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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制度规定

时间:2022-11-30 01:13:32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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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制度规定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加快推荐绿色城市的建设,应制定规范的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制度。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有关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制度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制度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制度篇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确保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提高园林艺术水平,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梧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5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均按本规定实施管理。其建设单位必须向梧州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

  (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以及风景名胜区等其他绿地建设工程项目;

  (二)道路绿地、居住绿地、单位庭院绿化等附属绿地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三)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喷泉、雕塑、地坪、园路、驳岸、园林设施及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

  (四)其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市承接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实施诚信管理。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每年定期考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诚信等内容,及时公布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及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结果。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考评不合格的设计、监理单位在园林绿化工程的招标或预选承包商活动中出具不推荐意见。

  第四条 各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建设管理

  第五条 园林绿化工程必须先设计后施工,建设单位应委托持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方案应报送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加盖绿色图章。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绿化指标和设计方案组织建设,确需改变绿化指标和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园林绿化工程的有关法规、规范和工程质量标准,督促设计单位、监理、施工单位按园林绿化工程的有关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监理和施工。

  第八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在15日内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交整套竣工资料。绿化工程中的植物种植部分要求养护到竣工后的1周年止。

  第三章 工程设计和监理管理

  第九条 凡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监理的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设计或监理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其投入的项目人员和设备能满足设计和监理要求。

  第十条 在本市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监理的企业,签订合同或委托书后5日内,应当报告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本市财政性投资建设的园林绿化工程,单项工程设计或监理费用达到50万元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标确定设计、监理单位,禁止串标、围标、低于成本价的恶意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单项工程设计或监理费用低于50万元的,原则上采用预选承包商确定设计或监理单位。合格的预选承包商为通过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企业诚信考评的承包商。

  第十二条 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的单位,必须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按企业资质等级规定的标准承接设计、监理业务。

  第四章 工程施工管理

  第十三条 凡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工程竣工后,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加盖绿色图章后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及移交接管手续。

  第十五条 本市财政投资的园林绿化工程,单项工程价款达到200万元或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公开招投标确定施工承包单位,禁止串标、围标、低于成本价的恶意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单项工程价款低于200万元的,原则上采用预选承包商制选定施工承包单位,合格的预选承包商为通过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企业诚信考评的承包商。

  第十六条 在本市承接园林绿化的施工企业,应在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登记。

  第十七条 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按资质等级规定承接施工业务:

  (一)一级施工单位可承接各种规模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

  (二)二级施工单位可承接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以下园林绿化综合工程;

  (三)三级施工单位可承接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园林绿化工程;

  (四)三级以下施工单位只能承接50万元以下的纯园林绿化工程。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和园林技术操作规程施工,保证工期。苗木、施工材料等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达到设计标准。绿化用苗必须持有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

  第十九条 园林绿化建设应当遵循自然、生态,注重施工工艺的传承和创新,广泛应用环保材料和节能材料技术;加强新优植物品种的研究应用,提高园艺水平;使用乡土植物和适应当地气候环境特点的植物,严格控制大树移植。

  第二十条 园林绿化工程中涉及到重大隐蔽工程(如假山、洞壑、桥涵等),必须在施工隐蔽前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制度篇2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对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确保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进度、提高园林艺术水平,维护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一千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均按本规定实施管理。其建设单位必须向合肥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申报登记。

  (一)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城市风景林地、防护绿地、干道绿化带等建设工程项目;

  (二)单位庭院绿化、居住区绿化等专用绿地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三)与园林绿化相关的花坛、园林小品、假山、喷泉、雕塑、地坪、园路、驳岸、园林设施等设备安装等工程项目;

  (四)其它园林绿化工程项目。

  市园林局是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以下简称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设计和施工施行管理。各区绿化管理部门配合市园林局做好园林绿化工程日常管理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配合、支持园林部门做好园林绿化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程设计管理

  园林绿化工程必须先设计后施工,其设计应委托将有相应等级设计许可证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方案须报市园林局审批。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改变设计方案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凡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从事园林绿化设计工作达五年以上的设计资历;

  (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计技术装备;

  (三)具有独立承担园林绿化设计能力或两个以上设计项目实例;

  (四)工程技术人员总数达10人以上,主专业高级技术人员数不得少于1人。

  本市的设计单位符合前条规定的,应向市园林局提出申请,市园林局应在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准予从事设计工作的,按管理权限核发《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

  外地来本市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须向市园林局申请注册登记,并办理《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临时设计许可证》。

  本市的建筑设计或其他专业设计单位,承担其建设工程设计范围内配套的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或单独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均须按本规定申领《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

  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的单位,必须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按下列规定承接设计业务:

  (一)甲级设计单位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业务不受限制;

  (二)乙级设计单位可承接面积10公顷以下(含10公顷)的园林绿化工程;

  (三)丙级设计单位可承接面积10公顷以下(含10公顷)的专用绿地工程和2公顷以下的公共绿地工程;

  (四)丁级设计单位可承接面积1公顷以下(含1公顷)的小型园林绿化工作。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只限本单位使用,不得转让或出借。

  第三章 工程施工管理

  凡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四年以上的资历,工程技术人员达5人以上,主专业中级工程技术人员2人以上;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流动资金和施工技术装备;

  (三)具有独立承担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能力能力或两个以上工程项目实例。

  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工程竣工后,须经市园林局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本市的施工单位符合第十一条规定的,应向市园林局提出申请,市园林局应在15日内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管理权限核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

  外地来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向市园林局申请注册登记并办理《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方可承接施工业务。

  外地施工单位领取《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后,须按工程造价的10%向市园林局预交保证金。

  市园林局于每年11月至12月对施工许可证予以年审,未经年审的证件视为无效。

  在本市从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按下列规定承接施工业务:

  (一)一级施工单位承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业务不受限制;

  (二)二级施工单位可承接面积6公顷以下(含6公顷)的园林绿化工程;

  (三)三级施工单位可承接面积3公顷以下(含3公顷)的园林绿化工程;

  (四)四级施工单位可承接面积在1公顷以下(含1公顷)的专用绿地绿化工程。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和园林技术操作规程施工,保证工期。苗木、施工材料等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工程质量达到设计标准。

  绿化用苗应以本市为主,从外地运苗必须持有当地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在15日内向市园林局申请验收,并提交整套竣工图纸。绿化工程中的植物种植部分要求养护到竣工后的一周年止。

  园林绿化工程中涉及到重大隐蔽工程(如假山、洞壑、桥涵等),必须在施工隐蔽前向市园林局申请验收。

  第四章 奖惩

  市园林局每年按园林绿化工程质量、规模、工期进度、遵纪守法等标准,开展工程项目评比竞赛活动,对成绩显著的建议、设计、施工单位,分别给予奖励。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二、四、十二条规定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予以经济处罚。

  工程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七、八、九、十条的,责令改正,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

  施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十五、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的,责令停工、限期改正,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和《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临时施工许可证》。

  凡被吊销《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自吊销决定生效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业务或承包园林绿化工程。两年后补办《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许可证》或《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继续设计或施工。

  园林部门应严格依法行政,罚款收入按规定上交市财政。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本规定由市园林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制度篇3

  一、园林绿化的发展管理

  1.园地植被的合理规划,根据需绿化的土质,水源条件,市场行情,以及对未来市场需求的预测,合理安排苗木品种的种植。

  2.植入的苗木,不管是购入的,还是圃内移植的,在种植季节内,带土球树苗成活率必须达到95%以上,裸根树苗成活率必须达到85%以上。

  3.绿化的树苗(新栽植的除外)必须达到苗全、苗旺、苗壮,期间无杂草,定期修剪和喷洒农药,不出现疫情及病虫害现象。

  4.园林绿化的所有苗木要登记造册入账,购进和售出要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对自然生长增值部分,由建设(园林)相关人员每年底评估一次,并计入帐内。

  5.苗木购入,大宗购入树苗必须争取采取招投标,对少量苗木的购入,要货比三家,以质论价,择优购买,新进的苗木,须有两人以上验收,并签字入库。

  6.外销苗木客商订购苗木时,要先签订购货合同,明确苗木的数量,规格,标准,单价,等事宜,并收取定金,定金数额:交易额一万元以内的,按照交易额的50%收取;交易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按照交易额的30%收取;待苗木装车后交清全部货款,如有欠款,必须有内部人员担保,担保人负责催要其所担保的货款,半年内仍拖欠的,有担保人垫付。对外销售苗木,有二人以上办理出库,核实无误后发货,并在发货单上签字。

  7.易耗品(农药,化肥等)的购入使用。化肥和农药由园林绿化处每年集团申请一次,购入后入账,使用时经园林绿化处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开具出库单,并由出库人和经办人签字。

  8.成本管理:成本管理就如同“市场经济”中的“计划经济”,只有有效的做好成本计划、成本控制、成本核算,才能赚取最大的利润值。 当然,成本管理还包括其他诸多层面,如合理施肥、适时用药、适季修剪、提高成活率及及时中耕除草等。

  二、园林绿化工程的技术管理

  对于技术管理来说应因地制宜,具体可以划分为四季,依据不同季节的气候特点及植物的生长规律来进行有效的管理,促进苗木的快速、健壮生长,从而缩短生产周期,实现尽快盈利的目的。

  1、冬季管理:此时应密切关注天气变化,提前做好防寒准备。并做好冬剪工作,为苗木来年春天的生长储存养分及提高苗木的抗寒性,以保证苗木安全越冬。具体管理措施如下:

  ①冬剪:除去苗木下部弱枝、徒长枝、交叉枝、病虫枝等,并随着冬剪工作,完成苗木的整形、定杆。

  ②病虫防治:此时病虫防治工作,主要体现在清理易发病虫害圃间的杂草、落叶。将杂草、落叶进行集中烧毁,以破坏病虫害的越冬环境。并配合使用石硫合剂对易感病虫害的苗木进行树干涂白处理。

  ③深施基肥:基肥的肥效较慢。应在苗木的生长期到来之前完成施肥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为春季苗木的生长提供充足的养分。

  ④越冬防寒:随着冬季的来临,应提前做好新栽苗木及不耐寒苗木的越冬保暖措施。 由其是南苗北移、栽植较晚(9月份后)的苗木着重做好保温防寒措施。

  ⑤苗木存活率统计:做好本年度苗木存活率的统计核查工作,为来年田间补苗做好生产准备。

  2、春季管理:随着气温回暖、雨水增多,一些感温性强的苗木开始萌芽,病虫害也随之而来。此时,应及时加强对苗圃的早春管理,具体措施如下:

  ①施肥:对于冬季未完成施肥工作的,应抓紧施肥,并在苗木发芽前完成施肥工作。(新栽植的苗木应半年后施肥)

  ②清沟排水:此时属于园林绿化工程管理上的相对淡季,应抓紧时间完成排水沟的清理工作,为雨季的到来提前做好排涝准备。

  ③清除冬草:对于成年苗木来说,基本上不会受到冬草的危害,但对于小苗及地被来说,随着气温的回升,受冬草的`危害就较大。此时应加强冬草的清理工作。

  ④虫害防治:此时基本上不会受到任何虫害的影响。但在南方,随着气温升高、天气干旱及苗木嫩芽的萌发,极易发生蚜虫危害。应引起注意,提前做好防治工作。

  ⑤做好苗木的繁殖、移栽、补苗工作。

  ⑥做好抗旱工作:遇到春旱年份,应及时浇水抗旱。

  3、夏季管理:夏初是苗木一年中生长的第一个高峰期,但也是病虫害高发期。此时应加大管理力度,具体管理措施如下:

  ①防旱、防涝:遇到干旱天气,要及时进行灌溉。苗木速生期的灌溉要采取多量少次的方法,每次要浇透浇匀,且尽量避开中午阳光最强烈时候浇水(特别是小苗、新栽苗及地被等植物)。此时亦是阵雨多发期,雨前、雨后应及时做好清沟排水工作。

  ②除草:夏季是田间杂草生长的旺盛期,必须做好杂草的清理计划,应尽量做到“除早、除小、除了”的原则。并结合使用一些触杀性的除草剂,来达到控制田间杂草的目的。

  ③虫害防治防治:随着苗木的旺盛生长,大量出现危害苗木。此时应加强田间调查,提前做好害虫预测,并及时地、合理地采取防治措施。

  ④夏剪:夏剪相对于冬剪来说工作量就较小了,主要做好苗木的抹芽、过密枝的疏剪及分蘖枝的清除工作。如果此时不能及时对苗木采取进行修剪措施,不仅造成了苗木的营养消耗,而且加大了冬剪的工作量,还影响了苗木的品质。

  ⑤追肥:为了满足苗木的旺盛生长需求,应及时地对苗木进行追肥,追肥以速效肥为主。尽量采取沟施、穴施的方法,以提高肥料的利用率。

  ⑥防风:夏季天气风云莫测,大风天气极易给苗木造成损伤,应提前做好大树及新栽苗木防风工作。

  4、秋季管理:秋季管理与夏季管理基本类似,具体管理措施如下:

  ①除草:初秋仍是田间杂草猖獗的时候,必须加强田间杂草的清除管理工作,并可结合除草进行田间松土。

  ②防旱、防涝:秋季是苗木的生长的第二高峰期,遇到干旱天气应及时进行田间灌溉。遇到秋雨连阴天,应及时排涝。

  ③虫害防治:此时仍是蛀杆害虫及地下害虫的高发期,应加强防治力度。

  ④科学施肥:对于小苗及地被来说,秋季应加强磷、钾的施用,以促进其木质化程度,提高其苗木的抗逆性。尽量减少或停止施用氮肥。

  ⑤繁殖、移栽:秋季气温适宜,应及时进行苗木扦插繁殖、移栽等工作。

  三、园林绿化工程专人管理办法

  为了加快园林绿化工程的建设,充分发挥防护林带防洪、生态、观赏、经济效益的作用,因此对园林绿化工程基地管理作出如下要求;

  1、经常进行锄草、松土、做到田熟无板结。

  2、合理施肥,每亩按30Kg高效肥雨后进行散施,并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处理。

  3、及时防虫治病,尤其在虫害高发期应每月喷药不少于3次,并酌情处理。

  4、随时做好抗旱、排渍和苗间工作。

  5、及时修剪,对于徒长枝、交叉枝、飘枝、死枝、丛生枝应清理及时,确保营养物质充分利用,苗木茁壮成长。

  四、奖惩办法

  1、负责人安排专人管理人员,并签订责任状。

  2、主管负责人随时勘察若发现未除草、未浇水等问题当即指出批评并安排清理,情节严重采取50—200元罚款。

  五、 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

  1、按照规范和要求做好开工前的图纸会审及技术交底工作,根据工期编制施工计划,制定施工方案,确保安全有序施工;每完成一道工序经自检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2、建设(园林)制定利润目标后,项目部根据工程进度、材料质量、工程管理控制利润,力求完成目标;在未达到目标值时,建设(园林)与项目部共同查找原因,以备后期借鉴。

  3、按实际工程量做出各分部、分项工程详细的预决算,以控制好工程成本,对于利润空间较小或没有利润的工程,可采取外包等措施。例如;土石方工程,不可控因素太多,可考虑采取外包。

  4、根据栽植的先后顺序,适时适量调度绿化苗木的进场时间,做到随到随栽,确保苗木不脱水,不过夜,提高成活率。采购部门应从起苗装车、运苗、卸载控制好苗木质量。

  5、新建绿化工程,在种植季节内种植苗木,带土球树苗成活率不低于90%,裸根树苗成活率不低于80%,名贵品种树木成活率不低于90%,满圃草坪一个月,块植、籽播草坪三个月应达到95%,无0.1平方米以上块状空缺;反季节栽植苗木以及不同地区、不同品种的苗木根据具体情况现场确定栽植的成活率,

  6、对在建工程苗木,草坪,花卉要及时修剪,支撑,扶正,浇水,灭荒,防冻,以及病虫害防治,等养护工作。

  7、施工现场要整洁美观,无杂草,无垃圾杂物,园路广场、园林小品美观完好。

  8、工程施工完成后,要组织内部验收,待施工管理期满,在内部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与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9、各部门应积极协作,提高效率保证项目工期如期、顺利完成,提高工程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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