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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时间:2023-03-31 08:04:13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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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瓦斯抽采管理制度,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瓦斯抽采管理制度1

  一、安装

  1、地面永久性瓦斯抽放房,井下瓦斯抽放主管、支管、必须安装自动计量装置。

  2、安装抽采计量装置地点必须安装v锥流量计。

  二、管理

  1、抽采泵司机每一小时记录1次抽采自动记量参数,每小班检测1次v锥流量参数,并将人工检测和抽采自动计量参数记入台帐。

  2、检测人员发现自动计量和人工检测数据对照误差超过5%时,必须立即通知监控队进行调校。

  3、每日必须安设专人对井下抽采自动计量装置巡查不少于一次,自动计量装置积存污物必须及时拆卸清洗,抽采自动计量装置实行挂牌管理。

  4、设立抽采计量装置调校台帐,每7天调校1次。

  5、抽采自动计量不得中断。因设备维护、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断自动计量30分钟以上的,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制定中断申请,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方可进行。

  6、抽采计量中断期间,按v 锥流量计数据计量。

  三、职责

  1、矿总工程师是瓦斯抽采计量工作终端责任人,通风副总工程师是瓦斯抽采自动计量工作技术负责人,负责平衡解决安装、调校、维护等技术工作。

  2、监测队负责抽采自动计量设计,组织安装验收,日常监管等工作。

  3、防尘队负责抽采自动计量装置日常巡查,监控队负责配合防尘队进行抽采自动计量装置的安装、调校、维护,会同防尘队进行抽采数据采集和抽采日报、旬报、月报。

  4、安监部门负责抽采自动计量监察工作。

  5、不得虚报、假报瓦斯抽采数据。无计划中断自动计量,人为损坏及擅自拆除自动计量装置,以及显示值与v锥计量计测量值相差10%以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及时调校的`,由安监处严肃追究处理。

瓦斯抽采管理制度2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管理的通知》(安监总厅规划〔20xx〕148号)精神和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论证会专家意见,结合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的特点,制订本方案。

  1、适用范围

  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的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工作。

  2、认证模式

  按新产品程序进行认证,认证模式为“技术审查+现场评审+产品抽样检验”。

  3、认证依据

  《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

  4、认证申请

  4.1申请人

  申请人应为从事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研制开发、能够承担产品主体责任的法人机构,并满足以下要求:

  (1)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在有效期内;具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且所生产产品应在其许可范围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

  (3)应具备产品生产所需要的固定场所,有生产场所的合法证明文件;

  (4)应具有至少5名大专以上学历、获得(化工、机电类)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在册技术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年限应不少于5年;

  (5)具备《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中规定的出厂检验能力;

  (6)应具有较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且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4.2申请材料

  4.2.1申请人基本信息及申请产品登记表

  应提交申请人基本信息及申请产品登记表。申请人基本信息详见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申办平台的相关说明,已有安全标志网站正式会员账户的申请人可不提供。

  4.2.2产品技术文件

  4.2.2.1产品标准

  申请人应提交产品技术条件。技术条件应符合gb/t1.1以及《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相关要求,其格式可参照附件编制。产品技术条件中的主要性能指标,应不低于《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的要求。

  4.2.2.2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申请人应根据产品实际组成,提交申办产品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参见表1),并将产品的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全部纳入受控管理,以确保产品安全性能。

  表1主要零(元)部件及重要原材料明细表

  序号零部件(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材质)生产单位安标编号(或其它认证编号)有效期受控类别

  1水胶炸药b

  2传爆体----c

  3装药管----c

  4.2.2.3产品使用说明书

  应符合gb/t 9969的有关规定。除包含产品执行标准、用途和使用环境条件、主要技术参数和技术性能、结构和性能概述、贮存、运输、使用和维护须知以及警示语句等内容外,还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严禁在采掘泄压带、散落煤(岩)堆积体中进行深孔预裂控制爆破。

  (2)爆破前应对爆区周围人员、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及各种设备、设施分布情况等进行详细的调查研究,然后进行爆破设计。必须编制深孔预裂爆破设计说明书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最大装药长度不得超过80m。

  (4)封孔长度不得小于10m。

  (5)产品在井下试用的安全事项。

  4.2.3许可证明

  工信部批准的煤矿许用抽采水胶药柱的安全许可证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

  4.2.4申请产品信息

  申请时应注明申请的产品规格,申请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证书的总量不应超过申请人年生产能力的16%。

  5、初审、受理

  安标国家中心接到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符合要求的,与申请人签订认证合同,申请人交付申请费后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整改。

  6、技术审查

  依据《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对申办产品的技术文件实施技术审查,出具技术审查报告。

  7、现场评审

  安标国家中心组织评审员和相关专家实施现场评审,评审依据为《煤矿用爆破器材安全标志现场评审准则(试行)》。

  8、安全性能检验

  8.1检验原则

  检验样品按gb/t 10111规定的方法从申办产品中随机抽取,不同外径的产品分别检验,可在包装过程中的不同部位抽取,样品数量应不低于30m。

  8.2检验方式

  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或其授权委托的机构实施抽样检验。

  8.3检验依据

  《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及产品技术条件。对规定的参数及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验。

  9、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

  安标国家中心根据技术审查报告、现场评审报告、产品检验报告进行综合审查,符合安全标志发放条件的,向申请人发放有效期为1年的工业性试验安全标志证书,其工业性试验量=申请人年生产能力×16%(吨),并备注“工业性试验量不超过**吨”。

  10、认证时限

  按现行安全标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1、持证要求

  持证人应遵循以下要求:

  (1)在进行工业性试验之前,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生产单位和承担工业性试验的'单位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工业性试验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2)产品在矿山井下进行工业性试验时,持证人应向安标国家中心备案。备案内容包括试验矿井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出厂编号及安全标志编号等,并保证产品与检验批的生产技术条件一致;

  (3)工业性试验中发现安全问题,或《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安全技术要求(试行)》存在不尽完善、合理之处时,及时通告安标国家中心。

  12、其它

  (1)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工业性试验完成后,产品生产单位可向工业性试验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提出申请,对产品安全适用性进行鉴定。通过鉴定的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在相关标准未颁布实施前,如果继续扩大试验范围,可向安标国家中心提出新产品安全标志证书的申请。经履行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合格评定程序后,发放有效期为2年的新产品安全标志证书。

  (2)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颁布实施后,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生产单位应根据相关标准要求,重新按常规产品的首次申办程序申办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对已取得矿用新产品安全标志的煤矿瓦斯抽采水胶药柱,其安全性能不满足新颁布标准要求的,必须停止使用。

瓦斯抽采管理制度3

  (一)为加强瓦斯抽采管理,确保抽采达标,根据《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通风专业工作要求中“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基本要求中“有

  完善的煤矿通风、瓦斯防治、综合防尘、防灭火和安全监控等专业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瓦斯治理抽采工程应执行“三同时”制度,即瓦斯治理抽采工程要与采掘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达到抽采条件的煤矿,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设计、施工,由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实施。工作面抽采瓦斯系统设计方案由煤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编制。

  (四)煤矿必须建立健全抽采瓦斯岗位责任制、抽采工程质量验收、检查和抽采工程考核指标体系等有关管理制度。

  (五)抽采瓦斯设施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20xx)第 182、183、184 条要求。

  (六)井上下瓦斯泵房(站)必须有专人值班,有直通调度室的电话。运行和备用

  瓦斯泵每月至少切换 1 次。瓦斯泵停止运转,必须向调度室报告。

  (七)抽采瓦斯系统因检修、管路维护和切换、闭锁实验等原因有计划停运时,必须提前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八)瓦斯抽采必须纳入生产接续计划,根据抽采接续计划制定生产接续计划。瓦斯抽采不达标的,不得组织采掘作业。

  (九)抽采单位必须定期对抽采系统、钻场、钻孔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并有检查记录。

  (十)瓦斯抽采计量装置管理

  1. 计量装置安装

  (1)地面永久及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站、井下干管、抽采支管、井巷揭煤工作面、底(顶)板穿层预抽钻场、评价单元等,必须安设抽采计量装置。

  地面及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站、井巷揭煤工作面、底(顶)板穿层预抽钻场、评价单元必须同时安装自动计量装置,其他地点可安装孔板流量计。

  (2)所安装的抽采计量装置必须能测定抽放流量、浓度、负压、温度、压力等参数。(3)所有自动计量数据必须全部连入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4)采用自动计量装置进行计量的,所有自动计量数据必须换算成标准大气压下的流量(大气压为 101.325kpa, 温度为 20℃)。

  2. 计量装置管理

  (1)煤矿必须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矿井瓦斯抽采计量管理制度。

  (2)加强计量装置的现场管理。建立抽采计量装置日巡检制度,每天必须安排专人对井下抽采自动计量装置巡回检查不少于一次,自动计量装置积存污物必须及时拆卸清理;每个钻场、钻孔实行编号挂牌管理,牌板必须填写设备规格、流量参数、维护单位、维护人员和巡检时间等。

  (3)煤矿按规定对自动计量仪器每 15 天调校一次,并建立调校台账。

  (4)抽采自动计量不得中断。因设备维护、检修等原因需要中断自动计量的,施工单位必须提前制定中断申请,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抽采自动计量中断期间,按孔板流量计数据计量。

  (5)煤矿监控网页中必须增加抽采自动计量动态组图,组图根据现场情况及时更新。地面抽采泵站必须安设抽采自动计量终端,并 24 小时实时显示。

  (6)煤矿抽采日报、月报必须与安全监控系统中抽采数据一致。日常抽采台账必须由队长审签,抽采日报由队长、总工程师审签,抽采月报由总工程师、矿长审签。

  3. 抽采参数测定

  (1)井下抽采干管、采掘工作面支管,顶、底板抽采巷道及揭煤地点支管每天至少测定 1 次抽采参数;预抽消突评价单元,每天至少测定 1 次抽采浓度、流量和负压。

  (2)卸压抽采时,每个钻孔应测定浓度,每个钻场应测定浓度、流量、负压,同类型钻场应选择有代表性的钻孔测定单孔流量。

  (3)预抽抽采时,每条抽采巷道中,必须选择有代表性的钻场测定抽采浓度、抽采流量和负压,每个钻孔都必须测定抽采浓度,并必须选择有代表性的钻孔测定单孔流量。测定人必须挂牌留名。

  (4)抽采泵站必须每小时人工记录 1 次抽采参数。

  (十一)瓦斯抽采达标要求

  1. 煤矿瓦斯抽采应当坚持“应抽尽抽、多措并举、抽掘采平?”的原则。

  瓦斯抽采系统应当确保工程超前、能力充足、设施完备、计量准确;瓦斯抽采管理应当确保机构健全、制度完善、执行到位、监督有效。

  2. 应当抽采瓦斯的煤矿要落实瓦斯抽采主体责任,推进瓦斯抽采达标工作。

  3. 煤矿主要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瓦斯抽采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瓦斯抽采工作所需的人力、财力和物力,制定瓦斯抽采达标工作各项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权、利,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和瓦斯抽采达标。

  煤矿总工程师对矿井瓦斯抽采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检查瓦斯抽采规划、计划、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和抽采达标评判报告等;煤矿分管负责人负责分管范围内瓦斯抽采工作的组织和落实。

  煤矿的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瓦斯抽采达标工作负责。

  4. 煤矿应制定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管理和考核奖惩制度、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制度、先抽后采例会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5. 煤矿应当建立负责瓦斯抽采的科、区(队),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瓦斯抽采技术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参加专业技术培训,瓦斯抽采工应当参加专门培

  训并取得相关资质后上岗。

  6.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必须建立地面固定抽采瓦斯系统,其他应当抽采瓦斯的矿井可以建立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同时具有煤层瓦斯预抽和采空区瓦斯抽采方式的矿井,根据需要分别建立高、低负压抽采瓦斯系统。

  7. 煤矿应当根据矿井井上(下)条件、煤层赋存、地质构造、开拓开采部署、瓦斯来源和涌出特点等情况选择先进、适用的瓦斯抽采方法和工艺,设计瓦斯抽采达标的工艺方案,实现瓦斯抽采达标。

  8. 瓦斯抽采工程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并应当进行验收,瓦斯抽采工程竣工图及其他竣工验收资料(参数表等)应当由相关责任人签字。

  9. 抽采瓦斯矿井应当对瓦斯抽采的基础条件和抽采效果进行评判。在基础条件满足瓦斯先抽后采要求的基础上,再对抽采效果是否达标进行评判。

  10. 工作面采掘作业前,应当按照《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xx〕163 号)编制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并由矿井总工程师和主要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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