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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3-03-29 13:03:25 安全制度 我要投稿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1

  1、遵守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有关规定和条例,按照标准安装、使用操作与维护。

  2、在射线源周围工作时,长期工作地点必须距离1米以外。

  3、检测、调试、维护放射性装置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放射防护劳动保护用品。

  4、更换放射性装置时,必须关闭射线源,更换工作完毕方可打开射线源的封闭块。

  5、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要超过2小时。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2

  总则

  第一条、公司安环科对各单位放射源实行统一管理,各使用单位对放射源的日常管理负责。

  第二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采购

  第三条、购买放射源必须选择具有放射源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按计划采购,采购的放射源必须有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采购时必须签定废源返回协议。

  第四条、购进的放射源应做好登记,建立完整的用户档案,以备随时核查。

  使用存放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部门进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放射源必须设安全防护网,24小时上锁,钥匙由工作人员专人保管。

  第六条、放射源安全防护网上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识,根据辐射源防护最优化原则,各单位积极做好防护工作,使照射保持在合理状态,达到最低的照射水平。

  第七条、非岗位操作人员严禁进入放射源工作岗位,岗位操作人员,要做到熟悉操作,尽量减少操作时间,没有操作任务时,不准在放射源周围停留。

  第八条、各单位要加强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严防放射源损坏、丢失或恶意破坏等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并符合辐射安全健康要求。

  第十条、放射工作人员接触放射源时必须佩带个人剂量元件,并定期送有关部门检测。

  第十一条、严禁私自挪动、拆除放射源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放射工作人员近距离操作时,必须穿戴专业防护工作服。

  第十二条、放射源属毒性物品,使用的放射源应经常检查,对于长期不用的放射源不能与其它杂物堆敬在一起,必须装箱入专库,由防护安负责人负责保管。

  废源处理

  第十三条、由于工艺的改变,退役的放射源必须,应尽早与当地环保管理部门联系,送交废源库或退回原销售单位,不得随意丢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四条退役后的放射源处置后20日内应向环保部门备案。

  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发生如、泄漏、丢失等事故,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报告辐射环保领导小组和公司安全环保科、保卫科部门,同时启动《放射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3

  第一条、制定放射源安全管理目的

  为了按照xx煤矿建设管理处要求,加强选煤部对使用、存储放射源的安全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放射源安全管理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选煤部主厂房、浮选、浓缩池等各处放射源的存储、使用、转移、运输。

  第三条、职工操作规范

  1、全体人员必须充分重视并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放射源所在岗位工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放射源的日常检查和监护。

  2、所有进行与放射源工作有关的操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健康检查、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3、工作人员要预先戴好个人剂量计,个人剂量计专人专用,不得损毁、拆卸、转借他人。

  第四条、放射源的存储

  1、放射源存放地点要有明显的电离辐射警示牌,以及危害性和防护措施标识牌。

  2、严禁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存放在放射源附近。

  3、放射源资料健全,认真填写放射源记录本,不允许撕毁和缺页。

  第五条、放射源日常管理

  1、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重大节日前,必须进行全面的检查,并提交自查结果。

  2、放射源周围要保持卫生清洁。

  3、严禁在放射源附近休息、饮食、吸烟。

  4、定期检查灭火器、个人剂量计等设备工况,确保这些设备能正常工作。

  5、每天交接班认真检查安全锁是否处于锁好状态。

  第六条、紧急事故应急措施

  1、发生放射安全异常情况(发生放射源损坏、脱落等),必须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采取妥善措施,撤离人员、保护现场,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必须立即向上级部门报告,并且保护好现场,密切配合公安、卫生、环保等部门工作,以便迅速查找、侦破。

  3、发生火灾时,火势较小时,应立即用干粉灭火器扑灭火源,如火势较大,无法扑灭时,应迅速拨打119报警。同时报告上级部门负责人,以便及时处理火灾后具有放射性的现场。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4

  一、放射源的使用

  1、凡从事放射源操作的人员及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环保部门组织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并取得证书。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放射源操作方法、要求。

  2、放射源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进行操作。涉及放射源取用的,由专人负责建立领取、使用、归还记录档案。

  3、每周对放射源进行巡查巡测,巡查巡测情况记录存档。

  二、放射源转让建立放射源管理和放射源登记台账。做到进出本单位的放射源数量相符,放射源购买、更新、处置(转让、送贮)时,要按规定办理放射源转让批准、备案登记、许可证变更等手续。

  三、放射源送贮在放射源闲置或者废弃后三个月内,按照废旧放射源返。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5

  1、目的

  为了按照公司的要求,加强本部门对使用、存储放射源的安全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部门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的存储、使用、转移、运输。

  3、人员要求

  3.1全体人员必须充分重视并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

  3.2所有进行与放射源工作有关的操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健康检查、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合格后获得“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证”,并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上岗。

  3.3工作人员要预先正确戴好个人剂量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提前做好实验的全部准备工作。

  4、总则

  4.1本部门涉及放射源的实验在使用放射源前需按照公司的《操作辐射源放射防护一般准则》制定详细的本部门“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并报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审批备案。

  5、放射源的存储

  5.1放射源存储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制度,一人负责门禁卡和密码,一人负责钥匙,不得将其随意更换或交与他人保管,必须由两位管理员同时开门方能进入源室。

  5.2放射源存储室和各放射源罐要有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牌,以及核素名称、编号、活度等资料。

  5.3除了放射源室管理员和放射源领用人员,其它无关人员严禁进入源室。

  5.4放射源必须存放在屏蔽罐中,确保其开关(铅罐盖)处于闭合状态;并将铅罐保存在源室内的保险柜中,而且要分类、分项存放,不得随意挪动保险柜的位置。

  5.5放射源室内不能存放非放射性物品,严禁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存放在其附近。

  5.6放射源的资料健全,认真填写《放射源管理记录本》,内容包括、核素名称、编号、活度、生产(刻度)时间、生产单位、铅罐口的剂量率等,《放射源管理记录本》不允许撕毁和缺页。

  5.7放射源使用者领用放射源前,需按照规定填写《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申领者及其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放射源室放射安全负责人签字后才能生效,放射源管理员不得将放射源随意交予他人使用。

  5.8放射源进出源室,管理员和领用者都必须在交接前严格检查放射源是否完好无损,并用环境剂量率仪测量铅罐口的'剂量率,与原始记录进行对比,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可。

  5.9放射源室管理员必须督促放射源领用者按时归还领用的放射源。

  5.10日常管理

  1)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重大活动前,必须及时进行全面的检查,并提交自查结果(按照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的通知执行)。

  2)源室管理员每周自查一次,并认真填写《放射源安全检查记录》。

  3)源室内要保持卫生清洁。

  4)严禁在源室内饮食、吸烟。

  5)放射源出入室后要清理工作现场,消除事故隐患。

  6)设置录象监控员,保证其电视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转,每周自查一次,查看录象监控记录是否有异常状况。

  7)定期检查灭火器、红外防盗报警器、电视监控系统、个人剂量报警仪、环境剂量率仪的工况,确保这些设备能够正常工作。

  8)每次进出源室前后,仔细检查源室门和保险柜是否处于锁好状态。

  9)每天下班前应检查放射源是否都已入库,并且按照要求存放。

  10)定期进行源室内及其周围的剂量监测工作。

  6、放射源的使用

  6.1放射源使用者首先要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放置好防护用品。

  6.2放射源使用者需预先按照规定填写《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其本人及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放射源所属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放射源室放射安全负责人四方签字后才能生效,凭《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到放射源存储室办理领用手续。

  6.3放射源在领用和回交的过程中,领用人员和放射源管理员要检查放射源是否有破损,用剂量率仪测量铅罐口剂量率,并与原始记录进行对比,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确定。

  6.4放射源在到达实验工作场所前,操作人员不得打开铅罐盖,保证放射源始终密封在铅罐中。

  6.5操作人员在打开铅罐取出放射源之前,必须事先设立辐射防护安全控制区(边界剂量按小于1usv/h控制),并悬挂明显的警示标志牌,防止其他人员误入;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6.6使用放射源时,需用专用的镊子夹取,不得用手直接接触放射源,轻取轻放,保证源的完整性;并且尽可能减少与源接触的时间,每完成一次实验应将放射源放回铅罐中或关好屏蔽罐的防护门。

  6.7放射源领用者必须负责放射源领出源室到还回源室前的所有安全管理工作,严禁杜绝放射源处于失控的状态。如果实验中途不再使用时,领用者要负责照看,实验结束应立即归还源库,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设“小仓库”。

  6.8实验结束后,应对放射源得工作场所进行环境剂量监测,确保没有将放射源遗漏在工作场所。

  6.9操作人员完成工作后应立即洗手,身体其它裸露部位如果接触到放射源、铅罐、铅砖等物品也应立即清洗。

  7、放射源的运输转移

  7.1放射源离开或进入密云基地必须上报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审批备案,并需要制定详细周密的《放射源运输转移方案》。

  7.2严禁随身携带放射源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需用公司车辆运输放射源时,必须向行政部说明运输的内容,并报放射管理小组审批备案。

  7.3放射源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摆放牢固、稳妥;运输车辆中途停车时,要有专人看守;除司机、押运员外,不允许搭乘其它人员。

  7.4运输前必须经辐射防护部检测其剂量水平,各类人员座位处的辐射水平不超过0.02msv/h。

  7.5其他详细事宜按照gb11806-20xx《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执行。

  8、应急措施

  8.1发生放射安全异常情况(包括人员误照射,放射源损坏、脱落等),必须立即向本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和放射安全管理小组报告,采取妥善措施,撤离人员、保护现场,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8.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本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和放射安全管理小组,并且保护好现场,密切配合公安、卫生、环保部门工作,以便迅速查找、侦破。

  8.3发生火灾时,火势较小时,应立即用干粉灭火器扑灭火源;如火势较大无法扑灭时,应迅速拨打119报警。同时报告本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和放射安全管理小组,以便及时处理灭火后的具有放射源的现场。

  8.4实施细则按照《放射事故及意外事件应急处置预案》(ntrpd/m-05001)执行。

  9、相关记录

  9.1《放射源管理记录本》

  9.2《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6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加强水钢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工作人员健康,保护环境,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源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一)放射性装置管理机构

  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条例》要求,结合公司使用放射性装置的实际情况,为安全使用防护管理好公司放射性装置,各使用单位应制定放射性装置管理机构及管理负责人、放射性装置防护负责人、放射性装置管理人员、放射性装置工作维护人员等岗位职责。

  (二)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防护的有关规定和条例,对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防护、人员设施的配备负全面管理责任。

  2、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条例》要求,对在用、备用、拆卸的放射性装置的使用管理、安全防护负责,组织制定放射性装置防护管理机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相应的有关规程,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三)防护负责人职责

  1、对放射性装置的保管、使用、防护负全面责任。

  2、负责管理放射性装置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制定放射性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从技术措施上保证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

  4、组织有关人员对放射性装置防护、使用、保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放射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防护得有关规定和条例,对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防护、人员设施的配备负全面管理责任。

  2、负责管理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使用、存放,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负责管理本部门维护人员的业务学习及专业培训,对维护人员必须持证从事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维护工作。

  (五)放射工作人员职责

  1、遵守放射性装置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并严格按制度执行。

  2、遵守放射性装置的安全操作规程,按规程要求维护好放射性装置,并保证放射性装置的正常安全使用。

  3、遵守国家制定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各项规定,严格按标准工作。

  4、负责对放射性装置进行安装、调试、校准及日常维护工作。

  (六)安全操作规程

  1、遵守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有关规定和条例,按照标准安装、使用操作与维护。

  2、按照操作手册(说明书)正确使用维护。

  3、在射线源周围工作时,长期工作地点必须距离1米以外。

  4、检测、调试、维护放射性装置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放射防护劳动保护用品。

  5、更换放射性装置时,必须关闭射线源,更换工作完毕方可打开射线源的封闭块。

  6、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要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的工作应轮流操作。

  7、距放射源2米内,不许进行电焊,如必须电焊,应暂时将放射源关掉。

  8、不允许人为损坏放射源壳体的密封性能,不允许砸、敲、甩放射源壳体。

  (七)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放射性装置防护组织机构与职责。

  2、按照有关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许可登记,由市级卫生防疫部门对放射性装置每年定期进行监测、检查,对维护工作人员作定期专业培训及体检,以保证安全使用放射性装置。

  3、放射性装置的安装、拆卸、转移、维护、测试由各部门从事维护工作人员进行,技术人员进行协调并协同参加,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参与。

  4、现场安装放射性同位素检测仪表后,应请放射性防护监督部门测量现场周围的放射性计量大小,若测出计量超过规定标准,应采取相应的屏蔽措施。

  5、定期检查放射源壳体的闭塞块(开关)性能,保证闭塞块手柄转动灵活,使放射性同位素处于十分安全完好状态下工作。

  6、放射性装置必须设有安全警告标志,划出安全防护距离,以防他人随意接近。

  7、放射性装置专业维护人员,必须经过市级防疫部门进行专业防护安全知识培训,掌握放射防护相应护放射性装置。

  8、对备用、拆卸存放在供应科仓库的放射性装置必须统一存放在较为安全的地方,必须存放在安全的屏蔽专用箱内,必须由专人负责并掌管专用箱钥匙。

  9、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的物品放在一起,其储存场所必须具有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

  10、若放射性装置封闭损坏或失效时,则禁止使用;一旦射线部件损坏,在射线源周围圈起一个5米直径的范围,竖立一个警告标记,禁止行人走近此范围。

  11、发生放射性事故时,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控制事故影响,并立即向环保、公安部门报告。

  12、禁止对放射性装置作抛弃处理。

  二、放射性装置应急准备及响应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军城煤矿放射源管理制度》,当发生放射源环境质量及安全健康事故时,按《重大事故汇报规程》进行汇报和组织抢救。

  2、明确安全健康事故为紧急情况、环境质量情况为次级紧急情况。

  3、严格放射源装潢子的安装,并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记,尽量减少核辐射。

  4、应急预案:搬迁放射源时,要先去掉放射性,采用长把工具抬移并采取隔离措施,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工作应轮流操作。在放射源周围工作时,必须距离1m以外,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关闭放射源,疏散人员,封锁放射源工作地点并组织其他人员进行救护,撤到安全地点。

  5、培训:加强放射管理人员的安全预防意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做到发现事故要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自觉利用距离和屏蔽防护,定时参加卫生劳动部门的查体,及时对个人接触剂量进行检测。

  三、核子秤管理制度

  1、核子秤是一种高效、精确的`计量仪器,必须按照规程正确使用。

  2、任何情况下须对放射源及其设备作出清楚的标记,在其上或附近必须设置放射性警告牌,以保证人员在接近核子秤之前看到此标记。

  3、核子秤装置必须定期巡检,主要查看其牢固性、稳定性。

  4、为保证核子秤的可靠性,必须按规程规定对其进行静态、动态的校验。

  5、非有资格且未接受过训练的人员绝对不能移动放射源,任何人不得在放射打开时,打开A型架上部护罩。

  6、靠近放射源外罩或在维护设备时,要关闭放射源装置。

  7、发生紧急事件时,不要试图进行修理、拆除或处理受损的部件。

  8、无论在任何情形下,除供应商外,任何人不得拆除放射源。

  四、核子秤防辐射方法及应急措施

  1、必须按照规程正确使用核子秤。

  2、任何情况下须对放射源及其设备作出清楚的标记,在其上或附近必须安置放射性警告牌,以保证接近核子秤之前看到此标记。

  3、从事放射工作人员配置铅手套、铅眼镜、铅围裙等防护用品,在监测、调试维护、更换放射源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放射防护品,关闭放射源。工作完毕后,方可打开放射源封闭块。

  4、靠近放射源外罩或维护设备时,要按照相关法规,相关规定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及关闭放射源装置。

  5、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拆除放射源。

  6、定期请专业部门检查放射源泄漏情况,发现泄漏超标,应立即请专业部门处理。

  7、正常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计量不准确等意外情况时,要立即请专业部门检查是否有泄漏,不要试图进行修理,应立即远离放射源,并通知矿调度室等相关部门,并在危险区域设立警示牌,防止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8、每天观察上位机情况,发现异常及紧急事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矿调度室、保卫科等相关部门进行必要处理,并要求相关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立即到相关卫生医疗部门接受检查治疗。

  五、放射性装置应急准备及响应管理制度重复

  1、认真执行《军城煤矿放射源管理制度》,当发生放射源环境质量及安全健康事故时,按《重大事故汇报规程》进行汇报和组织抢救。

  2、明确安全健康事故为紧急情况、环境质量情况为次级紧急情况。

  3、严格放射源装潢子的安装,并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记,尽量减少核辐射。

  4、应急预案:搬迁放射源时,要先去掉放射性,采用长把工具抬移并采取隔离措施,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工作应轮流操作。在放射源周围工作时,必须距离1m以外,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关闭放射源,疏散人员,封锁放射源工作地点并组织其他人员进行救护,撤到安全地点。

  5、培训:加强放射管理人员的安全预防意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做到发现事故要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自觉利用距离和屏蔽防护,定时参加卫生劳动部门的查体,及时对个人接触剂量进行检测。

  六、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为加强对我矿放射源安全的统一监管,保障安全,结合水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应急预案。

  (一)事故分级

  水钢现有放射源为Ⅳ类和Ⅴ类放射源,可能发生Ⅳ类、Ⅴ类放射源被盗、丢失、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等一般辐射事故。

  (二)职责分工

  1、公司总调负责事故发生时的总体调度指挥。

  2、环保部负责事故发生时与上级环保部门的联系。

  3、保卫部负责事故发生时与上级公安部门的联系。

  4、公司爱卫负责事故发生时与上级卫生防疫部门的联系。

  5、财务部负责事故发生时所需应急资金的落实。

  6、供应公司负责事故发生时所需应急物资准备。

  7、各放射源使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辐射岗位人员进行日常培训,包括对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习,保证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迅速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应急程序

  1、发生辐射、被盗、丢失、失控等事故时,现场人员立即向公司总调度室报告,由调度室迅速通知领导小组所有成员,单位启动事故应急程序,同时组织事故现场人员尽快撤离至安全地带。事故现场周围要做好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造成人员伤害。

  2、相关单位立即向上级环保、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现场处理。

  3、发生放射源失控时要立即请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处置,以免造成无谓的伤害。

  4、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健康查体,确保人身安全,已经受到辐射事故伤害的要全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医疗救治。

  5、事故处理完成后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培训演习,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7

  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各级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加强我矿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工作人员健康,保护环境,根据我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源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㈠放射性装置管理机构

  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条例》要求,结合我矿使用放射性装置数量多,安装地点较为分散的实际情况,为安全使用防护管理好这些放射性装置,特制定基层放射性装置管理机构及管理负责人、放射性装置防护负责人、放射性装置管理人员、放射性装置工作维护人员等岗位职责。

  ㈡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防护的有关规定和条例,对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防护、人员设施的配备负全面管理责任。

  2、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条例》要求,对在用、备用、拆卸的放射性装置的使用管理、安全防护负责,组织制定放射性装置防护管理机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相应的有关规程,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㈢防护负责人职责

  1、对放射性装置的保管、使用、防护负全面责任。

  2、负责管理放射性装置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制定放射性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从技术措施上保证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

  4、组织有关人员对放射性装置防护、使用、保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㈣放射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防护得有关规定和条例,对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防护、人员设施的配备负全面管理责任。

  2、负责管理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使用、存放,达到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负责管理本部门维护人员的业务学习及专业培训,对维护人员必须持证从事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维护工作。

  ㈤放射工作人员职责

  1、遵守放射性装置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并严格按制度执行。

  2、遵守放射性装置的安全操作规程,按规程要求维护好放射性装置,并保证放射性装置的正常安全使用。

  3、遵守国家制定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各项规定,严格按标准工作。

  4、负责对放射性装置进行安装、调试、校准及日常维护工作。

  ㈥安全操作规程

  1、遵守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有关规定和条例,按照标准安装、使用操作与维护。

  2、按照操作手册(说明书)正确使用维护。

  3、在射线源周围工作时,长期工作地点必须距离1米以外。

  4、检测、调试、维护放射性装置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放射防护劳动保护用品。

  5、更换放射性装置时,必须关闭射线源,更换工作完毕方可打开射线源的封闭块。

  6、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要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的工作应轮流操作。

  7、距放射源2米内,不许进行电焊,如必须电焊,应暂时将放射源关掉。

  8、不允许人为损坏放射源壳体的密封性能,不允许砸、敲、甩放射源壳体。

  ㈦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放射性装置防护组织机构与职责。

  2、按照有关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许可登记,由市级卫生防疫部门对放射性装置每年定期进行监测、检查,对维护工作人员作定期专业培训及体检,以保证安全使用放射性装置。

  3、放射性装置的安装、拆卸、转移、维护、测试由各部门从事维护工作人员进行,技术人员进行协调并协同参加,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参与。

  4、现场安装放射性同位素检测仪表后,应请放射性防护监督部门测量现场周围的放射性计量大小,若测出计量超过规定标准,应采取相应的屏蔽措施。

  5、定期检查放射源壳体的闭塞块(开关)性能,保证闭塞块手柄转动灵活,使放射性同位素处于十分安全完好状态下工作。

  6、放射性装置必须设有安全警告标志,划出安全防护距离,以防他人随意接近。

  7、放射性装置专业维护人员,必须经过市级防疫部门进行专业防护安全知识培训,掌握放射防护相应护放射性装置。

  8、对备用、拆卸存放在供应科仓库的放射性装置必须统一存放在较为安全的地方,必须存放在安全的屏蔽专用箱内,必须由专人负责并掌管专用箱钥匙。

  9、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的物品放在一起,其储存场所必须具有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

  10、若放射性装置封闭损坏或失效时,则禁止使用;一旦射线部件损坏,在射线源周围圈起一个5米直径的范围,竖立一个警告标记,禁止行人走近此范围。

  11、发生放射性事故时,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控制事故影响,并立即向环保、公安部门报告。

  12、禁止对放射性装置作抛弃处理。

  二、放射性装置应急准备及响应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军城煤矿放射源管理制度》,当发生放射源环境质量及安全健康事故时,按《重大事故汇报规程》进行汇报和组织抢救。

  2、明确安全健康事故为紧急情况、环境质量情况为次级紧急情况。

  3、严格放射源装潢子的安装,并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记,尽量减少核辐射。

  4、应急预案、搬迁放射源时,要先去掉放射性,采用长把工具抬移并采取隔离措施,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工作应轮流操作。在放射源周围工作时,必须距离1m以外,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关闭放射源,疏散人员,封锁放射源工作地点并组织其他人员进行救护,撤到安全地点。

  5、培训、加强放射管理人员的安全预防意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做到发现事故要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自觉利用距离和屏蔽防护,定时参加卫生劳动部门的查体,及时对个人接触剂量进行检测。

  三、核子秤管理制度

  1、核子秤是一种高效、精确的计量仪器,必须按照规程正确使用。

  2、任何情况下须对放射源及其设备作出清楚的.标记,在其上或附近必须设置放射性警告牌,以保证人员在接近核子秤之前看到此标记。

  3、核子秤装置必须定期巡检,主要查看其牢固性、稳定性。

  4、为保证核子秤的可靠性,必须按规程规定对其进行静态、动态的校验。

  5、非有资格且未接受过训练的人员绝对不能移动放射源,任何人不得在放射打开时,打开a型架上部护罩。

  6、靠近放射源外罩或在维护设备时,要关闭放射源装置。

  7、发生紧急事件时,不要试图进行修理、拆除或处理受损的部件。

  8、无论在任何情形下,除供应商外,任何人不得拆除放射源。

  四、核子秤防辐射方法及应急措施

  1、必须按照规程正确使用核子秤。

  2、任何情况下须对放射源及其设备作出清楚的标记,在其上或附近必须安置放射性警告牌,以保证接近核子秤之前看到此标记。

  3、从事放射工作人员配置铅手套、铅眼镜、铅围裙等防护用品,在监测、调试维护、更换放射源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放射防护品,关闭放射源。工作完毕后,方可打开放射源封闭块。

  4、靠近放射源外罩或维护设备时,要按照相关法规,相关规定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及关闭放射源装置。

  5、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拆除放射源。

  6、定期请专业部门检查放射源泄漏情况,发现泄漏超标,应立即请专业部门处理。

  7、正常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计量不准确等意外情况时,要立即请专业部门检查是否有泄漏,不要试图进行修理,应立即远离放射源,并通知矿调度室等相关部门,并在危险区域设立警示牌,防止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8、每天观察上位机情况,发现异常及紧急事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矿调度室、保卫科等相关部门进行必要处理,并要求相关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立即到相关卫生医疗部门接受检查治疗。

  五、放射性装置应急准备及响应管理制度重复

  1、认真执行《军城煤矿放射源管理制度》,当发生放射源环境质量及安全健康事故时,按《重大事故汇报规程》进行汇报和组织抢救。

  2、明确安全健康事故为紧急情况、环境质量情况为次级紧急情况。

  3、严格放射源装潢子的安装,并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记,尽量减少核辐射。

  4、应急预案、搬迁放射源时,要先去掉放射性,采用长把工具抬移并采取隔离措施,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工作应轮流操作。在放射源周围工作时,必须距离1m以外,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关闭放射源,疏散人员,封锁放射源工作地点并组织其他人员进行救护,撤到安全地点。

  5、培训、加强放射管理人员的安全预防意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做到发现事故要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自觉利用距离和屏蔽防护,定时参加卫生劳动部门的查体,及时对个人接触剂量进行检测。

  六、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为加强对我矿放射源安全的统一监管,保障安全,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应急预案。

  ㈠辐射事故分级

  我矿现有放射源为ⅳ类和ⅴ类放射源,可能发生ⅳ类、ⅴ类放射源被盗、丢失、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等一般辐射事故。

  ㈡职责分工

  1、调度室负责辐射事故发生时的总体调度指挥。

  2、机电科负责辐射事故发生时与上级环保部门的联系。

  3、保卫科负责辐射事故发生时与上级公安部门的联系。

  4、卫生保健站负责辐射事故发生时与上级卫生防疫部门的联系。

  5、财务科负责辐射事故发生时所需应急资金的落实。

  6、供应科负责辐射事故发生时所需应急物资准备。

  7、各放射源使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辐射岗位人员进行日常培训,包括对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习,保证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迅速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

  ㈢辐射事故应急程序

  1、发生辐射事故时,现场人员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由调度室迅速通知领导小组所有成员,单位启动辐射事故应急程序,同时组织事故现场人员尽快撤离至安全地带。事故现场周围要做好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造成人员伤害。

  2、相关单位立即向上级环保、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现场处理。

  3、发生放射源失控事故时要立即请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处置,以免造成无谓的伤害。

  4、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健康查体,确保人身安全,已经受到辐射事故伤害的要全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医疗救治。

  5、事故处理完成后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培训演习,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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