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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

时间:2023-03-30 16:32:27 贷款 我要投稿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3篇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1

  贷后管理可以分为档案管理、跟踪检查、年审、动态管理等业务类型,其中档案管理工作贯穿信贷业务始终,是保证信贷业务制度化、规范化,信贷资产安全性的基础工作。加强信贷档案管理,做到妥善归档、资料完整,可以有效防范信贷风险。实务中,制度化的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不仅可以在理念上面向核心业务,保护企业资信权益,树立和传承企业文化,更可以在架构上适应小贷公司业务流程,促进管理技术创新,充分发挥档案信息效用,完善信贷业务流程。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3篇

  一、概念解析

  信贷档案指本公司在信贷业务的受理、调查评价、审批、发放和贷后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律意义、史料价值及查考利用价值的资料,档案资料有纸质、实物、图文印象等多样化存在,包括合同、文件、账表、函电、记录、图表、声像、磁盘等各类信贷业务的档案资料范围。

  按照是否具备法律要素可以分为法律要件档案和业务管理档案两类:

  1法律要素档案

  法律要件档案是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各类合约和收执以备主张权利所需的各种凭证依据。主要是合同书、重要物权和权利凭证、证明书、通知书、申请书、承诺书等。

  (1)初步接触阶段:企业提交的各类主体资质证明文件和填写的贷款担保申请书;

  (2)调查评审阶段:调查评审协议和企业提交的相关业务、财务证明文件;

  (3)担保阶段:担保流程审批文件、担保协议、各类反担保合同及其附件等、记录和合约签署行为真实合法的证明资料;与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和放款凭证等;应当收执的各项物权、权利凭证以及承诺书等;

  (4)监控阶段:新增和变更权利义务的相关合约文本和辅助资料等,有利于保证公司权益的新证据。

  2业务管理档案

  业务管理档案是记录反映业务过程的各种报告、记录、说明、表格等图文资料。包括调查报告、评估报告、检查报告,统计、记录、情况说明等。

  (1)初步接触阶段:担保申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章程、企业情况介绍等原件和复印件,企业上年度年报、上月月报等;(注重合法性细节)

  (2)调查评审阶段:申请企业具体的资金需要用途、还款计划、项目可行性分析、调查评审报告及其附件、各种价值评估报告;(注重真实性细节)

  (3)担保期间:保后监控检查报告、企业补充的其他相关资料等。

  二、信贷档案管理

  信贷档案管理是指信贷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的过程。

  信贷档案管理原则首先,信贷档案管理应该遵循“统一领导、专人专管”的主要原则,所谓统一领导,就是对本公司所有档案工作实行全面规划和统筹安排,制定统一档案管理办法和业务标准,实行统一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所谓专人专管,安排专人负责管理。

  其次,信贷档案管理还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

  借款人的证件应该真实有效;信贷档案材料原则上应为正本、原稿,不得另行编写与修改。对只能收集复印件的重要档案,收集人员与原件核对后,在加盖客户公章的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签章确认。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明等;

  (二)完整性原则。

  完整记录信贷业务流程,有利于明确信贷经营责任和信贷管理责任;维护档案的完整,有两方面的含义:

  1、从数量上要保证档案的齐全,保证应该集中和实际保存的档案不致残缺短少。保证借款申请书、合同、协议、承诺书、征信查询报告、资信调查表、授权书、身份核实证明、审批表、相关复印件等资料齐全。

  2、另一方面,从质量上,也就是从系统性方面要维护档案的有机联系,不能人为地割裂分散,或者零散的堆砌。例如,档案资料上的要素填写要完整、规范;相关人员要全部签章;资信调查表信息与评级表信息要衔接,符合逻辑。

  (三)时间性原则。

  1、及时性原则。整个信贷管理流程中形成的档案须按要求及时更新,按时归档。

  2、顺序性顺序。资料时间顺序应严格按照:资信调查表→授信评级审批表→征信查询报告→相关合同文本→借据→贷后跟踪检查表→年审表→催收回执,若发现上述资料日期未按时间顺序的,属逆程序操作。

  (四)保密性原则。

  对涉及国家机密、公司和客户商业机密的信贷档案均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五)安全性原则。

  1、在信贷档案管理过程中,要力求保证档案本身不受损坏,保证档案管理物质安全,延长档案寿命。此外,要保护档案免遭有意破坏,档案机密不被盗窃,不失密,即保证档案管理的政治安全。

  2、管理部门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前,由风险管理部指定专(兼)职信贷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信贷档案管理,并负责本公司信贷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归档工作。在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以后,统一移交综合管理部归档。

  3、档案管理流程

  步骤1、移交归档

  (1)各类信贷业务档案材料均应在放贷时由信贷业务员收集齐全填写档案移交清单一并移交风险部档案管理人员,经双方核对无误后,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由档案管理人员整理归档。移交清单一式二份,一份业务部留存,一份随资料进入档案。

  (2)对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的信贷档案每月整理一次。信贷档案管理员应于次月10日前,将上月执行完毕的信贷业务档案整理完毕,移交综合管理部。

  步骤2、整理立卷

  每笔信贷业务发生后,经办人员应及时将信贷档案材料向风险部指定的档案管理人员移交并办理交接手续,风险部对本公司执行中信贷业务档案集中管理,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的信贷档案材料,风险管理部在规定的时间内整理,移交到综合管理部档案管理员处。

  信贷档案的整理立卷要求如下:

  (1)信贷档案以每笔业务为单位组卷,材料多的可组成多个卷。卷内资料按信贷业务管理和操作顺序进行排列。

  (2)每个案卷,均应编制《信贷档案卷内目录》(见附件2)。

  (3)将案卷按照“信贷项目—客户—信贷业务发生时间”的顺序进行分类排列。即首先将全部信贷档案按不同的信贷项目分开,然后区分不同的客户,再按照信贷业务发生的先后顺序依次进行排列。

  (4)按以下要求逐卷填写卷盒脊背各项目:

  ①、合同编号。

  ②、项目类别。

  ③、客户名称。小企业类客户填写单位全称,个人类客户填写姓名。

  立卷完成后,对于信贷业务从发放至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期间形成的后续归档材料,信贷档案管理员应随时进行补充归档。

  信贷档案管理人员对信贷档案资料的齐全完整负责。发现缺件,信贷档案管理人员有权要求信贷业务经办人员按规定补齐。因特殊情况不能补齐的,信贷业务经办人员应对缺件原因作出书面说明。

  步骤3、清退销毁

  对于保管期满的信贷档案,应由综合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信贷业务部共同组成的鉴定小组进行鉴定,提出存毁意见。对经鉴定需销毁的信贷档案,应经分管副总签批后方可销毁;对保管期满但仍具有一定查考利用价值的信贷档案,应视情况继续保管二年以上,确无保存价值时方可进行销毁。

  注意各类信贷档案的管理期限有所差别,大体分为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前后二种。各类信贷档案的保管期限如下:

  1、正在执行中的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及其它信贷项目的档案材料,应按照五级分类管理办法及时调整进行管理。

  2、对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已经执行完毕的信贷档案的保管期限为3年(从贷款本息结清或信贷业务执行完毕的下一年开始计算)。

  步骤4、档案借阅

  办理档案借阅时,应严格按借阅范围查阅、借用并办理借阅手续,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登记借阅人员姓名、时间、借阅内容和借阅用途,借阅人签字确认并按要求履行审批手续,保证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1、公司内部人员借阅信贷档案资料。借阅本人经办的业务资料须经风险部负责人批准。公司其他人员因工作需要借阅信贷档案的,须借阅人出具借条,经主管副总批准后方可借阅。借阅的档案不得涂改、圈划、拆散原卷册,用完必须及时归还。

  2、公司外部人员借阅信贷业务档案。本公司保存的各类信贷档案主要是供本公司内部使用,原则上不对外借阅,若遇特殊情况,如出现经济纠纷、案件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有权机关依法需查阅、影印时,必须持有协助查询通知书或其它有效法律文书,以及查阅人的工作证明,并经分管副总批准。查阅时,本公司人员在场陪同,严禁将原件借出。

  三、企业自查

  小贷公司可以本章的内容完成自检、完善和新旧标准对接工作。具体说来,根据规范要求自行对照检查,找出差距和不足;按照标准进行自我完善;在适当时候,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效果的认证(或评估、认定)办法。

  附件1信贷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基本材料

  1.营业执照或事业、社会团体等机构证明(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或复印件)、签字样本(原件),法人代表更换文件,董事签字样本(原件)

  3.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产品质量认证书(复印件)等

  4.贷款卡(证)(复印件)、最近贷款卡查询记录和企业信用等级认定书

  5.公司合同或章程(复印件)、成立文件

  6.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企业主要资产明细材料

  7.客户近3年及近期的.财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以及有权部门对年度财务报表的审查证明、

  8.信贷业务申报书

  9.开户证明(复印件)

  10.有权部门批准成立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的文件(复印件)

  13.信贷资产风险分类认定工作底稿和客户背景材料

  14.与本公司签定的信贷业务合作协议

  15.企业分立、合并、转制(全套材料)、更名等文件

  16.企业主要资产的权属证明材料

  17.建筑安装企业另需材料:承建资格证书(复印件)、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建筑安装企业施工安全资质证(复印件)

  18.房地产企业另需材料: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出让合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如有)

  21.信贷业务申请书及附件(原件),有效的商品购销合同

  22.董事会等同意申请信贷的证明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原件)

  23.第三方提供保证所需文件:

  (1)同意保证意向书(原件)

  (2)董事会同意提供担保的决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原件)

  (3)保证人基本情况材料,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签字样本(原件)、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贷款证(卡)(复印件)、公司合同或章程(复印件)、客户近3年及近期财会报告(原件或复印件)、有权部门批准成立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的文件(复印件)、担保评价报告(原件)、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

  24.抵押或质押方式所需文件:

  (1)同意抵、质押意向书(原件)

  (2)抵押(质)物评估报告(原件)

  (3)评估单位资格证明(复印件)

  (4)抵押物(质物)权利证书,如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使用证(复印件)

  (5)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文件,包括:董事会同意抵(质)押的决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证明(原件)、第三人同意提供抵(质)押的书面申明(原件)、全体共有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原件)、海关同意抵(质)押的声明等(原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关键设备同意抵押的证明(原件)、其它有权机构同意抵(质)押的证明(原件)

  (6)抵(质)押人有关身份证明(原件或复印件)

  (7)抵(质)押物保险单据(原件或复印件)

  (8)抵(质)押登记证明(原件)

  (9)质物不予挂失的登记证明(原件)

  25.信贷业务评价报告(原件)

  26.信贷审批决策文件(原件)

  27.各类信贷合同(原件)

  28.各类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原件)

  29.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单(放款通知书)

  30.贷款转存凭证(提款通知单)

  31.信贷业务发放(办理)后至回收期间

  (1)历次信贷资产检查报告及信贷后评价报告(原件)

  (2)提前还款申请书

  (3)调整利率通知书

  (4)信贷到期通知书

  (5)提前归还贷款通知书

  (6)催收利息通知书

  (7)逾期贷款(垫款)催收通知书及回执

  (8)贷款展期申请书及调查评价报告(原件)

  (9)展期还款协议书及担保文件(原件)

  (10)贷款还款凭证.

  (11)不良资产化解专题报告(原件)

  (12)担保物、偿债物领用、退回、变更保管通知书(原件)

  (13)起诉通知书回执(原件)

  (14)涉及诉讼、仲裁等法律文件(原件),包括委托代理协议、起诉状、立案通知书、答辩状、判决书、调解书、上诉状、撤诉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支付保全申请书、破产清偿申请书、强制执行申请书、财产处理情况、裁定书及资产管理报告等文件材料

  (15)还款记录、收回本息结清凭证(复印件)

  (16)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33.企业历次重大投资、经营决策、资产重组、兼并等事项对本公司信贷资产质量影响分析报告

  34.有权部门下达的下年度投资框架计划或建设单位提出的下年度投资建议计划(复印件)

  35.设备、材料订货合同清单

  (二)、保证业务另需材料

  1.交存保证金的会计凭证(原件)

  2.出具保函协议书(原件)

  3.反担保函

  4.垫款通知单

  5.收回并注销的保函(原件)

  6.企业存款帐户对账单(复印件)

  7.其它有关材料如投标须知、中标通知、邀请投标通知等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管理,根据《企业财务通则》、《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税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条

  公司应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其财务管理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行为,如实反映经营状况,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财务工作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同时接受广大股东的民主管理和监督。重大财务事项、年度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必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按年向股东大会报告财务状况。

  第五条

  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金融政策,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接受税务机关的税收、财务监督管理。

  第六条

  公司收入、成本的确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

  第二章

  所有者权益和负债

  第七条

  所有者权益是投资者对公司净资产的所有权,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第八条

  公司的实收资本是指股东缴纳的股本金和公司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按法定程序转增形成的资本金。

  第九条

  股东应按照出资比例或公司章程规定,分享收益和承担风险。

  第十条

  股东投入公司的资本,按实际投入数额计价。公司对实收资本依法享有经营权。

  第十一条

  公司资本公积包括:在筹集资本过程中,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出资额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资产;按国家规定增加的资本公积。资本公积可以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

  第十二条

  公司盈余公积是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公益金。法定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和转增资本金。法定盈余公积按规定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

  第十三条

  公司未分配利润是留于以后年度分配的利润或待分配利润。

  第十四条

  公司的负债包括各项借入资金、各种应付款项和其他负债等。负债按承担经济义务的期限长短,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其中:流动负债为期限在1年期(含1年)以下的各项负债;长期负债为期限在1年期以上的各项负债。各项负债按实际发生额计价。

  第三章

  固定资产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公司生产经营、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年限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当一项固定资产的某组成部分在使用效能上与该项资产相对独立,并且具有不同使用年限时,应将该组成部分单独确认为固定资产。

  公司因业务需要而购建的大、中型计算机网络(包括硬件购置费及软件开发、购置费),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按以下原则计价: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价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价基础;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改建、扩建发生的实际支出,扣除改建、扩建过程中产生的变价收入后的金额计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所附票据或资产验收清单所列金额,加上由本社负担的运输、保险、安装等费用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根据同类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计价。

  (五)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按租赁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输费、途中保险费、包装费、安装费、利息支出和外币折合差额等计价。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价值(指按公允价值重新购置某项固定资产所需支付的金额)计价。

  (七)换取的固定资产,是指用本社固定资产,交换取得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资产,作为本社的固定资产。

  换取的固定资产,以重置价值为原值,以换出的固定资产的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加上(或减去)另外支付(或收取)的金额为净值。换出固定资产的合同或协议确定的价值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损益。

  第十七条

  公司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的盘点、清查,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对盘盈、盘亏、报废、毁损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处理。

  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清理、报废和盘盈、盘亏、毁损的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第十八条

  发生的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兼并、清算等事宜,均应对固定资产价值进行评估。

  第十九条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在建工程按实际成本计价。

  第二十条

  在建工程发生毁损或报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施工的工程成本。单项工程报废以及由于非常原因造成的毁损或者报废的净损失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计入开办费,在投入使用以后发生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二十一条

  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照决算数调整估价和已计提的折旧。

  第二十二条

  应按月(或季)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计入当期成本。当月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从停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第二十三条

  下列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一)房屋和建筑物;

  (二)在用的各类设备;

  (三)季节性停用、维修停用的设备;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五)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除外)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估价单独入账的土地;

  (二)房屋和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三)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前的固定资产;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五)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六)提前报废和淘汰的固定资产;

  (七)经批准已在管理费列支的固定资产;

  (八)国家规定其他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折旧率应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率和分类折旧年限计算确定。净残值率一般按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对清理费用大于或等于残值的,净残值率可以从简不计)。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以下年限掌握: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机器、机械及其他设备为10年;

  (三)电子设备、运输工具、器具、家具等为5年。

  第二十六条

  公司采用平均年限折旧方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其计算方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折旧年限×100%

  季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4

  月折旧额=原值×年折旧率÷12

  第二十七条

  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包括装修费)支出,计入当期成本。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的,可作为递延资产分期摊入成本。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指定固定资产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盘点、处置。建立健全专人负责和维修保养制度。固定资产原则上由使用人负责保管,发生人为损坏,应由有关责任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九条

  购置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同意后购置,大宗物品应采用招标形式采购。第四章

  现金资产

  第三十条

  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存放同业款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配备专职出纳人员,负责现金的收缴、支出和存放同业存款的账务核算及对账工作。

  第三十二条

  办理现金出纳业务,必须做到钱账分管,及时核对库款,账款相符。

  第三十三条

  出纳长短款的处理按公司相关岗责任制规定执行。

  第四章

  投资及证券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以采用购买国债、金融债券等有价凭证的形式开展投资业务,也可以向有关办理结算和资金清算业务的服务机构投资入股。公司对外投资包括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

  短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各种准备随时变现,持有时间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有价证券。

  长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在1年内不能变现的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有价证券和股权投资。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购买的有价证券按经营目的不同,分为投资性证券和经营性证券。投资性证券是指长期持有,到期收回本息,以获取利息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经营性证券是指通过市场买卖以赚取差价为目的而购入的有价证券。

  第四十条

  公司的各种投资应按实际成本计价。出售经营性证券应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第三十六条

  公司投资业务的账务核算及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的损益处理按《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执行。

  第五章

  其他类资产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其他类资产包括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是公司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著作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商誉和非专利技术等。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

  (二)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按所附单证或参照同类无形资产市场价格计价。

  (三)自行开发并已取得法律承认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的实际成本计价,如计算机软件开发。

  第四十条

  无形资产自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平均摊入成本。

  (一)计算机软件费用摊销期不短于2年。

  (二)土地使用权费用摊销期不短于10年。

  第四十一条

  公司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净收入,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计入其他营业收入。

  第四十二条

  无形资产的账务核算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四十三条

  开办费自营业之日起一次摊入营业费用,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按照有效租赁期限和耐用期限孰短的原则分期摊销。

  第六章

  收入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收入是指从事资金运作、咨询等业务和为股东、客户提供管理服务取得的收入。包括贷款利息收入、存放金融机构款项收入、手续费收入、其他营业收入、投资收入、营业外收入等。

  (一)贷款利息收入是指公司发放贷款利息收入和逾期罚息收入,存放金融机构款项收入

  是指公司存入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资金的利息收入。

  (二)手续费收入是指公司办理承兑汇票贴现取得的息差、手续费和为股东、客户提供的科技支持等服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

  (三)其他营业收入

  是指公司开展咨询业务等取得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

  是指公司购买债券的实收和应收利息以及投资入股分得的利润。

  (五)营业外收入

  是指公司办理其它事项时取得的收入,如固定资产经营性租赁收入、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清理净收益、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出纳长款收入、因债权人的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依法合规取得各项收入,并即时纳入会计账核算。除行政管理费收入外,其他各项收入账务核算范围及方法执行税收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七章

  成本费用

  第四十六条

  成本费用是指公司从事资金运作、咨询等业务和为股东、客户提供管理服务支付的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支出、汇票贴现差额支出、行政管理费支出、手续费支出、营业费用、其他营业支出、营业税及附加、营业外支出、所得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

  (一)借款利息支出

  指公司向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融入资金发生的利息支出等。其中如有当年应支付而未支付的利息,应逐笔计算应付利息,计入当年损益。

  (二)业务及管理费支出

  是指公司的基本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1、宣传费

  开展各项业务宣传活动支付的费用。

  2、印刷费

  印刷业务报表、文件资料等支付的费用。

  3、电子设备运转费

  购置计算机的配套设备、专用纸张、色带、软盘等费用。

  4、保险费

  向保险公司投保支付的保险费。

  5、邮电费

  电话安装费、月租费、电话费、线路租用费、邮费等支出。

  6、咨询费

  聘请经济技术顾问、法律顾问、律师等支付的费用。

  7、职工工资

  职工、临时工的工资、各种津贴、奖金、补贴等。

  8、职工福利费

  职工的医药费、集体福利费等开支。

  9、职工培训及教育费

  对辖内职工进行教育培训的费用和培训基地的教育费开支。

  10、劳动保护费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劳动保护费。

  11、劳动、医疗及失业保险金

  职工异地安家补助费、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离退休人员经费、按规定提取支付的职工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等费用。

  12、办公费

  购置办公用品、订阅公用书报杂志等费用。

  13、差旅费

  职工因公出差、工作调动或探亲等,报销的车、船、飞机费及出差补助费、住宿费等。

  14、水电费

  公用水电费支出。

  15、会议费

  各项会议费用,包括会议支付的伙食费、住宿费、场租费及文具、纸张等其他费用。

  16、交通用具费

  使用和修理维护工作车辆开支的费用。

  17、租赁费

  因管理工作需要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办公用房、电子设备、汽车及其他固定资产所支付的租金。

  18、修理费

  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的修理费用。

  19、取暖及降温费

  取暖和降温开支的费用。

  20、固定资产购置费

  因工作需要并经董事会批准后购置固定资产支付的费用。

  21、困难补助费

  对股东、职工个人的困难补助费用。

  22、其他支出

  经批准的其他支出。如业务接待费、安全防卫费、诉讼费、公证费、审计费等。

  (三)营业费用

  是指公司在在办理科技支持等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四)手续费支出

  是指公司在办理科技支持等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

  (五)其他营业支出

  是指公司开展业务过程中不属于以上三项的其他成本支出,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呆账准备、流动资产盘亏及毁损、投资业务发生的损失等。

  (六)营业税金及附加

  是指公司按税法规定交纳的税金,如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水利建设资金、综合规费等。

  (七)营业外支出

  是指公司办理其它事项时发生的费用,如非常损失、固定资产盘亏及清理损失、出纳赔款等。

  (八)所得税

  是指公司按规定交纳的所得税。

  (九)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是指公司本年度发生的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事项。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建立分级授权的审批制度。第五十五条

  行政管理费核算、其他成本费用的核算,应执行税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

  第八章

  利润及分配

  第四十八条公司利润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以及营业外收支净额。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利润在税前弥补;下一年度利润弥补不足的,可以在5年内延续弥补;5年内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

  第四十九条

  公司依法纳税,税后可分配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2、按10%提取盈余公积;

  3、按10%提取公益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九章

  财务报告

  第五十条

  财务报告是公司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五十一条

  财务报表包括业务状况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其附表。

  第五十二条

  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应列示的项目和内容,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三条

  财务部门要按季向公司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按年向股东大会以及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告。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稳健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xx〕23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经批准,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向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放贷款。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设立在县(市、区)。不得跨县级行政区域发放贷款。

  第七条省政府授权省金融办作为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制定和完善试点工作的相关政策,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等重大事项进行审批等工作。各市(地)、县(市、区)应指定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

  小额贷款公司应依法接受各级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的设立

  第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县(市、区)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申请开业前向企业名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第九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发起人或出资人应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xx万元;

  (四)有限责任公司应由9至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9至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五)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一次足额缴纳;

  (六)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八)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九)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第十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经过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一条筹建小额贷款公司,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筹建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筹建工作方案;

  (四)筹建人员名单及简历;

  (五)发起人或出资人基本情况及除自然人以外的其他

  发起人或出资人最近2年经审计的会计报告;

  (六)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期最长为自批准之日起

  6个月。筹建期内达到开业条件的,申请人可提交开业申请。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开业,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一)开业申请书;

  (二)筹建工作报告;

  (三)章程草案;

  (四)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资料;

  (五)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或者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

  本办法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小额贷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对经营管理具有决策权或对风险控制起重要作用的人员。

  第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筹建由县级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由市级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小额贷款公司达到开业条件,其开业申请由县级主管部门受理和初审,由市级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经批准开业的小额贷款公司,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发放批准文件,并凭批准文件在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按正常程序办理注册、登记等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小额贷款公司在领取营业执照后,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第三章股权设置和股东资格

  第十六条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权设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应是境内企业法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入股前上一年度末,企业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

  (三)入股前上两年度连续盈利,且上两年度利润总额之和不低于600万元。

  第十九条除上述条件外,最大股东和其他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企业法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上两年度连续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七)其他条件。

  拟入股的企业法人属于企业改制的,原企业经营业绩及经营年限可以延续作为新企业的经营业绩和经营年限计算。

  第二十条境内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出资人(发起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条件。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最大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股本总额的20%,其他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股本总额的10%,不得低于小额贷款公司股本总额的5‰。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工商部门登记后,向认缴股本的股东签发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所持股份和分红的凭证。

  第二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但发起人或出资人持有的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小额贷款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实收资本变更后,必须相应变更其注册资本。

  第四章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除经营小额贷款业务外,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不得对外投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活动。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得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应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对单一集团企业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在此区间的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三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利率管理、支付清算管理、金融统计和监管报表、征信管理、现金管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xx〕137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第三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第三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向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告、统计报表及其他资料,并对报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第五章机构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县级主管部门初审,市级主管部门复审,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

  (五)股东之间股份转让;

  (六)修改章程;

  (七)变更组织形式;

  (八)其他变更事项。

  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报市、县级主管部门审查其任职资格,由省政府主管部门负责核准。

  第四十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四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的,应向省政府主管部门缴回批准开业文件,及时到工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二条各级政府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应积极开展培训工作,有针对性地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第四十三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机制,组建行业协会,实施行业自律管理,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省工商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要根据自身职能指导和督促系统内下属机构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市、县级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持续、动态的日常监管。市、县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多方联动的协同监管机制,组织工商、公安、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检查,重点防范和处置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违规行为。

  工商部门应搞好准入把关、加强日常巡查和信用分类监管,强化企业年度检验,督促企业合规经营。对小额贷款公司涉嫌从事非法集资的行为,银监部门应根据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的认定申请,及时进行认定。

  第四十六条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按要求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第四十七条全省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实行网络化、信息化监管。

  第四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第四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五十条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应建立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服务质量的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定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并可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对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第五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有权采取风险提示、约见其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建议吊销营业执照等措施,督促其及时进行整改,防范风险。

  第五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依法责令其整改、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的;

  (三)未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擅自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四)违反利率政策的;

  (五)未经核准擅自更换法定代表人和任命主要管理人员的;

  (六)拒绝或者阻碍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检查的;

  (七)不按照要求和规定提供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八)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九)法律、法规授权工商、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处理的其他情形;

  (十)其他违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由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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