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护管理制度

时间:2023-03-30 08:10:35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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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护管理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对社会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事业的发展,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维护,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支护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支护管理制度

支护管理制度1

  一、范围

  本制度提出支护作业的具体要求,适用于汉中市矿业公司所属及外协井下单位。

  二、引用文件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

  三、一般规定

  1、坑木运送

  1.1、运送材料时,严禁损坏电力线、照明线、电机车架空线、供风(水)管线和轨道及风门等设施和构筑物。

  1.2 、往罐、箕斗中装料,有坠入可能的缝隙必须用2.5cm厚的优质木板堵严。材料不得突出容器之外,并用绳子捆好。在无容器的地方下料,高度超过10米时,用绳子捆着下放,严禁自由滑落。下落时必须做好上下联系。

  2、施工准备

  2.1、作业前先吹净炮烟。人员站在安全地点洒水清洗顶板、俩帮、工作面和浇透矿(废)石堆。

  2.2、撬净工作面浮石,撬不下来且有空声的顶帮要做上明显的标志或做上临时支柱,并通知有关人员。

  2.3、撬浮石时,水平巷道由外向里进行;天井撬毛人员站在安全地点进行,但平台板必须移放到站人的地方;采场撬浮石由安全出口侧向里进行;竖井处理大面积井帮浮石时,要在吊盘上进行,吊盘高度必须在浮石的上方;斜井由上向下进行。

  2.4、天井、溜井、斜井和竖井等井筒内进行维修作业时,必须要系好安全带。应由先从上往下清扫井壁、井框和平台上的浮石和杂物,作业点要铺设平台,并封闭其上方或上中段井口,上下中段的井口处必须设警戒标志。

  3、天井、溜井的支护

  3.1、掘进天井、溜井,其高度超过7米时,应安装梯子间。梯子倾角不大于80°,其上端高出平台1米,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米,两个梯子平台的距离不大于7米。上下平台的梯孔要错开,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米和0.6米。梯子宽度不小于0.4米,梯子蹬间距不大于0.4米。

  3.2、用于凿岩平台的撑子,层高不得超过1.6米,撑子平台距掌子面高度1.6-2.0米;天井规格长边2.5-3.0米时,横撑不得小于3根。

  3.3、凿岩平台下的安全平台(距离为一层横撑的高度),要铺满板。

  3.4、横撑窝子深度视矿岩稳固性而定,最浅不小于1.5cm,楔子只准从上向下楔紧。

  3.5、横撑和平台木板必须用优良木材,撑子直径不小于10cm,台板厚度不小于2.5cm。

  3.6、掘进天井安全棚子距掌子面不得超过6.0cm,棚下设永久性梯子,棚上设临时梯子。

  4、水平巷道木棚子和木立柱的架设

  4.1、横梁和腿的结合要严密,其夹角一般为100°-110°,顶压大夹角小,侧压大夹角大。棚腿柱窝应挖到硬岩,松软地段应垫基石或设地梁。棚梁与棚腿须在同一平面上,并须与巷道中心成直角。梁的中部及腿的顶端与顶帮间的空隙必须用接顶横梁或木楔楔紧。为防止棚子发生前后倾斜,各棚之间应用直径不小于10cm的撑木互相支撑。

  4.2、为防止巷道顶板及两壁岩石的片落,棚壁间必须接顶横梁填塞结实。

  4.3、用于水平巷道和采场的棚柱和顶柱应垂直支立。沿倾斜巷道和倾斜采矿场架设时,应向下倾斜,倾角在45°以下时,棚腿和立柱支立方向在上下两盘成直角的垂线与柱顶重力线所构成的分角线上,以适应顶盘岩层下移。木楔只准从上向下楔紧。

  4.4、急倾斜的天井和采场,需要支护时采用横木柱,横木柱与上下盘所成的角度的上一端倾角在0°-10°左右。

  4.5、在顶盘节理发达松软处支立顶柱时,为扩大顶柱支护面积,顶柱上端应加柱帽,柱帽用劈开的`半边坑木制作,宽度略小于柱顶直径,长至少伸出柱顶两边各0.2米。柱顶鸭咀大小要大于帽木圆弧,柱帽轴线方向应与断层、节理、倾斜成直角。

  4.6、棚腿和立柱应大头向下,下端作适当切削,其切削长度不得超过直径,切割后端顶的大小不得小于直径的0.5倍。

  5、木垛的架设

  5.1、架设木垛的木材应用圆木或方木。用圆木时,为增加稳固性,务须将相叠处削成上下平行的结合面。

  5.2、木垛架叠高度,一般为坑木长的2倍以下,最高不得超过3倍。

  5.3、架设木垛的位置,应坚实平坦木垛顶底必须与顶底盘密接,并以木楔楔紧,相叠点的位置应在一条直线上。

  四、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归安全环保部,自下月1日起执行。

  2、本制度与国家、省、市及汉中市矿业公司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相抵触时,则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支护管理制度2

  1 目的

  为保证支护作业符合xx公司安全管理要求,使支护作业更好的服务于整个井下矿山安全生产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xx公司井下支护作业的安全管理。

  3 术语

  支护是指为了维护岩石原有的应力平衡而采用的一系列方法和手段。

  4 主要职责

  4.1经营部

  负责支护设备的采购。

  4.2设备能源部

  负责处理支护设备和设施运行故障和提供相关的技术措施。

  4.3安全监督管理处

  4.3.1负责支护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

  4.3.2负责定期组织人员检查,如发现支护设备、设施达不到安全规范的要求,应立即责令相关部门更换。

  4.4生产工区

  负责定期组织人员检查,保证支护设备良好运行,作业人员按要求操作,否则应立即停产整改。

  5 工作程序

  5.1上岗条件

  5.1.1接受每年不少于20h的在职安全教育,熟悉支护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5.1.2熟识和掌握所用工具的结构和性能,能熟练准确地操作,并懂得一般性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理知识,了解支柱的`原理,熟练掌握支柱的方法。

  5.1.3身体条件具备高空作业的要求,能积极主动做好防坠落工作。

  5.2安全规定

  5.2.1严禁班前喝酒,工作期间不准脱岗,不准让非支柱工顶替支柱工进行支护作业。

  5.2.2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作业,单人不许进行作业。

  5.2.3高处作业,超过基准面2.0米,必须系安全带,在独头巷道作业时,安全出口要保证,并要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

  5.2.4施工前,应认真检查和处理支柱作业区的危石,材料应堆放在安全地带。

  5.2.5施工中,应经常检查携带的工具、绳索和安全带,有无滑落、磨薄和松脱的现象,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确保安全。

  5.2.6人道板台架设应牢固可靠,梯子应捆扎牢靠,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进行施工的作业区,施工中,天井下方严禁站人。

  5.3主要技术参数

  5.3.1采场人道梯子间的设置,必须符合:

  1)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0。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4米。

  2)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要错开,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米和0.6米。

  3)梯子上端高处平台1米,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米,梯子宽度不小于0.4米,梯蹬间距不大于0.4米。

  5.3.2用普通法掘进天井当高度超过7米时,应升梁备帮,设置梯子间、渣子间等设施,天井横梁不准打在浮石上,梁窝的深度,硬岩石不小于5cm,软岩不小于10cm,并用木楔从上往下楔紧,搭设的安全棚、工作平台必须牢固可靠。

  5.3.3打立柱(或点柱)时,要做到选取位置合理,能满足安全需要。柱窝要清到基岩,柱顶位置恰当,上下要楔紧,尽量做到“穿鞋戴帽”。

  5.4作业准备

  5.4.1下井前

  1)准点上班,接受派班指令和班前安全教育,了解本班作业意图和有关注意事项,清楚作业场所位置、熟识避灾路线。

  2)选料时要注意,不得选用腐朽、蛀孔、软杂木、开裂的木材作为永久支架,应使用经过反腐处理木材。

  3)备齐工具和支护所需的材料等,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照明、防尘用具等。乘罐、下井遵守《乘罐制度》,听从井口管理人员的统一安排。

  5.5作业

  5.5.1作业前

  1)天井搭设板台时,为防止作业地点的炮烟浓度太大,进入作业点时,首先要开动局扇,加强通风,确认无炮烟危害,方可进行后续作业。

  2)检查作业点的照明是否符合要求,检查作业场所的环境、安全设施等,保证工作区域安全。

  3)如需要找顶,先看好退路,由外向里找顶撬帮,找顶时,危险范围内不准有他人进入。

  4)搭板台时,要清理作业面上方的浮石与杂物,打立柱时,要清除开挖面的浮石和墙角的岩渣、堆积物,开挖柱窝要到基岩。

  5)在有车辆通过的巷道施工时,前后80m设置临时信号,结束后立即撤除。

  5.5.2作业时

  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选择安全地点加工木料,打锺时不准带手套,不用的工具应放在工具包内,严禁在天井上往下投掷工具材料。

  2)在人道内(或上方)提拉物料,应捆扎结实,下方禁止站人。

  3)在采场人道内搭设板台时,必须留有足够的空隙,保证风水管路的上升。

  4)平巷架设支架时,应将梁、柱在搭接处用木楔与顶、帮楔紧,顶棚与两帮用背板背严,空隙要塞紧,梁与柱的搭接处应用扒钉固定。

  5)用普通法掘进天井当高度超过7米时,应按要求应升梁背帮,设置梯子间、渣子间等设施(具体要求见3、主要技术参数)。

  6)人道梯子间按要求搭设,平台无浮石、杂物,梯子生根要可靠。

  7)撤换安全棚子时应由里向外进行,天井由上向下进行,每次撤换不得超过两架,架设时,要从外往里进行,天井由下往上进行。

  8)封人道时,轨道(或圆木)应平行于帮壁紧密地排列,尽量不留有空隙。

  5.5.3作业完成后

  1)作业完成后,要及时清理掉板台上浮石和杂物,将撤下的废旧木料运到指定地点(大巷以外叉巷里面)堆放整齐,并将木料上的元钉、扒钉用钉锤起出或钉入木内。

  2)检查支护的棚子(或搭设的板台)是否牢固可靠,要及时进行加固正在使用的支护系统,如发现锈蚀腐烂不符合安全的材质必须及时更换。

  5.6下班

  下班前须向工区汇报本班工作情况或遗留问题,填好交接班记录。

  6、相关文件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7、相关记录

  7.1三级安全教育记录。

  7.2交接班记录。

支护管理制度3

  开拓巷道普遍推广和应用了锚杆支护工艺,取得了良好的支护效果,为了从技术上保证锚杆支护的可靠性和安全性,加强巷道维护,使巷道支护达到标准化标准,特制定锚杆支护巷道管理制度

  1.锚杆巷道的测试结果,技术人员必须填写测试台帐,及时汇报测试结果。

  2.锚杆的锚固力及扭矩,施工队每天测试一次(20根一组),每组测试不少于3根(顶部2根,帮1根)由施工员监督,做好测试记录,每天将测试记录汇报生产技术科一次。

  3.锚杆测试标准为顶锚杆固力不少于70kn,帮锚杆固力不少于50kn,岩石锚杆扭矩不小于(9#煤10kg/m,,15#煤12kg/m)锚杆的外露长度自托板到螺母外不超过50mm。

  4.现场锚杆实行标签管理。每排顶锚杆对锚固力和扭矩测试选1根贴标签,每排帮锚杆对锚固力和扭矩测试后选1根贴标签。贴标签工作由每班的带班长负责。

  5.锚杆的.测试结果由部门负责人每周汇总后报生产技术科一份,并由生产技术科和安全科每月对锚杆的锚固力,扭矩进行抽查,锚杆的锚固力,扭矩不得小于设计值的90%,否则该锚杆为不合格,合格率达不到100%时,各施工队组必须全部重新锚固。

支护管理制度4

  一、概述

  为保证煤矿回采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以下简称支柱)符合相关技术要求,确保煤矿生产工作安全。需对单体液压支柱进行日常维修、大修、技术要求和检验等工作,结合煤矿实际,根据煤炭工业部发布的《mt 76液压支架用乳化油》、《mt 112矿用单体液压支柱》使用和维护标准,特制定本日常维修规程。请有关部门审批,维修人员严格按审批、贯彻后的本规程进行操作。

  二、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煤矿井下使用的所有单体液压支柱的日常维修工作。

  三、维修规程

  (一)、维修总则

  1、煤矿建立维修车间,负责支柱的日常修理。支柱需要大修时,联系生产厂家派遣专业技术人员到煤矿进行指导和修理工作。

  2、根据支柱用量配备维修工,一般每使用200根支柱配备一人。

  3、 维修人员须经必要的培训,全面了解支柱结构、性能、使用、检验,故障原因及处理方法等,只有经考试合格的'维修工才能上岗。

  4、维修车间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5、除三用阀、顶盖、接长管、卸载装置可在井下更换外,支柱修理一律在地面维修车间进行。

  6、维修后的支柱应按本规程有关规定进行检验,任何性能指标不合格的支柱不允许下井。

  7、 维修车间建立维修卡片,详细记录每根支柱编号、下井日期、升井日期、维修日期、故障、维修内容、检验情况、维修人等。

  8、经过大修后的支柱应有检验合格证,方可入井使用。

  (二)、日常维修

  1、 升井支柱首先应进行操作试验和高、低压密封试验,检查支柱是否损坏、故障部位及原因。

  2、 日常损坏或有故障的支柱应及时维修。

  3、 日常维修主要是更换损坏的零部件,清洗、更换橡胶密封件等。

  4、凡升井的内注式支柱无论是否损坏,均需清洗通气装置,补充液压油。

  (三)、支柱大修

  1、 大修主要是修理油缸、活柱体,改制支柱,全面检查零部件尺寸精度、表面粗糙度等。

  2、大修时应更换所有橡胶密封件、塑料件,内注式支柱还需更换工作液。

  3、油缸、活柱应选用经正式鉴定、技术成熟的工艺修理。无论研制还是检修中心首次采用何种工艺修复的油缸、活柱都应经国家煤矿支护设备检测中心按mt 112中6.2和8.2.3的规定(寿命试验为1000次)检测合格后,方可组织生产。

  (四)、技术要求

  1、 标准件、密封件、外购件应选用部定点厂产品,并由质检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2、 自制零件(包括外协件)或改制零件必须符合图纸要求。

  3、支柱焊缝开裂或渗漏需要补焊时,焊缝应符合mt 112标准中5.3.6、5.3.7条的规定。

  4、内注式支柱非承压焊缝修复后,不允许出现常压下渗漏。

  5、 零件修复精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6、油缸内径公差和直线度允许比图纸要求降一级,如图纸规定油缸内径公差为h10修复时按h11检查。

  7、 油缸工作行程内,内孔表面不允许存在锈蚀和麻坑,内孔表面粗糙度应达到 。

  8、 活柱直线度、外径公差允许比图纸要求降两级。

  9、其他零件配合面尺寸精度和表面粗糙度比图纸要求降一级。

  10、活柱表面修复后应进行反腐蚀处理,表面无凸出部位,表面允许留有轻微凹坑或划痕#深度小于0.5mm,但凹坑处必须有镀层覆盖,不露基体。

  11、所有零件检验合格后方可组装,对于因拆卸、保管不当而造成变形、擦伤等影响产品质量的零件不得用于装配。

  12、 零件配装前应仔细清洗,严禁用棉纱或棉织物擦拭密封面。

  13、按图纸及有关技术文件进行组装。

  14、 维修好的外注式支柱,应将内腔乳化液放尽。三用阀注液孔、柱头孔用塑料堵堵好,以防脏物进入。

  15、支柱维修后应将活柱降到底,垂直或倾斜放置,存放在气温不低于0℃、空气干燥的室内。

  (五)、 检验

  1、 检验项目分全检(每根支柱都应检验)和抽检。压力-时间特性和清洁度每月抽查五根,其余抽检数量按月维修量的2%检验。

  2、检验方法应符合mt 112标准中第6章有关试验方法的规定。密封试验时待压力稳定1min以后开始考核。

  3、检验项目及性能要求见检验项目及性能表。

支护管理制度5

  1、按时上、下班,不能迟到早退,要相互配合做好本职工作。

  2、在进行支护前,必须在已有的完好支护保护下,用长把工具敲帮问顶,摘除悬矸危岩和松动的煤帮。

  3、随时观察工作面动态,发现异常现象(如:巨大的震顶声、大量支柱卸荷或钻底严重、顶板来压显现强烈或出现台阶下沉现象等),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离所有人员,待顶板稳定后,由班(组)长按规定处理。

  6、支护时,严禁使用失效和损坏的支柱、顶梁和柱鞋。

  7、顶梁与顶板应紧密接触。若顶板不平或局部冒顶时,必须用木料穿实。

  8、不准将支柱打在浮煤(矸)上,坚硬底板要刨柱窝、见麻面;底板松软时,支柱必须穿鞋。

  9、支柱必须支设牢固、迎山有力;严禁在支柱上打重楔,严禁给支柱带双柱帽。

  10、必须根据支护高度的变化,选用相应高度的支柱。选用0.3m以上的`单体液压支柱时,支设最大高度应小于支柱设计最大高度0.1m,最小高度应大于支柱设计最小高度0.2m,选用其它支柱时,严禁超高支设。

  11、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12、不准站在输送机上或跨着输送机进行支护。

  13、调整顶梁、架设支柱时,其下方5m内不得有人。

  14、临时支柱的位置应不妨碍架设基本支柱;基本支柱架设好前,不准回撤临时支柱。

  15、平行作业的距离必须符合规定。支柱与回柱间的间隔距离不得小于15m,其它的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当支护工序与其它工序都需做时,优先进行支护。

  16、架设单体液压支柱时,要掌握好注液用量与时间,保证支柱的初撑力,其柱径为100mm的不小于90千牛、柱径为80mm的不小于60千牛。

  17、切口内支护必须符合规程规定,支柱初撑力达到第16条要求。严禁在切口内空顶作业。

  18、采用∏型顶梁支护,要交替前移,不得齐头并进。

  19、端头支护与巷道支护间距不得大于0.5m。

支护管理制度6

  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在不稳固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应进行支护。

  二、需要支护的井巷,劫掠方法、支护工作面间的距离,应在施工设计中规定;中途停止掘进,支护应及时跟至工作面。

  三、架设木支架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不应使用腐朽、蛀孔、软杂木和劈裂的坑木。

  2、支架架设后,应在接榫附近用木楔将梁、柱与顶、帮之间楔紧,顶、两帮的空隙应塞紧,梁、柱、接榫处应用扮钉固定。

  3、斜井支架应有下撑和柱杆。

  4、柱窝应找在稳定的岩石上。

  5、爆破前,靠近工作面的`支架,应加固。

  6、发现棚腿歪斜、压裂、顶梁折断或坑木腐烂等,应及时更换、修复。

  四、井巷砌碹支模,应遵守下列规定:

  1、砌碹前拆除原有支架时,应及时清砼顶、帮浮石,并采取临时支护措施;砌碹后应将顶、帮空隙填实。

  2、木碹胎间距超过1m,金属碹胎间距走过2m,应进行中间加固。

  3、跨度大于4m巷道架设碹胎,金属碹胎各节点应用螺栓联结,木碹胎的各节点应牢固可靠。

  4、碹胎的强度,应具有不小于3倍支撑重量的系数。

  5、碹胎的下弦,不应支撑工作。

  五、竖井砌碹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竖井的永久性支护与掘进工作面之间,应安设临时井圈,井圈及背板应用楔子塞紧。

  2、用普通凿井法穿过表土层、松软岩层或流砂层时,临时井圈应紧靠工作面,并应加固,圈后背板要严密,并及时砌碹。

  3、竖井的砌碹,应保持碹壁平整、接口严密;岩帮与碹壁之间的空隙,应用碎石填满,并用沙浆灌实;碹外有涌水时应用导管引出,砌碹完毕,应进行封水。

  六、喷锚支护工作,应遵守下列规定:

  1、锚杆、喷射砼支护设计和施工,遵守gb50086的规定;

  2、支护应有专门设计;

  3、砂浆锚杆的眼孔应清洗干净,灌满灌实。

  4、锚杆应做抗拉力试验,喷体应做厚度和强度检查。

  5、锚杆的托板应紧巾巷壁,并用螺栓拧紧。

  6、处理喷射管路堵塞时,应将喷枪口朝下,不应朝向人员。

  7、在松软破碎的岩层中进行喷锚作业,应打超前锚杆,进行预先护顶;在动压巷道,应采用喷锚与金属网联合支护方式。

  8、喷锚作业,应佩戴个体防护用品和配备良好的照明。

  七、劫掠管理及责任

  1、支护工作应按作业指导书进行作业。

  2、支柱工应对该支护的质量负责。

  3、劫掠工作结束,劫掠小组组长应认真填写工作记录。

支护管理制度7

  1 目的

  为保证支护作业符合xx公司安全管理要求,使支护作业更好的服务于整个井下矿山安全生产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xx公司井下支护作业的安全管理。

  3 术语

  支护是指为了维护岩石原有的应力平衡而采用的一系列方法和手段。

  4 主要职责

  4.1经营部

  负责支护设备的采购。

  4.2设备能源部

  负责处理支护设备和设施运行故障和提供相关的技术措施。

  4.3安全监督管理处

  4.3.1负责支护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与培训工作。

  4.3.2负责定期组织人员检查,如发现支护设备、设施达不到安全规范的要求,应立即责令相关部门更换。

  4.4生产工区

  负责定期组织人员检查,保证支护设备良好运行,作业人员按要求操作,否则应立即停产整改。

  5 工作程序

  5.1上岗条件

  5.1.1接受每年不少于20h的在职安全教育,熟悉支护工种操作技术并经考核合格。

  5.1.2熟识和掌握所用工具的结构和性能,能熟练准确地操作,并懂得一般性维护保养和故障处理知识,了解支柱的原理,熟练掌握支柱的方法。

  5.1.3身体条件具备高空作业的要求,能积极主动做好防坠落工作。

  5.2安全规定

  5.2.1严禁班前喝酒,工作期间不准脱岗,不准让非支柱工顶替支柱工进行支护作业。

  5.2.2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进行作业,单人不许进行作业。

  5.2.3高处作业,超过基准面2.0米,必须系安全带,在独头巷道作业时,安全出口要保证,并要有良好的通风和照明。

  5.2.4施工前,应认真检查和处理支柱作业区的危石,材料应堆放在安全地带。

  5.2.5施工中,应经常检查携带的工具、绳索和安全带,有无滑落、磨薄和松脱的现象,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确保安全。

  5.2.6人道板台架设应牢固可靠,梯子应捆扎牢靠,非施工人员不得进入进行施工的作业区,施工中,天井下方严禁站人。

  5.3主要技术参数

  5.3.1采场人道梯子间的设置,必须符合:

  1)梯子的倾角不大于800。上下相邻两个梯子平台的垂直距离不大于4米。

  2)上下相邻平台的梯子孔要错开,梯子孔的长和宽,分别不小于0.7米和0.6米。

  3)梯子上端高处平台1米,下端距井壁不小于0.6米,梯子宽度不小于0.4米,梯蹬间距不大于0.4米。

  5.3.2用普通法掘进天井当高度超过7米时,应升梁备帮,设置梯子间、渣子间等设施,天井横梁不准打在浮石上,梁窝的深度,硬岩石不小于5cm,软岩不小于10cm,并用木楔从上往下楔紧,搭设的安全棚、工作平台必须牢固可靠。

  5.3.3打立柱(或点柱)时,要做到选取位置合理,能满足安全需要。柱窝要清到基岩,柱顶位置恰当,上下要楔紧,尽量做到“穿鞋戴帽”。

  5.4作业准备

  5.4.1下井前

  1)准点上班,接受派班指令和班前安全教育,了解本班作业意图和有关注意事项,清楚作业场所位置、熟识避灾路线。

  2)选料时要注意,不得选用腐朽、蛀孔、软杂木、开裂的`木材作为永久支架,应使用经过反腐处理木材。

  3)备齐工具和支护所需的材料等,按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包括安全帽、安全带、手套、照明、防尘用具等。乘罐、下井遵守《乘罐制度》,听从井口管理人员的统一安排。

  5.5作业

  5.5.1作业前

  1)天井搭设板台时,为防止作业地点的炮烟浓度太大,进入作业点时,首先要开动局扇,加强通风,确认无炮烟危害,方可进行后续作业。

  2)检查作业点的照明是否符合要求,检查作业场所的环境、安全设施等,保证工作区域安全。

  3)如需要找顶,先看好退路,由外向里找顶撬帮,找顶时,危险范围内不准有他人进入。

  4)搭板台时,要清理作业面上方的浮石与杂物,打立柱时,要清除开挖面的浮石和墙角的岩渣、堆积物,开挖柱窝要到基岩。

  5)在有车辆通过的巷道施工时,前后80m设置临时信号,结束后立即撤除。

  5.5.2作业时

  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选择安全地点加工木料,打锺时不准带手套,不用的工具应放在工具包内,严禁在天井上往下投掷工具材料。

  2)在人道内(或上方)提拉物料,应捆扎结实,下方禁止站人。

  3)在采场人道内搭设板台时,必须留有足够的空隙,保证风水管路的上升。

  4)平巷架设支架时,应将梁、柱在搭接处用木楔与顶、帮楔紧,顶棚与两帮用背板背严,空隙要塞紧,梁与柱的搭接处应用扒钉固定。

  5)用普通法掘进天井当高度超过7米时,应按要求应升梁背帮,设置梯子间、渣子间等设施(具体要求见3、主要技术参数)。

  6)人道梯子间按要求搭设,平台无浮石、杂物,梯子生根要可靠。

  7)撤换安全棚子时应由里向外进行,天井由上向下进行,每次撤换不得超过两架,架设时,要从外往里进行,天井由下往上进行。

  8)封人道时,轨道(或圆木)应平行于帮壁紧密地排列,尽量不留有空隙。

  5.5.3作业完成后

  1)作业完成后,要及时清理掉板台上浮石和杂物,将撤下的废旧木料运到指定地点(大巷以外叉巷里面)堆放整齐,并将木料上的元钉、扒钉用钉锤起出或钉入木内。

  2)检查支护的棚子(或搭设的板台)是否牢固可靠,要及时进行加固正在使用的支护系统,如发现锈蚀腐烂不符合安全的材质必须及时更换。

  5.6下班

  下班前须向工区汇报本班工作情况或遗留问题,填好交接班记录。

  6、相关文件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7、相关记录

  7.1三级安全教育记录。

  7.2交接班记录。

支护管理制度8

  1、锚杆支护作业必须严格按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作业规程中必须明确规定锚杆(锚索)的安装质量、锚固力、预紧扭矩、间排距、外露长度、孔深及材料的规格等。支护材料的选择必须有明确的计算依据并符合产品的检验及使用要求。

  2、施工断面超宽、超高大于500mm时,须变更支护设计,采用补打锚杆(锚索)或支撑式支护进行加固,对因为巷道片帮造成巷道任一帮超宽0.3米以上时,必须采取增补支护措施。并由分管安全的副矿长组织实施。

  3、由于施工不当而造成巷道断面及支护变更时,应对施工单位给予处罚。

  4、特殊地点采用特殊支护及加强支护措施时,其支护范围延伸至巷道正常段起点5米以上。

  5、锚杆安装前,应检查树脂锚固剂性状。严禁使用过期、硬结、破裂等变质失效的锚固剂。

  6、顶部锚杆推广使用扭矩螺帽快速安装工艺,安装时必须边搅拌边将锚杆推进至孔底,严禁先推进后搅拌,帮锚杆也应优先采用快速安装工艺,保证锚杆安装质量。

  7、为了保证锚杆角度,掘进工作面推广使用液压、风动锚杆锚索钻机。

  8、采用锚杆、锚索支护巷道,施工严格按作业规程和质量标准操作,端锚锚杆预紧力必须达到5吨及以上,加长锚固锚杆预紧力必须达行7吨及以上, 锚索预紧力必须大于7吨以上。锚杆、锚索的安装优先选用风动或电动涨拉机具。锚杆必须使用力矩手紧固;安装后1-2小时,必须对锚杆进行二次紧固。

  9、采用锚杆(锚索)支护巷道,必须每50米预留一根锚杆、锚索进行一次锚杆(锚索)破坏式可锚性试验,具体试验办法由田占年、刘先裕安排制定。

  10、安装树脂时,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的顺序和数量在锚杆孔中放置锚固剂。当少放或错放树脂锚固剂,以致不能过到设计的锚固长度时,按事故追查处理。

  11、搅拌树脂锚固剂时,必须严格按标准掌握搅拌时间和胶凝等待时间。

  12、井下运输、存放树脂锚固剂应注意避免受压、受折、受热,已破损或废弃的树脂锚固剂要带出地面挖坑掩埋或采用其他方式妥善处理,严禁混入煤流系统中。

  13、对于断层破碎带、煤层松软区、地质构造变化带、地应力异常区、动压影响区等围岩支护条件复杂区域,必须及时调整支护措施,选择加密锚杆、全长锚固、锚索锚固等强化支护措施。

  14、在锚杆支护作业时,如遇顶底板及两帮移近量显著增加,底板出现较大底鼓,顶板出现淋水或淋水加大,围岩层(节)理发育,突发性片帮掉渣,巷道不易成型,钻眼速度异常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采取加强支护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作业场所有任何人员,在认为情况异常、有不安全因素时,有权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可自行撤离现场或拒绝进入现场。

  15、在特殊困难条件下采用锚杆支护时,要进行可行性研究。施工时,从锚杆与棚式支架联合支护开始试验,并通过观测得出结论后逐步加大棚距,待确认单独使用锚杆支护可行时,再取消架棚支护。

  16、锚索孔出现导水迹象时,必须进行探放水检查。

  17、任何作业地点,不得使用作为永久支护的'锚杆、锚索、钢带、金属网起吊设备或其他重物。

  18、进行锚杆锚索拉拔力、破坏试验,必须制定详细的试验办法及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19、对锚杆支护巷道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顶板、煤帮失效的锚杆应及时补打,对放炮后松动的锚杆螺母应及时进行紧固,紧固范围为起爆点10米范围内的所有锚杆、锚索。

  20、严格执行事故汇报制度,锚杆支护巷道如发生导致停产的冒顶(片帮)事故,无论是否造成人员伤亡,均必须向集团公司职能部门汇报,以便及时组织处理,分析原因,采取对策,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21、支护材料质量必须符合技术规范要求。现场发现一次材质不合格,罚采购负责人1000元。

  22、首次使用锚杆的队伍,要对施工人员进行锚杆支护原理、锚杆性能、机具及施工等技术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并由工程技术人员现场跟班,技术指导,直到施工人员熟练掌握为止。

  23、锚杆支护质量由矿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责任落实到人。

  24、每个施工队组必须有班组验收记录,对当班施工的锚杆、锚索逐一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当检查质量不合格时,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25、锚杆拉拔力检测必须每300根锚杆(不足300根的按300根计算),取样不得少于1组,每组不得少于3根;设计或材料变更,应另取1组。拉拔力检测记录报告要与现场标记一致,并有记录牌板显示,牌板记录应有检查人、时间、地点、拉拔力值等。

  26、锚杆安装质量检查标准如下:

  a、锚杆间排距误差不超过设计值±100m。

  b、螺母外锚杆外露长度10-30mm。

  c、用力矩板手抽查,锚杆预紧力要不低于设计预紧力。

  d、托板与顶板接触面积不小于60%。

  e、用半圆仪检查锚杆角度,允许偏差±15度。

  27、每一根锚索的施工都要做好记录。锚索外露长度不大于300mm。锚索间距偏差控制在±100mm。有一根不合格罚责任者1000元。

  28、锚杆、锚索应紧跟迎头施工,严禁空顶作业打一个眼,安装一根锚杆、锚索,防止顶板离层破坏,以保持顶板的完整性。锚杆间排距误差控制±100mm,每超一处,罚责任者100元。锚杆孔深度偏差0 - +50mm,施工队伍必须在钻杆上明确标记,做好施工记录,现场发现一次不符合规定,罚责任者100元。锚杆角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有一根不合格,罚责任者100元。锚杆螺母处露长度10-30mm,有一根不合格罚责任者100元。

  29、矿主管部门每旬要对矿所有掘进巷道的锚杆支护按照质量标准进行定期、定量检查,并随时进行抽查,整改问题到现场,切实抓好锚杆支护质量。对班组验收记录要认真检查,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采取有效措施。

支护管理制度9

  深基坑工程具有技术难度高,风险大的特点。厦门市地质条件复杂,地面建筑和地下设施密集,若处理不当,极易酿成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为保证深基坑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不受破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1.1本规定所称“深基坑”系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的基坑,或开挖深度少于4米,但有淤泥等软土层的基坑。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开挖、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等内容。

  1.2与深基坑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各个环节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完成,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

  1.3深基坑支护设计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支护设计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市建

  设主管部门批准认定并允许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特征单位。

  1.4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由至少两个设计单位提出支护设计方案,并由建设单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名单应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具体支护方案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专家组审查后确定,未经专家论证并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深基坑支护工程不得组织招投标。

  1.5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基坑支护施工、土方开挖、基坑抽排水)及深基础工程施工应由一个施工单位统一总承包,不得肢解。地下室结构施工及基坑回填也宜由该施工单位承包。

  1.6深基坑工程必须纳入岩土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整个施工过程均应在严格的监理之下进行。

  1.7深基坑工程应采用信息施工法,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周密的防范和应急的后备措施。

  1.8深基坑工程的支护构件和支撑构件(含锚杆等)均不得超越红线,必须超越红线时应征得相邻地块业主的'同意。

  1.9建设单位应为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条件,特别应提供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特征、基础类型、尺寸、埋深及与基坑的相关距离和高度,以及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有关资料。

  1.10建设单位宜对深基坑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风险损失。

  二、深基坑工程勘察

  2.1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的专项勘察工作,勘察单位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勘察方案,并提请建设、设计、监理、监督等单位共同审定。

  2.2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应就深基坑工程的特点,对工程地质勘察的内容提出具体的要求,特别应强调做好基坑开挖范围(包括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暗沟、暗滨、暗河道、古墓和地下人防工程等的勘察,并要求提供其准确位置及范围。支护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

  2.3勘察报告须严格按国家规范及福建省标dbj13-07-91进行编写,特别要对基坑周边的岩土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对土层必须准确提供各周边分层土实际的c、φ值,并注明其试验方法,不能以场地勘察资料中所提供的宠统值代替。

  2.4勘察单位必须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参加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讨论和研究,并及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工作。お

  三、深基坑工程设计

  3.1深基坑工程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选取最佳设计方案,以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和缩短工期。

  3.2深基坑工程设计除必须保证基坑本身在暴露期间的安全外,还必须保证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安全。支护设计必须考虑地面附加荷载、地表水、地下水和邻近建(构)筑物的影响等不利因素。

  3.3设计单位必须编制详细完整的支护结构设计计算书,应保证支护结构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及安全度,对支护结构周边土体要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并应提供不同挖土深度时支护结构的变形和顶点位移计算数值。

  3.4当采用锚杆作为支护结构的弹性支承时,宜先进行必要的现场锚杆抗拔试验,取得可靠的数据,如条件不具备时,可根据在施工时实际张拉获得的数据来修正原设计。

  3.5设计单位必须编制详细、完整的支护结构设计施工图,应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布置图、监测元件预留(埋)平面(竖向)布置图、支护结构大样图(配筋图)、支撑系统结构大样图(配筋图)、连接节点大样图、基坑开挖剖面图、降(止、排)水设计图。

  3.5.1设计总说明除应有一般结构设计说明外,还应着重说明①施工程序及施工要求;②监测要点;③基坑失稳预警指标(变位、沉降、隆起、倾斜、应力、裂缝);④对周围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影响及保护措施;⑤基坑周边堆载限值;⑥基坑暴露时限。

  3.5.2总平面布置图应准确表示①地下室轮廓和开挖轮廓线;②围护结构、支撑系统、止水帷幕、排水沟及抽水井的平面布置;③基坑周围建(构)筑物的轮廓线和层数,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平线位置。

  3.5.3监测元件的预留(埋)平面(竖向)布置图应表示不同测试元件的图例及其在平面和竖向的位置,其布置密度和间距应满足进行数据动态分析的要求。

  3.5.4基坑开挖剖面图应表示所剖到断面的标高、排水沟、放坡、管线、止水帷幕、支护构件、支撑构件和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道路、市政管线、建(构)筑物及其基础。

  3.6设计单位要切实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并深入施工现场,当发现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相符时,应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お

  四、深基坑工程施工

  4.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并根据勘察报告和设计图纸的要求,预先编制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4.2施工方案除具有常规内容外,还应特别强调①执行设计总说明中所规定的施工程序的技术措施;②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③控制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的措施;④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及市政管线的保护(观测)措施;⑤应急抢险措施。

  4.3施工方案须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会审通过后才能实施,经会审确定的施工方案不得随意改变。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审,并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4.4施工单位应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强化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和验收。

  4.5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或观测数据接近设计预警指标时,必须及时报告建设、监理单位,发现险情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严防恶性事故的发生。

  4.6深基坑开挖后应及时浇灌垫层混凝土和修建地下结构,地下结构施工完毕,应抓紧进行基坑回填,禁止基坑超期暴露。

  4.7相邻深基坑工程同时施工时,必须统一考虑工程施工时的相互影响,确保双方支护结构及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安全。

  4.8深基坑工程在施工和暴露期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五、监理与监测

  5.1深基坑工程应进行全过程监理,宜委托承担主体结构工程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5.2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审查勘察、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检查和监督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会同建设、勘察、设计、监测单位研究处理。

  5.3深基坑工程必须委托监测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为具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的单位。当支护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具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时,宜由该单位监测。

  5.4监测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在施工前编制出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须经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审定。

  5.5施工前监测单位必须会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并记录拍照,对可能发生争议的基坑四邻,建设单位应预先委托房屋鉴定和公证部门进行鉴定和公证。

  5.6深基坑工程监测内容包括对①支护结构;②周边环境;③土体状态变化;④地下水位变化;⑤土层孔隙水压力变化等方面的综合监测。[hjx2]

  5.6.1支护结构监测的主要内容有①支护结构变形及顶部位移监测;②支护结构沉降监测;③支护结构和支撑结构应力监测等。

  5.6.2周边环境监测的主要内容有①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沉降、倾斜和裂缝的监测;②邻近基坑的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沉降与变形监测。

  5.7深基坑工程监测应贯穿工程的全过程。支护结构监测时限与基坑暴露时限相同,周边环境监测时限应在监测方案中确定,一般应延长至基坑回填后18个月。

  5.8在连续大雨和台风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较大等非常时期,监测单位应加密观测,出现险情时应连续观测。

  5.9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监理单位提交每次监测资料,在监测数据达到设计预警指标和出现险情时必须立即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发出警报。

支护管理制度10

  1、 超前支护必须使用单体液压支柱配铰接顶梁双排支护,支护长度和支护形式达到作业规程规定。

  2、 超前支护长度及超前支护范围内高度达到作业规程规定或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示范化的标准。

  3、 超前支护的支柱初撑力不低于50kn(用测压枪测量),凡是支柱钻底超过100mm、两巷压力大、推进度慢的都必须加垫大柱鞋,所使用单体柱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倒柱伤人。

  4、 采面上下出口必须畅通、无杂物,高度不得低于1.6米。上下端头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支柱初撑力≥11.5mpa。

  5、 两巷切顶排密集柱不少于三棵(不含基本支架的支柱),使用矿工钢支护的巷道,切顶线以里矿工钢必须回收,使用锚索支护的.巷道,切顶线以里的锚盘、锚索头必须去掉。

  违反上述规定的,每处对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30~50元。

支护管理制度11

  1、按时上、下班,不能迟到早退,要相互配合做好本职工作。

  2、在进行支护前,必须在已有的完好支护保护下,用长把工具敲帮问顶,摘除悬矸危岩和松动的煤帮。

  3、随时观察工作面动态,发现异常现象(如:巨大的震顶声、大量支柱卸荷或钻底严重、顶板来压显现强烈或出现台阶下沉现象等),必须立即发出警报,撤离所有人员,待顶板稳定后,由班(组)长按规定处理。

  6、支护时,严禁使用失效和损坏的支柱、顶梁和柱鞋。

  7、顶梁与顶板应紧密接触。若顶板不平或局部冒顶时,必须用木料穿实。

  8、不准将支柱打在浮煤(矸)上,坚硬底板要刨柱窝、见麻面;底板松软时,支柱必须穿鞋。

  9、支柱必须支设牢固、迎山有力;严禁在支柱上打重楔,严禁给支柱带双柱帽。

  10、必须根据支护高度的`变化,选用相应高度的支柱。选用0.3m以上的单体液压支柱时,支设最大高度应小于支柱设计最大高度0.1m,最小高度应大于支柱设计最小高度0.2m,选用其它支柱时,严禁超高支设。

  11、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

  12、不准站在输送机上或跨着输送机进行支护。

  13、调整顶梁、架设支柱时,其下方5m内不得有人。

  14、临时支柱的位置应不妨碍架设基本支柱;基本支柱架设好前,不准回撤临时支柱。

  15、平行作业的距离必须符合规定。支柱与回柱间的间隔距离不得小于15m,其它的符合作业规程规定。当支护工序与其它工序都需做时,优先进行支护。

  16、架设单体液压支柱时,要掌握好注液用量与时间,保证支柱的初撑力,其柱径为100mm的不小于90千牛、柱径为80mm的不小于60千牛。

  17、切口内支护必须符合规程规定,支柱初撑力达到第16条要求。严禁在切口内空顶作业。

  18、采用∏型顶梁支护,要交替前移,不得齐头并进。

  19、端头支护与巷道支护间距不得大于0.5m。

支护管理制度12

  深基坑工程具有技术难度高,风险大的特点。厦门市地质条件复杂,地面建筑和地下设施密集,若处理不当,极易酿成事故,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为保证深基坑工程顺利进行,确保基坑周边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不受破坏,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1.1本规定所称“深基坑”系指开挖深度超过4米(含4米)的基坑,或开挖深度少于4米,但有淤泥等软土层的基坑。所称“深基坑工程”,包括基坑开挖、基坑支护、地下水控制、基坑回填、基坑周边环境保护等内容。

  1.2与深基坑工程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各个环节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完成,深基坑工程的勘察、设计与施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现行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

  1.3深基坑支护设计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支护设计的单位必须是经过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认定并允许从事岩土工程设计的特征单位。

  1.4深基坑支护工程必须由至少两个设计单位提出支护设计方案,并由建设单位邀请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专家组名单应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具体支护方案由建设主管部门会同专家组审查后确定,未经专家论证并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的深基坑支护工程不得组织招投标。

  1.5深基坑工程施工(包括基坑支护施工、土方开挖、基坑抽排水)及深基础工程施工应由一个施工单位统一总承包,不得肢解。地下室结构施工及基坑回填也宜由该施工单位承包。

  1.6深基坑工程必须纳入岩土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整个施工过程均应在严格的监理之下进行。

  1.7深基坑工程应采用信息施工法,设计、施工、监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应有充分的预见、周密的防范和应急的后备措施。

  1.8深基坑工程的支护构件和支撑构件(含锚杆等)均不得超越红线,必须超越红线时应征得相邻地块业主的同意。

  1.9建设单位应为勘察、设计单位开展工作提供相关条件,特别应提供邻近建(构)筑物的结构特征、基础类型、尺寸、埋深及与基坑的相关距离和高度,以及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有关资料。

  1.10建设单位宜对深基坑工程办理建筑工程一切保险和附加第三者责任险,以减少工程风险损失。

  二、深基坑工程勘察

  2.1建设单位应委托勘察单位进行深基坑工程的专项勘察工作,勘察单位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出勘察方案,并提请建设、设计、监理、监督等单位共同审定。

  2.2主体结构设计单位应就深基坑工程的特点,对工程地质勘察的内容提出具体的要求,特别应强调做好基坑开挖范围(包括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暗沟、暗滨、暗河道、古墓和地下人防工程等的勘察,并要求提供其准确位置及范围。支护设计单位若认为勘察报告不能满足设计需要,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

  2.3勘察报告须严格按国家规范及福建省标dbj13-07-91进行编写,特别要对基坑周边的岩土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情况进行详细分析,对土层必须准确提供各周边分层土实际的c、φ值,并注明其试验方法,不能以场地勘察资料中所提供的笼统值代替。

  2.4勘察单位必须做好勘察报告提交后的服务工作,参加深基坑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时的讨论和研究,并及时进行必要的补充勘察工作。

  三、深基坑工程设计

  3.1深基坑工程设计应根据场地条件、地质条件和施工条件进行多方案比较,选取最佳设计方案,以求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施工和缩短工期。

  3.2深基坑工程设计除必须保证基坑本身在暴露期间的安全外,还必须保证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安全。支护设计必须考虑地面附加荷载、地表水、地下水和邻近建(构)筑物的影响等不利因素。

  3.3设计单位必须编制详细完整的支护结构设计计算书,应保证支护结构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及安全度,对支护结构周边土体要进行整体稳定性验算,并应提供不同挖土深度时支护结构的变形和顶点位移计算数值。

  3.4当采用锚杆作为支护结构的弹性支承时,宜先进行必要的现场锚杆抗拔试验,取得可靠的数据,如条件不具备时,可根据在施工时实际张拉获得的数据来修正原设计。

  3.5设计单位必须编制详细、完整的支护结构设计施工图,应包括:设计总说明、总平面布置图、监测元件预留(埋)平面(竖向)布置图、支护结构大样图(配筋图)、支撑系统结构大样图(配筋图)、连接节点大样图、基坑开挖剖面图、降(止、排)水设计图。

  3.5.1设计总说明除应有一般结构设计说明外,还应着重说明①施工程序及施工要求;②监测要点;③基坑失稳预警指标(变位、沉降、隆起、倾斜、应力、裂缝);④对周围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影响及保护措施;⑤基坑周边堆载限值;⑥基坑暴露时限。

  3.5.2总平面布置图应准确表示①地下室轮廓和开挖轮廓线;②围护结构、支撑系统、止水帷幕、排水沟及抽水井的平面布置;③基坑周围建(构)筑物的轮廓线和层数,基坑周边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平线位置。

  3.5.3监测元件的预留(埋)平面(竖向)布置图应表示不同测试元件的图例及其在平面和竖向的位置,其布置密度和间距应满足进行数据动态分析的要求。

  3.5.4基坑开挖剖面图应表示所剖到断面的标高、排水沟、放坡、管线、止水帷幕、支护构件、支撑构件和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道路、市政管线、建(构)筑物及其基础。

  3.6设计单位要切实做好技术交底工作,并深入施工现场,当发现地质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相符时,应会同建设、勘察、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研究解决,必要时应提出补充勘察要求和修改设计。

  四、深基坑工程施工

  4.1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并根据勘察报告和设计图纸的要求,预先编制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

  4.2施工方案除具有常规内容外,还应特别强调①执行设计总说明中所规定的施工程序的技术措施;②土方开挖及运输方案;③控制地面堆载、地表水、地下水的措施;④对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及市政管线的保护(观测)措施;⑤应急抢险措施。

  4.3施工方案须经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会审通过后才能实施,经会审确定的施工方案不得随意改变。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审,并报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4.4施工单位应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强化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和验收。

  4.5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或观测数据接近设计预警指标时,必须及时报告建设、监理单位,发现险情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严防恶性事故的发生。

  4.6深基坑开挖后应及时浇灌垫层混凝土和修建地下结构,地下结构施工完毕,应抓紧进行基坑回填,禁止基坑超期暴露。

  4.7相邻深基坑工程同时施工时,必须统一考虑工程施工时的相互影响,确保双方支护结构及邻近建(构)筑物、道路和市政管线的安全。

  4.8深基坑工程在施工和暴露期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五、监理与监测

  5.1深基坑工程应进行全过程监理,宜委托承担主体结构工程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5.2监理单位必须认真审查勘察、设计、施工及监测单位提供的技术文件,检查和监督设计、施工、监测方案的实施,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会同建设、勘察、设计、监测单位研究处理。

  5.3深基坑工程必须委托监测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单位应为具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的单位。当支护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具有岩土工程监测资质时,宜由该单位监测。

  5.4监测单位应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在施工前编制出安全可靠的监测方案,监测方案须经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共同审定。

  5.5施工前监测单位必须会同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对邻近建(构)筑物的现状进行详细调查并记录拍照,对可能发生争议的基坑四邻,建设单位应预先委托房屋鉴定和公证部门进行鉴定和公证。

  5.6深基坑工程监测内容包括对①支护结构;②周边环境;③土体状态变化;④地下水位变化;⑤土层孔隙水压力变化等方面的综合监测。[hjx2] 5.6.1支护结构监测的主要内容有①支护结构变形及顶部位移监测;②支护结构沉降监测;③支护结构和支撑结构应力监测等。

  5.6.2周边环境监测的主要内容有①离开开挖边线3倍于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沉降、倾斜和裂缝的监测;②邻近基坑的道路和市政管线的沉降与变形监测。

  5.7深基坑工程监测应贯穿工程的全过程。支护结构监测时限与基坑暴露时限相同,周边环境监测时限应在监测方案中确定,一般应延长至基坑回填后18个月。

  5.8在连续大雨和台风季节及地下水位涨落较大等非常时期,监测单位应加密观测,出现险情时应连续观测。

  5.9监测单位应及时向建设、监理单位提交每次监测资料,在监测数据达到设计预警指标和出现险情时必须立即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发出警报。

支护管理制度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深基坑支护工程和周边环境的安全,避免和减少因深基坑施工引起的地质灾害和遵照并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城乡建设部建质[20xx]87号“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建质[20xx]87号文规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两种。

  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有: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有: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 降水工程。

  第三条按照建质[20xx]87号文规定,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由不少于5人组成的专家进行审查论证,并提出论证报告,该报告作为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修改和完善的指导意见。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

  1.专家组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业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相关人员

  本项目参建各方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可执行《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jgj54097-20xx)以及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发的有关技术安全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管理职能分工

  第五条深基坑支护的管理,涉及到工程施工管理、安全管理、工程管理、技术质量管理等综合性管理工作,要求项目经理部各职能人员和各职能部门全力以赴的完成各项管理工作。

  第六条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基坑支护的各项管理工作。组织现场按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统一简称为“方案”)实施,负责施工所需人、财、物的组织管理与控制,定期组织内部审核和安全评估。

  第七条项目部主管生产的副经理,负责基坑施工的施工和安全监督和管理,必须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和调整。

  第八条危险性较大的深基坑支护施工安全专项方案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编写与审核,方案审核由项目部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共同完成,经审核合格的,由项目总工程师签字,并将其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后实施。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高大模板支撑体系专项方案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编写,公司科技部经理组织公司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公司科技部经理签字,并将其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签字。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高大模板支撑体系专项方案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收集由专家组成员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及专家组成员签字的论证报告,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项目总工程师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公司总工程师、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由项目总工程师组织相关人员,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项目总工程师负责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经交底与被交底各方签字后的安全技术交底在项目安全部门备案。

  第九条项目安全总监负责审核方案中有关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的条款,负责方案实施过程中的全面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和制止,必要时采取停工整顿和予以处罚,有否决权。

  第十条工程技术组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具体负责编制支护工程设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中的监测方案,负责编制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和检查日常的贯彻和执行情况,负责随时搜集质量、安全动态,每月填写质量月报和安全月报,于每月25日 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月报分别报公司工程部和安全部。负责施工前工程试验工作和日常施工中的管理工作和与我方有关的日常监测工作。

  第十一条 材料供应组具体负责材料、机具和劳保用品进场、材料复(试)验、机具试运转及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安全员在项目安全总监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现场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发现问题立即向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和安全总监汇报并采取措施整改,做好施工日志。

  第十三条 施工队长具体负责支护工程的日常施工和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和执行项目经理部颁发的有关安全和质量文件,教育职工按操作规程精心操作,做到保证支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施工,负责做好岗前培训工作。

  第十四条 设有分公司的区域性公司,其项目经理部上报的一切资料和文件,可直接上报分公司,分公司的各职能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履行公司相应的人员和职能部门的职责,对于单位工程的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经审批后及时上报公司科技部备案,有关安全月报和质量月报必须于每月2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分别上报公司安全部和工程部备案。

  第三章 施工前准备工作

  第十五条 设计准备

  一、基坑支护设计人员进行设计前必须掌握以下内容:

  1.建(构)筑物地下工程的规模和埋置深度。

  2.地质勘察部门提供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的勘察资料。

  3.到现场调研建(构)筑物场地周围环境、地形、地貌、地表水、道路及附近已有的和在建的工程实况。

  4.到有关部门了解场地周围地下已有的各种管线(设施)布局和走向。

  二、通过计算,进行多方案对比后,选取最优支护方案,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深基坑支护方案需经专家论证后实施。

  三、绘制全套的建筑、结构施工图纸和各节点详图。

  四、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和场地周围环境,提出对现场监测的要求。包括:观测项目、测点布置、观测精度、观测濒度和临介状态报警值等。

  第十六条 施工准备

  一、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各类专业施工队伍进行深基坑支护工程的施工。

  二、项目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充分学习和熟悉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图纸后,请设计人员进行图纸交底、双方会审并做好记录、存档。

  三、基坑支护必须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专项方案的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图、施工要求和技术保障条件。

  2.编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4.支护工程的施工方法、施工顺序、施工工艺、工艺流程、技术参数、机械选型和降水方案等。

  5.详细绘制支护体系各桩位或地下连续墙的平面布置图、立面图、剖面图以及各节点详图。详细绘制地下连续墙与地下室底板和各层楼板间相连接节点详图。

  6.详细绘制各基坑内部支护体系各层次的平面图和剖面图,以及各节点的详图。

  7.详细绘制土方放坡坡度,锚杆、土钉和挡墙的构造和节点详图。

  8.详细绘制降水井以及各级轻型井点降水的平面布置图、剖面图及具体构造详图。

  9.支护(支撑)体系、降水以及土方开挖等应有详细的计算过程,各种数据来源应准确。保证方案具有指导性和可行性。

  10.通过计算明确降水停止的具体部位和具体工序。

  11.逆作法施工的具体方法和施工的可行性,明确地下(基坑)施工和地上施工两者间的相互关系及采取相应的措施。

  12.详细列出基坑(地下)和地上各类工程的施工顺序和施工方法,明确技术间隔的时间。

  四、编制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我方负责的监测监控方案等。

  五、编制保证工程质量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六、编制监测项目的实施细则等。

  七、编制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数量和进出场计划。

  八、编制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部应保存方案的编制、审核、论证和记录,公司科技部应建立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和专项施工方案台帐,包括方案名称、编制、论证、审核、审批的完成时间和实施的部位等内容。

  第十八条 项目总工程师和施工队长分别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全体施工进行安全、技术和质量标准的交底,全体工人已进行培训。

  第十九条 监测人员和记录人员定岗、定位,分工明确,并已进行培训。

  第二十条 组织原材料进场,并经复试合格。

  第二十一条 组织机械装备进场,并经试运转合格。

  第二十二条 组织各类检测仪器(表)和检测工具进场,并具有经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检测合格和率定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劳保用品和器具准备齐全,经检验合格备用。

  第二十四条 现场障碍清除完毕。

  第二十五条 建议和督促建设单位立即组织有监测资质证明的监测检测单位进场,并做好投入监测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第四章 支护工程施工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种类型支护工程,大面积施工前,先行做或一根桩或一个单元的工程试验,通过试验确定合理的施工参数。诸如:护壁泥浆的密度、水泥浆的水灰比、砂浆(砼)的配合比、搅拌下沉速度、喷浆提升速度、重复搅拌速度、静压桩的静压力和沉桩速度、预应力的施加方法和施加应力的比例等。为大面积的顺利施工和施工安全提供可靠保证。

  第二十七条 保证支护工程的施工质量,为基坑工程安全施工奠定基础。支护工程施工中严格贯彻和执行土建工程各工种的`各项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诸如:技术交底、技术复核、质量检查、设计变更、材料代用、隐蔽工程质量验收、分部项工程质量验收、竣工工程验收、工程故障和质量问题的报告等。深基坑支护工程施工中,严格按《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99)。

  第五章 支护工程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基坑施工作业条件复杂,除土建工程各工种外,还涉及诸如机械、电气等多工种联合作业,涉及地下和地面的高处交叉作业等,因此施工中除执行本安全管理规定外,尚需执行诸如土建工程、机械工程、电气工程等有关工种和高处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现场内工程桩洞口较多,现场内外降水井洞口较多,现场中泥浆搅拌池、循环池、沉淀池、排污渠道等占地面积较大,必须采取各项具体措施,加强总平面的安全管理,至关重要。

  第六章 技术复核和工程监测

  第三十条 基坑支护开工前,项目经理会同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和总工程师等对工地四周的地形地貌、地上、地下的各类建(构)筑物和管线以及对进场的机具设备等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检查,对专项方案、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的书面资料以及施工队伍的资质和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等进行一次认真的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一条 项目总工程师针对各种类型的支护,在大面积施工前进行的单体试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进行认真思考和分析,必要时申报公司各有关部门和公司总工程师共同研究后对有关各施工参数做出必要的调整,以确保大面积施工时的正常进行。

  第三十二条 工程开工前应会同建设单位和工程监测、检测单位就工程施工过程中有关部位的监督监测进行具体会商,以达到基坑工程监测的预期目的。以随时掌握基坑支护、基坑周围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动态的变化,据此,制定应急预案和采取应的急措施,为地下工程和基坑周围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正常施工和使用,提供安全保证。

  第三十三条 工程技术组根据设计人员提出的对支护工程的监测要求,经过和现场监测单位协商后,编制由我方自行完成的现场监测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人员编制、监测项目、监测部位、监测内容、仪器(表)的配置、报警值、监测结果的处理和反馈报告等。

  第三十四条 现场监测的项目,主要是根据基坑工程的安全等级和周围环境的各种因素提出不同的要求,如表1。

  第三十五条 监测工作从基坑土方开挖始,直至回填土完毕止监测人员随时根据各监测项目的动态变化的数据,分别绘制随时间变化的曲线图表,见表2,现场监测的时间间隔见表3。当累计数据接近报警值时,及时向项目总工程师、现场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代表和设计单位有关人员报告并经和现场监测单位协商,以便共同制定应急措施和处理方案,及时处理。必要时请有关专家论证后处理。

  每三十六条 记录人员随时做好记录,填写记录表格并签字确认。监测人员随时提供基坑工程现场监测报告,并在报告书上签字确认。记录表格和报告书分别报项目总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代表审核后存档。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建八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安全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支护管理制度14

  为加强回采工作面支护材料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如下支护材料设备配件备用管理制度:

  1.综采队必须高度重视支护材料管理工作,支护材料消耗既直接牵涉原煤生产成本,又直接影响安全生产。区队需加强对支护材料的投入,提高支护材料的完好率和使用率,促进顶板管理,实现安全生产。

  2.要层层落实责任,严格执行“节奖超罚”。

  3.区队必须建立健全支护材料台账,数字要真实准确,填写要实事求是,账面要整洁清晰,不得弄虚作假,做到帐物相符。

  4.工作面的支架、单体支柱等均应编号管理。

  5、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进行试验,符合标准方可入井。单体支柱原配或更新三用阀,必须使用“防飞”三用阀,否则,不许入井。

  6.备用的支柱入井前必须将三用阀装配口密封,运至工作面使用时再安装三用阀。

  7.必须加强乳化液浓度的配比工作,乳化液浓度不低3%—5%,有现场检测手段。

  8.工作面必须配备10棵备用单体液压支柱,地面备用一定数量的`支柱(支架),使用的支柱时刻要保持完好状态,确保完好率达到100%。

  9.备用支柱入井前,必须检查零部件是否齐全,柱体有无弯曲、凹陷,柱爪是否齐全,支柱是否漏液。

  10.不合格的支柱不得充当备用。

  11.备用支护材料设备配件必须按规程的规定使用,不得混用或串用。

  12.支护材料标志牌齐全,材料存放点各种材料、设备备件应挂牌,标明材料名称、单位和负责人。

  13.存放地点要求无积水、无淋头,支护完好。

  14.所有备用材料配件存放均不影响运输和通风,不得混放,取用材料时按层搬取,不得乱拿乱扔。

  15.长期没有使用的备用支柱,使用前应先排出空气。

  16.严禁用锤、镐等硬物直接敲打、碰击柱体和三用阀。

  17.不再使用的支柱必须将乳化液全部排出。

  18.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备用支柱必须升井检修维护。

支护管理制度15

  1、 超前支护必须使用单体液压支柱配铰接顶梁双排支护,支护长度和支护形式达到作业规程规定。

  2、 超前支护长度及超前支护范围内高度达到作业规程规定或集团公司安全质量标准示范化的标准。

  3、 超前支护的支柱初撑力不低于50kn(用测压枪测量),凡是支柱钻底超过100mm、两巷压力大、推进度慢的都必须加垫大柱鞋,所使用单体柱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倒柱伤人。

  4、 采面上下出口必须畅通、无杂物,高度不得低于1.6米。上下端头支护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支柱初撑力≥11.5mpa。

  5、 两巷切顶排密集柱不少于三棵(不含基本支架的支柱),使用矿工钢支护的'巷道,切顶线以里矿工钢必须回收,使用锚索支护的巷道,切顶线以里的锚盘、锚索头必须去掉。

  违反上述规定的,每处对单位罚款500~1000元,对责任者罚款30~50元。

支护管理制度16

  随着矿井的发展,回采工作面支护已全部使用单体液压支柱支护。为加强单体支柱及顶梁的管理、维修,确保矿井正常生产与安全,降低吨煤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职能:

  1.供应科负责单体支柱、顶梁、三用阀的购置工作。

  2.计划科负责全矿采煤工区的单体支柱、三用阀、顶梁及摩擦支柱的月底清点考核和井下支护质量日常检测及现场管理工作。

  3.机电科设支护车间几单体支柱管理员,负责建立全矿单体支护材料台帐、流动帐、档案明细管理工作,并负责有关材料的进货质量验收、单体及三用阀的编号、发放、回收、小中修及外出大修等工作。

  二、支护材料的购置:

  单体支柱购置由计划科按使用要求提供单体支柱型号数量,三用阀及顶梁等由支护车间提供购置计划,经分管矿长同意,供应科到矿指定厂家购置。入库由机电科支护车间负责验收,合格后方可由支护车间统一编号建档发放。

  三、支护材料的发放、回交:

  1.凡使用单体及顶梁的单位都必须设立专职(或兼职)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单体、顶梁、三用阀等台帐管理,领用及回交支护材料时必须由专管员持台帐到支护车间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支护车间一概不予发放、回收。

  2.单体支柱、三用阀一律由支护车间统一编号,建档管理,并建立各领用单位明细台帐。支护车间必须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并作为兼职技术员,负责单体、顶梁、三用阀的维修、技术及质量管理。

  3.对各工区回交的支护材料,支护车间要做好档案记录和台帐管理工作,并对支护材料严格检查损坏情况,对使用不当或人为破坏造成损坏的一律报计划科,其维修费由使用单位承担。

  4.三用阀的领用一律按一棵柱子一个阀的数量发放,并以旧换新,不得有丢失现象,否则,按原价罚款。

  5.注液枪的发放、回交由支护车间负责,按每10米一个注液枪发给,同时按20%增加其备用数量,领用以旧换新,不得丢失,否则按原价罚款。

  四、支护材料的`维修管理:

  1.机电科成立支护车间,建立单独厂房,支护车间应具有月维修1000棵单体支柱的能力和试压设备,建立能储存4000棵单体支柱的库房,确保维修好的支柱或多余支柱的存放。另需配置相应的三用阀维修间、顶梁维修场地。

  2.支护车间要逐步配齐相应维修及管理人员。

  3.对单体的小中修一律在矿内解决,维修好的单体经试压合格后方可入库,并将其维修情况及试压数据记入档案。对需大修的单体,由车间先进行拆洗,对矿内没能力维修的要统一归类,分管技术员书面鉴定报分管矿长,经同意后,支护车间方可集中到矿指定厂家进行维修。出矿时,维修车间出具证明,到保卫科换出门证,修复拉回的单体及部件,由修理车间进行抽查试压,并按大修标准检查,合格后出具证明,设备库保管员清点数量,出具修理数量证明,做好大修情况的档案记录。修理费结算凭发票、验收合格证明、修复数量证明,经分管矿长签字、经营矿长签字后到财务结算。

  4.严格执行支柱定期上井检修制度。新购置的单体入井后连续使用一年半的必须上井检修;对经过检修的支柱入井后连续使用八个月的必须上井检修。对超期使用的支柱造成损坏的,其维修费由使用单位承担,该项工作由支护车间监督实施,报计划科在当月材料费中扣除。

  5.对维修后的单体支柱必须经过严格的试压检查,并作好记录,不合格的不准下井,凡查有不合格的支柱入井,按每棵20元对支护车间处罚。

  五、井下单体支柱管理:

  1.加强单体支柱支护质量的监测是对单体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回采面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为此矿成立单体支柱支护质量检测小组,借助仪表开展日常支护质量监测工作,各工作面每天监测一次,每个工作面设10条观测线,每条线测6个点,每个工作面共测60多个数据,将测的数据进行微机处理分析,得出工作面支护质量状况图表,并及时发放到矿领导及有关科室工区,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另外,通过实测发现单体支柱、三用阀在使用中不符合要求的现象,由计划科下卡,督促工区将这类支柱、三用阀升井维修。

  2.加强井下支柱使用过程的管理,检测小组实行分片负责制,同时负责相应工区单体支柱管理状况,对违反下列规定的给予惩罚:

  ⑴运输单体支柱要将活柱降到最低位置,阀孔必须用密封盖封好,支柱存放都必须站立放置,严禁野蛮搬运、倒放,否则按每根10元罚责任单位,并限时整改。

  ⑵三用阀运送时,必须用干净的专用箱运送,上井时也要集中装箱上井,井下存放也要专用加锁保管。凡发现运送保管及使用不当造成三用阀污染的每个罚款10元。

  ⑶注液时要先冲洗注液嘴,发现不冲洗注液嘴,每次罚款10元。

  ⑷乳化液配制必须使用自动配比器,泵站司机必须严格按要求浓度配制,每班用析光仪自检一次,如发现配制不合格或不按要求自检的一次罚款50元。

  ⑸对损坏的柱梁必须及时上井修理,对积压超过7天的每棵单体罚使用单位50元,顶梁每棵罚50元。

  ⑹对检测过程中发现不合格支柱,计划科下达上井维修卡,对下卡后仍继续使用的每棵每天罚10元。

  六、对支护材料的考核:

  1.单体、顶梁、三用阀一律不得丢失,计划科根据支护维修车间每月报给的各单位的领用量及井下实有量,对丢失的单体、顶梁、三用阀一律按原购置费罚款。

  2.对单体、顶梁的使用一律实行租赁制,单体支柱1米及以下的每棵月租金为20元,1.2米及以上的单体月租金为30元,顶梁每棵月租金10元。

  3.计划科根据各工作面长度及作业规程支护密度,计算出各面所需要单体及顶梁的使用、备用量(12煤7%、14煤10%),计算出各工区租金基数,补贴给各使用单位,同时按当月各单位实领在册总数最高数量计算使用租金,进行月底考核,节奖超罚。

  4.对各使用单位丢失、人为损坏的单体及不按规定使用的罚款也一次由计划科在月底统一考核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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