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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书

时间:2023-04-28 13:27:53 起诉书 我要投稿

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书4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起诉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起诉书俗称“状子”。它是司法公文中使用频率最大的一个文种。你所见过的起诉书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书,欢迎阅读与收藏。

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书1

  原告:方,女,汉族,生于1938年9月25日,文盲,农民,住XX县XX镇XX村民委会小组。电话:15,系死者赵母亲。

  被告:朱,男,汉族,住广南县XX镇民委员会石小组29号,电话:138。

  被告:公路第XX段项目部,住XX县XX镇上,法定代表人:保,项目部总经理,电话:15687。

  被告:云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邓,董事长,住址:昆明市。

  案由:雇工受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之子赵在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段鱼塘堡标段道路建设施工中受伤导致死亡的死亡赔偿金:67380(343500)元、丧葬费:13496元、医疗费:58714.01元、护理费:7550.00元、伙食补助7550.00元、营养费:1000.00元、误工费:9500.00元、签定费:939.7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637.5元、被赡养人生活费:23583元、精神抚慰金50000.00元等各项费用,扣减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段所支付各种医药费用116000元后剩余的共计369756.25(268350.26)152350.26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xx年3月1日上午8时许,原告之子赵在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鱼塘堡标段施工时被巨石砸伤,被工友其工地负责人朱大龙用皮卡车送致马关县人民医院急救抢救,后被转致文山州人民医院治疗。经 文山州人民医院诊断:原告为第一腰椎骨折、左肘关节软组织损伤、左眼部外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之子赵与被告朱在马关县坡脚司法所的`主持下,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签定了《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朱一次性补偿赵国明各种费用九万元整。但协议签定后,被告朱只支付了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元正)后就拒不履行协议并下落不明。原告找项目部及负责人保明松要求解决此事,但因被告推诿责任也不履行给付补偿余款的义务,导致原告之子赵无钱不能得到及时完全的医治,因而病情恶化,于20xx年1月12日不治身亡。

  现经查证该建设工程中标单位为中国云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单位为,由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段项目部发包给朱承建,朱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朱。

  基于上述事实,公路第合同段中标施工单位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给不具备合法施工资质的自然人。而承包者无视安全生产责任,忽视民工权益。事故发生后,三被告至今对事故隐瞒不报并互相推诿责任。致使受害者家人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之子赵国明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此,特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谢!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书2

  原告:陈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津xx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xx区xx小区xx室。

  被告:于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津xx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xx区xx小区xx室。

  被告:李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天津xx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天津市xx区xx小区xx室。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xx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地址:天津市xx区xxx道x号。

  诉讼请求:

  一、请求判令被告于xx赔偿原告陈xx下述各项费用的80%,总计1144087.52元:(以下三项总计1430109.40元)

  1.医疗费194976.90元,误工费57767.6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857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750元,营养费10000元,交通费4000元;

  2.残疾赔偿金2944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8188.5元,定残后的护理费487060元,鉴定费1200元;

  3.后续治疗费175985.40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于xx赔偿原告陈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三、被告李xx对上述两项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被告保险公司在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五、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xx年4月11日19时许,被告李xx驾驶于龙海所有的津CCxxxx号帕萨特轿车沿创业路由西向东行驶时,该车的前部与对行原告驾驶的津Axxxxx号二轮摩托车前部相接触,造成双方车辆损坏,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李xx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xx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原告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1、四肢多发骨折(右肱骨干、外科颈骨折,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2、继发性脑干损伤、脑疝;3、右额硬膜外血肿;4、右额脑挫伤;5、左颞、右枕-骨骨折;6、肺挫伤;7、鼻骨骨折;8、阴 囊软组织损伤;9、右眼眶壁骨折,双视神经萎缩等。到起诉时至,原告尚不能康复出院。

  经查,该肇事车辆是由被告于xx雇佣被告李xx驾驶的'。被告于xx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100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xx年3月30日起至20xx年3月29日止。

  但原告方为治疗所造成伤害,已负债累累,被告李xx与于xx拒不垫付医疗费用,且不配合办理出院手续。

  原告认为,被告于xx作为车辆所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李xx存在重大过错,应与被告于龙海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应在投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原告所请。

此致

  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

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书3

  原告:方xx,女,汉族,生于1938年9月25日,文盲,农民,住xx县xx镇xx村民委会xx小组。电话:,系死者赵xx母亲。

  被告:朱xx,男,汉族,住广南县xx镇xx民委员会石xx小组29号,电话:。

  被告:xx公路第xx段项目部,住xx县xx镇上,法定代表人:保xx,项目部总经理,电话:。

  被告:云南xxx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严xx,董事长,住址:昆明市。

  案由:雇工受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之子赵xx在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段鱼塘堡标段道路建设施工中受伤导致死亡的死亡赔偿金:67380(343500)元、丧葬费:13496元、医疗费:58714.01元、护理费:7550.00元、伙食补助7550.00元、营养费:1000.00元、误工费:9500.00元、签定费:939.75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8637.5元、被赡养人生活费:23583元、精神抚慰金50000.00元等各项费用,扣减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段所支付各种医药费用116000元后剩余的共计369756.25(268350.26)152350.26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xx年3月1日上午8时许,原告之子赵xx在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鱼塘堡标段施工时被巨石砸伤,被工友其工地负责人朱大龙用皮卡车送致马关县人民医院急救抢救,后被转致文山州人民医院治疗。经文山州人民医院诊断:原告为第一腰椎骨折、左肘关节软组织损伤、左眼部外伤。

  事故发生后,原告之子赵xx与被告朱xx在马关县坡脚司法所的主持下,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签定了《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朱xx一次性补偿赵国明各种费用九万元整。但协议签定后,被告朱xx只支付了人民币肆万元(¥:40000.00元正)后就拒不履行协议并下落不明。原告找项目部及负责人保明松要求解决此事,但因被告推诿责任也不履行给付补偿余款的义务,导致原告之子赵xx无钱不能得到及时完全的医治,因而病情恶化,于20xx年1月12日不治身亡。

  现经查证该建设工程中标单位为中国云南路桥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建单位为,由文都二级公路第四合同段项目部发包给朱xx承建,朱xx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朱xx。

  基于上述事实,xxx公路第xx合同段中标施工单位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给不具备合法施工资质的`自然人。而承包者无视安全生产责任,忽视民工权益。事故发生后,三被告至今对事故隐瞒不报并互相推诿责任。致使受害者家人遭受极大的精神痛苦和蒙受极大的经济损失。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被告应当对原告之子赵国明的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此,特具文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谢!

此致

  xxx人民法院

人身损害赔偿民事起诉书4

  原告: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县__________机械厂个体工商户主。电话:________________。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等共计________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为有十几年工作经验的电工、焊工,被告系________县________机械厂个体工商户主,原告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起即进入被告工厂务工。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被告安排原告去________市________乡________村家巷组________家进行混泥土机安装调试,酿成右上肢被运转的'机器绞伤的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________市红十字医院救治,后转往________县人民医院,共住院________天,期间共花费医药费近6万元(已由被告垫付,且被告已向农村合作医疗申请报销)。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经________市________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右前臂碾压伤,右尺、桡骨多段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右桡神经损伤,右前臂皮肤撕脱伤,构成两个玖级伤残,一个柒级伤残,综合评定为柒级伤残。后续治疗费________元。伤后休息期壹年,伤后护理依赖肆个月,其中一个月两人护理。原告认为,被告及其__________县__________机械厂并无机械设备制造安装资质,而进行水泥混泥土机的制造及安装,在对机器进行调试过程中也从未采取任何安全保护措施,更从未及对员工进行安全培训,从而直接导致了此次事故的发生,被告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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