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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时间:2023-07-14 11:55:24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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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指在特定社会范围内统一的、调节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一系列习惯、道德、法律(包括宪法和各种具体法规)、戒律、规章(包括政府制定的条例)等的总和它由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国家规定的正式约束和实施机制三个部分构成。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整理的用工安全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1

  长江路第一小学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1、实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部门使用临时工必须执行学校的临时用工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2、用人部门要严格审查被用人员的身份,并将有关证件报学校保卫部门审核存档备查。

  3、临时人员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使用合同、协议,使用期内应遵守校纪校规,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4、临时人员凭学校印发的.临时出入证进出校门,不准将非本校人员带入校园,不准将校内物资带出校外。

  5、临时人员必须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主动办理暂住手续,并按学校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治安保证金。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2

  1、实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部门使用临时工必须执行学校的'临时用工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2、用人部门要严格审查被用人员的身份,并将有关证件报学校总务处审核存档备查,建立临时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台账,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数据变动及时准确。

  3、临时人员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使用合同、协议,使用期内应遵守校纪校规,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4、临时人员凭学校印发的临时出入证进出校门,不准将非本校人员带入校园,不准将校内物资带出校外。

  5、临时人员必须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主动办理暂住手续。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3

  1、临时用工是指为公路,施工需要而招用的季节性临时工人和民工。

  2、确因养护、施工需要,使用一年以上的临时工,必须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签定劳动合同,确定合法劳动关系。

  3、招用临时工必须年满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与妨碍本岗位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工作认真、服从分工、短时间内就能胜任本岗位工作。

  4、特种作业岗位或技术性较强岗位确需招用的临时工,必须持有本人有效技术证书和有效操作证,并经安全、人事部门考核审定后方可录用。特别是驾驶人员,驾龄不到三年或发生事故者禁止招用。

  5、临时工必须凭本人身份证、就业证(卡)、人口暂住证等证件由人事部门办理临时用工协议和安全协议,加强管理,建立临时工花名册及有关台帐。

  6、招用的临时工,用人单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作业,特殊工种,则应进行专业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后方可上岗。同时做好台帐记录工作。

  7、根据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对临时工应按国家规定,提供劳动安全条件,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4

  一、基本要求

  1、外用工范围包括:临时工、农民工、离退休职工等。

  2、外用工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管理原则。

  二、外用工安全管理

  1、使用外用工,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审核必备的证件、证书。

  2、雇用外用工签订的合同,必须按《承包合同安全评审制度》规定,有安全内容和要求。

  3、外用工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和施工。

  4、所有外用工均须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防火等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自觉接受安全、公安、劳动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服管理、违章作业的.,进行教育批评、经济处罚或停止工作,直至辞退。

  5、必须严格加强对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对施工中的安全情况要经常进行检查。

  6、凡从事特种作业的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7、使用外用工发生工伤事故与正式职工一样按《事故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5

  1、为了加强相关方及外用工的安全管理,为保障外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及施工区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相关方是指参与本项目的工作检查、外包供油、供料、技术咨询服务、外来培训、参观考察等相关事务,在施工现场进行活动或作业的个人或团体。外用工是指直接与劳务派遣部门或工程项目承包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到本项目从事生产、检查、检测、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实习的人员。

  3、本项目对相关方及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实行“谁接待、谁负责”的归口管理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外用工按照新员工标准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相关方及外用工进入本项目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及穿戴安全防护用品,谁接待、谁负责开展安全教育,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5、相关方及外用工进入施工现场时,接待方必须委派专人陪同,并监督相关方及外用工不得动用任何施工设备和安全设施,不得以领导身份指示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任何操作,不得进入安全警戒区域。

  6、各单位对非上级委派的外来人员应当拒绝入场,对坚持入场的必须阻止。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6

  长江路第一小学临时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1、实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部门使用临时工必须执行学校的.临时用工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2、用人部门要严格审查被用人员的身份,并将有关证件报学校保卫部门审核存档备查。

  3、临时人员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使用合同、协议,使用期内应遵守校纪校规,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4、临时人员凭学校印发的临时出入证进出校门,不准将非本校人员带入校园,不准将校内物资带出校外。

  5、临时人员必须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主动办理暂住手续,并按学校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治安保证金。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7

  1、为了加强相关方及外用工的安全管理,为保障外来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及施工区的.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相关方是指参与本项目的工作检查、外包供油、供料、技术咨询服务、外来培训、参观考察等相关事务,在施工现场进行活动或作业的个人或团体。外用工是指直接与劳务派遣部门或工程项目承包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到本项目从事生产、检查、检测、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实习的人员。

  3、本项目对相关方及外用工的安全管理实行“谁接待、谁负责”的归口管理责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外用工按照新员工标准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4、相关方及外用工进入本项目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及穿戴安全防护用品,谁接待、谁负责开展安全教育,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并监督使用。

  5、相关方及外用工进入施工现场时,接待方必须委派专人陪同,并监督相关方及外用工不得动用任何施工设备和安全设施,不得以领导身份指示现场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任何操作,不得进入安全警戒区域。

  6、各单位对非上级委派的外来人员应当拒绝入场,对坚持入场的必须阻止。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外协用工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外协工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工矿商贸企业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名词术语: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是指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到用工单位、发包单位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人员。本规定所指外协用工,是指工矿商贸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用工方式使用外协工协助本企业完成生产任务的用工形式。

  第四条管理责任: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单位应当对外协工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负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采用工程项目承包方式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发包的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负协调、监督责任。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约定,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五条合法性规定: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照资质。

  第六条建立外协用工管理制度: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外协工的责任:外协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或者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监管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内外协用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劳务派遣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资格审查: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条劳务派遣协议中权利与义务: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外协工应当符合用工单位对其身体、文化程度、安全生产技能和资格等条件的要求,并与派出的外协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对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意识和基本知识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派遣;

  (三)向外协工如实告知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岗位内容、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卫生等情况;

  (四)告知外协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双方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五)协助用工单位加强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外协工遵守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接受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六)督促用工单位为外协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履行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七)依法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办理相关保险待遇;

  (八)为外协工进行派遣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用工单位备案,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的职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加强劳务派遣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外协工的现场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外协工与本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监护、劳动保护等权利;

  (二)为外协工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个体防护用品;

  (三)告知外协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

  (四)按有关规定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五)履行与劳务派遣单位所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生产事项;

  (六)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管理费及外协工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并在协议中予以明确,督促检查劳务派遣单位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

  (七)对劳务派遣期间接触职业危害的外协工进行岗前、岗中及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外协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作业。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的权利:外协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应当具有安全生产资格的岗位而未能按派遣协议约定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资格或资格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退回的情形。

  第十六条外协工的权利义务:外协工享有《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四十四条至五十一条中规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工程项目承包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发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第十八条资质管理:承包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项目,不得假借、转借资质承包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安全管理协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发包单位的责任:发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承包单位及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不得以包代管、以罚代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承包单位提供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监督并检查承包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施工(作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督促其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三)告知外协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双方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四)对外协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基本安全知识和应急管理等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进入生产现场作业;

  (五)监督承包单位对外协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应急管理等教育培训,检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等情况;

  (六)工程项目承包费中应明确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金额及使用范围,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并监督承包单位将有关安全投入落实到位;对未预见的安全生产费用,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解决,保障安全生产的需要;

  (七)工程项目开工前,与承包单位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范围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八)告知承包工程项目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关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九)监督检查承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监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和隐患整改等情况,防止承包单位违章指挥、外协工违章作业行为;

  (十)对承包单位危险性大的工程(作业),应当派人协助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十一)有多个承包单位交叉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统一协调管理;

  (十二)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用工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二)配备满足承包工程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从事高危险行业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四)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业务培训与指导,保证外协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五)与外协工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依法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

  (六)编制的生产施工方案应当具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发包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作业;

  (七)保障工程项目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对列入承包工程项目概算或承包合同的安全费用,应当足额用于安全教育培训、个体劳动防护以及现场安全措施等,不得挪作他用;

  (八)建立劳动用工档案,并将为外协工缴纳的工伤保险、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格证件的证明材料报发包单位备案。承包单位的用工队伍和外协工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发包单位报告;

  (九)按规定和协议要求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防治,保障其符合国家标准;

  (十)告知外协工承包工程项目作业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关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须知内容;

  (十一)为外协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外协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十三)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与管理,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并报发包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现场安全管理:承包单位在承包的工程项目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发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外协工应当服从现场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二)对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有毒有害气体环境作业及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按照发包单位的`规定办理作业许可,并与发包单位协调、落实现场安全生产措施;

  (三)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

  (四)所有施工机械、器具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当齐全有效,并加强维护检修,保持性能良好。需要强制性检测检验的,应按规定检测检验;

  (五)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等。

  第二十三条发包单位的义务:发包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承包单位及其外协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冒险作业。

  第二十四条承包单位的拒绝权:发包单位提供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承包单位有权拒绝生产作业,待发包单位整改达到要求后再组织生产。

  承包单位及其外协工有权拒绝发包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举报,发包单位不得因此与承包单位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承包单位隐患整改的义务: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应当按要求立即整改。发包单位应当协助承包单位进行隐患整改和现场协调,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六条发包单位的安全检查权力: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不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发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混乱的,重大隐患治理不力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发包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发包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绩效审核: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合格承包单位名录,定期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绩效进行审核,对审核不能满足要求的,取消其承包资格。

  第四章应急救援及事故责任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用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外协工、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纳入本单位的应急管理体系。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第二十九条劳务派遣用工事故报告及救援: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同时通报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承包用工事故报告及救援: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承包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同时通报发包单位。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用工单位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劳务派遣单位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包单位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发包单位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事故责任认定原则:事故责任认定按照本规定各方应履行的职责,根据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各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赔偿: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劳务派遣单位或承包单位负责办理伤亡者工伤保险补偿事宜,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应当配合外协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事故统计主体: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统计归属用工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统计归属承包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外协用工属地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综合监督。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辖区内煤矿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进行监察。

  第三十六条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协用工的监督管理,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十七条备案: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在注册地以外地区高危行业企业实施劳务派遣和工程项目承包的,应当按规定向用工所在地、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外协用工事故属地管理:外协用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及事故责任认定,按规定进行事故上报和统计,并通报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注册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未取得相应的证照和资质、有关人员未持证上岗、安全投入和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隐患治理不力、事故报告不及时等情况,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进行督察和处罚。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条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处罚: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二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二)提供的外协工安全生产资格和技能不符合劳务派遣协议中规定条件,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一条对用工单位的处罚:用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被派遣外协工人身伤亡的,承担事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未取得合法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

  (二)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权利、义务和职责的,或者约定的双方安全生产管理权利、义务和职责不符合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第四十二条对发包单位的处罚: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承包工程项目停产整顿;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二)对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或者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因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事故隐患的;

  (五)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承包单位的处罚: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分包的;

  (二)超越资质范围,假借、转借资质承包工程项目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四)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未报告事故的: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报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未及时实施应急救援的: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危险紧急情况下,未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安监人员玩忽职守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在对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管理的监管监察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参照执行:在企业从事设备承租服务、设备与产品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项目现场作业的非本企业外来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名词术语: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要求,向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用工需求并签订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将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方式。

  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单位,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资质,向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用工单位进行劳务(外协工)输出,从事劳动服务的公司,也称劳动服务公司。

  本规定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使用劳务派遣外协工但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使用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承包,是指发包单位将本单位的生产或检修、建设施工、服务作业等工程或项目,对外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单位即承包单位,由其组织员工(即本规定所指外协工)完成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规定任务的一种生产组织方式。

  第四十九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x年xx月xx日起实施。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9

  黄河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劳动强度大、苦、脏、累、险,而单位本身人员编制有限,不可避免地会雇佣一些临时工完成工程或承包给一些施工队。使用这样一支施工队,虽然具备工资成本降低、招退自主、使用方便等特点,但是从整体情况看,这只队伍文化知识差,安全意识及法律观念淡薄。因此,在工程施工当中容易出现图省事、赶进度、违章蛮干等现象。由于管理上的松散,监督检查的不严格,更容易造成临时工自身伤害,单位职工被临时工伤害或违规施工时出现事故伤害。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有很多种,总结了一下有以下三种:

  1.单位采取以包代管的方法,实际上是包而不管。

  2.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工伤概不负责”的相关承包合同,使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3.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未签就进入工程现场,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办理补签手续。

  这些现象在黄河单位中都有不同程度的存在,有的单位依法安全用工意识淡薄,给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一大安全隐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劳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的用工要求,黄河单位使用临时工,应该采取更严格有效的防范措施。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安全控制:

  1.必须建立健全用工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单位内部各部门的管理职责,严肃施工进场纪律。

  2.依法承担临时工安全管理的义务,树立“谁用工,谁管理”的思想,切实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秩序,维护临时工的安全与健康。

  3.严格审查临时工程队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范围,施工许可证,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书,临时工程队还应持有法人代表证明书或法人委托书。避免将工程包与无相关资质的`承包人。

  4.开展岗前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从事特殊作业的临时工还必须持有安监部门签发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作业。

  5.用工期限超3个月以上,还必须到县以上劳动仲裁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签证手续,与临时工签订《临时工劳动合同书》。

  6.为临时工缴纳工伤保险及团体意外伤害险,或委托劳务派遣机构及时办理临时工相关社会保险。

  7.工程管理部门要加强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立即制止。还要加强临时工住宿管理,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只有不断强化、规范临时工的安全管理,才能杜绝、减少施工中的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临时工的人身安全与黄河施工单位的经济效益。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10

  1、实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部门使用临时工必须执行学校的临时用工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2、用人部门要严格审查被用人员的身份,并将有关证件报学校保卫部门或总务处审核存档备查,建立临时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台账,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数据变动及时准确。

  3、临时人员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使用合同、协议,使用期内应遵守校纪校规,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4、临时人员凭学校印发的'临时出入证进出校门,不准将非本校人员带入校园,不准将校内物资带出校外。

  5、临时人员必须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主动办理暂住手续,并按学校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治安保证金。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11

  1、实行“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部门使用临时工必须执行学校的临时用工管理制度,严格审批手续。

  2、用人部门要严格审查被用人员的身份,并将有关证件报学校总务处审核存档备查,建立临时用工人员安全管理台账,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数据变动及时准确。

  3、临时人员应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证,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使用合同、协议,使用期内应遵守校纪校规,服从学校统一管理。

  4、临时人员不准将非本校人员带入校园,不准将校内物资带出校外。

  5、临时人员必须根据公安部门的要求主动办理暂住手续,并按学校规定交纳一定数额的治安保证金。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12

  1、目的

  为保证四川嘉能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力建设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的顺利实现,体现以人为本,把保人身安全作为安全管理的核心,加强对承建项目的临时工在施工中的管理,确保公司“生产施工现场临时用工”(以下简称临时用工)的生命安全,提升临时用工识险、排险、避险及自我保护能力,减少公司临时用工劳动风险,确保电力建设安全、优质、高效地顺利进行,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临时用工在生产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中凡聘用15天以内的临时用工均使用本办法的`管理。

  3、编制依据

  3.1、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国家电网总[20xx]407号)

  3.2、《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建设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及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试行)》(国家电网基建[20xx]531号)

  3.3、《乐山电业局安全工作管理规范》(乐电安监[20xx]13号)

  4、临时用工安全管理

  4.1、招用临时用工的条件:年龄在18岁—50岁,身体健康、壮劳力,有一定的应变能力,严禁使用老、弱、病、残和童工。

  4.2、各施工队伍不得擅自单独聘用临时用工。

  4.3、各施工队伍聘用临时用工必须办理相关用工手续。

  4.4、用工负责人必须和临时用工人员签定《临时用工安全合同》,在《临时用工安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

  4.5、临时用工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程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或佩戴标志上岗。未经安全教育、考试的人员均不得上岗。

  4.6、用工负责人在开工前进行工作任务、安全注意事项讲解,安全技术交底和班前会必须做到“四清楚”;开工前监护人应将带电区域和部位、警告标志的含义向临时工交代清楚并要求临时工复述,复述正确方可开工,并派专人负责安全监督。

  4.7、临时用工一般只用于从事体力劳动的辅助性工作,禁止指派临时用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作业,若确要参加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并做好有效的安全措施。严禁临时用工带临时用工。

  4.8、临时用工从事生产工作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品的发放应与固定职工相同。

  4.9、临时用工作业时必须佩带《临时用工证》胸牌,不得转借他人。

  4.10、临时用工进入施工现场必须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4.11、临时用工在施工中必须正确佩带和使用个人劳动保护用品。

  4.12、临时用工作业时必须服从工作负责人(监护人)的安排。

  4.13、临时用工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酒后工作,作业时不得打赤臂、赤脚,严禁穿拖鞋,严禁在电力设备检修现场吸烟,防止火灾发生。

  4.14、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

  4.15、各施工队伍未按照上述要求使用临时用工,安监部将按严重违章追究相关人员安全责任。

用工安全管理制度13

  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用工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有关条款如果与施工当地有关用工规定相抵触时,以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严禁招收老、弱、病、残以及童工作临时工。

  第四条:用工单位除与员工签订用工合同外,还要与他们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临时工进场前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准许上岗。单位还要建立临时工安全教育管理档案。

  第六条:临时工享有正式工同等的接收安全管理、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享有同等的劳动保护待遇。

  第七条:与外包工签订外包工使用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明确各方面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八条:外包工入场前也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准许上岗作业。

  第九条:加强对外包工的安全生产管理。使用外包工单位,有对外包工进行安全检查、安全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绝不能一包代管。

  第十条:公司要制定临时工、外包工安全管理细则和培训教育制度。

  第十一条:用工单位要对在安全操作和事故预防等方面有贡献的.临时工、外包工给予奖励和表扬。对违章作业,屡教不改的,要坚决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在与其他建筑单位签定工程联营、分包工程合同时,也必须同时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各自责任。

  第十三条:按合同应提供给联营、分包单位的安全设施,用工单位应及时提供并确保貭量。提供给他们的施工机械设备,安全防护装置要齐全,设备运行状态要在良好以上。

  第十四条:分包单位员工、外包工发生伤亡事故,用工单位应履行协助抢救的义务,同时提醒他们把事故发生的情况报告给当地有关部门,并协助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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