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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

时间:2022-11-29 23:33:21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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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范本

  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应制定规范的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上海科华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为本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股权收购与出售、增资、新设企业及其他引起投资企业持股比例变化的事项。

  第三条本制度内容包括项目立项、尽职调查、项目审批、签订合同、项目实施、投后管理等具体业务。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责任部门为项目所属业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责任部门负责人负责投资项目的总体协调,包括:项目立项、尽职调查、可行性研究、商务谈判、项目实施、投后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是公司实施投资项目评审的非常设机构,由公司总裁担任评审委员会主席,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与项目相关的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审议投资项目并提出评审意见。

  第六条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章的权限设置,股东大会/董事会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审定。

  第三章项目决策

  第七条项目立项

  (一)投资项目需与合作方签订保密协议的,保密协议应由责任部门负责人

  与法务部负责起草或审核,并经分管领导、总裁核准后方可签署;责任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执行《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各项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备工作。

  项目知情人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有关人员,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调研、谈判、决策的各方人员以及项目信息流转环节中的相关人员等。

  (二)责任部门负责人将有关投资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经责任部门分管领导审批后,提交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

  (三)总裁根据责任部门上报的项目资料及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的意见,确定立项或不立项并报告董事长。

  第八条尽职调查

  (一)责任部门负责人拟订项目尽职调查计划,牵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中介机构(若需要),组成项目尽职调查小组。项目尽职调查小组由责任部门负责人负责,对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并进行商务洽谈;

  (二)中介机构的选聘:责任部门为项目选聘中介机构的协调人,涉及项目

  可行性分析的,由责任部门确定;投资项目涉及财务方面内容的,由责任部门与

  财务部共同确定;涉及法律及信息披露方面的,由责任部门、法务部、董事会办

  公室共同确定;

  (三)由项目负责人总体协调,根据项目需要,中介机构完成法律调查报告、财务分析报告、审计报告和盈利预测(如需)等报告;项目小组完成项目尽职调查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项目评审委员会审议;

  (四)项目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初步评审,提出评审反馈意见;

  (五)项目负责人根据评审意见对相关事项进一步落实,并最终拟定尽职调查报告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背景介绍、对公司业务及财务的影响、尽调发现重要提示、项目收益及风险评估、项目实施计划、后续跟踪管理等内容。

  第九条项目审批

  (一)责任部门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投资合同协议等提交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核;

  (二)总裁根据投资项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召开总裁办公会议,审议确定管理层关于该投资项目最终意见,形成总裁办公会议决议或纪要,报告董事长;

  (三)根据公司章程等内部规章规定,董事会关于长期股权投资决策权限为:

  单笔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确认的净资产的30%、连续12个月内所运用的累计金额或实物资产的帐面净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5%。

  (四)超出以上投资审批权限,或根据证券监管部门规定,或公司章程明确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汇总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内部审批结果、相关协议文本、中介机构报告等资料,组织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投资项目予以审定,并根据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条签订合同

  (一)合同的拟定、审核按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执行;

  (二)在完成公司内部有效决策机构审批后,由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代表签署相关合同文本。

  第十一条资金收付

  (一)签约完成后,责任部门应及时将有关项目的审批单、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已签署的合同文本,报送至相关部门存档;

  (二)签约完成后,责任部门应根据合同约定按时办理资金收支手续,并按规定履行资金支付的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相关事项

  (一)投资项目相关事项包括办理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外部审批手续、验资、工商注册变更等;

  (二)责任部门为项目相关事项的主要协调人,负责上述事项的协调和办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为上述事项的协助部门。

  第十三条项目总结

  (一)投资项目完成后,责任部门应撰写项目总结报告;

  (二)项目总结报告经责任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报总裁审阅;

  (三)责任部门应在项目总结报告完成后,对投资项目资料进行整理,并及时交办公室归档。

  第五章项目投后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对于子公司,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举或委派有关子公司的董事、监事,确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选举或委派相关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财务负责人),经营管理子公司,确保落实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

  子公司指公司投资的全资子公司、持有50%以上股权的公司和基于其他考虑与公司合并报表的公司。

  第十五条公司对除子公司以外的其他投资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该等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和影响该等公司的管理,以维护公司的投资权益。

  第十六条向子公司推荐或委派董事、监事和经营管理人员,应由责任部门负责人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提出建议人选,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人员选聘规定审核拟定,由公司总裁做出决策。

  第十七条公司推荐或委派到被投资单位的人员,应根据公司的指示和要求对被投资公司的决策和经营发表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向公司反映被投资公司的情况。该等人员应接受公司下达的考核指标,向公司提交年度述职报告,接受公司的检查和考核。

  第十八条被投资公司应定期向公司财务部报送会计报表和会计资料,以便公司财务部对被投资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投资汇报进行分析。

  第十九条公司向被投资公司推荐或委派财务负责人的,财务负责人应对其任职的被投资公司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公司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内部外部审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于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长期股权投资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到获取长期收益为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新建全资子公司、向子公司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三条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总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对外投资决策

  第五条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长。

  第六条公司对外投资事宜(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风险投资除外),董事长的决策权限为: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5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超过以上任一标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长应就相关对外投资事宜在事后向董事会报备。

  第七条公司对外投资(证券投资、风险投资除外)事宜,董事会可以在下 列限额内审议决定,超过以下任一标准的,董事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或绝对金额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委托理财”事项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 公司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八条公司一年内发生的风险投资低于3000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超过此限额的,还须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执行。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公司董事会应当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除遵照执行本制度外,还应执行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九条在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决定对外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情况逐级向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大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等投资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查明原因,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章对外投资岗位分工

  第七条公司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

  (一)项目立项前,首先应充分考虑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的规模与范围,对外投资的项目、行业、时间、预计的投资收益;其次要对投资的项目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信息;最后对已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讨论并提出投资建议,报公司董事会或董事长立项备案。

  (二)项目立项后,负责成立投资项目评估小组,对已立项的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评估,同时可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共同参与评估。评估时应充分考虑国家有关对外投资方面的各种规定并确保符合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使一切对外投资活动能在合法的程序下进行。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手续,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制度。

  第九条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 理,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权益证书。

  第四章对外投资执行控制

  第十条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及有关部门 及人员的意见及建议,注重对外投资决策的几个关键指标,如现金流量、货币的时间价值、投资风险等。在充分考虑了项目投资风险、预计投资收益,并权衡各方面利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董事长决定对外投资项目实施 方案后,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的具体操作活动。

  在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十三条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必须经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决定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应根据需要对被投资企业派驻产权代 表,如股东代表、董事、监事、财务总监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掌握被投资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收益的控制,对外投资获取的利 息、股利以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在设置对外投资总账的基础上,还应根据对外投资 业务的种类、时间先后分别设立对外投资明细账,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关投资账目,确保投资业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十七条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有关对外投资档案的管 理,保证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文件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章对外投资处置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收 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及有关制度规定的金额限制,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董事长决定后方可执行。

  第十九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对 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在清算过程中,应注意是否有抽逃和转移资金、私分和变相私分资产、乱发奖金和补贴的行为;清算结束后,应注意各项资产和债权是否及时收回并办理了入账手续。

  第二十条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

  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资产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 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资产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对外投资跟踪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由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进 行跟踪,并对投资效果进行评价。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应在项目实施后三年内至少每年一次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报告项目的实施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是否正确,投资金额是否到位、是否与预算相符,股权比例是否变化,投资环境政策是否变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或经营异常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有关处置意见。

  第二十三条公司监事会、内部审计部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计部门进行对外投资活动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投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由一人同 时担任两项以上不相容职务的现象。

  (二)投资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对外投资业务的授权批准 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投资计划的合法性。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非法对外投资的现象。

  (四)投资活动的批准文件、合同、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保管情况。

  (五)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 整,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六)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 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七)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八)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 真实、合法。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 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之后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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