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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办法

时间:2022-11-29 23:52:26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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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办法

  为确保道路交通按去哪,预防和减少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制定规范的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办法

  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篇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卫处是校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其他单位和相关部门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共同协助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不断提高所属师生员工道路交通安全意识,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凡在学校内行驶、停放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在保卫处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辆以及驾驶员,应服从学校统一管理,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驾驶人员管理

  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交通管理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严禁酒后驾驶,不得将车辆交与非驾驶员驾驶,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第六条 校内发生交通事故,要尽快抢救伤者,及时报警并向保卫处报告,不得肇事逃逸。

  第三章 机动车及停放管理

  第七条 进出学校的机动车量需要到保卫处校卫队登记注册,纳入学校机动车档案管理;从2013起杜绝学生车辆在校内行驶、停放。

  第八条 校园内机动车辆限速30公里每小时,禁止使用远光灯,禁止鸣笛。

  第九条 单位或个人对已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辆应按公安部门规定及时报废。

  第十条 学校内机动车应在指定的停车位停放。禁止在非停车点乱停乱放,如发现有违规行为及严重影响学校正常道路交通秩序的车辆,学校对车主警告,连续收到三次警告的车辆将会被列为《不受欢迎进入校园的车辆名单》。被列为名单的车辆在要求进入校园时受到限制。

  第十一条 学校举行大型活动,由保卫处负责指定临时停车地点及指挥调度。各部门、各单位组织考试、会议、演出等大型活动必须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及保证交通畅通。

  第十二条 大型客车需经保卫处批准后方可入校,并在指定地点落客。

  第十三条 对于停放在校区内的车辆,其驾驶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关好车门、车窗,车内不得放置贵重物品,以防丢失被盗。

  第十四条 非本学校车辆,未经同意,不许在校区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须向保卫处校卫队报告,同时要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引发事故的由当事人负责。

  第十五条 校园内禁止非教工人员驾驶摩托车进入。

  第四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六条 非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须自觉下车推行,应在交通标线确定的道路内安全行车,进出校门时应主动接受校卫队员的`检查。

  第十七条 校区道路上禁止骑车带人,学校所属人员要自觉做到不带人,对违反者进行批评教育,不服从管理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校园内禁止骑车猛拐、骑快车;不得双手脱把,互相追逐或曲折行驶或做危险动作,违反上述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由骑车人负全部责任。

  第十九条 非机动车存放在车棚、停车区域等指定地点,不得停放在人行便道上,同时应自觉摆放整齐,对不服从车辆管理的行为,按校园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非机动车的铃、闸、锁必须齐全有效;停放时锁好自行车以防丢失。

  第二十一条 自觉服从校卫队员的疏导和指挥,主动维护校内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五章 道路及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按照校区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严禁在行车道上乱停乱放,阻碍交通。

  第二十三条 禁止占用绿地和便道停放车辆,如因工作需要,需经保卫处批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学校内道路上无证驾车、教练和试刹车。

  第二十五条 学校交通主干道、消防通道、各交通路口禁止停放各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内设立的 道路交通警示牌、灯、线、减速带、隔离桩等交通设施 ,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第二十七条 学校内交通道路,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占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设置管线时,施工部门须事先报告保卫部门同意,并设置警示标志牌,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和有关交通设施,并清理施工垃圾。

  第六章 车辆出入校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外来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必须听从校卫队员指挥,在门口停车线外停车接受校卫队员询查,经校卫队员核对登记后方可进出(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以及上级领导车除外)。凡营运性机动车辆未经校卫队许可不准进入校园。

  第二十九条 凡携带大件物品出校门者,须凭主管单位的发放的出门证和个人有效证件,主动接受校卫队员检查并做好登记,经校卫队员同意后方可带出。

  第三十条 本校教职工自行驾车进出校园,如有校卫队员检查应主动向门卫出示通行证,并经校卫队员核对后方可进出。拒不出示证件或不按规定登记者,校卫队员有权拒绝其车辆进出校门。

  第三十一条 在学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的外单位车辆临时进入校门,由主办单位提前三天,重大活动提前一周,向保卫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入校园。

  第三十二条 来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军车、警车等特种车辆进校时,校卫队员应主动疏通,确保安全通行。

  第三十三条 为学校生产、施工、生活等服务的校外车辆,由主管部门申请,需经保卫部门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进入校门。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不准入校,却因需要进入的,必须征得后勤保障部门同意,车主(或单位)负责能对道路损毁修复并达到标准的,可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七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三十四条 在学校内道路上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同时报保卫部门,一般可以自行调解的事故,可请求由保卫部门进行情况调查和事故处理。双方不接受调解或事故比较大时可报警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一般按学校指定的大门进出。特殊情况从其它大门进出,需经保卫部门批准。

  第三十六条 在学校内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做好现场保护,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

  第八章 监督与处理

  第三十七条 在学校内行驶的机动车,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交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学校登记的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将不予发给出入证或通行证,并严禁进入校园。( 1 )不遵守学校交通安全规定的或明知故犯的;( 2 )不服从指挥、管理,谩骂执勤人员的;( 3 )在校内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肇事逃离的。

  第三十九条 损坏学校公共设施或道路的,将追究其责任,并按所需价值赔偿。

  第四十条 外来车辆不服从学校管理规定的,拒绝其进校或责令其驶离学校;持有学校机动车出入证或停车证的予以收回,如造成交通事故的,交公安交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一条 在学校内警告三次以上的违章车辆,本人须向保卫处提出书面保证,否则收回通行证。

  第四十二条 车辆出入证和停车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复制和转借他人使用,违规者没收其证,并予以相应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办规定自二零一二年十一月一日起生效,其它有关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同时废止。

  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篇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校园道路正常交通秩序,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主席令第47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保卫部(处)是学校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并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

  第三条 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校园主要道路、桥梁、绿化带、广场、学生宿舍楼、教学楼、办公楼、体育场馆、食堂、会议场所等公共部位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室外消火栓及水泵接合器规定范围内、建筑物周边道路严禁停放一切车辆。

  第六条 在校园道路行驶的一切车辆让行人优先通行。

  第二章 行人和乘车人

  第七条 行人应当在道路的靠路边行走;三人以上不得并排行走。通过校门、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专用通道、人行横道或按照规定指示标志通行;无规定指示标志的,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八条 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扒车、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九条 乘车人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及有毒害等危险物品进校,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的行为。

  第十条 校园主要道路上不得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不得使用运动器械、运传球、嬉闹或进行其他影响交通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 非机动车辆

  第十一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取得公安机关发放的牌照后方可在校园道路上骑行。应靠道路右边骑行或推行,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在校园内骑行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

  第十二条 骑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只准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人员。骑行时不准双手离把或扶身并行,不准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驶,不准骑无铃、无刹车或刹车失效的车。醉酒后不得骑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

  第十三条 擅自改装影响行驶安全的非机动车辆(如加装电瓶、加大电机功率、加装音响、安装遮阳伞等)不得在校园内行驶。

  第十四条 非机动车载物应确保安全。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载物总质量不得超过骑行人的体重;其他非机动车所载物体宽度不得超出车身,高度不得超过骑(推)行人的身高,总长度不得超过车身的一倍。

  第十五条 非机动车应当停放在车棚内或其他指定地点。

  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应在符合安全条件的场所进行充电,严禁私拉乱接电源充电。

  第四章 机动车

  第十七条 进入学校的机动车辆在校园内一律禁止鸣笛、超车或并行;进出校门、在停车场内行车速度不得超过10公里/小时,在校内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夜间行车不准使用远光灯;汽车播放音响(乐)声音的音量不准超·过引擎的声音。

  第十八条 来校公务车辆,接待单位应事先与保卫部(处)联系,在校门传达室用《机动车行驶证》换取《校园临时通行证》并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进入,离校时在原处换回《机动车行驶证》。

  第十九条 经学校特许进入校内的机动车辆可以不换证。公安警车、消防车、救护车、金融押解、环卫及抢修(水、电、燃气、通讯)等特种车辆,可以进入校园,但不得使用报警器、警笛等音响装置。

  第二十条 学生入学报到、毕业离校时,接送学生的车辆经保卫部(处)批准后可以进入校园,但必须服从保卫人员的指挥。

  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严禁车辆装载易燃、易爆、易腐、剧毒、辐射等危险物品进入校园。如车主隐瞒或违反本规定而造成后果的,应承担全部责任,包括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年检的车辆、发生事故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或残破、污损、漏液车辆及尾气、噪音超标等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第二十三条 经常进出校园或较长时间使用学校停车场地的机动车辆,应办理《校园机动车证》,具体规定如下:

  1、本校教职工或家属拥有产权的小型客车(7座以下)需要进入校园的,须凭工作证、驾驶证、行驶证到保卫部(处)登记办理。

  学校协作单位需要经常进校的机动车辆,经校长办公室审批后到保卫部(处)办理。

  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办理《校园机动车证》的,应由学校相关单位提出申请,保卫部(处)审核后,每周定期定量办理。

  办理《校园机动车证》需缴纳办证费用,具体标准由学校确定公布。

  5、《校园机动车证》不得转借或挪用,严禁伪造、变造《校园机动车证》。

  6、短期培训人员及各类在校学生,原则上不予办理《校园机动车证》。

  第二十四条 严禁单位或个人在校园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试刹车或进行机动车驾驶实习、培训。

  第二十五条 学校各学院(部)、部门、直属单位在新生入学、组织重大活动前,应充分考虑校园机动车停放场地有限的实际情况,严格控制个人小型机动车辆进入校园的数量。

  第二十六条 校园停车场(位)是学校公务活动、教职工上班、外单位联系工作等进校机动车辆临时停放的专用场所,原则上不得过夜停放。由保卫部(处)统一管理,一切进校机动车辆均应在停车场(位)停放并遵守以下规定:

  1、停车入位,车正轮正。车辆进场停妥后,车主应拉紧手刹、熄灭引擎,关锁好门窗后再离开。贵重物品、重要文件、大额现金等应随身携带,不要放置在车厢或后备箱内,防止失窃。

  2、不得占用专用车位或一车多占(车位)。

  3、任何单位和个人车辆不得长期占用学校停车位。如果使用固定停车位时间超过72小时,有关车主或驾驶员应主动向保卫部(处)报告。

  4、严禁在停车场内加油、加电池水、修车、洗车、吸烟或动用明火。

  5、停车场地只可用于停泊车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放置货物或其它物件。

  第五章 道路交通设施

  第二十七条 交通设施包括信号灯、交通标志牌、隔离桩(栏)、标志线、减速板、凸面镜、警示锥桶、升降横杆等;一切车辆和行人应按照交通设施规定和要求通行。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借)用交通设施,禁止设置广告牌、宣传横幅、搭建背景、摆放植物等妨碍安全视距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道路或进行其它妨碍交通安全的活动,如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开挖道路时,应事先报保卫部(处)备案。在施工期间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竣工时必须及时清除堆积物,防止发生交通事故。

  第三十条 车辆或行人造成校园交通设施毁损的,有关责任人应照价赔偿;任何车辆对校园公共设施造成严重损坏或导致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其驾驶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交通管理及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 保卫部(处)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作出限制交通的,或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提前向师生员工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遇到突发性灾难、重大事故、事件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保卫部(处)可以对有关路段、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第三十三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非机动车骑行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拍照取证。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及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十四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如果没有人员受伤,仅造成财产损失并不影响车辆行驶的,并且基本事实清楚,可采取拍照取证,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及有关机动车保险公司确认无异议的,可先将事故车辆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三十五条 保卫部(处)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第七章 违章处理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第二章、第五章有关条款的当事人,保卫部(处)应给予教育处理。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第三章有关条款的当事人,保卫部(处)有权劝阻、纠正,并可以拒绝有关非机动车车辆进入校园或阻止违规车辆在校园道路上行驶。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第四章有关条款的当事人,保卫部(处)可以吊扣《校园机动车证》。

  第三十九条 对有上列条款中违章行为,保卫部(处)可视情况公布有关责任人的姓名、单位、车辆号牌等信息。

  第四十条 对有上列条款中违章行为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责任人,或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者,保卫部(处)应协助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苏州大学校内交通管理规定》(苏大保[2006] 10号)、《苏州大学校园机动车停车暨停车场管理规定》(苏大保 [2007] 1号)废止。

  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篇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良好的校园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校园内行驶的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及其驾驶人员和行人,均属本规定管理范围。校内各单位、全体师生员工、来校公务的校外单位及其他人员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管理原则,保障道路交通规范、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燕园地区交通安全委员会负责燕园地区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学校保卫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校内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举报。

  第二章 道路交通管理

  第五条 未经保卫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影响正常交通的行为。

  第六条 未经保卫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或损坏交通设施和警示标识。

  第七条 占路施工或道路破土施工,须经主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保卫部备案,施工过程中须设立明显的安全标志,施工结束后须尽快将道路恢复完好。

  第八条 不得在道路上悬挂、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宣传物品,不准在路面上涂画交通标识以外的任何标记。

  第九条 道路上的树木、电杆、电线或传媒线路、广告牌、标志牌等出现倾斜、折断或其它妨碍交通的情况,有关单位须及时排除。

  第十条 已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道;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的道路,遵循“行人和非机动车优先通行”的原则。

  第十一条 根据学校安排或校园道路交通管理需要,保卫部可实行道路临时交通管制、更改道路交通方案,所有单位、车辆、人员必须配合。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十二条 机动车驶入校园须减速慢行,服从门卫人员管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校内机动车凭本校机动车通行证入校,保卫部负责机动车通行证的制作、核发和管理。

  (二)出租车须由乘坐人员出示校内有效证件,经门卫查验后放行。

  (三)来校公务社会车辆须由校内单位提前预约,经保卫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校。

  (四)在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的社会车辆,须由校内主办单位申请,经保卫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校。

  (五)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除执行公务外,应由主管部门申请,经保卫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校。

  (六)装载危险化学品(含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车辆,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须由校内单位提出申请,经保卫部批准,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入校,并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七)禁止非法营运车辆、非法改装车辆,以及除警用和残疾人摩托车外的所有型号的摩托车入校。

  (八)无关社会车辆谢绝入校。

  第十三条 驶入校园内的机动车,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遵守各项交通标识,安全文明驾驶。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

  (一)沿路靠右行驶,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主动避让行人、非机动车。

  (二)不得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遮挡号牌等违法行为,校园内禁止鸣笛。

  (三)驾驶时不得有使用手机、向车外抛掷物品等不安全行为。

  (四)须靠路右边停车,下车开门时注意避让过往行人和非机动车。

  第十四条 所有机动车在校园内应按照停车指示标志停放。不得在禁停指示区域停放,在没有停车指示标志的区域不得乱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妨碍道路交通。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

  第十五条 对校内违规停放的机动车,保卫部有权实施强制牵引、锁车、张贴违规通知单、曝光等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校内单位举办大型活动,需要五辆及以上车辆进入校园或单辆车一周内进入校园超过三次的,须提前三个工作日(重大活动提前半个月)向保卫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服从指挥,按规定行驶、停放,不得阻碍交通。

  第十七条 禁止制造、伪造、使用假的本校机动车通行证,禁止转借、涂改、挪用本校机动车通行证,禁止弄虚作假、编造理由申办本校机动车通行证,禁止预约无关社会车辆入校,禁止非营运车辆在校园营运拉客。

  第四章 非机动车管理

  第十八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时,须下车推行,服从门卫管理,不得闯门。不符合交通安全法规的非机动车、人力客运三轮车、燃油和电动三轮车及畜力车禁止入校。

  第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凭本校非机动车通行证入校,保卫部负责非机动车通行证的制作、核发和管理。

  第二十条 交通安全法规规定的不允许骑行各种非机动车、电动助力车的人员,不得在校园内骑行各种非机动、电动助力车。

  第二十一条 在校园内行驶的非机动车,须车况正常、安全性能良好,遵守各项交通标识,安全文明骑行。

  (一)须沿路靠右行驶,谨慎慢行,主动避让行人。

  (二)转弯时要提前减速,观察周边情况安全通过。

  (三)不得有横穿猛拐、双手离把、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曲折竞驶、牵引车辆或被其他车辆牵引及其他危险行为。

  (四)通过畅春新园过街天桥须下车推行。

  第二十二条 自行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高1.5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过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轮,后端不准超出车身30厘米;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米,宽度左右各不准超出车身10厘米,长度前后共不准超出车身1米。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须有序停放在存车处或指定地点,不准乱停放,禁止占道阻碍交通。

  第五章 行人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各类人员,应主动出示证件,并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管理。

  第二十五条 在校内道路上的行人应走人行道,在路面行走时,应靠右行,并注意过往车辆,不得在道路中间或中心线上行走,不得成群结队、随意穿行。

  第二十六条 道路上不得使用轮滑、滑板、未经许可的代步工具或有打球、玩闹及其他影响交通的不安全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龄前儿童在校园内行走,须由家长带领或看管。

  第六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二十八条 在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骑乘)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第二十九条 造成人员伤亡的,应立即进行救助,并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急救中心报警,同时报告保卫部。因抢救受伤人员而变动现场的,应标明原始位置。

  第三十条 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无争议的,可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如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应迅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警,同时报告保卫部,并尽量减少对交通的影响。

  第七章 校内单位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应切实履行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积极配合燕园地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和保卫部的工作,贯彻落实校园交通管理工作的各项措施,定期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师生员工自觉遵守交通法规的意识。

  第三十二条 学校公车购置、转卖、过户、报废须报保卫部备案。配备公车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对驾驶人的交通法规教育,确保车辆安全出行、遵规守法,并自觉接受燕园地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和保卫部的检查监督,对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三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组织集体外出活动,应安排专人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确保交通安全,避免发生事故;需租用外单位车辆时,必须租用具有相关专业营运资质的公司车辆。

  第八章 监督与处理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以教育警告为主,由保卫部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对经劝告、教育、制止仍不改正的,交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五、八、九条的,须立即进行纠正,如不配合则可采取停止活动、通报所属单位、公开通报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须尽快按原样恢复,如物品损坏则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的,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停止施工,向保卫部作书面解释或检查,由保卫部核查达到规定要求之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不遵守临时交通管制和道路交通方案的,处以警告教育并记交通违规一次,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影响的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无相关手续强闯校门、故意停车堵门等不服从管理的,所驾车辆永久禁止入校。如造成设施毁坏则按市场价格进行赔偿,如构成治安事件则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不遵守交通标识,有不安全、不文明驾驶行为的,处以警告教育并记交通违规一次;有酒后驾驶、无证驾驶、涉牌违法行为的,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如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除按交通安全法规处理外,无人员伤亡的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造成人员伤亡的相应处以公开通报、肇事车辆永久禁止入校等处罚。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相应处以张贴交通违规告知书、锁车轮、牵引车辆等处罚,并进行警告教育和记交通违规一次。因牵引车辆产生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由其本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校内单位及违规车辆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制造、伪造、使用假的本校机动车通行证的,处以没收假证、永久禁止所驾车辆入校,并交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转借、涂改、挪用本校机动车通行证或弄虚作假、编造理由申办本校机动车通行证的,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预约无关社会车辆入校的,处以警告教育并记交通违规一次;非营运车辆在校园营运拉客的,记严重交通违规一次。

  第四十四条 非机动车、行人违反本规定的,一般处以警告教育。如非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除按交通安全法规处理外,并相应处以公开通报、肇事车辆永久禁止入校等处罚。

  第四十五条 屡次违反本规定的,相应加重处罚;因公预约入校社会车辆违反本规定的,追究为其预约校内单位责任,同时记录交通违规。

  (一)交通违规达三次的,等同严重交通违规一次,相应处以“校内车辆公开通报、下一年度办理本校机动车通行证费用加倍,校内单位公开通报、停止社会车辆因公预约入校或活动车辆预约入校权限三日,社会车辆列入黑名单、永久禁止入校”。

  (二)交通违规达六次的,等同严重交通违规二次,相应处以“校内车辆公开通报、没收本校机动车通行证、停止办理下一年度本校机动车通行证资格并列入黑名单、两年内禁止入校,校内单位公开通报、停止校外车辆因公预约入校或活动车辆预约入校权限一周”。

  第四十六条 校内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禁止其参评当年交通管理工作先进单位,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责任,并相应限制办理本校机动车通行证、校外车辆因公预约入校和活动车辆预约入校权限。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燕园地区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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