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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工作情况描述

时间:2022-05-09 20:13:50 描述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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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个人工作情况描述

  自20xx年参加工作以来,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刻苦学习,努力工作,兢兢业业,在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表现良好,能真正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较好的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尽到了一个优秀教师应有的职责,受到上级、同行和学生的认可和好评。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努力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

  本人能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时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热爱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加强自我修养,做到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热爱学生,真诚对待学生,受到学生的好评。特别是在此期间,我努力地学习政治理论,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一系列政治活动,将学到的理论知识切实运用到工作实践中。在此期间,我还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于20xx年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党组织已确定我为入党积极分子。

  二、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真正做到“学高为师”。

  这五年,既是我工作成绩突出的五年,更是我不断提高,不断进步的五年。在这五年间,我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参加了一系列的学习活动,能力提高很快,已经能较好的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胜任本职工作。在此期间,我一是在教学基本功上了有了较大的提升,先后参加了一系列教育教学技术和基本功培训,并获得相应的证书。二是在专业技术上提高了一个层次。我先后参加了教师进修学院组织的各项专业技术培训。三是自学了有关专业技术、教科研等方面知识。改革了教学模式,探索了新的教学方法,并有了一定的心得。在每次的考试中,均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三、兢兢业业、勤勤恳恳,努力勤奋地工作,做好教学工作。

  几年来,本人在工作中勤勤恳恳,任劳任怨,从没有因为个人的原因而落下工作,从没有旷工、旷课现象,也没有迟到早退现象。这几年来,我不仅担负学校语文课教学任务和副班主任工作,还担负学校广播站、电视台的指导工作。我做一行爱一行,教学工作毫不懈怠,教学教务工作也搞得有声有色,多次受到领导的表彰。

  四、勤学习、勤研究、勤工作,努力创造佳绩

  工作以来,我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在教学、教育等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虽然到校时间不长,却受到了领导的重视,五年来已经担任了三届毕业班的语文课。在全校青年教师业务考试中获得了第二名的好成绩。我所撰写的论文曾多次获得省、市级奖励。

  当然,我还有这样和那样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吃苦精神不够,二是工作的主动性不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扬长避短,努力学习,不断提高,努力工作,再创佳绩。

  篇二:个人工作情况描述

  1、走进玻璃公司

  本人于20xx年8月在重庆经玻璃公司历经近一个月的多次筛选后,应聘至该单位上班,担任办公室主任职务,并按双方约定于20xx年9月2日到永川报到开始履行主任职责,按照应聘时的口头协议,本人试用期为三个月,即本人于20xx年12月1日转正,本人在转正时,写了一份《转正申请书》递交单位领导,经总经理何圣传签字确认后,本人正式转正且工资为1300元/月。本项事实亦可由玻璃公司20xx年9—12月工资表证明,且在劳动仲裁时也已经由证人玻璃公司生产副总张义明同志证明。

  20xx年2月,当时负责劳动合同签订的公司出纳王丽君同志曾递交一份《劳动合同》给本人,但经本人签字上交后不知去向,包括当时玻璃公司新招的全部人员都与本人的情况一样,未有任何人拿到公司签章后的合同,尽管如此,为了双方的诚意合作,本人还是任劳任怨,一直都尽心尽力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事务,并随时保持24小时待命,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单位也按月支付了本人工资。

  2、兼任防水公司劳资

  20xx年2月底,防水公司劳资人员离职,根据本人在玻璃公司的良好表现和该两公司办公地址在同一办公楼的情况,经玻璃公司和防水公司领导商议,决定由本人兼任防水公司劳资职务,全面负责人事事宜,同时在原单位的工作不变,工作时间安排上可灵活处理。原防水公司劳资人员的工资本为1375元/月,考虑到本人在玻璃公司的工资为1300元/月,防水公司领导决定本人在该公司的工资同样为1300元。20xx年4月,本人开始正式履行兼任的劳资职务,但就从这个月起,玻璃公司开始停发了工资,且玻璃公司在此期间从未要求或提出需要解除或变更劳动合同,也未有任何有关要停发本人工资的文件,更没有领导跟本人相关说法,为怕同时失去两份工作,本人只能坚持将两份工作同时干好。

  在兼任防水公司劳资时,本人才发现,该公司于20xx年签订的全体员工劳动合同都在公司且公司未有任何领导签字也没有公司盖章,当时本人曾向防水公司领导汇报劳动合同的处理问题时(包括本人自己的),其完全敷衍了事,说放下再说。

  现在看来,这点就是该几公司的同样的管理模式,员工的劳动合同公司领导不作处理决策,出了问题再狡辩。

  3、兼任防水公司综合办主任

  20xx年3月,再次根据本人在两公司的良好表现,经两公司商议,本人在防水公司的兼任职务晋升为综合办公室主任,工资上调为2000元/月(原主任工资为2375元),在该单位全面负责行政、人事工作,且原单位工作职责不变。此时,玻璃公司的正式职工仅剩下本人一个,从此时起,玻璃公司除财务的一切事宜都需要本人亲自处理,为保证所有工作的高效完成,本人经常加班,连周末都少有休息。举个例:玻璃公司营业执照属外资企业类型,其年审手续20xx年时只能到重庆办理,虽然本人在防水公司办公室有秘书和助理,但因是玻璃公司的办公事务,防水公司的秘书和助理都会拒绝协办,本人就只能亲历亲为。

  20xx年8月,因所生产的产品市场价格过高,产品难销,防水公司暂停生产。公司将所有人员分为留用和非留用人员。非留用人员主要为生产、销售和施工部门员工,留用人员为办公室和财务部门员工,非留用人员不用天天到公司上班,留用人员必须上班,且此时的公司工作重点转为收老款,每个留用人员都下达了任务。但后来每次收回的资金全部被董事长骆宝程转走,工资都会拖延,到确实不能维持时,再由防水公司向水泥厂借资金发工资,此举是为了显示公司资金紧缺,以得到政府更多的政策支持。该情况直到本人离开都是这样。

  20xx年11月,因《劳动合同法》即将实施,本人开始招集全体人员回司签订劳动合同,为有效通知全体人员,在领导批准下,还曾于20xx年11月底和12月底两次通过《永川日报》进行公告通知,但最后因公司要求全部人员必须在“工作岗位”栏填写“清欠员”字样,所以公司没有一个非留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仅全部留用人员填写了一式两份的《重庆中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之后,本人将这些已经填写的劳动合同书情况汇报总经理骆旼并要求处理时,其回答等非留用人员签订后一并处理。20xx年5月骆旼辞职,防水公司新总经理为陈如钦,本人再次将劳动合同事宜向陈总汇报,陈总答复反正都发了工资的,暂时放下。就这样,本人已经组织填写的劳动合同一直放到公司,领导亦不决定如何处理,直到本人要求解除劳动关系,也没有领导签字,虽然公司公章一直由本人管理,但领导不

  做批示,本人也不敢乱加盖,因此公司也没有任何员工在本人离开公司时收到这份合同包括本人。这些合同书的样本就是被告单位在法庭上出示的本人填写的那份合同,这也是为何“工作岗位”栏填写的“综合办公室主任及兼职清欠员”的原因。由此可见,被诉单位后来出示的盖章合同连领导的签字都还没有,完全是为了应付开庭。

  20xx年6月,玻璃公司准备再次生产,本人在完成防水公司事宜的同时开始为玻璃公司招聘各种技术人员,并协助联系供货商和市场销售等工作,8月玻璃公司正式生产,本人开始对从原材料采购到产品销售包括产品回款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并执行。

  20xx年10月,在完成玻璃公司工作的同时,防水公司开始业务转向,准备进行沥青销售,为此,沥青业务的市场摸底,各项手续办理,供货商联系及市场销售工作完全由本人联系处理,公司其他人仅知道有此项业务在进行但均无权过问进行情况,直到20xx年7月,本人在防水公司的主要工作内容都是沥青方面的事务和老款回收。

  4、兼任旭阳办公室主任

  20xx年12月,旭阳公司从新运作,办公地点亦搬迁至与玻璃公司和防水公司同一地点,为降低管理成本,经旭阳公司与防水公司和玻璃公司领导商议,由本人在不影响玻璃公司和防水公司工作的情况下,再次兼任旭阳公司办公室主任,工作时间自行协调,并由旭阳公司为办公室配备秘书一名,直到20xx年7月,本人在旭阳公司的主要工作是负责全部管理制度文件的起草,全年供货商供应合同的签订并监督执行,且本人的在旭阳公司工作期间,均由秘书进行了考勤,在旭阳公司的《考勤表》和《生活费补助表》上均能证明。同本人一样在旭阳公司属兼任工作的,还有防水公司财务部龙贤英同志,其兼任旭阳公司财务部长职务。在20xx年2月,本人曾和龙贤英同志向旭阳公司总经理徐新国同志要求发放工资,但徐总一直回答等等再说,考虑到当时旭阳公司的工资制度还不完善,我们当时也没有过于强求,但经20xx年4月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我的工资最低标准为1900元/月,该会议的会议纪要旭阳公司有留底,并且当本人离开公司后,龙贤英同志之前的工资也已经全部得到补齐,并且现在同样是防水和旭阳两公司在支付工资。

  5、其他事宜

  20xx年6月底本人实在无法忍受防水公司严重拖欠工资的事实,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于20xx年6月底向公司递交了一份《情况说明》,亲自交给接交人吕运军同志(后来的办公室负责人)且要求其签收确认,但该同志接收后拒绝签字,第二天,本人问其是否已交给领导过目时,其回答已经交陈总看了,但陈总看后什么都没说。这些情况秘书都清楚。《情况说明》的内容包括:公司所拖欠的本人工资、本人报账后还未领到的资金以及本人和全体留用人员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等,且本人在说明中已经明确要求公司在一周之内将本人劳动合同手续补齐且将本人的工资全部支付本人,本人将完全办理移交并不作任何追究。为了不一次支付工资给本人(怕其他人也辞职),公司才下文说将本人调岗,本人本来就因其严重拖欠工资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当然不会同意调岗。直到本人起诉防水公司,其都未办理给付和劳动手续的完善。

  在本人与防水公司刚发生解除纠纷,要求支付工资时,旭阳公司和玻璃公司为逃避工资事宜也于之后两天内以各种方式要求本人办理移交工作,在将该报销的票据报销后,本人亦分别于20xx年7月10日和20日将两公司移交办理完毕,并要求支付本人工作期间的工资。

  特别说明:本人在法庭上所提供的玻璃公司“报销冲账”票据的报销发票本在20xx年6月就交给了公司,因其必须要经在重庆的董事长签字认可,所以时间拖到了20xx年7月,从发票上可以看出,其单位做账的时间是7月20日(发票上有票据做账时间),只是本人在9月才到玻璃公司财务部开到冲账收据。多年来,本人在玻璃公司、防水公司以及后来的旭阳公司的报销票据不计其数,且均是各公司单独报账,其程序都是事前向各公司将资金借出,事后再将票据补上,待领导签字后直接到财务凭票冲账。本人在事前的借条各公司财务能查到且借条上均注明了借款事由。

  6、综述

  本人自20xx年就与玻璃公司建立第一劳动关系,且该劳动关系一直未终止直到20xx年7月,后来在防水公司和旭阳公司与其商议后,各自均同意本人兼任后两公司办公室主任职务,且相互之间的工作没有冲突也未给对方造成工作影响,并未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能证明本人在各公司的工作内容的票据和资料以及考勤表等资料文件各公司均有留底。本人认为,站在经济发展前沿,国家正不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而企业作为经济主体,应当也必须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整个社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而玻璃公司、防水公司和旭阳公司完全无视法律的存在,自《劳动合同法》实施已经两年,却还未依其规定完成相关劳动手续,且在有资金的情况下,还严重拖欠员工工资,其行为应当得到法律法规的严惩。

  望法官在了解和调查清楚事件情况后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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