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文资料网>规章制度>管理制度>《电动车充电管理制度

电动车充电管理制度

时间:2023-07-19 09:36:08 海洁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电动车充电管理制度(精选12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电动车充电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电动车充电管理制度(精选12篇)

  电动车充电管理制度 1

  为有效预防和遏制电动车、电动滑板车、平衡车火灾事故发生,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安全稳定,根据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现将规范管理电动车停放充电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电动车(含各类电动滑板车、平衡车)进入校区各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实验楼、学生园区、学生宿舍、体育馆、食堂、商场等建筑物内充电或停放,禁止从楼内拉线到楼外充电。

  二、校区内所有电动车(含各类电动滑板车、平衡车)、自行车要按规定地点有序停放,禁止乱停乱放堵塞消防通道,禁止在建筑内的公共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或者为电动车(含各类电动滑板车、平衡车)充电。

  即日起,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将定期与不定期开展电动车(含各类电动滑板车、平衡车)规范停放与充电管理专项检查,对发现违规停放、充电的车辆,将及时制止并对违规电动车采取强制措施;对于违规停放和违规充电造成火灾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广大师生员工请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确保校园消防安全。让我们携手努力,共创整洁、安全的校园环境迎接学校十五周年校庆。

  电动车充电管理制度 2

  为预防校园火灾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学校教学教育工作顺利进行,现就加强校园电动车充电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校办公室负责电动车的充电管理和日常监管。

  二、本充电处只限本单位教职工使用,充电人员对充电器双相插头至连接车体线路、车体本身,和充电过程负全责。

  三、本充电处只限电动车充电。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四、电动车按秩序停放充电,充电时长不得超过4小时。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电动车尽量不放置在充电位置,以方便下一辆自行车充电。

  五、充电处的供电时间为正常工作日的08:00至17:30,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学校及他人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由车主负责。

  六、充电方法:充电时应先将充电器三项插头与车体插孔连接,然后再将充电器另一端插头连接于充电处的'插座上。如果反方向操作,接口处可能打火,绝缘体烧焦后可能造成短路,引发火灾及人身伤害事故。

  七、负责人每天对充电电动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坚持做到多闻、多看、防止线路过热引发事故。总务处负责充电处日常安全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当即处理,处理不好的及时向领导汇报。

  八、严禁雨雪、大雾、潮湿天气充电。

  九、充电处配备的专用消防器材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挪动。

  十、要强化消防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严禁电动自行车在校园内充电,发现有违规使用电源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的,要立即予以制止和处理。

  十一、如因违规使用电源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发生校园消防安全事故的,要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当事人的责任。

  十二、学校将联合其他部门,不定期开展电动车充电安全专项检查、整治,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充电行为,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相关规定,视情节给予相关部门和当事人通报批评、处罚等处理。

  十三、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电动车充电管理制度 3

  一、充分认识电动车火灾危害。近年来,我国电动车火灾事故频发,并呈逐年增长趋势,起火原因主要为电气故障。电动车大多在室内停放和充电,有的甚至停放在走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由于电动车车体大部分为易燃可燃材料,一旦起火,燃烧速度快,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人员逃生困难,极易造成伤亡。

  二、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三、严格按照规定,在行政办公楼北面电动车充电处充电。一个插座充一部电动车,严禁一座多充。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由车辆所有人负责;电动车内严禁摆放易燃、易爆物品,违者后果自负。

  四、电动车按次序停放充电,充电完毕或不充电的尽量不放在充电位置,以方便下一辆电动车充电。

  五、行政后勤服务中心应加强对电动车停放充电的管理。

  六、指挥中心对电动车充电处加强监控。

  七、电动车充电处的消防器材未经允许不得移动。

  电动车充电管理制度 4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电动车停放和充电安全管理,有效防控因违规停放、充电而引发的火灾、触电事故,确保教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学校要求,现将有关注意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择使用符合国家规范合格的电动车。

  二、电动车应停放在安全地点,电动车停放周围有易燃可燃物的,必须及时清理,确保安全距离。严禁在B6楼内的`停车场、公共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室内公共区域停放或充电,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

  三、为电动车充电的线路插座应由取得资格的电工安装并固定铺设,不得私拉乱接电源线路。严禁私接电线、私接电源为电动车充电,严禁在办公室内为电动车充电或将电动车电池拆下带入办公室进行充电。

  四、电动车充电时应当按照说明书规定进行,要远离易燃物品,且充电时间不宜过长,充电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8个小时。

  五、加强电动车日常车况检查,规范电动车安全使用。

  六、学院师生请严格遵守执行;因电动车违规停放和充电引发的责任和后果,全部由车主本人承担。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知于20xx年10月27日起实施。各电动车车主要自觉遵守学校相关规定,相互监督,共同营造平安的工作环境。

  电动车充电管理制度 5

  为了保障小区内电动车能够有序的进行停放和充电,根据小区内实际情况制定了《小区充电车棚管理制度》,希望大家能积极遵守,共同维护小区充电车棚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1. 本充电车棚只限500W功率以下的电动车充电,超出功率的电动汽车和电动车不能进行充电,电动车充电前请先查看自身车辆的充电功率。

  2. 车棚内可能充电车辆较多,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电动车,请尽快从充电位置推走,以方便其它住户给电动车充电。

  3. 坚守道德底线,不损害其他住户的财产和利益。不要拔掉别人的插头再插上自己的充电器给自己的车子充电,做一个有素质有道德的好业主。

  4. 请大家正确摆放电动车,并且电动车之间要保留一定的空间位置,方便进出。

  5. 充电人员不得私自更改线路和开关、接插排,若因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私接插座以及一座多充等现象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车棚内电动车及他人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由车辆所有人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6. 请大家充电时,充电器应保证散热正常,禁止将衣物、塑料制品、易燃易爆等物品与正在充电的充电器接触。

  7. 在车棚内充电时,为确保充电时的.财产安全,请自行上锁,并及时拿走车内贵重物品,防止发生失窃事件。

  8. 请大家按照正确的充电步骤进行充电,如有问题,请和充电车棚管理人员进行联系。

  9. 电动车主应每隔一段时间检查自身电动车的线路、电池损耗等内部参数,以防因为电动车充电时出现问题,若因此导致安全事故,后果应有电动车所有人承担。

  10. 为了小区住户充分利用充电设施,车棚内禁止停放摩托车、自行车及其他车辆。

  11. 大家应自觉爱护充电车棚环境卫生,不搞破坏,不乱扔果皮纸屑等杂物,以保证车棚的正常使用和干净整洁。

  12. 电动车充电车棚免费停放,小区管理服务中心保安人员将按规定进行巡查,做好安全防范,但不承担保管责任,如有车辆丢失或损坏请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

  电动车充电管理制度 6

  1.0目的

  为了规范厂区内电动车的管理,给广大员工电动车的充电提供方便,确保电动车的充电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2.0范围

  厂区范围内本司所有的`电动车充电管理

  3.0职责

  厂务部门:负责充电插座的巡检及日常维护。

  门岗保安:负责日常监督。

  行政部门:负责电动车充电处的日常管理。

  4.0内容

  4.1充电桩配置:厂区内电动车停靠车位700处,每一处都设有充电装置。

  4.2充电时段:am 8:00至当日11:00 pm13:00至当日16:00

  pm 20:00至当日23:00am01:00至当日04:00

  4.3充电方法

  4.3.1充电具体操作方法:车辆停靠妥当,将充电器三项插头与车体插孔连接,再将充电器另一端双向插头连接于充电处的插座上,即已开始充电;

  4.3.2每天4个充电时段,每个时段时长3小时,过时充电装置断电。

  4.4充电安全注意事项

  4.4.1严格按照上述正确方式充电,否则有可能造成接口处打火,绝缘体烧焦后可能造成短路,引发火灾及人身伤害等事故;

  4.4.2严禁雨雪、大雾、潮湿天气充电,充电器应放置在远离火源处,禁止将衣物、护膝等可燃物放置在电车上;

  4.4.3员工需自行确认车辆的安全状态,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坚持做到多闻、多看、防止线路过热引发事故;

  4.4.4本充电处只限电动自行车充电,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插座、开关等,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4.4.5充电时爱护公司财产,严格遵守充电操作规程,如发现供电设施故障请及时告知行政、厂务;

  4.4.6车辆停靠后,请将贵重物品带走,车辆锁好;

  4.4.7充电处配备的专用消防器材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挪动。

  4.5维护与检修

  4.5.1厂务每月在15~20号对充电线路整体检查,在接到报修电话后待现场确认后,在停电期间进行维修,并填写厂务日志。

  电动车充电管理制度 7

  为规范电动车的管理,给员工电动车的充电提供方便和确保电动车的充电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环部负责电动自行车充电处的安全监管,生产部负责日常巡查巡检,维修部负责充电设备维修。

  二、本充电处只限电动自行车充电用,禁止在本充电处以外没有充电计时器的插座充电。充电人员对充电器双相插头至连接车体线路、车体本身和充电过程负全责,未经允许不得私自更改线路、插座和开关,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三、充电处的允许充电时间为07:00-24:00,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公司及他人人身伤害及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权利。

  四、电动自行车按秩序停放充电,必须使用可计时插座充电,设置充电时长不得超过6小时;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电动车尽量不放置在充电位置,以方便下一辆电动自行车充电。

  五、充电器应放置在远离火源处,充电时禁止将衣物、毛巾等可燃物放置在电瓶车上。

  六、员工充电前对充电电动车进行安全状态确认,对充电器、插座、插头、线路进行检查,坚持做到多闻、多看、防止线路过热引发事故。

  七、员工有权制止不安全充电行为,发现异常情况当即处理,无法处理的及时向中控室、安环部或领导汇报。

  八、严禁风雨、大雾、潮湿天气充电,如遇此类情况,维修部视情况切断主电源停止供电。

  九、外来人员未经允许不得在本处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十、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

  电动车充电管理制度 8

  为了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规范电动车的停放,方便师生出行需要,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电动车要按规定停放在指定位置整齐停放;车篓内不要存放任何个人用品,若车篓内物品丢失,学校概不负责。

  2.学生上放学期间不得骑电动车。

  3.教职工电动车进出学校及停放,要服从保安人员的安排、引导;若乱停、乱放,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者,电动车将禁止进入校园停放。

  4.教职工因电动车无锁,出现电动车被偷,学校概不负责。

  5.对于不按规定地方停放,在校园内乱停乱放者,学校将把车辆清除出校园。

  6.教职工进出校门要主动下车推行,不准在校园内骑电动车。

  7.教职工骑电动车上学、放学时要注意安全,不骑快车,横穿公路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8.教职员工电动车不得在学校充电。

  9.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电动车充电管理制度 9

  为进一步规范校内电动车充电及停放安全管理,有效防控因充电及停放不当而引发的火灾、触电事故,确保电动车的充电及停放安全。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

  第二条电动车应按学校指定的区域停放,遵守停放规范,服从学校管理。

  (一)停放区域为校内自行车棚;

  (二)不得在学校建筑房屋内停放;

  (三)严禁在建筑的首层门厅、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地下空间等区域停放、充电。

  第三条电动车充电必须在学校电动车车棚,遵守电气安全规范,积极预防电气火灾事故。

  (一)严禁在学校建筑房屋内给电动车或电动车蓄电池充电;

  (二)严禁私自接线给电动车或自动车蓄电池充电;

  (三)应当使用厂家原配、型号匹配、质量合格的电动车蓄电池和充电器,充电器同时应具备充电提示和自动断电保护功能;

  (四)充电时应确认充电环境安全,应遵守充电安全规程,禁止在电动车、蓄电池、充电器上覆盖或包裹物品,连续充电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

  第四条师生员工应当遵守政府部门关于电动车的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禁止私自改装和拆卸原厂配件、私自拆除限速器等关键性组件、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行为。

  第五条学校保卫、后勤等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制度对校内电动车进行管理,依据法规和学校制度处理违规行为。违反电动车安全使用管理规定,拒不纠正,学校管理人员可实行暂扣、禁止电动车进入校园等措施,必要时,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

  第六条电动车棚管理人员职责

  1、电动车车棚管理人员要定期向保卫科、总务处反映有关管理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学校教职工要积极配合电动棚管理人员做好工作,严格遵守制度。

  3、电动车棚内寄存车辆管理必需每天要摆放划一,卫生环境整洁,不得堆放杂物和其它相关物品。

  4.电动车棚值班人员要注意棚内外的.安全,保证用电安全,及时报告安全隐患,防止出现问题。

  5.电动车车棚内的卫生和清洁工作由物业负责。

  6、电动车棚管理人员要每天按时到岗,经常巡查,管理好电动车的停放和充电。

  第七条本办法适应于进入校园的电动车。

  第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实行,解释权归学校安全保卫科。

  电动车充电管理制度 10

  为了加强对学生自行车的管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养成学生的良好习惯,使学生自行车停放有良好的秩序,结合学校实际,制定以下的管理规定:

  1、骑行车者在校门内外下车线处下车,推行进出校门;进出校门后,车速不得超过5KM/h、不得带人。

  2、不允许无证驾驶摩托车,不骑行改装车辆进出学校。

  3、各系电动车停放位置:

  (1)机电系学生车辆停放在北区北围墙边指定车位上;

  (2)财会系、信息系、经贸系学生车辆停放在东区食堂楼底车库内以及思学楼与乐学楼之间的`指定车位上;

  (3)艺术系、人文系、外语系学生车辆停放在西区食堂楼底车库内。

  4、车辆停放时,必须排列整齐,朝向一致,车尾端竖向与地面划线对齐。

  5、不得将车辆停放在车库以外的其他地方,如发现乱停车现象,学校统一上锁;经班主任教育后才能放行。

  6、除上学、放学时间,其他时间一律不得在校园骑行车辆。

  7、除上学、放学进入车库外,其他时间不得进入车库或在停车处逗留玩耍。要爱护自已和他人的自行车,如故意破坏他人自行车,一经发现查实后,除照价赔偿外将予以纪律处分。

  8、骑车上学、回家路上要注意安全,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学校安全守则。骑车时不互相追逐,不争先恐后,不带人,不双手离把,不撑伞骑车,不与机动车争道。

  9、有违反规定在校内骑车、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或停放不整齐,不按规定要求骑车的,扣除相应德育学分。多次违反规定屡教不改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电动车充电管理制度 11

  小区电动车、自行车停放管理规定

  一、凡在电动车、自行车停车场存放车辆的业主/住户,应当自觉遵守本规定,服从车管员的'管理。

  二、凡本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电动车、自行车到地下室停车场停放,必须办理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车位使用费。

  三、凡到地下停车场停放的电动车必须购买车辆综合保险,车辆遗失时,由车主及时报案,并向保险公司索赔。

  四、外来电动车进入地下车库,必须按指定位置停放;外来自行车原则上不准停放在地下车库。

  五、对无执照的自行车丢失,管理处概不承担责任。

  六、车管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发现车辆停放不整齐要及时整理。

  电动车充电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通行、驾驶、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和电驱动功能,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第四条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兼顾便利、分类施策、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消防等市、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充电设施的检查力度,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依照各自职责及本规定,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七条民生服务行业相关单位应当履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对本企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教育培训,并制定电动自行车及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农贸(农批)市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的举办者、管理者,应当对其管理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加强安全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其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驾驶、通行、停放和充电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并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加强充电等活动的安全巡查。

  行业协会应当加强本行业生产、销售及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自律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指导、督促会员依法使用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驾驶人应当遵守本规定,履行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责任。

  第十条未按本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通行、驾驶、充电和停放的,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公安交管、城市管理等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章车辆标准与登记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市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具体登记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符合国家现行《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且具备强制性认证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的电动自行车予以登记。

  第十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禁止生产、销售、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电动自行车。

  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销售商,采用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禁止对销售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影响安全;

  (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四)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翻新等改装行为。

  第十五条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登记: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营业执照;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证明、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十六条电动自行车登记由车辆所有人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行网络申请登记,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流程,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委托社区工作站、行业协会和农贸(农批)市场管理者收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材料,并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一)企业所在行业有行业协会的,可以由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由行业协会将申请登记材料提交市公安交管部门;

  (二)个人及企业所在行业没有行业协会的,可以由个人及企业向所在社区工作站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由社区工作站将申请登记材料提交市公安交管部门;

  (三)农贸(农批)市场的商户可以向市场管理者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由市场管理者将申请登记材料提交市公安交管部门。

  第十七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登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审查提交的登记材料,查验车辆,并核发号牌、行驶证和电子登记证。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运用智能信息化管理手段,研发电动自行车智能信息化号牌,依照核定的非机动车号牌收费标准收费。

  第十八条电动自行车的号牌丢失或者损毁的,车辆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九条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使用单位变更的,应当进行变更登记。

  电动自行车因灭失、毁坏等原因不能继续使用,需要更新的,可以直接申请办理更新登记。

  变更、更新登记按照申请登记的方式办理。

  第二十条民生服务行业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登记的用途进行使用,并坚持自用原则,不得交由其他企业或者人员使用。

  第二十一条鼓励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财产损失险。

  第二十二条行业协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本行业电动自行车上使用颜色、式样统一并区别于其他行业的专用标识。

  第三章通行与驾驶

  第二十三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实际通行条件,会同市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确定电动自行车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按程序公告实施。

  第二十四条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市公安交管部门确定的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和时段通行。

  第二十五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管理实际需要,商市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通行区域、时段进行调整,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后按程序公告实施。

  第二十六条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并携带行驶证;

  (二)不得在机动车道上行驶;

  (三)不得饮酒驾驶;

  (四)不得逆向行驶;

  (五)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六)转弯前应当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越前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

  (七)不得牵引、攀扶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不得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八)不得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竞驶;

  (九)不得在道路上学习驾驶;

  (十)不得进入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

  (十一)在城市市区道路上不得载人,但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的,可以附载一名身高1.2米以下儿童;

  (十二)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十三)驾驶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驾驶安装有固定安全座椅附载儿童的,应当确保乘坐人佩戴安全头盔;

  (十四)法律、法规关于交通安全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按要求安装号牌或者过渡期标识,不得故意污损、遮挡。

  第四章停放与充电

  第二十八条电动自行车应当停放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点,摆放整齐,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

  下列地点不得停放电动自行车:

  (一)机动车道;

  (二)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疏散通道内;

  (三)地下车库、住房和办公室内;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停放的其他有关地点。

  第二十九条电动自行车密集的农贸(农批)市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企业和住宅小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

  第三十条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保证电源匹配,设置专用插座,敷设固定线路并穿金属管保护,安装漏电保护等安全装置,配备灭火器材。不得私拉电线和插座进行充电。

  电动自行车密集的农贸(农批)市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企业和住宅小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集中充电设施。集中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智能充电控制功能,同时安装电器火灾监控和可视监测系统,并由充电设施运营方设专人对集中充电设施实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一条设置集中充电设施以及提供充电服务的单位应当实行安全责任制,购买合格产品,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消防安全要求进行建设、安装和验收,并建立充电设施安全档案。

  负有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职能分工,开展监督检查,督促落实本规定。

  第三十二条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确保安全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住房、办公等室内场所充电;

  (二)不得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充电。

  第三十三条个人和企业应当向具备资质的商家购买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并保留购买凭证,以备查验。

  蓄电池及线路存在老化或者破损等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不得私自更换大功率蓄电池。

  电动自行车蓄电池的生产企业、销售商,应当采用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废旧蓄电池,建立回收台账,送交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集中处置。禁止未依法取得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具体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生态环境等部门另行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驾驶未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或者不按照规定安装号牌、过渡期标识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企业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注销登记,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列入企业诚信记录。

  个人提供虚假登记材料,取得电动自行车登记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注销登记,处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行驶时,故意污损、遮挡号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处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区域、时段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扣留车辆,处二千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依照《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扣留车辆,处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规定在住房、办公等室内场所、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充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驾驶电动自行车一年内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受到五次以上罚款处罚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将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通知信用征信机构录入个人信用征信系统。

  第四十三条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参照机动车驾驶证记分管理模式,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累积记分达到相应分值,驾驶人应当接受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规定所称的民生服务行业包括以下与民生密切相关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

  (一)医疗卫生行业;

  (二)邮政、快递、报刊投递;

  (三)电力、供水、燃气、电信通讯等公共设施抢修;

  (四)环卫清洁;

  (五)外卖配送及瓶装燃气、桶装饮用水、鲜奶运送;

  (六)农贸(农批)市场商户销售和配送货物。

  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会同市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对民生服务行业范围进行调整,经市政府审定后发布。

  第四十五条本规定施行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登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登记。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发放行驶证、号牌和电子登记证;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发放过渡期标识,有效期至20xx年8月1日。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xx年8月1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3年。

【电动车充电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电动车充电管理制度04-02

电动车充电区管理规定03-27

如何正确选择电动车充电器03-20

充电管理制度01-13

关于规范学校教职工电动车充电管理的通知03-19

电动车管理制度03-28

电动车管理制度01-21

电动车管理制度14篇04-19

电动车专卖店员工管理制度0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