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

时间:2023-09-11 10:35:41 合同书 我要投稿

实用的采购合同【精选】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场景和场合需要用到合同,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采购合同10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实用的采购合同【精选】

采购合同 篇1

  供方:

  需方:

  经供需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商品名称、牌号、规格型号、单价(到厂含税价)

  1、需方采购价格按附件中价格执行,附件中价格按往年采购价格基础定价。今后执行中如市场价较20xx年价格涨、跌超过5%,附表价格将做相应调整。

  2、上述价格在执行中,如发现有的.商品品种价格高于市场价,双方应及时调整,以保证供货价格不高于市场价。

  3、附件中价格为到厂含税价。

  二、质量要求与供货期限:

  供方按需方提出质量要求和供货时间供货。如有异议在需方计划发放当日内提出,否则视为完全接受。供方需保质、保量、按期完成,不得影响需方整个计划安排。

  三、交货地点:

  四、验收方式、方法、提出异议期限:

  1、商品在到厂后,需经过需方检验。由检验员与库管员签收。无相关手续视为无效。

  2、产品在使用中出现严重质量问题,供方应无条件换货或退货。

  五、结算方式和期限

  1、一类厂(上工、成量)的工具按附件中价格执行。

  2、其它厂家的工具按附件中价格下浮15%结算。

  3、合金机夹刀具、合金焊接刀具定价按议价定价。

  4、定制工具与进口工具除外。

  5、原则上采用滚动付款方式结算,即本月付上月欠款以此类推。如资金出现困难协商解决。

  六、违约责任:

  (1)按供需方质量和技术要求。

  (2)以次冒充正品、以其他厂家产品冒充一类厂家产品。一经发现按冒充产品金额五倍罚款。

  七、解决协议纠纷的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本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 法定代表: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邮编: 邮编:

  日期; 日期:

采购合同 篇2

  甲方: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

  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口腔医院(以下简称北京口腔医院)采购行为,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行为,营造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购销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 甲乙双方按照《合同法》及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销医用设备、医用耗材、药品、通用物资、信息项目及工程建设等。

  二、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执行产品购销合同验收、入库制度,对采购产品及发票进行查验,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从事合同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

  三、 甲方严禁接受乙方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挂钩。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并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被迫接受乙方给予的钱物,应予退还,无法退还的.,有责任如实向纪检监察办公室反映情况。

  四、 严禁甲方工作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乙方透露医用设备、医用耗材、药品、通用物资、信息项目及工程建设等信息,或为乙方统计提供便利。

  五、 乙方要严守诚信原则,对自己的产品质量负责,不得提供质量伪劣或与购销合同不符的产品。

  六、 乙方不得以回扣、宴请等方式影响甲方工作人员采购或使用产品的选择权,不得在学术活动中提供旅游、超标准支付食宿费用。

  七、 乙方指定肖明星作为销售代表洽谈业务。销售代表必须在工作时间到甲方指定地点联系商谈,不得到病房、临床科室、医技科室等推销产品,不得借故到甲方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并提供任何好处费。

  八、 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购销合同,并向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如乙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则严格按照《国际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xx]50号)相关规定处理。

  九、 本合同作为产品购销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购销合同一并执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财务科执一份,甲方纪检监察办公室复印存档,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经办人签名: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采购合同 篇3

  管道产品采购合同

  甲方(购货单位):

  乙方(供货单位):

  为确保工程按期保质保量完成,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协调一致的原则,就甲乙工程中管道安装使用乙方系列产品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特签订此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一、供货品牌及价格:

  甲方给排水工程所购买的乙方所代理的“中财”牌 绝缘电工套管系列、“中财”牌PVC-U排水系列和“中财”牌PPR系列产品的管材及其管件的数量、规格、单价按双方确定的中财价格表执行(价格表附后)。

  二、价格调整

  本合同执行期内,如遇施工现场情况发生变化、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的单位的要求发生变化、原材料价格发生较大变化或乙方市场策略进行调整等因素,使价格涨跌,(其涨跌在原合同价±5%以内的',参照原合同执行,若超出±5%的经双方协商解决),同时甲乙双方需提前十天书面通知对方事情的缘由,甲方根据当地当时市场价格情况与乙方进行友好协商。若协商达不到一致,甲乙双方有权终止供货事宜。

  三、货款数量的确定

  工程实际数量以甲方现场计划通知为准,最终结算以双方确认的工程进货数量结算。甲方指定接货人。

  四、货物标准

  乙方所供管道的产品必须与厂家的品牌一致,管件的型号及各种指标都必须符合国家、企业或行业的相关标准,以满足图纸要求和用户的使用标准。

  五、货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

  管道产品货到付款。要货提前7日下订单,如雨水管、消音管等非常规用料须交40%保证金。

  六、售后服务

  乙方必须对甲方所购产品无条件提供售前、售中、售后的服务支持,甲方在整个环节有提出服务支持的权利。具体事项另签,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协议。

  七、其他

  1、甲方不得在使用过程中随意更换管道品牌。如违约需付最后一次货款的双倍。

  2、乙方供应产品质量必须保证符合相关专业部门验收标准。

  3、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需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期为15天,协商不成时,经双方同意可向工程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5、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6、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中财管道安装完毕合同终止。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经办委托人:经办委托人:

  身份证: 身份证:

  电话:电话: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采购合同 篇4

  供货商:

  需 方:

  审核情况: (章)

  审 核 人:

  审核时间: 年 月 日

  为了保护供需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严格遵循(项目名称)(招标编号:lczXX017)招标文件、"______市政府采购供货协议"中的相关规定,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合同采购的产品所需资金来源构成为:

  预算内( );预算外( );自筹( )。

  付款方式为:会计核算中心支付( )。

  以上按实际情况打"√"确认,涂改无效。

  二、空调品牌、型号、规格和主要配置、单价、数量、金额

  ┌──┬────┬──────┬───┬────┬────┬────┬────┐

  │序号│ 空调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基准价 │ 优惠率 │协议供货│ 小计 │

  │ │ 品牌 │ │ │ │ │ 价格 │ │

  ├──┼────┼──────┼───┼────┼────┼────┼────┤

  │1 │ │ │ │ │ │ │ │

  ├──┼────┼──────┼───┼────┼────┼────┼────┤

  │ 2 │ │ │ │ │ │ │ │

  ├──┼────┼──────┼───┼────┼────┼────┼────┤

  │ 3 │ │ │ │ │ │ │ │

  ├──┼────┼──────┼───┼────┼────┼────┼────┤

  │ 4 │ │ │ │ │ │ │ │

  ├──┴────┴──────┴───┴────┴────┴────┴────┤

  │合计:人民币(大写) │

  └──────────────────────────────────────┘

  注:1.若单次采购金额大于人民币20万元,采购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重新确定采购方式。

  2.优惠率=(1-投标报价/基准价)×100%

  三、保修期:

  上述产品的保修期为( )月;免费更换时间为交货后( )月

  故障响应时间为: ( )小时内;故障排除时间为: ( )小时内;

  备品备件提供时间为:( )小时内。

  四、交(提)货时间、地点、方式:供货商于 年 月 日前将货物送至以下指定地点交由采购单位指定收货人:

  1.供货商应在交货前向采购单位提供交货计划;

  2.运输、保险和装卸的`费用由供货商承担;

  3.协议定点采购单位均免费送货上门。

  五、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时间:

  验收标准:

  1.《 市政府采购供货协议》第三、五、八、十二、十三条。

  2. 装箱单;

  3. 供货商保证一次开箱合格率大于98%(百分之九十八)。

  六、货款结算:采购单位在货物验收合格后 工作日内全额支付给供货商货款。(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七、违约责任:

  1.供货商逾期履行合同的,自逾期之日起,向采购单位每日偿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三的滞纳金;供货商逾期30日不能交货的,应向采购单位支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并且不再退还履约保证金。

  2.采购单位逾期支付货款的,自逾期之日起,向供货商每日偿付合同总价万分之三的滞纳金;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付货款的,应向供货商偿付合同总价百分之五的违约金。

  3、供货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违反本合同有关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的,将予以没收履约保证金,损失赔偿不足部分,按本合同第七条处理;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外发生质量问题的,按本合同第七条处理。

  八、因合同执行而产生问题的解决方式:(可多选)

  (1)双方协商解决( );

  (2)向供货商指定协调人反映( );

  (3)向采购中心反映( );

  (4)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 );

  (5)提请仲裁( );

  (6)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九、其他约定事项:

  (1)采购单位凭"______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通知和验收结算单"与供货商签定本合同,"供货结算单"应作为合同的附件。合同中采购产品的品牌、型号、数量等应于"供货结算单"上所限定的相一致。

  (2)______市政府采购中心空调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采购编号:lczXX017)招标文件以及投标文件、询标纪要、"______市政府采购供货协议"、"______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从其规定。

  (3)本合同一式3联,供货商、采购单位、招投标中心各1联,由供货商每月在结算时统一向县招投标中心汇总上报。

  (4)本合同需经县招投标中心政府采购审核并加盖专用章后方为有效。

  (5)本合同经供货商和采购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购单位(签章) 供货商(签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合同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采购合同 篇5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守信、长期合作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施工用所需的水泥采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合同、协议书及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谈判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文件; (4) 水泥技术要求; (5) 采购数量及报价表;(6) 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二、供应范围、品牌、规格、包装、数量、价格、运输费用、金额:

  3、合同金额:约人民币 壹仟捌佰伍拾万元正(小写¥ 18500000.00元)

  4、价格的约定:

  ①本综合单价为工地交货价,含税、含卸车费(其中各品种袋装水泥卸车及费用由甲方负责)及其它相关费用。

  ②本水泥综合单价为固定价格,在合同有效期限内不作调整。

  三、质量要求、技术标准:

  1、符合交通部《公路工程水泥及水泥混凝土试验规程》JTG E30-20xx的要求;

  2、符合GB 175-20xx《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

  3、符合《通用硅酸盐水泥》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 GB 175-20xx/XG1-20xx;

  4、缓凝PC32.5水泥按设计要求初凝时间应大于或等于180分钟;终凝时间应大于或等于360分钟。

  四、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及回收:

  水泥小包装需符合国家标准,包装物不回收;

  五、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1、 质量验收以乙方工厂同编号出厂水泥的检验报告及产品质量合格证为依据,甲方委托乙方取样,以每2400吨做为一个取样单位,取样应有代表性,样品封存90天,由乙方保管。在90天内,如甲方对水泥质量有异议时,则甲乙双方将乙方签封的

采购合同 篇6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用于 项目的配套设备采购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共同信守执行:

  第一条 合同范围

  1.1.定义 配套设备采购项目, 是指该项目配套的 的采购,简称“ ”采购。

  1.2.甲方和乙方双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条款,甲方向乙方购买“ ”使用的 设备,包括技术服务和技术文档。

  1.2.1合同设备清单(详见附件一)

  1.2.2技术服务

  a)乙方有责任在“ ”实施过程中,配合甲 方或甲方指定的项目集成商进行设备调测、安装,必要时进行设备的调整或更换。

  b)乙方负责对甲方/最终用户相关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c)乙方根据附件三的规定,对甲方/最终用户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

  1.3.乙方所提供的合同设备的技术性能应满足附件二中所列配置及性能指标。

  1.4.无论何时,由于乙方原因(如合同设备设计有缺陷、配置不全、与应用设备不匹配等)使合同设备不能满足甲方/最终用户的要求,造成设备补充或升级,乙方须在接到最终用户的报告后向最终用户运送补充设备,费用由乙方承担。

  1.5.如果合同设备经过升级改造仍不能满足甲方/最终用户的要求,造成设备无法使用,甲方/最终用户有权退货,乙方全部退回甲方已付款额的本息,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由此发生的一系列费用(运输、调测等)由乙方承担。

  1.6.在保修期满后的6年内,若甲方要求,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与合同设备兼容的性能不低于原部件并能使之正常运行的零部件,价格应不高于本合同实际购买价格。在保修期满6年后,若乙方或乙方有关公司的任何母公司决定停止生产合同设备所需的任何零部件,乙方必须在停产前6个月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或最终用户有权决定是否订购甲方或最终用户认为所需的任何零部件,价格应不高于本合同实际购买价格。

  1.7.双方同意附件中所有的条款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附件和主体合同有不一致时,以主体合同为准。

  第二条 价格

  2.1.由乙方根据附件一,向甲方出售的合同设备的合同总价为¥ 元,人民币(大写): 。

  2.2.以上所述合同总价(第2.1款)是固定不变价格。合同总价指乙方为实现本合同规定的事项所需甲方支付的一切费用。合同价分类明细见附件一。

  第三条 付款

  3.1.所有本合同的付款应通过买卖双方指定的银行以人民币结算及支付。

  乙方指定银行信息:

  单位全称:

  税号:

  开 户 行:

  帐号:

  3.2.到货安装付款

  第一笔付款为合同总价的30%,计:¥ 元(人民币: )。设备到达现场,安装测试完毕,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合格的下述文件后2周内,以T/T方式支付。

  1)由乙方签发的正规商业发票原件一份(如甲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应予以提供),金额为合同总价的30%;

  2)甲方/最终用户的'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合同设备《设备安装合格证书》(或同意付款证明)原件一份。

  3.3.验收付款

  第二笔付款金额为合同总价的60%,计: ¥ 元(人民币: )。《设备验收合格证书》签署后,应由甲方在收到由乙方提供的合格的下述文件后2周内,以T/T方式支付。

  1)由乙方签发的正规商业发票原件一份(如甲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应予以提供),金额为合同总价的60%.

  2)甲方/最终用户的授权代表签字盖章的合同设备《设备验收合格证书》(或同意付款证明)原件一份;

  3.4.尾款

  第三笔付款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计: ¥ 元(人民币: )。《设备验收合格证书》签署之日起,设备稳定运行 月 后,由甲方在收到由最终用户及乙方提供的合格的下述文件后2周内,以T/T方式支付。

  1)由乙方签发的正规商业发票原件一份(如甲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应予以提供),金额为合同总价的10%.

  2)甲方/最终用户同意付款证明原件一份。

  3.5.依据合同相关条款规定,如乙方有违约或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未支付款项中扣除相应金额。

  第四条 交货

  4.1.附件一所列的所有合同设备及技术资料应由乙方负责在合同签字后10个工作日内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并承担在此之前一切费用和风险。若乙方未能在上述日期之前将全部合同设备运抵甲方指定的地点,应 承担以下责任:

  1)支付延误交货的违约金;

  2)承担延误部分的货物运至最终用户安装地点的所有费用和风险;

  3)支付由此发生的其它相关费用。

  4.2.乙方将所提供的合同设备发出后,应同时将发货单提供给甲方/最终用户的指定收货人签收。

  第五条 包装

  5.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为生产厂家的原厂包装。乙方所供货物名称、规格、数量应符合本合同要求,随箱资料齐全。在交付过程中应采取符合国际标准的保护措施,适合于长途运输和反复装卸的要求,并且根据货物的不同特性采取防潮、防雨、防震、防锈、防腐等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地到达合同约定收货地点。

  5.2.如果因为乙方在发货前未采取适当的包装和/或不充分的保护措施而造成货物的损坏或丢失,由乙方负责修理、更换或进行补充,并运送到甲方指定的合同设备安装地点,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质量保证

  6.1.乙方保证依据本合同向甲方提供的货物符合国家及原生产厂商的质量标准,对不符合标准的货物,甲方有权退货,并由乙方负责承担不合格货物所带来的风险和责任。

  6.2.对有缺陷的货物,乙方负责用全新且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货物予以调换并负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6.3.合同设备在进行安装调试后,如果发现合同设备有20%不合格,甲方有权将全部合同设备退回,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全部货款本息及由此发生的其它费用。

  第七条 安装、测试、试运行

  7.1.甲乙双方将在合同生效后,各自指定代表处理从合同生效到合同设备保修期满这段时间内所有与合同设备相关的问题。

  7.2.安装、测试

  甲方/最终用户负责组织合同设备的安装和调试,乙方负责配合。如确有需要,乙方应派遣有能力的人员前往甲方合同设备安装现场进行设备的调测和安装,必要时进行设备的调整或更换。合同设备安装和调试完成之后,最终用户对合同设备进行测试,测试合格后由甲方/最终用户代表签署《设备安装合格证书》一式二份,甲方及乙方各执一份,此证书将作为合同付款的依据。《设备安装合格证书》签署之日为设备安装合格之日。

  7.3.试运行设备安装合格后,投入三个月试运行时间;在试运行期间,由于乙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原因,合同设备不能满足甲方技术要求的,乙方应负责查明原因,尽快解决,自乙方解决问题之日起,试运行重新开始。

  7.4.设备验收

  在三个月的连续稳定试运行期满之后,由甲方/最终用户、乙方对合同设备进行联合验收。当合同设备满足本合同验收要求时,在验收结束后的三个工作日内,甲方/最终用户授权代表应签署《设备验收合格证书》一式二份,甲方及乙方各执一份。此证书将作为合同付款的依据。《设备验收合格证书》签署之日为设备验收合格之日。

  7.5.如果由于发生了不可抗力而不能按以上所述对合同设备进行任何测试、试运行和验收时,双方应通过友好讨论和协商,安排一个合理的工程进度表。

  7.6.如果合同设备不能达到本合同规定,或者发现设备有缺陷,或者在合同设备的安装、测试、试运行和验收过程中由于乙方的任何错误而导致设备损坏时,应由乙方对合同设备或损坏设备进行修理或更换并承担相关的所有费用。

  第八条 维修服务

  8.1.免费保修期:自《设备验收合格证书》签署之日起,合同设备整机3年内免费保修。具体保修内容见相关附件。

  8.2.服务方式:设备出现故障后,乙方在故障发生后1小时内做出故障处理响应,在故障发生后8小时内赶到现场(如客户需要),在故障发生后24小时内修复完毕;如24小时内不能修复,乙方须提供不低于原设备性能的备机或者备件。

  8.3. 在保修期内,设备经两次维修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或者退货,甲方选择换货时,乙方应在10日内更换全新的相同产品,重新测试、试运行,保修期自新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重新计算;甲方选择退货时,乙方须向甲方支付退货设备相应价款本息并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8.4.其他保修条款:乙方负责合同设备的终身维修,免费保修期外的维修费用只收取所需维修配件的成本费,但服务方式和服务标准与免费保修期内相同。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在乙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前提下,甲方逾期付款的,应每日向乙方支付逾期所涉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赔付违约金的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五。

  9.2.乙方逾期交货的或者逾期履行维修服务的,应每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所涉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赔付违约金的总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五。

  9.3.若乙方提供的合同设备质量原因导致三个月的试运行期中断3次以上或乙方因逾期交货导致的违约金超过合同金额的百分之五,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须退还甲方已付全部货款本息,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十条 不可抗力

  10.1.如果双方任何一方因为不可抗力,如战争、火灾、台风、洪水、地震或其它双方共同认为属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被迫停止合同的执行,则合同执行相应延迟,延迟时间等于不可抗力发生作用的时间。

  10.2.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将不可抗力的出现尽快通过电报,电传或传真通知对方。并在不可抗力出现的14天内,出具一份其所在地权威机构签发的证书,并通过快件或挂号信寄至对方以使其检验和确认。

  10.3受到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终止或排除后尽快通过电传或电报,或传真通知对方,并通过挂号信通知对方不可抗力的终止或排除。

  10.4.如果不可抗力持续作用超过30天,双方将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未来的合同执行问题。

  第十一条 争端解决

  甲乙双方如对合同内容或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本着互利互信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则选择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其它

  12.1.本合同由甲、乙双方的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合同章后生效,合同将保持其效力直至双方已完全履行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并且双方之间的所有付款、索赔结清时止。

  12.2.本合同及其附件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

  12.3.任何一方在没有另一方的事先同意,都不允许向任何第三方公开合同及其附件的内容(根据其适用的法律必须披露的情况除外)。

  12.4.任何对合同及其附件内容的修改和补充必须以书面文件的形式进行,并由双方的授权代表签署后,这些修改和补充才能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2.5.合同有效期和保密期为十年。

  12.6.乙方保证其向甲方及最终用户提供的合同设备,零备件,相应技术及资料为乙方合法所有或有权转让许可。如果发生第三方侵权指控,乙方负责解决这些法律纠纷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

  12.7.最终用户为履行本合同向乙方提供的所有业务技术资料和文档,乙方有责任对第三方保密。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采购合同 篇7

  需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方:(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签订地点:

  双方就采购货物及相关审宜,经充分好协商,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共同信守。

  一、合同标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交货时间]序号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二、交货地点:

  三、交货方式:物流到货,运费由需方付.

  四、货物包装要求:供方应确保包装质量满足运输安全要求,保护产品自身不受损害以及满足产品本身特性的要求。

  五、风险承担: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灭失、毁损等一切风险均有供方承担。

  六、质量及验收标准:□样品 □企业标准 □行业标准 □国家标准

  七、货物验收:货物送达后,需方按验收标准对货物进行检测验收,如有问题或数量短缺问题,供方应在得到需方通知后 3天内派人到需方处理相关事宜,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需方可以采取拒绝接受或限期补货,货款折扣等方式进行处理,供方经告不来处理的,合同自动解除,需方有权向供方追索相应损失。

  八、货款结算: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 付款日期:款到发货。银行账号:

  九、产品经需方验收合格,数量无误,办理入库手续,双方按约定的付款方式进行货款结算。违约责任:供方不能按期交货的,每逾期一口,应承担货款总额是2%违约金,依此类推,需方要以在货款中直接扣除违约金部分:因供方产品质量问题而使需方造成损失的,供方应承担赔偿由此引起的损失责任。

  十、争议解决方式:因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需方所在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合同生效:本合同壹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各份具有同等效力,以传真形式签订合同盖章回传之日起开始生效,修改无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采购合同 篇8

  需 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 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公正平等、诚实信用原则,为明确供需双方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

  一、货物名称、型号、数量及单价

  1、订货方式:合同签订后,供方在收到需方计划后需方指定地点工地并负责安装。

  2、货物需求:供方必须按合同约定供应合格的大理石窗台以及灶台台面,型号、数量、质量应严格遵守需方工程要求。

  3、供应价格:该单价包含材料费等费用,供方给需方提供有效的并普通发票。

  4、上表中的数量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依据,实际结算数量以需方验收合格后签单认可的数量为准。

  二、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供方供应的`大理石窗台板,同批次产品不能出现色差,货到后不能有缺角、豁边、裂纹等不合格现象,否则需方有权拒收。如发现质量有问题,供方负责退货,费用自理;需方因供货质量问题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供方承担;供方对所供大理石窗台以及灶台台面质量终身负责,并不因合同到期失效而免除质量保证责任;供方所承担的责任包括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

  三、交货方式、地点和运费:货物运输运费由供方承担,并由供方负责装卸货。

  四、计量、验收方式:结算数量以需方实际收到的数量为准;采取现场验收,如供方所供大理石窗板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规格标准,需方可要求供方退货或更换合同约定的货物,一切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五、付款方式:

  全部货物到达需方指定地点,并按照要求安装完工,验收合格后付款。

  六、违约责任:如果供方所供大理石台阶板质量检验不合格,供方应无条件退货、运走,如供方不按时清场,需方有权自行处理;如供方未按需方计划的到货时间、材料规格、数量、质量送货到溧水经济开发区西普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工地,因此给需方造成损失的须赔偿总货款的10%作为违约金;如果情节严重,为保证工程进度及质量,需方在通知供方后有权单方面终止、解除本合同,另选供应厂家。

  七、争议解决:

  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当地人民法院裁决。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需方要求供方停止供应材料、货款两清后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采购合同 篇9

  合同编号: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邮编: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邮编:

  甲、乙双方均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成立、有效存续、正常经营的公司,均具备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的全部资质及能力。

  甲、乙双方在北京市,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过认真磋商,就甲方购买乙方产品(以下称“合同产品”)事宜达成以下共识:

  1 采购的合同产品

  1.1合同产品的详细规格、说明、标准等内容见附件一《产品明细》)。

  1.2合同总金额:¥(人民币大写: 整)

  1.2.1上述价格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应向乙方支付的最终价格,其中已经包括所有的运保费、安装费、售后服务费和税费等,除该合同金额外,甲方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2 付款时间

  2.1 付款:

  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并经验收合格后次日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全款(¥ )。

  2.2 甲方凭乙方提供的等额、法定 发票,向乙方付款。

  3 付款方式

  3.1 所有款项均以人民币结算,支付方式可为现金、支票、电汇方式。乙方帐号信息如下(如乙方不另行通知,则甲方按如下执行):

  公司名称:

  开户银行:

  账 号:

  3.2 甲方发票明细如下(如甲方不另行通知,则乙方按如下执行):

  公司名称:

  地 址:

  电 话:

  税 号:

  开户银行:

  帐 号:

  4 交货时间和地点

  4.1 交货地点: ,或甲方在乙方交货前以书面方式具体指定交货地点。

  4.2 交货联系人及电话:

  4.3 交货时间:

  4.4 安装调试:本合同设备由乙方提供免费安装调试。

  4.5 如不能如期交付本合同产品,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由乙

  方承担。

  5 包装及运输

  5.1 乙方按照本合同附件一向甲方提供的所有产品及相关配件应当是该产品生产商生产的全新的合格产品;并且该产品应适合长距离运输,并符合生产商的产品出厂包装的要求。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的包装不符合生产商的产品通常出厂包装的要求,或产品存在划痕或被毁损的现象,甲方均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该产品或做退货处理。

  5.2 乙方承担产品交付甲方前的一切费用及风险(本条款所指交付是乙方将货物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并经甲方或甲方的最终用户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后视为交付)。

  6 检验与验收

  6.1 甲方或甲方指定的收货人在交货地对乙方提交的合同产品进行检验。如果乙方提交的合同产品与本合同规定不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免费更换或退货,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修理或退换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6.2 验收标准(收货验收):除非另有约定,甲方将依据本合同的附件一《产品明细》、厂家出厂标准以及乙方的保证与承诺进行验收。

  6.3 合同产品的验收期限自甲方签收乙方合同产品之日起算为 7个工作日,甲方应在此期限内验收完毕。

  6.4 甲方收货验收并不免除乙方对合同产品质量应当承担的责任,如果甲方在使用或销售合同产品或含有合同产品的产品时发现因合同产品在设计、安装、制造、材料、工艺等方面的缺陷导致的任何质量问题,乙方仍应承担责任。

  6.5 如本合同所采购的产品因其自身特点导致甲方无法在验收当时发现其质量问题、设计、安装、制造、材料、工艺等缺陷,则甲方应享有合理的适用或测试使用期间,如在该期间内发现上述产品问题,则乙方应无条件为甲方提供换货或退货处理,在此种情况下乙方无权以甲方已签收作为已交付合格产品的抗辩。 7 服务与保修

  7.1 乙方承诺向甲方提供如下售后服务:乙方承诺对合同产品提供年免费保修服务。具体内容详见原厂商服务及《附件二:保修及服务条款》(如有)。该免费保修期自甲方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次日起算。

  7.2 如果双方对合同产品免费保修期没有约定,乙方则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行业惯例或合同产品的特性,提供免费保修服务。

  7.3 当由第三方或甲方自身进行这种服务时,乙方应向指定的服务方提供所需的资料以使其能进行此种服务,并且乙方应提供相应的证明,确保第三方能履行此种服务,若第三方不能尽上述维修义务,则由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7.4 乙方应建立相应的备品、备件库,以保证甲方的设备在保修期内的正常运行。乙方保证验收后原设备厂家向最终用户提供最少5年的备品备件供应保证,若原厂家决定停止生产某种备品备件,乙方应提前6个月通知用户,以便用户购买足够的备品备件。

  8 品质和保证

  8.1 乙方保证其提供的合同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乙方产品说明书中所规定的产品的功能和性能以及双方约定的其它质量标准(详见附件一《产品明细》)。前述产品说明书中包含排除乙方法定或约定义务内容的,或该说明书中承诺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或行业推荐性标准的,均属无效;除非甲方明确书面同意接受,否则本合同附属、补充文件及产品支持文件中规定的乙方责任限制条款不适用于甲方。

  8.2 乙方保证提供的产品能够使甲方实现合同目的并满足甲方需求。

  8.3 乙方向甲方做出下列陈述和保证:

  8.3.1其所提供的合同产品为产品原始生产厂家生产和制造;

  8.3.2合同产品及其各部件为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合同产品中的软件部分(如有)无病毒、无明显错误,能够充分实现、提供、具备相关产品说明中描述的功能、特点、内容和标准等。

  8.3.3合同产品没有设计或制造上的缺陷,并且根据产品的情况提供了适当的.警示说明。8.4 本合同所包括的软件产品乙方均应提供软件版权所有人颁发的永久软件使用许可证。 9 所有权及知识产权

  9.1 乙方保证对其依据本合同向甲方所交付的合同产品拥有合法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及其它权益,保证不侵犯任何第三方合法的所有权、知识产权及其它任何权益,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并保证不使甲方受到任何损害。

  9.2 合同产品中的硬件产品的所有权及风险、软件产品的使用权许可自甲方对合同产品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之日起转移给甲方。

  9.3 在发生或可能发生乙方产品侵权的情况下,乙方应自行承担费用采取下列甲方接受的补救措施:

  (1)使甲方得到继续使用和销售符合本合同的合同产品的权利;

  (2)修改合同产品,使其不侵犯他人权利并符合本合同;

  (3)用不侵权且符合本合同的合同产品替换该侵权的合同产品。

  10 保密信息

  双方应对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知悉的双方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技术成果、经营计划和战略、客户信息及其它非技术性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社会公众或第三方通过任何途径出示、泄露,不得对上述信息进行复制、传播和销售。双方同时应约束其员工履行保密义务。

  本条所约定的双方承担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履行完毕而失效。

  11 违约责任

  11.1 乙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时履行义务的,如未能按时交付合同产品或服务,则每延期一天承担合同金额0.1%的延期交货违约责任,迟延履行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赔偿责任。

  11.2 乙方所提供的产品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标准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负责及时更换和/或修理,甲方保留退货的权利。在此情况下,乙方交付不符合合同产品的期间及更换或修理的期间按乙方延期交货处理,乙方应按每延期一天承担合同金额0.1%的延期交货违约金责任。

  11.3 如果乙方违反了本合同的第9条和第10条,则甲方有权单方以书面通知来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1.4 若乙方提供产品或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甲方有权拒付到期款项。

  11.5 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否则本合同中应该偿付的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日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守约方可以从其应向对方支付的到期应付款中直接扣除上述违约金或赔偿金。本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能或不足以补偿守约方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就其损失进一步给予补偿或采取其他法律许可范围内的救济措施。

  11.6 甲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时付款,则每延迟一天,支付合同金额0.1‰的违约金,以合同金额5%为限。12 不可抗力

  12.1 不可抗力系指双方在缔结协议时不能预见、并且它的发生及后果是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客观情况。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全部地免除责任。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应以合理方式立即将不能履行合同的事实通知另一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15天内用特快专递向对方发出事件发生地点有关政府部门、公证机关或商会出具的证明,以证实不

  可抗力的存在;如因一方怠于通知而造成另一方损失或损失扩大的,则怠于通知的一方应负责赔偿另一方的相应损失。

  12.2 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3 争议解决

  双方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应遵守诚信原则,如果产生争议,则应先进行友好协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双方当事人皆应诉请甲方所在地法院。

  14 一般条款

  14.1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自合同双方及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4.2 任何一方未行使其于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得构成或被视为该方对这些权利的放弃或丧失。 14.3 如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或规定被确认无效或不可执行,则不影响本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和可执行性。 14.4 除非得到另一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转让或转移本合同或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14.5 本合同及其附件(含补充协议)构成合同双方之间就本合同项下之合作所达成的全部合同,并替代双方以前或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做的任何口头交流、声明或合同。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仅得以经双方有权代表签字并盖章生效后的书面补充协议进行。

  14.6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另行订立书面文件,该类文件经合同各方盖章生效后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14.7 本合同包含以下附件,附件是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确认的附件方为有效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一:产品明细》、《附件二:保修服务条款》(如有)

  甲方:乙方:

  (盖章) (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采购合同 篇10

  1.术语定义

  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政府采购合同”系指供需双方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供需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2)“政府采购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3)“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指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报价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规定的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4)“服务”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规定供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5)“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货物和服务的采购单位。

  (6)“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设备和服务的中标人。

  (7)“检验”指需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8)“检验合格证书”检验完成后由需方的最终用户和供方双方签署的检验合格确认书。

  (9)“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指需方根据检验合格证书和供方共同签署的最终验收确认书。

  (10)“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

  (11)“保修期”指自《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

  (12)“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13)“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4)“采购文件”指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的采购文件。

  (15)“报价文件”指供方按照集中采购机构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报价文件。

  2.技术指标

  2.1交付设备的技术指标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及报价文件中的技术指标响应表相一致。

  2.2 除技术指标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3.交货

  供方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4.付款

  4.1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4.2付款方式、程序:由“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规定。

  5.验收

  5.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验收。

  5.2需方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从验收结束之日起10(十)日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方式提出。验收通过后,需方向供方收取本政府采购合同第4.1款所列明的销售发票等文件并与供方共同在《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5.3货物保修期自《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签署之日起计算。

  6.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

  6.1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政府采购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6.2供方应保证所供货物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6.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货物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7.包装要求

  7.1除政府采购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因包装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毁损的,由供方向需方直接承担责任。

  7.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8.伴随服务

  8.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8.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3)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如果采购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报价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4)在制造厂家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

  8.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9.质量保证期

  9.1以“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的规定为准。

  9.2如果采购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报价文件中提交的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10.质量保证

  10.1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10.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质量技术指标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0.3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政府采购合同第9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1.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11.1供方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以“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的规定为准。

  11.2投标单位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

  (1)设备经过1个月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进行初验。在试运行期间,由于设备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应商须更换或进行修复,试运行期重新计算。

  (2)初验后,设备经过6个月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进行终验。在全部达到要求时,双方签署最终验收文件。

  (3)保修期,从最终验收完成之后的3年为保修期,期间供应商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设备。在保修期内,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应商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

  (4)保修期内,中标人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7*24小时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中标人必须在2小时内做出响应,4小时内到达现场。

  (5)保修期内,中标人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设备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提供替代设备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6)保修期内,中标人应免费提供软件升级、微码升级、定期设备维护等。

  (7)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

  (8)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故障处理、软件升级等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应说明服务的响应时间、取费标准。

  (9)中标人不能满足以上要求,采购单位有权向中标人提出索赔。

  12.违约责任

  12.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提供服务;或供方在收到需方要求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通知后10日内或在

  供方签署货损证明后10日内没有补足或更换货物、或交货仍不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货物并修补缺陷部分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货物的质量保修期也应相应延长;

  (3) 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赔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

  (4) 供方同意退货,并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需方所退货物的全部价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需方为保护货物所支出的其他必要费用;

  (5)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12.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12.3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供方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向需方交货时,则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逾期交付货物价款总值的1%计算,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但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供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供方交货的责任。

  (2)如供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10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供方不能交货,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供方除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外,还应向需方偿付全部货款10%的违约金。

  12.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

  13.不可抗力

  13.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3.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13.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4.争端的解决

  14.1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10 天内仍不能解决,

  可向有关政府采购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

  14.2如果调解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4.3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15.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5.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起作用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

  15.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15.1.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义务。

  15.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政府采购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应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5.3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6.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7.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采购文件规定,并经需方和集中采购机构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8.适用法律: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9.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19.1本政府采购合同在需方、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

  19.2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5份,需方、供方、询价采购机构、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20.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采购文件及采购文件的澄清与修改;

  20.2中标人提交的报价文件;

  20.3中标通知书;

  20.4政府采购合同的其他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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