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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时间:2023-06-21 18:11:43 财务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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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以下是小编整理的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1

  为了维护注册会计师的声誉,保证会计事务所的独性,保持会计师事务所中立、公允的原则,保证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信誉,根据注册会计师置业道德有关规定,特制订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道德制度。

  (一)爱岗敬业

  1、爱岗敬业的含义。爱岗敬业指的是忠于职守的事业精神,这是会计职业道德的基础。爱岗就是会计人员应该热爱自己的本职工作,安心于本职岗位。敬业就是会计人员应该充分认识本职工作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本职工作的社会意义和道德价值,具有会计职业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在职业活动中具有高度的劳动热情和创造性,以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从事会计工作。

  2、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

  (1)正确认识会计职业,树立职业荣誉感。

  (2)热爱会计工作,敬重会计职业。

  (3)安心工作,任劳任怨。

  (4)严肃认真,一丝不苟。

  (5)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二)诚实守信

  1、含义。诚实是指言行和内心思想一致。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守信就是遵守自己所作出的承诺,讲信用、重信用,信守诺言,保守秘密。

  2、诚实守信的基本要求。

  (1)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不搞虚假。

  (2)保密守信,不为利益所诱惑。所谓保守秘密就是指会计人员在履行自己的职责时,应树立保密观念,做到保守商业秘密,对机密资料不外传、不外泄,守口如瓶。

  (三)廉洁自律

  1、廉洁自律的含义。廉洁就是不贪污钱财,不收受贿赂,保持清白。自律是指自律主体按照一定的标准,自己约束自己、自己控制自己的言行和思想的过程。

  2、廉洁自律的基本要求。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2)公私分明,不贪不占。

  (3)遵纪守法,尽职尽责。会计人员不仅要遵纪守法,不违法乱纪、以权谋私,做到廉洁自律;而且要敢于、善于运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尽职尽责,勇于承担职业责任,履行职业义务,保证廉洁自律。

  (四)客观公正

  1、客观公正的含义。对于会计职业活动而言,客观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真实性,即以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为依据,对会计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二是可靠性,即会计核算要准确,记录要可靠,凭证要合法。公正就是要求各企、事业单位管理层和会计人员不仅应当具备诚实的品质,而且应公正地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工作,即在履行会计职能时,摒弃单位、个人私利,公平公正,不偏不倚地对待相关利益各方。作为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鉴证时,应以超然独立的姿态,进行公平公正的判断和评价,出具客观、适当的审计意见。

  2、客观公正的基本要求。

  (1)端正态度。

  (2)依法办事。

  (3)实事求是,不偏不倚。

  (4)保持独立性。保持独立性,对于注册会计师行业尤为重要。

  (五)坚持准则

  1、坚持准则是指会计人员在处理业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会计法律制度办事,不为主观或他人意志左右。这里所说的“准则”不仅指会计准则,而且包括会计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与会计工作相关的法律制度。

  2、坚持准则的基本要求。

  (1)熟悉准则。熟悉准则是指会计人员应了解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与会计相关的法律制度,这是遵循准则,坚持准则的前提。

  (2)遵循准则。遵循准则即执行准则。

  (3)坚持准则。敢于和违法行为作斗争。

  (六)提高技能

  1、会计工作是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只有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胜任会计工作。提高技能就是指会计人员通过学习、培训和实践等途径,持续提高职业技能,以达到和维持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的活动。

  2、提高技能的基本要求。

  (1)具有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能的意识和愿望。

  (2)具有勤学苦练的精神和科学的学习方法。

  (七)参与管理

  1、参与管理简单地讲就是参加管理活动,为管理者当参谋,为管理活动服务。

  2、参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努力钻研业务,熟悉财经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业务技能,为参与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2)熟悉服务对象的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使管理活动更具针对性和有效性。

  (八)强化服务

  1、强化服务就是要求会计人员具有文明的服务态度、强烈的服务意识和优良的`服务质量。

  2、强化服务的基本要求。

  (1)强化服务意识。会计人员要树立强烈的服务意识,为管理者服务、为所有者服务、为社会公众服务、为人民服务。

  (2)提高服务质量。会计人员要树立质量意思,对工作一丝不苟,提高业务素养,保证工作质量。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人事管理工作,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更好地为事务所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的人事管理是指对本所员工的考核录用、培训、考核、晋升、辞职、辞退、退休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条员工的录用按照“德才兼备”的原则,并在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经过考试或考核评议后择优录用。

  1、招聘的应届毕业生要求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本所工作相关,在校期间成绩优良,身体健康,政治思想品德良好,好学上进;

  2、社会招用人员应有中级以上职称或与本所业务工作相关的各执业资格,工作成绩突出,身体健康,思想品德良好,能胜任本所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员工招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1、董事会确定员工招聘计划;

  2、发布招聘广告;

  3、组织招聘考试,确定预选名单进行考核评议;

  4、确定最终人选;

  5、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员工培训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统一安排。

  第六条本所实行年度业绩评价制度,且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责任制考核办法,认真严肃搞好对员工德、能、勤、绩的考核工作。考核实行自我评价与上级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被考核者应事先提交工作总结材料,被考核者所在部门根据其表现提供初评意见,最后由本所考评小组或董事会决定员工年度考核评定的等级。年度考核评定的等级分为优秀、良好、称积和不称职四级。员工的考核与职务晋升、奖励等相联系。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优秀将予以晋升或嘉奖。被评定为不称职的员工给予警示,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者可予以辞退。

  第七条员工的职级分为助理人员、项目经理、部门经理和总经理。

  第八条员工职务的任免:

  1、董事长及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决定;

  2、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

  3、部门经理由董事长决定;

  4、项目经理由部门经理决定。

  第九条为促进员工全面发展,事务所推行轮岗制度,一般工作人员的轮岗由部门经理决定;部门经理的轮岗由董事长决定。被轮岗员工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好交接手续到新岗位上班。

  第十条员工辞职必须在1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组织人事部门作用调动不受此限),经本所同意后,办理调动手续,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具有执业资格的各类专业人员到了国家规定不得执业的年龄界限时,应当办理退休以及转股手续。如果董事会认为需要,仍可予以返聘,但不再担任事务所任何领导职务,不拥有事务所的股权,不再行使业务报告的签字权。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2

  为了进一步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业务开拓的主动性,加强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及岗位设置主任会计师(董事长)总经理

  (二)岗位任职条件

  1、主任会计师:具备优秀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经营理念,能团结带领全体同仁共同奋斗,使事务所得到健康稳步发展;同时,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能有效地控制事务所的执业风险,并能为事务所经营风险承担主要责任。

  2、总经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先进的经营理念;具备优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具备很强的业务开拓能力和客户工作经验;具有优秀的团队管理和项目管理经验。业务知识广博,能全面领导事务所的各项业务工作。

  3、副主任会计师、副总经理:具备精湛的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有效协助主任会计师和总经理制定全所各项管理规范;具备很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业务开拓能力;在分管范围内,能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4、部门经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具备相关执业资格;有较强的业务开拓能力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能很好的组织、协调、指导本部门人员完成所里分配的各项业务。

  5、高级项目经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关执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执业经验和精湛的执业水平,能有效控制风险;具备较强的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大型的审计或评估等项目。

  6、项目经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关执业资格;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各类审计或评估项目。

  7、项目助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通过执业资格考试或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具备二年以上工作经验,具有敬业合作精神和一定沟通能力。

  8、办公室主任/付主任:具备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和文字处理能力,熟悉办公自动化和档案管理,并具备一定财会知识;能有效协助主任会计师处理事务所日常事务性工作。

  9、会计和出纳:具备较强的敬业精神,能胜任岗位所要求的工作内容,熟悉办公自动化、档案管理等;具备一定行政管理、人事管理和财会专业知识,能协助办公室主任/付主任做好各项后勤和办公室事务性管理工作。

  (三)、岗位职责根据岗位设置和任职条件,对各岗位所赋予的职责规定如下:主任会计师上级主管:股东会

  1、负责制定、组织和实施本所的业务发展计划,对外开拓业务,保证全所年度目标的完成;

  2、负责制定本所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各部门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考核,保证全所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3、负责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和执业质量,负责业务报告的终审复核和签发,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把好质量关,降低业务风险;

  4、定期组织全体人员学习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以及相关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全所人员政策业务水平,培养一批有较好的专业水平、职业道德和爱岗敬业的执业队伍;5、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总经理上级主管:主任会计师

  1、协助主任会计师制定事务所业务发展计划、内部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

  2、具体负责全所业务的开拓、组织和实施,协助主任会计师把好业务质量关,降低业务风险;

  3、负责对各部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保证各部门工作正常开展;

  4、根据事务所内部分工,负责中证评估XX分公司的工作。

  三、副主任会计师/副总经理上级主管:总经理

  1、协助总经理组织实施本所业务发展计划,积极对外开拓业务,保证全所年度目标完成;

  2、参与所内重大业务项目审计工作,协助主任会计师把好业务质量关;

  3、协助总经理加强对各部门工作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全所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4、根据事务所内部分工,负责分管部门的工作。

  四、部门经理上级主管:总经理

  1、积极对外开拓业务,与客户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确保本部门业务指标的完成;

  2、严格遵循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对本部门出具的业务报告的工作底稿进行二级复核并签署意见,严格控制业务风险;

  3、负责本部门人员的日常管理,严格执行事务所内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本部门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4、负责本部门的业务安排、调度和员工的工作业绩考核;

  5、负责本部门业务档案的整理、装订、归档工作;

  6、完成主任会计师和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高级项目经理/项目经理上级主管:部门经理

  1、积极对外开拓业务,维护客户关系,协助部门经理完成本部门的各项工作目标;

  2、担任项目负责人,组织具体项目的实施,严格遵循执业规范,控制业务风险;

  3、负责对项目组成员的工作分工、业务指导,并对项目小组成员的工作底稿进行审核,撰写审计报告;

  4、完成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六、项目助理上级主管:部门经理/项目经理

  1、协助项目经理积极对外开拓业务,做好客户关系;

  2、严格按照执业准则和执业规范做好分配的项目工作,并协助项目经理出具业务报告;

  3、完成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办公室主任/付主任上级主管:主任会计师

  1、负责拟订办公室管理规定,办公用品和设备的采购领用规定、考勤规定、业务档案管理规定等相关内部管理规定,报主任会计师和总经理批准后组织实施。

  2、负责日常行政性管理工作;

  3、负责人力资源方面的管理工作;

  4、负责业务档案、文秘档案的登记和归档等管理工作;

  5、办理主任会计师和总经理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会计(兼业务和人事助理)上级主管:办公室主任

  1、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对事务所的财务会计事项进行审核和账务处理,办理税务申报,编制会计报表;

  2、具体负责业务考核统计、工资计算和业务档案的登记、归档工作;

  3、具体办理人力资源方面的工作(劳动合同的签定和鉴证、社会保险事务、人事档案委托和劳动关系的变更等)。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3

  第一章总则

  为适应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事务所”)发展的要求,规范事务所的内部治理和财务行为,保护股东、员工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印发财会[20xx]14号文),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事务所设立独立的会计机构,明确会计主管人员和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二、会计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会计制度,努力维护财经纪律,廉洁奉公,忠于职守。

  三、会计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颁发的《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和本制度的具体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四、事务所行政负责人,应保证会计人员正确行使职权,支持会计人员的工作。

  五、事务所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三章会计核算一般原则

  一、事务所设置完整的会计账簿、所有收入与支出,都必须入账核算,一切会计核算业务,均须有合法、真实、正确的会计凭证。

  二、事务所的收入与费用按权责发生制的原则确认。对于本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在本期收付,都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对于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本期收付,也不应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

  三、事务所的会计核算和会计报表的编报按照公历年度确定,即自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事务所的会计记账以人民币元为单位,元以下至角分。

  五、事务所会计核算采用借贷记账法。

  六、事务所的会计业务处理方法、会计报表各项目的编报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如需变更,应当自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并在变更年度的会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一、事务所对于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包括以下几类:

  (一)各种支出款项的凭证。

  (二)各种收入款项的凭证。

  (三)与银行及其他往来单位的结算凭证。

  (四)其他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单据、票证、表册等。各种原始凭证应当具备合法性、真实性、正确性。

  二、事务所原始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凭证的名称和填制日期;

  (二)填制凭证的单位或填制人、单位公章;

  (三)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四)经济业务的内容、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

  (五)本单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

  三、会计人员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正确性、真实性应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应拒绝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退回更正、补充。

  四、事务所通用一种记账凭证,记账凭证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填制日期、编号;

  (二)经济业务内容摘要;

  (三)会计科目名称及金额;

  (四)所附原始凭证的张数;

  (五)填制凭证人员、记账、复核人员、会计主管人员的签章。收付款的记账凭证还应由出纳人员签章。会计人员应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及时编制各种记账凭证,期末业务结转和错账的更正可以不附原始凭证。

  五、会计人员在编制记账凭证时,必须做到:

  (一)每一会计分录,都要记借方和贷方会计科目,借贷方科目应保持正确、清晰的对应关系,所记金额应平衡。

  (二)记账凭证根据每项业务的原始凭证编制,对当天发生的同类会计事项可以适当归并后编制。

  (三)记账凭证每月或第季编顺序号,连同所附原始凭证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六、事务所设置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三种主要账簿和各种必要的备查账簿,并根据会计凭证和其他有关资料及时进行登记。

  七、总账和各种明细账都必须按月结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按日结账,并经常与库存现金、银行对账单核对,做到账款、账账相符。

  八、启用账簿时,必须在账簿封面上写明事务所名称、账簿名称和所属会计年度,在账簿扉页上写明启用日期、账户目录、账簿页数,并由会计主管人员、记账人员签章。记账人员调动工作时,应注明交接日期,并同交接和监交人员签章。

  九、新年度开始时,除固定资产明细账可在年终结账后连续使用旧账外,其他各账必须另建新账。建立新账时,应根据上年各有关账户的余额直接转入新账的有关账户。

  第五章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

  一、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办理交接工作,交接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事务所负责人监交;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二)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对于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必须填制完毕,尚未登记账目的,必须登记完毕。记账人员应在账册所记最末一笔数字处盖章,同时在所经管账册的“经管人员一览表”注明移交日期并签章。对于尚未办完的事项和文件,如不可能在移交前完成,必须把经办过程向接替人交代清楚,由接替人继续办理。

  (三)办理交接时,应移交和交代的事项有:有关印鉴;库存现金、支票簿、有价证券;会计凭证、账簿和其他会计档案资料;有关的文件规定、规章制度;各种应经办的未了事项及其他应交代的工作。

  (四)编造移交清册一式3份,由移交人、接替人各执1份,一份报领导审阅后归档。

  二、事务所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都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立会计档案,妥善保管,并按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具体规定严格执行。

  第六章会计科目及核算

  一、事务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纳税,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检查监督。

  二、事务所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其他流动资产等。事务所的存货包括物料用品和库存账册等。存货按实际成本核算;物料用品在领用后,一次计入业务支出。

  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递延资产等。

  事务所按规定制定固定资产目录,折旧方法采用直线法(平均年限法),折旧率参照旅游、饮食服务企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5%确定。事务所按照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计入业务支出。事务所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业务支出。固定资产有偿转让或者清理报废的变价净收入与其账面净值的差额,计入其他收入或其他支出。事务所应当于年终决算前对固定资产进行一次盘点清查,发生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净值计入当期损益。

  三、事务所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未交税金、其他应付款、预提费用等。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等。事务所按时偿还各项负债,如发生因债权人特殊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转作其他收入处理。

  四、事务所的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五、事务所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是指本所接受委托对外提供审计、会计咨询和会计服务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包括各类审计业务收入、验资收入、咨询服务收入、培训收入和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本所投资净收益、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处理固定资产净收益及其他收益。

  本所取得的各项收入都要及时入账,严禁收款不入账。本所的各项收入应于业务已经完成、款项已经收到或者取得收取款项的凭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跨年度的项目可根据完成进度合理确认收入。

  六、事务所的支出包括业务支出和其他支出。

  业务支出是指事务所开展业务所必须的各种费用开支。包括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办公费、差旅费、修理费、租赁费、折旧费、物料用品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营业税及附加、其他税金、存货盘亏等。

  1、工资是指专职人员和聘用人员的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和津贴。

  2、福利费用于专职人员和长期聘用人员的医药费、因工负伤和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等。

  3、工会经费是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提取拨交给工会的经费。

  4、办公费是指用于办公文具、印刷、邮电、水电等费用。

  5、差旅费是指事务所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费用。

  6、修理费是指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和大修理费用。

  7、租赁费是指租入固定资产的租金(不包括融资租赁费)。

  8、折旧费是指按规定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费。

  9、物料用品费是指因消耗使用各种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而计入业务支出的费用。

  10、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事务所为职工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后续教育而支付的费用。

  11、业务招待费是指事务所为正常业务往来的需要而支付的费用,节约使用,据实列支。

  12、营业税及附加是指事务所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教育费附加,城乡维护建设税。

  13、其他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应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等。

  14、职工待业保险费是指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金。

  15、劳动保险费是指按国家规定缴纳的职工退休统筹金,支付退休人员的医疗费,6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退职金、丧葬费、抚恤金等。

  16、存货盘亏处理是指事务所存货发生正常盘亏损失的处理。盘盈冲减业务支出,除以上开支项目以外的业务费用,如开办费摊销、财产保险费等作为其他业务支出,其他支出是指业务支出以外的开支,包括财务费用、坏账损失、罚款支出、捐赠支出、固定资产盘亏和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非常损失等。

  七、事务所会计年度的收入减去支出后的净额,在按照国家税法规定作相应调整后,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事务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后为净利润,可以按规定依照程序进行分配。

  第七章财务报表

  一、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各种会计报表,做到编报及时,手续齐备,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说明清楚。不得借故任意做计数字、弄虚作假、篡改数字。

  二、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应遵守以下规定:

  月报:应在月份终了6天内报出;

  季报:应在年度终了12天内报出;

  年报应在年度终了30天内报出。

  三、事务所应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提供财务报告,事务所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补充资料、利润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四、会计报表应按表号顺序装订,加具封面、加盖公章。

  五、会计报表必须由主要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和盖章。

  第八章附则

  本制度(修订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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