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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病人隐私具体措施

时间:2023-08-31 08:41:12 王娟 措施 我要投稿

保护病人隐私具体措施(精选11篇)

  在当下这个社会中,措施对人们来说越来越重要,措施是指针对问题的解决办法、方式、方案、途径,可以分为非常措施、应变措施、预防措施、强制措施、安全措施。那么,措施到底怎么写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保护病人隐私具体措施,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护病人隐私具体措施 1

  一、了解患者的民族、信仰、风俗、习惯、忌语,使其在不违反医疗、护理规定的原则下得到尊重。

  二、医护人员未经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不得私自向他人公开患者个人资料、病史、病程及诊疗过程资料。

  三、工作人员要注意言谈中不得擅自议论患者及家属的隐私。

  四、对特殊疾病的患者,医护人员床头交接时不应交接医疗诊断,应为患者保守医密。

  五、对异性患者实施隐私处处置时,应有异性医护人员或家属陪伴。

  六、危重症患者在更换被服、衣物、翻身时,应尽量减少暴露。

  七、为患者处置时要拉帘或关闭治疗室的门或挂"处置或检查中,请稍候"的.提醒标牌。

  八、住院病室要男、女患者分开,各病室床间安装拉帘。

  九、医护人员进行暴露性治疗、护理、处置等操作时,应加以遮挡或避免无关人员探视。

  十、对于院内或科室内安排的涉及患者隐私的参观、学习活动,应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告之学习内容。

  十一、除实施医疗活动外,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如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医务科同意,阅后应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保护病人隐私具体措施 2

  1、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要富有同情心,要掌握患者的心理活动状况,对患者提出的各种问题要客观、耐心地解释,语言和蔼,通俗易懂,避免使患者产生误解,疑虑等不良反应。

  2、尊重患者的隐私权,医护人员不得向任何人泄露患者所陈述的隐私。在诊疗过程中,涉及患者隐私部分检查操作应采取保护措施。

  3、需要对患者或其家属做病情交待时,应由经管的住院医师、主治医师或科主任进行解释,且解释内容应一致。不允许进修医生,实习医生,护理人员进行解释。

  4、医生在给患者实施查房、会诊、手术等诊疗过程中,不许携带手机,不要谈笑,不要谈论病情,对诊疗中出现的问题不要抱怨,应冷静处理。

  5、在平时查房,给学生示教,病例讨论或会诊时,不许在患者床边或其亲友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讨论、讲解。在患者或家属询问病情时,可由负责的医师说明,其它不了解病情者不要随便解释。

  6、对病情危重或不治之症的患者,要做好对患者的保密工作及家属的思想工作,对此类患者在护理上应格外注意,医护人员和家属均应提高警惕,以防发生自杀等意外情况。

  7、医护人员之间有团结协作精神,不许互相拆台,打击对方,严禁在患者面前议论其它医护人员的诊疗过失或缺陷。双方治疗意见产生分歧时,不要在患者面前讨论,也不要谈论医疗纠纷事故问题。

  8、医技科室在为患者检查时,发现预后不良疾病时,不得随意告诉患者,也不许随意在患者面前做任何解释工作(包括患者还应该做哪些检查等),如患者提出诊疗问题应和蔼地指示其找负责医师进行解答。

  9、医护人员应注意保护好病人住院期间的各种医疗文件,严禁丢失、损坏。没有医疗行政管理部门的'认可,任何人不得私自查看、复印住院病历及其它医疗文件(包括本院工作人员),需要询问病人的诊疗情况由负责医师接待。

  10、医护人员在工作中要着装整洁,举止文雅,在岗位上禁止谈论和从事与医疗无关的内容和活动,更不允许酒后上岗,以免给患者的治疗带来不良影响及增加不信任感。

  保护病人隐私具体措施 3

  1、隐私权是公民具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一切个人信息、个人领域不受他入侵扰的权利。病人隐私是患者不愿意告人或不愿意公开的有关人格尊严的私生活秘密。它主要包括:患者个人身体的秘密,主要指患者的生理特征、生理心理缺陷和特殊疾病,如奇特体征、性器官异常,患有性病、妇科病等“难言之隐”;患者的身世和历史秘密,包括患者的出生、血缘关系,如系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生育婚恋史及其他特殊经历:患者的性生活秘密,包括夫妻性生活、未婚先孕、堕胎、性功能缺陷等;患者的家庭生活和社会关系秘密,包括夫妻生活关系,家庭伦理关系、亲属情感状况和其他各种社会关系。

  2、医疗行为当中有意识无意识地侵犯病人隐私的十种形式:

  1)医生询问病情隐私被候诊患者或他人“旁听”;

  2)化验单随时公开引出各种有关隐私被泄露;

  3)医学观摩未经病人同意隐私变成活教材;

  4)床头卡曝光病情泄露患者疾病隐私;

  5)以书面形式(撰写医学论著、科研论文等)公开病人隐私;

  6)少数医务人员非法触摸、窥视病人隐私部位;

  7)少数医、技、管人员以口头形式宣扬病人隐私;

  8)病案管理人员因工作疏忽造成病案损坏、丢失、被盗而发生病人隐私泄露;

  9)电子病案技术的应用,由于网络系统不完善、操作人员不注意保密,密码被他人窃取进入医生、护士工作站,病人隐私被泄露;

  10)少数院外办案人员调阅、复印病历,窥探到与本案无关的病人隐私内容,予以宣扬。

  3、强化法律意识,树立维护病人隐私的观念,加强相关的卫生行政法规的学习及宣传,提高全体医务人员法律素质。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保护患者隐私,把法律意识转化为自觉的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

  4、强化法规意识,提高道德修养。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严格区分正常介入隐私和利用职务之便侵犯患者隐私的界限,医务人员应按照技术操作规程办事。不仅执行职务的程度和方式必须合法,而且介入患者隐私行为的形式和内容也必须合法。即介入患者隐私的行为完全是基于诊疗患者疾病的目的,如检查女性患者必须有女护士在场:一般性体检没有必要裸露身体,特殊检查的确需要病人裸露检查时,必须向病人说明原因,并要求其他医护人员在场;在诊疗中与治病无关的事不做,与诊断无关的话不问。

  5、强化保密意识,提高职业自律性。卫生部颁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医务人员做到“为患者保守秘密,不准泄露患者隐私与秘密”。《职业医师法》明文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的隐私”的义务,病案管理人员对病人的隐私了解较多,工作中对病人的'隐私要严格保密,守口如瓶,不得外泄,不得宣扬、任意传播;更不能利用工作之便索取非法利益。

  6、加强患者的维权意识,提高病人自我保护能力。为了便于医生准确诊断,应积极主动配合,讲清有关个人秘密。同时,患者应懂得自己享有的一些权利,如要求医务人员为其保密,有权拒绝回答与诊治疾病无关的询问;当需要患者在就诊时协助医院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并且在此过程有可能涉及患者隐私时,必须明确告知患者,并且要经过患者同意后方可进行。患者必须有知情同意权,医院应该履行义务告知权。对医务人员干涉、侵害自己隐私的行为患者有权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要求处理;对严重侵犯自己隐私,并造成一定后果的行为,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捍卫自己的人格尊严。

  7、加强就医环境的改造、设施更新,使病人隐私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建立单独隔离小诊室、急救室、注射室、换药室,男女病人分开。男医生检查女病人隐私部位要有屏障遮掩且要有女护士在场。检验人员要妥善保管好病人化验单,核对好被检验者后方发给其检验结果单。为了不暴露病人病情隐私,将床头卡片内容只填写科室、姓名、性别、年龄等。

  加强病案管理与监督,提高病案使用者保护病人隐私权的意识。认真落实病案借阅制度、病案的外调、复印制度、病案保密制度,不得以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公开病案中的隐私。

  保护病人隐私具体措施 4

  1、设立专人窗口和人员发放,患者须凭自己的病历和有关单据才能取到报告,如患者病情不允许可先签署授权委托书后由授权委托人代领。影像科、检验科不能把患者做的检测报告单随意挂在科室门前的指定场所,让患者和家属自己去查找和领取。

  2、为患者做诊疗查体、行导尿术,灌肠,会阴冲洗等处置、及超声、心电等辅助检查时可以通过诸如进行屏风遮挡,床单位间进行活动帘隔离、严格就诊区与候诊区划分、医护人员与病人交谈时的语言轻柔等措施来保护病人的隐私权。

  3、医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的病情、家庭史、接触史、身体隐私部位、异常生理物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医务人员不得非法泄露,如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为诊疗或学术报道需要,需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后方可拍摄、报道。

  4、医务人员未经县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将就诊的淋病,梅毒,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和个人病史公开。

  5、当患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比如,被查出传染病的病人,医生有义务和权利按照规定上报,并告知与病人亲密接触的人。

  6、对患者隐私权的保护不得违反国家法律。

  保护病人隐私具体措施 5

  一、医护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隐私与秘密”的规定,并告知病人他们的相关信息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将被作为机密得到保护,并告知病人法律、法规要求公开或和要求保密的信息情况,如法律、法规不允许公开的`信息,在未征得病人同意时,医院不得向他人公开病人的信息。

  二、医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应当将病人的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包括癌症),在不对病人造成精神心理伤害的前提下,由主管医生选择适当的时机如实告诉监护人,特殊情况下应对病人进行精神心理评估后告知。

  三、医护人员在诊疗中发现病人患有性病、传染性疾病等隐私性疾病时,应只向监护人说明疾病性质及程度,未经监护人同意,不要向他人泄露病情。在特殊情形下,如属国家规定必须向卫生防疫部门上报的传染病,医生有义务遵守国家规定,及时上报。

  四、特殊生理结构的病人(如返祖现象、两性畸形等)或生理缺陷、残疾的病人,应注意保护病人隐私,不得在公开场合谈论或宣扬。

  五、病人做检查、治疗时,应关门工作,实行一室一医一病人制度。病史的询问、血、尿、便及其他标本的采集均应在隐蔽的场所进行。

  六、住院病人一览表放于隐蔽处,严防非医务人员查看,严禁向未经病人授权的人透露住院信息。

  七、医生应为病人保守秘密,未经病人同意,不要向他人泄露病因病情。当病人不愿与他人共同进行就诊、检查、操作/治疗及转运时,应尽量满足他们的需求。医护人员不要将应保密的内容张贴在病房门上或护士站,不要在公众场合(食堂、电梯等)讨论与病人有关的问题。

  八、在做治疗或手术时,不得谈论与病人无关的事或说笑,以免造成病人的心理压力。

  九、各种医疗文书是保密的,除涉及对病人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病人的病历。医院全体员工必须了解和严格执行我国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保存好病历资料,严防损坏、丢失或他人偷看。

  十、电子病历书写完后应及时退出病人病历界面避免其他人看到,需病人签字确认的知情同意书等纸质部分由医院统一保管。病人需要时可凭相关证明复印病历。

  十一、打印出的住院病历统一保管在带锁的病历车内,医护人员使用后立即放回车内,以防泄漏病人信息和丢失病历。

  保护病人隐私具体措施 6

  一、术语概述

  (一)隐私:指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在医疗活动过程中,隐私包括个人姓名、联系电话、住所、所患疾病、症状、诊疗过程等。

  (二)隐私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二、适用对象

  本制度适用于全院工作人员。

  三、患者权益

  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病情、家庭史、接触史、身体隐私部位、异常生理特征等个人生活秘密的自由和权利,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

  四、具体措施

  (一)医务人员应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本着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和高度责任感,尊重、关心、爱护病人,实行保护性医疗制度。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域应穿戴工作服与佩戴工作证。

  (二)门诊部应做好导诊、分诊工作,门诊患者进入诊室后应阻止其他患者进入诊室,确保每个诊室患者单独就诊。

  (三)医务人员在询问患者隐私时,应当态度严肃,不得嘻笑、嘲弄。患者的隐私应当在病历中详细记载,医务人员只能在诊疗护理需要时进行交流。

  (四)不得在公共场合或向无关人员谈论患者的病情、身世、生活状况、生理缺陷等信息以及与疾病相关的特殊生活经历。未经患者许可、授权,不得将其疾病及相关隐私信息传播给他人。医院工作人员不得主动询问不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患者信息。

  (五)进行医疗、护理检查时若需暴露患者身体部位,首先应征得患者或监护人的同意,其次应尊重患者意愿决定是否请其家属离开,同时应采取遮拦措施避免患者隐私部位的暴露。对异性患者实施隐私处检查或处置时,应有异性医护人员或家属陪伴。

  (六)医护人员未经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不得私自向他人公开患者的个人资料、病史、病程及诊疗过程资料。未经患者允许,不准任何无关人员参与其病案的讨论或会诊。医务人员应妥善保管其病历资料,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更不能丢失;未经患者许可、授权,不得允许他人复印患者的病历资料;涉及公检法工作时例外。

  (七)在进行体格检查、影像学检查、诊疗操作或手术时,尽量减少身体裸露,医务人员之间的交流要注意患者的隐私保护。

  (八)急诊和抢救室须配有隔帘,抢救病人时,要尽量体现对患者的隐私保护。

  (九)对于院内或科室内安排的涉及患者隐私的参观、学习活动,应征得患者本人同意,并告之学习内容。

  (十)凡属国家法律允许的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在不影响医院工作和秩序的情况下,医务人员要尊重和保护,不得用任何方式议论、嘲笑、歧视和干涉。

  保护病人隐私具体措施 7

  一、患者的隐私保护范畴

  隐私权是公民具有与公共利益的一切个人信息,个人领域不受他人侵扰的权利。病人隐私是患者不愿意告知或不愿意公开的有关人格尊严的私生活秘密。它主要包括:患者个人身体的秘密,主要指患者的生理特征、生理心理缺陷和特殊疾病,如奇特体征、性器官异常,患有性病、妇科病等“难言之隐”;患者的身世和历史秘密,包括患者的出生、血缘关系,如系非婚生子女、养子女、生育婚恋史及其他特殊经历:患者的性生活秘密,包括夫妻性生活、未婚先孕、堕胎、性功能缺陷等;患者的家庭生活和社会关系秘密,包括夫妻生活关系,家庭伦理关系、亲属情感状态和其他各种社会关系。

  二、保护患者隐私的制度

  医务工作人员在为病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遵守以下制度规定:

  1、救死扶伤,实行人道主义,时刻为病人着想,耐心细致地为患者提供科学的医疗及护理服务。

  2、为病人保守医疗秘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病人的隐私。医务人员既是病人隐私权的义务实施者,同时也是病人隐私的保护者。

  3、尊重病人的人格与权利,对待病人不分民族、性别、职业、地位、财产状况,应一视同仁。

  4、严格执行《执业医师法》第22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要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护士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护士在执业中得悉就医者的隐私,不得泄露。

  三、保护患者隐私具体措施

  1、医务人员在询问患者隐私时,应当态度严肃,不得嘻笑、不得嘲弄。

  2、在公共场合不得提及患者隐私,注意保护患者的自尊,最大限度保护病人不受伤害。

  3、男性工作人员在对女性隐私部位进行检查时,必须有女性医务人员在场。

  4、为患者做诊疗查体、行导尿术,灌肠,会阴冲洗等处置,及超声、心电等辅助检查时可以通过诸如进行屏风遮挡,床单位间进行活动帘隔离、严格就诊区与候诊区划分、医护人员与病人交谈时的语言轻柔等措施来保护病人的隐私权。

  5、患者的'隐私应当在病历中详细记载,医务人员只能为诊疗护理需要交流。未经患者允许,不准任何无关人员参与其病案的讨论或会诊。应妥善保管其病历资料,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更不能丢失;未经患者许可、授权,不得允许他人复印患者的病历资料;为诊疗或学术报道需要,需先征得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后方可拍摄、报道。涉及公检法工作时例外。

  6、在必要情况下要向患者保守或暂时保守病情及治疗产生的不良后果,注意保护病人不受心理上的刺激。特殊病人(如癌症病人)我们有义务配合家属对其保守与疾病相关的秘密,以避免病人产生精神负担及心理压力,影响治疗效果。

  7、单位集体体检涉及个人隐私相关材料一人一袋封存,直接交给本人,体检总表交给体检单位领导。

  8、凡属国家法律允许的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在不影响医院工作和秩序的情况下,医务人员要尊重和保护,不得用任何方式议论、嘲笑、歧视和干涉。

  9、当患者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优先。比如,被查出传染病的病人,医生有义务和权利按照规定上报,并告知与病人亲密接触的人。

  10、对违反本规定者,根据《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等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护病人隐私具体措施 8

  (一)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衡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各科室。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则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则的条款。

  ——《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执业医师法》

  ——《侵权责任法》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三)术语

  1.隐私:就是公民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它所包括的内容,就是私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私人信息是有关个人的一切情报资料和资讯,诸如身高、体重、收入、生活经历、家庭电话号码、病患经历等等。私人活动是一切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夫妻之间的两性生活、婚外性关系等等。私人空间也称为私人领域,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如身体的隐秘部位、个人居所、旅客行李、学生书包、日记、通信等。

  2.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它包括这样几种权能:一是隐私隐瞒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隐瞒,使其不为所知;二是隐私利用权,权利人可以利用自己的隐私,满足自己在精神上物质上的需要;三是隐私支配权,支配自己的隐私,准许或者不准许他人知悉或者利用自己的隐私;四是隐私维护权,当自己的隐私被泄露或者被侵害的时候,有权寻求司法保护。

  (四)患者的隐私保护范畴

  患者享有不公开自己的病情、家庭史、接触史、身体隐私部位、异常生理特征等个人生活秘密和自由的权利,医院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非法泄露;但如果对承担其诊疗活动的医护人员进行隐瞒,则需承担对医疗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后果。

  (五)病人隐私权保护管理制度

  1.医务人员在询问患者隐私时,应当态度严肃,不得嘻笑、嘲弄。

  2.医护人员在实施诊疗过程中凡是涉及到患者的言语,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必须要执行保护性医疗,以免在患者及无关人员面前提及,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3.医护人员在查房时,可能对患者造成伤害的病情分析必须在病室外进行。

  4.患者的隐私在诊疗过程中仅向医务人员公开,如患者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私有领域,医护人员有义务为其保守秘密,维护患者的`各种利益,严格执行保护性医疗制度,未经患者许可、授权,不得将其疾病及相关隐私信息传播给他人,不得将患者隐私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

  5.不在公众场合或向无关人员谈论病人的病情、生理缺陷、病人的身世、生活及与本次疾病有关的特殊生活经历。

  6.未经患者允许,不准任何无关人员参与其病案的讨论或会诊。应妥善保管其病历资料,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更不能丢失;未经患者许可、授权,不得允许他人复印患者的病历资料;涉及公检法工作时例外。

  7.医护人员在为异性患者进行诊疗、护理过程中,必须有两人以上人员在场,并注意加强对患者的保护。

  8.对于可造成患者精神伤害的疾病、生理上的缺陷、有损个人名誉的疾病等,要履行告知义务。在不违背保护性医疗制度的前提下,要注意尊重患者,不得歧视患者,在向患者和家属告知病情时,使用规范语言,特别要讲究语言艺术和效果。

  9.凡属国家法律允许的宗教信仰和民族习惯,在不影响医院工作和秩序的情况下,医务人员要尊重和保护,不得用任何方式议论、嘲笑、歧视和干涉。

  (六)病人在门急诊及住院期间的隐私保护流程

  1.门诊医师在对患者隐私部位进行检查时,必须用屏风、窗帘遮挡或关门遮拦。

  2.对住院病人进行体格检查,尤其对隐私部位进行检查时,要尊重病人意愿决定是否请其家属离开。

  3.对住院病人实施诊疗操作,涉及隐私保护的,操作前请无关人员先离开房间,在操作时最好拉上床边护帘,必要时到专门的房间进行诊疗操作。

  4.在进行体格检查、诊疗操作或手术时,医务人员之间的交流要注意患者的隐私保护。

  5.抢救病人时,要尽量体现对患者的隐私保护。

  6.对肝炎、性传播等疾病的检验报告单,不得置于其他人可以看到的场所,应当交由患者或者其委托人。

  保护病人隐私具体措施 9

  1、增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以及在实践中的运用。在目前的医疗服务领域,患者法律保护意识的日渐增强,医护人员一旦侵犯了患者的权利,不管其行为是过失还是故意,都有可能引起医疗纠纷,导致医患关系的进一步恶化。医疗服务的高风险性、医患关系的特殊性、社会发展的先进性,决定了医护人员增强法律意识的`必要性。必须不断强化法律意识,把加强工作责任心、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提高到法律的高度来认识,其中有关医护人员的权利与义务、保护患者隐私等规定,应成为医护行为的准则。

  2、维护医护人员在保护患者隐私权中的一致性。在医疗护理活动中,应维护医护人员在保护患者隐私权中的一致性,护士所保密的患者信息应是医师为患者保密的信息,所以护理人员应多了解医师为患者保密哪些隐私,哪些隐私需要公开,以及公开的范围有多大,以便对同一件事能提出一致的说法,以免引起医疗纠纷。

  3、切实保护患者隐私,为患者创造一个良好的就医环境。在治疗、护理工作中护理人员随时接触患者、熟知病情,固然了解患者的有关隐私。为了切实保护患者的隐私,护理人员一定要严格执行各项操作和日常护理规范。要保护好患者的隐私部位,尽量减少或者避免患者隐私部位的暴露;为患者保守秘密,不在公众场所讨论涉及患者隐私的有关疾病或治疗等信息问题,不在患者面前分析病例或讨论不利于患者康复的疾病研究进展;保管好涉及患者隐私的病历资料,这是保护患者隐私的重要环节。

  4、在医学教学活动中对隐私权的保护。方面医院应建立完善的医学教学管理制度,使患者隐私权在医疗制度管理上得以保护。医院向患者提出实习教学要求,对于是否接受,患者或家属享有充分的选择权,避免不尊重患者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不断尝试新的实习教学方法,减少对患者隐私权侵犯的概率。

  5、加强对在校医学院校学生的法律法规知识的教育培训。加强对在校医学生的法律知识培训是增强这些未来的医护工作人员法律意识的最佳途径。从长远的发展目标来看,这是改进医患关系的一个重要手段。当前医患关系紧张的状况极不正常,不利于医务人员正常开展医疗业务,不利于我国医学事业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患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患者隐私权受到侵犯成为医疗纠纷增长的一个热点,无疑使紧张的医患关系雪上加霜,而加强对患者隐私的保护,不仅可以减少医疗纠纷,改善医患关系,有利于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保护病人隐私具体措施 10

  1.护士应当遵循《护士条例》中规定的护士的义务,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2.护士在工作中有获得和患者疾病治疗、护理相关信息的.权利,应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实行保护性医疗,不泄露患者的隐私。

  3.在工作中不随意谈论患者及家属不愿公开的患者信息。

  4.在进行暴露性护理、治疗、特检操作时,应关门、用隔帘或屏风保护患者隐私。

  5.对涉及到患者隐私或敏感问题的医疗护理信息收集时,应选择合适的环境和场所,避免信息传播。

  6.教学、参观等活动应提前告知患者,并征得患者同意。

  保护病人隐私具体措施 11

  (一)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各种秘密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医务人员应严守私密,不随意向外人泄漏。

  (二)患者有权对接受检查的.环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

  (三)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可要求不让不涉及其医疗的人参加;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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