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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标管理制度

时间:2023-04-06 08:50:08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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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标管理制度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制度一经制定颁布,就对某一岗位上的或从事某一项工作的人员有约束作用,是他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企业商标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企业商标管理制度

企业商标管理制度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商标管理,使公司商标的无形资产的不断保值、增值,特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使用、印刷、价值评估和保护等方面管理。

  第二章 商标管理的目标及策略

  第三条 商标管理的目标:

  (一) 通过合理有效的商标管理、运用正确的商标战略和策略,不断提高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争创全国驰名商标。

  (二) 利用商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推动产品开拓市场、参与竞争、发展生产,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 商标管理策略

  (一) 建立健全规范的商标管理制度;

  (二) 确保商标国内、国际注册的及时性;

  (三) 确保商标依法正确使用;

  (四) 确保商标专用权的不可侵犯;

  (五) 确保商标信誉的不断提升;

  (六) 确保商标价值的不断增值。

  第三章 商标管理的职责

  第五条 公司企管部是商标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 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商标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 负责公司商标的申请注册、续展、转让、许可使用;

  (三) 负责印刷前的商标标识物品样板的审核批准;

  (四) 参与商标侵权(被侵权)及商标纠纷案的解决; (五) 负责商标档案的建立健全;

  (六) 负责与政府商标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络;

  (七) 负责商标相关法律法规及商标知识的收集并在公司公司宣贯;

  (七) 负责有关商标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一) 各部门有对商标管理工作提出建议的权利和义务;

  (二) 设计部门负责商标产品包装设计过程中商标的正确使用;

  (三) 供应部负责商标标识的`印制工作;

  (四) 办公室负责商标专用权不容侵犯的保护工作。

  第四章 商标注册相关事宜的管理

  第七条 商标国内申请注册程序

  名称提出 →检索 →申请 →受理 →初审公告 →核准

  (一) 提出名称

  各相关部门书面提出拟用商标的名称、准备使用的产品或服务,并委托设计部门设计商标图案后交企管部。

  (二) 检索

  企管部接商标注册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向商标代理机构提出名称检索。

  (三) 注册申请

  1、企管部根据名称检索结果作出是否注册商标的决定,对需要注册的文字、图形按要求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并提交图样(图样尺寸长和宽应当不大于10cm,不小于5cm)。

  2、企管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商标注册申请工作

  3、企管部经常查询商标申请受理情况,接到国家商标局受理通知书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公司。

  第八条 为避免注册商标在相关类别被别人抢注,各有关部 门应重视联合商标、防御商标的设计与注册。

  第九条 商标设计日起至国家商标局受理止,商标文字及图案属于商业秘密,任何人不得对外宣扬。

  第十条 公司企管部应根据公司的经营战略,做好商标国际注册计划并报公司批准。计划同意后按照国际注册的规则办理国外商标注册。

  第十一条 公司因经营需要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注册事项的,应由公司企管部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变更注册申请。

  第十二条 商标的转让与受让

  (一) 公司企管部应对商标进行分类管理,定期进行商标使用宣传,对公司不使用的商标可向公司提出转让建议,经批准后实施商标转让。

  (二) 公司在进行兼并、合并时,应对被兼并、合并企业的商标进行管理,可能需要使用的办理商标受让手续。

  (三) 受让商标必须审核转让人持有该商标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确认该商标权利人没有因第三人发生商标权利纠纷和质押,才办理受让手续。

  (四) 商标转让、受让必须由企管部负责实施,并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要求办理手续,避免不当转让、受让造成损失。

  第十三条 商标注册有效时间即将届满时,由公司企管部提前至少六个月向国家商标局办理续展手续。

  第十四条 商标的信息处理

  (一) 公司企管部部必须经常与政府商标管理部门和相关协会保持联系,接受专业指导,掌握商标政策法规,了解商标信息,提高商标管理水平。

  (二) 定期与商标代理机构联系,查阅《商标公告》,及时发现与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并采取相应措施。

  (三)企管部通过公司的内部刊物、电子网络等方式适时公布相关的商标信息。

  第五章 商标在经营活动中的管理

  第十五条 商标使用要求

  (一) 注册商标使用要求

  1、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在商标上标记“R”;

  2、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确认其使用是在核定的商品范围内。如需在未注册类的商品上使用,则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标记方法同未注册商标。

  3.使用注册商标时必须以核准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为准,不得随意改变。若改变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另行提出注册申请,标记方法同未注册商标。

  (二) 未注册商标

  由于商标注册时间需十八个月左右,在此期间若需使用该正在注册商标,必须在商标上标记“TM”。

  第十六条 商标使用的条件

  (一) 公司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第十七条 商标使用许可程序

  对拟使用公司注册商标的公司,必须办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办理程序如下:

  (一) 由拟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有关业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填写申请表格;

  (二)企管部和相关部门对其进行资格审核;

  (三) 由企管部草拟商标许可合同(合同应采用商标局规定的范本,其主要内容有: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许可使用商标的商品范围和期限;许可使用商标标识提供方式及废次标识处理的要求;许可人提供的相应技术和许可人监督商品质量、被许可人保证商品质量的措施;许可使用的报酬数额和支付形式;双方争议的处理方式及违约近责任等),相关部门会签后,并征询公司常年法律顾问的书面意见。

  (四) 由企管部、相关部门与其签定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五) 由被许可使用公司在三个月内将合同送交其所在地工商局存查。

  (六) 由公司企管部在三个月内将合同送交国家商标局和公司所在地工商局存查。

  第十八条 商标使用的监督

  企管部对被授权使用、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公司行使监督权,其监督范围是:

  (一) 产品质量状况是否稳定;

  (二) 注册商标的的标记是否按规定使用;

  (三) 商品范围是否在注册商标核定或双方约定的商品范围内; (四) 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是否擅自改动;

  对于质量不稳定、企业信誉低、售后服务差的商标使用许可的公司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终止其使用注册商标的资格。

  第六章 商标标识的印制管理

  第十九条 承担商标标识印制的责任部门是公司供应部,其职责是: (一) 负责配合企管部监督商标标识的印制;

  (二) 负责审核承印单位的资质;

  (三) 与承印单位签定商标标识的印制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

  (四) 负责商标标识的印制质量。

  第二十条 新版标签、包装袋、宣传画及其他需要标注注册商标标识的物品必须经过企管部审核方可印刷。

  第二十一条 印刷完毕的商标标识必须经公司企管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印刷合格的商标标识供应部(必须将样板交企管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注册商标标识的印刷应严格按照国家《商标印制管理办法》进行。承印单位必须持有国家工商部门核发的《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及《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章 商标的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商标的档案管理应遵循维护资料完整、真实、安全、统一存档、便于利用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商标的档案管理应按下列内容分类:相关部门商标申请材料;商标注册材料;商标侵权案、纠纷案材料;设计稿;商标标识物样本(实物版、电子版);品牌在商业市场中的相关数据等。

  第二十五条 商标管理人员应及时收集国内外相关企业商标注册情况、同类产品的商标使用情况及国内外商标使用战略、策略。以便于公司经营决策层了解竞争对手的商标战略、策略营销战略,制订出适合公司发展的商标战略、策略核营销战略。

  第八章 商标价值的评估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为有效利用商标的无形资产价值,提高商标使用价值,公司将不定期对使用频率高大注册商标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委托商标评估机构对注册商标价值进行评估:

  (一) 有偿许可合同;

  (二) 以商标权进行投资;

  (三) 转让商标;

  (四) 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商标评估的。

  第二十八条 商标评估应委托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九条 在发生对公司商标侵权时,商标的评估价值应作为商标侵权索赔的基本依据。

  第九章 商标的保护管理

  第三十条 各相关部门在使用公司注册商标时,负有维护商标完整性的责任。公司员工对商标侵权行为负有举报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对因商标注册产生纠纷案件由公司企管部会同商标代理机构、公司法律顾问参照相关法律规定解决。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按照《奖惩管理制度》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企管部负责解释,并负责监督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企业商标管理制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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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企业商标的设计、制定、注册的职责,规范商标的使用,保护企业无形资产,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按照国家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正确使用商标,树立和维护企业信誉,保证商品质量,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的专用权,在发展生产繁荣市场,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扩大国内外市场竞争能力等诸方面,商标具有决定性的因素。为此,特制定本制度。本资料权属文秘资源网,放上鼠标按照提示查看范文先生网更多资料

  第二章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条本企业的商标管理由商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商标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为:商标管理领导小组主管日常事务和广告宣传,销售科主管商标流通过程中商标管理,技术科制定质量标准,工艺纺织操作规程,品质科负责出厂的检验工作。

  第三章商标管理

  第三条按商标法的规定,依法办理注册申请、续展、变更、使用许可等手续,以取得商标专用权。

  第四条企业目前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名称为:类别:核准使用的商品:使用商标必须符合注册规定合法使用,不得滥用和乱用商标,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仿冒、复制和销售,或采取手段损害企业商标信誉,否则视为侵犯我厂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予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凡需增添注册商标,必须由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决定,经审定商标全部内容后,即可申请注册。

  第六条合资企业使用本厂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需履行相关手续。经向厂部提出书面申请,同意批准后,由商标管理小组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及手续。

  第七条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依法报国家商标局备案,报市工商局存查。

  第八条商标被许可人不能将使用许可的商标再许可他人使用。

  第九条商标注册获准后,即由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商标档案,管理其设计件、印刷件和注册证件,接受商标查询,积累商标资料,监督和维护商标信誉,负责检查商标使用情况,及时向领导部门汇报,并处理报废商标等事宜。

  第十条任何人员未征得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查同意,不得向外订购,制版注册商标的图形和字样及包装装潢和广告(包括礼品袋纸盒、包装箱、吊牌、合格证等印刷及装饰性商标图案和字样)。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准复印、偷盗、倒卖商标,一经发现,按《商标法》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产品出厂由品质科按质量标准检验,严格出厂程序,对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准出厂。

  第十二条商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商标统计及各类包装物的管理,负责按计划产量限额发放,严格领付手续,做好收付记录。后处理车间必须有专职或兼职保管人员负责商标和各类材料的发放、使用和保管。

  第十三条广告宣传包括印刷品、实物及公司有关福利劳保用品所采用的商标图形和字样的样稿,凡涉及商标者应由商标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并取得标准样稿,核准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商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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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的管理,提高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完善竞争激励机制,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是指以公务员年度考核、工商系统目标责任制考评等为依据,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一定数量的末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通过离岗培训、试岗工作、职位调整等办法,促进末位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转变提高的人事行政管理措施。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内全体公务员和工勤人员。

  第四条末位调整工作在各级工商局党委(市直各分局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末位调整工作要坚持党管干部、实事求是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末位调整要贯彻立足队伍建设、强化竞争激励、重在教育提高的原则,以正面教育为主,促使末位调整人员提高素质、转变思想、改进作风、爱岗敬业,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始终。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直接定为末位调整对象:

  (一)违犯国家工商总局和省工商局禁令,尚不够辞退的;

  (二)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三)在聘用和双向选择中落聘的(有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

  情况者除外);

  (四)岗位资格考试不合格的;

  (五)行政执法过错较严重,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认定应负主要责任的;

  (六)被省辖市以上新闻单位曝光,经查证属实应负主要责任的;被省辖市以上机关暗访、督察、检查发现过错,受到通报批评或责令整改的主要负责人;

  (七)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组织安排的';

  (八)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九)严重违反工作纪律,连续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

  归,尚不够辞退的;

  (十)有其他问题应当进行末位调整的。

  第六条末位调整对象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予以确定:

  (一)目标责任制考评被确定为末位的单位主要负责人;

  (二)年度民主测评中被评为最后一名的。

  第七条对被确定为末位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进行以下调整:

  (一)诫勉谈话。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进行谈话告诫。

  (二)离岗培训。自确定末位调整人员的次日起,由县级

  以上工商局组织实施离岗培训,培训期不超过2个月。培训内容为政治理论、行为规范、法律法规、业务知识、计算机技能等,培训结束时应组织考试考核。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培训的,视为自愿辞职。

  (三)试岗工作。对培训合格者,由县级以上工商局根据其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岗位适应性等安排试岗3个月。试岗期满后,由试岗单位对试岗人员进行测评和鉴定,并报有关工商局党组织审定。试岗合格者可以正常使用。

  对于只作诫勉谈话处理的末位人员,诫勉期为3个月。

  第八条对于培训不合格、试岗不合格以及不服从组织安排者,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连续两次被确定为末位调整者,当年年度考核应评为不称职等次。

  第九条被末位调整人员在离岗培训、试岗工作和诫勉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其他一切福利和奖金停发。正式上岗后,工资福利恢复正常,对离岗、试岗和诫勉期间扣发的福利奖金不再补发。

  第十条对被确定为末位的人员,应视情况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择以下形式进行人事调整:

  (一)岗位调整。指非领导职务以下的末位人员,从现有岗位调整到其他岗位工作。

  (二)平职调任。指担任副股长、副所长(副分局长)以上职务的末位人员,调整到其他部门、单位担任同级职务。

  (三)平职改非。指正、副科级领导职务末位人员,调整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或免去原职、保留原级别。

  (四)降职。指被确定为末位调整的中层干部,其职务下降一级使用。

  (五)免除试用职务。指在试用期间被确定为末位调整的中层干部,应免除其试用职务。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末位调整工作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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