔2013〕10号)同时废止。

  最新借款报销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务管理,规范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以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资金来源分为财政性资金(财政经费、纵向科研经费、专项经费)和非财政性资金(横向科研经费等)。各项经费的使用需合理、合规,不得列支无关的费用。

  第三条 财政性资金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进行结算。非财政性资金单笔业务累计或单张发票金额大于3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进行结算。

  第四条 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的报销和借款,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党政机关部门的报销和借款审批,原则上实行上一级领导审批制度。

  1、部门教职工使用经费,在允许开支范围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

  2、部门负责人使用经费,在允许开支范围内由分管校领导审批。

  3、校级领导副职使用经费,由校级领导正职审批。校级领导正职使用经费,由同级校领导审批。

  (二)二级学院的报销和借款审批,原则上实行经费负责人审批制度。

  1、二级学院教职工使用经费,在允许开支范围内由经费负责人审批。

  2、经费负责人使用经费,在允许开支范围内由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审核、院长审批。具体执行:使用科研经费,由二级学院分管科研的副院长审核, 二级学院院长审批;使用教学经费,由二级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核,二级学院院长审批;使用学科建设经费,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科的副院长审核,二级学院院长审批;使用学生经费,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的副院长审核,二级学院院长审批;使用其他经费,由二级学院院长审批。

  3、经费负责人是二级学院正职,本人使用经费,在允许开支范围内由二级学院分管领导审核、同级正职审批。具体执行:使用科研经费,由二级学院分管科研的副院长审核, 二级学院的同级正职审批;使用教学经费,由二级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核, 二级学院的同级正职审批;使用学科建设经费,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科的副院长审核,二级学院的同级正职审批;使用学生经费,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的副院长审核,二级学院的同级正职审批;使用其他经费,由二级学院的同级正职审批。

  (三)财政性资金(除“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外)和非财政性资金在报销和借款时,费用支出在5万元之内(含5万元),或设备金额在10万元之内(含10万元)的`,按上一级领导审批制度或经费负责人审批制度执行;费用支出超过5万元,或设备金额超过10万元,除按上一级领导审批制度或经费负责人审批制度执行外,还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财政性资金中“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费用支出在3万元之内(含3万元),按上一级领导审批制度或经费负责人审批制度执行;费用支出超过3万元,除按上一级领导审批制度或经费负责人审批制度执行外,还需经分管校领导审批。

  第五条 学校全面实施“无现金”支付,报销和借款原则上使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以下项目可以现金支付:

  (一)支付已故教职工的抚恤金和丧葬费,教职工或家属慰问金以及离退休教职工有关费用等;

  (二)学生团体奖励;

  (三)学生科研创新项目;

  (四)其他经校领导批准的事项。

  第六条 领用支票需办理领用登记手续。支票领用人仅限于本校教职工。对于过期或作废支票需重新开具的,必须同时将过期或作废的支票退还财务处。

  第七条 采用学校内部结转方式支付大型仪器设备共享费、教师公寓住宿费等,以及支付学校食堂接待费,报销时均需提交提供服务和商品方开具经使用方签字确认的收款明细通知等单据。

  第二章 报 销

  第八条 报销原则上通过网上报销系统填写网上报销单。对于学生科研创新项目、代收代付款项目报销,填写上海应用技术学院支付单,根据支付单上的栏目用钢笔或水笔正确填写,做到内容完整、字迹端正、大小写金额一致,无涂改。

  第九条 网上报销单和支付单后须附上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是指地方税务局或国家税务局监制的有效新版发票、国家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据、人员经费发放的签收单以及合同等有关资料。发票或收据的有效期截止到下年度的3月31日。发票或收据上必须填有正确的单位名称、日期、内容、金额(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以及出具单位的专用章,发票或收据上记载的内容均不得涂改。

  第三章 借 款

  第十条 借款人必须是学校在职教职工。借款人为该项借款的直接责任人,负责该项借款的具体归还和核销;经费负责人负责督促和确保借款人及时归还、核销借款。

  第十一条 借款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借款用途必须符合国家、学校的有关规定;

  (二)有预算经费;

  (三)借款额度在经费使用审批权限内。

  第十二条 允许借款的范围:

  (一)因公出国差旅费;

  (二)支付已故教职工的抚恤金和丧葬费,教职工或家属慰问金以及离退休教职工有关费用等;

  (三)已签订合同的预付款;

  (四)版面费、未达到合同标的材料采购费等;

  (五)特殊、紧急情况下的用款(经费负责人和业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或分管校领导)已批准)。

  第十三条 借款原则上通过网上报销系统填写网上借款单(网上借款单由借款单和冲账凭证构成)。办理借款时需出具借款所需的相关资料(如出国审批表、合同、会议通知、论文录用通知、采购订单等),方可办理借款。借款人取得发票后,应填写网上报销单,凭发票和冲账凭证等资料及时到原办理借款的校区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四条 借款核销,按下列规定时限办理:

  (一)因公出国差旅费在回沪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

  (二)收到材料验收合格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

  (三)其他借款在业务结束后七个工作日内办理。

  各类借款原则上当年12月31日前办理核销,因故不能核销的,借款人需提交延期申请交财务处备案。

  第十五条 财务处设专人负责应收款项的清理、核销工作,定期核对未核销的应收款项,查明未核销原因,督促借款人及时办理核销。对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核销、经多次催促无效的,财务处报批学校后采取经济制约手段督促其核销。对于利用借款进行公款私存或收回款项不及时核销而挪作他用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二〇一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沪应财院〔2010〕8号、沪应院财〔2012〕5号、沪应财院〔2013〕2号文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最新借款报销管理制度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财务制度,保证资金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借款与报销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和“超支不补、结余收回”的原则。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支出,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发挥预算的管控功能。

  (二)坚持分类分级的审批负责制的原则。按经费性质和额度分别确定审批权限,形成逐级审批、逐级监督的制约机制。

  (三)坚持真实性原则。借款与报销必须真实存在,且报销内容应与借款用途相一致。通过经费支出的源头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四)坚持合规性原则。借款与报销必须符合会计规范和财务制度。严禁违规操作,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财务监督。

  第三条 校工会的借款与报销,在执行工会财务制度的前提下,同时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借款与报销审批权限

  第四条 一般公务经费。

  一般公务经费,是指由各单位管理的包干经费、专项经费、创收经费等。

  教学单位2万元以下、非教学单位1万元以下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

  教学单位2万元以上(含2万元)、非教学单位1万元以上(含1万元)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审,分管副校长审批。

  5万元以上(含5万元)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审,财务处长审核,分管副校长、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审,财务处长、审计处长审核,分管副校长、主管财务副校长、校长审批。

  第五条 学校专项维修、专项购置、基建经费和校领导分管专项经费。

  2万元以下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审,财务处长审核,分管副校长审批。

  2万元以上(含2万元)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审,财务处长审核,分管副校长、主管财务副校长审批。

  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和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审,财务处长、审计处长审核,分管副校长、主管财务副校长、校长审批。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

  2万元以下由项目负责人审批。

  2万元以上(含2万元)由项目负责人签审,科研处长、分管副校长审批。

  第七条 用于个人支出的经费。

  (一)用于个人支出的经费包括学校统管福利基金等,按本规定第四条的审核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但不分档次应经人事处长、财务处长审核。

  (二)基层福利基金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八条 学生经费。

  (一)学生日常活动经费由各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审批。

  (二)学生奖助学金和特困生补助,按本规定第四条的审核和审批权限进行审批,但其中各档次的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审批,应改为学生工作处处长和研究生学院院长审批。

  第三章 借款规定

  第九条 借款人应填写借款单,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 借款一般由借款者本人办理,不应委托他人代为签字领取。因特殊情况,借款人委托他人办理借款时,借款人必须在借款单上亲笔签字,且代领人在借款单上签收。

  第十一条 借款用途与报销内容必须一致。借款人必须是工资关系在册的学校正式职工。

  第四章 报销规定

  第十二条 公务经费实行公务卡报销。

  根据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要求,对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十三项费用实行公务卡强制结算。

  以上十三项费用,在极特殊情况下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业务,持卡人须事先征得分管校领导同意,持“应用未用公务卡审批单”,经分管校领导签批后报销。

  第十三条 公务经费的差旅费报销。

  (一)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财政部、外交部制定的《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出国(境)差旅费报销应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长审核。

  (二)国内出差人员费用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吉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按规定的标准报销差旅费。报销差旅费应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履行审批手续。

  (三)出差参加会议报销会议费,必须提供会议通知或会议邀请函。

  第十四条 公务经费报销的票据。

  发生支出取得的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必须符合会计规范,具体规定是:

  (一)具有财政部门或税务部门发票监制章,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载明日期、学校名称、品名或事项、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批量购买多种办公用品、维修材料等的票据无法全部标明品名、数量、单价、金额等,必须附有物品明细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二)机打票据上的付款单位必须打印“吉林财经大学”的名称。

  (三)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如是外文的应译成中文。

  (四)经手人和第一审批人必须在发票、收据等原始凭证上张张签字。

  第十五条 公务经费报销的手续。

  (一)学校专项维修、专项购置和基建支出报销,要按相关规定提供立项批文、招标文件、合同、验收报告和审计报告等文件。物资设备由归口部门实施政府采购,属于固定资产的要办理登记手续。完工的基建项目经验收后,应适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二)印刷费、出版费、咨询费、保险费、租赁费、维护费、服务费等报销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要提供符合学校要求的合同。属于政府采购的还要提供履行程序的批文。

  (三)接待费报销必须填写“公务接待清单”,并附有派出单位发来的公函。

  (四)公车因公发生的过路过桥费、停车费报销,应填写专用审批单。车辆违章罚款不予报销。

  第十六条 用于个人支出的经费支付手续。

  (一)用于个人的经费支出包括用于教工和学生的个人支出,通过银行卡结算,原则上实行“零”现金支付。

  (二)用于个人的经费支出凭单位或个人出具的原始凭证,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支付。单位或个人出具的原始凭证一律采取实名制。其内容必须包括:费用名称、事由、标准、金额、属于劳务费的还要写明起止日期和实际天数或次数、收款日期和收款人签字、经手人签字、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签字。需要学校领导审批的,还要有相应主管校领导签字。同时向多人支付的,可制表列示。

  (三)单位或个人出具的原始凭证,不得虚列收款人或经手人。收款人应由本人签字,他人不得代签。

  (四)单位或个人出具的原始凭证,不得为规避相关级领导审批,将其“化整为零”,分割填制。发现有此种行为的业务,财务处不予受理。

  (五)外聘人员讲课费,由各有关教学单位每月将“课时量统计表”报教务处或研究生学院,经其审核后报人事处。人事处据以编制“外聘人员讲课费明细表”,财务处根据以上两表付酬。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当事人或经手人责任。

  当事人或经手人对发生的业务事项、原始凭证、各环节手续的真实存在;对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廉洁从政承担全部直接责任。

  当事人或经手人对所取得的原始发票应自行鉴别其真伪,对发票的真实性负责。如税务等相关部门发现假发票对学校进行处罚,则由当事人或经手人承担全部直接责任。

  第十八条 审批责任。

  审批人按审批顺序分别承担责任。

  第一审批人作为单位第一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初始把关;对业务事项的`真实性;对当事人或经手人遵守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监督承担责任。

  上级审批人对分管单位或项目的经费使用和管理承担指导和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 审核责任。

  审核人负责对预算执行、资金保障、财务安全、会计规范、程序手续等进行监管,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责任。

  财务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规性的审查、复核;对处理业务执行会计规范承担责任。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借款或报销违规的,在财务管理范围内,分别进行以下处理。

  (一)对虚假借款、故意拖欠、占用公款和借款不按时报销或清还、借款责任不清等违规的,公布借款单位和个人名单,并停止办理该单位的财会业务,扣减经费预算指标,借款从个人工资中扣还,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对在报销中出现违规的,停止办理该单位的财会业务,终止第一审批人的审批权,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借款和报销违规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财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营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2012年11月1日公布的《吉林财经大学借款与报销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最新借款报销管理制度条例】相关文章:

报销管理制度01-22

食堂管理制度条例05-06

超市员工管理制度条例05-08

食品储存管理制度及条例02-24

公司退货管理制度条例02-28

出差报销管理制度05-08

出差报销管理制度11-02

员工报销管理制度04-22

差旅报销管理制度04-15

商超员工管理制度条例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