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合同

时间:2023-06-05 12:30:28 合同书 我要投稿

关于变更合同范文集合十篇

  在人们越来越相信法律的社会中,合同对我们的约束力越来越不可忽视,签订合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行为。合同有不同的类型,当然也有不同的目的,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变更合同10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关于变更合同范文集合十篇

变更合同 篇1

  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是随着市场竞争的形势和企业自身的情况而不断变化的,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及薪酬标准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重要内容,对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可或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此条款的立法本意在于明确双方劳动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具体变更形式,一方面是劳动合同书面化原则的延伸,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预防以后因变更事项理解不明发生争议。但是,此条款的规定也会产生理解上的困惑:一是对“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何理解?二是如果没有进行书面形式的变更,口头或事实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效力又如何认定?有观点认为,书面形式是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定形式,如果未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认定为劳动合同未变更,仍然按照原劳动合同履行。也有观点认为,劳动合同的变更实际上是原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原有合同的'基础上,根据变化了的条件重新订立新合同的行为,与订立劳动合同一样,理所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任何口头形式达成的变更协议都是无效的。还有一种观点,对于变更劳动合同,原则上应采取书面形式,但在特殊情形下,对于口头变更的形式也应给予肯定性评价,不能否认其变更的效力。

  我们认为,完全否认劳动合同口头或事实变更的法律效力不可取。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应被理解为管理性的强制性规范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范。当事人未采取书面变更形式不能认为其违反了强制性规范,不能因此宣布已经客观形成的合意无效。只要变更后的合同内容不违法且经过一定期间劳动者未提异议的,就应当对这种变更行为的效力作出肯定性评价,否则亦有可能严重干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据此,本司法解释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劳动合同变更采取口头形式符合我国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现状,同时对于那些签订了劳动合同但通过口头变更后履行了较长时间的劳动合同,应当确认其效力,防止处于悬而未决的事实状态。当然,这些必须建立在劳资双方合意的前提下,而这种合意是通过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表现出来的,且这种实际履行的表现具有连续性。也就是说,双方实际履行行为须达到一定履行期间才能表现并被认为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已实际变更,并达成了合意,否则仅仅停留在口头上的合同变更并不能引起劳动合同实际变更的法律效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实际履行口头变更合同多长时间才能视为双方已经实际变更了劳动合同,从而作为判断无书面劳动合同变更的标准呢?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认识。我们认为,实际履行期限至少超过一个月才能认定双方已经实际变更履行了劳动合同,因为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后工作满一个月,用人单位已支付了变更后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并未提出异议,可以视为认可变更的内容。

  综上,正确理解《解释(四)》对于此项的规定,主要把握以下三点:

  一是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已经实际履行;

  二是实际履行期限超过一个月;

  三是就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合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

  口头变更劳动合同虽然比不上书面变更,但是口头变更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时候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显然这些条件要比书面变更严格的多。

变更合同 篇2

  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丙方的母公司,现甲方因经营发展的需要,需向丙方进行人员迁移,现就劳动合同主体变更及其他权利义务等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变更协议,以供各方遵照执行。

  1,乙方原与“”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变更为“”,原职务、薪资待遇及其他劳动合同条款保持不变。

  2,原劳动合同期限双方确认,变更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变更后,丙方负责办理乙方的用工与社会保险缴纳、代发工资等相关手续。乙方在甲方的工龄,丙方予以认可,不影响乙方在丙方的服务年限连续计算。

  4,除上述条款外,原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不变,三方同意履行;本协议与原劳动合同有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5,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变更合同 篇3

  甲方: 乙方: 丙方:

  一、甲乙丙三方经过协商,同意将甲乙双方于______年___月___日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原合同》)之乙方变更为本协议丙方。除本协议约定情形外,《原合同》其他内容不变。

  二、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由本协议丙方代替本协议乙方承担《原合同》的全部权利和责任。

  三、《原合同》中的权利和责任转移行为是建立在乙丙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由此产生的其他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四、《原合同》期满终止后甲方返还押金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_圆)给丙方。乙方已缴纳的`押金人民币_____元(大写:_____圆)已经由丙方支付。

  五、丙方确认房屋内装修及设施、设备与《原合同》中描述一致,无损坏或丢失。

  六、本协议生效前根据《原合同》规定承租方所应支付的费用(包括房租、水电费、物管费等)由乙方支付。

  七、补充协议: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名: 签名: 签名: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变更合同 篇4

  李某大学会计专业毕业后到一家外资公司工作,在单位的工作岗位一直是会计,劳动合同书上也是这么约定的,收入为2800元左右。但是,不久前单位销售科的一名职工离职了,于是单位提出,要将李某的岗位变更为销售员,报酬也变更为?基本工资1000元,绩效工资随销售业绩浮动。李某表示不同意,认为自己不适合干销售?并且调动岗位要协商一致。但不管他同意不同意,单位就发出一份通知书,宣布他的岗位调整为销售员,双方于是发生争议。李某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李某的要求能得到支持吗?

  【法律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解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单位能否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合同生效以后,未履行完毕之前,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已订立的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达成修改、补充或者废止协定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但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不可能对涉及合同的所有问题都做出明确的规定;且由于客观情况的不断变化,会出现劳动合同难于履行,或者合同的履行可能造成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不平衡,这就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适当的调整。因此《劳动合同法》允许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变更劳动合同,但要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单方变更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可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劳动合同变更的.一个重要的法定事由。另外,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文本应由双方各执一份。

  因此,本案中单位的单方变更行为是无效的。

  劳动合同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时候变更是有效的,但是像上文中用人单位私自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薪酬就是不合法的,所以才会导致最后的变更无效。

变更合同 篇5

  案情介绍

  20xx年初,广州某贸易公司要做一宗钢铁销售业务,向某银行分行贷款10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连带责任保证人为广州某商业集团,保证期间为贷款发放之日起2年。合同签订后,银行如约发放了贷款。两个月后,由于钢铁价格下跌,钢铁的购买方反悔,单方面宣布终止了钢铁买卖合同。为了减少银行利息造成的损失,贸易公司与银行谈判,要求提前归还贷款,并降低相应的利率。经过协商,双方变更了原借款合同,将借款的期限变更为6个月,利率也相应降低了。

  贷款到期后,贸易公司归还了800万元贷款和利息,但是由于购买方的违约造成贸易公司有200万元的贷款和利息无法偿还,于是,银行分行要求保证人商业集团偿还贷款余额。商业集团认为贷款双方变更了借款合同的条款,但没有通知保证人,未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因此,拒绝承担新合同的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新签订的借款合同并没有加重保证人的保证义务,相反,变更后的合同减轻了保证人的责任,如果判定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有违公平原则,保证人商业集团应该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律师评析

  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柱龙分析认为,本案涉及主合同变更后,保证人保证责任的承担问题。

  由于保证属于人的担保,其建立的基础是保证人对特定债务的人的信用、能力或资产的信任,并且针对的是特定的债权债务。保证具有较强的特定性,并且具有较强的人身信任性。如果在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同意而变更合同的情况下,仍然要求保证人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事实上就是允许债权人和债务人可以任意加重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这显然不利于保护保证人的合法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议变更主合同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其目的正是为了保障保证人的权利以及保证人对承担责任的可预期性。

  如何理解“变更主合同”?对主合同的任何变更都导致保证责任的免除呢?

  对此,我国立法采纳的“主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的更新,即指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的内容改变,并根据内容的变更情况,对保证人的免责抗辩加以限制,具体如下:

  (1)允许当事人对合同进行一定的变更,并限制保证人的免责抗辩。如果一旦合同内容变更就导致保证人免责,无疑会增加债权人的顾虑,降低经济活动的效率。同时,限制保证人的免责抗辩,也可以避免保证人借合同变更进行恶意抗辩、逃避责任,有利于增强交易的安全性。

  (2)根据主合同内容的变更情况,对合同变更时保证人的免责抗辩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如果主合同的变更加重了保证人的责任,则由于加重的部分没有经过保证人确认,也超过了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时的预期,所以对于加重的'部分,除非保证人明确愿意,否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如果主合同的变更并没有加重保证人的责任,甚至减轻了保证人的责任,则此时并没有超出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时对可能承担责任的预期,也不存在侵害保证人合法权益的可能,此时保证人不能以主合同变更未经其同意为由,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就本案而言,贸易公司与银行分行虽然未经商业集团同意变更了合同,但变更后的合同由于利率降低,事实上减轻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所以保证人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得主张免除保证责任。对于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间的变动,由于也没有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所以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仍然应该按照原合同的规定,保证期间为贷款发放之日起2年。

  郑柱龙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4条规定的“主合同变更”限定为合同的更新,从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平原则出发,只允许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免于承担保证责任,对于原主合同规定范围内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为主合同内容的变更而免除。

变更合同 篇6

  一、合同变更的概念

  合同的变更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指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变更,前者指合同债权或债务的转让,即由新的债权人或债务人替代原债权人或债务人,而合同内容并无变化;后者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狭义的合同变更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从我国合同法的第五章的有关规定看,合同的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主体的变更称为合同的转让。

  合同变更是合同关系的局部变化(如标的数量的'增减、价款的变化、履行时间、地点、方式的变化),而不是合同性质的变化(如买卖变为赠与,合同关系失去了同一性,此为合同的更新或更改)。合同标的的变更是否属于合同变更,理论界有不同看法(关键在于变更协议是否以原合同的主要权利义务为基础)。

  二、合同变更的要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合同的变更,是改变原合同关系,元原合同关系便无变更的对象,所以,合同变更以原已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同时,原合同关系若非合法有效,如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追认权人拒绝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也无合同变更的余地。

  2.合同内容发生变化。合同-内容的变化包括:标的物数量的增减;标的物品质的改变;价款或者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的变更;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所附条件的增添或除去;单纯债权变为选择债权;担保的设定或取消;违约金的变更;利息的变化。

  3.经当事人协商一致,或依法律规定。《合同法》第77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合同变更通常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此外,合同也可能基于法律规定或法院裁决而变更,如《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对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合同予以变更。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守其规定。

  三、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变更的实质在于使变更后的合同代替原合同。因此,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

  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未变更的权利义务继续有效,已经履行的债务不因合同的变更而失去合法性。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原则上,提出变更的一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因合同变更所受损失应负赔偿责任。

  合同变更后若是双方对合同的变更存在异议当及时咨询相关法律人士,合同所牵扯的一般有关金钱利益双方当对此谨慎小心,必要的时候委托律师处理相关问题也是非常省事省力的。

变更合同 篇7

  转让方:(甲方)

  受让方:(乙方)

  本合同由甲方、乙方就日在芜湖市订立。

  甲、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股权转让价格与付款方式

  1、甲方同意将持有 公司股权以方,乙方同意按此价格及金额购买上述股权。

  2、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订立三日内以现金形式一次性支付甲方所转让股权。

  第二条保证

  1、甲方保证所转让给乙方的股份是甲方在 公司的`真实出资,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股权,甲方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对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或担保,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由此引起的所有责任,由甲方承担。

  2、甲方转让其股权后,转让给乙方部分的股权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3、重新制定 公司章程,甲、乙方保证按章程、规定履行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盈亏分担

  本公司经相关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 公司的股东,按股东出资比例及章程规定分享公司利润与分担亏损。

  第四条费用与负担

  本公司规定的股份转让有关费用,包括:全部费用,由(双方)承担。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双方必须就此签订书面变更或解除合同。

  1、由于乙方或双方违约,严重影响了守约方的经济利益,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

  2、因情况发生变化,经过双方协商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六条争议与解决

  1、与本合同有效性、履行、违约及解除等有关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2、如果协商不成,则任何乙方均可申请仲裁或芜湖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合同生效的条件和时间

  本合同经 公司股东会同意并由各方签字后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方各执壹份,报股权登记、批准机关一份, 公司存档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年 月 日

变更合同 篇8

  案情回顾:

  李某被聘到某销售公司工作,并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约定,李某担任销售主管,月工资为6000元。因市场形势不好,公司与李某协商将其工资调整为5000元,李某未提出异议。随着该公司产品在市场中占有份额的进一步减少,公司决定进行组织结构调整,李某被公司安排作销售代表,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资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李某随后一个星期没有到公司上班,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李某不服,申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补发降低的工资并支付25%的赔偿金;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李某认为,本人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直接原因是市场变化带来的公司结构调整,经营风险应由公司承担,公司认为本人旷工的'理由不成立。公司认为,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是企业用人自主权的体现,拒不服从安排并不来上班,属旷工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裁决:公司以旷工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错误的。公司应向李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驳回其他申诉请求。

  案例解析:

  本案中公司以李某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还是有机会成立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是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则,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无效,但是李某仍有义务到公司。李某不同意公司的变更决定,不能成为其不上班的理由。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主张的是李某没有到公司上班。而不是没有到新工作岗位上班。这样李某的行为就有可能构成旷工,从而公司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有权就工作岗位及工资待遇调整问题,与李某进行协商。李某提出不能降低工资待遇,公司不同意李某所提要求,说明双方就变更工资待遇的内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据此,公司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

变更合同 篇9

尊敬的xxx 先生/女士:

  您好!由于您的工作岗位发生变动,致使原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上的公司主体、工作岗位名称与现名称不符,为保障您和公司的相关权益,xx分公司将认可您在前公司xxx年12 月14 日至xxx 年5 月31 日的.工龄,并计入您在xx分公司工龄进行工龄工资核算,公司需要与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及相关协议,重签起始时间为您异动至xx分公司时间xxx 年6 月1 日。

祝您在新的工作岗位上一切顺利!

  此致

  xx仓储管理有限公司xx分公司

  人力资源部

变更合同 篇10

  一、招标文件中,对于合同变更事项已做出明确规定的

  在招标活动中,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文本往往包含着一些合同的变更条款,并约定了变更规则。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xx年版)关于变更和价格调整的规定中,对于招投标合同实质性的变更情形都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由于不可抗力、变更估价、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物价波动、法律变化等原因引起的价格调整从而引发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的情况是被允许的,只要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约定了相应变更条款,价款、工期等调整就可依据招标文件约定进行变更。此种约定在招标活动开始时便公平公开的展现在每一位投标人面前,且未损害其他未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应当是正当的变更。

  二、如果双方未就合同实质性内容变更进行约定的,则下列内容应视为可以正当变更的情形

  (一)不可抗力

  自然因素:如地震、洪水、台风等。

  社会因素:如政府政策的变更,规划的调整等。

  (二)意外事件,一般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外,由于不能抗拒不能预见的原因,因偶然因素引起的后果。

  (三)情势变更,当事人有理由因自身情况发生根本性变化而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本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此种情形下的变更,应当以下列情形为前提条件:

  1、须有情势变更的事实;

  2、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终止之前;

  3、情势变更须是当事人所不能预见的,且有不可预见之性质;

  4、因情势变更而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如果建设工程中标后发现实际情况与招标投标所依据的客观情形相比已发生了本质变化、当事人因经营状况恶化需要缩减预算、因物价暴涨、汇率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价款发生变化的情况等情势变更情形,可以变更实质性条款。

  三、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变更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只是加重中标方责任的

  在招投标活动公平合理开展的前提下,招标人与中标人依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标后,双方经协商一致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进行更改的,且此种更改只是加重中标人责任的,这种更改应视为正当。如:折减工程款、工程尾款的延期给付、缩减工程工期、提高工程质量、加长工程保修期等。因为此种情形之下变更之后的结果,对中标人的要求更加严苛,并非出于招标方与中标方相互约定以非法牟取中标方中标为目的的。同时这也不会损害其他投标人利益,因为在评标过程中,中标方的.投标方案已经是众多投标方案中最为优化的。因方案自身的优化夺取中标显然是合理的中标。其他中标人在招标中尚且不能胜过中标人,在加重中标人责任时,就更无法与中标人竞争了。此种变更不会剥夺其他投标人的商业机会,应属于合理情形下的变更,应当被法律所允许。一个工程中标后,招标文件载明按照完成产值的80%支付进度款,但发包人与承包人同意按照完成产值的70%支付进度款。这显然改变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是这样的约定被认定无效显然不妥。

  四、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导致合同造价的降低或者需要更改方案

  实际招标过程中,招标人因考虑不周或者受限于编制招标文件人员的专业水平,招标文件总会有一些瑕疵甚至是错误,例如,因招标人的专业水平所限,在招标文件中规定采用土方大开挖的方式进行土方开挖,可承包人经过现场踏勘,发现工地周边均是密集的高楼,若采用土方大开挖的方式施工,可能导致周边的高楼坍塌,为了保障周边住户安全,承包人提出更改施工方案,但需要增加成本,这显然变更了招标文件的实质性条款,但应当认定为有效,因为按照招标文件进行施工根本不可行,变更招标文件实质性条款是为了更好的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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