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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时间:2023-02-13 09:04:30 赛赛 财务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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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精选16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精选16篇)

  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校内经济活动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事业发展,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高等学院财务制度》、《高等学院会计制度》、国家地方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及规章制度、《中山大学南方学院章程》,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妥善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投资方、中山大学、学院、师生四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合理编制学院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院决算,真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增收节支;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学院资产流失;积极参与学院重大经济决策,促进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余及其分配管理、专用基金管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财务报告和财务监督等。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统一财经方针政策,统一财务收支计划,统一财务规章制度,统一资源调配,统一财经业务领导,多层次经济责任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财务工作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全面领导学院财务工作。

  第七条 学院财务部作为学院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和财务总监的领导下,统一组织和管理学院的各项财经工作,统一管理学院会计核算。

  第八条 会计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会计人员的调入、调出、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由学院财务部会同人事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院内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各单位领导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且院内财会人员不得互为直系亲属。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等关系。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 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学院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预算内容:包括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学院总预算由院级预算和所属各系、部门预算组成。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方法:参考上一学年预算执行情况,采用零基预算法并综合运用基数法、因素分析法、定额法编制校内预算。

  第十四条 预算编制部门:由学院财务部根据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变动因素以及学院综合财力,编制预算建议草案。

  第十五条 预算审批程序:由学院财务部编制预算建议草案,报预算与财经管理委员会讨论修改,提交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查批准后,上报学院董事会审核批复。

  第十六条 预算调整: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学院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报请预算与财经管理委员会进行调整预算。预算支出大项间不允许调整;如有需要,经预算与财经管理委员会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备案后,可在大项内明细项目间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预算执行:预算一经确定,即具有权威性和严肃性,非经有关规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院内任何部门和个人均无权作出减收或增支的决定。学院财务部有权拒绝未经规定程序的任何决定,确保学院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和预算的约束力。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各种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九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 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地方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经费。具体包括:教学、科研经费拨款等

  (二) 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

  1. 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 科学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等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三) 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 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二十条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应严格按照向地方政府报备和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组织收费,其中:全日制本科生学费收费标准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学院董事会审批,并报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备案;住宿费收费标准报院长办公会审议,并报学院董事会、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教育厅审批;各种非学历教育的辅导班、进修班及培训班收费等不纳入政府指导价管理目录的项目,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由院长办公会审批;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在招生前做好公示。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组织的各项收入必须统一使用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必须按国家批准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组织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私自印制、购买收费票据。

  第二十二条 除法人实体外,全院的发票、收据、校内结算单据归口学院财务部管理,包括申领、保管、登记、核销。发票、收据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作废及撕毁,违者追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组织的收入必须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私吞学院收入,也不得在缴交学院财务部门之前自行将收入直接冲抵支出,不得公款私存。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组织的创收活动,必须有利于学院教学和科学事业的发展,确保学院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创收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在学院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前提下,按学院有关政策进行分配。

  第二十五条 凡利用学院资源条件(包括学院名称、人员、技术资料、器材设备、资金、场地等条件)对外开展有偿服务所得的收入,不得擅自挂靠在院外单位,一经发现,按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严禁自收自支,严禁设立“小金库”,各类收入所取得的现金累计超过5000元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所收款项上交学院财务部或直接存入学院指定的银行账户;所收取的现金累计在5000元以内的,可在收到款1周内上交学院财务部或直接存入学院指定的银行账户。逾期不上交的,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处以0.5‰的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 学历及学位教育本科生学杂费由财务部实行集中收费管理,及时委托银行代扣学费,对每一位学生交费情况实行跟踪。每年3月和9月份应统计本学年度应收学费情况,6月和12月份向未交齐学杂费学生发催收单,7月份向已毕业的欠费学生发催收函。

  第二十八条 非学历教育收入由办学单位负责收取,如有需要也可委托财务部负责收取。各类办班收费工作应在开班后的一个月内完成,所收款项应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存入学院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九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条  学院支出包括:

  (一) 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的内容包括人员经费、日常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支出。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划分为个人类支出、行政办公类支出、后勤运营支出、教学类支出、学生类支出、其他类支出。

  1. 个人类支出,是指学院在职教职工及兼职教师的薪资、课酬、五险一金、绩效工资、人事费等支出。

  2. 行政办公类支出,是指为学院完成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3. 后勤运营支出,是指学院的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4. 教学类支出,指学院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5. 学生类支出,指学院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院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学金、助学金、迎新费、军训费、招生费、毕业费用、学生活动费等。

  6. 其他类支出,指学院其他非常规性支出,包括院长特支费等。

  (二) 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该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 专项维修工程设支出,即用于学院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和各类管网的维修支出。

  (四) 上缴上级支出,即学院按规定标准或比例上缴投资方和举办方的支出。

  (五) 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三十一条 院内各级支出必须严格执行学院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对违反规定的开支,会计人员有权不予办理。

  第三十二条 院内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学院确定的预算控制数控制本级各类支出,不得随意超预算,不得无预算支出。对超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财务部门有权不予办理。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在开展教学、科研和非独立核算的经营活动中,必须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学院按照规定的比例进行合理分摊。

  第三十四条 经费支出审批程序

  (一) 院内经费支出实行包干管理。

  (二)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开支审批制度,确定本单位项目审批负责人,并将审批人名单及时报送学院财务部备案。

  第三十五条 物资采购、专项维修工程及基本建设工程等开支,应按学院招投标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管理

  第三十六条  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余包括:事业收支结余和经营收支结余。

  第三十七条  事业收支结余是指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及其辅助经营活动产生的年度收支差额。

  第三十八条 结余分配由学院财务部根据学院事业各项活动需求提出具体方案,提交预算与财经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院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四十条 专用基本管理应该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四十一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学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一) 职工福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资金。

  (二) 学生奖学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等资金。

  (三) 勤工助学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等资金。

  第四十二条 专用基金统一归口学院财务部管理和核算。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财务部组织制定具体办法,报预算与财经管理委员会和院长办公会审批后执行。

  第八章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是指根据学院投资方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基建全过程资金运动进行的管理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参与基建投资预测、决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以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为依据,执行、控制和监督建设资金的使用,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十五条 学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委托投资方工程管理部门完成基本建设相关管理工作;按规定设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管理;对基建活动中所发生经济业务事项及时做好原始记录;按项目管理的原则,归集各单项工程建设资金拨入和使用,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定期报送基建财务报表等。

  第四十六条 基建资金管理

  (一) 学院建设资金的来源主要包括投资方的预算拨款、银行贷款及其他资金。

  (二) 建设项目所需的建设资金由投资方工程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概算总投资和学年计划等资料编制基础财务计划,作为资金申请、拨入、调度的依据。

  (三) 学院财务部根据学年基建财务计划落实资金来源,并按项目管理的要求专款专用。

  (四) 基建资金的拨付坚持“四按”原则,即按计划、按程序、按预算、按进度拨款。

  第四十七条 基建支出管理

  (一) 基建支出是指基建项目在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实际支出。它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其他投资支出、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六大类。

  (二) 基建支出的管理原则:全面、正确、及时地反映各项基本建设投资的.实际支出;严格控制各项基本建设投资支出,努力节约建设费用。

  (三) 基建支出应认真组织经济核算,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杜绝各种不合理开支和乱收费,乱摊派。加强“三算”管理,做到设计有概算、施工有预算、竣工有决算,严格控制项目建设成本支出,加强工程结算管理。

  第四十八条 基建项目竣工时应认真做好竣工项目验收后的有关工作。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完工后,符合验收标准的,投资方工程管理部门会同学院基建工程部、校园管理工作部、财务部做好竣工决算、资产交付使用有关工作。

  第九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九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院资产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五十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一) 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现金和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办人员的岗位责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二) 银行账户的管理:银行账户的设立按《学院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 应收及暂付款是指学院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是学院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

  (四) 借出款是指学院借给投资方的各种周转性质的资金。借出款项期限一般为一年或者一年以内。

  (五) 各级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应收及暂付款和借出款的管理,及时清理应收的暂付款和借出款。对于确实无法回收的应收及暂付款和借出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学院有关规定程序报告批准核销。各级财务人员不得私自核销坏账损失,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六) 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七) 校园管理工作部和有关单位应建立健全存货的采购、验收、进出库的保管、领用等管理制度,明确各个环节、各岗位责任,严格管理,并尽可能降低存货的库存和损耗,保证存货的安全,提高存货使用效益。

  (八) 建立存货的清查盘点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存货,保证账实相符,对于盘盈、盘亏的存货,应查明原因,按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后及时进行调整。

  第五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学院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具体情况,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一) 固定资产分类包括: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二)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必须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做到账、卡、物相符。

  (三) 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按规定的审批权限,经单位负责人审查确认,报校园管理工作部和财务部审批,分管副院长批准后按投资方和学院有关规定核销。有偿转让的固定资产应当进行评估,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资产评估机构确认的评估底价。审批权限具体标准按投资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投资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 校园管理工作部和使用部门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按国家有关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六) 各单位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在增加学院固定资产的同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五十二条 无形资产的管理:无形资产是指长期使用而不具有实物形态又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一) 学院师生员工为执行学院及其所属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学院及其所属单位物质条件或名义完成的发明创造,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归学院及其所属法人单位。

  (二) 各单位使用学院无形资产(包括以“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名义)对外合作与投资必须严格按《中山大学南方学院合同管理办法》执行,重大合同须报学院院长办公会审批。未经学院批准,不得冠用“中山大学南方学院”或“中大南方”的名称对外合作办学或办企业。

  (三) 学院无形资产转让必须按有关规定程序上报学院董事会批准,并经过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办理。

  第十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三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四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一) 借入款是指学院向金融机构、投资方的借贷资金,包括科技开发贷款、基建借款、科研项目借款等。根据谨慎原则,所有借入款一律由学院统一对外。各单位确因事业发展需要向外借款,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长办公会和学院董事会审查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借款。

  (二) 应付及暂存款是指学院在日常结算过程中,未及时与各单位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学院财务部应加强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按时结算。

  (三) 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代管款项按学院财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五条 学院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严格借入款项管理,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违规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

  第五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第五十七条 学院按照预算收支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各学院投资方和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学院财务部组织落实编报财务报告的有关工作,有关单位应予配合、协助。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八条 财务监督是学院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学院接受投资方、税收、物价、银行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并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

  第五十九条 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必要的监督。

  第六十条 学院各级部门应建立和健全经济责任制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级经济责任职责,明确审批人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和程序,以及相关控制措施,堵塞漏洞,杜绝隐患。

  第六十一条 学院监察与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各项经济事项的审计工作,制定内部审计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六十二条  财务人员有权依据《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院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细则相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篇2

  第一部分 职责范围

  一、计财处职责范围

  计财处是在校长直接领导下,负责全校财务计划、核算和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其职责范围如下:

  (一)认真执行财经方针、政策和法规,实施计划分配、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及财务管理。

  (二)严格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结合本校具体情况,拟订财务规章制度,制定具体执行办法和实施细则。

  (三)维护财经纪律,保护国家财产和学校利益不受损害,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规章制度等行为要坚决抵制。

  (四)负责编制全校的年度综合预算和校内各单位的年度经费分配方案。

  (五)负责全校教育经费、科研经费,预算外资金及其他代管经费的收支核算工作。

  (六)负责全校各类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学生助学金、离退休生活费和其他一些费用的核算和发放工作。

  (七)负责全校各单位财务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对学校各项资金的管理和经济项目的完成情况进行经济活动分析、经济效益的评价。

  (八)参与校内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的测算考核工作。

  (九)定期向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汇报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按时准确编报各项财务报表。

  (十)制定和审查校内各单位对外组织收入的分成办法和标准。

  (十一)负责全校专控商品的核准、审报、登记等项工作。

  (十二)监督和指导校内各独立核算单位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和会计核算内容。

  (十三)负责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妥善保管一切财务会计档案。

  (十四)负责全校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十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计财处总稽核人员职责范围

  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和学校会计工作整体情况,我校财务工作实行总稽核制度,设置总稽核员,总稽核员在计财处长领导下,对全校日常会计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财政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对全校各独立核算单位遵章守纪情况进行检查,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二)定期检查和监督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并将每次检查结果写成书面材料,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处领导同意后,记入该岗位人员的会计档案。

  (三)根据岗位职责要求,定期对各独立核算单位财务责任人、财务处各科科长财务工作计划开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发现问题及时向财务处领导汇报。

  (四)根据有关财经制度和《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对审核岗位的工作质量进行检查监督,以定期检查当月的会计凭证为准,随机抽查50张,对计财处审核岗位每月检查一次。

  (五)根据《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对记账岗位进行检查监督,对计财处各类帐目每季度进行抽查,对各独立核算单位每年抽查二次。

  (六)根据工资和助学金管理有关规定,每季度对计财处的工资、助学金的核算、发放工作抽查一次,对独立核算单位的工资核算抽查一次。

  (七)负责对全校预算决算表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对各独立核算单位年终决算进行审查,重点为各项资金的提成比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全校的各类会计报表必须经过总稽核复查后方可报出。

  (八)根据物价和税收管理有关规定,对全校物价和税收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协调、指导。

  (九)参与全校会计岗位人员变动的交接工作。

  (十)每学期对全校的固定资产、材料的明细核算进行检查,参与学校的年末物资清查工作,对盘盈盘亏物资进行审定。

  (十一)负责对全校会计档案的装订、立卷、归档进行检查,对会计档案销毁进行审查、鉴定。

  三、计划管理科职责范围

  (一)负责学校事业经费、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财务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根据国家财经制度、方针、政策和学校实际情况,负责拟定校内财务规章制度管理办法。

  (三)根据上级下达的教育经费和我校的事业发展计划,编制年度预算和校内各单位经费分配方案。

  (四)参与校内经济管理,审查核算各承包单位的各项经济指标,开展调查研究,考核经济效益,提出改进意见,负责审查核算校内各单位创收收入的分成办法和标准。

  (五)负责全处电算化管理工作,搞好网络管理,包括校内工资核算、记账、结账。负责账本装订。

  (六)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会计一科职责范围

  (一)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按会计规定,正确处理各项会计事项。

  (二)严格执行预算,并按季度做好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工作。

  (三)认真做好预算内资金的日常会计核算和会计分析工作,每月及时准确编制报送会计报表。

  (四)定期清理暂付款,对长期挂账的款项及时认真清理,原则上不再发生新的呆账。

  (五)负责全校工资核算和发放工作。

  (六)负责助学金的核算和发放工作。

  (七)负责社会集团购买力辅助账的登记工作,并及时向控办提供会计报表。

  (八)负责临时工工资、保健费、课时津贴、奖金等项支出的发放工作。

  (九)负责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做好固定资产的日常核算工作,并按规定对固定资产的调出和报废清理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十)负责年终决算的编报工作。

  (十一)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会计二科职责范围

  (一)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按会计规定正确处理各项会计事项。

  (二)负责科研经费、代管经费、预算外资金和专用基金的日常会计核算和会计分析工作。

  (三)负责全校学生各项收费工作,并及时登记学生收费的变动情况,同有关部门核对一致。

  (四)负责财政专户存取工作,严格执行预算外资金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存储的规定,并定期与财政厅有关部门核对财政专户资金情况,做好缴存、核拨工作。

  (五)负责附属单位上缴资金的核算工作。

  (六)按时向有关部门编报预算外资金的各种会计报表。

  (七)定期清理暂付款,对长期挂账的款项及时认真清理,原则上不再发生新的呆账。

  (八)负责有关纳税的核算、审报和上缴工作。

  (九)负责收费票证,收据票证的购买、登记和管理工作。负责收费许可证的验证、保管工作。

  (十)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和归档工作。

  (十一)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政府采购管理科职责范围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政府有关政府采购工作的政策、法规。

  (二)负责制定我校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三)负责管理和监督学校政府采购活动。

  (四)收集和发布政府采购信息。

  (五)负责全校各部门政府采购计划的汇总及报批工作。

  (六)编报学校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七)负责组织我校政府采购最终用户参加省财政部门统一组织的招标及竞争性谈判工作。

  (八)负责组织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工作。

  (九)负责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

  (十)负责全校政府采购的季报及年报工作。

  (十一)负责编报学校年度政府采购决算。

  (十二)监督、检查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协助处理学校政府采购最终用户的投诉事宜。

  (十三)办理其他有关政府采购事务。

  七、资金管理科职责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统一制定的储蓄工作方针、政策、原则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办理各种储蓄业务,包括活期、定期工资转存等业务。

  (三)大力吸收储蓄存款,不断改善经营管理,加强核算,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

  (四)完成处领导交办的各项临时性工作。

  第二部分 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计财处处长责任制

  (一)具体领导和主持计财处的日常工作,对各项财务会计工作要进行定期研究、布置、检查、总结,并积极宣传、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改进财务会计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各项财经政策,法令和法规,维护财经纪律,抵制不合理财政开支。

  (三)负责全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注意调动和发挥财会人员的积极性,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常组织有关人员研究和改进学校财务管理。

  (四)积极筹措办学资金,分清资金渠道,监督各项经济活动,管理好预算内、外和其他各项资金。

  (五)定期开展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找出管理中的问题,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和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负责编制并执行学校年度综合预算和各项计划。定期向校领导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预算执行情况,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

  (七)负责审查月、季、年度会计报表和决算报表。

  (八)完成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计财处副处长责任制

  (一)按照计财处的职责范围,协助处长进行工作,处长不在时代理处长主持计财处日常工作。

  (二)协助处长做好全处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和聘任工作。

  (三)协助处长制定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计财处工作总结。

  (四)协助处长做好各项财务收支事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财会工作制度。

  (五)协助处长监督检查本校及所属单位的一切开支、财务管理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六)协助处长负责主持召开各种财务会计专业会议。组织对校属独立核算单位的财会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领导分管科室的工作。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计划管理科科长岗位责任制

  (一)在计财处处长领导下,负责组织本科的日常工作,向处长建议本科人员安排调动,并制定本科的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熟练掌握有关的财政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本科职责范围,熟练掌握本科的各项业务,负责管理、指导、检查本科各项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组织预算分配,学校基金收支计划等有关的财务计划的编制,对财务收支计划情况进行定期分析,提供信息,当好领导的参谋。

  (四)参与学校预算内、外年决算报表的编制。

  (五)负责建立适合本科的岗位责任制及相应的考核制度,并定期认真考核。

  (六)负责组织制订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办法,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七)参与经济承包合同的签订、管理、考核。

  (八)负责全处电算化管理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会计一科科长岗位责任制

  (一)在计财处处长领导下,负责组织会计一科的日常工作,向处长建议本科人员安排调动,并制定本科的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熟练掌握有关的财政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本科职责范围,熟练掌握本科的各项业务,负责管理、指导、检查本科各项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参与预算的分配,负责保证预算的执行,管理预算指标的核算和回收。

  (四)负责组织工资、助学金、临时工工资等发放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地管理工资基金。

  (五)负责按有关规定正确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根据规定适当增设明细科目,并按规定设置相应的总账和明细账,对每月各类账薄要审阅,做到心中有数。

  (六)负责对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分析,提供信息,当好领导的参谋。

  (七)负责建立适合本科的岗位责任制及相应的考核制度,并定期认真考核。

  (八)负责组织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真实可靠、计算准确无误;账表、表表数据相互衔接一致,文字说明条理清晰、报送及时。

  (九)负责有关经费的提存、缴拔及缴纳工作及检查。

  (十)负责组织会计档案,按规定定期收集、整理、装订立卷、归档。

  (十一)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会计二科科长岗位责任制

  (一)在计财处处长领导下,负责组织会计二科的日常工作,向处长建议本科人员的安排调动,并制订本科的工作计划和总结。

  (二)熟练掌握有关的财政法规和各项规定制度,熟悉本科职责范围,熟练掌握本科的各项业务,负责管理、指导、检查本科的各项工作,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参与制定预算外资金的收支计划。负责保证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的执行和合理使用。

  (四)负责组织科研经费收支计划的实施,保证科研经费的合理使用。

  (五)负责按有关规定正确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根据规定适当增设明细科目,并按规定设置相应的总账和明细账。对每月各类账薄要审阅,做到心中有数。

  (六)负责对财务收支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分析,提供信息,当好领导的参谋。

  (七)负责建立适合本科的岗位责任制及相应的考核制度,并定期认真考核。

  (八)负责组织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真实可靠,计算准确无误,账表、表表数字相互衔接一致,文字说明条理清晰、报送及时。

  (九)负责严格执行各项预算外资金的收费标准、提留比例和开资范围。及时准确地申报、缴纳有关的税费、规费。

  (十)负责组织会计档案,按规定定期收集、整理、装订立卷、归档。

  (十一)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政府采购管理科科长岗位责任制

  (一)在计财处处长的领导下,认真抓好政府采购制度相关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我校政府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二)负责建立并不断完善本科岗位责任制,督促检查岗位责任制的履行情况,切实保证本科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三)负责制定本科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负责学校各部门政府采购计划上报前的审核工作。

  (五)负责学校分散采购物品范围的审批工作。

  (六)负责监督检查学校政府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及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情况,了解并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七)协调与校内、外各有关部门的关系,确保我校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

  (八)负责科内日常事务性工作及处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政府采购管理科科员岗位责任制

  (一)负责学校各部门政府采购计划的录入、报批工作。

  (二)负责学校政府采购资金结算的具体业务。

  (三)负责政府采购季报、年报的统计工作。

  (四)负责政府采购文件、资料的整理及归档工作。

  (五)协助科长做好科内日常事务性及其他工作。

  八、报帐会计岗位责任制

  (一)熟悉掌握财经政策、法令、法规、会计制度和各项开支标准,并以此做为审核报销的合法依据。

  (二)掌握各类经费的收入、支出款、项、科目和开支范围,并要了解各单位的业务具体情况和特殊性,以便处理疑难工作。

  (三)认真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单。对各类报账业务根据制度规定、开支标准,认真审核各类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明确。

  (四)建立借款手续制度,审核借款手续,内容、办理借款,负责清理各种暂付款及往来结算。应妥善保管各类借款返回单,每月进行核对。建立必要的清理债权债务手续制度,及时催收清理各类借款。

  (五)掌握全年经费指标收、支、结余情况,严格执行预算支出计划,对于超计划的指标,需经处长批准,否则不得擅自开支。

  (六)保管,使用银行转账支票和各种银行结算凭证及有关印章。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九、审核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熟练掌握有关的财政法规、开支标准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经济业务进行正确的核算和监督。

  (二)维护财经纪律,遵守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一视同仁。对手续不完备,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审核人员有权制止或拒绝受理。

  (三)熟悉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的核算方法,分清资金渠道,及时掌握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到“先收后支,专款专用”,不得超支。

  (四)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完整性。做到内容真实、手续完备。

  (五)记账凭证的填制要准确反映经济内容的'主体,保证内容的真实,正确运用会计科目和记账规则,做到摘要简明扼要,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六)做好债权债务管理的清理工作。对各项借款要定期清理催报。做到一事一借一报,对同一人的现金借款要前款不清,后款不借。

  (七)按规定的手续办理财产物资、专控商品等款项的审批、借款、报销工作。

  (八)按收费许可证批准的标准收费。按规定的标准提取和使用专项资金。

  (九)认真、足额、准时申报上交有关税金和规定收费。

  (十)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十、复核员岗位责任制

  (一)熟练掌握有关的财政法规、开支标准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对经济业务的核算过程进行复核和监督,保证会计核算过程的正确性。

  (二)熟练掌握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和方法并能正确运用,分清资金渠道,对各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保证正确使用各项资金。

  (三)对审核人员审核的记账凭证进行全面的复查。主要对经济业务的内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和完整性、手续齐全、会计科目运用的正确性、款项有无存款保证等重点进行复核。

  (四)对具有现金收支、支付银行存款业务及重要会计业务的记账凭证,必须事先复核后,方可由出纳付款。

  (五)协助、督促审核人员定期清理往来款项和银行未达款项。

  (六)对收费标准,提取(或分成)专项资金的标准,上交税金和规费的正确性进行复核。

  (七)每月对打印的账薄进行全面的复核.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

  (八)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出纳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掌握各种结算办法和手续,不断学习提高业务素质。

  (二)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办理收付款业务。对于重大的开支项目,必须经过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签章方可办理。收付款后,要在收付凭证上加盖收、付讫戳记及出纳人员名章。未经批准没有记账凭证,不得收、付款(包括签发转账支票)。

  (三)根据办理完毕的有关记账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并结出当月余额,做到帐帐相符、帐款相符。不得将有暂存款、暂付款业务的记账凭证顺序号变动。

  (四)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库存限额,超过部分要及时送存银行,不得以“白条子”充报库存现金,更不得任意挪用现金,库存现金与账不符时,应及时报告科长。每日终了,应将库存现金日报表报主管科长。

  (五)不准“坐收坐支”现金。按银行有关规定做到“收到解交”“支则提取”的规定,不套取现金。现金及票据的存放要注意安全,离岗时必须将现金及支票放入金库,以保证安全。

  (六)要妥善保管各种印章、空白票据,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每日下班应将印章与空白支票分库存放。

  (七)签发支票同时填写支票使用登记卡备查。严格控制使用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时,须经主管科长批准,但必须填写签发时间、收款单位名称和用途,并限定金额。对填错的支票加盖废章后与支票登记卡一并保管。

  (八)及时存取银行结算据,妥善保管,做到不丢失、不误期。

  (九)随时掌握银行存款余额,次月十日前与银行对清账目.未达账项报科长或审核人员,未达账项一般在一月内处理。

  (十)对金库的密码要保密,下班时应即锁又转动号码,金库钥匙要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

  十二、微机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操作人员必须熟知所使用的设备的操作规程,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操作。

  (二)操作人员使用口令,不得告知他人。进行新的会计年度或更换操作人员时必须更换新的口令。

  (三)年初余额在当年记账以前可以修改.当年记账以后不得直接修改,只能通过填制凭单进行调整。

  (四)输入的记账凭证必须连续编号,编号出现间断时,应由审核人员注明并签字盖章。

  (五)凭单、数据输入要求准确、无误,摘要简明扼要,并做好核对工作。

  (六)操作人员按规定次月二日前结清当月账,并打印出报表。若遇节假日和其他情况可顺延。

  (七)操作人员负责月末打印出账薄,并装订成册,账薄要求有交接手续,交给会计一、二科长签章认可。账薄若有遗漏要求补充打印。

  (八)输人后的凭证要有科目汇总表,每张凭证操作员按要求加盖名章。

  (九)每月至少核对一次总账,至少每季度核对一次明细账。

  (十)要求经常对会计数据库建立软盘备份,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十一)备份软盘要求贴上保护签,并装在保护套和包装盒内保管,以备数据查询。

  (十二)系统出现故障,操作人员应及时进行记录,并通知有关人员检修。

  (十三)每月至少一次为各账户打印出当月的借还账,以便会计账目的及时清理。

  (十四)微机操作设置计算机操作登记簿,记录上机工作的操作员的姓名、使用时间、操作内容等。

  (十五)操作人员离岗时要关闭电源,以保证机房安全,其他人员不经主管领导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机器。

  (十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十三、工资核算岗位责任制

  (一)熟悉国家有关的工资政策,掌握工资标准和各种补贴、津贴的标准和范围,保证国家工资政策的正确执行。

  (二)根据批准的工资基金计划,会同劳动人事部门,严格按照规定掌握工资基金和奖金的支付,分析工资基金计划的执行情况。对于违反工资政策、超过工资基金计划、,滥发津贴、奖金的,要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领导。

  (三)根据职工人数和工资标准,正确计算工资,代扣代缴有关款项,审核工资计算表。会同有关人员提取现金,组织发放。做到及时、准确。

  (四)发放的工资,须由领款人签名或盖章,及时收回工资表,装订成册,并向审核人员提供工资汇总表填制记账凭证。

  (五)人员的调入、调出、停发、扣发、增资、校内调动等变动,要有劳资部门的手续。并登记人员工资名册。定期不定期地同人事部门核对职工人数,为有关资料或报表提供可靠数字。

  (六)负责职工扣款的核算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四、助学金核算岗位责任制

  (一)熟悉国家的助学金制度,掌握研究生本专科生的助学金标准和享受范围,保证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

  (二)根据国家规定的享受助学金的范围和标准,按照实发人数,及时、准确地核算、发放助学金、奖学金及补贴。

  (三)发放的助学金等,必须由指定的领款人签名或盖章,保管好发放名册。向审核人员提供助学金发放汇总表,以便及时填制记账凭证。

  (四)委托生助学金的发放,要按照学生管理部门的通知发放,不交纳学费的不发助学金。

  (五)负责对各类学生数的管理。定期不定期地同学生管理部门核对学生人数,以便为有关资料或报表提供可靠的数据.对休学、退学、调转专业和受处分等原因调动、停发和扣发助学金的要及时登记。对毕业生和新生要及时向有关部门索取资料,保证按时停发和发放。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部分 内部稽核制度

  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遵照财务计划办事,有效地利用资金,为教学、科研、生活服务,保证完成学校的事业计划,特制定本制度。

  一、学校计财处有权对学校所属会计单位的会计凭证、账薄、会计报表等资料进行审查。结合计划,对各有关经济业务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以及财务、会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行,遵守情况等进行检查和监督。

  二、审查各种收费是否合理,收益分配是否按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内部上下之间的收益分配比例是否合理。

  三、按照有关政策、制度、审核各项支出有无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铺张浪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贪污舞弊违法乱纪行为。同时要审查原始凭证是否合法,经济业务内容是否真实、数字是否正确、手续是否完备、会计凭证科目运用是否正确。

  四、经常检查现金管理制度和支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固定资产和库存材料进行抽查,看是否做到了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计量准确,用途反映真实。

  五、审查各种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账表是否一致,审查购置万元以上设备是否事前有评估报告,事后有验收报告。经常检查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是否达到规定要求,做到物尽其用。

  六、审查年初预算和年终决算是否科学、真实、可行,各项指标数字是否完整。经常对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和处理,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第四部分 牵制制度

  凡涉及财务和货币资金的收付,结算及其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规定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掌管的起相互制约作用是一种工作制度.它是内部控制制度的一种,通常是利用企事业内部组织分工和合理的办事程序、以及会计凭证的编制、审核、传递登记等手续设置 。针对制度要求我们特制订:

  一、现金收入由出纳员收款。会计保管收入单据,每日核对,并入账,超库存部分及时送存银行。

  二、发放工资由工资会计通过微机编制工资发放名册,并汇总工资表、审核会计复核,出纳员付款,记账会计登记账薄。

  三、记账凭证的填制采用一式两份的形式(软、硬各一)由报账会计根据原始凭证五要素审核无误后制做。然后交给审核会计,由审核员审核确认记账凭证符合六项要求,数据准确、手续完备后盖章、编号,将软联给指标会计、硬联给出纳人员(银行、现金)出纳员在做完付款工作盖章后,登记出纳账后,交给记账会计,记账员登记账薄,并整理装订成册。最后审核会计根据软联进行汇总并登记总账,月末或年未终了和各项账薄对账报表,决算。

  四、助学金发放和工资发放相同。

  通过内部牵制制度,有效提高了会计人员的工作质量和自身素质,监督了工作人员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以防单独作弊的行为,保证了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部分 请款报账制度

  一、总 则

  (一)为了认真贯彻“勤俭建国、勤俭办一切事业”的方针,认真执行“预算包干”新的财政制度,发扬艰苦奋斗,厉行节约的优良传统,严格遵守党和国家财经纪律和财政政策,为了加强我校的财务管理工作,严格经费开支手续制度,堵塞漏洞,节约而有效地使用国家财政资金,以便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根据党的有关方针政策,国家的财经会计制度,银行现金管理以及市场管理等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加强计划管理,凡各项经费支出必须先拟出支出计划,经有关部门的审定,报请校领导及主管部门审批,各项计划一经核定,要坚决按照核定数执行。严格按批准的计划办事,不得擅自修改计划,如必须变更计划时,须事先提出修改方案,经有关单位和校领导批准,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三)本制度全校师生员工均须认真遵守,如有违反者或有不合理的经费开支,计财处拒绝付款外可根据情况据实呈报领导处理。

  二、支款手续

  (一)用款单位在支用经费时,必须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会计手续,方可支款:

  1、用款单位必须根据年初分配的经费指标,编制采购(用款)计划,符合开支范围,填写用款单(借据),经用款单位主管经费领导签批,财务部门审核后方可支款;

  1)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内的开支,必须事前填写《政府采购计划申报表》及用款单(借据),经用款单位主管经费领导签批,财务部门审核后,将资金划缴到省财政部门开设的“政府采购资金专户”,由省采购中心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2)属于政府集中采购范围以外的分散采购(定点商店等)开支,经计财处政府采购管理科审批后,可直接填写用款单(借据)办理支款手续。

  3)确因急需并经政府采购管理科同意由校内组织的采购,支款前必须填写《东北农业大学仪器设备购置审批表》,经教务处设备管理中心、审计处审批后方可到计财处支款采购。

  2、凡一次支出一百元以上经费时,必须用转账支票或通过银行转账付款,不得使用现金。差旅费除外。

  3、凡属政府采购合同,均由计财处政府采购管理科统一组织签订,并加盖“东北农业大学政府采购合同专用章”,其他各处、科章无效。

  4、凡属政府采购以外合同的签订,由有关业务部门签署意见,经财务部门请示有关领导同意,并由会计主管人员签章方可为有效。(对外签订一切合同,必须加盖校公章,和计财处财务专用公章,其他各处,科章无效)否则学校不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其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5、为了月末结帐,及时正确地编制会计报表,用款单位应有计划的进行采购(政府集中采购以外的采购),尽量在月末前五天完成当月采购计划。月末前五天停止签发转账支票。

  (二)为了节省行政费用的开支,凡因公出差,必须按下列手续办理,计财处方可计发旅费:

  l、凡我校正式职工因公出差,必须按学校关于出差人员审批办法办理。

  2、教师带学生到外地教学实习时须经所在院、部负责人审批、去外省教学实习,须经校长批准。

  3、人事工作(包括学生政审)外调,须经组织部、人事处、学工部负责人批准,出省须经主管书记或校长批准。

  4、计财处按批准的旅程预付旅费,不得超过预计额。但出差日期较长,可少量多付一些旅费。

  5、 出差返校后一周内,必须到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按预付款额多退少补,一次结清。如果返校一月内不办报销手续结清账目者,从个人工资中扣收预付款。

  6、市内交通费,由本人填写公出单,经本单位领导审批,连同车票收据一起,到计财处报销,隔季者一般不予报销。

  三、报销手续

  (一)为了及时结清账目,加强经济核算,收回散在资金,当月事当月清,要求各支款单位及时督促支款人报账。具体要求如下:

  l、预支款报销,必须凭以合法原始凭证(商业正式发货票,收款单位正式收据等。)

  2、预支款报销的发货票或收据,必须是税务局规定的,并盖有商店公章(收讫章),写有购货单位名称,以钢笔或复写,字迹清楚,写有详细品名,单价、数量、金额(金额必须有大写);

  3、报销的正式凭证,须经办人,单位负责人签章,但是购物凭证必须经过经办人、验收人、(并制材料入库单),单位负责人盖章。并注明用途,预算计划项目。经办人不能兼盖验收人章,手续不全不能报销;

  4、国营商店内不经营的商品或材料,如教学试验用小动物、个别少量稀缺材料、或集贸市场或从私人采购的,不能取得正式合法凭证的,应由卖货人到税务部门办理税票据的方予报销。

  5、报销时,剩余金额一次缴清。

  6、差旅费报销,在批准旅程范围内报销,如报销经审查与批准出差地点不符,或无故绕道时,超越批准部份不予报销。参加学术会议等由于会议指定的参观学习,去另外地点的旅费,应由会议提出证明,方准报销。调出正式职工旅费,按规定付款。

  7、去外地进修实习而转地学习的旅费,应由接收进修单位提出证明,方准报销。

  (二)一切物资验收、必须由保管人员或处科长指定的人员办理入库手续制出入库单。不准临时乱抓,敷衍塞职,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报销。修善费报销时附工程费决算书。

  (三)外文原始凭证,必须译成中文,并由翻译人员签章。

  四、工资、附加工资、福利费、人民助学金领发手续

  (一)正式编制内工资由财务处按人事部门评定的工资等级按月发放,经与银行商定每月十五日为发放工资日。

  (二)临时工资、加班费发放时,由各有关科室填写发放表,经主管科长、劳资科负责人审核盖章,每月在月末前报计财处。

  (三)取暖津贴由房产科审批后在银行同意的日期一年一次发完。

  (四)人民助学金每月发放一次,按规定日期发放,不得借支.临时补助,由学生本人申请,由院系审查签署意见,报学工部批准,转计财处发放。

  第六部分、债权、债务的清理和年终核对制度

  为了保证高等学校各类资金的合理使用,保证各项债权债务的及时清理收回,保证学校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项借款必须有资金来源,预算计划。要根据核定的指标按规定的审批手续办理。

  二、各项借款只能用于预算范围内的公用经费,不得用于个人借款(差旅费除外)也不能借给无预算关系的单位。

  三,各项借款原则上必须一事一借,一借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账,以免造成债权关系的混乱。

  四、为了及时清理各项借款,学校按借款用途分别规定报账时间。差旅费在返校后一周内:设备购置、材料、物品采购入库后当月内必须到财务处报账。

  五、借款按用途或个人设明细账,及时清理与核对,每月末、总账、明细账和借款单必须核对无误,才能结账。

  六、对外单位汇来代付款项,以及退回曲结余款,应及时查明原因,办理进账或结算工作。

  七、年终要查实核对所有债权、债务款项,经手人签字认可后,方能结转下年有关账户。

  第七部分、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我校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效益,不断增强办学能力,我们根据国家有关的财务方针政策,特制定我校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制度。

  一、预算外资金包括:学校基金、对外服务收支、委托代培经费、特种资金、以及按规定纳入预算外管理的其它资金。

  二、预算外资金收支管理制度

  (一)遵守国家制度规定,增收节支,对函授学费等收费项目按规定标印行,不随意提高,不擅自增加预算外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改变比例。

  (二)对代管科研资金和其它代管资金等有指定用途的实行专款专用。

  (三)对预算外资金用于基建的应由财务处审定。校长批准,并按基建审批程序报省教育厅、财政厅等有关部门批准,严格贯彻“先审后存、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的原则。经批准纳入基本建设应提前在建行存足半年后使用,由建行监督拨款。

  (四)预算外资金购置的专控商品,要由申请单位提出书面材料,经审计部门批

  准,在财力允许的范围内方可填制专控商品申报表、并按规定到省教育厅和省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审批。

  (五)对预算外资金必须纳入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存储,支出时向财政部门编报计划,经过批准后按计划执行。

  (六)用预算外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均属学校财产,其管理按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七)预算外资金要单独设账核算、并按财政部和国教委规定的预算外收支科目执行。

  (八)按要求及时编报年度预算、预算外收支计划和决算,每半年向省教育厅报送执行情况并抄送财政部门。其收支计划纳入综合财务计划,在预算执行中做到:先收后支,量入为出,自求平衡,略有结余。

  (九)依法纳税,按税法规定在预算外收入中应缴纳各种税金和各项费用、基金的、应及时足额上缴。

  (十)对预算外资金筹集和运用按国家财政法令办理。遵守财经纪律、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十一)对资金来源不当、支出不合理、私设“小金库”或转移资金的予以杜绝。

  (十二)省教育厅、财政厅或教育部有新规定时,按新规定执行。

  (十三)本制度由计财处负责解释。

  第八部分 现金管理制度

  出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财经政策和纪律,遵守现金管理制度,接受银行监督。

  具体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收付款项,必须按着规定的程序,审核后的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进行办理。出纳本人不得自制凭证,自行收支款和付款。收、支款后必须在记账凭证上加盖“收讫”或“付讫”戳记。

  一、现金使用范围

  (一)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

  (二)个人劳务报酬,包括稿费和讲课费等其它专门工作报酬;

  (三)支付给个人的各种奖金,包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各种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现金支出;

  (五)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六)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

  (七)确实需要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

  二、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收入现金必须及时存人银行,不得坐收坐支和挪用现金。

  三、单位从银行提取现金的,应如实填写用途,由财会主管审核签字盖章,并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予以支付;

  四、建立健全现金账目,根据已经收讫、付讫的收付款凭证,逐笔顺序登记现金日记账,每日终了,结出余额,确保账面余额同库存现金核对相符。不准超出规定限额存放现金。不准以白条借据抵顶库存现金;不准谎报用途套用现金;不准将单位收人的现金以个人名义存人储蓄。取送现金必须二人以上,五千元以上必须有武装保卫人员陪同并配专车,确保安全。

  第九部分 支票管理制度

  一、领用支票时必须填写“支票领用单”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账户结清时,必须将全部剩余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

  二、支票金额起点为一百元,支票付款期为十天。

  三、签发支票应使用墨汁或炭素墨水填写,未按规定填写被涂改冒领的由签发人员负责。

  四、支票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不得更改,其他内容如有更改,必须由签发人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证明。

  五、签发人必须在银行账户余额内按照规定向收款人签发支票,不得签发空头,空白支票或印章与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

  六、已签发的现金支票遗失,可以向银行申请挂失;已签发的转账支票遗失,可请求收款人协助防范。

  七、支票和印鉴应设专人分别保管。

  第十部分 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发挥会计档案的史料和证据作用,特制订本制度。

  一、对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由兼职的会计档案管理人员统一管理。填制保管清册。

  二、查阅会计档案必须经计财处领导批准方可查阅。

  三、调阅会计档案要严格办理手续。要详细登记调阅的档案名称、调阅日期、调阅人员的姓名和工作单位,调阅理由、调阅内容、归还日期等。用完后立即归还,以便统一保管。

  四、查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会计档案上做任何记录、拆叠或标注任何符号和记号。更不准抽换会计凭证和账页,违者要严肃处理。

  五、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经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要有正式介绍信,经计财处领导同意,可以指定地点查阅,档案原件不得借出。如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将原件复制,但不得拆散原卷册。

  六、查阅会计档案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密制度。

  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篇3

  为了加强学校财务管理,规范学校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教学活动及其他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二条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具体财务活动在校董事会和校长的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设立财务室。财务室配置会计一名,出纳一名。会计、出纳必须由品行端正,业务能力强,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第三条学校所有人员都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和财务纪律,任何人都不得违反。对违反学校财务制度的人员,一经发现,必须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条严格开支审批制度。坚持“用钱大家议,审批一支笔”的原则。学校重大开支须经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学校所有开支、借支都必须经分管财务工作的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乱开支,乱借支。学校所有开支、借支必须手续完备,按正常程序进行。所有报销凭证,必须真实可靠,有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并经分管财务的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报销。所有开支必须在一周内履行完报销手续,不得拖延。任何人不得虚列虚报任何支出。

  第五条学校的经费支出要以教学为中心。根据“确保必需、突出重点、效率优先”的原则安排各项支出。要严格支出管理,优化支出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六条加强收入管理,确保应当收取的各项收入足额收取。要按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账户,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隐匿、截留任何收入。学校的任何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均需董事会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人均不得乱收费,也不得私自表态减免学费。

  第七条学校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按照《会计法》的有关规定,认真搞好日常会计核算和监督工作。要及时记账、结账、对账和编报各项财务报告,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帐表相符、帐物(钱)相符。及时清理往来款项,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要按照有关规定,保存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档案资料。会计人员调离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财务会计岗位职责

  1、按照国家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及学校有关制度的规定,编制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不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与结账、对账,做到账务处理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2、按要求予编内部会计报表,编制对外财务报表,负责税务申报,完成教育、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规定的工作

  3、做好收款收据、发票、统计资料、财务会计资料及其他财务资料的归档、整理、装订、保存、备份工作。做好学生交费与发票相对应的备查工作

  4、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出纳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现金管理制度,做好现金、支票的收支存的日常工作,每日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会计账核对,以保证账账相符

  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规定,超过部分必须送存银行,不坐支学费,不白条抵现,坚持收支两条线。

  3、对个人借款,个人费用、分期付款、先付货款(定金)做好备查登记工作,确保学校资金安全。

  4、做好现金的日清月结工作,保证账实(钱)相符,遇有情况,必须及时上报分管财务的领导。

  5、做好招生收费的统计、复核、检查与对账的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加强资产管理

  1、资产是置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款、暂付款、借款等。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2、为加强流动资产管理,财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监督制度。对应收款和暂付款应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3、财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登记造册。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篇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切实做好中小学财务报账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的“八项规定”精神,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财教〔2012〕489号),结合我县小学校近两年来实际运行情况,特修订《上饶县小学校财务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财务管理细则适用于上饶县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工读教育学校、成人中学和成人初等学校。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参照本财务管理细则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校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集教育经费,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中小学校以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集中记账,分校核算”的,不改变学校财务管理权。学校设置报账员,在校长领导下,管理学校的财务活动,统一在上饶县教育会计核算站报账。

  第七条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执行。中小学校报账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为做好学校财务和食堂财务管理,全面履行会计岗位职责,报账员为学校总务后勤管理人员,主要做好财务等方面工作,规模大且核算任务重的学校要增加财务人员配备。

  第八条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中小学校食堂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实行单独核算,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严格按《上饶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上饶县义务教育学校食堂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饶县教体发〔20xx〕25号)进行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条中小学校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中小学校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预算以校为基本编制单位,村完小(含教学点)要编制预算汇总后纳入中心小学(包括九年一贯制学校)统一编制。预算编制应当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年度预算由学校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县教体局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局。中小学校根据县财政局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县教体局审核汇总报县财政局,经法定程序审定后批复执行。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如每年十月份因人员变动、工资改革等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县教体局审核后报县财政局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县教体局和县财政局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四条编制收入预算应贯彻积极、稳妥的原则,只要是合理合规的收入应加以充分利用,增加收入。收入预算编制应做到项目完整、数字准确。

  第十五条编制支出预算应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坚持“保人头,保运作,保安全、促发展”的原则,合理确定支出项目比例。义务教育学校主要支出项目原则上按以下比例执行:

  (1)业务培训费不低于公用经费10%;

  (2)校园文化建设费不低于公用经费的10%;

  (3)教学装备图书购置与维护费不低于公用经费的10%;

  (4)校舍修缮费不低于公用经费的10%。非义务教育学校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支出结构比例。

  第十六条义务教育学校应严格控制无经费来源的校建项目支出。公用经费是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业务经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和教育教学设施的常规维护、维修等,原则上不得用于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七条为细化报账管理,在年度总预算的基础上,根据学校按学期进行管理的特点,学校应编制学期收支预算。

  (一)学校应在学期初10天内,由报账员根据上年度财务收支和业务活动及有关资料的变化情况,剔除上年一次性或临时性的因素,分析本学期各项增减因素对学校收支的影响,提出本学期收入、支出建议数,提交校委会研究。

  (二)学校应在学期初15天内,将校委会审核通过的预算计划,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

  (三)学校应在学期初20天内,将本学期财务预算计划报教体局审批。预算计划经审批后,即成为本学期预算执行的依据,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报教体局同意后,予以调整。

  (四)学期结束,应进行本学期收支决算,清理债务。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决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县教体局审核汇总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条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学校要及时按要求做好拨款台账,定期和教育核算站核对、教育核算站定期与县财政教科文股进行核对,确保指标准确无误。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二条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二十三条学校总务处、教务处、财务人员应及时对学生人数、票据金额等进行核对,全面核查收入正确性。收取的现金通过当地银行上缴县财政专户或相关专用账户,严禁携带大额现金,确保资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中小学校各项收入必须统一由学校财务组织办理,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部门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账外设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校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县财政局和县教体局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结合本校情况规定,报县教体局和县财政局备案,学校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管理,人员支出、公用支出、项目支出不得混用。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人员支出不得用于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八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应当以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经营活动中,应当加强经济核算,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

  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二十九条中小学校从县财政局和县教体局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县财政局或者县教体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县财政局和县教体局的检查、验收。

  第三十条中小学校各项支出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三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三十四条根据学校的特性,进一步对人员支出、公用支出、项目支出等事业支出进行细化管理。

  第三十五条人员支出管理

  (一)发放人员经费,由学校统一制表,到核算站报支,由银行统一代发。各校应在每月25日前将下月工资变动调整表用电脑打印(附增资批复,工资介绍信等)先报核算站汇总,再报县财政审批,获批的工资拨款汇入工资专户,存入个人账户。并应将工资发放情况和扣款情况及时公布,中心小学要公布到村完小,通知教师查收。各校对于工资发放中出现的差错要及时更正,并耐心做好解释工作。

  (二)各校必须认真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失业保险、防洪基金、民兵训练费等上级有文件规定的应由个人缴纳的各项费用的职责。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班主任津贴、高温津贴、晚自习教师值班看护补贴、工伤保险、按规定聘请的临时工(食堂大师傅、保安、代课教师)工资、烤火费等经费按人员经费管理,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寄宿生晚自习教师值班看护补贴在寄宿生提高的生均120元公用经费中列支,不高于寄宿生年生均80元标准。临时工工资、烤火费要列入公用经费劳务费科目开支。严禁超标准支付各项人员经费,或给教师开空头支票,并及时发放各项经费,全面提高教师积极性。教师工资相关的新政策要在上饶县教育信息网的“工资政策咨询”栏及时公布,便于教师查询。

  第三十六条公用支出管理

  (一)差旅费管理。建立出差登记审批制度,差旅费报销项目和标准按省、县、市县有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二)办公业务费管理

  各学校应将需要购置的小额办公用品编制计划清单,由报账员审核,报校长审批后,由总务处指定二人(双人操作)统一购置。在当地小商店的零星购买,签字人员必须由学校指定专人(严禁多人)签字购买,注明用途、日期,并及时结账。开展业务活动支出应做到事前有方案,事后有结果,伙食有标准。

  (三)公务接待费管理。本着“招待热情、控制标准、勤俭节约”的原则,加强公务接待费用管理,招待费严格控制在公用经费的5%以内。

  第三十七条项目支出管理

  项目支出包括学校设备购置、校园文化建设费、学校基本建设三部分。达到政府采购标准的项目支出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执行。

  (一)严格执行学校设备购置报批制度。批量购置金额在10000元以上或单件购置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支出严格按《上饶县教育体育局关于印发<上饶县中小学校物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饶县教体发〔2013〕5号)文件执行。

  (二)校园文化建设费用实行预算控制管理,由学校自行组织实施。学校要制定方案,并与施工方签订合同,组织实施,工程完工后,由学校组织验收决算。若达到招标和采购要求的应参照上述“学校设备购置”条款办理招标和采购审批手续。

  (三)学校基本建设严格按《上饶县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饶县教体发〔2013〕11号)文件执行。

  学校基本建设包括校舍修缮项目和政府投入校建项目两部分。

  校舍修缮项目是指用学校用公用经费进行校舍维修和维护发生的项目。各学校根据预算确定修缮内容和规模,不得超规模、超预算实施。

  投入资金在2万元以上(含2万元)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报县教体局校建办备案。校舍修缮项目投入资金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项目,各学校以文件形式(并附经造价公司编制的造价预算清单)上报校建办,校建办报请局分管校建领导审批后,再由项目学校按程序组织招投标,并签订好施工合同(协议)及监理合同后组织实施。

  政府投入校建项目是指由政府投入资金给学校的建设性项目,非义务教育学校还包括用学校收费项目经费进行的建设性项目。政府投入的校建项目资金坚持手续完善到位,并按工程进度支付至中标企业基本账户的原则。各项目学校要根据施工合同(协议)和工程实施进度进行分期拨付工程款。没有审计的完工项目要控制预留工程总造价(合同或协议价款)的20%不予支付。

  拨付工程款时须携带工程进度资金拨款申请表、施工合同(协议)、施工过程检查验收表、施工单位出具的未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税务发票、校建项目明细台帐、发改委的立项报告、工程招标资料。

  第三十八条村完小支出管理。

  (一)村完小公用经费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全乡性费用。全乡性费用包括大师傅工资、高温津贴、烤火费等人员费用和上级有关部门布置的由中心小学统一组织实施的培训费、会议费、设备采购、修缮、校园文化建设等公共业务支出费用。二是村完小可支配费用。村完小可支配费用是指按村完小学生人均标准公用经费总计扣除全乡性费用后,由村完小直接支付劳务费、水电费、电话费、购买小额办公用品等零星业务支出。各村完小要指定一名品德兼优的教师参与管理,做到每项业务支出三人以上参加,每张票据有三人以上签名,每月公开财务收支情况。

  (二)中心小学应加强村完小的经费管理,结合本乡镇各村完小规模大小等实际情况进行统筹兼顾,对村完小公用经费进行科学合理安排,不得挤占和挪用村完小公用经费。村完小设二级报账员,到中心小学报账。中心小学报账员在报账时应以各村完小为单位单独填报报账凭证,并附村完小经费支出明细表,及时归集掌握村完小经费使用情况。

  (三)中心小学学期初应结合本乡镇实际情况,按照“统筹兼顾,合理规划,定额分配”原则,按本细则第三章第十五条规定的项目支出比例制定全乡性费用支出预算指标,并确定村完小可支配费用的生均定额,确保村完小直接支付的零星业务费用。村完小根据中心小学下发的全乡性费用支出预算指标和村完小可支配费用的生均定额,做好本村完小的具体预算,由中心小学汇总上报审批后,按预算管理办法执行。开学前中心小学应召开村完小财务预算工作会议,对本学期全乡性费用和直接支配费用做好预算,学期结束应召开村完小财务决算工作会议,对本学期各项费用进行清算,清算时要有学校教师代表参加,编制村完小经费支出明细表,各村完小要对本村完小的收支进行公示,中心小学要在学期结束将各村完小的收支进行公示。

  第三十九条票据手续管理。

  (一)票据应手续完善,附件齐全。经手人、证明人要亲笔签名。发票单位名称、日期、发票专用章、商品名称、单价、数量内容完整,大小写金额相符。合同、验收单、审计报告、招标文件、销货清单、餐费菜单等相关附件齐全。差旅费报销单要填写时间、地点、事由、证明人等,各项要素要清楚,并附有规范的住宿发票、车(船、机)票等原始票据。费用报销人要对票据进行分类整理,学校报账员要对票据的合法性、完整性、业务的真实性、数据的准确性、费用的划分范围等有关内容审核签字,报校长签批后,再报核算站按有关程序报账支付。

  (二)各学校必须按要求登记资金使用台账及其他辅助台账,资金使用台账应逐日逐笔认真填写,收入和费用支出的相关人员必须在备查账上签名,以明确责任,并将资金使用台账列入正式账册保管。各校应安排单独的房间和橱柜专门保管财务资料。凭证、账册、报表、资金文件、工资批复、电子文档等文件资料应及时分类整理,做好备份,装订成册,防鼠防虫,妥善保管。

  (三)核算站财务人员应妥善保管学校凭证账册,不泄露学校财务资料,有关审查机关查阅或调用财务资料要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每年2月份应将上一会计年度凭证、账册等移交给学校保管,并办理凭证账册移交手续。报账员离任时应,将报表、账册、凭证、工资批复等文件资料编制移交清册,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四十条备用金支出管理

  (一)各中小学校的经常性支出实行备用金制度。学校报账员必须依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现金管理。核算站应结合学校经济业务量等实际情况,核定备用金限额,保证学校日常开支的需要。核算站根据学校规模大小和远近核定各学校备用金额度为:中学5000元至10000元,小学10000至18000元。学校报现金支出原则上每次必须控制在备用金的额度内。单项费用金额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支出原则上办理转账支付,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小额费用可用备用金支付。

  (二)报账员出具借据借出备用金,报账员应在相关金融机构办理备用金专用银行存折(银行卡、公务卡),备用金专用银行存折(银行卡、公务卡)专项用于学校报账,个人资金不得混存混用,严禁携带现金。报账员不得将备用金挪作他用,确保学校正常支出。报账员必须逐日逐笔登记资金使用手册,做到日清月结。

  第六章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四十一条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度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第四十二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项目未完成的财政拨款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该项目。项目已完成的,财政拨款有结余的应报县教育局、财政局审批后留用或缴回国库。

  第四十三条非财政拨款结转后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七章专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四条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五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学校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提取修购基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其他中小学校,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奖助学基金,即接受社会捐赠和按照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转入,用于奖励、资助学生的资金。

  (四)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

  第四十六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县教体局会同县财政局确定。

  第八章资产管理

  第四十七条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第四十八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和其他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五十条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一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五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五十四条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县教体局审核同意后报县财政局审批。

  第五十五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是指中小学校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六条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七条中小学校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

  第九章负债管理

  第五十八条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九条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一)借入款项是指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经批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或者长期借款。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中小学校应付票据、应付账款以及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

  (三)应缴款项包括中小学校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四)代管款项是指中小学校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主要有:代课教师工资、单位或教职工归还的借欠款或赔款、按规定收取的各种代收费和代管费(包括一次性或临时性收费)、招标押金等,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代管款项管理,分项核算,按时结清。

  第六十条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一)学校在每学期末(2月份、8月份)做好债务清查,真实反映学校财务收支及债务情况。对当期未取得发票的不能入账的收入、支出必须列入清查范围,对故意隐藏收支,人为调节债务不上报的上期费用支出将严格控制报账。各学校应及时上报《学校债权债务情况统计表》,每学年结束,教体局将对本学年度学校债务及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二)教育会计核算站应对各单位的往来款项,按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明细核算,督促学校及时清理,以防坏账损失。学校公款一般不得用于个人借支(预支差旅费除外),特殊情况,本学校职工确需借用,应按规定的范围、权限审批,并落实追缴责任人。

  (三)凡已出现负债的学校,在学期预算时,必须作出旧债偿还计划,每学年原则上保证偿还债务金额的10%以上。

  第六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担保。

  第十章财务清算

  第六十二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六十三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县教体局和县财政局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四条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县教体局审核并报县财政局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由县教体局和县财政局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县教体局和县财政局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六十五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核算站每月10日前要将准确无误的银行对账单、资金分析表、校建专款台账上报县财政局相关股室和县教体局。核算站窗口会计每月6日前要与出纳、学校进行对账,并将上月预算执行情况表发送到相关学校校长信箱,每月10日前将学校《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支出明细表》报送学校及相关部门,报账员应对报表进行核对,学校盖章,校长、报账员签字后返一份核算站。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向县教育局和县财政局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六十六条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六十七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八条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

  主管部门和中小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财务监督

  第六十九条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人数、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十条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一)加强制度建设,做好事前监督。各学校应建立建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自行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落实,将财务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列入学校工作绩效考核范畴。

  (二)加强预算执行,做好事中监督。核算站财务人员应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控制,凡超过预算的支出,核算站原则上不予核报。如有特殊情况,需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列支。核算站财务人员应加强对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的管理分析,及时分析各校预算支出情况,动态掌握预算的执行进度,将预算执行情况分析上报教育体育局领导并通报各学校,确保预算执行到位。严格执行大额支出集中采购审批制度、严格按照账务管理制度要求报账,认真做好会计基础规范。

  (三)加强审查力度,做好事后监督。加强内部财务审计和校长离任审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项抽查,对违犯以上规定的财务人员、相关责任人和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列入评优评先、绩效考核范畴。对性质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第七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加强财务公开,做好社会监督。每学期的预算和决算(包括村完小的预算和决算),班子成员和教师代表要参与,并将预决算及三公经费情况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公开栏或校园网公布。

  第七十二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教育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中小学校,以及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七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依照本制度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可以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七十六条中小学校应当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发的《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和本财务管理细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校财务管理执行方案,并报教体局备案。

  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篇5

  为规范我校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内部财务的约束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重大货币资金支付团体决策和审批制度:

  第一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关系,国家、团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党校资源,努力节俭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行监督。

  第三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职责制。

  第四条: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财务主管协助校长全面领导学校的财务工作,并按校内管理设置二级财务负责人和财务人员等经济职责制。

  第五条: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具体情景和管理要求,制定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校内经济政策。

  第六条: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根据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计划,统一编制学校综合财务收支预、决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与管理。

  第七条:建立健全会计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对全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监督。

  第八条:依法组织学校收入,进取为学校事业发展组织资金,统筹安排调度学校各项经费,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认真开展会计核算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确认、归集、记录和反映学校财务收支活动中的会计信息,编制和报送会计报表。

  第十条:对经济活动进行分析和预测,定期向校长办公会议汇报财务工作情景,为领导在财经工作上的科学决策供给;参考依据,当好参谋。

  第十一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以及事权与财权统一的原则,根据管理层次分为校长、财务主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会计人员经济职责制。要分级负责,一级管一级,一向抓到基层,确保各级负责人在财经工作中切实履行职责义务。

  第十二条:学校全部财经工作由校长统一领导,重大经济项目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落实。对学校制度规定或领导团体研究决定的经济事项,实行主管财务校长“一支笔”审批,校长加签制度。

  第十三条:据财政部“关于加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若定”的要求,对重要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实行团体决审批制度。未经团体研究决定,任何个人无权决定划转货币资金,并建立职责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币资金等行为。

  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篇6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校教学业务的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法规,结合本校的实际情景,制定本制度。

  第2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校的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

  第3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闲置、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

  第4条根据我市教育局2010年1月1日印发的《市民办学校财务会计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章程,我校采用《小企业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5条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董事会和校长的领导下,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设置财务部,财务部设主任一名,财务副主任一名,会计一名,出纳一名。

  第6条学校财会人员的岗位职责

  一、财务主任的岗位职责

  1、在学校董事会及校长的领导下,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等各项制度,随时检查各项财务制度在学校的执行情景,如发现违反国家财税法规及本制度的行为,应予抵制,并及时书面报校董事会及校领导。

  2、审核学校的会计原始凭证是否贴合会计工作规范的要求,是否贴合国家的税务、会计的有关规定,对不合理、不合法、不合规的原始凭证应予拒绝受理,并且退回经办人。

  3、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向校长及董事会供给反映学校经营情景的财务会计资料。负责学校年度预决算的编制工作,并就预算执行情景进行差异分析,报学校领导和校董事会,按时做好月度财务核算,并就月预算执行情景进行分析。

  4、审核记账凭证,审核或编制内部管理财务报表,编写财务分析报告,按时上交校领导及校董事会。

  5、严格审核学校的各项费用开支,审核学校收缴费是否贴合物价管理规定,组织好学费的收缴、入库、上缴工作,亲自或督促班主任及时催缴学费。

  6、协助总务处及组织财务人员对学校的资产(包括现金、固定资产、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其它财产物资)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盘点,核对账实是否相符。

  7、在坚持各项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协调好与各个部门的关系,做好服务工作,好学校领导,当好家,理好财。

  8、做好资金的安全保障工作,配合好总务处,做好学校资产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分布在学校各部门的财产安全与完整。

  9、协调与当地税务、物价部门、银行等学校外部的往来关系。

  10、参与经济合同的评审工作,防范经营风险,做好学校对外签订合同的预审、备案、保管、整理工作。

  11、安排指导财务人员各个岗位的工作,并组织学校财务部门每月的工作小结会,总结学校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高财务工作水平。根据招生收费工作需要,安排好节假日人员的值班工作。

  12、按时完成校董事会及学校领导交付的其它临时性工作,同时以身作则组织与带好财务队伍,将财务工作做得更好。

  二、财务副主任岗位职责

  1、财务副主任由集团公司指派,不驻校,不坐班;

  2、第月15日前向财务主任收集上月的财务报表、财务分析及预算执行情景、税务申报资料、银行对账单等资料;

  3、可不定期进行账务与报表等资料的对照复核,必要时向财务主任进行相关情景的咨询;

  4、了解学校预算编制与执行情景,协助财务主任严格执行学校年度预算;

  5、协助财务主任作好学校的财务经营提议;

  6、做好学校董事会安排的其它工作事项。

  三、财务会计岗位职责

  1、按照国家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编制记账凭证、会计账簿(不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的登记与结账、对账,做到账务处理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2、银行划款缴交学费发票的开具,并做好学生缴费与发票相对应的.备查工作。

  3、按要求预编内部会计报表,编制对外财务会计报表,负责税务申报,完成教育、物价、税务等政府管理部门规定的具体工作。

  4、做好收款收据、发票、统计资料、财务会计资料及其它财务资料的归档、整理、装订、保管、备份工作。

  5、学校供应商货款结算的预审工作。

  6、财务主任或学校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四、出纳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现金管理的制度,做好现金、支票收支存的日常工作,每日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会计账核对,以保证账账相符。

  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管理规定,超过部分必须送存银行,不坐支学费,不白条抵现,坚持学费款与费用款分管的原则,坚持收支两条线。

  3、对个人借款、个人费用、分期付款、先付货款(定金)做好备查登记工作,确保学校资金的安全。

  4、每日编制现金流量表,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对未达账项要及时查询,并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处理。

  5、不得将出纳工作随意交他人代管,如确有必要离岗时,必须由财务主任指派他人代管,并且必须做好交接工作。

  6、做好现金的日清月结工作,保证账实相符,遇有情景,必须及时上报财务主任。

  7、做好员工膳食收费系统的日常工作。

  8、招生收费的统计、复核、检查与对账工作,完成财务主任交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学校预算管理

  第7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教育教学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学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校预算的主要资料是支出预算。

  第8条预算编制方法支出预算,应根据学校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在保证学校人员经费、行政办公经费支出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项支出。代支款项不纳入学校支出预算,代收代支款项应纳入“代管款项”科目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第9条预算编制的报审批程序学校预算由学校按照人员经费、行政办公经费这两大经费支出项目提出预算方案,该预算方案应根据“以收定支,适当结余”的原则编制。学年度预算应在每学年开始的暑期编制完成,并上报学校董事会。校董事会根据上学年度的经费支出预算执行情景,批准下学年度的预算。

  为保证学校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董事会一般应于每学年度开学前(即每年的8月20日前)批准学年度预算方案。如因故未获批准,校长有权根据学校的实际情景,先行支付相关费用,待预算方案获得批准后,先行支付的费用应纳入批准的的预算方案。

  校长在批准的预算资金范围内,根据学校的教育教学情景,决定预算内资金的具体使用。

  第10条预算的调整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相关政策或法规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能够报请学校董事会调增或调减支出预算。学校根据董事会的相关批复,重复前款相关程序。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11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学杂费收入。

  第12条学校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校从财政(教育)部门取得的各项事业经费,主要是教育行政部门按学校收取的公办学生的学位数拨付学校的事业经费。

  二、学杂费收入,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包括按物价部门核准收取的应收费用,主要是学生缴纳的学杂费。

  三、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第13条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贴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账户,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14条学校收费管理的.具体规定

  一、学校收费项目的规定

  1、学杂费,即向学生收取的教育成本费。

  2、学习、生活用品费(即代收款项),用于学生日常生活、学习的用品。

  3、其他费用,指未纳入上述收费项目,但按政府部门规定、根据学校教育教学需要而零星收取的费用。

  二、收费人员的规定

  1、教育成本费、代收款项统一由财务部或由学校授权招生办收取,其他人员或部门未经授权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

  2、学生零星款项(如校服、红领巾款)由生活教师(走读生由班主任)收取,并及时交到财务部。

  3、学生的市外交通费由校车长代为收取,电话磁卡费由总务处代为收取,统一交到财务部。

  4、对于其他因工作需要确需由非财务部收取的费用,必须事先征得财务部的同意,并在其指导下才能收取,否则作违规处理。

  5、其他费用的收取按财务部的相关规定办理。

  三、收费金额的规定

  1、成本费按学校规定收取,代收代支款项按家长选择的就读方式收取。

  2、对于本花园的物业业主子女,须持集团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证明,按规定享受优惠。

  3、教职员工的子女在本校入学,其成本费收费按学校规定办理,先到人事部办理预审手续,经校长批准同意后,按批准的金额收取。

  4、其他费用的收取,按物价部门批准、由学校公示的价目表收取。

  四、收费流程

  (一)学费及代收费

  1、老生:家长选择就读方式——》财务派发缴费通知——》家长缴费(现金存折银行转账)——》财务汇总学生就读方式统计表并报总务一份——》总务制作就读卡片——》学部、总务供给服务——》家长向学部重新申请选择就读方式——》财务计算补退费——》总务更改就读卡片——》学部总务根据相应收费标准供给服务。

  2、新生:家长选择就读方式——》招生办办理入学手续——》家长缴费(现金存折银行转账)——》总务制作就读卡片——》学部、总务根据相应收费标准供给服务——》家长向学部重新申请选择就读方式——》财务计算补退费——》总务更改就读卡片——》学部总务根据相应收费标准供给服务。

  (二)市外交通费校车长期统计学生乘车考勤——》校车管理员汇总——》校车长签字确认(电子表格发财务)——》财务审核汇总——》校车长定期收取车费并上交财务。

  五、其他

  1、财务部于每学期开学前按规定制定价目表,置于校内网,以供查阅。

  2、财务部每学期定期(如一个月一次)供给学生就读方式明细表给学部,学部生活教师或班主任应认真进行核对,如有学生交费与服务不符的,应通知家长向学部办理转档手续。

  3、学生临时休学的,学部应于三天内书面通知总务及财务,以便办理暂停服务手续,待最终确定结果后,再按规定办理正式手续,否则,所以造成的损失由学部相关负责人员承担。

  4、校财务部将不定期对学生交费情景进行现场核对,将核对结果告知校办。校办应将核对情景作为当月绩效考核资料之一,如现场核对结果与实际情景有出入,将对直接职责人员(如生活教师、班主任、学部主任、德育主任等)给予100—500元的经济处罚,并直接从其当月绩效工资中扣除。

  5、其他未述及的收费管理,参照现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15条支出是指学校为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16条学校的支出包括:

  (一)主营业务成本:即学校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其资料包括与教学直接相关的教师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租赁费、折旧费、教研活动支出、教学资料支出和其他费用等。

  (二)管理费用:包括教师以外的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及其他人员的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租赁费、折旧费、修缮费、取暖费、物业费等。

  (三)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支出、汇兑损失及相关手续费等。

  (四)营业外支出: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如固定资产的盘亏等。

  第17条学校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必须以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为前提。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并按照必须的比例合理分摊。

  第18条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学年度初由校董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计划。超预算支出项目,报董事会批准后,由财务主任及财务副主任共同签字确认、由校长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19条学校要加强对支出的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

  第20条学校的费用支出管理制度。

  第六章年度净收益及其分配

  第21条年度净收益是指学校年度收入扣除办学成本后的余额。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校结余。

  第22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学校发展资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按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奖学助学基金,用于支付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及困难学生补助等;按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风险保证金,用于学校发生意外事故和学校终止的善后处理。

  本条各项资金提取累计未使用总额到达本年度预算支出总额的70%时,不再进行提取。

  各项基金的使用须在年度预算内做专项预算并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剩余部分按国家相关规定,由校董事会决定其分配方案或其他用途。

  第七章资产管理

  第23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24条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25条流动资产是指能够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会款项、借款、存款等。存款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从企业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职责,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26条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坚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到达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的固定资产分类及折旧年限如下:

  一、房屋和建筑物,折旧年限为20年;

  二、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折旧年限为10年;

  三、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5年。

  上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可根据国家相关财务制度进行调整。

  第27条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报校董事会批准。

  第28条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及时处理。

  第29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供给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篇7

  一、学校财务工作任务

  认真贯彻执行上级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精打细算,勤俭节俭的原则,对学校各种资金的使用,进行合理的分配和有效的核算控制。经过记帐、算帐、报帐等一系列程序,反映资金的使用情景;完善财务规章制度,堵塞漏洞,严格监督资金的有效使用。对学校教育经费实行“分级管理,经费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办法,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二、经费收入管理

  学校财务部门管理以下各项资金:

  a、上级拨入的事业经费、专项拨款、基本建设拨款。

  b、上级拨入的预算外资金。

  c、学生学杂费收入。

  d、各种捐赠款项收入。

  e、其他杂项收入等。

  财务部门对事业费、基建经费和学校预算外收入应分开管理,严禁将预算内经费转入预算外使用。

  三、经费计划管理

  a、学校向财务部门供给下年度需要的设备和主要项目费用的开支计划,由财务部门据此作出下年度预算,经主管校长审核。

  b、学校根据上级下达的当年经费数,安排相关工作。

  c、在经费使用中应坚持严格按计划用款、专款专用的原则,并自觉理解审计部门的审计,若确需要更改项目,须经领导签字批准。

  四、经费使用管理

  1、费用报销一律先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校长审批,然后到财务室报销。

  2、预算外的各项经费,应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在领导审核批准的项目和限额内开支使用。

  3、教职工因公出差借款,由校长批签。

  4、物资采购人员为各部门购物借款,由总务部门根据使用部门供给的采购计划数拟出借款金额,经总务部门负责人批签后,采购人员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借款手续,采购设备的借款金额在5000元以上,须经主管校长批签。

  5、任何人不得因私借用公款。

  五、计凭证、帐票、报表以及会计档案管理。

  a、学校财务部门应按照财务制度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核各项原始凭证。贴合财务规定的开支单据给予报销,不贴合规定的单据,不予报销。否则,追究当事人职责。

  b、学校财务部门,应按会计制度对各类经济业务事项,经过会计凭证及时记帐、算帐。做到日清月结,手续完备,资料真实,帐目清楚,数字准确,资料齐全。

  c、财务部门各经办人员,应按岗位要求,按时向主办会计供给各项经费开支的明细科目余额表,供主办会计编造会计月报、季报、年度决算报表。编造的各种报表,经主管校领导审阅同意后,报上级主管部门。

  d、财务部门各岗位经办人员,应按财务档案管理要求,将会计凭证、帐雹财务计划、会计报表,以及有关开支的经济文件资料,分类清理、装订、编号、造清单送交主办会计汇总,编造移交清册,送交学校档案管理。

  e、财务部门除向上级报送财会报表外,及时向领导反映不合理开支和超支的`情景,协助领导管好、用好资金。

  六、财务监督与检查

  1、学校财务部门应认真执行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对于不执行计划,违反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开支,财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或报销,同时报领导处理。

  2、学校财务部门有权对学生财产、物资的使用和保管部门进行财产、物资的核对和检查,以保证国家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

  3、会计必须对学校负责,每月对各项费用凭证审核一次,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纠正。

  4、主管校领导每年对财务部门的会计凭证、帐薄抽查一次,以保证学校财务计划和财务制度的正确贯彻执行。

  5、财务人员有职责帮忙和监督学校领导认真执行《会计法》和财经纪律,对于学校领导违反《会计法》和财经纪律的行为,经指出的不改正的,财务人员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国发〔20xx〕43号)文件精神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普通初中、职业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小学、特殊教育学校,高级中学等也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正圈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部门预算,实行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按照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以中小学经费实行“校财局管”的管理办法,并由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及农村中小学共同组织实施。

  县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按有关政策和要求,组织预算编制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下达预算控制数和批复农村中小学预算。按批准的农村中小学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及时拨付资金。每年新学期开学前,要按国库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的办法,保证农村中小转资金及时到位。对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使用效果进行考核。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报告农村中小学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县级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在编制好本级教育行政部门预算和执行部门预算的前提下,组织、指导农村中小学校编制本单位年度预算草案,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和预算批复,向各农村中小学下达预算控制数和年度预算。汇总审核农村中小学校用款计划,及时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对农村中小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内部审计。定期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情况。

  农村中小学校的主要职责: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政策,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设草案,报各乡镇中心学校汇总,各中心学校在规定的时间报送县教育局。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按批准的年度预算向县教育局申报用款计划,按要求定期报送预算执行情况报表。

  第六条、按照财政“四项”的要求,中小学校的财务严格实行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中小学校预算编制制度,各项收入统一编入县级财政预算,并由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的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七条、以乡镇中心学校为单位分别设立中小学财务核算点,以学校(教学点)为基本核算单位,分别按政策规定的标准,核算中小学经费,各中学和村小(教学点)实行报帐制,但学校的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不变。中小学校的账户按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的规定,在本地金融机构开设零余额账户,核算学校的财务收支,账户的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收付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各乡镇中心学校的财务核算点要有专门人员担任会计、出纳工作一般乡镇2—3人,乡镇3—4人。各中学和各小学只设立报帐员,财务核算点分别为各中小学校设立帐本。中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有关中学代理记帐,小学财务核算点的会计负责为各小学代理记帐,并办理学校的会计核算、资金收付、会计报表、档案管理等财会业务。学校可成立教职工推荐产生的理财小组,负责对学校每月收支汇总表进行初审,校长终审。学校对会计原始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从事财务工作的人员必须由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学校财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撤换和调动。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条、按照财政“四项”的要求,中小学校必须编制完全的部门预算,将学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统一纳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编制原则

  预算编制应正确体现和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政策、方针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预算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保证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编赤字预算。

  第十二条、预算编制

  中小学校预算主要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和其他收入。支出预算主要包括基本支出(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和项目支出等。

  中小学校预算编制时应将预算内、外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考虑。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合理安排各项支出,重点保证教职工工资、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助僻生等支出。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

  各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应视资金的用途,采取网上申请或手工填写《中小学校用款计划表》,向教育财务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教育局财务部门对各学校的用款计划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教育财务部门分校汇总表对各学校所需资金进行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

  第十四条、预算调整

  中小学的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予调整,但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或自然灾害等不可预见因素,直接影响到中小学正常教育教学活动时,可由中小学校提出预算调整申请。预算调整的申请应包括调整的事项和原因、调整的必要性、调整的金额等。预算调整必须符合法定程序。

  中小学校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即按申请(指定)的用途使用资金。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资金需要调整使用的,必须报县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五条、中小学校依法从各渠道取得的收入必须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不得隐瞒、截留、坐支、挪用,不得公款私存,谋取私利。取得收入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的收入主要有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它收入等。

  中小学校代收的课本费、作业本费等不属于学校收入,但必须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在学校财务部门通过往来账户核算,代收费收入应与学生结算,多退少补。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的各项支出,必须按国家和当地的统一开支范围和定额标准执行。严格区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经费的使用,保证专款专用。和省用于农村义务教育的经费不得挪作它用,和省补助的中小学校公用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各类非债务。

  第十八条、中小学校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项目支出、勤工俭学支出、拨出经费、上缴上级支出、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

  人员支出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和其他人员支出等。

  对个人家庭的补助支出主要包括离退休费、退职费、抚恤和生活补助费、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和其他补助支出等几项。

  公用支出是指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和满足基本办学需要而形成的支出,包括日常公用支出和专项公用支出。日常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零星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工会经费、其它日常支出等。专项公用支出主要有: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专项支出等。

  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篇9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保证中小学教育经费保障新机制的正常运行,规范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促进学校各项工作健康、协调、持续发展,根据《教育法》、《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等文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量入为出、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好教育事业发展和教育经费保障的关系。

  第三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编制学校预算,合理使用教育经费,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必要的财务数据资料;加强票据管理和资金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学校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经济秩序;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四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校长对学校的财务工作负法律责任。学校负责人要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本单位财务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全部责任。必须保证财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学校的一切经济活动在校长的统一领导下,由新密市会计核算中心统一管理。学校所有的会计业务,必须纳入新密市会计核算中心集中管理,严禁私设“帐外帐”、“小金库”。

  第六条强化学校预算管理,坚持“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学校事业的发展、招生情况和学校的长远规划以及年度收支增减等因素来通盘考虑,科学编制,自求平衡。学校预算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和变动,必须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超支”。因政策变化或事业发展规划有较大调整等原因,当年确需调整预算项目的,经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学校收入全部纳入学校预算,不得遗漏,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坐支和挪用。

  第七条严格财务制度,加强支出管理

  1、规范公用经费开支范围。中小学公用经费主要用于保证学校基本运转,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等方面的开支。具体开支范围包括:教学业务与管理、教师培训、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取暖、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修维护等。严格控制非教学性支出和奖金福利的发放。

  2、实行学校经费支出校长“一支笔”审批制度。报销票据必须合法、合规,具备支出事由、日期、单价、数量、金额、经手人签字、校长签字等要素。

  3、实行学校财务公开,民主理财制度。学校要认真执行财务公开的规定,重要开支事项(如大额商品采购的商品规格、采购人员的确定、维修项目施工单位的选择等),必须经校领导班子、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会讨论通过,并要留有书面记录。每所学校要成立3—5人左右的理财小组,由公道正派,群众威信高的人员担任,负责对学校支出情况进行监督。学校要每学期要向教职工公布财务收支明细账目,接受教职工监督。

  4、实行学校大额支出审批制度。学校大额支出必须事先报上级审核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准支出。原则上小学单项开支500元、中学单项开支1000元以上的,必须报中心校校长批准同意后方可开支。对弄虚作假者、隐瞒实情者、套取开支者按私分公款、贪污挪用论处,一律追究校长责任。

  5、严禁滥征订、滥发复习资料。各学校不准以任何理由给学生征订省、市、县教育部门规定书目以外的学生学习资料以及各种测试题、复习题,切实减轻学生负担。

  6、严格控制差旅费支出,严禁私人用车公款报销。差旅费支出单据必须注明具体事由、来往路线、参与人员,否则领导不予签字,财会人员不予报销。

  7、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

  第八条加强中小学资产管理。中小学校要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必须规范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定期组织资产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中小学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抵押、担保、报废、报损等,应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并报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严格执行上级文件规定,按照财经纪律和法规要求,对违反财务规定、财经纪律的人和事将依法依纪给予严肃处理。

  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篇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西安体育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财务管理制度表》(下称“本制度”),是根据《西安体育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管理章程》及院学生社团联合会(下称“社联”)、院学生社团(下称“社团”)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第二条本制度是规范社联下属各部门及社团的财务管理工作的管理制度,社联及社团以此制度作为财务管理准则。

  第三条本制度本着公开、明晰、客观、有效的原则,确保我院各社团的正常运转,规范社团活动,切实保障社团的正当权益。

  第二章 经费的使用

  第四条经费使用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购买日用品、举办社团活动至少提前两周将《学生社团活动经费策划与预算》(物品名称、所需金额均需列出),提交给社联财务部审核同意后,经主席团审核,经团委分管学生社团的副书记审核,最终提交团委书记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五条社团活动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如果超出预算金额,超出部分由社团自行承担。

  第三章经费报销规定

  第六条活动策划书应附有活动的经费预算,活动策划书的经费预算应与活动申报表中的`预算内容完全一致。

  第七条活动结束后的一周内要把所有单据准备好交由社联财务部及主席团初审,团委办公室负责财务的老师预审,团委副书记审核,经团委书记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八条实行严格的票据管理制度,只能报销正规发票。且发票应注明日期,购买物品的型号,数量和金额,在发票右上角填写发票序号,并附经手人签名。发票具体要求如下:

  (1)发票的客户付款只能填写“西安体育学院”字样,多写、错写或不写均不予以报销。

  (2)物品栏商品名称须详实写明,商品过多可另附清单,贴于发票背面。

  (3)发票及清单上需要加盖收款单位财务专用章。

  (4)餐饮、娱乐等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发票均不予报销。

  (5)发票正面不得擅自涂损。

  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篇11

  为了规范我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校事业发展,根据我校具体状况,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任务

  1、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国家、群众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2、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过程进行控制管理和结算;合理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开支,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学校内部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按规范做好账目、单据、报表等工作,并理解上级相关部门的财务检查。

  二、财务管理体制

  1、学校财务管理体制是:“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

  2、学校财务处为学校的单一财务机构,在校长领导下,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学校设财务主管1名,财务人员若干名。

  3、学校财务处应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以及学校实际状况,明确分工并制定人员岗位职责,每学期对财务人员的.岗位职责的履行状况进行必要的考核。

  三、预算及收入管理

  1、学校预算的依据是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入计划。学校财务处应在每年的一月前按有关规定编制好下上年度的财务结算和本年度的财务预算。

  2、编制预算务必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用心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3、学校收费实行一费制。爱德分校的收费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支出管理

  1、支出是根据学校为发展事业和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发生的各项耗费和损失。

  2、学校支出包括:

  ⑴事业支出。事业支出的主要资料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它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

  ⑵专项资金支出。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务必按项目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完成后并理解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3、学校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处结合学校状况制定有关规定和开支标准,并报校长室审批。

  五、资产管理

  1、资产是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2、流动资产是指能够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过程中耗用而存储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消耗性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3、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持续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到达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4、固定资产分类:学校固定资产一般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它固定资产。

  5、学校财务处应配合装备服务中心,结合学校具体状况,制定存货、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六、财务监督和检查

  1、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对违反财经法规的支出,财务处有权拒绝,同时报告领导处理。

  2、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财务处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形式。

  3、学校财务处主管有权且务必组织专业人员对学校的会计工作进行审计(包括行政、工会、食堂、基建等),并进行有效的经济核算。

  4、学校财务处应理解上级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和审计。

  七、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1、财务报告是指反映学校必须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处应以月报的形式向校长室和财政部门带给财务报告。而各条线务必定期以月报的形式向财务处带给财务报告。

  2、财务处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财务分析的主要资料包括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及财务管理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善措施等。

  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篇12

  1、加强财务管理,实行领导班子成员集体理财制度。领导班子要根据学校当年收入情况,年初集体研究制定出学校全年经费支出计划,年终向全体教职工做出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并将年初计划,年终总结上报中心学校。

  2、实行民主理财。凡超过1000元(含1000元)的支出必须经领导班子研究决定,不得个人或极少数人主观臆断,擅自作主。

  3、凡学校计划改建、维修等工程及大额购置超过5000元的支出要经过领导班子例会研究,同时上报上级部门审批,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是符合招投标条件的项目,要按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工程项目要坚持预决算制度,否则要追究学校一把手经济责任。

  4、凡支出单据一律实行联签制。核销单据时,要有经手人签字,属有形资产类支出要要经实物保管员验收签字,然后报请校长审批同意,同时还需有关人员实行联签。我校单据联签人由校长、和经办人及学校理财小组组成。上述人员分别签字后才能报财,否则不得核销。

  5、量入为出,学校当年收支必须做到无赤字,有结余,确保收支平?,严禁负债运行。

  6、严格控制差旅费和招待费支出,实行年度限额管理制度,如有特殊情况超限额的部分要报上级批准,否则不能做财务处理。

  7、努力做到节约、压缩开支。如没有外债,学校必须结余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学校各项收入全部入帐,实行财务一本帐,不得出现赤字。

  8、扶困助学资金要及时足额发放,严禁挤占挪用。凡是上级扶困助学资金应发给学生的`,要及时足额发放到学生手中。领取手续健全。如困难住宿生补助及其他形式的救助资金,学校不得挤占、挪用,否则要严肃处理。

  9、学校财务要及时公开、公示,认真接受民主监督。学校要把本校财务收支情况每一学期向全体教职工公开、公示一次,对群众提出的质疑,学校分管负责人要做出明确解释,阳光操作,增加透明度。

  10、加强固定资产管理,严防集体财产流失。学校必须建立固定资产帐薄,新增固定资产要及时登记入帐。因工作需要存放在个人手中的学校财产,工作变动时必须移交回学校。对学校固定资产每年盘查一次,减少的固定资产要合理,且经过正常批准,切实做到帐物相符,严防集体财产流失。

  陈店镇桃岭小学

  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篇13

  一、加强预算管理,坚持审批制度

  1、学校年初要遵循“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做好预算。每月要编制月份计划,报总校审批,方可实施。

  2、学校根据总校安排报账时间,及时报账。报账同时,报下月支出计划,经总校批准后方可实施。

  3、固定资产购建和日常修理,单价在3000元以上或总造价在1万元以上的支出,在年初预算时要负有专项说明,执行前必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

  二、 加强学校收费管理

  1、严禁设立“小金库”,不得将收入作为往来款项进行核算。

  2、对不符合规定的`票据,学校财产机构不得使用。

  3、严禁违反规定,巧设项目向学生收取费用。如统一发动、购买练习册,按人头收取班级活动费,强制保险等。

  4、不扣留、挪用各种收费,足额、及时上缴总校。

  三、支出管理

  1、学校的财务收支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学校的一切重大开支和重要的经济事项的决策,应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做好会议记录备查。

  2、财务机构内部分工做到帐、物分开,报账员不兼任档案管理、财务保管工作。

  3、禁止在支出过程中变通、变造现象,保持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有效。

  4、因总校取消了小学招待费,需要烟、饮料、水果等招待物品时,及时到总校联系购买,总校不予购买或不批准购买,则任何人来校不特殊招待。否则谁擅自购买谁付账。

  5、培训费报销程序及标准:

  (1)教育局文件——填培训卡——学区校长签字——会计处核销。

  (2)县内培训,车费10元,住宿费20元以下(有票据);市内70元以下车费,30元以下住宿费(有票据)。没有统一伙食安排的,市内每天补助5元,市外每天补助8元。

  (3)培训回来及时到总校核销培训费,过月单据不予核销。

  6、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学校领导积极向总校反映,申请小额备用金,以保证学校急需的临时性支出需要。

  四、财产管理

  1、低值易耗品学校建立明细帐,由学校保管员及时记录、存档。

  2、固定资产管理责任到人,发生人员变更时做好交接手续,详细盘点。物品非正常损坏或丢失,责任人照价赔偿。

  3、学校物品一律不许外借,外借不能收回时,保管员、外借人平均折款赔偿。

  五、档案管理

  1、报账员对文件、制度、报表、预算决算及重要合同,定期归档、审查、整理立卷。

  2、档案要有目录,并装订成册,防止丢失或毁坏。

  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篇14

  一、严格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做到财务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二、各校各项收入必须交会计室,由出纳会计开具《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作收入。

  三、出纳做到每学期的收入现金必须在开学一个月内存入账户,出纳的周转金不超过5000元。

  四、各校账目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学期末各校将组织领导、教师代表进行清理,并向体教职工公布每学期的各校财务收支情况。

  五、各校财会人员必须做到身正、口稳、手直。主管会计每月应向分管财经领导汇报财经收支、结余情况,并实行月报表汇报制度,协助各校领导管好财、理好财。

  六、严禁各校乱收费、乱摊派、乱推销。如有违者,将责令退还,并予以总金额的50%罚款,中心学校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报上级部门处理。

  七、坚决执行一本账收支,一个专户银行存款,一支笔审批的'财务管理制度,各校购买物品一般由出纳会计负责,当事人核实签字,主管领导审批方可入帐,会计对不符合财经手续、不合理开支或不正规的单据发票有权向分管领导指出,并不予报销。

  八、公款不准借支,特殊情况经批准后才可借支。但数额不得超过本人当月工资。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对收款挪用的教师,其挪用款从教师工资中扣除。超过一个月而不能还款的,各校将按月利率2%收取利息。对学期末仍有欠款未还的教师,实行10%罚款,5%计息,调出人员如欠公款,工资关系暂不转出。

  九、严格控制大吃大喝,乱买乱用的消费收支。对外来客人一般实行校内进餐对口接待,但严禁超标准接待,校内进餐不得超过150元标准,特殊情况在餐馆进餐,参与领导必须写清事由,同时要控制标准。

  十、因公出差,所领经费必须在回校后一星期内结帐,出差报销标准按上级文件标准执行,教学方面经费开支,按《教学支出管理规定》执行。

  十一、教职工休息日加班补助每天20元。突击性工作需正常上班期间要加班加点,给予适当补助。外出公差或参加各班教研活动,县级只报销车费(不超过8元)及会务费,不报销住宿费,不发生活补贴;市级报销往返车费,住宿费每天限报20元,并每天补助生活费15元,省级以上报销车费、会务费,住宿费每天报30元,并每天补生活费20元(如住宿费、生活会、在会务费内不另报销)。函授学习一切费用自理。乡、县、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一个周以上培训,只报销车费、住宿费,不补助生活费。

  十二、坚决执行集体签订合同制度,签订千元以上的合同,必须有两个以上领导参加,严禁任何个人在家私自征订任何物品。

  十三、各校需要买东西,必须要各线分管领导同意并写清事由,方可入帐支出,总务做到每周清查一次,不合理、不合格的不予入帐。

  十四、分管总务的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各校财经,各处室开支经费一次百元以上须经各线分管校长同意,百元以上须经校长同意,两千元以上须经办公会通过。

  十五、各校来客需要招待(饭、烟、饮料等)须经校长同意,校长外出须由主管校长同意方可报销,未经允许费用自理。

  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篇15

  为了使学校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财务工作有据可查,有章可循,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财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原则

  学校财务管理实行集中管理原则,全学区的财务收支,在校长领导下,按照财务制度,由中心校财务室统一收支,各村组办学经费按校内分配制度由中心校统一下拨,村组负责人管理使用,同时要向中心校财务室报帐,接受其管理和监督。

  (二)财务收支管理体制

  1、学校财务管理坚持收支“两条线”,一个口子进,一个口子出,做到增收节支,勤俭办学,严禁辅张浪费,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

  2、实行实记入帐制,坚持做到收支有依有据,严禁收入不出据,收入不入帐,多收少记和“小金库”,严禁支出无凭据,使用无效票据和多支多报。

  3、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杜绝教师私自乱收费现象发生。

  4、严格执行上级规定的报销制度,坚持报销标准,控制出差人次数,出差人员须经学校派遣方可出差,否则不予报销费用。

  5、学校财务收支应有计划,避免盲目支出,保证学校教职工基本福利待遇的落实,保证学校的正常运转,保证有计划的偿还下欠债务和学校的进一步发展。

  6、实行帐款分离,会计管帐不经手现金,出纳经手现金不管帐。

  (三)现金管理

  1、学校现金实行银行开户管理,任何收入必须坚持先入行后支出,杜绝坐收坐支。

  2、学校出纳手中现金原则上不得超过1000元,否则若因现金被盗,后果自负。

  3、学校出纳必须按时收好学校一切经费并及时入库,按学校规定时间完清一切经费,严禁任何人抓挪学校公款。

  4、学校职工原则上不得借用学校公款,若因特殊情况借款300元以下可由出纳视其情况借支,但必须保证按期如实收回,否则由出纳自行负责。300元以上借款需经校长签字同意后方可借出,如经办人不按规定办理借款属个人行为,后果自负。

  (四)支出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教职工福利,津补贴发放,使用工资发放清册或领条,节假日加班补贴和有关活动补助,由经办人开条,校长审核,会计制单后,校长签字发放。对外收费、购物、乘车、住宿、招待等业务开支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有效票据,务工开支必须使用税务票据。坚持报销票据要素齐全,所有支出票据须有经办人签字,校长审核后方能报销。

  (五)购物管理

  大宗物品严格按照教育局购货渠道、质量、价格进行购置,严禁任何人私自订购教仪,桌凳,校服,教辅资料等大宗物品。严禁任何人以私人名义私自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学生用品或其它商品。学校购置办公设备,教学设备设施,金额500元以下,由分管人员安排,经请示校长同意后执行,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由行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执行;10000元以上大宗物品由学校行政办公会研究报教育局领导审批后执行。学校购置的'一切物品发票,须注明经办人和验收人,校长审核签字后方能报销。

  (六)财务监督

  自觉接受上级各部门的检查监督,保障财务人员的财务监督,财务人员按照《会计法》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督促学校纠正。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财务人员按月注好帐,交校长审阅后,定时在校务公开栏公布,期初财务收支计划,期末财务决算,提交全体教师会或教代会审议。

  (七)学校建设和资产管理

  学校修建(含职工集资房)30万元以上工程,严格按国家规定程序办理。小型维修和排危工程,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要尽量从节约出发,精打细算,用较少的钱办较多较好的事。所有学校建设工程按教育局文件自学接受职能部门的审计和监督。学校资产必须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管好用好,做到分类造册进入固定资产帐目,杜绝资产流失。

  学校财务管理规章制度 篇16

  为严肃财经纪律,控制各种资金使用范围,加强学校财务管理,防止浪费,勤俭办学,使有效的资金发挥其应有的效益,特制定以下财务制度。

  一、严肃收费政策,严格收费手续

  1、学校的收费严格的按照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印发的《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的“一费制”收费方案》,严格执行,公示收费。

  2、按照上级财务规定,严格的执行“收支两条线”,学校的收费资金先缴财政专户,转回后方可使用。

  二、严格控制经费开支

  1、经费的使用,须有申报手续,购物须填写申购单,由校长审批后方可购买,使用经费在五千元以上须学校校委会研究决定,并制定实施方案方可实行。

  2、学校所需的.物品,统一由总务处购买,并做好登记,然后发放,并签好领取手续,非经学校批准的,一切个人购买的物品学校不予报销。

  3、购物发票务必经审查实属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的正规发票,报销发票做到有四人以上签字(校长、总务主任、会计、经办人)方可报销。

  4、任何人不准挪用学校公款,教师出差办事使用资金一律自行垫付,回校结算。

  5、学校的由出纳员保管,法人章、收费票据、及财务档案由会计保管。

  三、坚决制止乱收费和私设“小金库”。

  四、学校代收代管的项目按照上级规定严格执行,合理收费,定期结算,做到多退少补。

  五、国家推行的学生“一补”政策,学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上级的要求,严格按程序操作执行,建立领导小组,健全实施方案,理解社会各界的监督。

  六、学校每年度向全校教职工通报学校的收入和支出状况。

  七、学校的出纳人员,按照财务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资金的收付工作,对违反财务制度的开支,有权拒付,根据原始凭证,及时记帐,天天盘点库存现金,月月核对银行存款,做到帐款相符,帐据相符,不出差错,库存现金务必控制在限额500元以内,不准公款私存。

  八、会计人员对学校经济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向校长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合理编制学校经费预算及年终结算工作,做好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工作。

  九、加强票据管理,收费票据使用务必进行登记,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收费票据的领取使用结存状况。

  十、财会人员要持证上岗。

  十一、加强学校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断健全财务规章制度。

  十二、学校校舍财产物品一律不准出租出借。

  十三、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财务报表以及会计核算专业材料要整理立卷,装订成册,编制会计档案清册,妥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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